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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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现状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普查力度;立法;改革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众所周知,我们中华民族拥有上下5000年灿烂的文明史,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又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呈现出资源丰富和种类繁多的特点。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 万项,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 万之多。如此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真是令人为之惊叹。

但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高速发展的时期,我国的传统文化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如何在现代社会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是值得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思考的问题。

三、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二)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

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

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却反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四、现阶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注意对其“原汁原味”的保护,这也是最真实历史的呈现,若是对其加以改造,那么真正的文化也就失传了。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客观真实,力求留住民族的“记忆”。

(一)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相信我国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待挖掘和保护。因此各地都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范围、加大普查的力度,重点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要将普查到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抢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机制,尤其是对一些濒临消失的,难以进行推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抓紧时间对其进行保护,也将其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中珍藏。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要锐意改革,大力提升民众的文化素质

有这样一种观点,无论哪一种民间艺术的凋亡,首先都是市场的凋亡;无论哪一种文化的萎缩,首先都面临着文化消费人群的萎缩。由此可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源远流长,但是在当今这个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受到了现代文明的极大冲击,其面临着市场狭小甚至没有市场的尴尬,如果这方面的市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便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物质遗产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其要想长存于世间,必须要培养出自己的市场,吸引一定的消费群体。因此,在商品经济的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突破固步自封的老路,认清现实,锐意改革,要向市场主动出击,在提高民众文化素质的同时占领一定的文化市场份额。

(四)加强立法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之中

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是很不健全的,《文物保护法》中并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规定。相反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却要领先于我国,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韩国在1960年就将“无形文化”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美国也在1976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这些国家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走在了我国前面,确实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立法意见是在2005年3月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同时也是我国提出的最早的具有指导性的立法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这是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研究的问题,早日出台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结语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然而当前的保护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是单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们民众增强保护的意识,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并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消费市场,这样才能有效对其进行保护,将我们民族的“记忆”留住。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2]赵海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保护浅谈[J].湘潮(下半月). 2011(05)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2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益重要并上升至法律层面。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愈发重要,银行作为占金融资产90%以的行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就成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 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目的

1、了解银行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使用情况

2、了解银行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水平和对金融教育的需求

3、了解银行消费者识别金融风险的能力

4、了解银行消费者对个人权利的诉求

(二)项目执行情况

本次调查历时一个月

此次调查的范围是山西吕梁地区,被调查者为来银行网点办理业务人员。

调查实施时间为12月7日至8日,调查全部采取银行机构网点发放问卷的形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村类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5大类机构,在全市13个县(市、区)采取银行机构网点发放问卷调查方式,全面开展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数量509份,回收有效问卷数量500份。

(三)样本分布情况

在500个有效样本中,分布情况为:按受访者年龄,18-22岁的55份,占11%;23-60岁的417份,占83%;61以上的28份,占6%。按受访者教育程度,高中(含)以下的183份,占37%;大专/大学本科及以上的317份,占63%。按受访者目前就业状况,全职/兼职的246份,占49%;自由职业/暂无职业的205份,占41%;退休的49份,占10%。按受访者所从事行业,学生54份,占11%;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261份,占52%;个体工商业人员106份,占21%;农民80份,占16%。按银行机构类型,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120份,占24%;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80份,占16%;城商行分支机构80份,占16%;农村类金融机构170份,占34%;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50份,占10%。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情况

1、储蓄业务与银行卡是主流金融服务产品。500份问卷中,受访者正在使用的银行产品和服务中,“一般储蓄业务”为370份,占到74%,;“银行卡”为90份,占58.6到18%。

2、现金仍是消费者支付日常支出的主要方式。500个受访者中,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日常支出的有382人,占到76.4%;通过“借记卡”的有76人,占到15.2%;通过“信用卡”的42人,占到8.4%。

3、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受到多数消费者欢迎。此次调查问卷中,开通了账户变动短信提醒的受访者达340人,占比达到68%,超过多数。

4、消费者合同意识总体较强。调查显示,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会仔细阅读”的受访者有258人,占比达51.6%;“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挑选自己认为主要的内容仔细阅读”的135人,占比达27%;“不会仔细阅读”及其他的107人,占比为21.4%。

5、电子银行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在此次调查的受访者中,愿意使用电子银行的410人,点比高达82%。不愿意使用电子银行的,主要理由:一是电子银行使用复杂,界面或流程不易操作;二是容易泄露个人信息,不安全;三是担心网络诈骗或黑客,对账户资金有危害;四是与电子银行相比,在银行网点柜台办理业务令人感觉更踏实。

