心理现象的构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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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现象的构成

心理现象的构成范文1

〔关键词〕 心理标准;宽心灵;单一属性;多属性

〔中图分类号〕B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2-0128-07

心与非心肯定或事实上存在着不同,正常的人将它们区别开来也易如反掌。F.Adams 等说:“在有心的生物系统与无心的生物系统之间存在着自然的分界。如果这不是幻觉,那么就可能找到造成这种区别的东西。”〔1〕的确有这样的可能性,因为两事物如果有区别,那么一定是有某种东西造成了这种区别。问题是,由于心是世界上最驮拥亩韵螅因此当人们从元哲学的层面去寻找这种区别的表现特别是根源时都一无例外地陷入了捉襟见肘的窘境。很显然,这里碰到的就是哲学中的心理标准这一著名的难题,而这又是一个与心是什么的问题(本质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问题。因为找到了心理的标志性特征,既等于找到了心理的共同本质,又等于找到了只为心所具有,别的非心所没有的独有的本质特点。这个问题的现实的重要性在于:它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重要的工程技术学实践问题。就后者来说,如不解决这一问题,人工智能就没有前进的方向,因为关于心理标准的理论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性、前提性的理论。对它的回答不同,人工智能构建的具体的方向、思路、工程技术实践就不同。〔2〕

一、怀疑论与问题梳理

鉴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有些人陷入了怀疑论或悲观主义,如金在权认为,不可能形成关于心灵的统一的概念,进而就没法找到它的区分标准。因为它多种多样,即心理现象有不同的样式,既然如此,就没法在它们中找到共同的属性。例如疼痛和信念有什么共同性?由于什么共同的属性,让感觉状态和意向状态都被称作是心理的?例如我们的疼痛和信念有什么共同之处,由于它,它们被归属为心理现象这个类别?换言之,不同心理状态的同一性的根源是什么?他强调,我们至今没有找到关于这一问题的令人满意的答案。他说:我们尽管习惯上在把一些事物、一些状态称作心理的,但我们并没有找到关于心理的统一的概念。它具有多样性,“而缺乏统一性”。〔3〕找不到统一概念或标准的原因在于:感受性质和意向状态这两类心理现象之间没有共同的东西,因此他对寻找统一的心理标准持悲观主义立场。

应看到的是,多数人对心理标准问题的解决持乐观主义。其根据如F.Adams 等人所述的那样,既然心与非心有区别,那么就一定有造成这种区别的东西,它一定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这样,原则上就有把它揭示出来的可能性。当然,在持乐观主义的人中,其看法又大相径庭,如有些人认为,心的标准因人而异。

麻烦还在于:当今心灵哲学中盛行的延展心灵观、四E理论、外在主义及其宽心灵观,加剧了标准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因为心灵如果像四延展论、外在论所主张的那样,具有延展性,不在头脑中,那么过去关于心灵的局域性理论就都要重新予以思考,过去基于心存在于大脑之内的天经地义的原则所设想的各种标准就都不攻自破了。如果宽心灵观是对的,那么心理的标准问题就比过去的复杂得多,因为根据这类观点,仅像过去那样着眼于大脑内部去探寻标准将是无济于事的。

尽管问题困难重重、复杂难解,但西方哲学特别是现当代心灵哲学不仅没有放松对它们的研究,而且研究的力度有持续升温之势。另外,它在西方既被当作重要的理论问题来对待,又被当作重要的实践问题来外置。就后者来说,许多论者强调:如不解决这一问题,人工智能就没有前进的方向。因为关于心理标准的理论是人工智能的基础性、前提性的理论。其内容不同,人工智能的具体的方向、思路、工程技术就不同。〔4〕从比较上说,东方哲学尽管在古代有不俗的表现,但在现当代则大大落伍,很难看到正面的、原创性的探讨。

要探讨心理标准问题,首先无疑要对问题作清晰而准确的梳理。而要如此,又必须找到问题的出发点。这出发点只能是这样的事实,即心与非心肯定或事实上存在着不同。任何正常的人在面对任何一个现象时都可轻而易举地判断它是不是心理现象。心理标准理论要探讨的恰恰是,这不同究竟是什么?什么把心与非心区别开来?如果心与非心的区别不是幻觉,那么能找到把它们区别开来的东西吗?这些显然是与心是什么的问题(本质问题)连在一起的问题。〔5〕如果能,它们是一还是多?换言之,有没有所有心理共有的,非心理现象所没有的属性?如果有,这属性是一还是多?如果对第一个问题作肯定回答,即为乐观主义,作否定回答,即为悲观主义。如果对第二问题说一,即为“单一属性观”。如果强调:把心与非心区别开来,为心所共有的属性是多或一组属性,则为“多属性论”。最后,有一种理论,可称作“单一系统论”。它认为,有一组属性是所有心灵必有的,但是作为心灵系统的组成部分的某一个状态或某一心理样式不一定具有这些属性。因为该状态可能由于对整个系统的属性有因果作用,因此成了这个心灵系统的组成部分。〔6〕尽管西方现当代心灵哲学对心理标准问题的探讨多而乱,但只要细心分析和梳理,就不难从中找到解决上述问题的逻辑理路。

二、单一属性论

单一属性论的最典型的形式是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在他看来,心理现象既然自成一类,就应能找到所有心理现象共同的、独有的标志。这标志是唯一的,由于它,这些现象就成了心理的。在他看来,意向性就是所有心理现象共有而非心理现象所没有属性,因此它是心理的标准。他的标准探讨也是从心理现象的范围入手的。在他看来,过去的心理学关注的范围相对狭小,如遗漏了呈现于心中的物理现象。他说:“心理现象的概念必须相应地扩展而非收缩,因为除了那些为我们在前面明确定义了的心理现象而外,现在的心理现象概念至少还须包括在想象中呈现出来的物理现象。此外,所有那些呈现于感觉中的现象也不应完全被排斥在感觉理论之外。”〔7〕他同时注意到:在确定心理现象的范围时,有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心理现象的独特特征问题必须予以回答。这就是,心理现象的标志是什么?与物理现象的区别何在?他说:“迄今为止,关于这两个领域的界限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而且界限的划分也不完全明确。这就使得我们越发有必要对二者加以严格的区别。”〔8〕由于两者的区别没有分清,于是便导致了概念上的混乱不堪,进而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没有价值的争论。要想进至或“产生明晰性”〔9〕,就要真正找到心理现象的独特标志。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

布伦塔诺认为,揭示心理现象独特本质的方法只能是:先列举明白无误,谁都会承认的心理现象、物理现象的“实例”,然后从中分析和抽象。他说:“每一呈现在感觉中和想象中的表象都是心理现象的一个实例。”“此外,每一判断,每一回忆,每一期望……每一疑虑,都是一种心理现象。而且每一种情感,包括欣喜……惊奇、轻蔑等等,也都是这样的一种现象。”至于物理现象,其“实例”有:“我所看到的一种颜色、一种形状和一种景观;……我所感觉到热、冷和气味”。〔10〕接着,布伦塔诺便着手揭示其本质特征。他认为,心理现象之所以不同于物理现象,是因为它不是一个东西,而是关于某东西、某活动的表象,或关于表象的表象。他说:“我在这里再次所指的表象不是被表象的东西,而是对这种东西的表象(Vorstellung)。这种表象不仅构成判断的基础,而且构成欲求和每一其他心理活动的基础。我们不能判断任何东西,除非这些被判断、被欲求、被希望或被害怕的东西事先被表象出来。”〔11〕

