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隧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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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隧道

农村公路隧道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公路隧道范文2

关键词:道路养护;公路;村道

随着科技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已经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这就对公路建设的质量及后期的保养与维护水平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现在,公路越修越宽,质量越修越高.但我们只注重了公路的修建,却忽视了道路后期的保养与维修.国家一级、二级公路还可以,但是地方公路及村道在后期保养和维护方面就显得很差。基本上无人管,无人问。即使有人管,也是形式主义而已.那么如何对道路进行合理有效的保养与维护呢。

公路的保养与维护

1、现在公路的现状: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运营的需要,公路是越修越长、越修越宽,技术越来越难、越来越复杂。目前,我国公路修筑技术已有长足的发展,技术相对稳定,其中大部分成果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还有一些成果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大规模的建设过程中,国内公路建设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首先是规范落后于现实;公路中的许多规范已经陈旧,编写规范的人多属脱离现场较长,深刻了解内在规律的人不多,理论不结合实际的多。因此,不要急于编规范。中国面积较大,地形比较复杂。用传统的方法是不可行的。所以,就目前来看,不要只看功利,不看发展,要在发展中去总结,进行有量的积累,才会有质量的提高。

必须减少公路的运营、防灾、照明、监控的投入量。首先要客观确定汽车的类型和通过量,本着投入低、产出高、不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实验调查表明:对小于1公里长的短隧道公路不设任何运营设备,照明用反光石代替、运营靠自然通风;对1至3公里的中长隧道公路,只设简单照明加反光石,采用在洞口设2至3组纵向射流式通风机,隧道侧墙每隔200米左右设报警电话或接通维修班的报警按钮;对3至10公里的长隧道公路仍采用多组纵向射流通风。增设一条口径200毫米的消防水管和消防栓(每60米)、设手机通讯线及报警电话。照明可适当加强,山区隧道不设监控系统;总之营运设备的投入要慎重,要因地制宜。

“十五”期间,我国铁路、公路等领域合计约有总长3000公里的隧道工程需要修建,隧道长度大于10公里的约占10%左右。上述问题如果得以及时解决,我国隧道建设将会有一个更大飞跃。

2、公路的保养与维护

一是要建立建立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项管理,因地制宜,分段到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顺应干线公路发展趋势和产业特点,在建立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时优先考虑集中统一原则。集中是指领导权的集中,要求必须实施严格的分级管理;统一主要是指对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要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

(2)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培育并开放干线公路养护市场,真正实现管养分离。实现养护管理用人机制和用工方式走向社会化,公路养护维修要面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建立养护工程的竞争机制,养护工程实现从计划任务形式向合同管理形式的转变。以适应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特点。

(3)建设专业化的养护队伍。只有人员精干、技术全面、训练有素、机械配套、安全措施完备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才能完成干线公路突发事故的抢修工作。

(4)实现养护工程的决策,由经验型向专家系统型的转变,养护质量评价标准从“好路率”指标向综合服务水平指标的转变。建立和完善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充分发挥路况评定系统(CPMS)、公路桥梁管理系统(CBMS)及养护维修工程专家决策系统的主导作用;采用国际通行的服务类行业星级评价标准,对高等级公路的使用能力与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二是养护设备及附属设备的保养与维护

养护机械化是公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养护机械化是保证干线公路使用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干线公路养护的主要特点是追求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这要求养护机械要具有操作性能好、自动化程度高、作业能力大、速度快、污染小的特点。实现养护机械化,除了部分引进国外先进的大型综合养护机械外,还须从节约机械购置成本的角度考虑,有规划地装备一些高效、低噪声、低污染且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国产养护机械设备,全面提高公路养护机械化水平。

村道的现状

2003年以来,农村公路工程启动以来,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力度加大,养护管理的积极探索,政府财政大力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逐渐走上规范化、正规化、常态化。但仍有一大部村道养护的问题日益突出。

路面病害集中在:水泥板块碎裂、板角断裂、脱空、贯穿裂缝等。

在实地调查的时候,我们也就村道养护管理的问题询问了一些村委会相关人员,均不约而同的得到同一个答复:村道养护难,缺钱缺人缺技术。我们就此通过专题调查了解和分析发现,靠目前市区范围内“村道村管”的办法,难以解决农村公路村道养护难题。首先,村里缺乏足够的投入,因村民大多出去打工,采取“一事一议”来投资投劳的难度很大,其他的收费途径几乎没有;其次,地方政府支持力度极小,几乎没有财政支持;再次,村里缺乏公路养护的人才和技术,基础养护知识极端匮乏,养护效果往往事倍功半。因此,就出现了以下的情景:平时不注重养护,坏到不像样了再去修修补补,越修越坏,坏了再修,恶性循环,花了不少冤枉钱,路却越修越烂。村道管养处于“无人管、无钱养”的状态,养护需求与养护能力之间的矛盾显现,一些农村道路前面修后面坏,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到处可见,既影响安全畅通,又浪费资源。

