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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节约用地建议范文1
我市陆域面积小,土地资源有限,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日益突出,土地问题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管理
(一)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基础上,科学性、前瞻性地安排各类功能用地。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用地计划,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住宅、工业、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供应土地,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
二、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加快城市内二、三产业间置换步伐,统筹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
(四)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和地下发展。经依法批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临城新区(不含长峙岛)、东港开发区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各类办公用房等项目,宜以小高层、高层为主。
(五)整合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守土地使用标准,严禁超标准占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交通、能源、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门独户式办公用房,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联建、合建。
(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08年7月1日起,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三、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适度提高工业项目供地门槛。工业项目容积率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特殊要求外,在《浙江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修订)》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对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生产场地、堆场,占地面积可作为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一般堆场面积不得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对安全、消防、行业(除船舶、机械、重化工等)及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新建工业项目应布置在市、县(区)政府已明确的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块内,其它区域占用耕地的原则上不予供地。对于占用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投资建设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八)鼓励企业运用技改等手段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用地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积,经依法批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实施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和余缺调剂,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将存量变为增量。
(九)鼓励在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块内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出租和转让。对新建标准厂房容积率在1.3及以上,且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的奖励。
四、积极推动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鼓励和引导农民联建合建公寓式住宅。城郊结合部区域农民建造住宅,推行以联建、合建等形式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拆迁安置用房原则上以多层、高层公寓为主,安置的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一般不再安排单家独户式宅基地。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结合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撤村并点和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活动,推进“小岛迁大岛建”进程,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十一)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对宅基地整理、废弃工矿用地整理或村庄整治等复垦项目获取的复垦指标,其成本回收款标准提高至3万元/亩。通过标准农田建设获取的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2万元/亩标准收购。
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和滩涂资源
(十二)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原则,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对未利用地等开发成为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2万元/亩收购。
(十三)加大滩涂围垦造地力度。从2008年起,对市以上审批的围垦项目,按实际围成面积的1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不包括省滩涂围垦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4万元/亩标准予以收购。
六、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十四)建立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制度,严把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关。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出让时规定的设计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条件。确有必要改变的,须经原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建立以投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城建、国土、环保、财政、港务、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参加的工业用地复核验收组。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房产登记手续。
(十五)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建设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工业生产型企业允许整体依法转让土地和厂房。
(十六)加大闲置土地处罚力度。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闲置房地产用地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集约节约用地建议范文2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任务。经过四年的努力,要实现三大根本转变:一是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根本转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土地管理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根本转变,使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部门协调,建立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三是在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建设用地全程的综合监控转变,充分发挥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作用,把节约集约用地融合到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各项宏观经济活动中。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20年)》相关控制指标的要求,至2012年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控制在153平方米。
(二)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解决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科学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及本年度需求情况,科学制订并认真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下山搬迁等民生用地。不断完善房地产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管理办法,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
三、加大闲置用地清理力度,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加快转而未供土地的供应速度。切实有效利用和消化已农转用未供土地,采取调整项目、盘活指标、加快拆迁等多种方法,有效提高供地率。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后需改变规划用途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调整项目后办理供地手续;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前期工作未到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负责完成前期工作,及时供地;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不能实施供地的,按程序上报盘活用地指标。前三年度的已农转用土地供应率不得低于90%、80%和50%。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依法应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土地使用税;对闲置土地满二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责令项目土地使用者出具承诺书,督促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开工建设或寻找新的投资者,引进新的项目,进行调整使用。
