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1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107-02
科技的发展也导致了新型经济犯罪的发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刑事法未能有效的发挥其保障法的功能,未能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
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含义与构成特征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某项知识产权的载体仅仅存在于网络上,则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从广义上讲,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既是工具犯又是对象犯,但更主要的是工具犯,在形式上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因其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具有区别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特征[1]:
1.客体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除此以外,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还侵犯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网络的发展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网络活动,进而保护数据,便于人们进行正常的信息交流,以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对网络活动的管理制度,违反这些规定必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网络上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他人依法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科学技术及其他知识成果。
2.客观方面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侵犯其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除了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知识产权权利,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使用其权利的,如果行为的危害性具有严重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或情节犯。与非网络环境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相比,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因其侵权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致使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网络环境下“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参照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具有适用法律解释权的国家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解释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审判中的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3.主体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其中单位包括网络服务商,这是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又一不同之处。
4.主观方面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多数是由故意构成,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由过失构成。对故意犯罪而言,尽管不能排除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贪利型目的,但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的是,许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都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成为该种犯罪的必要要件。
二、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缺陷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和保护。中国现行的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手段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体现在目前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立法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我们应重视和完善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以适应当前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采取的是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维护法律的长期稳定性是必然的选择。但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就是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相对僵化的立法模式对新情况的反映能力不足,容易造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变迁。
技术进步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作品创作、传播提供了更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复制和传播带来了便利。因而,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在给科技发展提供主要动力和坚强保护的同时,也必然不断地面临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自由化更是使得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域名的刑事法律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刑事证据的取得等等。所以,应审时度势地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德国、法国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能够兼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从而合理地组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反应,无疑更能适应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2]。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附随型立法模式及其完善。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现行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款中的某些规定逐渐显现出不合时宜和无能为力,刑法典的更新速度落后于技术进步的速度,不利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
为此应当在考虑刑法典稳定性的同时,使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规定适应社会变迁的步伐,重视采用特别刑法的形式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这样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又兼顾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适应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
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模式应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除在刑法典中以空白罪状、简单罪状的方式集中规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以外,还可以通过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网络知识产权法规中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有关的附属刑法规范的修订,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提高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创新性和及时性[3]。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附随型立法模式虽然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本身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附随型的刑法规范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具体适用[4]。
因此,采用附随型立法模式必须注意刑法典与各附随立法的衔接,由刑法典统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状及法定刑作出规定,而由附属刑法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对于需要作为犯罪处理的,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结合模式的长处是,既顾及了刑法典集中统一规定的优点,又考虑到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法定犯的特点,避免了单一立法模式的不足。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中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中,通常没有如国外法律中有罪状及法定刑的规定,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规范,但仍然应看做一种立法形式。因为刑法所有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实际上均必须以违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这是由法定犯原理所决定的。就此而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法定犯不可能仅有刑法规定,而没有行政法的相应规定,否则也就不成其为法定犯了。
2.专门性立法模式的可能性。在不突破现有刑法语言含义的范围之内,部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是可以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被惩治的。但是,时代在不断的发展,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尤其是网络犯罪形态还在不断的涌现,刑法注定面临着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否则便无法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无助于刑法正义理念的实现。
针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律予以规定, 目前的立法形式由于没有考虑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并不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触及到了网络知识产权,但也只有一款提到了网络知识产权,这对于遏制日益猖獗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无疑是力不从心的。
虽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立法模式有利于充分揭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性特征,便于综合比较分析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刑设置的系统化,增强刑法的威慑力,但是对网络知识产权个性的忽视可能会导致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放纵,实践中网络知识产权的新领域如域名、网络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等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刑罚框架内并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5]。
为此,有必要考虑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形式的改革,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J].辽宁警专学报,2005,(6):50.
[2]田宏杰.论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2003,(2):147.
[3]管瑞哲.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7,(4):31.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2
摘 要 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借助道德规制和行业自律予以辅助。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法律监管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
参考文献:
[1]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1.
[2]王政韬.社会网络力量运用的错位.法制与社会.2009.5.
[3]卢春伶,谭有模.网络"人肉搜索"集群现象浅析.中国集体经济.2008.3.
[4]穆建刚,刘立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之成因分析.理论参考.2009.8.
[5]华.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河北法学.2008.6.