什么是表象呢?表象是被感知的外物在心中的呈现。他说:“上面所列e的每一种东西都具有相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的呈现(Gegenwartigsein),而呈现状态即是我们所说的被表象状态(Vorgestelltsein),……只要某东西呈现于意识中,不管它是被恨也好,被爱也好,……那么,它就处于被表象的状态中。”他还认为,“被表象”与“呈现”是同义的。〔12〕总之,在布伦塔诺看来,心理现象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以表象为基础,或者说总是与某种心中的呈现有关的过程或活动,都预设了表象。因此,“心理现象不是表象便是(在上面所解释过的意义上)立足于表象之上的东西。”〔13〕他还说:心理现象可“定义为表象以及建立在表象基础上的现象”。〔14〕这一思想对后来的胡塞尔说明意向性的本质有重要的启迪作用。他在《逻辑研究》一书中经常述及上述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布伦塔诺尽管承认心理现象有许多特征,如无广延,具有意识的统一性,为内知觉所知等,但他认为,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根本的、独特的特征只有一个。当然在表述这个特征时,他的表述方式经常变换。如除了说“表象”之外,还经常说“内在的对象性或对象的内在存在性”“对内容的指涉”“对对象的指向”“内在的客体性”以及“意向性”等。内在的对象性,即指心理现象一旦发生,总有其内在的对象显现于心中。他说:“这种意向性的内在是为心理现象所专有的,没有任何物理现象能表现出类似的性质。所以我们完全能够为心理现象下这样一个定义,即它们都意向性地把对象包容于自身之中。”〔15〕他还说:“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乃是心理现象的普遍的、独具的特征,正是它把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区分开来。”“所有心理现象的一个进一步的普遍特性乃是:它们在内意识被知觉,与此相反,物理现象只有通过外知觉而被知觉。”〔16〕而内知觉有内在的对象性、直接性、不可错误性和自明性等特点。由此说来,心理现象是“一种能被真正知觉到的现象,因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它们也是唯一一种既能意向性地存在又能实际地存在的现象”。〔17〕

他说得最多的是意向性。他不承认无意识,因此在他那里,心理现象都是有意识的心理现象,而心理现象同时有两个特点,一是指向某对象,二是有呈现性,意即所有心理现象即是“自呈现的”,亦即能被觉知到。而能被觉知或意识到实质上是心理现状能指向自身。因此,可被意识实即意向性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一来,心理现象便只有一个特征,即意向性。他说:“每一种心理现象的特征,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之为对内容的指向、对对象(我们不应把对象理解为实在)的指向或者内在的对象性的那种东西,尽管这些术语并不是完全清楚明白的。每种心理现象都包含把自身之内的某东西作为对象,尽管方式各不相同。在表象中,有某种东西被表象了;在判断中,有某种东西被肯定了或被否定了;……在愿望中,有某东西被期望,等等。意向的这种内在存在性是心理现象独有的特征。任何物理现象都没有表现出类似的特征。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给心理现象下定义,即心理现象是那种在自身中以意向的方式涉及到对象的现象。”〔18〕

根据上述关于意向性的经典论述,结合他的其他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布伦塔诺关于意向性的下述思想。第一,心理现象是一种不同于物理现象的独特的现象,而意向性是把心理现象与非心理现象区别开来的标准。有理由说,探讨心理现象的独特特征,布伦塔诺不是第一人。但他是第一个把意向性当作是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根本标志的人。根据这一思路,对心理现象、意识的研究便有了方向,那就是进一步研究意向性。这无疑是心理的科学和哲学研究中的一种新的转向。第二,意向性是一种属性。作为属性,意向性不是依赖于“不灭的心灵实体”的东西,因为他否定有这种实体。第三,意向性是心理活动或状态对一定对象的指向性。也就是说,任何心理活动都不是纯粹的活动,总涉及到,指向着一定的对象。这种对对象的指向构成了心理现象的独特本质。第四,意识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外在的实在,而是内在存在的对象(inexistence of object),不具有外在的客观性,只具有内在的客观性(immanent objectivity)。第五,意向对象有存在和非存在之别,前者有对应的实在的对象,后者无对应实在,如想到的方的圆等。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有对意识的依赖性。尽管布伦塔诺承认有些意向对象之后还可能有自在的,作为现象的超验原因的外部事物(形而上学的假设、物理学所要研究的),但认为这是意向性研究之外的东西。第六,意向性也可指向意识活动自身。也就是说,意识可以以自身为意向的对象。

当代论证过这一标准的人还有很多,如福多、德雷斯基等。纽厄尔、西蒙也坚持单一标准论,但认为这标准只能是认知标准,即物理符号系统对心智既是充分的,又是必要的。具言之,一种现象是否是心理或认知现象,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号以及对符号的加工或转换。有符号及其过程,是心智或认知的既必要又充分的条件。反之,没有的话,即是非心理现象。这一观点其实是各种计算主义对心理标准的共同看法。

罗蒂也讨论过单一属性论,但主要是为了批判。他认为,为心所具有的作为其区分标志的单一属性不是意向性,而是心的不可错性(incorrigibility)。〔19〕这里的不可错性指的是人对自己心理状态的报告的这样的特点,即它比行为之类的其他根据更可靠。简言之,关于思想、感觉的第一人称的自我报告具有不可错性。他说:“使一实在成为心的东西不是它是否能成为解释行为的某物。……使一实在或属性成为心理现象的唯一的东西就是:关于它的存在或发生的某些报告有不可错的特殊地位。”〔20〕这种标准理论是建立在他对同一论的拒绝之上的。根据阿姆斯特朗等人的同一论,心就是脑,心理状态就是大脑状态,正像水就是H2O一样。罗蒂认为,同一论否认心与物的概念区别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心与物作为范畴是有逻辑上或概念上的差异的,例如它们是不同类的陈述、断言、报告方式。物理报告有这样的属性,即能被,而心理报告不能被,不能由第三人称的物理行为报告来矫正。但值得注意的是,罗蒂由此引出的结论是取消论或“消失观”:如果这是它们的标志,那么心理事件最终会“消失”,即使人的生活仍会像现在一样继续。〔21〕

三、多属性观

与之相反的观点可称作“多属性观”。它认为,把心与非心区别开来的东西,心所共有的属性,是多。如塞尔认为,把心与物区别开来的不是单一的属性,而是一系列的属性。因此他否认单一属性论,倾向于系统观。最明显的是,他提出了“背景论”。他说:“意指、理解、解释、信念、愿望和经验等意向现象只有在一组背景能力中才有其功能作用。这些能力本身不是有意向的。……所有表征,不管是不是语言、思想或经验中的,都只有基于一系列非表征能力才能完成表征。”〔22〕为心理现象所具有的属性心要有:它们是从大脑的神经化学属性中产生出来的,有许多结构性属性,如不同的感受形式、统一性、主观感受性等。他之所以否认意向性是心的标准,是因为他认为许多感觉状态是心理状态,但没有意向性。在决定一事件是心理事件的多因素中,意识最为重要,即它是把心与非心区别开来的关键的东西。因为有意识的意向状态肯定有意识,无意识的也是这样,因为它们至少潜在地是有意识的,即有可能为意识所通达。〔23〕

