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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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转移;交货;原则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3(C)-0152-01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风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四、小结

综上,通过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整体分析理解,法制建设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随实践发展的需要而发展,在吸收借鉴法制建设良好国家的立法的同时创新的发展完善本国立法,从而更有利地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参考文献:

[1]贾冬.国际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佟敏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解析.《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年第8期.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2

 

环境标志制度与贸易壁垒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 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环境标志制度对于调动全社会各阶层人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着独特的作甩首先,环 境标志制度体现了一种正确的环境管理思想现代社会生产应当是一种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污染取得最大的产出,并且这种产出的使用和消耗也只对生态环 境产生最小的污染的生产方式,这就需要进行全方位全 过程的环境管理,从产品的研制、生产、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到废物的回收和再利用等各阶段都要考虑环境和环境保护问题环境标志制度适应了这一环境管理思 想的要求其次,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依靠法律、行政命令等强制性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它不能保证社会生产之生态效益 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环境效益反而得不到保证;

 

市场机制本身也难以保证环境效益的最大化行政的强制性应当与市场机制的引导性相结合,环境标志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同时,环境标志制度很好地适应了环保时代人们的生态需求70年代以来,人类的环境意识日益提高,逐步产生了“绿色消费”需求各阶层消费者关注各类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要求政府及权威机构依据环境标准对产品的环境影响进行确认,并以标志图形的方式告知环境标志制度满足了人们的这一要求。

 

环境标志制度产生后发展迅速70年代,德国最先制定了具有环境标志制度性质的“蓝色天使计划”,到1995年,己有40多个国家的政府推出了环境标志制度,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洲联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等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如韩国的“生态标志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我国台湾省的“环保标志制度”等一些社会团体也制定了环境制度,如美国的“科学证书制度”和“绿色签章”、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等国际标准组织的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国际统一的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对于环境保护的独特作用勿庸置疑,然而,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却引起了莫大的争义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尽管原则上是自愿的和公开的,平等对待国内外厂商,但在实际上,由于涉及到这一制度的产品类别的选择主要取决于进口国 的环境利益,能否获得这种标志的标准的制定也受到国内厂商的影响,因此会造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影响国外产品的市场准入并降低其竞争能力,因此不利于国际 贸易的正常发展,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

 

发展中国家则普遍认为,环境标志制度对发展中国家更为不利。因为,环境标志制度所确定的产品的环境标准相当高,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很难满足这种要求;为达到环境标志的要求,产品的生产须改变原材料成分及生产工艺,这又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及技术能力等的制约;产品的检测难度大,困难重重;环境标志费用也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只有两条路可走:不申请环境标志;以高昂的代价获得环境标志=其结果都是降低其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竞争能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

 

应当承认,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环境标志制度符合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环境标志是国内外厂商自愿向有关机构申请的,符合非歧视原则;环境标志制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符合市场开放原则;各国制定环境标志计划时,对产品类别、标准评价方法管理机构、申请程序、标志图形标志费用及标志证书等信息资料在国内外公布,符合透明原则因此可以说,环境标志制度符合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公平性原则。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上,环境标志制度对国际贸易也有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获得环境标志就是获得国际“绿色通行证”,这促进了对环境影响较少的产品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改进其次,在这种制度下,那些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要求的产品的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直接扩大了国际商品需要量和流动量,即扩大了国际贸易量(例如,水溶性涂料自80年代中期在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环境标志以来,其国际贸易量己増长了25%以上)再其次,环境标志制度有利于促进厂商进行技术革新,改变生产工艺,采用环境适用技术,开发新产品,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环境标志是产品的最好广告,可以帮助厂商树立企业和产品形象,提高竞争能力。

 

二、环境管制与国际贸易政策及产品的竞争力

 

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目前,世界各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有四种:

 

第一,以保护环境为由,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例如,美国对进口石油产品课征了这种性质的进口附加税

 

