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措施和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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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和办法

节能措施和办法范文1

1、定期对公司内用水、用电、用油、办公耗材、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总结。继续推进有效的节能措施,对不完善的地方要进行改进,对疏忽的地方要强化管理,为以后节能工作更好的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2、为了更好的落实各类节能降耗措施、满足能源管理方针,成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检查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指导监督,以全面完善、推进节能降耗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3、修订节能管理制度。为了使节能降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我公司的生产经营现状,进一步修订各类节能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梳理,使节能措施更符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确保节能措施执行到位。

4、制作节能降耗宣传标语、横幅,在公司内张贴、悬挂,为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在公司宣传栏,开辟节能降耗专题栏,做好舆论宣传的节能降耗导向工作。

5、抓好节能监察和监控。通过限制消耗定额,对水、电、油、车、办公耗材等方面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节约措施。加强可用资源重复的利用。

6、根据公司部要求,利用空余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学习、讨论,不断强化员工的节能意识。

7、加强班组学习,并鼓励广大职工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公司节能降耗工作献计献策活动,结合本公司特点,对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8、开展节能降耗讲座、培训,让在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员工或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相关的节能技术、节能优秀事迹讲座,并组织交流。

9、建立节能目标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班、组、个人,重点能耗岗位,签订责任书,严格进行考核。

10、积极挖掘身边节能降耗的典型员工、典型事例。对平时在节能降耗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项目、以及节能降耗工作较突出的事迹,进行发掘,在公司内进行宣传。

11、制定鼓励政策,严格奖惩。制定节能降耗、建设奖惩办法和措施,评选节约型部门、节约型个人等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12、搞好节能降耗宣传和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家关于节能的法律政策,宣传节约能源的好经验、好做法,普及节能知识,推广节能技术,带动全公司职工加入到创建节约型企业的活动中来,努力营造浓厚的节约能源的社会氛围。

总之,我们将密切配合市建委等上级领导,进一步抓好节能,全面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努力提高我公司经济效益。

节能措施和办法范文2

为了更好的把我厂2008年工作,做到“节能减排、科学发展”,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如下希领导审定:

1、整理我厂近几年节能降耗工作材料,并进行数据分析,对节能技术改造、定额管理等工作进行总结。继续推进有效的节能措施,对不完善的地方要进行改进,为以后节能工作更好的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2、为了更好的落实各类节能降耗措施、满足能源管理方针,成立节能降耗工作检查小组,落实、检查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指导监督,以全面完善、推进节能降耗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3、修订节能管理制度。为了使节能降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我厂的生产经营现状,进一步修订各类节能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梳理,使节能措施更符合我厂实际情况,确保节能措施执行到位。

4、制作节能降耗宣传标语、横幅,在厂内张贴、悬挂,为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在厂宣传栏,开辟节能降耗专题栏,做好舆论宣传的节能降耗导向工作。

5、积极挖掘身边节能降耗的典型员工、典型事例。对平时在节能降耗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项目、以及节能降耗工作较突出的事迹,进行发掘,在厂内进行宣传。

6、根据厂部要求,利用空余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学习、讨论,不断强化员工的节能意识。

7、组织节能工作人员,参观有关节能环保会。通过参观使大家了解新技术、新能源设施,拓宽员工节能降耗工作思路,加强科学环保观念。

8、加强班组学习,并鼓励广大职工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厂节能降耗工作献计献策活动,结合本厂特点,对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9、开展节能降耗讲座、培训,让在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员工或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相关的节能技术、节能优秀事迹讲座,并组织交流。

10建立节能目标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班、组、个人,重点能耗岗位,签订责任书,严格进行考核。

11、抓好节能监察和监控。通过限制消耗定额,推行清洁生产,加大节能、节材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实现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12、制定鼓励政策,严格奖惩。制定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激励、奖惩办法和措施,评选节约型社会、节约型单位等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节能措施和办法范文3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第八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在施工作业中,应当按照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绿色施工。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建筑节能材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建筑节能材料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建筑节能效能的建筑材料实施重点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

(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

(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

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技术标准及安装要求。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对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中的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部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确定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关建设标准或者要求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民用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三层以上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其采用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清洁能源。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宅节能标准、采用清洁能源的,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有改造价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改造工作。在实行抗震加固、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既有普通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能耗计量监控设施改造,并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时进行能耗分项计量监控设施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

未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改造,改造资金由政府、所有权人共同承担。既有居住建筑属于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性质的,改造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原售房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为分散业主的,由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属于政府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居住建筑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负责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和组织安装。

中央在京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居住建筑,由房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节能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制定改造工作方案。改造工作方案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制定,并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改造工作方案应当确定实施改造的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民用建筑节能运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民用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责任。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提出建筑物节能运行的方案。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采取节能技术和措施,采取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运行方案,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使用人应当提高节能意识,在日常使用中注意节电、节水、节能。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公共建筑的年度能耗限额,对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重点公共建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采用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显示建筑物出现能源利用状况明显异常或者超过公共建筑年度能耗限额20%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能耗计量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管理运行单位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热合同。