罗森塔尔为揭示心理的标准,构筑了一幅所谓的“新图画”。其特点是强调:由于心理现象没有统一性,因此找不到统一的、单一的标准,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或为不同类的心理现象确立不的标准。例如心理现象可分为命题态度和非命题态度,它们分别有自己的标准。由于他强调不只一个标准,因此也可算作多属性论。在他为破除意识的神秘性而提出的新战略中,他吸收弗洛伊德以及当代哲学中的有关成果,对传统的意识与心理关系的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清算,为两者的关系绘制了一幅新的图画。在这幅图画中,他首先肯定了人们对于心理和意识的直觉,即心理和意识是我们每一个经历了这类现象的人可以体验到的、直觉到的经验事实。但是如果根据两者的表面联系,认为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则又是错误的。在他看来,心理状态并不必然是有意识的,意识不是心理状态的根本标志,不是使一种状态成为心理状态的决定因素。因为许多心理状态如信念、愿望、期待、不同的情感以及有争议的身体感觉等,在我们不知道它们、没有注意到它们时,它们也存在于我们内部。那么是什么使一种状态成为心理状态的呢?他认为是感受性和意向性两种性质中的一种。也就是说,这两种性质是心理状态的根本标志。〔24〕如果一种状态具备其中一种性质或同时具备这两种性质,那么便可称之为心理状态,反之则不是心理状态。这样一来,意识在心理状态中处于什么地位呢?他认为意识只是一部分心理状态的外在特征。也就是说,有些心理状态是有意识的。他说:“意识是许多心理状态的一个特征。但是根据这幅图画,意识对于一种状态成为一种心理状态并不是必要的。意识对心理是关键的,仅仅是因为它是我们知道自己心理状态的基础。”对于我们知道别人的无意识的心理状态(如思想、情感)来说,它就不是关键的了。我们只能通过观察而知道它们。〔25〕

四、单一系统论

这是一种带有折中性质但又有复杂内容的理论,一方面有多因素论的色彩,如认为,有一组属性是所有心灵组成的系统必有的,另一方面又强调,作为心灵系统的组成部分的某一个状态不一定具有这些属性。为了回答具体的状态是不是心理状态这一问题,又提出了这样的判据,即只要一状态对整个心灵系统的属性有因果作用,那么就可认为它是心灵系统的组成部分,进而判断其为心理状态。〔26〕其倡导者主要有F.Adams 等人。

他们说:“心理系统中的每一心理状态不一定具有别的核心心理状态所具有的一个单一属性。有些心理状态对一系统具有一个或多个心理属性有贡献,正是这些属性,它们尽管不具有核心属性,但却使该系统成了心理系统。”在这里,他们作了这样的区分,即标准问题有两方面,一是判断一系统是否是心理的标准,二是判断一系统中的某个心理是否是心理的标准。前者主要应看,该系统是否具有一系列的心理属性。这就是说,把作为系统的心与非心区别开来的是一系列的属性,而非某单个的属性。他们说:“存在着一系列的核心属性,它们是某物得以成为心理系统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这个属性系列包括:(1)心理系统具有非派生的意义。所谓“非派生”指的是此内容不来自于别的心理状态。只要是内在的结构,就一定会获得对有机体有意义的内容。因此有机体凭自身就能解释世界。正是这一特点,把心灵与计算机区别开来。后者只有派生的内容,因为它们加工的内容是由设计人员或工程师授予的。这内容只对人才有意义,对机器本身并没有意义。总之,是否能形成非派生的内容是区别心与非心的根本性俗肌#2)心理系统具有能到达二阶意向性的状态。(3)心理系统能作出错误表征。(4)心理系统能表现出能由系统的表征内容来解释的意向基础行为,如感受状态可根据质的感受来解释行为,概念状态可通过语义内容来解释行为。〔27〕

构成心灵系统的状态的判断方法略有不同。要判断一状态是否是心理状态,有两种判断方法,一是看它们是否具有上述属性,二是,即使没有,只要对一系统成为心理系统有作用,那么也可认定其为心理状态。这就是说,判断一状态是否是心理的,主要不应看它是否具有别的核心心理状态所具有的属性,而应看它在一系统成为心理系统的过程中有无作用。〔28〕他们说:“要说心是什么,不能不说心为了什么”,即是说,心之为心,主要在于它有其特定的作用。例如它让有机体追踪环境中的变化,并对不同变化作出不同的反应。心之所以有追踪变化的作用,是因为它能加工信息,而这又离不开内外感受机制组成的网络。人的心有高级的信息加工能力,例如上升到了意义或语义性的层次,能让内在状态意指某物,就像关于烟的思想意指的是烟一样。就此而言,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达到了意义层次。阿米巴之所以没心,是因为它不具有这个条件。〔29〕

从比较上看,他们的思想有相同于福多、德雷斯基等人思想的地方,如他们也承认心理系统不同于非心系统。但到达这一结论的途径不同。他们认为,这种不同,或把心与非心区别开来的东西就是心有意指能力。纯感觉系统也不例外。他们说:“自然界出现的纯感觉系统之所以能做有利于它们的事情,是因为它们感觉到了什么东西。如果它们这样做了,那么这些系统就有概念,以及有需要、愿望,有满足它们的手段。”因此可以说,感受系统与有概念的意向系统是连在一起的。〔30〕当然,感受系统只有初级的意向性,其表现是,能进行简单的信息加工,即使所有Fs是Gs,但它们只知道t是F,却不知道t是G。具有概念的系统则有高级的意向性,能对信息作精确区分和加工。

五、宽心灵观及其心理标准探索

宽心灵观现在已成了一种思潮、运动,有的人准确把它称作“情境化运动”。因为它一反过去将心灵封闭于头脑之内的窄心灵观,强调头脑之外的身体,外部世界中的情境对心的生成和构成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有许多不同的走向或理论,如各种形式的内容外在主义、四E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延展心灵观,等等。这里我们重点关注M.Rowlands所阐发的延展心灵观。

如前所述,延展心灵观所面对的标准问题无疑更加棘手。因为要承认心灵的延展性,就必然要对传统哲学所制定的心灵标准作出回应。如果坚持传统的标准,那么就必然否认延展心灵是心理现象,如果坚持认为它们是心理现象,那么就必须重新建立标准。M.Rowlands选择了为心灵建立新标准这一方案。

