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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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应急预案

水路运输应急预案范文1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六)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与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第二十二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船、港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客船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港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

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客船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坐车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第二十四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坐车船,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客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运站应按车次或者航班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坐车船的驾驶员或者船长、乘务员。

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应当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

在中转客运站下车船的旅客,由该车船的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将下车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

第二十六条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传染病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行的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通部会同卫生部依法决定对该船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站。但是,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第六章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第三十四条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三十六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二)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四)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五)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第三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引航人员、理货人员上船引航、理货,应当事先体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上船时应当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紧急物资的运输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二)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

水路运输应急预案范文2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一要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根据人事调整和工作分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做到“定人、定位、定责任”;二要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今年建立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库,更新总体预案,逐步修订完善“长途客运、公交车辆、道路危化品运输、水上危化品运输、港口危化码头和公路交通”等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

二、加强应急管理基础保障

一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应急队伍与兼职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交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力争年底基本建成适应基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的应急队伍;二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编列应急资金年度预算,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和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保障到位;三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行业实际,建立县级道路、公路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库,必要时与有关物资企业联动,形成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物资装备信息化管理制度,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三、着力提升应急处置技能

一是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应急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单位、进站场、进工地、进家庭“五进”活动,通过多媒体、宣传栏、内部网站、板报等平台,利用讲座、培训和专业技能竞赛等形式,抓好日常应急教育,提高交通从业人员应急防范意识和业务技能。二是扎实开展应急演练。结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年内重点组织开展水上救生应急处置、恶劣气候路桥抢修抢通、公路水运工程防坍塌防高空坠落、车辆消防逃生、停车站场车辆紧急疏散、危险品运输应急处置等科目应急演练,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和模拟推演的形式,通过演练提升交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各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向局安委办报送本季度应急培训和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四、突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目前正值全国“两会”期间,结合上级要求和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风险源排查与管控,定期组织开展“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确保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等“五到位”,做到隐患排查、分析、整改闭环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五、强化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一是严格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各单位要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应急工作情况的报送,对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研判和报送,不得信息倒流、迟报、漏报和误报。每月5日前向局安委办报告上月应急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应急处置、特点分析、趋势研判、对策建议等内容。重大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处置规定及时上报。二是做好数据分类上传工作。各单位要开展应急资源普查,及时将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管理专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案例等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应急资源统一管理。三是严格履行应急值班值守职责。各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肃值班工作纪律,主要领导和分管应急处置工作的负责同志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确保能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水路运输应急预案范文3

关键词:内河航道;安全管理;航道维护;基础设施;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U6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4-0038-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水路运输体系有了非常大的发展,内河航道在水上运输体系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而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公共交通基础性资源,内河航道是我国安全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港航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内河航道的管理,确保内河航道的安全与维护,为我国水路运输安全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 内河航道安全管理和维护的重要性

内河航道是一个国家交通运输领域基础设施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内水上运输顺利实现的基础与关键,对水运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我国安全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内河航道的安全有利于我国水路运输的稳定发展,提高我国航道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障内河航道的安全和畅通,是实现我国水运经济不断增长的现实要求。随着水上经济的飞速发展,内河运输活动变得更加活跃和频繁,内河航道所承载的运输压力也逐年激增,导致我国内河航道面临严峻的管理挑战,再加上内河航道的规模比较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因此,提高内河航道的安全管理能力,有效保证通行船舶的航行安全性,是当前港航管理部门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内河航道的维护是保护内河航道畅通,提高航道等级和服务水平,为船舶提供良好、安全的航行条件的必要环节。由于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环保、占地面积少等优势,尤其是在水运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在,内河运输是长距离、大宗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使得航道的使用频率不断增高。在航道的高频使用过程中,一旦管理不善造成破坏,航道将很难恢复和重建。就现状而言,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重大涉水工程明显增多且船舶也逐渐大型化,加之通航密度的不断增加,安全隐患与风险也日益突出。内河航道环境的优劣在一定程度影响着船舶的航行安全,而对内河航道安全维护管理能有效排除或避免内河航道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能最大程度将风险降至可控的安全范围。因此,航道维护对内河航道的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不仅可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提高了运用效益,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持续稳定地进行安全生产作出了重要贡献。

