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发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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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发展

水路运输发展范文1

九江是长江流域水运重要城市,拥有152公里长江干线,是江西省唯一通江达海的外贸港口城市,是联结江西省与长江经济带、沿海经济带的“北大门”,努力推进昌九鄱经济一体化,将九江打造成为长江中游区域中心城市、交通枢纽中心、中部物流中心、旅游休闲中心、船舶制造中心和沿江商贸中心,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

?荩九江水路运输现状

进入新世纪,港航业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运业户投资兴业的引导,加大招商引船力度,吸引沿海运输业户落户九江,组建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至“十五”期末发展到26万吨运力,特别是近几年的大力发展,使全市水路运输业取得可喜的成绩。截至2010年9月,全市共有水运企业70家,营运船舶603艘,载重吨达到38.9万吨,比“十五”期末增长47.7%,年均递增8.11%,船舶运力占全省的23.6%,平均载重吨645吨/艘,比“十五”期末增长46.2%,客船133艘,客位5162座。港口运输经营方面,现有港口企业58家,其中危货作业企业10家。全市鄱阳湖区港口拥有生产性码头泊位53个,其中千吨级以上泊位3个,2009年完成货物吞吐量6449.76万吨,旅客吞吐量为44.52万人。

在整体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到九江水路运输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其它地方相比,船舶运力发展较为缓慢,老旧船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运输船舶吨位偏小,难以达到规模化效益;九江籍运输业户不多,船舶运输业发展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严重滞后;水运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运输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截至2008年底,长江水系14省市营运船舶15.62万艘,船舶运力8836.4万吨,而九江船舶运力所占份额仅为0.3%,与其它邻近地方相比,差距极为悬殊:仅为没有通航水域的安徽宣城市的一半,不到宁波市的1/12,抵不上江苏江都的一个县级航运公司,九江水运业在长江水系的水运市场中缺乏竞争力。

九江有着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水运资源。近年来,水路运输进出口物资大幅增加,大宗货物运输发展加快,鄱阳湖采砂运输每年在6000万吨左右,瑞昌亚东的水泥以及新钢的原材料和产品,大部分由外省船舶承运。

港口建设尤其是湖区的港口建设严重滞后,已有设施的服务功能也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鄱阳湖区岸线基本处于自然状态,现有岸线利用长度不到岸线总长度的1%。以砂石、瓷土等非金属矿物为主的鄱阳湖区出口货物,占出口总量的90%以上,也因运力和港口等原因,近年来由以前的水路运输逐渐改由公路运输,港口吞吐量逐渐减少。

?荩制约九江水运发展的原因

1、船舶老旧,缺乏内在发展活力

水运企业规模小,运力少,负担重,运输船舶多为船龄长的老旧船舶,结构陈旧,船型差,经济效益低下,严重影响水运企业和船舶运力发展。多数企业的退休工人甚至超过在职人员,经营利润的增长,赶不上经营成本的增长速度,企业发展后劲不足。近年来,经过改制等方式重组,船舶结构的基本状况仍然没有明显改变,原有的船舶基本不适应运输市场的需要,又没有经济实力去添置建造新船,难以形成良性发展。

2、融资渠道萎缩,保险机制缺失

国有、集体、个体水运业户在上世纪80年代曾有过一股贷款改造、建船的浪潮,随着水路运输被快速发展的公路运输替代,效益有违初衷,影响还贷,失去信誉,以致银行极少再向建造船舶贷款。保险行业也以船舶为流动资产为由,不受理投保。造船成本日益攀升,1000-1500吨普通货船及一般配置,每吨造价也在1200元左右,千吨以下的货船造价为2000左右。特种船舶,如油运、危货运输船造价都在每吨4000以上。一艘千吨钢质船动辄都超过百万余元,个体经营户仅靠自有资金发展运力实在力不从心。民营水运企业有意建造船舶的资金,主要来自民间融资,利息高,成本大,加上效益偏低,还贷期限往往被拉长,又影响其他有经营意向的投资者,不仅产生重度感染,而且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挫伤了业户投资造船和经营船舶运输的积极性。

3、管理模式制约,服务意识淡薄

九江的水运管理体制,在全国各水系中最为独特,在全省也是特例。与长江水系14个省的运输管理体制相比较,九江水运管理机构分航运(运政、港政)与航务(海事、船检、航道)两家,港口管理又分长江、鄱阳湖两块,事实上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不仅浪费管理资源,造成效率低下,而且增加企业负担,耗时费力费钱财,制约和延缓了运力的发展。

船员普遍反映:业户办理证照过程中,少数办理船舶检验、转籍过户、船员证照的管理部门,服务意识淡薄、办事拖拉,办证费用过高,项目、程序繁多,不仅给业户带来不便,而且加重经济负担,影响经营效益。