他首先强调,坚持延展心灵观是心灵科学的一种新变化。其“新”的表现是:它提出了关于心灵的新的概念框架。这新的概念图式根本有别于传统的图式。根据传统的看法,心灵及其所包含的具体的心理现象都存在于大脑之中。经典认知科学也坚持这一概念框架,认为心理过程及计算过程,是由大脑所实现的。由于这样的认知科学并未从根本上超越笛卡尔主义,因此可称作笛卡尔主义的认知科学。〔31〕心灵科学的新还表现在其技术术语上,如具身、镶嵌、延展、生成或行然(enacted)。①加拉格尔把它们统称作为关于心灵的四E图式。〔32〕就其关心的问题而言,它们不问心从哪里开始,终止于何处,而试图回答心是什么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心理过程、状态是什么。从本质上说,它们是“非笛卡尔主义的”,即对立于一切主张心灵与大脑有关的笛卡尔主义。他说:“认知任务一般不是只需要在头脑中完成的或由大脑所完成的事情。”质言之,认知任务是与环境有关的任务,其完成也离不开环境。“环境携带着与需要我们完成的任务有关的信息。运用这种结构,或以正确方式作用于它,我们进而就能在完成任务时得到和运用这种信息。”〔33〕其在新心灵观上的主要观点是:1.外在结构携带着完成认知任务所需的信息。这类信息出现在这些结构中。2.只要以适当方式运用这些结构,我就能对它们包含的信息作出转化。3.如此得到和利用的信息就是只需要我们分辨的信息,而不是需要我构成或储存的信息。4.对信息的分辨比储存或构成信息更加廉价。5.作用于外部结构的行为因而就是认知的组成部分。〔34〕

他认为,要解决这里的标准问题,首先要回答标准的元问题,如在确定标准时,为心提供的是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换言之,这标准是心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标准的标准是什么?是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在他看来,使一现象成为认知或心理现象的充分条件才是判断它的标准,而充分条件是这样的,它“能说明一个过程何时开始作为认知的标准。能起这种作用的标准,能对一过程看作是认知过程提供充分条件。”从反面说,一标准也可对一过程何时不被看作认知提供说明。可见,以充分条件作为标准比以必要条件作为标准要苛刻得多,换言之,作为必要条件的标准要宽松得多。他所说的认知有两种,一是大写“C”的认知(Cognition),指的是知觉之后的认知过程、现象。二是小写的“c”,指的是包括知觉在内的一切认知现象。

他追求的不是作为必要条件的标准,而是作为充分条件的标准。因为在他看来,寻求一对象、一过程的区分标准,就是寻求这对象、这过程得以成立的充分条件。具言之,一过程具备了这些条件,那么就属于认知或心理过程。他说:“如果一过程符合这些条件,那么这过程作为认知就是足够的。”〔35〕“充分条件合在一起就成了标准”。〔36〕他的看法是,使一过程P成为认知过程的充分条件有多种,即(1)P包含有信息加工,即对携带信息的结构作出了处理和转换。(2)这个信息加工有这样的严格的功能,即要么可为那主体所利用,要么可为随后的加工过程所利用。(3)这信息是由产生的方式而成为可用的,如由产生的方式而在P的主体中、在表征状态的主体中被利用。(4)P是属于有那种表征状态的主体的过程。他说:“一过程满足这四个条件,就属认知过程。”〔37〕

他还认识到,在回答标准问题时,还必然要面对宽心灵观所碰到的所有者问题、膨胀(Bloat)问题(即“本体论人炸题”,它增加了心理世界中的成员)。对于所有者问题,他的回应是:上述第四个条件可回答这个问题。根据他的标准理论,认知一定有其主体或所有者,否则就不是认知过程。他说:“如果一过程要有资格作为认知过程,它就必须从属于一主体,或为其所拥有。不存在无主体的认知过程。”〔38〕什么是主体呢?他说:这里的“主体”是宽泛的,即包括个体,又包括群体。当然,这又不是任意的,不是什么事物都能成为主体。他说:“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主体都能拥有认知过程,这里的主体一定是能认知的主体。”〔39〕因为“我所谓的‘认知主体’指的是这样的有机体,它满足四个认知条件。”至于膨胀问题,他们认为,这是克拉克和查默斯的延展理论所陷入的问题,而不是他的理论的问题。因为根据克拉克等人的理论,某人的认知延伸到了他的笔记本,因此他的笔记本及其所包含的信息也成了认知。如当它与他所完成的中枢过程结合在一起时,就成了他的信念的子集。〔40〕M.Rowlands自认为,他不会受这个问题的威胁,因为他否认笔记本中的东西属于信念。

小结与初步思考

西方的许多论者如布伦塔诺等都认识到,心理标准的探讨以对心理范围及其所包括的心理样式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为前提条件。因为对范围的认识不同,对标准的认识自然大相径庭。但问题是,心理的样式太多太多,怎样对之概括和梳理进而去揭示心理现象所独有的标志性特征呢?不同的人用的方法不一样,如有的认为,应先列举明白无误中,谁都会承认的心理现象的“实例”,然后从中分析和抽象。

西方心灵哲学还有这样的共识,即要使对心理标准的探讨不偏离正确的航道,不仅要对心理样式及范围有足够全面而充分的认识,而且要弄清它们有无统一性,即诸多个别心理样式有没有共性,有没有共同本质,或者说,个体或整体的心理世界是不是一个统一体。如果有统一性,就有望形成统一标准,如果没有,就必须改变揭示和概括心理标准的方法。如前所述,有的认为有统一性,因此得出结论说,所有心理样式具有一个只为它们具有而不为非心具有的属性。这就是单一属性论的观点。有的认为,心没有统一性,如命题态度就不同于躯体感觉之类的心理状态,因此它们的标志性特征就不一样,如前者是意向性,而后者是感受性质。系统观的看法更繁琐,即认为作为整体或系统的心理与它里面的个别的心理状态的标志性特征是完全不一样的。

从比较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心理标准问题探讨有两大难题十分重要而又亟待化解,不然就没法进一步往前深入。一是心理样式究竟有多少,范围究竟有多大,二是它们有无统一性。

对于前一问题,我们的看法是,当务之急且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心理个例、样式及其性质作尽可能全面的描述现象学研究,尽量不遗漏心理样式和个例尤其是典型样式,否则在抽象心的一般本质和揭示心理的标志性特点时就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这里可从四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运用描述现象学方法或类似于地理大发现的方法,对共时存在的一切心理样式及其性质,进行心理个例的“普查”,尽可能全面弄清心的表现形式,乃至建立关于一切心理个例的库存清单,至少查明典型的心理样式。二是对表层心理后的深层心理作进一步的勘探和挖掘。根据麦金等人的最新研究和佛教心灵哲学的认识,无意识心理还不是心理世界的底层,其后还有隐结构和更深的自我等,如有七、八、九、十识,有识精和真心等。三是关注长期尘封的东方心灵哲学宝藏。随着心灵认识的深入和比较心灵哲学研究的推进,包括西方学者在内的许多有识之士都认识到,仅靠西方心灵哲学是不足以解决心灵哲学的全部问题的。就心理个例和范围的描述性研究来说,东方心灵哲学在这一领域确实作了大量足以弥补西方之不足的工作。四是在综合东西方心灵哲学成果和现代有关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对心理现象的共性作出科学的抽象。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的看法是,如果心理现象只有差异性,只表现为没有连贯性、统一性的千差万别的心理样式,那么就只能像一些哲学家、神经科学家那样在心理标准问题上陷入悲观主义。尽管我们承认心理样式的多样性和心理性质的差异性乃至异质性,但我们并不绝对认为心理只有这一特点。我们认为,心有无统一性、有无共同本质不能一概而论,要依具体的条件和语境而定。说它们没有统一性,是就不同心理样式的比较来说的,意在强调各种心理样式在表现形式、存在程度和作用方式等方面的区别,是要纠以往理论只强调其单一性和统一性之偏。但就其全体来说,心理现象具有边界模糊而硬核清晰的特点。正像我们在分析一个矛盾统一体时,既可以而且必须强调它的部分质上的区别(对立)又可以而且必须承认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一样,说心理现象内部既有特定意义的异质性又有统一性和共同本质,这既不违反逻辑,也符合客观实际。就作为矛盾统一体或作为多种多样的心理样式之矛盾集合的心的区别于非心的本质特点来说,我们尽管反对简单地说“心是功能”“心是精神实体”等,不赞成以是否具有形体性、广延性作为心与非心区分的标准(因为有许多非心的物理事物也有这类特性),但我们认为,只要对心理样式、个例作出扎实的研究,是可以找到心理区别于非心理的独有的本质特点的。当然,这是一个值得花大力气加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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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J. Searle. The Rediscovery of Mind〔M〕.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2:178,155.