供热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实行供热计量信息及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方式收取费用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标准交纳采暖费。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负责并做好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管理、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工作,并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供热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水质,并在非供暖季,对供热系统实施充水保养。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市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畅通供热计量投诉、举报渠道,对用户反映的供热计量意见,及时受理和处理;发现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实行供热计量的,应当督促供热单位及时整改,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公共建筑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损坏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热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不实行供热计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民用建筑。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的《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建筑节能的重要性世界范围内石油、煤炭、天然气三种传统能源日趋枯竭,人类将不得不转向成本较高的生物能、水利、地热、风力、太阳能和核能,而我国的能源问题更加严重。我国能源发展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①人均能源拥有量、储备量低;

②能源结构依然以煤为主,约占75%。全国年耗煤量已超过13亿吨;

③能源资源分布不均,主要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能源短缺和农村商业能源供应不足,造成北煤南运、西气东送、西电东送;

节能措施和办法范文4

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不断完善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取得显著成效。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17.3%、完成“十一五”期间总目标的80.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8.22%,提前一年完成了减排目标。但是,必须看到,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大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投产,特别是新增一批高耗能企业,造成能源消耗的绝对量有所增加。今年一季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结束了前3年连续下降的趋势,降幅比上年同期减少7.5个百分点,为2007年以来降幅的最低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了16.2%,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近20个百分点,给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增添了较大压力。为深入贯彻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明确落实责任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到年底,我市主要节能目标是,万元GDP能耗由的1.5吨标准煤下降到1.19吨标准煤,降低21%;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5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按可比价计算,下降25.2%。同时,市委、市政府又提出,今年要超额完成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4.53%的年度目标,全市实现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5%。到“十一五”期末,国家将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将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分析形势,明确目标任务,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各重点耗能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一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二是有关区、县(市)要制订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督导工作,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实施。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促使全社会形成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共识,确保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三、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督促4户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行动”的企业在提前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节能能力。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单位用能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达标活动,组织其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挂钩。自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统一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月报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各用能单位特别是工业、城建、农业、交通、商贸、水务、城管、公共机构等重点行业用能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能源利用状况按要求报市统计局,不得漏报、瞒报或迟报。市统计局于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能耗状况并向社会公布。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规范节能服务机构工作,组织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试点并逐步推开,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核查分析、检验测试、诊断评价并提出节能改进措施,督促用能单位制定能源规划、提高用能水平、降耗增效。

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全面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65%、新建公共建筑全部执行50%的节能强制性标准,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4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专项行动。落实车船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广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公共机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推进农村大中型节能和新能源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农业机械淘汰标准,采取有效手段处理报废农业机械。推进大型农业机械更新换代,加强技术检验及恢复性修理。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抓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全面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确保按期投入稳定运行。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环保电镀园区建设。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宣传和贯彻力度,组织开展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落实《通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97%以上,检定合格率达到100%,能源计量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建立能源计量专家服务队,落实同重点用能单位约定的各项节能减排服务措施。在化工(石化)行业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对标竞赛活动。

六、继续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力度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推广节能灯,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

七、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尽快起草制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暂行办法、市节约能源办法、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市中水回用管理办法、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发展循环经济指导意见、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等。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尽快出台相应办法和措施,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八、落实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开发推广及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及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比率相应增加。今年的市级节能专项资金要于7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并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倾斜。充分发挥税收和金融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作用,落实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节能改造项目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项目和循环经济试点金融扶持政策。

节能措施和办法范文5

一、总体要求

按照目标明确、职责明确、奖惩明确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部门的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政策导向、舆论监督、责任追究的作用,确保节能降耗工作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考核对象

(一)A类考核对象:上塘中心城区、瓯北城市新区等2个功能区管委会,桥头镇、桥下镇、沙头镇等3个镇政府,东城街道、北城街道、南城街道、江北街道、东瓯街道、三江街道、黄田街道、乌牛街道等8个街道办事处;

(二)B类考核对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统计局、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县供电局等10个县级重点涉能部门。

三、考核内容

2012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职责,以及单位GDP能耗下降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目标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年终指标考核与平时检查监管的记录台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由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五、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采用100分制。设“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两个项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考核分在85分(含)—100分为优秀等次,75分(含)—85分为良好等次,60分(含)—75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考核标准见附件)。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镇政府(街道)、县级重点涉能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审定后,报县考绩办作为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和实绩,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为优秀等级,思路创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5万元考核奖励,考核结果将作为有关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条件。

(三)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县级重点涉能部门,取消综合类评优评先资格。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有关单位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

七、督查工作

全面落实节能降耗督查制度,节能降耗工作督导组开展专项督查活动,重点督查2个功能区管委会、3个镇政府、8个街道办事处、10个重点涉能部门的节能降耗工作落实情况。县府办、县节能办要及时通报督查结果,《网》要开辟节能降耗专栏,公布工作动态。

