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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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现象分析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1

关键词:网络暴力 网络世界 中职学生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近些年以来,中职学校由于网络暴力引发的校园冲突事件已经呈现上升的趋势,处于发展中的中职学生对外界的刺激和影响缺乏成熟的判断,具有青春期的冲动,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精神大餐的同时又容易受到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的影响,或者是面临网络暴力侵害时缺乏应对的策略,因此掌握避免成为网络暴力实施者和受害者等人际冲突事件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基于以上原因,在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管理系14级会计专业学生中,开展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共132人,年龄为15~17岁,女生125人,男生7人。

一、中职学生网络暴力现状

你们知道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吗?你们在网上攻击过他人吗?你们在网上又被别人攻击过吗?围绕以上三个问题,在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会计专业14级的所有学生中进行了真实、客观的匿名问卷调查,由此获得了一些数据。

1.你认为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

有将近80%的人在网上受到过攻击,而从没有受到过他人攻击的仅占约14%。这个调查结果很让人反思,学生在面对恶意批评和谩骂的时候,表现义愤填膺,但其实很多时候,他们无意间却在做着让别人和让自己痛恨的事情!

二、中职学生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英国14岁女生汉娜・史密斯因不堪网络语言攻击在家中上吊自杀。在汉娜社交网站的个人主页上,这位14岁的女孩不时能收到很多同校同学的各类语言攻击和侮辱。在这位女孩自杀前,“这个世界没有你会更好”的信息还一直不时在女孩的主页上冒出。

汉娜之死,引起广泛的讨论和调查。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4年,10岁~17岁间的美国青少年遭遇网络欺凌的案件增加了50%,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英国的一份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500名青少年中,很多人表示自己曾收到过恐吓留言或邮件,还有超过1/3的人表示,自己曾在网上攻击过他人。据调查获知:女生受到网络欺凌伤害的几率高于男生。约39.3%女生曾在网络上被欺负,略高于男生的34.4%,不过有27.3%的女生表示,而女生的欺凌行为往往更狡猾、更具杀伤力。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有很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社交网站缺乏管制,匿名网友可以凭借语言暴力在网站肆意发泄。网络的“匿名性”使得有些学生错误的把网络世界当成一个不受限制的虚拟空间,从而不断自我放松。

第二,有些青少年涉及或参与网上欺凌活动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文明上网的意识。这些学生认为一切行为发生在遥远的空间,并不会察觉得到在个人网页重复污辱,极可能导致对方恐慌甚至担心人身安全。

第三,学生的法制教育滞后。很多中职学校的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很好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而进入网络世界后因为法律的约束很少,因而有些学生会不遵守日常的道理和法律规范,放大不良行为。

看似一句调侃或一句中伤,可能会带来暴力冲突,甚至危及生命!现今网络已经无处不在,学生身处其中,那学生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语言,努力创建一个干净的环境?

三、应对中职学生网络暴力的方法

第一,完善网络监管,加强对网络交流平台的管理,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监管者应当加强同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的交流合作,对不文明的上网行为进行适当干预。有些网站可以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可以注册等。同时也要加大舆论的引导作用,发挥专家在释疑解惑、知识普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开放、平等的互动平台促进网络发展走向有序理性的轨道。

第二,加强对学生的文明上网教育,从道德层面约束学生行为。努力创建以家庭和学校为主体的教育监督系统,加强对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实现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目前有一些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登录社交网站或视频分享网站;同时也建议家长申请一个社交账号来监管孩子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论。此外,抵制不良内容、不沉迷、良好地控制上网时间,都能有效地帮助青少年远离网络欺凌的威胁。

第三,加强学生文明上网法制教育。除了依靠道德约束外,还必须依靠法律。一方面,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法制教育,让学生在网络世界也能像现实世界一样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政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据报道,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还相继开通了专门的网络热线,鼓励举报与网络暴力有关的信息。

参考文献:

[1]刘伟峰,安晓静.网络暴力现象解读[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01).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2

关键词 大学生 网络语言暴力 措施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WU Juan

(Xi 'an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Institute of the Relevant, Xi 'an, Shaanxi 710038)Abstract College students is the main force of Internet population, due to the media literacy of college students is not high, coupled with the freedom of network openness and anonymity, and network control function weakened, the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has become a universal phenomenon, has caused the attention of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nd thinking in addition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stablish the Internet real-name system measures, such as college of media literacy education and education of legal system would be more suitable to the daily work schedule, therefore, to explore the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and measures for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a profound significance now.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measure

