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基本常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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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基本常识

茶叶基本常识范文1

导教师教学思想的依据,本文就以《茶艺》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变革与发展,对教学产生的影响,谈一些个人体会。同时,介绍我个人在《茶艺》课程教学中的变革尝试。

关键词:《茶艺》课程 整合教材 职业技术能力 信息化教学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在2001年开始将茶艺作为一门选修课程进行开设,时至今日,茶艺课已经成为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教育的一门关键课程,并逐步形成了课上教学与课下教学齐头并进,最后通过茶艺师职业等级鉴定考核进行实践技能提高的教学模式。作为《茶艺》课程教学的教师,就此谈一些个人在教学过程中对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改革关联性的体会。

一、整合教材,推出适合高职高专院校培养模式的专业教材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教材是引导教师教学思想和学生学习的依据,因此,必须紧密结合课程设置目的建设。《茶艺》课是各类旅游院校近些年才开设的一门新课,没有专业的教材。市场上有关茶艺的书籍很多,但都缺乏系统性,不适合高职高专院校使用,因此要想设置该门课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教材问题。我校于2002年开始自编教材《茶艺基础知识》,通过5年的使用、总结,于2007年正式出版,并更名为《茶艺服务与管理》。该书密切结合当前茶艺行业的发展需求和高等职业院校茶艺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参考了大量同类教材。编写体例、编写形式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每章前都设有课前导读、关键词,每小节中都设有小思考、案例分析、补充阅读资料以及相关知识链接,每章后附有本章复习题和实践操作内容,方便教学效果的检查和评估。内容安排上图文并茂,并附有电子课件光盘,以期在实际教学中收到较好的效果。就目前该教材的使用情况来看,基本上解决了这门课程“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满足了《茶艺》课程教学的需要,并且兼顾了学生进行“国家中级茶艺师”技能等级鉴定的需要,为老师们的教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二、以职业技术能力培养为主线 ,兼顾一般能力培养

《茶艺》是一门综合学科,集琴、棋、书、画、诗各传统文化于一体,并通过泡茶这一技能手段来具体诠释这些文化。《茶艺》课程的能力结构要求是: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具有一定人际交往和社会协作能力、具有胜任茶艺服务和茶艺馆基层管理的能力、具有继续学习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吸收和应用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具有一定的创新和创业能力。因此,在教学主要是以茶艺服务应具备的职业技术关键能力为主,兼顾其他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通过多种教学手段,多重教学方法达到开阔学生们的知识结构,加强学生茶艺实践动手能力的教学目的。如:第三章“茶艺基本要素”,第四章“茶艺表演”的教学中,通过视(观看图片、影音文件)、听(音乐、讲解)、问(教师提问、学生思考问题)、练(实践操作训练)等方式,要求学生们不仅能够熟练掌握每种茶叶的具体冲泡手法,还能够独自进行茶艺表演的编创、演示以及茶艺活动的策划。此外利用茶艺专题讲座的形式,介绍一些与茶文化有关的诗词、书画,从而循序渐进地提高学生们的文化修养。

《茶艺》课程内容中每章都有明确的知识点和能力目标,以及形成能力目标所需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例如:该课程的第二章“茶叶知识”有三个知识要点:茶叶的分类、茶叶的鉴别、科学饮茶,这三个知识要点会通过一周的 “茶叶审评”实训联结起来,从而达到熟练掌握茶叶基本知识能力目标,并为第三章“茶艺基本要素”的知识与实际能力的掌握打下基础。

三、实训内容改革反映时代的客观要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茶艺实训内容要注重与茶艺企业工作实际相结合,反映时代的特征。如:学习第三章第五节“茶叶冲泡”时,除了要使学生们掌握六大基本茶叶的冲泡手法,更要结合当前茶艺馆内流行的泡茶、饮茶趋势,使学生的泡出的茶符合现代人的口味需要。在学习第四章“茶艺表演”之前应补充介绍茶席设计知识、礼仪基本常识、演讲与口才知识,以及国内外茶艺表演的潮流趋势,使学生们设计的茶艺表演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

四、体现信息化教学要求

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可以增加茶艺课程的互动性,使教学效果更加明显。因此,在进行理论教学过程中,利用大量的图片、影音文件等可以使学生对枯燥的知识要点理解得更加透彻。应用到实训教学中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在教学中,除了根据教学内容制作完善的教学课件以外,还制作了可在网上运行的教学辅导课件及相关专业资料,将重要的茶艺课程教学资源上网,作为学生学习的工具和参考,开辟网络辅导站,较好地促进教与学的沟通、互动,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广阔空间。

参考文献:

[1]《茶艺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9。

[2]贺永玲:《深化高校教学改革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2007.1。

[3]方倩琳:《高校教学改革与创新人才培养》,《中国教育报》,2007.3。

茶叶基本常识范文2

设计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人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设计作品的世界中。优秀的设计作品美化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设计具有时代性,要上好设计课,教师必须在课前进行大量的资料搜集,将搜集好的资料根据教材进行组织,课堂上让学生通过对设计作品资料进行深入欣赏与分析,了解设计创作的基本过程与方法。只有不断欣赏设计作品,学生才能开阔眼界,才会逐步形成对设计美与丑的辨别能力,才会提高欣赏能力。如,《设计》教材中的《室内设计》一课,要求学生对室内设计有关的创作意图、设计基础和设计类别等基本常识有一定的了解。教师上课时对设计思维的引入,可以从学生所熟悉的室内环境和室内布置的范例展开,学生通过观赏各类室内设计范例,了解室内的空间分割、空间的功能、室内家具的布局、室内的设计风格与年龄的关系等。学生在观赏中可以感受设计带给人们的生活之美,掌握室内设计的基本布局规则、要领和程序。教师还可以让学生对自己的书房进行空间设计,加深他们对设计的理解,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实践证明,学生对基础设计知识了解得越多,设计创作、鉴赏能力也就越强,审美素养就能得到大幅提高。

二、掌握设计基础知识,进行初步的设计创作

创造能力是在丰富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掌握设计基础知识需要系统的专业学习。高中美术《设计》教材对设计的基础知识进行了分类,学生只有由浅入深地学习,才能融会贯通地从欣赏过渡到设计。课堂上学生希望能运用绘画手段表现自己对设计的理解,教师可因势利导,根据学生对设计基础知识掌握状况,对设计的基础知识以绘画的形式进行由浅入深的分解教学,要求学生首先对设计作品进行细致观察、分析,学会运用设计专业的基础知识表达设计内容,最后完成初步的设计创作。如,在“视觉传达”章节中,教师首先应让学生理解视觉传达的概念及其包含的设计类别,让学生通过了解大量的信息,理解、分辨视觉传达学科的分类。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从生活中体验视觉传达设计的魅力。笔者在课堂上采用设计小组接力方式,让学生运用所学的设计基础知识进行最简单的设计创作,让每位学生把前一位同学的设计联想图案再进行联想,并添绘出另一个设计图形。每位学生完成一个设计单位,如此击鼓传花似的设计联想,最后形成一幅完整的设计作品。这样以集体的力量带动了基础薄弱的学生,激发了学生的设计创作热情。当学生在课堂上将一个个设计单位进行无穷尽的发散思维时,其学习热情被调动了,创造能力被激发了。

三、培养学生设计意识,提高艺术修养

茶叶基本常识范文3

关键词:职业危害;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措施

Abstract: health is the worker's vital interests, but also related to family social mental outlook and improve the health level of the event. Therefore, we should adjust the work content,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health management, so as to better safeguard of profession of people's health.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of the main content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measures. The hope can give the personnel to provide some valuable reference.

Keywords: professional harm;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巨大,广大职业卫生工作者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我国的职业病危害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控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病危害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明显,职业病危害高度接触人群的数量和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肿瘤等多项职业病发病率都居世界首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

一、职业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苯、砷、锰、镉、铊、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无机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有机性粉尘如棉花、亚麻、烟草、茶叶等,以及混合性粉尘、放射性粉尘。

(2)物理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高频电磁场、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以及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等。

(2)劳动中的精神(心理)过度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生产定额过高、超负荷加班加点等。

(3)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长时间疲劳用眼引起的视力疲劳等;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低矮、狭窄,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的工序安排在一起等;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照明、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设备,或效果不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

在实际的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此时危害更大。

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政府相应部门审查、审核、备案。

2、通过职业卫生调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其影响的程度,分析其对生产环境的污染和对健康危害的程度,建立记录档案,为全面进行调查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监督提供资料,提出改善职业卫生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要求。

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掌握作业工人健康情况,做好职业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和登记制度,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职业病患者及时予以抢救、治疗和处理。需要时,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根据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对工业企业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的卫生监督。预防性的卫生监督包括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设施的工业企业的设计进行卫生检查,对新工艺进行卫生学评价,对新化学物质进行卫生毒理学鉴定等,判断是否可以施工、投产或使用,以及确定必须采取哪些预防措施。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监督包括对劳动条件的卫生调查、生产环境的监测和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5、宣传普及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常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动员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密切配合,做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

6、结合企业的特点、常见职业病危害和存在的劳动保护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总结,为制定有关的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预防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探讨

1、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与《职业病防治法》、规章、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意见。职业病防治涉及到政府、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多部门,因此,应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建立起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2、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

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茶叶基本常识范文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