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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治理方法范文1
1引言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人民注重经济的同时更注重生活环境的品质,因此,环保成为新时代的新主题。固体废物污染作为普遍存在于人类日常生活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是环境工程建设应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2固体废物的定义和特点
2.1固体废物的定义和分类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通俗地说就是“垃圾”。固体废弃物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而工业固体废物按特性又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和放射性等特性,因此,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更大[1]。了解固体废物的定义,有利于对它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和分析,进而明确它在生活中的危害性。
2.2固体废物特点
2.2.1污染性。固体废物污染分2种:(1)它本身具有污染性;(2)对固体废物处理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在整个产生、排放、后期处理过程都会造成污染,控制不好将会对人们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2]。2.2.2资源性。固体废物可通过再开发,再处理,挖掘出在一定条件下可具有的使用价值,进而成为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比如,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燃料等。2.2.3社会性。固体废弃物的前期产生、中间排放及后期处理整个过程都离不开社会的作用。固体废弃物的存在是由社会每个成员在生活工作等过程中产生的,对社会经济都有影响,其排放和处理过程中的经济投入都会再影响到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
3固体废物污染对环境的危害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3.1对土壤的污染
固体废物中存在很多有害物质如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等,这些有害物质进入土壤后,会对土壤结构造成改变,同时也会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改变土壤性质,导致土壤健康状况恶化。对于生长在农田的农作物来说,有害成分会直接被农作物吸收,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3.2对水体的污染
固体废物造成水体污染的原因有很多,最直接的一种污染方式就是将固体废物直接倾倒在海洋或者河流中,破坏了水质,同时它会直接对海洋生物和河流的动植物等造成伤害;另一种污染方式就是随着天然降水或者随风飘移进入地表径流,进而流入江河湖泊,造成地表水的污染。
3.3对大气的污染
固体废物对大气的污染随处可见,比如,生活垃圾任意堆放散发的恶臭,直接影响了空气质量。有的固体废物的细小颗粒在一定条件下还会被微生物分解,有害气体进入空气,也会影响居民的生活。
3.4对市容环境卫生及美观的影响
城市角落中存在垃圾堆、粪便等,会影响到环境卫生,还会降低城市居民生活的舒适度,也破坏了城市的美观性和好感度。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式
固体废物种类繁多,不同的废物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常用的处置方式包括预处理、一般物化处理、生物处理、卫生填埋、安全填埋、焚烧处理及热解法。预处理是采用压实、破碎和分选技术将复杂的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然后再送去填埋、焚烧和堆肥或进行资源回收利用。一般物化处理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含油、含酸、含碱或含重金属的废液进行物理化学处理,这种方法也属于预处理方法。生物处理是通过微生物作用,使固体废物中有机物转化为稳定产物,这种方法适用于有机固体废物,如动物粪便、污泥等。卫生填埋是利用地形或人工构造,将固体废物填充、压实再覆盖,主要处理生活垃圾,不能处理未经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填埋是针对危险废物的一种处理方法,通过把危险废物与环境隔绝,以达到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方法。焚烧处理是通过高温热处理技术,使固体废物氧化分解,这种方式可用于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甚至危险废物也是可以处理的。热解法区别于焚烧法,是利用热能将有机物裂解为小分子量的化合物或燃料等有机物质,适用于具有一定热值的有机废物。无论是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废物的处理,其防治原则都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在处置这些废物时首先要进行预处理,结合多种处理技术,从而达到最终的处理目的。
5环境工程建设中固体废物的治理措施
在人类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污泥、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物质提取及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煤炭开采中产生的尾矿和煤矸石等、石油天然气开采中产生的泥浆、锅炉产生的炉渣、工业加工过程中回收粉尘、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和动物尸体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科研和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和化学药品以及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根据不同固体废物的特点和危险特性,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如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由环卫部门收集后送至垃圾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置;厨余垃圾应由获得餐饮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进行处理;凡是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置;医疗废物应由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另外,为了进一步减轻固体废物对环境和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还应采取如下治理措施:1)加强管理宣传,增强环保意识。加强管理宣传工作,就是要向全民倡导环保,引导全民学习环保知识,提升爱护环境资源的意识。2)完善法律法规。关于固体废物处理方面的法规在施行过程中,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生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对法律法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逐步解决各种矛盾。3)积极鼓励绿色消费行为。鼓励全民进行绿色消费,树立科学的消费观,注重对垃圾的分类处置,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达到安全消费、经济消费和可持续消费的目标。
