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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1
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G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儿童家庭暴力研究背景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中国的社会问题,我国相关组织都对家庭暴力的基础理论与预防政策进行了研究。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现阶段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16%~30% 。按此推断,我国至少有4000万个家庭发生过家庭暴力涉及人口将近2亿,其中很大一部分受虐者是儿童。提到家庭暴力,学者们大多关注妇女受害者而对其他家庭成员遭受的伤害缺少关注,特别是对脆弱的儿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但是儿童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远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儿童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情况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在我国,无论是在社会舆论、学术研究,还是在社会干预的措施上,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大多集中于家庭中受害妇女身上,把儿童受害者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比较少。国内针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主要是理论研究,实务研究比较少,相对缺乏深度。
2、国内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描述
身体发展脆弱而易受伤、出生时体重过轻的婴儿、发展障碍、迟缓或不健全,会提高儿童受虐的危险性,受虐的儿童将来亦可能变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还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例如:施暴者会在半夜把孩子叫起来训话或是不让其睡觉等)、待(例如:)和疏忽(例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于照顾导致基本需求不被满足)。
接二连三的父母虐待儿童事件提醒我们,社会各界应该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予以高度关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目前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仍存在两个明显的困境:一是观念上的困境。在处理各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时,社会上很多人包括司法系统尤其是一些基层办案人员,往往认为这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便干预。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罚偏轻也反映出这种观念,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但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是制度困惑。司法机关担心追究父母法律责任后无人监护孩子。目前福利院主要救助弃婴、父母双亡的孤儿等,一般不救助这些遭受虐待、遗弃等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观念以及制度的困境影响了对施暴父母违法行为的处罚,客观上纵容了父母的违法行为。
3、儿童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首先,社会工作中协助孩子恢复身心健康包括:使孩子跟其他人发展健康关系,发展出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技巧,对自己价值强烈的肯定,稳定的信念系统和对前景有目标;孩子可以使用健康方法去对待暴力行为,如跟安全的成人谈话,在学校表现优秀,在社区活跃参与和参加课后或者课外活动。努力引导孩子用健康的方式去对待已经发生的暴力行为不退避,大发脾气和侵略,不沮丧,恐慌,噩梦等。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到不孤单等方式引导孩子走上正常的生活方式。
其次,开展社区内不同人群的培训,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包括:可以利用布告栏、板报的形式,登载一些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印发宣传小册子,分发到社区的每一户家庭;定期召开一些家庭座谈会,以此了解社区内的家庭暴力情况及开展宣传教育;聘请一些有闲暇时间并愿意发挥余热的社区活动积极分子,加入到家庭暴力防范的活动中来;由社会工作者组建社区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以联合各种民间组织与专门人才,以在社区中针对不同人群包括社区领导到干部、一般群众、受暴者、施暴者,来开展参与式的不同内容的培训,以宣传法律知识,改变传统观念,提升对家庭暴力的根源与危害性的认识,由此在社区形成一个防治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社区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工作网络如:通过社工介入,学习国外及港台经验,组建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为网络枢纽,并使反家庭暴力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进而成为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一部分,则可以将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通过网络逐级传达到基层社区。社工进驻社区,并在社区建立及时制止、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比如,社工可以建立家庭暴力调解委员会或咨询援助机构,以给受暴者提供心理和法律支持,从而使受害人免于受到再次伤害,保护其合法权益。建立社区庇护所,借鉴外国的经验,在社区层面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的社区庇护所,则十分必要。对施暴者进行劝告、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提讼,以寻求法律的支持等。有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儿童提供有效保护,避免再发生类似的惨绝人寰的暴力案件。
最后,对待有阴影的儿童不但要从心理学医生对受害者进行心理治疗,还要从社会工作出发,去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解决各种现实问题,努力增强他们的自身能力和自信心,即“助人者自助”,从而在根本上帮助他们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魏燕著.《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扬子晚报》,2001,11
【2】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2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俞伟跃表示,教育部将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学科课程标准中,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教育部还出台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明确不同年级、不同学段学生安全教育要求。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开发中小学安全教育课程。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从几个方面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系统体系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和全面规定。首先是明确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其次是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要求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要求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再次是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落实主要责任。同时,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和风险化解机制。最后,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
俞ピ咎傅溃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3
5月25日上午,乔木称,实名爆料此事件后,他的微博私信迄今已收到280多页私信,每页20条,“5000余条私信中几乎都是辱骂、恐吓和威胁,只有少数表示支持。”此外,他的手机号、邮箱、微信等个人隐私也被曝光在网上。
他称,每天都能收到10余条来自全国各地,带有恐吓威胁内容的短信和电话,邮箱里也塞满了“”等咒骂邮件。
还有网友晒出了其女儿的打码照片,后来几经交涉对方才将之删除,“那是我一个学生,”乔木称,这位学生还威胁将公布其女儿不打码照片。此外,“部分网友扬言要‘殴打我女儿、我妻子’。”
汪莹:280页私信骂“爆料人”,到底谁该道歉?