[6]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3
校园暴力之所以层出不穷,我觉得有三个因素。第一个就要把板子打到成人身上。成人世界的浮躁、功利,给了青少年极坏的榜样。今年5月3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附近发生一起打人事件,司机卢女士被后方小车司机逼停后拖出车外,暴打至骨折甚至脑震荡……尽管男司机后来受到了刑事处罚,但舆论对女司机被打的“叫好声”竟然占据主导。近年来,带有报复社会性质的事件不时发生,恶化社会预期,这些事件给青少年的示范效应是明显的。
网络世界和影视产品的长期误导是第二个重要原因。各种暴力新闻事件在网络上图文并茂:电影电视中的镜头,比如扇耳光、拳打脚踢,让人看来非常轻松搞笑,其中的角色甚至被安排为偶像,能打就是“帅”,是“酷”。日本动画片《哆啦A梦》主角大雄经常受到胖虎的欺负,然后找哆啦A梦帮忙;《流星花园》《我的野蛮女友》中存在不少暴力镜头;国产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熊出没》更是“无暴力,不成剧”。
家长管理的缺位是孩子产生校园暴力的第三个重要因素。在外忙工作,在家忙消遣,一些家长喜欢采用强制教育手段,造成孩子的叛逆心理;一些家长热衷“奖励教育”,喜欢拿钱替代陪伴,拿物品冲抵关爱。久而久之,孩子的心理世界也变得功利而物质,甚至阴郁。
校园暴力的上升,不仅让更多的中小学生对同学丧失信任、对社会产生恐惧,而且放大了社会丑陋,从教育的源头释放出负能量。更令人担忧的是,校园暴力滋长将是社会危害的地雷,没有及时得到纠正的暴力思维和习惯也会膨胀,最终结出仇视社会的恶果。
预防校园暴力,从哪些方面入手?首先,要推行真正的素质教育。虽然“全面发展”是教育部门和学校喜欢喊的口号,但是目前考试依然是检验教育成败的标准,并且是唯一标准。为了语文、数学、英语,学生的体育课被挤占了;为了安全,学生的春游、秋游被取消了……把孩子锻造成学习机器、压抑孩子天性不应该成为我们的教育目的,否则,长期紧压的弹簧会报复性反弹。其次,要检讨、过滤我们的信息传播系统。文艺工作者、新闻媒体有着提示、警醒青少年的责任,对于充斥“暴力美学”的作品,应该减少或者禁止出现在大众传播平台,因为孩子缺少鉴别能力,他们的模仿能力是惊人的。最后,学校和家庭应该加强正确疏导。父母的言传身教及家庭和睦对孩子的成长非常重要,疏于管护、偏激教育会贻误孩子终身。学校除教育文化知识,也须兼顾教孩子适应社会,引导一些意志力和辨别力不强的同学回到健康轨道上,学会辨别是非,保护自己。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5
关键词:校园贷;高校;当代大学生
“校园贷”成为2016年最受关注的校园舆论话题之一。“校园贷”通常分为三种: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分期购、花儿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二是p2p贷款平台,如拍拍贷、你我贷等;三是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支付宝等知名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因为“校园贷”的“暴力催收”涉及面较广,除了对借款人本人实施暴力催收,甚至对借款人宿舍成员、同学、老师等人员施压,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校园贷”引起国家高度重视,高校应全力配合,作出正确的应对机制,将非法“校园贷”抑制在萌芽状态。
一、当今高校“校园贷”的现况
“校园贷”在极短的时间在高校中快速蔓延,经笔者调查(参与调查学生1000人,共收调查问卷987份),调查问卷分别针对学生对“校园贷”的知晓情况、使用情况、是否愿意使用、通过何种平台进行使用、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和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问题进行提问。
问卷数据显示,在被调查学生中,学生或多或少对线上贷款平台具有一定的知晓度,但对于其合法性和还款利息等并不了解,甚至有不少学生表示愿意使用贷款平台进行交易,更有五成以上的学生表示曾经通过“京东白条”、“支付宝花呗”、“支付宝借呗”等平台进行借贷,其中女同学占到其中的百分之九十,他们大多用来消费(包括化妆品、衣服、零食等),大部分学生表示具有偿还能力,也有部分学生会因为自制力较弱、贷款数额较大,导致无力偿还。
二、当代大学生“校园贷”使用的现实问题
1、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消费能力,但是消费能力较弱。大部分在校大学生的经济收入都来源于家庭的支持,作为借款人,他们并不具备独立的的还款能力,并且他们的自控能力较弱,契约意识不强。以上特点很有可能诱发贷款平台的“暴力催收”,继而对学生的学习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2、“校园贷”贷款平台对贷款者身份确认的缺失,容易造成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贷款的现象。
3、“校园贷”具有低门槛,高利率的特点,大学生沉溺“校园贷”,不但给家庭经济带来巨大负担,也让自身心理承受着巨大的折磨。严重者可能会患上心理疾病,甚至选择结束生命等极端方式来面对巨额的贷款。
4、近年来,各个平台纷纷推出快速无抵押借款,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目前贷款平台和管理措施还不健全,学生分辨力和自制力相对较弱,很容易陷入非法网贷的陷阱。
三、高校针对“校园贷”的应对措施
来势汹汹的“校园贷”,高校出台应对措施势在必行。
普及“校园贷”的相关知识。大部分学生对“校园贷”是一种无知的表现,并不清楚其根本属性和危害。涉及“校园贷”的学生甚至表现出侥幸或“天上掉馅饼”的态度,等到“暴力催收”时才认清“校园贷”的真面目已经为时已晚。所以,让学生充分了解“校园贷”的性质、种类和还贷情况,是让学生远离“校园贷”最直接的途径。
建立学生良好的消费观,掌握学生的消费情况。高校应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关注学生的消费心理,及时纠正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观念,避免出现从众消费心理,不攀比、不炫耀,尽量做到理性消费,结合实际量入为出。走入学生当中,对学生的消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提炼重点关注学生,并持续关注。
建立学生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高校在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时应将“校园贷”列入重点,应教会学生如何避免高利率的贷款给自身造成伤害以及如何保证自身重要的信息安全。
重点关注产生网络贷款的学生,做好提前预防等工作。针对已经涉及“校园贷”的学生,要做好正确的疏导工作,引导学生正确还款,并及时与家长沟通告知,对于没有还款能力的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密切关注,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四、总结
整治“校园贷”,高校治理仅为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更好的规范“校园贷”需要国家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行业自律,使其做到合法经营,促进网络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为大学生在校园学习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顾海亮.杜绝“校园贷”陷阱,构建高效和谐校园[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9):264.