6结语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范文2
1、国外城市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1.1 美国
在美国,城市固体废物回收上采取了许多包括直接回收、转换利用和庭院堆肥等在内的措施,不仅在立法上给予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还在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运用了许多新理念和新技术,效果很明显。美国采用商业模式来运行,处处都是商业的操作方式,渗透到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回收、处理、加工及销售等每一个环节。美国的MSWM呈现出以控制垃圾源头为先、垃圾再循环和堆肥处理居次、填埋或焚烧垃圾最后的多层次管理模式,并具有典型的商业化特色。针对废旧电池、电脑等产品,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其中含铅、水银、镉等有毒物质的回收再利用,决定企业购买废物再循环设备可减税15%,目的是刺激废物再循环企业的发展。
1.2 日本
日本全社会对垃圾实施了减量(Reduce)、物质再循环(Recycle)和再使用(Reuse)“3R”政策。日本实施厨房有机垃圾的处理,将这些废弃物,经粉碎、发酵、脱水后加工成便于贮运的绿色有机肥。填埋垃圾中设通气管道,促进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向无毒无机物转化,降低垃圾渗出废液的毒性。提高日本环保的公众参与意识,者提出的“环境共有原则”和“环境权为集体性利益原则,尤其是针对企业,使其将环境保护看作是自己的一种责任,把存在的环境问题视为会威胁企业自身生存的重大问题,因而会主动而不是被动地去进行技术改革创新和获得在清洁生产上的优势。日本MSW的收费制度实行从量制和定额制两种形式,结合社会发展的特点构建了与城市同步发展的管理模式,缩短了垃圾从产生到处理的距离。
1.3 德国
德国在城市固体废物立法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德围先后颁布并实施的《固体废物规划法》、《固体废物人法》、《固体废物处理企业的专业资质证条例》等法规或规定。德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将其延伸到德国固体废物处理、管理、运营和相关经济领域,并在固体废物治理实践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德国在大力开发利用废物资源法律政策的保障下,已经实现了由单纯污染治理到废物循环再生的战略转变。尤其是垃圾回收和废物资源再循环已经成为垃圾废物治理的主导方向。鼓励居民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提高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率,德国还实行了一套独特的生活垃圾处理双轨制,并成立了一个名为“双向回收体系”的协会,由此推动了垃圾废物处理进程的健康稳定发展。此外,利用氧来控制垃圾堆肥工艺是前沿技术,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堆肥系统的经济性和环境效益。
1.4 巴西
巴西强调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的积极参与合作,一起构成城市废弃物管理体系。当地政府提供免费场地,非政府组织赞助设备,企业提供废弃物分类培训。居民在MSW产生后,先将其初步分为干垃圾和湿垃圾两类。市政环卫部门专门上收集于垃圾后无偿地把收到的废弃物送到合作社分拣,之后再卖给在合作社等级的提供不同回收的厂家。湿垃圾则运往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或者运往焚烧厂进行焚烧。当地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采用当地协会“赛普利”模式解决巴西高失业率。巴西某些城市,还正在实施“资源回收计划”,旨在扩大资源回收,并将回收桶设到所有超市、百货公司、加油站和公寓。
2、国内城市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
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利用而没有被利用的资源价值250多亿元。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日益增多,占用大片土地,污染空、水体和土壤,是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影响了城市环境质量的提高。
在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一直是政府一手包揽,机制不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严重滞后。为此,近年来,一些城市引入了市场机制,让一些企业作为垃圾处理主体,真正使得垃圾处理市场化、产业化,慢慢开始将垃圾处理过渡到市场化。政府正在对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利于垃圾处理市场化发展的现行政策及管理制度进行逐步改革。
我国在城市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技术规程来加强管理。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分别根据具体的固体废弃物种类制定了单独的法律法规,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此外,先后制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填埋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出路的最主要方法。填埋处置是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综合性科学工程技术,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堆放和填埋。中国目前以填埋为主,近几年焚烧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采用焚烧的方式处理废弃物越来越受欢迎。为此,还需要对所有的焚烧场,对经营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堆肥是有机固体废物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要城市生活垃圾实行了源头分选,堆肥就可以成为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能源化的一项重要技术,我国现在继续发展该项技术。