不得不承认,舆论的发酵已经超出了事件本身的边界。乔木的爆料可以说是在官员“吃空饷”之外,发现了另一个病灶――明星或者公众人物“吃空饷”。如果顺着这条思路好好调查、认真处理,相信还会杜绝更多凭空占据公共资源、浪费社会财富的“吃空饷”现象。只是,网络舆论似乎已经对这个核心问题失去了兴趣,甚至对何炅挂空职8年多却“没有拿过一分”的“饷银”到底去哪儿了都失去了兴趣,而是兴致勃勃地掘进着爆料人的隐私信息,或者,跟风“何粉”用铺天盖地的辱骂以暴制“爆”。
面对这么多辱骂私信,我们不得不思考,如果人人都有因爆料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而被无限“人肉”和“攻击”的风险,那么,在一个人人自危的舆论场下,还有谁会敢于为民意鼓与呼?
汪昌莲:网友“群殴”
举报人是一种网络暴力
显然,网友曝光、“群殴”举报人,已经超出了对于这起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损害,更使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将举报人及妻女的真实身份、手机、邮箱、微信、照片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网友“群殴”举报人,再次提醒我们:网络暴力必须终结。终结的力量来自网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媒体“把关人”的到位和网民素质的提高及自律。同时,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
毕晓哲:“人肉”
举报者是给何炅“帮倒忙”
大量网民和粉丝的出格反应,以及在舆论上“声援”和“力挺”何炅,显然是一种是非观念模糊的表现,也是在“吃空饷”事件上没有真正坚持正义的表现。这样的舆论本身就是负面的,如果越炒越凶,越闹越大,不仅无助于事件解决,无助于培养网络舆论的理性客观,反而极易给网络舆论造成更大的是非混淆,以及误导更多的网民。
如果过度盲目地追星,就会让理性丧失、是非观念不分。现实中,某些“粉丝”喜欢某某明星到了疯狂的地步,丑的也是美的、坏的也是好的、错的违法犯罪的也是对的。无数事实证明,过度迷恋和追星,不仅不会给明星本人带来多大好处,反而可能“毁”了他们。
江德斌:
何不做一个理性安静的粉丝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偶像,这是正常的情感寄托,并不为过。但是,做粉丝也要遵守法律和道德,不能随意践踏、超越界限。假若缺乏理智地追星,不仅会有损偶像的声誉,更会伤害自己。所以,不如做一个安静理性的粉丝,静静守候偶像,为其正确的言行点赞,对其错误举止提出批评,而后者更能体现对偶像的关心。
其他观点一:
何炅没有法律上的规劝义务
举报往往被视为一种爆料者与被爆料人之间的私人恩怨。正如何炅粉丝指出:“人家你情我愿的,你们那是眼馋是羡慕嫉妒。”无独有偶,去年举报自己及单位30多人吃空饷的湖南官员陈景云也被问过类似的问题:你举报对你自己有什么好处?是一种“报复”吧?