技术船员缺乏,培训力度不足。近年来,由于聘请符合要求的技术船员困难,而不得不到外省注册登记。市内船员培训,一是船员积极性不高,二是没有形成正常流程,三是船员觉得学习培训费用偏高,开销大,不到迫不得已,少有个人提前参训,造成技术船员缺乏,满足不了需要。

4、政府重视不够

政府相关部门对九江水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认识不足,水运优势和潜能难以发挥。在建设各类园区和进行产业集聚的同时,缺乏对水运经济发展应有的重视,港口建设、船舶运输业投入资金严重偏少,扶持政策极为缺乏,临港工业发展缓慢,船舶制造业未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荩推进九江水运发展的建议

1、提高认识,多措并举促进临水经济发展

在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给予支持,通过税收优惠、融资担保等吸引造船业、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落户经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水域优势,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用临港产业、沿江沿湖产业带、出口加工区、水上游乐等平台,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更有实力的企业在湖边、江边和河边安家,带动水路运输快速发展。

积极推进航道整治,提升航运能力,力争“十二五”期间建成九江水域二级航道网。认真贯彻相关法规制度,强化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权益,促进运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2、搭建融资平台,为运输业户创造发展条件

大力借鉴外地经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运政、海事等与银行、保险部门联手,解决企业发展运力的融资问题。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贷款安全,对不履行贷款合同义务的船舶经营人,运政、海事部门不能办理船舶的经营年审和产权变更手续,发挥运政、海事网络的功能,配合银行对贷款船舶进行监管和处置,促进货款及时回笼和扩大发放。

3、加大政策扶持,推进节能减排,引导运力发展

对现有水运企业及个体业户企业实行政策倾斜,通过各种途径,出台船舶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贴息资助航运企业发展运力;对新增船舶的规费、税收采取减免办法;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船舶建造的船型、规模、种类上因地制宜进行沟通、推广、引导;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入船舶建造,鼓励个体业户发展,帮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充分用好用足长江航务管理局支持江西水运发展给予的特定优惠措施,对全市老旧船舶进行拆解改造。根据全市水运企业、船舶、港口装卸机械设备能源消耗专项普查结果,确定在2013年前全市拆解改造船舶199艘。在运输、港口企业中实行燃油消耗量与企业效益挂钩,作为用量大的运输、港口企业,必须将“节能减排”作为工作重点,坚持走企业可持续化发展的道路。

引导水运企业实施船舶标准化。力争到2020年,运输船舶基本实现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认真落实中央对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第一批补助款78.05万元已发放到户,第二批补助款53.31万元正在发放中。

4、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管理资源,减少管理环节

实施港航管理、海事、船检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机制。2009年底,江西省港航管理局、江西省地方海事局、江西省船舶检验局挂牌,三者合一,江西省级港航、海事、船检实行统一管理模式,但并未延伸至市县级基层单位。九江市在全省率先试行港航、海事联合执法,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安全效益、廉政效益的多赢,彻底改变了分散作业、重复劳动、政出多门的不良局面,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大幅下降。截至8月,通过蛤蟆石水域的船舶货物运输量超过2800万吨,同比增三成以上。省港航管理局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联合执法效果,扩大试点范围,实行港区、湖区联合检查,推进“大港航”管理格局。对于九江还有港航管理与港口管理相统一的问题。2009年,市采砂办成立,对鄱阳湖区采砂进行统一管理,今年又采取集中、统一征费,改站泵式管理为平台式作业,港航、海事、水利、公安、银行、等部门联合办公,运砂船舶先办理签证、缴费手续,凭单受载,管理成本进一步下降,劳动强度大为降低,人员、资金的安全系数及管理效益大幅提高。这些做法突破了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固有模式,得到船员的认可和部门的赞同,值得推广,但毕竟属政府行为的临时举措,未能从体制方面加以固定和规范,很有必要实行港航、海事、港口管理一家,全市港口一体的管理运作模式,形成合力,共谋发展。

5、加大港口建设力度,提升港口服务功能,提高船舶运输效率

九江临湖的湖口、星子、都昌、永修、庐山区的港口规划已编制完成,并经当地政府公布实施,鄱阳湖区港口总体规划正在编制中。港航、海事及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沟通,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快鄱阳湖区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步伐,做好沿港产业布局工作,加大港口建设力度。港口建设投资较大、周期较长,以现有港口企业本身的财力是无法完成的,靠上级交通部门增加对港口建设的投入也是有限度的,当地政府应鼓励并引导合资建设和个体经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推进港口开发进程,进一步扩大港口规模。力争到2020年港口经营基本实现机械化、集约化。在码头利用方面,实行公用型货运码头、客运码头、专有经营码头多种形式并举,鼓励利用港口码头发展各种相关产业,建设物流园区,提高港口利用价值,促进港口运输业发展。积极推进水路客运和水路货物运输经营主体资源整合,促进以集装箱和干散货为重点的江湖直达、江海联运发展,逐步形成以九江水路建材为特色、多种货物并存的货物运输系统。发展水上旅游运输,鼓励投资高速、快捷、安全、舒适的客运船舶,满足旅游发展需要。