对村道而言,基本上是四五米宽的水泥路或者沥青路,如果平日里对里不时行养护,有病之后不能做到及时、有效的专业的修护,久而久之,点连片。最终整条道路就全毁了。“村道村管”也使得市区农村公路的村道养护管理考核流于形式。实际上,我们并非没有养护资金进行养护。按照相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明确了1100元/公里(四级村道)到2800元/公里(三级村道)的养护资金。这个费用远远不能支持村道的养护。

村道的养护方法

1、建立全善的管理制度,制度到人,分段到人。

2、资金来源:政府支持;农民自制。

3、技术:请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

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对交通基础设施越来越重视。我们要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外,制定完善的道路管理制度,把道路的养护工作做到实处,为我国的发展与公路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农村公路隧道范文3

1.1路政管理的性质无论那一种定义,对路政管理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路政管理是行政行为。这一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既从职能上保障了“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又从财政预算体制落实了政府的财政保障义务。1.2路政管理的范围路政管理的范围即公路安全保护的范围,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包括路产、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区域。1.3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有路政许可、路政处罚、路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路政收费。除上述直接影响路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路政行为外,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还有路政命令、路政确认等行为。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2.1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特殊性2.1.1国家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2.1.2法律法规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农村公路不是法律法规上的名词,在法律法规上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体制:(1)县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2)乡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3)村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村道的保护由乡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乡道的管理规定实施。法律法规与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2.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适用特殊性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相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完全适用的。(2)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县道、乡道是完全适用的。(3)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村道仅是“参照”适用。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无专职人员,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专业人员,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政和养护的管理,并聘任路政协管员方式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村道路政管理委托协议,以便从法律上来保证村道路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3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体特殊性农村公路中的县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行为属于政府招标行为。养护具体实施可以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的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范。2.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内容的特殊性(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在内容上有特殊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的距离;村道没有法规规定。(2)公路规划控制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m;县道、乡道不少于2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3)公路安全保护区。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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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公路概念解读

(一)农村公路概念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县道是指:联结县域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乡道是指:直接或主要为乡、村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和乡、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的公路。

(二)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运行机制

我国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来看,仅县道以上公路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项养护资金,大量的乡村道路既无专业管理机构又无专项养护资金。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虽然有责任养管公路,但无论是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专业技能,还是资金来源,都不可能承担大量的农村公路的养管职能。

目前各地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模式不尽相同,县级公路的养护生产(包括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 基本上采用国省干线的养护运行机制,由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管理。乡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主要由乡镇负责、地方公路管理站按上级规定负责行业指导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或以奖代补),或委托地方公路管理部门代养。村道作业模式基本上有三种:一是由乡镇成立固定的专门养护队,负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养护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少量的机具设备;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解决。这种模式一般在较发达的乡镇采用较多。二是由乡镇政府按区域将乡村道公路的路面保洁、巡查、行道树维护等日常管养工作分段包给沿线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将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承包给村里的农户。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由专业队伍施工;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和村委会解决。三是由村委会组织,一年对区域内的乡村公路集中进行二、三次季节性、不定期的突击养护( 保洁和少量的维修)。这种模式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山区)采用较多。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主要通过投工投劳解决。这种模式养护成本相对较低,但缺乏长效的管理手段, 而且养护质量较差。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树立的理念和遵循的原则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树立的理念

1.更安全。普遍树立“呵护生命,安全第一”的理念。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因公路设施破损或不完善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和损害程度大幅降低。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公路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得到可靠保障。公路救援和应急反应体系基本建立。

2.更畅通。普遍树立“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不同层级的公路衔接顺畅,高速公路形成网络,国省干线结构趋向合理,县乡公路技术状况显著改善。公路经常保持较高的行驶质量,服务设施较为完备,行车舒适度明显提高。面向公众的信息服务更加人性化,用户可以及时获取可靠的路况信息,保证出行时间。养护施工管理科学规范,作业快速,因养护作业造成的交通中断大为减少。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中断交通时间大幅下降。