八、其他事项

(一)未列入本办法考核对象的其他镇和部门,要积极抓好本镇、本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重视节能降耗组织领导,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节能法规政策,加强节能降耗管理,落实有效措施。

节能措施和办法范文6

节能降耗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重在宣传。要使节能工作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必须强化每个人的节能意识,而扎实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不断推广节能经验,从点滴做起,才能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怎样才能做好节能宣传工作呢?一是要以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与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相结合;坚持开展节能教育活动与完善基层节能管理制度相结合;坚持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与推广节能管理先进经验相结合,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岗的节能意识。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知识,组织职工进行“如何进行节能管理”的大讨论,借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节能降耗重要性的认识。三是创办节能培训班,讲授能源发展史,传授节能知识和经验,推广节能工作中好的做法,探讨科技时代节能工作的新思路,研究利用科技进步节能降耗的可行性,提出对节能工作有促进作用的合理化建议。通过以上举措,可以广泛宣传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扩大节能工作的影响,把“节能降耗,管理增效,努力创建节能型企业”的活动持久开展下去。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节能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另外,节约能源需要从点滴做起,需要每一名干部职工都要有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米电缆的思想意识,只有从点滴小事和每一个工作细节上去精打细算,节约能源,才能形成全员、全方位节约能源的良好风气和良好氛围。[1]

2完善企业内部节能激励机制,细化用能管理

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细化用能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节能激励机制,提高节能工作水平和经济效益,这是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几年来,随着节能宣传力度的加大,各项能源管理政策的陆续出台,各单位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节能就是增效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尽管如此,但在节能管理上还存在较大的空间和潜力。面对能源匮乏,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现状,深挖内部潜力,弘扬“四创”精神这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永恒主题,实现节约成本,节能降耗越来越显得重要,这也是实现新的效益增长点的有效途径。要实现全面、系统、先进、合理的节能目标,目标的实施尤其重要。节能目标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宏观调控和局部细化、把握重点的总体思路,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降低能耗的关键。首先,要加强节能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完善节能降耗管理办法,靠机制,靠政策,实现节能降耗。其次,根据上级下达的能源计划指标进行分解,科学、合理的下发各月的能耗指标,把节能指标分解到人头,层层承包,责任落实,节奖超罚,年终兑现,形成节能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良好风气。再次,为了确保总体节能目标的实施完成,还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内部节奖超罚政策,使责权利一体,为公司创造效益能为节约者带来效益,由此激励企业每一个能源管理者和操作者的节能积极性,实现自我控制,并以此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第四,节能降耗不应只是少数管理人员的工作,而应是全员全方位的。只有提高全体职工的节能意识,依法节能,依法用能,才是节能工作的真正目的。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位分离合并,机构变动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节能工作也要跟上改革的步伐。只要紧紧围绕节能工作的总体安排与部署,结合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健全机制和管理制度,强化管理,就一定会不断的提高节能工作的水平。

3加大监察力度,严厉惩处偷水窃电行为

多年来,偷水窃电行为屡禁不止,少数人存有侥幸心理,钻管理的空子,挖集体的墙角,造成能源流失。针对这种状况,制定出“水电使用监察管理奖惩办法”,将有利于堵塞漏洞,节能降耗。一是对电表进行铅封和贴封条,用户有问题应通知有关单位解决,不得私自开启,发现有私自启封的,罚款200元。二是加大对偷水窃电的查处力度,发现初次偷水窃电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再犯加倍处罚。三是对举报人试行奖励制度,对确有实据的举报,给予举报人60%的罚款奖励。四是选派专业人员担任水电管理监察员,随时对各商业网点、单位、住户进行抽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采取这种重奖重罚的措施,将有利于水电的使用管理,同时,给这些单位下发该办法后,也有利于各用户依照执行,使节能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前进。

4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方案

企业能源的消耗、节约目标,必须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来实行,只有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节能方案的运作,才能保证节能目标的实现[2]。例如,物业公司的支出、收入的一大块是电量供应,要实现收支平衡,必须保证买入的电量费用与收回的电量费用相抵。今年年初,能源计量队对公司的电力供应及电力使用系统进行了普查,对各单位的用电设备负荷量,变压器容量、用电计量设施,乱接电线,私自接电等情况进行了清查,经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找出了电能计量设施计量不准和个别单位变压器某个时期容量过大的问题。针对这种状况,对矿区及各单位的电表进行了全面检测,更换安装二级电能计量器具37块,杜绝了电表失准的情况,规范了计量,防止了能源流失。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节能措施,有的放矢的开展节能工作,就一定可以收到显著的效果。当然,节约能源是一项长期的艰巨工作,必须长抓不懈,持之以恒。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宣传、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认真宣传贯彻《节能法》,逐步建立起符合厂情、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才能实现节能增效。

5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