6、提高服务质量,加快船员培训步伐

在水运业户准入环节上,实行阳光审批制度,向社会公布水运发展政策,针对高起点、高标准经营的业户,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促进船舶运力发展。建议设立水上服务区,包含超市和药店,为运输船舶提供政策咨询及除办证外的应急事故处理、用品购买、医疗救助、临时休息等服务。

运用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目前,九江港航部门已初步完成江西港航信息网三级联网。建立较为完善的水上支持保障系统,初步建成信息畅通、监管有效、反应快速、处置得力的全市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和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港航管理信息化、监管立体化、反映快速化、装备现代化,总体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

水路运输发展范文2

关键词:交通路陆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成本;纳税人

Abstract: In order to further address the goods and services tax in double taxation issues, improve the tax system,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the State Council executive meeting decided to launch the VAT system to deepen reform. Since January 1, 2012 onwards, officially launched in Shanghai and part of modern service transportation business tax reform VAT pilot, and gradually the current industry business tax to value added tax. On traffic and land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this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the pilot will undoubtedly bring the gospel, it can be expected that the business tax reform VAT helps transportation and land transportation industries and enterprises to effectively reduce the phenomenon of double taxation on reducing corporate burden is a useful attemp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raffic road land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business tax reform VAT" preparatory work on the impact of the tax burden.

Keywords: traffic road land transport enterprises; business tax reform VAT; tax; costs; taxpayers

中图分类号:F51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交通路陆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交通陆运输业增值税代替营业税是发展的趋势。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就是增值税的税收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成本中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在纳税人的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的比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交通陆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具体说来,交通陆运输业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证纳税人在公平税负基础竞争的必要

交通陆运输业是继生产制造业之后的重要环节,是将生产制造业创造价值进行实现和延伸的必要纽带。运输过程不仅仅是货物流动的过程,同时也是被运输货物价值增值的过程。然而,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中,对交通陆运输业就收入全额征营业税是一种重复征税的行为,平行税制导致税负不公。由于交通陆运输业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内,所支付是按7%的抵扣率进行抵扣的,运费越多,税负越重,进而导致其他在缴纳增值税的行业内产生税负不公的现象。因此把交通陆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更好地保证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的必要。

(二)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对交通陆运输业征营业税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削弱了内在制约机制的约束作用。

首先,由于对交通陆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存在税款抵扣,因此在业务交往中往往不会主动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可能导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反馈数据失真。

其次,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活动,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运输费用的7%可用来抵扣生产经营过程的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存在薄弱环节。而不法企业正是利用整个增值税的漏洞,凭货运发票等类似非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而不受控制,这也给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了不法偷税的借口。

因此,只有将交通陆运输业征增值税代替营业税,才能将交易行为都纳入增值税体系,使交易双方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保证发票上数额的准确性,防止增值税的链条的中断,促使交易行为本身存在相互约束对方行为的作用。

(三)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发展的必然

世界各国由于国情的不同对交通陆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办法各不相同。但是,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来说,法制相对比较健全,管理手段也较为先进。这样的国家一般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广,在当今许多发达国家都将交通陆运输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今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法制也逐渐在健全,正向发达国家看齐。因此,对交通陆运输业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是发展的趋势和必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规要点

(一)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 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 17%税率,交通陆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

(二)计税方式

交通陆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四)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五)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过渡政策。

(六)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服务将按收入总额(不含税额)的11%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货物运输企业、仓储服务企业等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需按收入总额(不含税额)的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对交通运输企业和物流辅助企业当期因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纳税人按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若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对上述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对其提供服务按收入总额(不含税额)的3%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交通陆运输业营业税转型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影响甚微,对一般纳税人减税效果显著。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差别

由于提供的服务不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在税改前的营业税税率也不同,其中提供实际承运服务、运输转包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3%,提供运输、仓储、报关等物流辅助服务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下文根据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类型,分3%和5%两类对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

1、实际承运企业、运输转包企业、装卸搬运企业等税改前缴纳 3%营业税、税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税改前后税负对比分析。设:I 为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增值税的收入总额(含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企业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税负分析:

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I×3%。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税负分析: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I÷(1+3%)×3%=I×2.91%。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企业税负对比分析(假设收入不变):