2 内河航道的安全管理

2.1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责任

内河航道的管理涉及海事、航道、水务、渔政、环保等多个部门,内河航道的安全管理需要各个参与单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联合机制和统一的管理制度。这就需要对内河航道安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明确各航道现有功能,调整、定位其功能规划,进一步提高研究方案的可操作性及其实际意义,然后对多方部门进行协调,按责分工,可以减少部门间的相互干预,缩短行政审批流程,共同建立和谐的管理制度,以此规范内河航道的安全管理。

港航管理机构在抓内河航道安全管理的时候,要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的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领导、部门、岗位三级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在系统内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指标分解到人,安全责任细化到岗,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领导各负其责,部门具体负责、全员人人有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2.2 排查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监管

为排查安全隐患,港航管理部门需要突出安全监管重点,组织对所辖航段易受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隐患的危险航段及桥梁等目标进行重点排查,对管辖航道范围内的港区、桥梁、闸坝、浅滩、航标等逐个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严把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关。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日常检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开展自下而上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深入到一线班组、船舱、船闸工班、施工工地等地,查找事故隐患,了解安全情况,解决存在问题,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航道行政执法。要做到以下几点:严格执行航道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严格管理“超吃水”等多种违章航行以及非法采砂等破坏航道的行为,治理在港口航道及锚地区域碍航养殖的不法活动,保护好干线航道及基础设施,创造安全畅通的航道条件。加强“通闸”和枯水期安全管理,科学调度,保证船闸的通航率。加大重点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高峰期,对其他进出港船舶进行提醒,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2.3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信息化是实现内河航道管理现代化的主要方式,港航管理部门应该提高信息化管理的意识,利用信息手段完善航道管理。目前,内河航道管理方法的代表是航道信息化管理和航道立体化监控,建设航道信息化管理系统,这需要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更新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平台,打造数字化的航道管理系统,实现管理信息一体化监控。根据内河航道的分布,构建电子航道图,全面实现船舶、船闸、航段和航标的动态监控、通过对以上目标进行实时监测,综合管理港航信息、航标遥测遥控等多个模块,基本转型为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通^建设数字智能航道,充分运用航道及船闸先进的监控设备、手段,可以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保障航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提升服务能力。

2.4 规划并完善安全应急体系

为保障内河航道管理的安全和畅通,对在内河航道安全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需要建立一整套的应急救援预案。为提高全员防灾减灾的应急处理能力,要完善“内河航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航道工程事故应急预案”、“航道清淤预案”等应急预案。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对航道安全工作的影响,加强寒潮、台风等恶劣天气和洪涝灾害的预警预测工作,加大汛期和枯水期航道保畅通工作。

加大内河航道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各项基础设施的稳定性。将应急队伍与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有机结合,并适时组织演练。努力建成覆盖全面、装备精良、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适应现代化航道安全管理需要的应急保障体系,在航道上突发公共事件时,实现全方位覆盖、全天候到达。

3 内河航道的维护

3.1 加大资金投入

内河航道维护工作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维护资金数量直接影响着维护工作的效果。一方面,随着内河航道维护水深和通航标准大幅提高,再加上沿江、沿河地区经济和航运发展对内河航道维护尺度要求的提高,使得内河航道管理养护的工作量大幅增加,所需的航道维护资金也在同步大幅增长。另一方面,一些在内河航道维护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如内河航道维护所需的挖泥船和其他疏浚、扫床设备、维护船艇,以及老旧航标的更新等,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3.2 维护内河航道基础设施