(三)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供应中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现有未利用建设用地,对因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要严格控制开发周期,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四、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对突破用地规模的,规划部门应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整修正。要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要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国土等部门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用途和面积等指标明确的经营性用地,要与地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纳入公开出让范围。按市场化途径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对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防项目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可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可以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单独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分割转让。工业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一)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综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结合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指标,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二)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项目和生态绿化建设。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三)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今后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其余应实行有偿使用。
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
(一)坚持项目决策咨询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目录。合理设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保要求、规划条件等内容,强化土地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把好入园项目的质量关、布局关、经营者素质关,加强项目的协调服务,把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土地公开出让、备案核准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咨询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新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细化项目入园标准,提高园区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容积率要求达到1.0以上。根据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项目供地量。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加强对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的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
(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大力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全国、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建立以土地贡献率为主导的工业用地评价机制。完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用地预审相结合制度,将工业项目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投入产出、科技含量、投资强度、节能减排、财政贡献和社会贡献等要求纳入决策咨询内容,作为工业项目出让和批后监管、复核验收的依据。逐步推行工业用地“亩产效益”评价体系,实行工业企业土地利用效率与财政、税收政策相挂钩的综合激励措施。
(五)大力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安全、消防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经批准在企业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减免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一)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和调整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加快“中心村”整治和建设步伐,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探索建立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
(二)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旧城改造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改造,应当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的低丘缓坡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下山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加大撤并零星自然村的力度,鼓励搬迁居民点的宅基地复垦。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绿地率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强化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全面推行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复核验收制度,对违反约定条款内容的,要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同时限制其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法转让、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发放贷款、工商登记、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协管员制度,积极探索农民建房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乡镇(街道)区域内违法用地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监察的机制。
九、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配合,形成节约集约用地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
集约节约用地建议范文3
Abstrac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health of the ci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o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demand and the limited supply of l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must walk the road of intensive conservation. Using inductive analysis,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carrying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to build a resource-saving society,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and identify the problem of including the main management is not the actual performance, lack of planning system, the lack of systemic issues.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at we need carry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from the clear targeting, preparation work, 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case studies, 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establish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
关键词: 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Key words: city;land for construction;intensive use;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007-02
0 引言
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1-5]。但现行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研究多侧重于从评价方面进行[6-8],而对于规划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
目前,国内仅上海市和湖南长沙开展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相关探索,但未从系统、全面的角度进行研究。