我国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发展“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上减少城市固体废物的产生。通过产业组合和补充,促进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利用资源和能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全过程控制。这样可以减少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量和其潜在污染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水平并不高,只是单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但该项工作得到了政府和科技部门的大力支持,正在不断发展和提高。
3、结语
借鉴国外的管理方法和实践经验,我国在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上,需要结合收费制度、立法管理、回收制度、循环利用等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努力,在产业化上,要改变单纯治理固体废弃物的现状,将废物综合利用,将其“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按照我国政府批准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的规定,按固体废物处理指明的方向:“实施废物最小化:对于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资源化管理和推行资源化技术;发展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参考文献
[1]刘广青,董仁杰,王凤宇.美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及思考[J].研究探讨,2006,(5).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范文3
关键词:固体废物;废物处理;
中图分类号:V44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环境管理目前我国除少数几个城市和地区实行生活垃圾分装外,大部分采用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填埋的方式,处置性质不相容甚至是未经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这样的管理和处置会导致各种渗液、废气、废渣流失污染造成新的环境问题,还因处理不规范、不彻底,使“垃圾族”生意异常红火,甚至部分地区不法商人利用未经处理的垃圾,简单加工成生活,医疗用品,造成环境的再度污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固体废物的产量将加快增长。因此,必须适应城市固体废物生成的特点,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科学管理城市固体废物的机制和方法。
1建立健全法规,加大管理力度
1·1健全地方性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多年,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政策却不配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效果。完善法规,一是要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并积极主动参与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理、处置工作。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奖惩制度,规范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行为,强制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三是要制定相关政策,责任到人,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具体落实到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及个人身上。四是要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强郊区和近城区等区域固体废物的管理。五是要完善地方性法规,包括环保、环卫、节约资源和能源以及物资回收利用的规章制度,还有切实可行的行政与执法制度。
1·2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政府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治理和监测力度,但对于固体废物污染却缺乏应有的监管力度。如对地下水的质量缺乏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系统,致使有的垃圾处理厂在处理垃圾过程中,造成了部分周边水体(地面、地下水)严重污染、土地无法耕种。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成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的队伍,对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程进行监测和控制。设立监督、举报中心和监督、举报电话,专人受理,实时、及时实施管理,实实在在地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1·3加大处理费用的征收力度
固体废物处理费用入不敷出,主要原因是收费太低。根据环境经济学的原理,依照固体废物的数量、种类,适当收取固体废物处理费用,既可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供一定的资金,又可以有效地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处理费用的征收,可按生产、经营者负担,形成者付费的方式开征固体废物税。
1·4开放固体废物处理市场。