税改后的税率2.91%<税改前的税率 3%,税负下降的绝对比例=3%-2.91%=0.09%

税负下降的相对比例=(3%-2.91%)÷3%×100% =3%。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对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承运企业、运输转包企业、装卸搬运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从3%下降至2.91%,下降了0.09个百分点,相对于税改前而言,企业的税负下降了 3%。

运输企业、仓储企业、报关企业及提供其他物流辅助服务等税改前缴纳5%营业税、税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税改前后税负对比分析。设:I 为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增值税的收入总额(含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的营业税税负分析:

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I×5%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税负分析: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I÷(1+3%)×3%=I×2.9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企业税负对比分析(假设收入不变):

税改后的税率 2.91%<税改前的税率 5%

税负下降的绝对比例=5%-2.91%=2.09%

税负下降的相对比例=(5%-2.91%)÷5%×100%=41.80%。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对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企业、仓储企业、报关企业及提供其他物流辅助服务的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运输业务的税负从 5%下降至 2.91%,下降了 2.09 个百分点,相对于税改前而言,企业的税负下降了四成多。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差别

例如,上海交通货运企业甲公司为生产企业乙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 取得收入2000 万元(不含税), 其中耗用油品等花费800 万元(不含税),耗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和运输工具修理费200万元(不含税), 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乙公司须支付2220 万元(2000+2000×11%)。

税改前: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220×3%=66.6 万元。

税改后:甲公司应缴增值税2000×11%-(800+200)×17%=50 万元。

税改前后甲公司税负差异66.6-50=16.6 万元。

税改前:乙公司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220×7%=155.4 万元。

税改后:乙公司按照11%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000×11%=220 万元。

税改前后乙公司进项税额抵扣差异220-155.4=64.6万元。

甲乙公司税改前后合计减税81.2 万元,这尚未包括甲公司购买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抵扣。

从上述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转型后的税负分析可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略低于营业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减税效果明显。但实际经营中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成本费用均不在抵扣范围。

相关分析认为,在不考虑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情况下,当毛利率为53%时,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当毛利率大于53%时,纳税额增多;当毛利率小于53%时,纳税额减少。

结语

1、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不论提供何种服务,税改后其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从事运输、仓储、报关和其他物

流辅助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较大。

2、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税改后其税负有可能比税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税改前低。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高。

参考文献

[1]甘启裕.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1.6.

水路运输发展范文3

【关键词】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立法;政府职能

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水条”)共4章33条,即总则、营运管理、罚则、附则。“新水条”共6章46条,即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新水条”条文较“旧水条”增加13条,结构更加科学。“新水条”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果,对于促进水运行业管理转型、推动水运行业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旧水条”为规范和推动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和时代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及为了遵守我国加入WTO后对相关市场的承诺,在经历1998年和2009年两次实施细则修正之后,“旧水条”中的很多规定仍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因此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新水条”作为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业内外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统一全社会认识、凝聚各方面力量、改善行业发展环境、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从而形成发展的合力和前进的动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新水条”旨在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2 “新水条”与“旧水条”的对比

总体而言,“新水条”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内容上更贴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2.1 立法宗旨的变化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的总体方向,也是其终极目标,其实质是法的价值体现。在“旧水条”中计划经济原则占据的比重很大,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较为突出。相比之下,“新水条”转变了立法导向,改变了“旧水条”中对水路运输以政府指导计划为主导的“双轨制”体制模式,变革了管理方式,创新了执法手段和管理理念,提升了管理水平。“新水条”取消了“提高运输效益”的内容,改为“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在立法功能上能够更好地促进水运行业结构调整,推动水路运输科学发展,摒弃以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功利主义色彩;新增加了“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的内容,体现政府公共安全保障的基本职能;将“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改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表现出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1]

2.2 立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的本质和灵魂,其各项具体规范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新水条”与“旧水条”在基本原则上就存在很大不同,“新水条”中的原则性规定更能体现新航海时代的特色。

从“旧水条”第5条和第6条的阐述中不难发现,“旧水条”确定的原则与“计划经济”“保护正当竞争”“守法”等密切相关,这显然都是“旧水条”制定之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烙下的鲜明印迹,与新时代的发展不相吻合。

反观“新水条”中的规定,第3条和第5条第1款的内容均体现了新时期下鼓励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规范化、集约化经营,实施节能减排措施等原则。“新水条”向国家鼓励支持的方向靠拢,注重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源节约,符合在提倡低碳环保的政策下发展我国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的理念。

2.3 国内水运市场行政许可的变化

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可以看出“旧水条”的行政审批可谓“事无巨细”,从开业运营、增减运力到停业管理都需要行政审批,而且专门规定了冗杂的行政审批程序。