注重航标建设与维护,内容包括肮标的设置、调整、检查、保养和维修,要提高标志维护座天数、航道标准尺度的保证率以及助航标志、标牌的正常率。其次注重整治建筑物建设与维护,整治建筑物是指用于整治航道的起束水、导流、导沙、固滩和护岸等作用的建筑物。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改善,可以增加航道尺寸,加强航道稳定性,形成有利的流态以减少航道回淤。

内河航道中所存在的滩险河段是重点维护的对象,要加强探测,及时掌握新泓发展情况、分析航道的冲淤变化,经过分析调研,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疏浚、清障等改善措施,以满足航道维护水深要求。

加大对干线航道的养护力度,充分发挥干线航道航运保障功能;更新改造老旧船闸,加强船闸的日常维护;维护和更新航标、指向标等助航设施,不断完善航道支持保障硬件系统建设;改建重要干线航道上严重的碍航桥梁。

3.3 注重内河航道生态环境保护

内河航道在建设和维护的同时,要克服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域污染、噪声污染、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以及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对居民的居住地、绿化、水文、水质等的改变和影响,将科学管理和环保理念始终贯穿于内河航道的建设、工程养护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采取得力措施,在确保内河航道安全和畅通的同时防止资源损失或水域污染等,实现航道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结语

内河航道作为内河运输业的主要交通方式,在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增长的情势下,承担着发展内河水运经济的角色。因而必须站在内河航道管理的实际角度,提高对内河航道管理的重视度,致力于采取科学的强化措施,一方面完善内河航道管理,推进安全管理发展,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内河航道的治理和养护,促使其更加适应现代群雍降赖氖导剩才能保障内河航道的通畅和运输船舶的安全。

参考文献:

水路运输应急预案范文4

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市港口口岸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大港口发[20__]111号)文件精神,我们在全区港航系统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专项工作。现将排查治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在区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我区在港航系统开展一系列隐患治理等安全专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得到了有效治理,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

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和有关乡镇的积极配合。为此航政所召开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工作会议,并制定的《金州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金州区防台防汛应急预案》,下发到有关企业和乡镇手中。各乡镇、企业按照预案的要求,相应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并组建了海上安全救助小分队,分队船舶由各乡镇辖区内的渔船担任。通过以上措施,我区在指挥应急救助工作中,能够做到反映迅速,政令畅通。

三、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航政所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大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陆岛运输是我区水上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20__年之前,我区的两条陆岛运输交通船还是老旧的木质船舶,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生产、生活需要,给我区的水上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但在区领导的高度重视下,20__年6月先为杏树屯猴儿石的木质交通船更换为现在的性能好、安全可靠的钢质交通船。今年,又为大魏家镇蚂蚁岛村更换了现有的钢质交通船。这大大降低了我区水上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

四、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杏树屯猴儿石村交通船投入使用后,为了方便船舶在黑岛岛内停靠,在没有建造码头之前,现建造了一条浮驳船,作为村民上下船的工具,浮驳船已使用了一年半之久,现急需资金建造黑岛码头和改造猴儿石码头,并对浮驳船进行保养。

2、杏树屯吉龙港现仍进行无证经营,并有大量无证、有证客货船舶在此停靠。

3、目前,大魏家蚂蚁岛交通船停靠在大魏家乔麦山渔业码头,但该码头不符合客船的停靠要求,需要进行改造。

水路运输应急预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市2013年的春运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组织有序、优质便捷”的原则,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部门协作,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二是不发生大规模客货滞留、积压和严重超载现象;三是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不确定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四是不发生无序竞争现象,不发生旅客投诉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五是不发生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二、2013年春运调查与预测情况

1、运量调查

2013年春运启动日期为1月26日开始至3月6日结束,今年学校放寒假时间大约为2013年1月26日至2月25日,民工返乡时间大约为元月底至2月初,因此学生流、民工流有可能重叠。根据历年来的客流返乡的习性,春节期间黄金周分别体现在节前与节后两个时段,2013年春运黄金周将集中于节后出现,即2013年2月15日开始。据预测,春运节前5天长短途客运量约11.5万人,最高峰日发送旅客3万余人。