固体废物处理在发达国家已经是商业运作行为,如法国巴黎采用该方式年回收垃圾达340万t,占全国垃圾回收量的1/4,取得了较好效果。而现阶段,我国却还是采用政府福利运作方式,独家经营、管理不力、成本太高,固体废物处理应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倡导个人、企业投资,实施商业化运作。凡在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中影响大、效果好,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应充分鼓励、积极扶持、优先发展,政府仅作前期调控、引导以及后期运作的管理工作。这种处理方式,能有效激发开发商的热情和吸引资金,实现固体废物处理的良性循环。如总投资达6·8亿的北京朝阳绿色环保电站,政府、外资、银行、民营企业等多方投资,建成后采取股份制运作和企业化经营,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其它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科学的处理、处置方法
2·1减量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减量化势在必行。所谓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即对固体废物的数量、体积、种类、有害性质进行全面管理,并开展清洁生产和废物回收利用,既减少固体废物又为其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等后期处理创造了条件。如昆明市在成功开展“禁煤”、“禁磷”、“禁铅”及对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具实施禁销、禁用措施的基础上,又以政府令的形式从2001年4月1日起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使占生活垃圾重量3-10%、体积20-30%的塑料固体废物,从源头得以治理。实施减量化工作,还应在全社会提倡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消费方式,低投入高产出,低污染高循环,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生成量,以便综合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2·2无害化
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或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达到废物的消毒、解毒或稳定化,以减少和防止固体废物的危害。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应利用城市生活固体废物中有机质含量高的特点,建立垃圾焚烧中心,使垃圾中的有机、有毒物质在高温环境下裂解、氧化,变成无害物质,并利用产生的热量发电或供其它生活之需。还可对生活固体废物中无法分拣的高有机质采取厌氧发酵、高温堆肥处理技术,为农田、城市绿化提供高效肥料,既能美化、净化环境,又能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2·3资源化资源化是指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使固体废物回收成物质和能源,加速物质和能源的循环,创造经济价值的技术方法。物质回收,即处理废弃物并从中回收指定的二次物质,如纸张、玻璃、金属等;物质转换,即利用废弃物制取新形态的物质,如利用炉渣生产水泥和其它建筑材料,利用有机质堆肥等;能量转换,即从废弃物处理中转换能量,如焚烧有机质废物发电、利用垃圾厌氧产生沼气等。实施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一是要采取商业化运作,走产业化道路,“变废为宝”,实现固体废物处理的良性循环;二是要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分拣回收中心,加强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清运系统的完善工作,固体废物分拣可回收其中有用成分,做到资源的合理化再利用,不仅缓解资源枯竭危机和减少垃圾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还可创造巨额财富。
2·4避免二次污染
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大多采取全部填埋方式,未进行分拣、回收、焚烧、分解、压实等“三化”工作,“三防”措施不力,导致各种渗液、废气、废渣污染空气、水源及土地。相当数量的工业固体废物承包给附近农村乡镇企业处理,由于技术和资金等原因,往往导致污染转嫁,造成二次污染严重的新的环境问题。为有效避免固体废物的二次污染,一方面要完善分类收集、卫生清运为主的城市固体废物清运系统,降低固体废物在收集、运时造成污染;另一方面“三化”处理时要防止造成设备腐蚀、残渣以免造成重金属、大气、水的污染。填埋场选点要科学,要有完善的“三防”措施,防止各种渗液、废气、废渣流失污染导致新的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范文4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面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 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用作原料的, 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 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 置的设施。 第
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 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 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范文5
关键词:金属收得率;能源化处理;循环利用;节约能源;余热利用中图分类号:G64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4)12-0018-011.绿色冶金新模式
冶金工程是我国国名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冶金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也是相当严重的。由于冶金工业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大、毒性强、品种多,造成的环境问题极为严重,因此对冶金工业污染的处理和对能源的合理化利用有着巨大的环境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绿色冶金正是关于钢铁行业耗能大、能源浪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这一事态而提出的新型的工业生产模式。汲取目前冶金行业生产钢铁时产生的弊端,我们应当改善现有的钢铁生产模式,调整生产体系,一方面,从对排放物质及能源在能源化处理、在资源化循环使用,再进一步做到尽可能小的无害化处理。另一方面,从对钢铁工业节能降耗与余热利用做起,争取走上优化结构、转变产能增长方式的科学的发展道路,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方式前进。
2.冶金工业对环境的污染及其治理措施