心理现象的构成范文2

当今,个性问题已是现代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研究的中心课题。国内外的一些著名心理学家都对个性问题的研究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出于一定社会生产目的上的需要。个性问题究竟实质,就是如何看待人及其本质问题,对于心理学来说,就是要更加重视对心理的主体——人的研究,要以人的心理的整体观和人心理的社会本质为基本出发点来研究人的心理,既要研究人心理的个别过程和特征,也要研究个体心理的总体结构和面貌,揭示它的发展规律,阐明一定社会所期望的理想人才的良好个性是什么,指出社会应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怎样使用和控制它的生产者,应该按什么方向培养它的新一代的接班人,使他们的个性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以满足社会对一代新人的要求。因此,个性问题既是心理学当前面临的需要认真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心理学如何走出“象牙之塔”,进一步密切联系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的重大方向问题。

但是,长期以来,国内一些心理学教材以研究人的个别心理现象为其主要任务,其知识体系仍停留在几十年前的知、情、意和个人心理特征的罗列上。根据他们的观点,人的个别心理现象的总和就是人心理的整体,因而,心理学没有专门从整体上把握人的精神面貌的必要,因此,这类教材不设置“个性”专题,不讨论个性的社会实质和主宰个体的心理成分、结构及其机制和作用。这种以专业研究人的个别心理现象为主的松散的知识体系,使心理学远远地脱离了人心理的本来面目和实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知道个别心理现象的规律而离开活生生的社会的人的心理面貌的研究,这不能不从全局上影响了心理学对人心理的科学的、全面的认识。另外,我国也有一些心理学教材在国外个性心理学研究的影响下,虽然也设置了“个性”专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个性的社会制约性,但他们对“个性”的理解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有的教材不是从“个性”的心理学本义上解释“个性”,而是从人们的生活概念或文学意义上把个性归结为人心理区别于他人的个别性或差别性,把个性特征之一的个别性当成了个性本身,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将个性研究引向歧路。也有的教材认为个性就是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的总和,这是企图用个性心理结构中某些心理成分的机械总和来解释个性,这种解释只能说明个性构成的某些成分,对阐明个性的本质意义并未增加什么新的东西。

在我国的某些心理学教材中,不讨论个性,不按个性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个性的本质和表现,特别是由于偏重人心理的自然特征,忽视其社会特征而造成的心理学中关于人心理的社会化内容十分薄弱,笔者认为,这是心理学教材中最大的理论脱离实际之所在,是当前心理学教材改革中必须认真予以解决的。

心理现象的构成范文3

这里准备讨论的意向性,首先应当是作为哲学问题的意向性。当意向性作为哲学问题被提出来时,它的日常含义在哲学讨论中就退回到背景里。“意向”此时不再是指“意图”或“倾向”意义上的意向,而是指意识构造或指向对象的活动或能力。

2.意向性对胡塞尔之所以具有哲学意义,乃是因为他在其中看到了解决传统哲学问题的契机。此后,无论是在他1907年完成的超越论转向之前还是之后,意向性都构成胡塞尔意识分析的核心课题。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曾对此精辟地概括说:“意向性可以在现象学还原之前和之后被描述:在还原之前时,它是一种交遇,在还原之后时,它是一种构成。它始终是前现象学心理学和先验现象学的共同主题”[②]就交遇而言,意向性所体现的自然观点中的心物二元的原则,是自我与他人、内心与外界、主体与客体、心理与物理的关系问题;就构成而言,意向性所体现的是哲学观点中的或超越论的主体性原则,是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显现活动与显现者、构造与被构造的关系。

在此双重方向上的意向性问题,通过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开。意向性成为现象学的不可或缺的起点概念和基本概念。因此,胡塞尔的整个哲学工作,即对意识体验的分析工作,都可以合理地、但不尽全面地被称作“意向分析”。

无论如何,意向性分析的工作主要是从胡塞尔的现象学研究开始的。具体地说,胡塞尔在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三分(表象、判断和情感活动)的基础上,用“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两分来开始自己的意识体验分析。这样,布伦塔诺的“心理现象或者本身是表象,或者以表象为基础”的命题,就被胡塞尔改造为“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③]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也意味着,意识就是意向体验。意向性标志着所有意识的本己特性。

但若仔细分析起来,“每个意识都是意向的”这个说法有两重涵义:一个涵义在于:意识构造对象;另一个涵义是:意识指向对象。意向性既意味着意识构造客体的能力,也意味着意识指向客体的能力。前者专指客体化的意识行为,后者可以指所有的意识行为,即是说,非客体化的行为虽然不构造对象,但也指向对象。例如,爱是一个非客体化的行为,但它仍然有自己的对象。被爱者作为对象首先是通过表象的客体化行为被构造出来,而后才有可能被爱,即成为爱的行为的所指。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胡塞尔为什么要说:“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

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非客体化行为(如爱、快乐、悲哀等等)自己不具有构造对象的能力,因此必须倚赖于客体化行为(感知、想象、符号行为等等),更确切地说,倚赖客体化行为构造的对象。即便是像“无名的悲哀”、“末名的喜悦”这样一些现象,在胡塞尔看来也有其确定的对象。

据此,客体化行为是奠基性的,非客体化行为必须建立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上。这样一种对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区分与定性,事实上为自古代哲学以来就有的并在近代哲学中得到极度弘扬的一个基本取向提供了依据:将哲学首先视为理论哲学,视为知识论。而情感活动、意愿活动作为非客体化行为只有在表象和判断等知识行为得到分析和探讨之后才有可能获得解释和澄清。这个将理论哲学定位为第一哲学,将实践哲学定位为第二哲学的意图,与笛卡尔、康德、布伦塔诺等人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当然,它通过胡塞尔的细致扎实的意向分析而获得了更为严格缜密的依据和更为令人信服的实施。

因而马丁·海德格尔在为胡塞尔《内意识时间现象学讲座》所写的“编者引言”中有理由说,通过胡塞尔的分析,意向性获得了“一种原则性的揭示”。但是,海德格尔同时挑明:“意向性”这个表达即便在胡塞尔之后也仍然“不是一个口令,而是一个中心问题的称号”[④]。这几乎是海德格尔对胡塞尔的思维方式和思想立场进行颠覆的一个暗示性预告。

3.正因为胡塞尔的工作为理论哲学的第一性地位奠定了一个意识哲学的基础,因此要想对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顺序做革命性的变革,也就需要对这个奠基做出实质性的解构。这个解构首先是在现象学内部进行的,主要是通过马克斯·舍勒和海德格尔的——同样冠名为现象学的——分析工作。