基于此,本文拟通过论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在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的对策建议,以全面推动城市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1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
1.1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国发〔2008〕3号文件指出“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201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提出了“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八项制度。通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够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来实现较大社会经济效益,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完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需要
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是一个宏观复杂系统,实现对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城市建设用地利用开发的过程,现行管理制度下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有效管理包括对建设用地组织、利用、控制和监督等几方面内容。
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管控,侧重于上限控制与外延限定,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注重下限控制与内涵挖潜,对建设用地业态和时序进行科学调控,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精细化管理。
1.3 提升城市建设用地总体价值的需要
城市土地是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的综合体,有价值的土地资本与无价值的土地物质相结合,使得城市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得到提高,土地资本的含量越多,城市土地的价值也就越大。
城市产业的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开发价值,确保每寸土地的最佳利用。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通过优化功能布局、拓展立体空间、控制发展密度、优化物业形态等措施,有效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价值。
2 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集约利用管理未实际履行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作为国土部门的基本职能职责,应由国土部门严格管理。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建设投资多元化,各个集团的利益纷争,以及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下,导致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管理呈现多头管理,现行集约利用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多头管理造成城市建设在集约利用上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对集约利用管理的组织、控制、监督缺乏合力,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
2.2 集约利用规划体系缺失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侧重于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更多的是偏重于物质建设规划,注重确定的规划期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对于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仍沿用功能分区的原则,而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结构、布局、规模、时序缺乏综合考虑,造成城市建设用地闲置浪费、低效利用,难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3 集约利用缺乏系统性
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评价,大多通过构建集约利用评价模型,测算不同区域集约利用度来评价集约利用程度,再提出集约利用的建议,而缺乏集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于一体的集成技术,难以实现全程化的集约利用;同时,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平面开发,缺乏地下空间规划,未对立体空间进行相关集约利用规划,难以实现立体化的集约利用。
3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建议
3.1 明确规划目标定位
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是一项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法定规划为上位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核心是以“已开发”土地为对象,以上位规划对土地利用强度、投入强度、经济效益的规划值为标杆,以土地利用状况的现状值与规划值之差评价集约利用度,提出土地利用强度及效益的下限性目标,是对存量建设用地实行改造升级的基础。
3.2 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建议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上升为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一是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全国选取一个城市的主城区进行规划编制试点;二是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规划,逐步在省(市)层面进行推广;三是待时机成熟由各省(市)组织编制省(市)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并最终推动全国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编制。
3.3 完善规划组织管理
由政府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规划编制队伍,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启动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项研究工作。
规划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启动专项资金进行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并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集约利用资金,采取银行贷款、引进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保障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
3.4 加强规划专题研究
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研究》、《城市存量土地挖潜与集约利用规划研究》、《地价与城市建设用地集约作用机制研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研究》等重大课题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广泛采用实地调研、座谈访问、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5 健全规划监管机制
建立集约利用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3S技术和互联网等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依法监督和查处城市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规划实施跟踪管理。
3.6 建立规划考核体系
建立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考核机制,对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作为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发区升级扩区等的依据;同时,建立土地供应与集约利用规划考核结合的评估机制,将增量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状况挂钩,建立长效的评估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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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节约用地建议范文4
丰县位于江苏省最西北部苏鲁豫皖四省七县接壤处,辖12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省级开发区,县域总面积1450.2平方公里,总人口118万。2015年全县GDP370亿元。
丰县现有工业企业共计767家,占地1220.11公顷,营业总收入900362万元,用工人数41726人。地均收入为每公顷1048.44万元。近年来,丰县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四层及四层以上高标准厂房、提高单独供地门槛和亩均投资强度、严格批后监管等方式,特别是县高新园区3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和电动车产业园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的建设,有力的提升了全县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水平。以正在建设的高新园区3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项目为例,该项目占地近300亩,设计容积率为1.1,按照普通单层厂房项目容积率0.7测算,建设30万平方米单层厂房比多层标准厂房需要多占土地120亩。节省下来的120亩土地如用于房地产项目,就能增加约1亿元的财政收入。因此,做好工业项目集约利用工作,不但能节约珍贵的耕地资源和紧张的用地指标,也能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尚不健全,政策措施配套不够完善。部分工业项目,仍存在厂房建设标准低、建筑密度低、项目实际投资低、非生产性用地比例过大和项目建设周期长等低效利用土地现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立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保障发展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认真执行土地预审制度