2.1大气污染物及其治理措施。钢铁冶炼业在其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并排放大量的污染物,钢铁工业废气排放量大、污染面广,每生产1t钢要产生废气10000m?,粉尘100kg,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及氧化铁粉尘等有害物质。排放的烟尘颗粒细,比表面积大,吸附力强,易成为吸附有害气体的载体。并且废气温度高,治理难度大。钢铁生产排出的废气虽然对环境有害,但高温烟气中的余热可通过热能回收装置转换为蒸汽或电能,可燃成分如煤气可作为燃料,净化过程收集的尘泥多数富含氧化铁,可以回收利用。
2.2水污染及其治理措施。钢厂工业用水量很大,每生产1吨钢的总耗水量为100~300t。虽然水的循环利用率已大大提高,但每吨钢需要处理的废水一般仍达50t左右,废水中带有大量有害的悬浮泥渣及溶解物质,而且温度较高,直接外排会造成热污染。废水成分较复杂、污染物多,废水水质变化大,造成废水处理难度大。水中含有酚、氰等要有毒有害物质,这种水不允许直接排放。因此必须进行处理,一般可采用石灰碳化法和石灰药剂法治理高炉煤气洗涤水,可以做到洗涤水的循环使用。高炉炼铁生产中产生大量的炉渣,处理方法通常是利用水将炽热的炉渣急冷水淬,粒化成水渣,以便作为水泥的原料加以利用。因此,采用这种节水和治理措施后可以减少炼铁厂用水量,提高废水的重复利用率,做到少排或不排废水,对于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2.3固体废物污染及其治理措施。钢铁工业固体废物是指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或泥浆废弃物。生产消耗的原材料和燃料多,所以80%以上的消耗又以各种形式的废物排出,而且种类繁多。由于原料多为各种元素共生矿物。废物中蕴含着各种不同的有价元素,如:铁、锰、钒、铬、钼、铝等金属元素和钙、硅、硫等非金属元素。因此钢铁工业固体废物是一项可再利用的二次资源。有些固体废物稍加处理即可成为其他生产部门的宝贵原料,如高炉渣经水淬处理成为粒化高炉矿渣,是生产矿渣水泥的重要原料。尤其,含铁固体废物即是钢铁厂内部循环利用的金属资源,不仅综合利用价值高,而且减少废物外排,有利于减少污染。钢铁工业除金属铬与五氧化二钒生产过程产生的水浸出铬渣和钒渣、特殊钢厂铬合金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炉粉以及碳素制品厂产生的焦油、轧钢过程废水治理产生的含铬污泥等少量有毒有害废物外,其他固体废物,如尾矿、钢铁渣、含铁尘泥等,虽然量大,但基本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而,比起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等危险固体废物更易于收集、输送、加工、处理,也便于作为二次资源加以利用。
3.节能与余热利用
3.1提高二次能源利用,实现负能炼钢。自21世纪以来,我国钢铁企业通过"三干"(干熄焦、高炉煤气干法除尘、转炉煤气干法除尘)、"系统节水"、"发电"等措施,逐步进入到全面深入地充分开发钢铁制造流程的"能源转换功能"时期。同时,要积极开发新型节能技术,努力将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回收利用的二次能源运用新技术加以回收利用,实现负能炼钢。
3.2装备的大型化,减少总体节能差距。在钢铁企业中,长期存在着大型装备与小型设备节能减排效果的巨大差异。小型设备环保设施缺乏,导致粉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污染严重;一次能源消耗量大,而且二次能源回收利用率低;由于小型设备工艺落后、装备水品差,现有的成熟节能技术基本上无法应用,这也正是现在存在高耗能的一个主要原因。
3.3发展能源转化功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如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不消耗任何燃料,就可转化回收很多电力,即降低噪音,又保护环境;利用干法熄焦的余热发电,可回收红焦显热,还起到节水、改善环境、提高焦炭质量的作用;利用燃气-蒸汽联合发电,可大量减少煤气的放散,并起到提高热电转换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作用;利用焦炉煤气作燃料,可生产高纯度氢气,可用于冷轧生产过程中保护气体处理,可进一步加工成二甲醚,作液态能源、氢电池等新一代电源;利用焦炉、高炉处理城市废塑料和城市生活垃圾,既节约能源又为社会处理大宗废弃物,向清洁生产、绿色钢铁厂,直至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循环经济社会的重要成员转变。参考文献:
[1]张凯,崔兆元.清洁生产理论与方法.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2]熊文强,郭孝菊,洪卫.绿色环保与清洁生产概论.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3]杨永杰.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4]郭斌,庄源益等.清洁生产工艺.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5]童志权.工业废气净化与利用.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范文6
关键词:城市建设;城市污染;环境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4.1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城市环境和资源的压力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问题跟经济活动和人口的密度成正比,因而,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也接踵而来,加上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猛增的人口,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升级的消费,都带给了紧张的城市环境和资源更重的压力。
(一)大气的污染和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知的约有100多种。主要由自然因素(如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引发,后者更甚,特别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死带来的。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源大致来自于以下方面:1、工业:工业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因为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性质复杂,种类繁多;2、交通运输:尤其是城市汽车,数量多又集中性强,它所排放的污染物能对人呼吸器官直接造成很大的危害,严重污染城市空气,是城市空气的重要污染源;3、各种喷雾剂,新增了空气中的有害成分,造成空气污染(如各种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城市化日渐加快,相伴相生的工业、交通运输业也发展迅速,这些发展就导致了更多空气污染。当污染物:大量的废气、粉尘、硫氧化物、碳氧化物、氮氧化物、臭氧等被排入大气中后,空气的质量就受到了严重的破环。