在何炅的粉丝们看来,乔木的爆料是对自己偶像的一种挑衅,在强烈偶像崇拜的感召下,他们同仇敌忾,不仅“人肉”出乔木诸多私人信息,还对其进行各种辱骂和人身威胁,试图捍卫偶像的权益。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认为,网友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乔木及女儿的隐私权、肖像权,乔木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如果通过手机短信、微博私信、电话等对乔木予以恐吓、威胁的,则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曹寒冰说,不过“何炅没有法律上的规劝义务。”
其他观点二:
大学不能媚俗
对于“何炅吃空饷”质疑,北外当时发表声明,称“2007年后,何炅社会媒体工作越来越多,经与何炅协商,对其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承担形象宣传、校园文化建设、影响力推广等工作”。还特别强调“这期间何炅已将工资返还了学校”。换言之,何炅其实是占编制、没吃空饷。乔木的“举报”虽然不完全准确,但何炅长期“留职不领薪”是事实。
这件事中,折射出一些高校的“媚骨”。面对八杆子打不着的名人,有些学校尚且想方设法给其授予名誉头衔,给学校脸上贴金;若是本校出去的名人,就更被奉为香饽饽,一方面展示学校的“成功培养”,另一方面指望名人校友为学校拉资源、弄赞助。
何炅是娱乐明星、著名主持人,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北外不舍得放弃。只是,系主任薛庆国说得更实际:学校要利用何炅的身份和名气,为学校拉赞助、拉人脉。
其实这无可厚非,但非得通过“吃空饷”这种涉嫌违法违规的手段吗?很多名人为母校做出过很大贡献,但领工资“吃空饷”者罕见。用编制和工资维系何炅和北外的关系,太俗了吧。大学精神向来拒绝狭隘的功利主义,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北外的媚俗令人遗憾。
其他观点三:
谁欠乔木一个道歉
从法律角度而言何炅并没有“法律上的规劝义务”。但从道德的角度看,如果何炅明知他的粉丝对举报者施加了网络暴力,仍然保持高贵的沉默,那就相当耐人寻味。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4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 青少年 网瘾防治
2010年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学生是最大的网民群体,所占比例达到网民总数的28.5%;10至19岁的青少年网民占网民总数的31.8%。网络丰富的全球资源与互动资源,对于青少年树立世界眼光、开阔认知视野、扩大交友范围、丰富业余生活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青少年由于心理发展尚不稳定、不成熟,成为网络成瘾的高发人群。由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中国传媒大学联合的我国首份小学生互联网行为调研报告显示,约八成小学生9岁前就已接触网络,100个上网的孩子中有7个属于网瘾用户,看动漫,看电影,下载音乐,玩网络游戏是小学生上网的主要目的。[1]
有专家预言,在21世纪,网瘾对社会的危害决不亚于海洛因成瘾,如果不加强对青少年网络成瘾行为的干预,则网瘾不仅会阻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防治青少年网络成瘾成为摆在思想政治教育面前迫切的任务。
一、思想政治教育在青少年网瘾防治中的问题
关于如何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青少年网络成瘾的预防和治疗中的作用,虽然已有不少学者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增强青少年网瘾戒治的科学性、实效性、可持续性成为思想政治教育亟待解决的课题。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在青少年网瘾防治中主要有如下问题:
(一)偏重网瘾戒治,忽视网瘾预防。
一方面,家长、教师对青少年进行预防网瘾的思想政治教育意识薄弱,没有从思想上让广大青少年认识到网瘾的危害,导致青少年对网络成瘾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对网瘾成因与网瘾防治方法的研究还不成熟,家长、教师对于如何预防青少年网络成瘾感到无所适从。因而,思想政治教育在网瘾防治中往往侧重治疗,而使得预防缺位。
(二)偏重教育者主体地位,忽视网瘾青少年主体性的发挥。
在网瘾防治过程中,较多地强调网瘾戒治中教育者的主体作用,而把网瘾少年置于消极、被动甚至无视的地位。在网瘾治疗中,采用关押禁闭、殴打、暴力训练、强迫打针吃药、电击等手段而导致网瘾少年死亡的案例屡屡发生。这样的教育方法不仅没有对青少年戒除网瘾起到实质性效果,反而严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三)偏重灌输型教育,忽视情感型教育。
目前,网瘾防治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往往重视对网瘾青少年进行灌输教育,而忽视了对青少年染上网瘾的心理原因的探求和干预。对于青少年的兴趣爱好、性格特点及由学习压力、人际关系、家庭问题等方面造成的心理危机缺乏必要的关注,导致青少年网瘾防治的知、情、意、行不能达到有效统一,阻碍了网瘾防治实效性的实现。
(四)偏重学校教育,忽视各种力量的整合。
学校教育是十分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力量之一,但是仅靠学校的教育、宣传、引导则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需要其他力量的密切配合。当前,家庭及社会力量在防治网瘾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忽视,甚至对于青少年网瘾防治起到反作用。专制、冷漠的家庭关系,简单粗暴、放任溺爱的家庭教育方式,社会关怀的缺失、社会环境的堕落成为青少年陷入网瘾不能自拔的重要原因。
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在青少年网瘾防治中的效用的对策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青少年网瘾防治提供价值导向。