2、运力调查

2013年将投放的完好车辆604辆,座位16016,客位数较去年同期相比基本相同。

春运期间我市至杭州方向的客流出现高峰时通过加密、加班及与杭州公司运力相互支援等措施完成运输任务,同时,至上海、淳安、金华等方向的班车也需加班,加班高峰估计在正月初四开始,高峰时段平均每天约配备260辆客车,座位数8939个。

按照历年来春运各类加班牌证的数量预测,2013年春运所需的各类加班牌证数量为385张。

3、春运形势分析

各客运公司通过更新、更换及新增等措施对公司到期或技术状况欠佳的客运班线车辆进行重新购置更换,实现运力提升、结构优化,既有利于春运期间的运力调配,同时减少春运期间因车辆技术原因而引起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今年春运将面临的不利因素有三点:一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轿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人群越来越多,对客源分流起了重要作用,使客运市场显得越来越狭小。二是今年国务院批准实行:春节、清明、劳动节、国庆节四大节假日7座以下小车免收过境费,由此拼车回乡的概率将大大提高。三是走亲访友意识淡化,出行率不高。因此,预计今年春运客流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可能有所下降。

根据往年春运加班方向的调查,我市在上海、苏州长途班线经营地的务工者不多,主要为杭州地区务工者居多,其余地点分布较少,基本为杭州站中转。节前以短途客流为主,节后以长途客流为主。节前各大客流陆续启动,不易出现高峰时期。而节后,各客流将集中汇流,高峰时运力略显紧张。将通过加密、加班和增加运力解决。

针对春运期间客流量大、延续时间长等特点,除班车加班加密、正班车回站场循环加班、加强机动运力等,新安江长运有限公司将从延长候车室开放时间、延长窗口售票时间、加大流动售票等措施应对。

4、气象分析

预计2013年春节春运期间(1月下旬至3月上旬),雨(雪)量偏多;气温总体略偏高,其中1月下旬到2月初气温较常年偏低。雨雪过程较为明显,需要防范积雪冰冻天气对我市和周边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春节前后,寒冷、明显回暖天气将交替出现,易出现大雾天气,需要防范低能见度天气对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春节后气温升高明显,降雨偏多。

冷空气影响过程主要出现在:1月:22日~24日、28日~31日;2月:13日~15日、22日~24日、27日~28日。

5、存在问题

2013年春运工作的重点是安全、优质、有序、畅通。借鉴往年春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及少数人员安全意识不够,还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安全责任心不强;

(2)安全管理工作尚有漏洞和空白,有的乘务员对中途上车旅客的“三危品”查堵和宣传不够有些驾乘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仍然超员;

(3)市场监管难度仍大。由于春运客流量大,高峰集中,现有运力不能满足出行需求,使违法违章经营的客运车辆有了可趁之机。根据以往经验,春运期间是站外组客、无证营运、超载运输等违法违章现象的高发期,加上乘客回家心切,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给市场监管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

(4)交通安全任务艰巨。主要表现在:一是春运期间天气情况不容乐观;二是车流大量增加;三是许多新建、改建及低等级道路可能成为新的安全隐患;四是驾驶员易出现疲劳现象;五是新驾驶员事故极易出现高发态势;六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问题依然突出。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一是春运前期做好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继续加大驾驶员、售票员的安全教育,不开疲劳车、不开超速车、超载车等。二是加强管理,由于农村客运受道路和车况条件的限制,容易发生超载、串线等违章经营行为,要安排好车辆,开足班次,同时做好客流高峰时段加班和运力调配。三是建立驾驶员预备库,应对疲劳驾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系统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交通运输局春运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朝光;副组长:潘群民、何建松、张旭东、吴红忠、陆克勤;成 员:赖志祥、王晓静、王强、钱献红、童少宏、施晓晴、李剑、周建伟、董承昕、方炜、唐闽;下设春运办,由潘群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职责