(二)废水污染
城市水污染主要涉及如下三点:
1、工业废水;2、生活污水。生活排放污水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加,有资料显示,有一半的废水是生活排出的;3、农业中用的化肥、农药,通过雨水进入到到河流中后,使地表水受到污染。据相关环境部门调查,我国城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中的污水每天至少有l亿吨。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的河段水已受到污染,全国不适合鱼类生存水占到1/3,不能用于灌溉的占到1/4,严重污染的已达到了90%,有一半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40%的水已不适合饮用,甚至水体污染已经成为导致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的罪魁祸首。
(三)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主要涉及到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另外,也包括农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物。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后才能丢弃,否则就会对大气、水体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固体污弃物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同的人而言,被废弃的某物品有可能是废物,但如果转换一定条件,废弃物也能变为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就是利用废物的这个双重性,使固体废物减量、无害化,并且变成资源。对于不能利用和一定会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
(四)噪声污染
噪声一般可分为高、低两种。一般而言,低强度的噪声对人体是无害的,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高强度的噪声则会对人体有害,使人疲劳,情绪低落,甚至引发疾病。高强度噪声,无论是对人的听觉、视觉、智力还是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都有伤害。高强度噪声主要来自工业机器、现代交通工具、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文体娱乐场所所带来的喧闹声等。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已发展为城市污染的严重灾害之一。城市的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机动车数量的猛增。
二、防治污染的举措
(一)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当在维持现有城市的能源与交通状况的前提下,找出危害广,影响大的最严重污染物,以便能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理。城市规划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法主要有:1、合理工业布局;2、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3、绿化造林
(二)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生活污水主要是有机物的污染,工业污水主要的污染物就没那么简单了。虽然每个城市水污染的程度各异,但仍可普遍采取如下措施加以防治:1、提倡节约用水,对废水进行循环再利用。实在不能用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再排入水管道中;2、划分区域用水,在污染严重区域开办废水处理基地,尝试多种处理方法,采用新的科学方法净化水,严格杜绝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倒入江河湖海中。
(三)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计划
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填埋,另一种就是焚烧。虽说目前,我国填埋生活垃圾已经发展到稳步推进的阶段,但实施填埋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土地资源,确保最大限度的减少填埋场的污染和浪费,变填埋气体为资源。焚烧垃圾主要适用于可燃垃圾,东部沿海城市因其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就决定了焚烧处理会慢慢演变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四)综合整治和规划噪声污染
目前来讲,噪音污染控制技术上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但因为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数量较多,这就要求从技术、经济和效果等方面综合权衡来防止噪音问题。具体方法可包括: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处理好噪音,可以采用隔声、减振、吸声、消声等技术进行城市治理,有效防治噪声污染。在一些特殊地方可适当的放宽要求(比如库房或少有人去的车间和空旷的地方),妥善减少该建设区域的绿化水平,适当减少城市噪声。
总之,城市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城市经济得以依托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城市社会文明的发展的象征和标治。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要有针对性的对城市污染中的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固体污染、噪音污染等进行有效的治理和解决。目前,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运用科学的现代环境理论和方法,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寻找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和危害,真正做到保护好环境,扼制污染,真正做到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社会与环境的统一、协调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汪亮 ;黄万金;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