1 网络语言暴力的内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这样界定暴力,即“使用语言或身体的力量故意对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攻击行为”。

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社会也存在暴力行为。一般来说,网络暴力可以分为两类,网络技术暴力和网络语言暴力。网络技术暴力指通过网络技术差异所实施的暴力,如人肉搜索、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等等。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即时聊天工具、社交网络等平台上使用侮辱、歧视、诽谤等语言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以致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属于精神伤害。

2 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表现形式

2.1 出口成脏,肆意谩骂

随着web2.0时代带来的网络交流平台的多元化,大学生可以在博客、论坛、社区、微博等平台上进行自由的交流讨论,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隐匿性,在这些自由的角落里也弥漫着脏言脏语,如“他妈的”、“傻逼”、“”等等。随着许多网站设置了“敏感词过滤功能”,传统的网络脏话在规避审查制度的过程中不断流变,形成了特殊的表现形式,如字母化、谐音化、代音化等,比如之前提到的“他妈的”会变成“TMD”、“傻逼”会变成“SB”、“神经病”会变成“SJB”等。

2.2 以道德为情感基础,进行道德审判

道德审判通常是指社会舆论往往以道德标准对新闻事件进行评判。如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对后妈陈彩诗用“毫无人性”、“禽兽不如”等词进行恶性攻击。在几乎所有的网络热点事件中,对当事人进行口诛笔伐的大学生们都扮演着网络“包青天”的角色,将自己置身于一个审判官的地位,以侮辱性、攻击性的暴力言辞批评责骂当事人。当然他们的出发点是为弱者打抱不平,进而维护社会道德,但是殊不知,任何审判都不是随随便便的行为,都要符合一个前提,那就是合法。而这些大学生审判官们并没有遵守这个规律,对未经证实的扑朔迷离的事件过早地作出判断,并进行暴力语言攻击。

2.3 滥用人肉搜索,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人肉搜索,即在互联网技术下通过人际传播来调动广大网民的力量进而完成的信息搜索的方式。它本身只是一种信息搜索工具,没有对错之分。人肉搜索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活服务类,如百度知道、腾讯搜搜等网页搜索平台;另一类是对新闻事件当事人所进行的人肉搜索,其本身就是一种裸的暴力行为。

3 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原因

3.1 网络环境的三无特性是滋生网络语言暴力的温床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经常被用来形容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有人将互联网的“www”概括为“三无”特性,即“无身份”、“无性别”、“无年龄”,这就道出了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匿名性。因此,当大学生从现实社会进入网络虚拟社会中时,他们的日常礼仪规范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甚至完全消失,成了道德缺失、嫉恶如仇的疯狂者。那么,大学生在网络各大平台肆意滥骂、侮辱诽谤、恶意攻击他人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时常发生,也就不难理解了。

3.2 网络媒介把关意识弱化使网络语言暴力更加横行

“把关人”理论最早是由传播学者、美国心理学家卢因提出来的,他指出“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小部分把关人,而只有符合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下转第229页)(上接第213页)传播的渠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一直把“把关”作为核心工作,而网络新闻传播者却对“把关”显得力不从心,究其原因,这是和网络媒介传播特点分不开的,一方面,网络信息的海量性降低了“把关”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网络传播的快捷性使编辑无暇“把关”。此外,网络运作的简单化化导致“把关”的非组织化。

3.3 大学生媒介素养不高是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根本原因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在接触各种媒介的过程中,对媒介所提供信息内容的解读和批判的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用的能力。

大学生作为鉴别能力较弱的普通人群,他们既不是精通媒介运作的专业人员,也并非精通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的专家学者,因而在接受信息的时候,他们常常处在被领导的地位,很少质疑新闻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而他们对信息往往喜欢主观臆断,带有很浓重的感彩,这样很容易导致言论失实。

4 高校降低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措施

4.1 加强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

虽然大学生的网络语言暴力还未涉及到行为暴力层面,但是高校应该加强网络法律教育,以防患于未然。一方面,高校要加强法律课程建设和教学,培养遵守法律的意识;另一方面,在课程之外高校还应该以各种形式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如增设与网络语言暴力和网络犯罪相关的讲座,在校园网站上开展“文明上网,健康上网”的宣传教育活动等等,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4.2 开展大学生传媒素养教育,提高上网自律意识