“新水条”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新水条”在“旧水条”市场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又减少了3项经营审批范围,即船舶、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业务。①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在“新水条”中亦发生变化,很多地区根据新规定陆续设立了事业性质的航运管理机构。“新水条”减少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水路运输行业的市场调节功能,并更好地发挥水路运输的行业优势。

2.4 国内水运市场开放和市场准入的变化

“旧水条”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政府对市场干预得多且管得细。“新水条”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新水条”进一步明确了水路交通主管部门的权能即公共管理职能。这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水路运输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转型。“新水条”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和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新水条”同时考虑到当今世界海运经济的大环境和背景,深刻认识到水路运输已经不再是单一的运输行业,随着水运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新的经营形态已经出现,航运业已不仅仅是运输行业,而是逐步向服务行业渗透和转变。虽然我国航运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能力有限,但“新水条”能够引入一些新的市场规则和市场主体类型是较“旧水条”的一大明显进步。

“新水条”第11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第16条又规定,中国水路运输经营者禁止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除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运力不足、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水域、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后,才可在规定期限或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这有效禁止了外国航运企业参与经营我国内贸航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航运企业。

“新水条”的一大亮点是降低了国内航运企业进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门坎。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水运行业的市场调节优势显示出来。但是,政府如果不能严格控制好运力发展的审批环节,就有可能出现市场运力供大于求的情况,到时会造成同行业恶性竞争等不良后果,反而不利于国内水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个体经济这一特殊的经济主体,“新水条”第6条、第7条和第13条对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条件进行了限定。个人可以申请从事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但为规范经营,限制条件如下:第一,个体户不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第二,其只能从事内河运输;第三,如果从事运输必须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船舶吨位,不能超过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规定的范围。

2.5 水路运营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义务的变化

“旧水条”对船舶技术标准以及船型等硬性标准的规定难以适应当前船舶技术的发展和航运要求。因此,“新水条”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针对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新水条”作出明确规定,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新水条”规定,在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但尚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在用船舶,通过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在船舶规范方面,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船舶适航,尤其不能超载运输,并应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新水条”提出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我国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低,船型杂乱,不利于通过航道和可航水域的通航设施,从而降低了部分航道和水域的通行效率和使用能力。“十”提出创建生态文明的理念,使发展低碳、节能、环保技术成为当前我国各行业的重要目标。作为水运行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新水条”的颁布响应了这一国家政策。“新水条”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水路运输行业有节能减排的法律义务,避免了边污染边治理的水运发展弊端,在绿色环保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支撑,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建设低碳绿色交通体系。

3 “新水条”实施初期面临的挑战

3.1 “新水条”与“旧水条”的衔接度有待提升

“旧水条”自1987年适用至2012年,我国水路运输企业对其较为熟知,操作起来也较为熟练。而“新水条”刚刚开始适用,虽然在条例制定之时有到水网地区了解情况并听取个体运输户的意见,但很多船舶所有人对其依然感到十分陌生,需要时间重新认识学习。一方面,这是由于“新水条”颁布、“旧水条”废止的过渡期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关机关没有将“新水条”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位造成的。

“新水条”已经实施,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加快引导航运企业对“新水条”的了解和掌握,推进“新水条”尽快有效实施。

3.2 “新水条”对执法部门公正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在以往的经营实践中,航运企业经常遇到主管部门以强化管理为名义,以制度法规为工具,以处罚创收为目的,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新水条”第5章“法律责任”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处罚条款不够具体细化,可能给执法者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例如“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等,当经营者受到处罚时必然希望是最低额度的罚款,而执法者往往拿最高额度来衡量,经营者要被处最低罚款,除了被正式罚款外还得付出“灰色代价”。以罚代管已成为政府执法的一大问题,为了达到罚款创收或权力寻租的目的,执法者扭曲法规、野蛮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作为执法者的相关部门更应该按照“新水条”的规定及时转变管理模式。执法部门将“新水条”作为新形势下的执法依据,应当正确作为,防止出现由于不作为而产生的行业和社会问题。“新水条”建立的10项基本管理制度,健全了制度,增强了法规性,还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以服务企业为宗旨。

4 结 语

“新水条”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适应航运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之举,其结构更科学、规则更明确、原则更合理,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的法治理念和管理理念。“新水条”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向制定水路运输法律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日后我国制定水路运输法奠定了基础。

水路运输发展范文4

关键词:水路运输 低碳经济 优势能源

低碳经济是我们现代社会吹响的一个号角,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水路运输已经在逐渐成为我们现在发展交通运输的一个重点内容。加强我们的内河建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政策的扶持力度,较大幅度的加大了水水中转与海铁中转的比重,最终形成了交通运输节能低碳的长效型机制的建议。