由于舍勒在其哲学思考之初便把“精神”(不是胡塞尔的“意识”)视为一种存在形式,一种内在于行为之中的对某物的指向关系活动,因此,当他在布伦塔诺和胡塞尔那里发现意向性学说时,他立即予以积极的评价与附和。以后的研究者也用“精神的意向性”来标示舍勒所发现的“精神的结构”。

尽管舍勒不会否认意向性分析是现象学哲学的主要工作,并且自己也以现象学的方式进行了大量的意向分析,但这些分析并不像胡塞尔那样被用来给理论哲学的第一性地位做论证,恰恰相反,他用这些分析来论证的是他的价值哲学。

与胡塞尔的结论不同,在舍勒的意向分析中,感受行为不等于非客体化行为,因为它有自己构造出来的对象。这个对象不是借助于客体化的直观行为而被构造出来的各种实在对象和概念对象,而是通过感受行为构造出来的各种不同价值。

因此,在舍勒看来,感受活动所依据的并不是由表象活动提供的对象,而是它本身所特有的对象,或者说,是由它自己原初地构造出来的价值对象。也就是说,感受有其自己的对象,表象也有其自己的对象。他写道:“我们把这个对价值的接受的感受称作意向感受功能的类别。这样,我们就全然不能说,这种功能乃是通过所谓表象、判断等等‘客体化行为’的中介才与对象领域发生联结的。这样的中介惟有状态的感受活动才需要,而意向感受活动却不需要。在意向感受活动的进程中,毋宁说对象本身的世界向我们‘开启’自身,只是恰恰从它的价值方面向我们开启。在意向感受活动中常常缺少形象客体,这正表明,这种感受活动自身原本就是一个‘客体化的行为’,它不需要以任何表象为中介。”[⑤]

由此可见,舍勒意义上的“感受”具有比胡塞尔的“感受”概念宽泛得多的外延。它甚至把表象和判断的活动、即舍勒所说

的“认知的功能”(也是胡塞尔所说的“客体化行为”)也包含在自身之中,例如对真假的判别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感受行为”的对象或意向相关项所决定的。

如果在舍勒这里也谈论第一性和第二性的关系问题,那么这就首先要取决于被感受到的价值的等级秩序。感受价值的意向行为是不感受价值的非意向行为的基础;感受较高价值的意向行为是感受较低价值的意向行为的基础。由于最高的价值是神圣的价值,因而对这个价值的“极乐”感受便构成所有其他价值感受(如包括对“纯粹真理认知”价值的精神感受)的基础。将这个分析结论推演下去,就必然会引出取消理论哲学第一地位的结论。

概而言之,由于胡塞尔和舍勒赋予意向感受和一般感受行为的奠基意义的不同,它在整个现象学意向性分析中也就占有了根本不同的位置。感受行为的位置变更进一步导致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在胡塞尔和舍勒现象学体系中的位置变更。

4.海德格尔对此问题的思考努力属于另一个方向。他在意向性问题上是否受舍勒的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舍勒的影响,这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海德格尔可以被纳入到主张实践哲学是第一哲学的现代哲学家行列中,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他当然也有超出这种理论-实践二分的意图。但从总体上看,这个意图还没有如此被实施,以至于我们可以将他看作是凌驾于理论哲学家和实践哲学家之上的另类思想家。

与舍勒相似,海德格尔也是从一开始就看到了意向性的意义与问题。虽然在1925年的《时间概念历史导引》的讲座中,他已经把意向性看作是现象学的三个决定性发现之一和之首:意向性、范畴直观和先天的原初意义[⑥],但他似乎并不满足于此。他还想询问它们在本质上是何以可能的。因此,在其随后的代表作《存在与时间》中,他已经将意向性问题置而不论,而是用作为此在结构的“烦”(Sorge)或“超越”(Transzendenz)来取代之。这种取代并不意味着用自己的此在结构分析来排斥胡塞尔的意识结构分析(意向分析),而更多是把前者看作是后者的基础。在公开发表的文字中,他刻意地避免对相关问题做明确的表态。但在私下的讨论中,他对自己的立场表露再清楚不过了:“从其根本上透彻地思考意向性,这就意味着,将意向性建立在此-在的超越性基础之上。”[⑦]“意向性建立在超越性的基础上,并且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成为可能,——人们不能相反地从意向性出发来解释超越性。”[⑧]“从作为此在的基本结构的烦的现象出发可以看到,人们在现象学中用意向性所把握到的那些东西,以及人们在现象学中用意向性来把握这些东西的方式,都是残缺不全的,都还只是一个从外部被看到的现象。”[⑨]

所有这些说法要想表达的都是海德格尔的一个基本意图,这个意图用他的话来说就是:此在的基本结构分析所开启的那个层次与意向性分析所揭示的那个层次相比,是更为原本的和本真的。

如果胡塞尔说,所有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那么海德格尔会批评说:真正的基本情绪是没有对象的。烦作为此在的基本结构是非客体化的、非意向的。畏(Angst)作为基本情绪也是无意向对象的,否则它就不是畏,而是怕(Furcht)了,如此等等。以此方式,海德格尔“暗示了一个对现象学的提问方式的原则性批判是从哪里起步的。”[⑩]

5.对上面这些可以称作“现象学意向性分析历史导引”的概述,我们可以再作一个扼要的总结:布伦塔诺和胡塞尔通过意向分析所确立的是表象和判断在心理活动或意识活动中的首要地位;舍勒则通过意向分析而得出价值感受活动在精神生活中是第一性的结论,海德格尔认为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不是最根本的,而是应当建立在此在的基本结构之上。所有这些分析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出发点和立场的分歧所导致。

无论如何,意向性概念及其分析在现象学中发端和展开的历史,清楚而典型地折射出西方哲学在二十世纪的变化史,它是一个从以知识论为主的理论哲学向以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为主的实践哲学过渡的历史。这个过渡或隐或显地贯穿在所有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中。但在现象学哲学中,它是以一种细致的意识分析的方式昭示于世人的。

心理现象的构成范文4

一、透视我国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

1、目前我国研究者对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

人们一致认为,民族心理学是一门民族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因而民族学研究者将民族心理学视为民族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心理学研究者也将其归属于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范畴。不同的学科所属使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也颇为不同。

民族学研究者对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在过去一段时间中曾将重心放在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上,他们对民族共同心理素质这一概念进行了多种多样的阐释,从各自的角度分析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构成要素。这一时期对民族共同心理素质与民族心理这两个概念的分辩与讨论,也成为热门话题。近年来由于借鉴心理学的理论,民族研究者已将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纳入民族心理的研究范畴,对民族心理是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已无异议,但对民族心理的具体解释却各不相同。比如,李静提出,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从民族学的角度,来诠释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民族群体的心理的产生、发展及其历程,与民族有关的心理问题及民族心理与民族共同体其它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对各个民族心理规律的揭示,对其心理模式各个方面的研究,包括各民族的民族意识、认知结构、思维方式等的研究,进而研究各民族相同或相异的心理模式及其发展演变…。而徐黎丽认为,民族心理学是普通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民族心理现象的科学,它也包括民族心理过程和民族个性心理特征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民族心理就是特定民族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和能力、气质、性格等个性心理特征的结合体。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则是民族心理产生发展的生理基础。