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这是一种广泛使用的环境管制措施,其一般的依据就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例如,很多国家根据其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规,禁止进口裘皮、毛皮、皮革和鲸业产品;德国根据《危险物质使用条例》规定,禁止进口使用了偶氮染料的服装及纺织品;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一系列国际协定对进出口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曾主持召开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会议,所签署的国际协定规定的贸易措施涉及到象牙及多种濒危动物的进出口;在维也纳制定的“保护臭氧层决议”也涉及到许多产品进出口的贸易限制;在巴塞尔召开的控制有毒废物的跨境流动的会议所形成的决议也都规定了一些限制进出口的措施特别重要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己决定从1995年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许多国家利用这些协定和标准限制和拒绝不合标准的产品进口例如,美国根据《国际海豚保护法》的规定,对违约国在鱼及同类制品的贸易上实行制裁措施;美国培利修正案规定,对违反联合国暂停使用流网条款的国家进行强制贸易制裁,目前,其制裁范围己从针对野生动植物的产制品扩展到对所有违反国际资源保护行为的国家和产品。

 

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污染方面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

 

  显然,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的増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并有采取 多种措施并用之势由此,由环境管制引起的贸易问题日益増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其中有两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

 

  第一,贸易政策日益成为取得环境目标的重要手段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大多数国家,施加给政府的保护环境的压力日益増大,迫使各国政府的贸易政 策愈来愈成为服务于环境目标的工具,为环境目的执行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措施日趋増多。在这些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单方面的行 动限制进出口,这种单方面行动极易引起相关国家的反感和“抗议”,甚至对抗因为,受到影响的国家总是认为,采取干涉性的贸易政策违反自由贸易原则,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关于技术管制不得构成贸易障碍的规定这种贸易争端不断出现例如1980年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及其产品、1987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经加工的鲱鱼和鲑鱼、1980年至1990年泰国限制从美国进口卷烟、19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这四起世界“著名”的贸易争端均起因于这种环境管制

 

第二,环境管制标准不同引发了商品竞争力问题的争论由于各国环境管制标准不同,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存在着“环境成本差异”。发达国家厂商认为,由于环境标准不同而造成的成本差异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而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要求政府征收“生态倾销税”,或对国内厂商进行补贴,以抵消国外厂商的竞争优势。但是,这些要求显然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环境标准的高低是由政治、经济、社会等许多因素造成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本来就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能作同样的要求如果允许一个成员国(往往是发达国家)使用单边的特殊税,这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而对国内厂商提供补贴则会造成贸易扭曲,导致其他国家厂商要求同样的补贴或征收反补贴税,使政府干涉交替发展,从而导致贸易摩擦的恶性循环。

 

  从长远来看,只要措施得当,环境管制所引起的这些问题有可能逐步得以解决。例如,环境标准较高,从长期趋势来说,只会増加、而不是降低其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进一步増强,那些来自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的产品会逐渐失去市场,这意味着环境管制较严可増强企业、部门和国家的竞争力。这一趋势目前己 开始显现:发达国家很多企业过去在环境方面的投资已在生产效率方面产生优势,使其在环境管制加严后取得较大的比较优势如发达国家的钢铁业尽管因环境管制而负担较高的成本,但这也促使其进行技术革新,创造出原材料和能源投入最少、废料产出最少的生产工艺;汽车制造业所开发的节能的、污染少的汽车正在获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环境管制较严的国家往往是出口环境技术和服务最具竞争优势的国家,而环保工业市场目前在国际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因此,解决由环境标准不同引起的竞争力问题不应诉诸于单方面的行动,而应通过多边合作来逐步解决,通过国际协调对生产和使用过程定出标准,减少污染产 生,尽量防止某些厂商通过不受控制的污染和任意消耗资源以获取不公正的竞争优势世界贸易组织也应制订相关的规则,避免争端的产生并解决争端。

 

三、环保包装与市场准入

 