以人为本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召唤。在网瘾防治中,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转变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总书记在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主体性、独特性和创造性,一切为了人的发展,一切服务于人的需要。[2]在青少年网瘾防治中做到以人为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坚持网瘾防治主客体的双向互动,充分发挥网瘾少年的主体性作用。在网瘾防治中,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外在的作用和影响,其效果如何关键要看青少年的态度和接受程度。要将外在的思想政治教育转化为青少年内化的思想和现实行动,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青少年的主体性,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思想政治教育中来。首先,充分发挥双方的主体性作用,实现教育者和青少年的平等对话;其次,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吸引青少年积极主动地加入到网瘾防治中来;再次,加强青少年的自我教育,发挥优秀青少年的榜样作用。
2.坚持网瘾防治的思想政治教育由灌输型向情感型转变。现代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再是严肃的政治问题,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思想问题、道德问题甚至是心理问题,这就需要思想政治教育从灌输型向情感型转变。[3]在网瘾防治中,家长、教师应采用诸如对话、讨论、攀谈、共情、引导、启发等情感的方法,与青少年平等交流,相互磋商,达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心交人,帮助青少年调整心理状态,克服自卑、冷漠、焦虑等人格缺陷;纠正认知偏差,使其形成对网络、挫折和困扰的正确认识。
3.坚持网瘾防治的思想政治教育,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地进行。陶行知说,培养教育人和种花木一样,首先要认识花木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给以施肥、浇水和培养教育,这叫“因材施教”。根据青少年网络成瘾的不同类型,分析网络成瘾少年心理特点,探求网络成瘾的家庭、学校等多方面原因,分门别类、循序渐进地对青少年进行引导、启发。
(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为青少年网瘾防治提供动力支持。
科学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重要手段,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互动连接的纽带。在网瘾防治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是保证网瘾防治实效性的重要条件。
首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化,扩展思想政治教育阵地。作为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充分利用网络开放性、综合性、便利性等特点将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延伸至网络平台,不仅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检查和管理,及时清理网络垃圾,而且建立一批集知识性、教育性、娱乐性、实用性于一体的青少年网站。
其次,实现学科的整合,应用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在网瘾防治中,思想政治教育要吸纳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众多学科的研究成果,例如伦理学中“以理导人,以情动人,以形感人,以境育人”的德育方法;现代心理学揭示的人的思想道德品质及个性心理特征的形成规律,结合心理学中认知疗法、行为疗法等科学方法,多管齐下,共同防治青少年网络成瘾。
再次,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它的目的在于培养青少年知行合一的行为习惯和勇于实践的科学态度和能力。Young的A(Anonymity)C(Convenience)E(escape)模型指出,网络的匿名性、便利性及逃避现实是青少年网络成瘾三大主因。青少年由于现实压力、生活枯燥乏味而不得不到网络寻找寄托。因此,网瘾防治工作必须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生动活泼的休闲娱乐活动、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加强青少年之间及青少年与社会之间的交往,让青少年在活动中体验生活乐趣,发展兴趣爱好,磨砺意志品质,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为青少年网瘾防治提供载体支撑。
针对目前思想政治教育在网瘾防治中内容单一、枯燥乏味的实际,只有丰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才能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在青少年网瘾防治中的生机和活力,成为帮助青少年拒绝网瘾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
首先,对青少年进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帮助其树立、培养远大的理想、坚强的意志品质,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增强青少年对于网瘾的免疫力;其次,加强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信息网络教育和自我防范教育,引导青少年辩证地看待和利用网络,提高自律意识和辨别、搜集信息的能力;再次,加强青少年社会化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向他们分析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和必定存在的某些不足,帮助青少年摒弃幻想,正视和解决所面临的难题,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心理素质。
(四)营造浓厚的人文环境,为青少年网瘾防治提供外部支撑。