充分发挥土地预审的作用,要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加强对工业项目的用地门槛管理,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原则不得低于200万元,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不得低于1,建筑密度不低于45%,对电子、医药、服装等轻型产业,必须建设三层以上多层厂房。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按照项目土地预审核定的面积进行审批,开发区和各镇政府不得超过《土地预审意见》核定的用地面积与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对所有没有通过土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和规划手续。
严格执行出让合同履约监管
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在招商项目协议中要明确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税收产出、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列入挂牌公告,写入出让合同。在挂牌出让公示文件上,要载明项目未经国土部门竣工验收,不得进行初次转让。造成土地闲置的,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力度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首先考虑通过盘活存量来解决。在项目用地选址时,规划和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未利用地,使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整合利用。新上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也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实行临时土地使用证制度
对挂牌出让的工业项目,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时,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建设周期,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1-2年的有效期限,项目建设期满后,经验收建筑密度、容积率和投资强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均达到《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方可换发长期土地使用证。临时土地使用证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严格限制单层厂房建设
工业项目建设,按照“限制一层厂房、推行多层标准厂房、鼓励高标准厂房”的原则。建议今后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其租用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除特殊生产工艺需要外,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层厂房项目。
鼓励标准厂房和高标准厂房建设
建议今后招商时,工业项目不再享受地价优惠,企业想降低用地成本,要靠实实在在的固定资产投资换取奖励补贴。对多层标准厂房和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政府应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第二层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符合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协作配套项目等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各部门应优先安排项目申报和扶持资金;多层标准厂房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实际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非生产性用地比例符合《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由项目所在园区按照第二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第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给予奖励。
集约节约用地建议范文5
一、强化规划控制,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抓好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切实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增强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
以规划为龙头,切实推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类相关规划、建设的龙头地位。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调控功能。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凡与土地利用规划相抵触的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相应调整或修订,确保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和行政办公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大型商业设施和高档商品房用地。适度提高各类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推广节能省地建筑技术,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投入、高效益产出。规定新批土地容积率不低于1.0。
二、立足内涵挖潜,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解决土地供需矛盾,着重在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把节约土地放在首位。每年制定了清理土地目标任务,近两年又开展了全区工业用地专项检查,掌握了区域内存量土地的面积、类型、用途、权属与分布等状况,并对存量、闲置土地进行分类开发利用。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应严把项目预审关,不得批准新建禁止类项目,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建立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必须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设计方案不合理,占地规模过大,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和批准用地。同时防止长期征而不供,对已按批次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时供地。
四、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深入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实施项目用地竞争机制,从产业政策、投资密度、技术含量、投资进度以及厂区规划等方面设置综合限制条件,优胜劣汰,提高土地利用档次,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进一步健全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增强收储中心作为供应土地的源头作用,坚持“统一收购、统一报批、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五统一制度,从源头上把关,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能力。
五、以管理为抓手,努力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供给。从闲置土地入手寻增量,以土地调查为契机,认真细致地对辖区内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对企业旧厂房改造利用情况,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项目等进行全面清理。要从项目入手赚增量,着眼长远,放眼全局,从招商源头入手,变 “招商引资”为 “招商选资”,力求引进占地少、技术含量高、污染少、附加值高的产业和项目,以科技含量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从财税政策入手挤增量,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用经济杠杆引导新建项目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投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使有限的土地在更短的时间内产生应有的效益。鼓励已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企业用地的集聚度。积极探索批前审查、批中会审、批后跟踪、建后验收的全程监管机制及批后土地跟踪评价制度,对圈地不开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达标及工程迟迟不竣工等,明确退出和处罚机制。
集约节约用地建议范文6
关键词:土地利用;工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长沙市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182-03
引言
土地利用问题,总的来说是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土地利用增长需求与限制土地利用有效供给的经济、社会、生态诸要素间存在的矛盾关系[1]。开发园区土地集约利用作为土地利用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2]。201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指出要完善开发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对节约集约用地园区实行用地政策鼓励。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需求十分旺盛,且由于中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存量土地低效、粗放利用现象严重,土地供需矛盾十分激烈。因此集约利用土地是经济可持续发展重要途径[3]。本文结合长沙市开发园区土地集约节约研究实例,对长沙市四个国家级开发园区的土地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和对比分析,为长沙市开发园区的土地利用管理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一、长沙市开发园区土地利用现状