  经济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的包装废物迅速増加,对环境造成的威胁与日俱増,处理包装废物己成为一大难题并且,包装本身需耗用物质资料,从而加剧了资源紧张为 此,许多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限制某些包装材料的使用,或运用经济手段鼓励生产厂商采用对环境有利的包装,以达到既不污染环境又能节约资源的双重效 果这就是环保包装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在环保包装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例如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份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等。建立存储返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购买这些物品时,向商店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以后退还容器时由商店退还保证金有些国家还将这种制度扩大到洗涤剂和油漆等的生产和销售上制定强制包装物再循环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废弃物处理法”等,欧洲各国的“包装废弃物令”、“EC包装再利用令”等法规税收优惠或处罚,即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商,根据其生产包装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装中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以再循环的包装材料而给予免税、低税优惠或征收较高的税赋,以鼓励使用可以再生的资源。

 

随着国际社会对包装废物的关注,形成了全球性的环保包装热。除了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制订各种环保包装政策外,许多国家的大企业还主动加入到环保包装的行列,采取有效措施,利用新的环保包装推销商品如可口可乐公司率先在全球推广可以再循环的容器;美国的麦当劳快餐店改用可以再循环的纸来包装汉堡包。

 

无疑,环保包装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是,迄今,各国的环保包装措施都是通过国内法律政策得以实施的,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某些不利影响:

 

第一,大多数国家的环保包装标准操纵在本国的大生产集团手中,往往只考虑了国内要素禀赋、市场偏好、废物处理设施等有利条件,外国厂商的产品包装难以达到要求而不能进口。

 

  第二,环保包装法规政策有可能导致非故意地歧视进口产品,増加了进口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例如,要求出口国厂商同国内厂商一样对其包装物进行回收和重复 使用,会因为尺寸、规格和设计等方面的原因而受到制约,因而外国厂商不得不依靠当地销售商或废物处理中心来处理包装废弃物,并因此支付高额的费用,从而导 致更多的贸易摩擦如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瓶子法》,规定强制退还塑料瓶,这使得以玻璃瓶为包装材料的外国矿泉水和饮料产品几乎被挤出德国市场,因为他们无法承担玻璃瓶再收集运输的高额费甩另外,外国厂商可能很难得到特定市场的包装要求的充分信息=这些都使外国商品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环保包装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厂商来讲,可能构成更多的困难为满足发达国家的环保包装要求,发展中国家需要支付许多额外费用,这种额外成本占了销售收入的相当比例,有时甚至超过销售利润;由于各国的环保包装要求不同,满足了一国的要求可能会受到另一国的限制,为保证符合不同国家的包装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必须支付昂贵的包装成本。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减少在产品包装上的贸易摩擦,目前至少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尽量提高透明度、确保外国厂商在当地使用和处理包装物的设施方面获得国民待遇;大力促进包装规定的国际协调。

 

四、绿色产业与世界市场

 

绿色产业不是一个单独的产业部门,而是指商品的生产与使用(或服务的提供)中充分考虑到了资源与环境问题,采用某些特定的生产工艺与技术,使其所消耗的资源最少、对环境的污染最小并且,这种环境与生态意识贯穿在一个行业的各主要方面和商品生产(或服务的提供)的全过程中。当然,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的环境保护工业及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本身属于绿色产业

 

目前,全球己出现一个由绿色产品、绿色产品生产技术及相关的服务构成的庞大的“绿色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绿色产品的全球市场在1993年己超过2800亿美元,到本世纪末可望突破6000亿美元

 

绿色产业成为国际竞争的又一热点,并呈现出如下特点:为了争夺世界“绿色市场”、控制绿色产品生产技术的制高点,欧美各国政府积极干预,纷纷制定相应的政策,扶植绿色产业的成长;绿色产业中大量使用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新材料,使这一热门行业成为真正的高科技产业;绿色产业涉及到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各生产领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发展迅猛,被誉为朝阳产业;绿色产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全球经贸的发展。

 

绿色产业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发达国家凭借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先进技术水平,在绿色产品的国际贸易方面占据了主导地位以环保工业为例: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保工业的发展和环保设备的贸易,

 