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外部条件,对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具有重大影响。它影响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素质,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对受教育者的个性发展和思想品德具有感染熏陶、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营造从家庭、学校到社会的浓厚的人文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1.构建和谐的人际环境。家长、教师等应与孩子形成民主平等的家庭关系、师生关系,做到“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创设团结互助的生生关系、和谐融洽的社区关系,关怀青少年的生活、学习、工作与成长,帮助青少年正视和解决所面临的难题。
2.创造健康的文化环境。创设学习型家庭环境,优化校园文化环境,加强社区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活泼的文化氛围,帮助青少年树立崇高远大的理想信念,培养青少年坚强的意志品质、开拓进取的精神和乐观向上的心态。
3.创设绿色的网络环境。增强防范意识,安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为青少年健康上网保驾护航;加强对青少年上网时间及内容的引导、监管,及时控制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和网络监管力度,依法打击不法行为;提高网吧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杜绝违规经营;鼓励软件设计人员开发更多适合青少年的内容健康、情节生动的游戏产品。
总之,青少年网瘾防治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增强青少年网瘾防治的实效性、可持续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通过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营造浓厚的人文环境,来共同防治青少年网络成瘾。
参考文献:
[1]冯刚.新媒体技术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研究.北京教育,2009.6.5-9.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5
1.组织师生按时返校情况。
教职员工是否及时到岗(校办)
学生是否按时返校(学生处)
2.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情况。
是否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是否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生处)。
3.教材和教辅材料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情况。
是否及时在开课前将课本发放到学生手中;是否违背自愿原则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教务处)
4. 实验室及实习、实训保障情况。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其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教学需要,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教务处、设备处)
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条件是否满足教学计划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双师型’’教师是否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务处)
5.后勤保障情况。
学校网络、多媒体设备、教学终端等各种教学设施设备是否检修到位(网络中心、设备处);
学校生活设施设备是否经过检修;饮食、住宿、用水、用电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是否到位(总务处)
6. 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高职生均拨款制度;是否建立中职生均拨款制度(计财处);
7.开学主题教育活动情况。
是否做好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危机排查工作,对心理危机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学生处)
二、校舍安全管理
8.校舍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建立高校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尤其对高校老校区危旧房屋建立整治规划,及时维修、改造和加固,对D级危房是否及时封存并落实拆除措施(总务处)
三、食品与饮水安全管理
9.食品与饮水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加强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不断完善学校食堂就餐环境。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环节、运输环节、储存环节、加工环节等是否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及直饮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是否清洁、消毒,是否进行水质检测(总务处)
四、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10.学校“三防”建设落实情况。
学校是否配齐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校园重点部位是否安装视频监控,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保卫处);
是否设专职宿舍管理员(服务中心)
11.重点领域治理情况。
是否严防溺水事故,坚决避免群体性溺水事故。是否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维持好高峰时段学生上下楼秩序。是否强化校园消防安全防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卫处)
12.高校校园安全稳定情况。
是否落实反恐工作责任制要求,强化应急处突工作准备(保卫处);
是否加强网络安全和舆情引导,确保高校安全稳定(宣传部、网络中心)