1、春运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组织、领导系统的春运工作。根据上级部署,结合交通实际,研究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工作计划,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研究、处置春运重大事件,组织春运大检查,及时掌握春运动态。

2、春运办工作职责:根据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各单位落实春运工作措施,负责春运的各项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负责系统春运信息及各类数据的采集、分类、处理和。做好春运宣传报道工作,掌握春运工作动态,及时协调处理急难事项。

3、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道路春运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对无证营运和站外组客车辆的查处;做好运力调配、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工作;对超载人员需进行转运分流的,安排好驳客转运车辆;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春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和春运车辆的检测工作,对参加春运车辆的GPS、行车记录仪运行情况应逐辆进行检查,确保运行正常;会同市交警等部门,设立春运检查服务站,并抽调人员参加,重点检查、处罚客运车辆的超载、无证营运、过境班车入城带客等行为;负责加强对危险品运输企业、人员和车辆的监管;制定不利天气条件或意外情况下道路运输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向春运办报送旅客运输信息和春运动态,汇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4、市港航管理处:负责全市水路春运的组织、实施。做好运力调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航道畅通的保障工作,及时航道信息,疏通航道。制定不利天气条件或意外情况下水路运输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向春运办报送旅客运输信息和春运工作动态,汇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5、市公路管理段:负责春运期间全市公路畅通的保障工作。加强公路的养护、路政巡查,对雪阻、水毁等原因造成公路阻塞和损坏,及时做好清理、疏通和修复工作。制定不利天气条件或意外情况下保障公路畅通的应急预案。及时向春运办报告公路通行信息、春运工作动态,汇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6、新安江长运等客运公司:负责本企业的春运工作,合理调度安排运力和班次,确保旅客及时疏运。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企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教育面100%。通过GPS系统、行车记录仪等现代化手段,加强驾驶人员行车安全考核。制订不利天气条件下,旅客疏运和运输安全的应急预案。开展春运安全宣传和优质服务活动。按规定及时向春运办报送旅客运输信息和春运工作动态,汇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7、各交通工程指挥部:对本工程春运期间安全管理负总责。加强对工程车辆的管理,严禁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不随意上公路,严禁夜间工程车辆上公路。

四、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春运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今年的春运工作。要按照中央和省的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将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一一落实到位,确保我市春运目标的圆满完成。

2、强化安全管理。各运输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春运前,各单位要集中力量对运输工具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设施投入运行。春运中,要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设施的运转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经营者的安全教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违法违章行为,确保行车(船)安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的巡查疏导,保证道路畅通。要加强对危险品的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乘坐车船。

3、科学组织运输。公路、水路各运输管理部门要在科学预测需求的基础上,加强运输组织,统筹安排运力,适时增加线路,提高车船班密度,尽量满足旅客的出行需要;同时,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组织好重点物资和生活物资的运输,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4、完善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春运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各类春运应急预案,加强春运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早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尽力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规模和影响程度,即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形成反应快速、应对准确、处置果断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此外,必须做好春运应急运力储备工作,对应急所需的各类物品,要提前准备,以备急需。

5、注重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春运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信息共享、措施联动、预案对接的沟通机制,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6、提高服务质量。各运输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等服务。要坚决打击“拉客”、“宰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要利用媒体及时春运动态、运力状况和车船班次等信息,为旅客出行提供方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输企业要提高运输正点(正常)率。

水路运输应急预案范文6

一、目标任务

各中心交通管理所和重点港口企业(油田黄珏原油外输码头、运河港务有限公司、开发区京杭装卸服务站、鸿盛劳动服务站添跃运业有限公司等沿江码头及仪扬河的装卸码头)要按照上海世博会的安保工作要求部署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市港口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实际,突出危险货物和沿江港口设施安保重点,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各项制度、落实保安计划、强化训练演习,确保世博会期间港口安保形势的稳定,确保不因区港口管控不严发生影响世博会顺利召开的安保事件。