目前,一场以占领世界市场为目的争夺环境保护技术制高点为中心的国际竞争己经开始美国克林顿政府强调,“促进环保技术发展一直是本届政府的一个高度优先的任务”美国商务部把环保产业列为重点出口产业之一,美国政府公开表示,环保产业应享受出口免税。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绿色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提出以“21世纪新地球”为主题的绿化地球百年行动计划,从1993年起推动能源环境对策,使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向与环境协调的方向转变德国的绿色产业领域一直处于优先地位,政府把绿色产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门类。最近,美国政府制定了一项促进绿色产品生产技术与出口的战略,旨在加强同欧洲和日本在“绿色市场”上的竞争地位这项战略的主要目标是:美国在2020年之前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须少产生40-50%的废物,少使用20-25%的原料;生产可以维持美国新増加的3000-4000万人口的能源,有毒废气的排出量须低于1995年的水平。近年来许多国家的政府还在税收■金融、出口政策上对绿色产业予以全力支持,以期通过发展绿色产业扩大出口

 

要生产绿色产品,首先需要进行“绿色设计”。目前,在计算机行业,绿色设计十分盛行。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惠普公司、数字设备公司等厂家正在迅速而全面地采用绿色设计。例如惠普公司新开发了12种型号的个人计算机,这类计算机每种只有3个螺丝钉,因而既方便机器的升级,又便于拆卸。此外,欧美的电话机发动机、照相机等制造厂商也都参加到绿色设计的行列。欧美一些大的汽车公司正在改变生产方式,提高汽车的可拆卸率,美国的汽车回收率非常高,以重量计,每辆车75%的部件可以重新利用。德国宝马公司也在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汽车回收率己达到80%,它和大众汽车公司以及美国的克莱斯勒公司都己作出计划,至本世纪末,其回收率要达到93%。

 

  绿色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将极大地改变世界市场。首先,以污染产品、浪费资源的产品为主体的世界市场将为以环保产品为主体的世界市场所取代在环保时代,严重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产业发展和产品贸易将受到限制,与之相关的国际市场会随之萎缩和消失,为不污染环境或有利于环保的新产品市场所取代谁如果没有充 分意识到这一点,谁就会在将来的国际市场上处于被动,其贸易利益将受到损害其次,消费观的改变形成了对绿色产品的需求,从而使世界市场在质上和量上都具有 新的涵义具有环保消费观的消费者对不污染环境的“绿色产品。有强烈的需求,这实际上是要求厂商重新考虑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传统定义,即产品在其使用期结束后还能加以回收或利用。人们对不污染环境的产品的要求和期望日益増长,从而造成了新的市场压力,对环境不负责任的产品和厂商将承担市场风险1990年的调查表明,67%的荷兰人、80%的德国人、77%的美国人和9物的加拿大人表示,在选购商品时把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

 

绿色产品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上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是世界商品发展的潮流当前,国际市场上形形的绿色产品层出不穷,从“绿色食品。到“绿色用品。,从“生态玩具。到“生态时装。,从“绿色汽车。到“生态住宅。、“生态旅游”等,多种多样,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十分宽广。据估计,美国目前的绿色产品比例大约为5-10%,仅1990年美国就有大约6000种新绿色产品问世因此,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绿色产品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高。

 

五、国际贸易中环境与环境保护问题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势

 

曾几何时,环境与贸易似乎是两个“毫不相干”的领域,然而,近几年来,特别是1992年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和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环境与贸易问题”转瞬之间成为国际社会注目的焦点。目前,无论是联合国机构、其他国际组织,还是政府部门、学术界,只要与环境或贸易领域相联系,都投入到了对这一问题的争议、探讨与研究之中。

 

“环境与贸易”这一热点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它是环境与贸易在当今的环境革命时展变化的结果从深层次来看,具有内在増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无限性和具有内在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具有矛盾的关系贸易的増长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生态环境的平衡稳定又是一种客观自然规律,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事实上,环境与贸易的这种矛盾自社会分工产生生产交换活动一开始就存在了,而发展到今天,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这一矛盾日趋激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注目。特别是进入90年 代以来,全球各阶层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环境的关注程度超过了对贸易増长的关注,这使得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对环境的管制越来越严,各 国政府的贸易政策日益成为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目标的工具,为环保目的执行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増多、増强,进而日益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因此,环境与贸易问题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主要问题 对策分析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经济突破了区域的限制,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地位日渐提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都倍加关注的问题,而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很自然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不容忽视了。在我国十七大报告中,主席就知识产权明确提出:我国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性国家,这对我国健康稳健的发展对外贸易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一)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认识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的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和私人塑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并且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扩展、丰富和完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且不断的变革和创新,当今国际经济已经处在了知识经济的时代,技术创新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动力,知识产权也逐渐的成为了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实施市场垄断的主要手段。