相较民族学界的解释,张世富对民族心理学研究对象的解释更具有心理学意味。他认为:“民族心理学就是以发展的观点研究不同文化条件和社会生活条件下各民族的心理特点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各民族的心理是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民族心理应该包括民族认知、民族情感、民族意志、性格、能力、自我意识和民族的社会心理等基本内容A_。但对这些内容进行研究仍不足以说明对民族心理能有较为全面而深入的和本质的了解解因而,对民族内部的群体心理和个体心理也应进行研究4(58)。李尚凯认为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族心理,而民族心理是由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心理状态和民族自我意识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民族心理素质包括民族认知、思维、气质、性格等;民族心理状态包括民族价值观念、情绪、情感、兴趣、爱好等;民族自我意识则包括民族认同、自豪感、自信心等。

上述对研究对象界定的差异,在实际研究中表现为:“在研究课题方面: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学研究工作者的理论问题之一,他们的研究具有宏观性;民族心理研究者则通常以心理现象为单位,具有微观性。”12™。然而,民族学研究者的宏观性研究与心理学研究者的微观性研究并不存在一种的相互补充关系,它们独自为阵,并不能实现民族心理学的完善建构及发展。

2、研究对象的剖析一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研究者们对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定义,可以看到以往研究者对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

其一,普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层面。认知、情感、意志、能力、气质、性格、自我意识等等,是个体心理的研究内容。普通心理学以个体心理为主要内容。仅只在各种心理现象前加上“民族”二字,只能表明研究样本具有“民族”这一属性(这一属性在我国还特指“少数民族”。说明民族心理学是对某一或某几个、甚至是所有人们现在能确定的民族的个体的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和自我意识的研究,即对民族的一般心理现象和规律的研究。如前所述,一些研究者就明显把民族心理学划为普通心理学的范畴,将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民族认知、民族情感、意志等等。

其二,社会心理层面。将社会心理层面的心理现象作为民族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者并不多。张世富在其主编的《民族心理学》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心理也是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在2005年他指出,民族心理应该包括民族认知、民族意识、民族情感、民族意志、民族性格、民族品德、民族气质等,这些是民族心理研究的基本内容,但对这些内容进行研究仍不足以说明对民族心理能有较为全面而深入的和本质的了解。因而,对民族内部的群体心理和个体心理也应进行研究。我国的学者大多持这一看法,即对民族内部的群体心理进行研究,特别要研究那些直接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产发展、生活提高、智力开发、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的民族心理现象,才能充分发挥民族心理学所特有的价值。

   民族内部存在着众多的群体,如根据年龄、性别、血亲、职业、宗教、阶级或阶层、文化等特点构成的群体除了具有本民族的共同心理,还具有该群体所特有的心理现象,因此研究民族内部各个群体的心理现象,是十分必要的王昕亮对1997年到2002年我国少数民族心理研究的计量研究资料表明,我国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内容是:人格特质占19.8%,儿童智力占9.9%,学习心理8.0%心理健康30.2%,双语教育18.5%,社会心理8.0%,其它内容(包括心理测量、审美心理、宗教心理、文化心理等等)占5.6%丨7丨<1>10)而在统计的所有研究中学生是被试群体的绝对主体,学生占被试总数的97.2%,其他人群仅占2.8%7丨(13)。所有内容中,仅占8%的社会心理研究,及其97.2%学生被试的数据已明确的说明:当前我国民族心理学在实践中的研究样本单一、内容庞杂,并没有形成该学科的独特的主体研究对象。

上述分析可见,目前我国研究者对民族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的界定并不清晰,未能明确的给研究者们指明主要方向。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族心理,其主要内容和重点究竟是通过对民族群体的研究而得出的各种民族个体的一般心理现象的研究呢?还是在社会历史、文化、经济等社会环境层面上,对各民族群体和个体的社会心理和行为研究?还是如前文所述,只要是与心理学有关的,挂有“民族”二字,或研究样本是“少数民族”即可?

二、民族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1、民族心理学的概念

我国学界对民族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的不清晰,和民族心理学概念的翻译及对概念的定义不明有关。中国的心理学是舶来品,民族心理学也不例外。冯特的《民族心理学》是我国学界认为最重要的民族心理学著作。然而,冯特著作的英译名称是“TheElementofFolkPsychology”,涉及的内容有原始人、图腾制度、英雄与神的时代、人性的发展。冯特将这些内容的分析看作是人类心理发展的历史。张世富曾指出:“冯特的《民族心理学》应称作《民俗心理学》,冯特原来称其为Folkpsychology就是民俗心理学,冯特的《民族心理学》这一书名虽译的不够准确,但沿用至今不见有什么异议,该书的内容虽以民俗为主,但研究的是民族的、部族的民俗,所以仍属于民族心理学的范畴,故称之为《民族心理学》也不是没根据的”。由于冯特所做的民俗分析是对民族的、部族的民俗分析,所以被我国研究者接受为民族心理学。这显然是需要纠正的观念,国外对民俗心理学与民族心理学的解释是有明显差异的。最早使用民俗心理学(Folkpsychology)的心理学家WilhelmWundt在1916年认为民俗心理学的目的是在民族学所提供的事实基础上,针对原始人的思想、信仰及行动从事心理学的解释,而近期的学者认为民俗心理学指一种采取当地民众习用之本土性名词、概念及思想的心理学。从上述我国学者们对民族心理学的解释来看,显然不是指民俗心理学,因而,他们对民族心理学研究对象及内容的界定也非民俗心理。既然如此,以冯特的民俗心理研究的体系、理论作为民族心理学研究的重要指导理论显然是有偏差的。与民族心理学有诸多相似之处的是文化心理学(Cul¬turalpsychology),但文化心理学所研究的是文化传统与社会实务如何调节、表现及转变人心。中国民族心理学并未在实质上与民俗心理学、文化心理学等分开,而是混在一起。如果民族心理学要发展,势必要与其他相关学科区分开来,以形成自己特有的研究领域。

2、族群社会心理一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1)族群心理与民族心理

族群范畴的心理比民族范畴的心理更准确地反映出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庄孔韶在其主编的《人类学通论》中认为:族群(ethnicgroup)是人们在交往和参照对比过程中自认为和被认为具有共同的起源和世系,从而具有某些共同文化特征的人群范畴。在概念上,族群与民族是有一定区别的。与族群不同,民族(nation或nationality)不仅是一种人群范畴,而且还是一种人们共同体。它一般指那些有自治要求,已被政治疆域化或正在追求政治疆界化的族群,而族群的政治疆界化则往往要以一定的共同地域和共同社会经济联系为前提。并不是所有具有共同地域和社会经济联系的族群都会要求政治上的疆界化。而一个散居的、缺乏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的族群,也可能去寻找一块地域,创建共同的经济生活,使自己得到政治疆界化,成为一个民族。“族群”可以概称、囊括“民族’,也可以用它来区分民族内部的不同支系,但很难用民族来囊括族群。比如,居住在世界各地的华人被称为“ethnicChinese”,但不能统称为“Chinesenation”,否则会引起纷争。在我国,对族群与民族的概念并不加以区别,但通过民族识别的56种民族中,汉族就明显没有自治区域的概念,而且我国目前还有很多有待识别民族成分的、明显有别于其它民族的人群体,如西藏的僵人、云南的苦聪人等等。仅以“民族”范畴的心理为研究对象,会使我国民族心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制在已被识别的少数民族上,而忽视许多未被标识民族身份的族群或未获得政治疆界化的族群。以族群心理作为民族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更为合理,认识这一问题,对民族心理学的研究是重要的。

