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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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地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本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依法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第七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依法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十七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区建设局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我区城市绿线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区建设局搞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建设局和规划分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应当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所有绿地的绿线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我区城市绿线应当按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规划建设控制。

第八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建设局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由区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修坝拦河、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区建设局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划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分局、区建设局按照《城市规划法》、《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给排水、绿地护栏、花坛、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绿化(绿地)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工作;负责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区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规划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项目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指标。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应报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办理集中绿化补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城区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集中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供电、电信、有线网络、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化、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备案机关。工程保修期满后,应根据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移交管理规定进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在县城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区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场所的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居委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按时归还,并报城市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廊、阁、榭、座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城市公园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破坏公园环境卫生;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五)擅自在公园内营火、宿营;

(六)擅自在公园内设摊摆卖、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七)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县城内任何树木(包括灌木、绿篱)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都不得随意砍伐或移植。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砍伐、移植:

(一)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确需砍伐、移植城区内除古树名木保护以外的乔木树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县城管局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以外的乔木10株以内的,报县城管局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次一处砍伐移植10株以上的,需县城管局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确需砍伐或移植灌木或者绿篱的,一次一处砍伐或移植灌木10丛或绿篱10米以下的,报县城管局审批,一次一处砍伐或移植灌木10—100丛或绿篱10—100米的,需经县城管局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超过(三)项规定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三条城区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城区绿化要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等生产绿地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自办苗圃。

第三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经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罚款应当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罚没票据,所有罚没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建制乡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界定及绿地系统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施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身职能做好城市绿线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与城市绿地保护,并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利监督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并结合现有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和自然地貌予以界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中的永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临时性绿地绿线界定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确定);

(二)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并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控制线内,如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或损坏绿化设施、砍伐(移植)绿化植物,改变其用地性质的,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需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在未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植物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收缴异地补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5

摘 要:对城区园林绿化行业在数字化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数字模型、数据类型和实现的功能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进行了实例性说明。

关键词:数字管理;园林绿化;模型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3.05.024

园林绿化是城市组成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数字园林”也是“数字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城区园林绿化和管理已成为衡量一个城市市容市貌、投资环境、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对风景名胜区、古树古木的管理也提上了日程。为了实现改善和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战略目标,需要充分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技术(gps)、测绘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园林绿化管理,建立起一系列覆盖园林绿化管理业务的网络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来描述复杂多变的园林资源,如乔木、绿地、公园广场的分布现状、此消彼长等信息,从而建立以空间数据库为基础的园林综合数据库体系,通过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的共享和智能化决策支持来提高园林维护和管理的效率、科学合理地进行园林绿化的建设。通过建立的园林信息资源综合管理平台、为园林绿化管理、综合评价、定量分析等提供服务,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对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对历年园林绿化资料进行查询分析,以求得到切实有效的管理规划,最终实现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养护管理全过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1 数字化管理城区园林绿化的概念模型

1.1 一般数字系统的概念模型

信息系统是为人类活动(主要是管理与决策)提供服务的一种设施或工具,主要用于对现实系统的数据进行采集、存贮、处理和分析,为管理与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并通过人类的活动或自动化的处理对现实系统进行调控,从而使现实系统达到人类的要求与目标。信息系统的作用在于扩展系统原有反馈机制或信息系统,加强人类对现实系统的调节与控制。

 

系统分析除了分析职能、机构和业务流程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业务系统的概念模,通过概念模型把握所要处理的对象(数据)及其相互关系,为系统的设计(包括数据库设计)奠定基础。相对而言,职能、机构和业务流程是变化,而系统的业务对象及相互关系是稳定的,这是建立数字化管理的基础与必要条件。如果不了解业务与需求,不管采用如何先进的技术,开发出来的数字化管理系统都是不能满足应用需要的,达不到系统的实用性要求。

 

通过系统分析建立系统概念模型的目的在于了解现实系统的实体及其关系,为系统设计过程中,实现实体及其关系到对象与关系的影射奠定基础,同时也使数据库的设计能够真实地反映现实系统的状况。而系统概念模型的建立是逐步求精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及早地发现数字化管理系统中分析与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实现阶段出现重大的隐患,避免系统实现过程的方向性错误。数据库是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的核心,系统网络、硬件和软件是可以升级的,庞大的数据库是难以大规模的进行修改,只有准确地把握现实系统业务对象及其相互关系,建立完善的概念模型,合理地设计数据库,才能以不变应万变,确保数字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1.2 数字化管理城区园林绿化的概念模型

园林绿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数字化管理城区园林绿化是管理者了解城市系统及相关的人、园林关系,从而处理和协调人与园林绿化关系和在这种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技术工具或者环境,它构成了城区园林绿化管理系统的一个“数字园林”。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宽带网络、多媒体、数据仓库等,全面支持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程实施、评估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处理和决策支持的信息系统,是一个复杂的集gis与mis于一体的大型信息系统。通俗地说,“数字园林”工程就是要把整个城市××平方公里的园林绿化搬入网络化的计算机进行管理。核心是城区园林绿化区域内包括历史、现状、规划、实施、评估、土地、市政、人口、经济、政策、房屋、绿化等多种类型的全面综合性的信息数据库。