我国在2005年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工作。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不断的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或是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组成的。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开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而现在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从而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同时,我国也不断的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我国从19世纪起就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保护的协议或是条约;近几年来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严厉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行为,并且针对违法行为严重行为,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等进行规范和制约。

二、我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在20世纪就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在我国很多的企业和商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依然比较薄弱,对于自己研发的科研成果,来不及转化为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结构不健全

我国的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的知识管理产权部门和国内的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疏远问题,之间缺乏沟通,所以造成了信息不流畅,再加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所以即使在企业对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保护的时候也不知道要如何做,造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结构尚不健全。

三、针对我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转变学习观念,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开始在国际舞台上占据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经济要参照WTO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此外我国还要加强对我国主要贸易国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实践规定等进行了解,掌握法律规定,立法的趋势,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护我国的自主科研成果。

(二)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

鉴于我国的大型企业和科研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知识产权的注册,应用等意识比较淡薄,即使有的企业本身面对侵权的行为,但是害怕诉讼会对企业的形象和未来的发展带来影响,而放弃诉讼的机会,这样就很难维护自身的知识产产权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大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等进行了分析,最后也针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总结。可见虽然我国已经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还是不够健全,相关的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所以我国应该转变学习观念,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此外还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以及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 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

[2] 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4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贸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交易。知识产权的转让就涉及专利的许可、转让,版权的许可、转让等内容,而知识产权产品是指在产品的价值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出版物、新型药品、新型植物等。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2003年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额与1993年相比,总额上涨52%,这说明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要抓紧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知识产权的纠纷。

(二)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发达国家就极力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随后,国际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TRIPS协议的制度,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低标准,使得各成员国之间不会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此协议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间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制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

目前,各个国家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渗透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在保护方面也加强了力度,例如美国的“337条款”,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低,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例如中国就利用政策鼓励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这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才缺失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够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使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顺畅,产生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就不存在优势。另外,国内没有专业的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人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缺乏师资力量。此外,既懂得技术又了解法律的专业人才也严重缺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大多数企业还是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有的企业不能够及时的给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更不懂的将科研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这样就导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恶意抢走,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国家与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不够

要想拥有知识产权,首先要进行科研,现在好多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很少,导致科研经费不足,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技术革新,也就很难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开发新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这就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缺乏优势,中国的产业结构很难进行调整,这就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利用很短的时间就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缺乏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识产权的思想。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调整范围还不够,没有对滥用专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保护的结构不合理。发明应该作为专利申请中最具有科技创新的一项,而我国发明的申请比例仅为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发达国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国却占有大量的比重。专利保护结构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大。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转变传统的观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加强对TRIPS协议的学习,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规定,避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陷入被动的局面。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积极的应诉。有的企业认为应诉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经常放弃应诉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在国内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联盟,当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形成有效统一、协调一致的一个整体。其次,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开发、研制自己的产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当今社会,拥有知识就是资本,国家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经常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在企业内建立清晰的奖罚制度,培养和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同时,也要向员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二)国家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也感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威胁,因此,我国必须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使经济迅速发展。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的投入,对专利项目进行扶持。要扩大资金的来源与渠道,鼓励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动物福利 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

研究发现,不规范的动物饲养、运输及屠宰加工会影响动物性产品的质量,进而影响人体健康,这就使得动物福利问题逐渐得到重视。某些国家在进口农产品时,利用已有的“动物福利”优势,将其作为进口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已形成新型国际贸易壁垒。该文在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壁垒和分析我国受到的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四位一体”的应对策略。

一、动物福利概述

(一)动物福利的概念及其意义

1976年美国人休斯(Hughes)首次提出了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的概念: “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通俗地讲,就是在动物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痛苦,不受虐待。尽管人工养殖的畜禽、水产品难逃被屠杀的命运,但人类应该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尽量保证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