6、消费者安全意识较强。如,“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时,在私人电脑上进行,采取高级别的加密措施,并积极更新防病毒软件”的受访者达291人,占比58.2%;在“需要输入密码时有意识遮挡密码,并对可疑的人群或ATM等银行自助机具上可疑的附属设备保持警惕”的受访者高达403人,占比高达80.6%;“在办理完银行业务后注意保存好收据、回执、凭证、对账单以及多余的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受访者多达380人,占比达到76%。

7、新兴网络金融产品正在被消费者所接受。受访者中,301人正在使用或考虑使用支付宝等新兴网络金融产品,占到60.2%。而认为“效益好,使用便捷,所以积极接受”的有215人,占到43%;“等这些产品更加成熟后再说”的有145人,占到29%;“不安全,抵制态度”的57人,占到11.4%。

(二)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水平和对金融教育的需求

1、消费者金融知识了解水平总体较低。在此次调查中,受访者认为自己金融知识的了解水平“一般,应付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金融问题有时会存在一些困难”的有204人,占比40.8%;“不太了解,通常需要别人的帮助”的有105人,占比21%;“了解很少或基本不了解”的39人,占比7.8%。而自认为“了解,足以应付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金融问题”的仅有140人,占到28%。另外,会计算复利的仅为255人,占51%;能够清楚银行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关系的仅有259人,占52%;对大额分期贷款的还款方式选择没有明确的目的性;知道“了解个人信用记录的作用并知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的途径”的仅有230人,占比为46%,尚不过半数; “了解客户在A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对他在B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产生影响”的仅有289人,占比为57.8%,刚刚超过半数。

2、消费者获取金融知识的渠道主要来自宣传。受访者中,获取金融知识的主要渠道为“专业渠道,如所学专业与经济金融相关”的77人,占15.4%;“银行渠道,如银行网点发放的宣传材料、店堂告示或银行组织的讲座或培训”的221人,占44.2%;“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或报刊杂志宣传介绍”的168人,占比33.6%。

3、消费者金融教育需求强烈。认为“很有必要”将金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受访者有369人,占到74%。而受访者最希望了解的金融知识,按比例从高到低排列为:基础性金融知识、个人贷款业务(含消费信贷业务)、银行卡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如何防范金融诈骗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如何进行理财规划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电子银行业务、自助机具使用。

(三)消费者识别金融风险的能力

消费者识别金融风险能力有待提高。如,面对“假设您在超市的ATM机上取款时银行卡被吞。此时您注意到ATM旁边张贴了一张打印出的告示,上面说明:‘本设备如果发生出钞、吞卡故障,请拨打手机13XXXXXXXX要求立即协助’”的情况时,选择“立即拨打告示上的电话寻求帮助”的竟然有170人,占比高达34%;选择“不去管它,反正银行员工会来机器上取卡,过几天去银行网点取卡就行了”的123人,占比24.6%。

(四)消费者对个人权利的诉求

1、消费者对辖区银行网点柜员服务水平总体评价不错。认为“业务效率高,服务热情,能够主动、细致地回应我的询问和要求”的有334人,占比达到66.8%;“服务态度积极,但是业务水平有待加强”的有79人,占比为15.8%。在最近两年里,没有与银行产生过争议或进行过投诉的受访者为431人,占比高达86%。对于银行的投诉受理渠道,认为“能够容易地在银行网点、官网找到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渠道;受理渠道畅通、方便”的有269人,占比为54%。对于银行的投诉处理结果,感觉“银行认真、公平地处理了我的投诉,我对投诉最终处理结果表示可以接受”的达288人,占比达58%。

2、消费者对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感到过于复杂。受访者对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的认为“复杂,内容多,需要花较多的时间来掌握一些必要的信息”的299人,占到60%。

3、消费者对银行各项业务收费标准披露告知总体满意。认为“能够较容易地在银行营业网点发现办理业务的收费信息;办理业务时,柜台人员会及时告诉相关收费项目,总体感觉不错”的受访者有330人,占比达到66%。