一、水路运输与低碳经济之间的关系

公路运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运输方式;航空运输对我国的对外贸易起到的重要作用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铁路运输较公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来说是一种比较节能的运输方式,符合我们低碳经济的口号以及主题。水路运输作为所有运输方式中的一种,承担着我国外贸运输中很大比重的运输量,除此之外,水路运输是我们现有的运输方式中最节省能源,最为经济的一种运输方式。对于水路运输的环保性,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水运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仅仅占全球全部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2.7%,而且仅占全球二氧化碳全部排放量的3%到4%。水路运输的节能性也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现在我们在水路运输中多使用集装箱船,这种船具有很好的节能特点,排放废气量少并且所承担的运输量大,是我国运输行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存在。经济性也是水路运输的一大特点,与我们的低碳经济的主题相吻合。水路运输的平均成本较少,相比较铁路运输以及公路运输而言可以节约不少的运输成本,这种现象在长距离运输中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是我们节约成本的一种经济的运输方式。总而言之,水路运输在节能、经济以及环保等多个方面与我们的低碳经济挂钩,并且为我们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低碳经济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优势

水路运输在我们的现代社会的经济领域承担着不小的重担,它在我们现代社会中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可以得到很好的生存。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水路运输较铁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而言能够更好的与低碳经济挂钩,并且能够更好的为低碳经济服务。下面我们就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各种各样的优势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及分析。

(一)经济性以及低碳优势

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对于能源的消耗也越来越多,这就造成了我们所用的各种能源的价格逐渐攀升。在这种情况下,水路运输相对于公路运输以及铁路运输的各种优势立刻被展现了出来。目前,我们全球范围内都正面临着能源危机以及环境危机等,石油价格正在以出乎我们意料的速度攀升,我们正在寻找汽油等能源物质的替代物,在取得重大突破之前,水路运输仍是最经济最低碳的运输方式。

(二)政府扶持水路运输

在我们的经济逐渐迈入低碳这种模式的大背景下,政府也逐渐开始出台各种政策以及措施等来对运输模式的改变加以引导,从而能够有效的缓解各大城市中各个道路的交通阻塞以及拥挤现象,减少对资源的浪费以及土地的占用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对水路运输进行大力扶持。内河成为了政府的扶持重点,经此一来水运运输更加的兴盛,在节约能源的基础上也收获了不小的经济利益,是我们低碳经济社会的主要表现。

(三)水路运输高强的环保性

经过计算,运输同样重量的货物,水路运输所产生的温室气体的量更少,约为铁路运输的1/5,产生的有毒气体一氧化碳约为铁路运输的1/4。因此,水利运输在保持其运输价值的基础上有着更高的环保性,更加符合我们低碳经济的主题,能够在节约能源的同时保护我们的环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对外贸易中,采用水路运输的方法来进行货物的运输,可以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地球。

三、发展水路运输的建议

随着我们低碳经济的口号的提出,水路运输这种在低碳经济方面有着明确优势的运输方式逐渐脱颖而出,并且很快就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认可,与此同时也得到了来自于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关于发展水路运输的问题,以低碳经济为背景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从而可以更好的味低碳经济服务。

(一)发展内河运输

在各大城市中,交通拥挤、交通阻塞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多的困扰以及不便。水路运输盛行的今天,我们可以加大对内河运输的建设,从而缓解城市的交通阻塞现象。公路运输造就不堪重负,高速公路堵车的事件对我们来说已经不再新奇,水水中转以及水水联运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个问题,在实现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我们所生存的环境。

(二)海运以及铁路运输的有效结合

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的实现等方面有着十分重大的贡献,但是为了确保可以收货更多的利益,将快速的铁路运输与水路运输相结合是我们新提出的一种办法。水路运输与铁路运输实现完全无缝的对接之后,我们的海铁联运就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从而提高运输的速度以及运输的广度,从而与低碳经济更为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水路运输是现代社会以低碳经济为背景的大环境下的宠儿,它不仅具有节约能源的优势,还能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的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减缓了全球变暖的步伐。正因为它相对于铁路运输以及公路运输的优势,政府开始对其进行大力的扶持,它也正逐渐成为我们低碳经济的实现的主要动力来源。

参考文献:

[1]张璐,田贵良,许长新.基于碳交易的低碳水运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分析――以江苏省为例[J].水运管理,2012;07;12-15

水路运输发展范文5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圆满完成,决定成立*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具体负责全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

二、核查时间

从2009年2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核查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并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货运〈客运站〉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1、经营人在*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2、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3、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情况,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企业的经营资质现状,重点检查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41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2009年1月1日起,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反走私工作落实及签定反走私责任书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资料及电子版)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5、*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6、*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7、*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6、*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7、*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8、*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客运站)货运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4、*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5、*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