3.更和谐。普遍树立“保护自然,节约资源”和 “规范执法、文明服务”的观念。具备条件的公路用地全部实现绿化美化。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更低程度。谨慎使用自然资源,养护作业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实现循环利用。执法规范、文明, 服务更具人性化。具有时代特征与行业特色的公路文化体系基本建立。职工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业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公路管理部门与公众的关系更为融洽。

4.更高效。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公路管理体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养护工程市场。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广应用先进的养护管理技术。通过良好的养护与有效的管理使现有路网发挥更高的效率。

(二)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用户至上。以公众出行需求为导向,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把维护公众利益、使用户满意作为养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变发展理念和管理方式, 实现更好地为公众出行服务的根本目标。

2.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 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强化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地位,满足合理的养护资金需求,加强养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使公路养护实现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的良性循环。

3.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地区间、城乡间以及不同管理主体间的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维护路网的完整统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 着力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4.坚持深化改革、体制创新。配合国家行政体制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合理确定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能。以权责一致为原则,正确界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间的事权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与节奏, 平稳推进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兼顾效率与公平 , 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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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附则

农村公路隧道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所有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通畅"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路一体管、专用道由用路单位管"的管理养护体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规划、监督、协调、指导。具体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县道规划编制和报批;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辖区内县道大、中修及改造工程的实施,以及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实施县道日常管理养护、设施的保护工作及养护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工作;依法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做好乡、村道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镇、街道、园、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规定,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负责筹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负责县道边沟内边坡以外、乡村道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可决定将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交由受益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村道养护队伍,落实村道日常养护人员,根据镇、街道、园、区确定的职责范围做好辖区内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公民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综合治理,逐步实现由被动养护向预防性养护的转变。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作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履行公路管理养护职能。

第十条各镇、街道、园、区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职能。各镇、街道、园、区要明确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镇、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专用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用路单位负责,要设立常设机构,确定养护人员并落实一定的待遇和养护机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原则上每公里配备一名养路员,具体职责是:

(一)清扫路面杂物、积水积雪,填补坑槽;

(二)搞好砂土道路的"四勤"保养;

(三)搞好路肩、边坡的整理;

(四)搞好路沟和路障的清理;

(五)负责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看护;

(六)负责损害、破坏公路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设立固定的办公室,配齐管理人员,规范内业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达到责任落实、图表上墙、档案齐全、统计报表准确。

第三章养护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养护资金是指农村公路的维修改造费和正常管理养护费。

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市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三)镇、街道、园、区、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采用"一事一议"政策筹集的资金;

(七)村民的投工投劳;

(八)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大桥每年每座6000元、中桥每年每座6000元、小桥每年每座2000元。

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市及市以上全额负担;乡道、村道的改建、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镇、街道、园、区财政承担50%。

专用道路的养护资金由用路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正常管理养护费包括养护机械设备费和维修燃油费,养护材料费,养护工具费,道路安全标志、公里碑桩安装维修费,养护人员工资,管理养护办公经费等;

(二)农村公路的维修改造费包括小修保养费和中修、大修、改建工程费。

第十六条年初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养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养护进度拨款。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施工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后,由市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按比例拨付工程资金。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的质量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要逐步推行专业队伍养护、承包公司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要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要符合市规划部门的整体规划,属县道的,要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包括正常管理养护和公路养护工程。正常管理养护是指养护机械设备使用维修、路面清扫、坑槽填补、砂土路回砂、路肩和边坡整理、路沟清理、路障杂物的清除、树木花草看护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四类(简称"维修改造工程",下同)。

第二十三条县道的维修改造,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底组织调查,提报下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维修改造,由各镇、街道、园、区在每年年底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大修改造、挖补维修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财政补助范围,并由各镇、街道、园、区具体组织施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专用道养护工程由用路单位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五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路权)的行政管理。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各镇、街道、园、区要积极配合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村道的日常路政管理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具体路政案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为路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要着标志服装,持统一证件,路政巡查专用车要配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实施《公路法》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

(三)维护公路、桥涵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四)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乱堆乱放等行为;

(五)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罚;

(六)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

(七)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指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街道、园、区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加强对养护人员出勤和养护质量情况的考核。正常管理养护费的拨付,按百分考核标准与公路养护质量紧密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不定期巡查、季度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第三十条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做到管理养护"路段、目标、责任、奖惩"四个明确,使农村公路养护实现季节性、突击性养护向经常性养护转变。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强化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