对大学生传媒素养教育的重点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培养大学生成为有思想、有主见、有原则的人,使其在参与网络活动中能够坚定立场,为其话语负责;第二,培养大学生掌握媒体的传播规律,懂得媒体角色定位,使其在传播信息、发表言论时能够把握分寸;第三,培养大学生监督和批判媒体的能力,提高分析与鉴赏能力,面对各种轰炸式信息时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觉分析的好习惯。

4.3 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培养大学生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大学生之所以喜欢沉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学校开设的课程和各项文体活动不感兴趣,因此,高校应结合学生的兴趣爱好,积极开展一些社会化、趣味性浓的校园文体活动,如各项体育比赛、唱歌比赛、烹饪比赛等等。一方面能够促进同学之间的交流合作,另一方面也是情绪疏泄、愉悦身心的主要渠道。因此,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可以使大学生远离虚拟网络,培养大学生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5 结论

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面对这样一个难题,高校的教育引导工作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各大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从开展学生传媒素养教育、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加强网络监管等方面培养大学生积极健康的上网意识,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远离“网络语言暴力”。

参考文献

[1] 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http://.cn.

[2] 邬彬彬,王翰.传媒素养的基本含义及社会定位.军事记者,2006(1).

[3] 从网络暴力盛行看公众媒介素养问题[J].长江大学学报,2008.5.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4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独特的网络传播现象,兼有网络传播的一般特点,如信息传播的交互性、海量化、去中心化等,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点。而“人肉搜索”产生的原因、传播机制与流程以及传播意义也是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特点。有研究者专门从传播学角度分析了“人肉搜索”,认为自2001年“微软陈自瑶”事件以来,人肉搜索的发展呈现出三个特点:从社区问答到专业搜索引擎、从静态信息提供到动态信息追踪和从娱乐性、实用性到议程设置。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人肉搜索具有如下特征:1、交融性传播方式。2、多元化传播形式。3、繁冗复杂的信息流。4、松散的沉浸式参与。有学者从媒介融合及新旧媒介联动的角度提出“人肉搜索”的信息流动具有以下特点:1、大规模的自发的人工参与。2、信息传播渠道有机融合。3、与传统媒介互动日趋紧密、互设“议程”。“人肉搜索”是一种独特的网状传播模式,上述特点融合了多种传播方式,因而赋予其强大的传播力量。

成因,有研究者从“人肉搜索”现象的背景和成因予以了梳理和分析。基于麦克卢汉媒介技术理论,米莉认为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技术的作用居于次要地位,搜索的结果更多地依赖于看到帖子的人数和这些人的交往资源,维系这一社区的正是沟通与交流。以“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为例,有研究者专门从沉默的螺旋、群体传播和议程设置理论分析了人肉搜索的网络暴力成因。在规避“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作用时,本文认为网络舆论引导与传播控制不可偏废其一。

机制与流程。有学者分析了人肉搜索的信息传播机制,认为人肉搜索的实质是一种信息共享的方式和途径,利用网络作为信息共享的平台,将本来仅为少部分人所了解的信息内容,转变为一种公共性的信息。‘这种人们“创造”信息,并将个人隐私当做公共资源,是“人肉搜索”真正的威力所在,但如果操作不慎,就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王凌云等认为,一个完整的“人肉搜索”传播流程为:一般是由某一事件或人物引发,“人肉搜索令”,紧接着众多网友跟进,纷纷提供线索,最终锁定被通缉者。还有学者通过建立模型来分析“人肉搜索”的实现过程,认为“人机搜索”的起点源自人们从媒体或个人生活经历等信源中获得某一信息的输入,在一定动力的驱使下确立搜索目标,并且将搜索目标投放至网络,然后在一些必要条件的作用下,实现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围绕着搜索目标展开的联动,进而形成目标搜索结果。

意义。从互联网交互式的特点出发,有研究者认为“人肉搜索”的传播意义在于受众的概念将变得模糊,每个个体“民意”都将影响信息内容,并且影响另外一个个体的“民意”,从而产生了“民意”合众力去影响传播效力。“人肉搜索”之于民众的积极意义,有学者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人肉搜索引擎的媒介意义在于进一步改变了传统传媒结构,使民众真正拥有了自己的传媒,摆脱了传统把关人的话语控制和话语。“人肉搜索”真正赋予了网民舆论监督的权利,汇聚了网民集体的力量,必将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现代社会心理学:群体极化、社会安全阀