四、小结与建议

(一)加强金融消费法律机制建设。首先,应在法律上应明确定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既可扩大解释消费者的权益,也可在该法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包括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以及保护范围、特殊权利、保护原则、保护机构的职责和纠纷解决途径等。其次,应明确规定金融产品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定修改相关法律过程中,可借鉴日本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成功经验,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着重维护金融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权利。 再次,应对金融法规进行不断修改。由于金融产品具有更新速度快,消费人群各异等特点,所以需要国家立法机构,应定期召开听证会,依照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修改金融法律,以做到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建设。由于金融业专业性较强,维权情况各不相同等特点。普通维权机构难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针对性的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专业的法律力量来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建议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争议解决程序,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专门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行政投诉等保护工作。同时还应鼓励民间金融维权团体的出现,以防止政府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等与侵权金融机构相勾结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合作机制建设。各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并联合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如普及金融知识、做好风险提示、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等。以银行为代表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发案率章程,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很多时候,金融机构仅仅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还远远不够,这仅仅是对监管者的要求,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重要的是需要被提供能够影响交易判断的重要事项。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3

【关键词】企业投资;失误原因;控制方法

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一项重要职责,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稳定息息相关。在现代金融和信息社会中,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的数量和金额日益增加,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引发的侵权纠纷和矛盾愈来愈激烈,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行为保护不力,极易发酵和引起连锁反应,给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将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两项职责有机的结合,才能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一、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

1.银行方面

一是在营销理财产品过程中隐瞒风险和夸大收益,特别是隐瞒理财产品的集合期和给付期时间过长的问题;二是在保险产品时,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保险产品,经常发生老年人存款时存单变保单的情况;三是未经银行持卡人同意随意代扣代缴各类收费;四是收取的银行卡年费差异较大;五是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和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六是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七是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八是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

2.保险方面

一是寿险产品特别是分红和投资连接产品的销售误导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保险消费者反响很大。二是在银行柜台经常出现保险公司的驻店销售人员,出现的保险产品销售误导问题难以分清责任。三是部分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不透明和不公开,想给保险消费者多少分红收益就给多少,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有欺骗性。四是没有对保险消费者讲清退保的经济损失,部分寿险产品退保的手续费太高,往往要3年以上才能拿到本金。五是理赔难特别是车险理赔难的顽症仍然存在,赔案资料繁琐、周期长和惜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六是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投诉采取拖拉和消极的态度对待,耗费保险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证券方面

一是在客户开(销)户、日常交易、资金存取和客户营销等各业务环节没有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仅仅是让消费者填写一大表格和签无数的名字;二是融资融券和证券产品营销过程中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提醒;三是对缺乏证券知识和抗风险能力差的老年人没有尽到风险教育职责和进行劝阻工作,导致个别老年人因股市激烈波动而影响健康长寿。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是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目前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中对消费者权利予以保护的专门法律,由于金融产品与一般商品的消费特性有本质的不同,因而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不强。二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文,以至于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争议如何处理,由哪个机构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受损害的往往是金融消费者。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设置不到位

虽然我国金融业管理体系中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金融监管格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人民银行特别是省以下的人民银行没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牵头和协调作用缺乏明确和可操作的法规依据,致使人民银行基层机构与所在地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关系难以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3.缺乏有效的投诉和纠纷解决途径

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在遇到纠纷往往投诉无门。因法院诉讼存在花费时间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弊端,加上金融产品服务信息不对称,当前我国普通金融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通常不会以诉讼途径解决,或自认损失,或采取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吵闹等极端方式。结果是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加深,而金融机构认为消费者无理取闹,经过新闻媒体的放大宣传,加剧了社会民众与金融机构的对立情绪。这种状况一方面无法真正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损害到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与声誉,长此以往,对整个金融行业持续发展不利。

4.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不够

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之一,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负有宣传教育的普法职责。但是,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还远远不够。在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发展的今天,如何使消费者成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金融监管机构的宣传教育必不可少。此外,我国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虽然已经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机制、监管等方面的原因,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没有从同业合作和协调的层面上,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对策

1.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是为使金融监管机构特别是人民银行能严格地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应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发挥主导和监督金融机构的作用。二是人民银行要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权利、义务、保护原则、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2.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机构

一是国务院要明确人民银行以及所辖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在各省市成立以人民银行为主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强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性,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在“一行三会”以及所辖机构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三是金融机构要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投诉处理流程,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方便。四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市级金融机构要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处理客户投诉。

3.建立便捷畅通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在“一行三会”以及所辖机构、行业协会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成立相应的投诉或金融消费纠纷的调解中心,制定相应的调解程序规则,依据现行的法规,在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解决投诉或纠纷。二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这样不但可以简化金融纠纷的解决程序、缩短解决时间,而且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案件公开审理和维护商业秘密。

4.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目前大多数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还缺乏足够的认知,对金融消费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还不全面。因此“一行三会”和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知识的普及和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开展公益性的金融知识教育,从而达到引导消费者科学和理性参与金融消费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文君.金融消费者监管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08