动物福利的提出是一种观念的进步,体现了人类的情感,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同时,它也是基于人类健康的考虑,在饲养、运输、屠宰等过程中注重动物福利能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提升其自然品质保证人类的食肉安全。动物福利更是基于本国的贸易利益的考虑,很多国家不但在动物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要求执行动物福利标准,而且,对于进口的动物产品也要求符合动物福利法规方面的技术指标,构建了各自的“进口门槛”――动物福利壁垒。

(二)动物福利在国内外的发展进程

1、国外

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目前,美国有十多部详细周到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欧洲为动物立法源远流长,1822年,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案“马丁法案”。二战以后,法国、德国等欧洲的主要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 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

2、国内

由于动物福利进入中国时间较晚,并且受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短时间内公众很难接受动物福利理念。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福利立法,只是在一些单行法律中涉及到部分动物保护的内容,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涉及到动物福利保护。

二、动物福利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的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发展养殖业已被中国政府确定为农产品出口的一个重大突破方向。而我国由于缺乏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不能及时应对国外动物福利保护标准的设立和变更,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遇到了贸易阻击。特别在我国加入WTO后,动物福利更是逐渐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在我国的动物产品贸易中,动物福利既是危险,也是机会。

(一)动物福利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

1、增加企业出口成本,削弱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些发达国家对动物从出生、养殖、运输到屠宰加工过程都制定了一系列具体、严格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要想向其出口动物源性产品就必须符合这些动物福利标准。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养殖成本、人力成本、运输成本和加工成本,使出口企业产品因成本的增加而失去价格优势,削弱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引发贸易争端,恶化我国的贸易环境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水平、生产方式、消费结构和传统习俗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异,动物福利壁垒的出现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必然引发贸易摩擦。目前我国存在的非理性消费观念、不规范的屠宰方式、不安全的饲养方法确实损害了农畜动物的福利,给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动物福利壁垒提供了证据,从而引发国家间的贸易争端,恶化了我国的贸易环境。

3、国家声誉受损,损害“中国制造”的产品形象

目前我国的动物福利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动物产品的饲养、运输和加工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国不规范的饲养、屠宰、加工方式常常被发达国家抵制,这不仅影响到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我文明古国的形象,不利于“中国制造”产品的持续发展。

4、阻碍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带来贸易量下降

(1)肉品、蛋品出口受阻

我国是禽畜产品生产大国,肉类和蛋类产品产量均为世界第一。但基本上,这些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符合发达国家动物福利的出口标准,以生猪为例,生猪在饲养方式、运输方式、屠宰方式等方面都不符合外国肉品进口的技术标准,我国的肉品出口因侵害动物福利而严重受阻。

(2)水产品出口受阻

很多欧美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提供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否则不予进口。但我国一些养殖者为追求高产量,在养殖过程中施用一些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对水产品养殖环境不重视,养殖水体没有进行定期检测,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严重,这些都危害了水产动物的健康,影响了水产品的质量,最终阻碍出口。

(3)服务贸易出口受阻。

主要是不利于我国餐饮业走出国门。中华美食历史悠久,驰名中外,中餐业也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主要内容。但中餐的许多原料及吃法不仅不符合动物福利标准甚至堪称残忍,例如生吃猴脑和将怀孕母羊杀掉吃胎羊等。杀食伴侣动物,如猫、狗等行为更是令外国消费者闻之色变。中餐走出国门后,上述一系列做法即遭到倡导动物福利的国外消费者的强烈抵制。

(4)中医技术及中药出口受阻。

近年来,中药这种拥有独特原理和神奇疗效的药品频频受到来自欧美国家的批评和抵制。其原因即在于中药的入药动物的福利严重受损,如在渤海和黄海沿岸,斑海豹被活活割去生殖器,制成“海狗鞭”为男性壮阳;为了“明目”等药用价值,把黑熊关在狭仄的铁笼中,将粗糙的钢制导管插人黑熊胆囊,定期抽取胆汁。这些信息被披露后,不仅这些含有动物成分的中药或中药制品遭到了国外消费者的抵制,甚至连不含动物成分的其他中药制品也受到牵连。这都大大损害了我国中医中药的市场形象,不利于中医技术及中药的海外市场拓展。