目前以现代社会心理学为视角对人肉搜索的研究,关键词集中在群体极化、集群现象、集合行为、社会安全阀机制等,侧重论述网民情感发泄的成因。

网络暴力:一种群体极化行为。凯斯,桑斯坦在其著作《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中指出,群体极化指“团队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商议之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有研究者从两方面分析了“人肉搜索”的心理成因,首先是群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支配,其次是个体责任意识的消失。“人肉搜索”本质上是一种集群行为。刘立红认为,网络群体极化倾向、网络舆论以及人肉搜索三者之间存在结构、上的联系,三者之间你牵引我我牵引你,形成一个具有循环联动效应的链条。网络舆论最终的走向就是群体极化。群体极化隐射了事件整体的发展事态。王筱孛指出群体极化是导致群体意见极端化倾向的原因,并认为网络的匿名性、弱控制性、开放性促成了网络群体极化的形成。

社会安全阀:道德感和正义感的袁达。“人肉搜索”虽然带来了诸如侵犯隐私权等问题,但是不能就此认为“人肉搜索”等同于“网络暴力”。有学者更全面地分析了人肉的成因,以“虐猫”、“华南虎”等事件为例,“人肉搜索”是网民表达正义感和道德感的需要;在“周久耕”、“林嘉祥”等事件中,“人肉搜索”表达了网民呼唤舆论监督权、展望公平正义社会的美好愿景。有研究者指出,人肉搜索具有安全阀那种矛盾缓冲和疏导的功能,为道德意见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渠道。

法学视角: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人肉事件中,研究者就这两项权利展开了细致的分析。支持者认为,人肉搜索体现了网民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反对者则指出人肉搜索侵犯了隐私权,如何调和这对矛盾一直是研究的焦点。根据“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结果,有研究者指出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设立“隐私权”,另外,我国现有的隐私侵犯被纳入名誉权侵犯范畴。

“人肉搜索”不一定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有研究者就“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展开了分析。刘锐认为不能简单认定“人肉搜索”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视搜集、提供的渠道和方法而定。顾理平也认为,网民通过网络的搜索功能搜索到的是隐私主体公开在网络上的信息,一般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人肉搜索”只是汇集已有的信息而不是歪曲或编造信息。所以不会直接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5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规则,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损害,被侵权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被侵权人没办法完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6

【关键词】 突发事件;标题

在新媒介环境中,社会大众对南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突发事件在互动与讨论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事实虽然具有很高的价值,但由于人们对其价值判断比较一致,争议性不大,往往得不到关注。而对一些边缘性的、富含争议性的话题的讨论却愈演愈烈。边缘性问题会涉及到民族分裂、制度不合理等危害国家安定团结的因素,新闻传媒在这一领域的探索和传播,可以增强社会进步的力度,推进社会管理改革的步伐,反之,报道不利的新闻事件可能成为突发事件再发的诱因。

一、标题分析

针对2011年和2012年在南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7.18事件”和 “7.30”、 “7.31”, “6.29”劫机事件等三起突发事件,分析研究四家网站在第一时间报道时的新闻标题就至关重要。在“7.18”事件中,天山网以《新疆和田一公安派出所遭暴徒袭击数名暴徒被击毙》为标题了这一信息,人民网、凤凰网、联合早报网均转载天山网的消息,但是其他三家网站都做了加工修改,人民网的《新疆和田派出所遭袭数名袭击者被击毙》把天山网的原标题中的“暴徒”两字取消,并改换成“袭击者”,新闻是一种客观的、根据事实记录的事情,不能加以主观色彩,天山网在事件发生后还没有官方证实关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就给事件的起因下了定论,在标题里说到“Who”、“How”即“暴徒”所为,结果是“暴徒”被击毙,其次,这个“暴徒”本身带有一种贬义和暴力色彩,暴徒的形象是公众无法具体化的,所以这样的词汇让受众会凭借自己的想象理解事件的现场,从而形成自己的意识,造成新闻事件的误读。