是否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及时处理学校实验用废弃危化品,并落实处置备案制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卫处、设备处)
13.防范非法入侵校园导致学生伤亡情况。
是否制定健全舆情信息分析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排查化解联动处置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是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工作,是否经常性对师生开展法制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保卫处)
14.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情况。
是否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是否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制度和工作机制,是否制定完善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联动处置机制,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如(保卫处、学生处)
网络暴力的防治范文6
(一)历史因素
传统男尊女卑、夫权至上与现代法制先行、男女平等意识的冲撞中国传统文化体现了许多人为的差异,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性别的差异。性别差异伴随着历史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对两性角色、两性关系、两、两性地位的社会刻板印象、社会规范和社会意识形态。将男人和女人的自然差异绝对化、本质化是性别传统文化的一个突出表现,也是影响人们最深刻的观念之一。因为传统文化是依赖个人存在的,传统性别文化通过性别角色社会化将两性之间的性别差异灌输给许多个体,使个体按照其要求来扮演不同的性别角色。历史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中对家庭暴力、男性特质、女性特质、家庭的定义等传统文化规范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家庭暴力社会环境,建构和影响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现代文化对性别角色的重新定位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对男性和女性来说,同样要经历历史性的角色变迁。对于那些受传统的性别模式影响较深、男性意识较强的男性来说,他们将经历一个由性别优越到性别压抑的过渡期,出现传统文化男尊女卑思想与现代文化男女平等意识的冲撞,传统文化夫权至上与现代文化法制先行的矛盾,使得家庭暴力这一“古老”的行为发生了表现形式上的转变,拳打脚踢的身体暴力转向了冷淡、漠视、疏远、挖苦等精神上的虐待。
(二)社会因素
1.独生子女结婚率上升、核心家庭的增多导致家庭支持和救助系统弱化随着独生子女结婚的到来,独生子女组建小家庭后往往更注重个人的发展和生活,以自我为中心、任性好强,不与家人沟通,极少关心他人。在解决夫妻矛盾时,他们往往缺乏调适夫妻关系的能力,谁也不愿意主动道歉、首先与对方说话,而更倾向于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家庭冷暴力的产生正是夫妻双方缺少沟通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追求独立望的增强,家庭结构呈现出由大变小,由复杂变简单的过程。由三代人共同生活的主干家庭逐渐减少,而由一代人或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逐渐增多。在传统的几世同堂的大家庭中,夫妻之间的矛盾能够及时被家人发现并在家人的调解下及时化解,而现代核心家庭则缺乏这种调解和缓冲机制,当事人原本可寻求的家庭调和与救助体系相应弱化,在小夫妻产生矛盾时,谁也不愿退让、不愿沟通,长时间对峙、僵持,常常使简单问题演绎成复杂矛盾,小问题发展成大纠纷,结果愈演愈烈,直到无话可说产生家庭冷战。
2.丰富的现代社会交往方式,凸显了夫妻情感交流的相对匮乏科技的进步,电脑网络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QQ、飞信、微信等新的交往方式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改变着人自身,人与人之间通过网络就可相互沟通。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习惯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去寻求解脱。所以,当夫妻之间出现问题时,更喜欢沉溺在网上和陌生人倾诉和沟通也不愿意和对方当面诉说,过去夫妻以家庭为中心的活动范围被打破,男女双方都在寻求一种突破家庭生活的个人身份,建立各自的社交网。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亲属频繁往来的初级社会交往方式逐步转向因业缘关系和兴趣爱好而结成的新的社会交往网,交往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和延伸。交往方式的变化使得家庭结构变得松散,业缘关系显得更加紧密。人们投入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时间、精力逐渐增加,使得夫妻共处的时间缩减,感情沟通和信息交流的机会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的情感交流,为家庭冷暴力埋下了隐患。
(三)经济因素
夫妻双方收入的变化,引发夫妻的家庭权力之争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直接影响了他们在家庭中地位。现代社会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独立工作的比例越来越高,其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不断上升,女性控制家庭主导权的欲望日益增强,这就与传统的男性家长权威发生了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常常表现为言语冲撞和精神对抗。一方面,女性经济地位的确立意味着传统性别神话的解构,当代女性致力于建构男女平等对话的家庭互动模式,也迫使男性重新审视男女关系。然而,在传统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下,不少男性还是难以完全摆脱大男子主义的观念,甚至拼命想要维护自己正在失落的权威。