6、*年1-12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8、*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四)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有关应提交的表格可从*市交通局网页上下载(网址:)。

六、核查部门及分工、程序

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电话:5212387)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6633)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其他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原部属企业或原部属企业控股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和全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到市水运处(香洲梅华西路62号交通大楼服务大厅,电话:2263181、2512098)办理核查手续。

斗门、金湾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收清缴*年度水运管理费,同时负责将全部资料和征费收据复印件集中交由市水运处统一办理核查、签章及换证手续。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所提交的核查材料由市水运处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经审查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七、核查签章

经核查合格的内贸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止(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加盖“*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其他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含港澳航线船舶)在其相关证件(副本)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但不能超过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结合本年度的核查,统一换发经营者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具体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厅水字[*]91号文执行。

八、其他要求

(一)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格。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持合格的文件资料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逾期不办理核查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各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的清缴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减免经营单位应缴纳的水路运输管理费。

(三)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应当就本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促进水运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负责办理核查手续的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业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证》使用。

(五)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六)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八)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和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九)凡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其资料除上报省交通厅外,还将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以上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路运输发展范文6

关键词:低碳供应链;政府干涉;零售商双渠道运输;双渠道同价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10.15

中图分类号:F252;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10-0070-05

Abstract: Based on the beijiang river commodities supply chain a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this paper sets up a manufacturer and a distributor of twostage supply chain system. Distributors have water transport channels and highway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in a unified price selling products to the market. Distributors of waterway transport channels for price subsidies, as well as the government for low carbon green cargos point of view, the water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to purchase products of consumer subsidies is studied respectively, under two kinds of price subsidy policy impact on bulk cargo in the supply chain. By analyzing the gam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ply chain members and the government, it finds their respective optimal decision. Result shows that the two kinds of price subsidy policy can increase the water transportation. In the long run, the governme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screte price subsidy policy, and the distributor price subsidy policy used interchangeably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beijiang river commodities the goal of low carbon transport.

Key words:low carbon supply chain;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retailers double channel transport; same price of double channel

引言

“十二五”期间,清远地区按照广东省实施的“双转移”战略,原珠三角大批传统加工制造业等企业迁往沿北江布局生产基地,带来了北江流域地区大宗货物运输需求的大幅增长,年货运量达11亿吨。目前这些大宗货物主要通过公路运输至珠三角地区,导致公路拥堵和汽车超载的情况逐渐加重,道路安全隐患形势严峻。同时,大宗货物运输需求的大幅增长使得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问题日益加重。与北江流域公路运输紧张的状况相比,北江承担大宗货物运输的比例不到10%,良好的水运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有效缓解北江流域交通运输压力,完善珠江流域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了“大宗货物绿色运输北江示范项目”工程。通过补贴、改善水路基础设施等多种激励方式,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大宗货物运输由陆路向水路转移,实现大宗货物低碳运输的协调,达到社会总成本最低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双赢目标。

在没有政府干涉的情况下,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大部分大宗货物都选择公路运输,从而严重破坏公路运输环境。政府干涉是目前广泛采用的协调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达到陆水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优。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定性的角度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1,2],从供应链角度进行定量研究的较少。通过表1的对比分析,大宗货物陆水并行低碳运输的问题与双渠道供应链问题类似。由此,本文参考双渠道供应链协调的运作策略和机制等方法理论来研究大宗货物供应链协调的问题。

双渠道协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Huang等研究了零售商双渠道模型的4种常见定价策略,得出局部最优策略与整体最优策略的利润差值绝大多数情况下小于4%[3]。季磊磊等研究了零售商负责废旧产品回收的闭环供应链的协调机制,设计的收益共享―回收成本共担契约使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达到协调[4]。(2)低碳供应链:李友东等研究了低碳研发成本分摊系数和政府低碳补贴等方面对供应链低碳化研发投入的影响,得出不同博弈形式下的企业低碳研发合作和政府补贴策略[5]。徐丽群考虑分摊碳减排成本的供应商销售收入模型,分析了碳减排成本分摊比例和采购价格对供应商销售损失的影响[6]。(3)双渠道采用线上线下同价机制:郑文等研究了在强势零售商推行线上线下同价政策背景下,对比分析了双渠道和三渠道的竞争模型,得出实现供应链协调的途径[7]。苑春等研究了3种不同情况下的双渠道定价博弈及其均衡问题,得出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最优的均衡解是不存在的[8]。(4)政府干涉对双渠道供应链的影响:Wei-min Ma等构建了基于政府补贴下的双渠道闭环供应链模型,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政府补贴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制造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收益[9]。邱国斌在考虑政府补贴权重的情况下,分析了不同权重下政府补贴对供应链成员决策及其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政府补贴对消费者、企业和政府都是有利的,政府和企业更倾向于对制造商补贴[10]。