(二)动物福利对我国出口的积极影响

1、提高产品产出率,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

(1)动物福利法规在保证动物生物机能正常运转、提高动物免疫力的同时,也能让动物保持更高的繁殖率、成活率和生长率。改善动物福利还有利于提高肉类产品的质量,提高合格动物产品的产出率。

(2)企业改善动物福利可以迎合消费者需求,创造更多商业机会。欧盟的许多大型服务零售商也越来越多地要求供应商遵守动物福利法规。欧盟的食品供应链――“从农场到餐桌计划”也加入了动物福利条款。可见,高动物福利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成功的机会将会大大增加。

2、树立企业产品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

动物产品的相关企业还可借改善动物福利之机创建企业品牌,树立企业产品健康、安全的形象,从而提高企业知名度。[4]例如,辽宁大连的韩伟集团拥有唯一符合世界最高蛋品标准的中国鸡蛋品牌,韩伟集团特别注重蛋鸡饲养过程中的动物福利,虽然产品的成本增加了,但高品质的“咯咯哒”绿色营养鸡蛋却给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咯咯哒”鸡蛋不但受到国内消费者的青睐,而且每月都有数百吨“咯咯哒”鸡蛋出口到国际市场 。

可见,动物福利壁垒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滥用动物福利壁垒会严重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在畜牧业养殖生产过程中不断改善动物的饲养方式和生存环境,保证动物基本的生存福利,也能提高动物自身的免疫力和抗病力,使生产出的动物产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更具竞争力,从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中国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对策

在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传统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可利用空间日益减小的情况下,动物福利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国际动物源性产品的贸易。WTO成员既可以援引动物保护条款对动物进行保护,又可以利用这些保护条款过于概括、模糊的特点,借动物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此我国要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四位一体”来应对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企业的自我完善作用和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作用,紧密结合“四位”的力量,共同应对动物福利壁垒。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普及动物福利理念,提高其在民众及企业中的认知度

通过各种途径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科普宣传,培养消费者理性的消费理念。尤其对出口动物产品企业及其上游企业更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其充分了解国外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鼓励其参照执行进口国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2、建立动物福利壁垒的预警机制和相关产品出口保护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外动物福利信息的跟踪、收集和研究,并及时将分析结果向出口企业和养殖者,为其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当企业遇到动物福利壁垒时,帮助企业应诉和研究应对措施,解决在出口中的不平等待遇,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

3、发挥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作用,坚决抵制滥用动物福利壁垒。

我国政府应充分发挥在世贸组织中的话语权,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发达国家考虑我国在实施动物福利方面存在的困难,严厉抵制某些发达国家滥用动物福利壁垒,为我国对外贸易争取良好的国际市场环境。

4、加快动物福利立法步伐,实现“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为数不多,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形成了动物福利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推进动物福利立法是动物保护的有力保障,也为改善动物福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我们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各种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在处理贸易纠纷、信息沟通等方面的作用和职能。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并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和研讨会,让更多的国人和企业了解动物福利知识,了解国际贸易动态,并指导企业改进和提高生产管理技术。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国外的沟通,让世界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我国在改善动物福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三)发挥企业的自我完善作用

1、加大投入, 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

企业应增大投入,尽可能参照有关动物福利标准来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使动物在养殖、运输、屠宰等过程中均能享受到较高的福利水平。

2、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分散风险。

中国企业必须在深度开发传统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中东、非洲和拉美等极具潜力的新市场,改变单一市场的状况,形成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格局,以避免产品在某一国受阻而使企业陷入困境的局面。企业亦可在产品出口前,研究不同国家的福利标准,根据本企业产品的质量,选择适当的市场,规避风险。

(四)发挥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作用

积极宣传科学知识,倡导理性消费。要使消费者明了享受不到福利的动物产品会降低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便于从需求角度规范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力度,鼓励和刺激消费者购买满足动物福利标准的动物产品,发挥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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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 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 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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