[2]黄志敏.“校园贷”累P2P平台面临的风险隐患及监管对策[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17.
[3]张吉利.论我国“校园消费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商,2016(4):203.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214-02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是“科教兴国”战略的受益者;又是 “科教兴国” 战略的实践者和完成者,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从而成为祖国振兴的中坚力量。正因为如此,他们承载了更多的关注与期待。然而,近几年来大学生的违法犯罪事件让人记忆犹新:长沙医学院女大学生李爱娟62刀砍向同室好友致其6级残疾、陕西某高校女大学生因无钱购买手机而绑架四岁男孩勒索赎金、苏州科技大学学生何饶炜多次盗窃学校电脑主板和网卡、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博士生黄小庭多次参与制毒……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撞击着人们的神经、震颤着人们的心理、引发着人们的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如此地快速上升?又是什么让他们这些“天之骄子”变得如此残忍?
一、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侵财犯罪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深刻地影响大学生的思想行为,加之贫富差距加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大学生就业压力大、就业后收入少;低收入以及高房价等问题,都对大学生思想、心理、行为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影响。特别是社会上盛行的“有钱就有一切”、“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使得社会涉世不深、判断力较弱的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出现偏差,追求享受奢侈生活,进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金钱。据《中国教育报》 2004年11月12日消息, 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其中盗窃犯罪约占总数的50%。来自陕西渭南、宝鸡两市高校大学生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理的案件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所犯罪刑中盗窃类犯罪所占的比重约在45% - 55% 之间, 且逐年上升。
(二)暴力犯罪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
暴力犯罪以往在大学生犯罪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但近些年来呈迅速增长趋势。如今在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中暴力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据调查该类案件约占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30%左右。大学生暴力犯罪屡见不鲜,后果非伤即残,甚至出现一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恶性案件。
(三)涉性犯罪问题比较突出
大学生涉性犯罪是当代大学生犯罪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虽被高度重视,但犯罪率仍呈上升趋势。而且涉性犯罪手段日趋恶劣,大学生涉性犯罪多使用暴力、胁迫等极端的手段, 同时还采取诱骗、药物麻醉等方式妇女, 奸劝女, 强迫妇女, 性骚扰, 侮辱调戏妇女,甚至杀害被害人。
(四)智能化犯罪逐渐增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高科技智能化犯罪是当前大学生犯罪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表现为大学生在犯罪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科技优势和智能优势,如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前先在网上查阅了许多资料, 确定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以及如何出逃,这个计划相当周密。
另外, 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大学生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且由单纯的制造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危害逐渐向其他犯罪对象及领域蔓延。网络犯罪已经涉及网络盗窃、网络虚假信息、网络、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领域。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影响
俗语说:近墨者黑,近朱者赤。可见社会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很重要,而家庭这个小环境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开始,或者说是人生的第一环境。从子女出生的那一刻起,他们就注定要对家庭产生强烈的依赖性,而家庭的自身状态、父母自身素质以及对子女的教育方式等家庭因素也自然而然地影响着子女的成长、成才。
1.残缺家庭。在单亲家庭和离异家庭中,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导致子女的监护、教育责任落在父母亲中的一方身上。各种因素导致父母亲一方精力有限难以教育引导子女,而且单亲和离异家庭中的父母一方陷入个人痛苦和不幸之中往往对忽略对子女的关爱、照顾,从而在子女的心灵中孕育了潜在的心理危机。在这样一个缺乏温暖气氛和父母亲情呵护的家庭里,子女们往往呈现性格扭曲、感情片面发展的状况,再加上外部的不良诱惑和自身认知能力、自制能力不强, 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2.教育方法不当。父母过度地溺爱子女,对子女有求必应,对子女的错误过度迁就和忍让,这些造就子女的自私、冷漠、感情的脆弱,一旦有外界刺激时, 就容易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而某些家庭对子女任意打骂忽略子女的人格尊严和心理需求,这种教育方式大大地削弱了子女与家庭的感情,加深了子女与父母的隔阂。从而使这些家庭的子女具有更多的攻击性和叛逆性,也极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由此可见,一个充满温馨、民主氛围且和睦的家庭环境会对子女产生积极的影响,使其更加对家庭产生依恋之情;而问题家庭则会对子女产生消极的影响,使他们在进行某种行为很少考虑家庭成员的感受,凭自己的感情用事,极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