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双渠道销售供应链方面,对于政府干涉的分销商双渠道低碳供应链运输协调方面的研究也较少。为此,本文以北江大宗货物供应链为研究背景,以占北江大宗货物运输比例最大的水泥为例,基于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协调的研究理论,分析如何通过价格补贴策略和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策略来协调水路和公路的平衡运输,同时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目标,以分析供应链各成员以及政府间的博弈关系,找出各自的最优决策量。

1模型描述与假设

考虑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分销商的两级供应链系统。水泥分销商同时拥有水路运输渠道和公路运输渠道,以统一的价格向市场销售产品。大宗货物供应链的制造商在供应链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它根据分销商做出的决策而决策。在产品单周期内,制造商首先将产品以w价格批发给零售商,然后分销商再以统一的价格p进行销售。而政府出于低碳绿色货运考虑,对水路运输渠道实施激励策略,积极引导大宗货物通过水路运输,以实现对整个供应链的调整。

3案例分析

为探讨政府实施政策的有效性,以整个北江英德地区的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为例。目前,水泥市场每天潜在总需求约为7万吨/天,水路运输的潜在服务能力约为24万吨/天,而公路运输的潜在服务能力约为46万吨/天,即可取a=80000,μ=033。水泥厂制造水泥的成本为250元/吨,即c=250。从英德水泥厂码头和东莞虎门码头的航道全长约为240千米,公路约为210千米。由于北江航道硬件设施和水位限制,载重为1600吨的标准船舶往返一趟需要十多天,即取t1=13。而标准载重40吨的汽车完成一趟往返的运输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天,即取t2=2。选取水路承运人和公路承运人在其中任意几天的运输数据,如表2所示。

增长(下降)率=[政府实施策略下最优值-无政府干涉下最优值]无政府干涉下最优值×100%(39)

(1)当政府对水路进行补贴时,与无政府干涉情形相比,水泥分销商不仅增加5347%的水路运输量,减少145%的公路货运量,还增加859%的利润。同时,制造商的利润增加了249%。因为在该策略下,市场的总需求量增加484%,销售价格增加10%,同时运输成本降低516%,批发价格降低288%。政府采用价格补贴策略能有效促进大宗货物运输转移到水路运输,公路运输的日交通车次减少,不仅水路运输的装载得到了充分利用,还能有效地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碳排放量。这说明政府的补贴策略是有效的。不仅对公路运输向水路运输的转移有较明显的效果,也使得货物运输更绿色低碳。

(2)当政府实施改善水路运输设施策略时,与无政府干涉情形相比,不仅增加662%的水路运输量,减少1614%公路货运量,还能使分销商利润增加241%。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改善后,水路运输的竞争力得到增强,吸引更多的大宗货物转移到水路运输上来,总运输量增加73%,产品的边际利润增加172%,同时降低分销商78%的运输成本。制造商的利润增加289%,因为虽然批发价减少065%,但在该策略下总需求量增加73%。因此,实施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策略,不仅缓解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之间的不平衡,还增加供应链成员的利润。

(3)当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与无政府干涉的情形相比,碳排放量减少953%。当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时,碳排放量最少,比无政府干涉情形减少394%。这是因为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后,大宗货物运输有效地从公路运输向水路运输转移,减少碳排放量。

(4)当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供应链总利润增加194%,因为政府的价格补贴增加市场总需求量以及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当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时,供应链总利润增加241%。政府实施的两种策略都能调节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货运分担比例的作用,降低碳排放量,增加供应链的整体利润。政府改善水路运输设施时,整个供应链增加收益的203%由分销商占有;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整个供应链增加收益的15%由分销商占有。可得管理启示:若要有效地协调北江大宗货物供应链运输,则要合理地协调制造商和分销商的利润,从短期的效果来看,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对平衡水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分担量的效果更为直接和明显。从长远来看,政府要实施不断地改善水路运输服务基础设施,才能有效地实现北江大宗货物低碳绿色运输的目标。

(5)在政府补贴的情形下,水路运输量总是大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水路运输量,而公路运输量总是小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公路运输量。在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情形下,水路运输量总是大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水路运输量,而公路运输量总是小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公路运输量,且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后的运量转移效果比政府补贴的效果更好。

(6)当采用两种策略后,水路运输渠道份额慢慢增加。在政府价格补贴情形下,制造商的利润大于无政府干涉下制造商的利润,分销商的利润则小于无政府干涉下分销商的利润;同理,在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的情形下,分销商的利润大于无政府干涉下的分销商的利润。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下,制造商的利润大于政府价格补贴下制造商的利润,分销商的利润大于政府价格补贴下分销商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