二、组织领导机构

区交通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等同志参加的“世博会期间区交通局港口安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运输管理处港口管理科,统一组织、协调世博会期间我区港口安保工作的开展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各中心交通管理所要成立本辖区港口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港口设施保安单位要按照《保安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相关职责。特别是港口重点企业要成立安保组织,制定相关的保安措施的工作程序。

三、工作安排

上海世博会自5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安保工作要求和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及市港口局的部署,我区港口安保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方案,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1、加强组织宣传。各中心交通管理所、各港口经营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领导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港口保安工作,确定本地区、本单位港口保安工作重点、步骤和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在本辖区、本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重点港口企业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告知业务相关单位,在码头等公共部位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注意事项、防恐、应急知识以及世博会的有关规定。

2、落实保安计划。各港口设施保安单位在《保安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世博会期间的港口安保措施,完善办案设备设施,组织人员参加交通运输部举办的保安培训,并对本港口设施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内贸码头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贸码头港口保安基本措施和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保安制度、完善设备设施。

3、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港口保安设施单位要在近期对《保安计划》进行一次回顾,完善应急预案,对二级保安措施和程序加以完善,确保各项措施能够有效实施。重点港口企业要在近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港口保安训练,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预控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4、加大隐患查找整改力度。4月10日前,各港口保安设施和危险货物码头要开展一次保安、安全工作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迅速加以改进完善,我局要在4月30日前对辖区内重点港口企业世博会期间安保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找和督促整改安保隐患。区运输管理处将对重点港口安保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落实措施阶段,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1、加大港口设施保安单位安保措施落实力度。在世博会期间,所有码头要加强《保安计划》中各项措施的落实,危险货物码头视情况按保安等级二级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各单位要重点加强通道和出入口控制,加强周界的监控和巡查,加强物料交付活动的检查,防止恐怖因素的输入和输出,维护港口安保形势的稳定。

2、加大内贸码头安保措施落实力度。沿江及内河内贸码头,要严格按照《内贸码头港口设施保安基本程序和措施》落实好各项措施。直航上海港的内贸码头,在船舶靠泊期间要重点监管,加强对船舶上下船人员的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港区。

3、加大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安全监管力度。区运输管理处要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要求其停止作业;对未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未按预案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的,要限期整改。对一、二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要实施现场监管、加强源头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

4、加大保安训练力度。在世博会期间,危险货物码头要每月开展一次保安训练,内贸码头要每三个月开展一次保安训练。训练要有针对性,关键要突出保安应急反应程序的熟练掌握、各岗位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

5、加大港口安保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各单位要加强世博会安保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保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各项安保制度是否落实、各项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区运输管理处要组织经常性的、专业性的、细节性的检查,查找保安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全面总结世博会区港口安保的成功经验。省、市港口局将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四、相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上海世博会持续时间长、人员流动大、监控范围广、安保任务重。港口是水陆运输的节点,是保安链的关键环节,容易成为潜在的被攻击目标,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和违禁物品的进出通道。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对世博会安保工作非常重视,作了专门部署。市港口管理局也于本月10日召开了全市世博安保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地处长三角的要道,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海港之间的船舶、货物交流频繁,是整个世博会安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世博会期间港口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港口安保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各中心交通管理所、各港口设施保安单位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港口安保工作的通知》的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文件精神,迅速制定本辖区、本单位世博会期间港口保安工作的具体方案,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反应程序,切实提高区港口应对保安潜在威胁事件的能力。各中心交通管理所、各港口设施保安单位要将本辖区、本单位港口安保工作方案于4月1日前报区运输管理处港口管理科。

3、落实保安措施。区交通局将结合2014年《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用静态核验、动态核验和岗位核验的方法,对各港口设施世博会安保工作的准备和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世博会期间各项安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安保隐患,提升世博会期间港口安保工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