同时,凤凰网在转载天山网的消息后也对新闻的标题进行了修改,凤凰网以《新疆和田一派出所遭袭4人遇难数名暴徒被击毙》为题,特别突出强调的是事件的后果,而联合早报网的标题简单明了,也说明了事件造成的后果,但是后果只说了一半,“4人遇难”,对于袭击者的结果没有报道,这样的标题并不存在错误之说,但是会给受众更大的想象空间,受众可以为袭击者仍然在对社会造成危害,这些行为没有被制止,甚至受众会因为这一事件产生恐慌。

在“7.30”“7.31”事件当中,四家网站的新闻标题也是各具风格,侧重点不同。天山网的《喀什市发生汽车冲撞人群的恶性案件》这条新闻中,采用了“发生”“恶性”“案件”等词汇。相比较人民网的《新疆喀什两歹徒杀人劫车后驾车冲撞人群致7人死亡28人受伤》标题,用了27个字将新闻主要要素都容纳在内。天山网的标题抽象性的叙述了一个案件,在没有任何理由的和证据的情况为事件下了定义,而人民网以具体的有行为的动词和结果描写了这一事件,针对是否是恶性的不是媒体来评说,是有社会大众接受了这条新闻之后自己判断。凤凰网的标题则更加客观的叙述这一事件,同样是在第一时间发出的报道,标题是《新疆喀什2人劫持汽车撞人后砍杀致7死28伤》,在这20字的标题中,在人民网的基础上去掉了“两歹徒”改写为“两人”,在“Who”的要素中,没有像人民网的标题中强加身份色彩歹徒”,做到了对事件的客观叙述,“地点”是喀什,“人物”是两人,2人劫持汽车撞人是“发生了什么事”,造成的后果就是“7死28伤”,这些要素成为网民辨识新闻主要内容的标志,浓缩了新闻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同时也引起了受众的强烈阅读兴趣,尽可能鲜明、精炼并单句的标题,是网络新闻消息文本与写作的一大特质,也形成网络新闻消息报道直观化、具体化的传播魅力。

在“6.29”劫机事件中,各个网站采用的新闻标题也有不同。例如天山网《新疆和田迅速处置一起劫机事件》,笼统的说明和田发生了一件事情,使用了一个新闻动词“处置”,并且这个动词具有抽象性,没有具体化,对于事情的起因和结果或者影响一概不知,是当地媒体对本地社会性突发性事件的潜意识自我保护,不愿意被媒体和公众夸张和扩大化。而凤凰网采用《新疆发生劫机事件有乘客和机组人员受伤》的标题,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民身上,“有乘客和机组人员受伤”让受众有了亲近感外,在心理上吸引受众欲知事件的详细信息。联合早报网以《新疆和田6歹徒暴力劫机被制服有机组人员和乘客受伤》为标题,这是对事件做了定性,让受众知道事件的严重性,“歹徒”、“暴力”这些带有强势性的词语出现,还陈述了事件造成的影响“有机组人员和乘客受伤”。人民网选用《新疆劫机事件6名歹徒暴力冲击驾驶舱被制服》为标题,以确定性的答案告知受众,新疆确实发生了这一事件,是不可怀疑的事实,其次陈述了事件的起因是“6名歹徒冲进驾驶舱”,产生的结果是“被制服”,在20个文字里,突出了新闻的4个要素,以权威媒体的姿态让受众不受外界对新疆的恐慌。

二、改进建议

通过比较分析四家网站对南疆的突发事件的报道标题,总结发现主流媒体在南疆突发事件下应该把握的传播原则。

第一,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时,当地媒体要注重时效性和真实性的同时,减少同质化严重的现象,“7.18”“7.30、7.31”事件中,四家网站第一时间的的消息均来自与新华网和天山网,在新闻标题做了修改后,新闻导语几乎一致,这种同质化的现象使得网络媒体处在了竞争瓶颈。

第二,要权威更要注重多元化,人民网对进行的权威报道,不论从新闻来源还是信息源,都是值得信任的,也是客观存在的,人民网的报道中文字消息占主要比例,而凤凰网不论从原创还是转载其他媒体,体现了一种网站传播多元化的特点。凤凰网在连续报道中还做了网络专题,不仅介绍了南疆突发事件的来龙去脉,还添加对喀什、和田地区的详细内容,并对类似暴力恐怖事件有同类延伸报道,有最新消息,相关新闻和早前报道,以及延伸2011年10月的报道,这是其他网站所不能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