当家庭纠纷发生、妻子不随其意,有逆反情绪或反抗行为,男子便认为这破坏了自己的家庭权威形象,危及了自身的户主地位,迫于法律的约束不能使用身体暴力的情况下,以漠视、疏离等方式作为惩罚手段来达到控制妻子、捍卫大丈夫“尊严”、重塑自己的家庭权威、巩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另一方面,知识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提高了她们的自我意识和家庭地位,使得女性能够挺直腰板做人。对于在男女平等的呼声中成长起来,并且依托经济支撑而摆脱了被支配境地的当代女性来说,她们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底气,一改传统女性软弱的特质,不愿意主动让步以求和解,反过来,还可能针锋相对,以牙还牙。另外,一些女性为了强化自己的家庭地位,也时常成为家庭“冷暴力”的制造者和升级者。一场没有硝烟的家庭决断权、发言权、指挥权的争夺在无声无息中悄然进行着。于是,在权威与反权威、控制与反控制的对峙和较量中,“冷暴力”不断升级。可以说,“冷暴力”的产生是与妇女地位的上升联系在一起的,是男女双方家庭权利之争的产物。
(四)文化因素
文化程度的提高使家庭暴力的形式由“热暴力”转为“冷暴力”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文明程度不断增强,处事更理性,守法维权意识也在增加。人们开始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古训,在处理夫妻矛盾时有意识地尽量避免采用拳脚相加的粗暴方式,而采用一种冷落、漠视、疏远对方的冷暴力形式。所以说,发达城市和知识分子家庭更容易发生冷暴力,冷暴力是一种“文明病”。随着社会的发展,跨地婚姻、跨国婚姻已经越来越多,各地的人文习惯差异很大,一起相处的两个人,如果没有办法接受对方的文化背景,就很容易出现隔阂,如果没有及时沟通就会造成语言交流的降低甚至暂停,最终出现冷暴力。
(五)心理因素
工作压力的增加,调试能力的相对不足引发心理健康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拥挤的生存空间、复杂的人际关系、快节奏的生活和无休止的竞争,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大大增加,心理动荡明显增多。很多人过着双面人的日子。在公司老板、同事面前谨慎、谦和,不能发泄的不快只有在下班后带回家,在家里可以肆无忌惮的宣泄,可以不说话、不做事、发泄不满、借机撒泼耍赖、恶语相向,这样肆无忌惮地放纵自己,在最熟悉的人面前释放自己人性中最隐蔽的一面。
(六)法制因素
相关滞后的立法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助长了家庭冷暴力的发生
1.目前我国法律对冷暴力无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惩罚措施还仅限于道德的层面。遭遇冷暴力的受害人如报警,警察也因找不到根据无法治安处罚;如到法院提出离婚,并请求赔偿,在取证时又会遇到困难;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虽然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两类,但《刑法》对精神上的家庭冷暴力并没有相关规定,形成了法律漏洞。这使得家庭冷暴力超然于法律,不受拘束,这也是造成家庭“冷暴力”上升的重要原因。
2.随着法制宣传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施暴者意识到实施身体暴力易遭舆论的谴责,可能被诉诸法律,这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身体暴力的发生;而家庭冷暴力常常表现为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语言交流,对对方冷落、漠视,很难界定他是性格孤僻还是有意实施家庭冷暴力的精神虐待;家庭冷暴力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精神世界是人的主观意识,缺乏外在表现和测定标准;加上冷暴力是一方消极的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精神上的伤害,它没有伤痕,不见鲜血,无法作伤情鉴定,没有明显的发展过程,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因此隐蔽性很强,举证难度较大,让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较难。加上部分人对于家庭冷暴力没有意识到是对自身的巨大伤害,有的认为这不是家庭暴力,使得冷暴力愈演愈烈。
总之,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更加关注精神生活质量,因情感需要而产生的家庭矛盾日益增多,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且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对策
(一)在现行法律中加入冷暴力的规定或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从目前家庭冷暴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看,我国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专门法是根本途径。但是介于条件不成熟时可以先在现有婚姻法或司法解释中加入家庭冷暴力的界定、对家庭冷暴力的构成等做出明确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
1.明确家庭冷暴力的含义
目前关于家庭冷暴力的含义有多种看法,笔者认为家庭冷暴力法律上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但冷暴力对人的伤害不同于由于身体暴力或其他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它不是其他侵权行为产生的附属结果,而是一种直接的、故意的针对受害人实施的精神摧残,冷暴力的直接后果就是使人精神遭受损害。二是冷暴力是一种持续的、反复的对受害者施加的精神暴力,它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对受害人冷漠、轻视,从而达到使其精神、心理承受巨大压力的损害结果。介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家庭冷暴力,是指家庭产生矛盾时,家庭成员通过非暴力的方式给对方造成精神伤害,通常表现为恶意诋毁、讽刺挖苦、冷淡、漠视、疏远和放任等行为方式表现的精神伤害。
2.明确家庭冷暴力的构成要件