长沙地处湖南东北部,是湖南省的省会,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湖南省的14市(州)中,土地集约程度也最高[4]。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长沙市逐渐形成综合技术创新型的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为主导,电子信息、新材料、食品饮料、轻印包装等为补充的产业发展格局的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机电、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的“3+1”产业的湖南宁乡经济开发区;主攻发展医药物流的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四个国家级工业开发园区规划占地总面积为37 349.53公顷,已建成区总面积(包括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用地面积)为13 901.91公顷。工业总产值为434.98亿元,入驻园区企业达1 134家,就业人口为244 536人,平均单位工业用地累计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 057.73万元/公顷,平均单位工业用地工业总产值达5 895.03万元/公顷,平均单位工业用地就业人口达35人/公顷(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四开发园区从容积率和投资强度指标看,其节约利用程度较高,用地指标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因此,今后长沙市开发园区工业用地应在总体上实行总量控制、加快内部挖潜和提升存量土地利用率,进一步评价园区内各工业行业用地的集约程度,确定其开展土地置换和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的潜力[5]。
二、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
(一)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思路是以节约和集约用地内涵界定为基础,以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土地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合法、合理、高效为出发点[6~8]。长沙市开发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考虑到开发园区土地利用现状和集约利用内涵,依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TD/T1029-2009年)的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由目标、子目标和指标三层次构成。其中,目标层有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子目标有土地利用程度、用地结构状况、土地利用强度、产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土地利用监管绩效及土地利用市场化程度构成。指标层则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单位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13个指标。指标的权重则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关于2012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工作中指标权重及理想值设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2]76号文件要求确定指标权重和理想值,若指标现实值高于全省统一理想值,则直接以现实值作为指标理想值(见表2)。
利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对评价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按公式1计算。式中:Sijk为目标i 子目标j指标 k的实现度分值,Xijk为目标i子目标 j指标 k的现状值,Tijk为目标i 子目标j 指标k的理想值。
按公式2计算子目标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Fij为目标i 子目标j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Sijk为目标i子目标 j 指标k的实现度分值,Wijk为目标i子目标 j 指标k相对应子目标j的权重值,n为指标个数。
按公式3计算目标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Fi为目标i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Wij为目标i 子目标j相对目标i的权重值,n子目标个数。
按式4计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综合指数。F为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Fi为目标i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Wi为目标i相对总目标的权重值,n为目标个数。
(二)园区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程度分析
从评价结果可以看出,长沙市四工业园区集约利用水平分值较高,园区综合平均分值为92.6,属于节约集约利用范畴。节约集约利用综合分值分别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90.79、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90.75、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4.28、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94.58。从四个园区集约利用综合分值来看,经济区位对综合分值影响比较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长沙市分值较高,而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土地投入和产出较低整体综合分值也较低。
通过园区指标现实值与省市要求的理想值进行对分析发现,园区土地利用呈现如下特点:(1)土地利用程度分值较高,且土地供应率均高于理想值,这说明了园区土地实现了“开发即利用”的目标;(2)各园区间工业用地率差异明显,其中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率为61.92%,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为35.04%,差异较大,这说明各园区间用地结构存在明显差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高工业用地率充分体现了以工业用地为主体的用地结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低工业用地率则是由于受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限定的工矿仓储用地比重偏小和园区“退二进三”战略导致改变土地用途所影响;(3)土地利用强度较低,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低于湖南省市标准值,综合容积率和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只为理想值的86%、76%;(4)用地效益、管理绩效和土地市场化程度高,单位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和单位用地产出值较高,用地效益良好。
三、园区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用地的措施与建议
(一)严格用地指标体系,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严格工业用地指标体系,制定工业行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标准。抓紧工业企业用地指标的制定、修改及完善,加紧城镇公共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严格按用地指标编制和审批园区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园区建设和用地的规模。当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国家标准、不符合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并按规定要求缩减用地规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对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比率及投资强度、平面布局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制止超过国家的用地指标、建设“花园式工厂”圈地[9]。
(二)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园区工业用地率
园区发展应按照 “两型社会”的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坚持走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道路。各园区应根据园区功能定位和区域优势、产业特色,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促进园区发展,有选择的引进高科技含量、高经济产出、大投资规模、低污染程度的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园区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园区土地整体产出效益,通过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土地利用结构升级。开发园区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严格用地结构,且园区用地应以工矿仓储用地为主导,并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配置商服、住宅及交通用地。
(三)加强节约集约机制建设,建立以促进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系
强化园区的节约和集约用地意识,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在集约利用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部门不引进不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对不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规划部门应不予符合许可,国土部门对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则不予用地审批,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目标一致的管理机制,将土地集约利用落到实处。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对违规管理人员则给予惩罚,强化计划、规划、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刚性,发挥规划机制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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