(2)族群社会心理是民族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由于人具有社会性,个体心理和社会心理是紧密相连的,个体心理也具有社会性。虽然民族心理学的研究不可避免的要沿着个体心理水平与群体心理水平两条路线展开,但应当明确的是,民族心理学研究的不是族群的一般的心理过程和心理机制,而是研究在具体的人际互动和社会情境的影响下的族群的个体或群体的心理过程和机制,即社会心理层面的族群心理。

心理现象的构成范文5

【关键词】教学个性;激励;群体心理

我们说学校是一个组织,那“教师”毫无疑问就是这个组织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师”既是一个群体也是一个团队,它既有着群体的某些心理特征又兼具团队所独有的优势。因此,高校(管理层)对教师的管理是否合理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学校的整体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然而当今的许多高校在教师管理层面做的不尽人意,甚至出现了许多的管理缺位、管理弊端。

那么,高校教师管理究竟出现了哪些弊端呢?笔者认为从管理心理学的视角下看至少有以下三点:教师教学个性的“压抑”;教师激励机制的“缺位”;教师群体心理和人际关系上的“间隙”。高校管理层若能准确把握这三点,并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落实恰当的管理方式,便一定能轻松有效地管理好教师队伍,进而提升办学质量。

一、“套中人”:被压抑的教师教学个性

我们常常有感于中小学教师缺乏自主性,缺乏个性化的教学方式,总以为大学是自由的,那么大学的教师应该个个都是具有自己教学风格“个性”的个体。其实不然,现在的许多大学教师在教学上也同样照本宣科,缺乏个性,就像一个被束缚在“教案大衣“中的套中人。我们许多人会认为这是教师自己的固步自封、不思进取,我觉得不然,究其实质还是教师的教学个性被学校的管理制度压抑了,进而使得真正富有个性化教学风格的教师凤毛菱角。

管理心理学注重对个人个性的分析,对不同气质、性格、能力的人在工作中应用不同的管理方式。那么应用到教师个性上面,高校管理层应该准确了解每个教师的个性,并努力培养开发教师的教学个性,营造个性化的教学氛围,授权教师拥有游离于教案之外的个性教学方法。每个教师在他自己成为一位合格教师的路途中都会形成自己的教育哲学以及建立在教育哲学之上的教学理念。教学理念是形而上的,教学方法是形而下的,只要教师的这种教学理念符合主流的教育理念、教育理论和正确的价值观,这样一来,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就不那么重要了。

二、教师激励机制的“缺位”

我们谈如何激发教师的积极性,这个“积极性”不就指的是教师的态度吗?而我认为(良好的)态度=全面的动机分析*正确的激励方法。

“态度”在管理心理学中的定义为: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倾向。态度由认知(直觉与评价)、情感(情感体验)和行为意向三个维度构成。“激励”的定义为:持续地激发人的动机的过程。“动机”的含义是指引起和维持个体活动并指向某一目标的心理过程。由此可见,只有激励机制到位了,人的动机才能越来越强并最终导向良好的行为意向,即态度,如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自然而然就提高了。

那么,高校应该如何进行全面的动机分析和采用正确的激励方法呢?首先,影响动机的因素主要有兴趣、价值观和个人报负水平,前两者决定动机的方向,后者决定动机的强度。高校教师的动机方向显然是正向的,他们大多数都喜欢和热爱教师这个职业,并且大部分都接受过研究生学历以上的高等教育,都有主流积极的价值观,因而个人的抱负水平也就成了他们教学积极性的最大影响因子了。个人抱负水平显然受到外在激励机制的影响。若外在的教师激励机制缺位,必然导致教师教学积极性大打折扣,教师的职业倦怠就会日益滋生了。

其次,既然教师激励机制已经“缺位”,我们要怎样去“补位”呢?在这里引用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这里的“双因素”指的是“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前者包括薪资、人际关系及工作环境,后者则包括工作的挑战性、个人在工作中所获得的成长经验、晋升的机会等等。高校若想“补位”,就必须要向赫茨伯格“取经”,一方面关注教师的外在需要,并加以激励。如对刚刚入职的新教师要给予更多的物质激励,优化他们的工作环境,此外还要为他们搭建良好的人际关系平台;另一方面也要关注教师的内在需要,如对于有一定教龄和教育经验的中老年教师,要给予他们更多的提升空间和自我价值实现平台,给予他们更多的教学自和教学评价参与自由等等。只有激励机制的成功“补位”,高校教师才能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力高教学质量。

三、教师群体心理和人际关系上的“间隙”

教师既是一个群体(正式群体)也是一个团队。从群体动力学来看,群体心理现象有社会促进和社会致弱、责任分摊、社会惰化、从众倾向、逆反心理和模仿等等。这些群体心理现象有积极与消极之分,任何群体都容易产生以上种种心理现象,教师群体也不例外。而高校教师群体与中小学教师相比,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群体。由于高校教师工作的范围的扩大,工作时间及办公地点的差异,其人际关系的“间隙”可能会更大,教师群体一旦出现了责任分摊、社会惰化、不良从众、逆反等消极的群体心理现象,不仅会严重阻碍教师自身的发展,而且对学校也会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而这种心理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际关系的“间隙”造成的。在现实社会中,教师的人际关系圈远不如社会上其他职业广范,教师的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均比较单一,每天几乎就是在家见家人在校见学生,没有过多的社会交往,甚至教师之间的交往也不多,这种单调的工作节奏,交往的缺失对高校教师来说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心理影响。。

因此,高校在管理中要尽量缩小教师在人际关系上的“间隙”,加强群体的沟通,加强教师自我修养,加强团队的合作,尝试角色扮演,变“我利益”为“我们利益”,积极发挥群体心理现象的积极作用,让广大教师积极从众,积极模仿,增强群体凝聚力,从而提高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升高校办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周兆透.大学教师成就动机与工作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J].现代大学教育,2008,(4).

[2]唐耀辉.高校实验人员工作满意度、自我效能感、社会距离及其关系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09.

[3]王婧.高校组织管理气氛与教师工作满意度的相关研究[D],2007.

心理现象的构成范文6

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类的心理现象、精神功能和行为的科学,既是一门理论学科,也是一门应用学科。包括基础心理学与应用心理学两大领域。

心理学研究涉及知觉、认知、情绪、人格、行为、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许多领域,也与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家庭、教育、健康、社会等发生关联。心理学一方面尝试用大脑运作来解释个体基本的行为与心理机能,同时,心理学也尝试解释个体心理机能在社会行为与社会动力中的角色;同时它也与神经科学、医学、生物学等科学有关,因为这些科学所探讨的生理作用会影响个体的心智。

心理学家从事基础研究的目的是描述、解释、预测和影响行为。应用心理学家还有第五个目的--提高人类生活的质量。这些目标构成了心理学事业的基础。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