家庭冷暴力的成立应该具备四个要件①家庭冷暴力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施暴人与受害人。家庭冷暴力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都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的关系、祖孙关系、婆媳关系等,其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②行为人实施冷暴力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在实施家庭冷暴力时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故意对受害者冷淡、轻视、放任、疏远、漠不关心。③家庭冷暴力侵犯的客体为夫妻或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关系。④家庭冷暴力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3.立法条件成熟时出台一部单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在该法中应将冷暴力作为与肉体暴力和性暴力并列的一个暴力行为予以详细规定,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及法律责任,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国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内容。目前全世界约有6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行家庭暴力法。我国专家已经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的真正实施将成为解决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在内的家庭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二)冷暴力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因冷暴力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向法院提交曾受冷暴力侵害的证据,如病历本、伤情鉴定书、暴力行为的长期性及其伤情是加害人所致等完整证据,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冷暴力的受害人是原告,通常是弱者,冷暴力的私密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受害者举证更为困难,常常会因举证不能而放纵了施暴者,不利于受害者的保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受害人的原告对遭受家庭冷暴力而受到伤害的事实举证,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并非自己所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家庭冷暴力受害人提出受到冷暴力侵害时,如果施暴者不认可自己实施了冷暴力,就得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冷暴力,如其不能举证则认定实施了冷暴力。这样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合理分担诉讼风险,提高受害人受保护的机率。
(三)冷暴力诉讼制度采取自诉与强制诉讼相结合
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通常被纳入虐待罪范畴。依我国《刑法》第260条①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告诉才处理,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般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往往顾及子女、家庭或自己在家庭中的劣势地位而放弃追诉,不寻求法律的帮助,这纵容了施暴人的加害行为。笔者认为,对非经常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规定为自诉案件较合适;对经常性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受害者精神和心理受到无法弥补创伤的,规定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因为经常性的严重家庭暴力即使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也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利益,国家应该对公民的重大利益进行强制性保护。
(四)扩大证据的形式,受害者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冷暴力具有隐蔽性,其行为的结果通常看不见伤痕,无法做出伤情鉴定,其所针对的对象是人的精神和心理等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这并不等于受害者就无法获得证据。公安机关的报警、接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保存的调解书、保证书、担保书、物证;医疗机构保管的诊疗材料、病例、鉴定;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涉及家庭暴力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诉讼请求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表现判定给予受害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使受害者得到救济,施暴者得到一定的惩罚。随着我国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冷暴力也逐渐成为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因此在法律上明确家庭冷暴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家庭冷暴力采取相关救济途径和法律对策,不仅可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而且也有利于从法律上有效地遏制家庭冷暴力现象的发生,减少其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从而对社会和谐和安定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