[2]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06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4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郭婧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现不均的问题,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得到长期的发展,法律保护欠缺,对此,应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首先,应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应将实际的权利主体与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能够确保为拥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样对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也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当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不能应用在这里。其次,对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完善国家立法的规范,尤其是在拥有者与企业之间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应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例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开发者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并且,要做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协调,确保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的基础上,尽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拥有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重视起来。通过对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调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果,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5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 法律保护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现不均的问题,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得到长期的发展,法律保护欠缺,对此,应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首先,应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应将实际的权利主体与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能够确保为拥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样对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也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当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不能应用在这里。其次,对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完善国家立法的规范,尤其是在拥有者与企业之间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应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例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开发者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并且,要做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协调,确保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的基础上,尽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拥有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重视起来。通过对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调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果,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权利主体的模糊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不能准确的落实下去,对此,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应。首先,要采用私权保护方式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由于法律实施的保护需要建立在明确权利主体基础上的,而且,主要是通过约束的方式来实现保护的作用,因此,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才能开展约束规范的公权保护,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申请以及注册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控制,并灵活运用法律的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具体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运用,同时要对其做好全面的分析,避免对片面性问题的分析而影响到整体大局的发展,突破传统法律法规,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法律保护。其次,要合理利用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由于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公权的保护还有待完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公权未能得到完善的话,要合理运用私权保护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法规上可能存在的空白之处,直到公权保护得到完善时,再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

(三)提高法律保护意识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好,绝大原因都是受到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薄弱而引起的,因此,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首先,应建立并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机制,同时,要站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角度上思考,确立科学的指导思想,并且,国家相关部门要推出适当可行的政策作为支持指导思想进行的基础,成立相关的监管部门,确保各个工作落实到各个部门。其次,应加强对一些部门的教育,尤其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保护工作的单位以及部门,需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学校、高科技产业等,特别是在学校内,适当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课程,以此来培养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再次,应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作为中华儿女有义务背负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以及长期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将历代祖先的劳动结晶以及劳动成果继续传承下去。

非遗保护现状范文6

关键词: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

一、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互动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积极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身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根据各地非遗现状,将其规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政策和资金上加以倾斜,虽然不失为一种好的保护方式,但目前存在的非遗保护资金欠缺、非遗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而通过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对非遗加以重视和保护,这无疑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2)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由于近似于掠夺式的不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环境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有这些不合理的开发,不仅误导和扭曲了游客的文化认识,而且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以及正常的文化传承,对于千百年来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有些商家盲目地追求最大利润,一味地去迎合游客的需求,不惜以破坏这些优秀的非遗资源为代价,这些行为都进一步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非遗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缺乏整体规划和合理配置。要想推动整个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形势来进行整体规划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州委州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旅游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但是目前仍然没有专门的非遗旅游开发规划,个别非遗项目的开发并未考虑其独特性、地域性,盲目跟风,造成了资金的巨大浪费。(2)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传承问题。人是推动整个非遗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现阶段,许多非遗传承人面临着年纪偏大,传承技艺后继无人的窘境。非遗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受传承人所限趋于消失,而且年轻一代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现代文化逐渐占据了文化主流,民族文化魅力削减。(3)非遗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且开发方式简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涵盖面较广泛。博物馆展示以及节日节庆展示是当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的主要开发形式。因为这些单一的开发利用形式,没有较好地体现出当地非遗资源深厚的文化内涵,这对游客来说是不足以满足其心理需求的,同时这对当地整个非遗保护来说也是没有借鉴意义的。

三、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化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建议

(1)当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要推动经济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对于当地政府来说,就必须加大对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抢救以及合理利用是非常有用的。所以,在旅游活动的场所及旅游过程中,要着重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及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浅出的介绍,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对非遗资源的保护意识。当地政府只要认真贯彻这一工作方法,必将达到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双赢。(2)对开发模式加以创新,深度开发非遗资源。第一,当地政府要向那些知名度不高,但是文化价值较高的非遗资源政策倾斜。第二,要大力加强与旅游企业的合作。在政府主导下,加强非遗景区与不同地域的旅游企业的合作,可以多开辟不同主题的非遗旅游专线。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非遗宣传和开发。(3)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培养机制。第一,要保护好目前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力度,对非遗传承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加大改进力度,同时也要尊重以往的传承方式。第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每个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春晖.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魅力中国,2011(4):36-38.

[2]刘建平.刘向阳区域红色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开发探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