 

2 数字化管理城区园林绿化的数据分析

数据是系统的“血液”,数据是信息系统处理的对象,同时也是信息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城区园林信息是城区园林系统中一切与地理空间分布有关的各种要素的图形信息、属性信息以及相互空间关系信息的总称。所谓要素是指存在于城市地理空间范围内真实世界的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现象或一个确定的实体及其目标的表示。

 

2.1 数据类型

与城区园林绿化相关的地理信息内容十分广泛,而数字化管理城区园林绿化所需要处理的数据对象包括道路、公园、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养护单位等,不仅包括了城市的主要空间数据,还包括了大量的与空间数据相关联的社会经济数据,以反映城区内主要的人地关系。根据城市园林绿化系统的需求,城区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的数据主要分为4类数据:基础空间数据,道路网数据,园林绿化数据(包括园林绿化设施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数据。

 

园林绿化数据主要指城市绿地数据,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数据。

2.1.1 公园绿地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的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1)综合性公园。①全市性公园;②区域性公园;③区域性二级公园。

(2)社区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如:①居住区公园;②小区游园。

(3)专类公园。①儿童公园;②动物园;③植物园;④历史名园;⑤风景名胜公园;⑥游乐公园;⑦其他专类公园。

(4)带状公园。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全园面积宜在5 hm2以上。

(5)街旁游园。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如:①小游园;②街景绿化;③广场绿化;④河道绿化。

2.1.2 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2.1.3 防护绿地 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2.1.4 附属绿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

特殊用地中的绿地。(1)居住区绿地;(2)公共设施绿地(单位附属绿地);(3)工业绿地;(4)仓储绿地;(5)对外交通绿地;(6)道路绿地;(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特殊用地。

 

2.1.5 其他绿地 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2.2 数据特点

公路、公园绿地等都是一个连续的对象,分布在地球的表面、地下或空中,它不仅是空间的实体、网络型的实体,而且是与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的实体,构成了一个巨型复杂的网络系统。整个城市的园林绿化数据本身都处在不断变化中,使得关于他们的数据库具有多型、多维、动态、不完全(缺值)、不确定(数据中的系统或随机声)和稀疏性(很少甚至没有有用的记录)等特征。同时,这类数据的测量往往与时间有关(如绿地养护等的实时运行数据等),在数据分析过程中要考虑时间因素,以便进行预测,领域知识在数据分析中的应用数据挖掘是一个人机交互、不断重复的过程,专家的领域知识或背景知识的应用对挖掘过程具有补充和促进作用,用作引导发现过程以避免无意义的结果。

 

归纳起来,城区园林领域的数据具有下述特性: 既有大量的空间数据,又有大量的非空间数据(即属性数据),并且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空间对象之间又都存在着空间关联、业务关联以及专业关联等联系;城区园林绿化数据都具有时间特性,其动态数据是进行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区园林绿化数据类型复杂、内容多,数量大,因此,数据分析工具应能处理数据的这些特征。

 

2.3 数据需求分析

根据上述关于对数据类型、特点的分析,城区园林绿化数字管理的数据需求有如下几类。

2.3.1 测绘与基础地理数据 土地与园林、绿地都不仅是空间的实体,而且与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的实体。地理信息对园林管理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而脱离地理信息对园林绿化进行抽象解读,势必会使系统模型在实用性、准确性和完备性方面的实现意义大大降低。园林绿化部门不生产地形图、影像数据、控制网、规划路网(图1)、行政区划、dem等图形数据,这些都可以基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进行构建。主要用于满足园林绿化的日常审批管理,有些数据作为业务办公的参考数据,各种产权产籍数据的背景图等,能提供查询功能。

 

2.3.2 地名数据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经常需要涉及到具体的土地位置或分布等地名数据,如(图2)。地名数据库是空间定位型的关系数据库,它与地形数据库之间通过技术接口码连接,可以相互访问,可以快速、方便的为各部门提供空间定位解决方案,通过灵活的数据访问可以有效地利用地名数据,以地名信息和基础地形信息为基础,对各种资源数据进行准确定位和高效管理,可以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性、现时性、可利用性,并提高资料的空间查询检索速度。

 

2.3.3 元数据信息 系统的元数据是对各种数据的描述,主要是数据的标志信息说明、空间数据组织信息、数据来源、性质、质量、形成时间、坐标系统、数据的生产者等内容,元数据可以帮助用户确定所需数据的位置以及该数据的有关特征,在网上信息、信息查询时相当重要。

 

2.3.4 业务管理档案信息 城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需处理大量的业务数据,包括各类审批资料,审批信息,审批情况,违规原因、监察资料等文档信息,以及绿地规划等图形信息,其中有些属空间数据,但大多数都是文档数据,需有设计入库方案。在系统设计过程中,应对业务数据的整理、转化给予充分重视。在天津市城市数字化管理中,园林绿化数字管理业务处理被规定为第三大类事件(市容环卫类第一大类事件、市政水利类第二大类事件、其他是第四大类事件),根据具体的园林绿化业务管理,进行事件命名和小类代码编号,并对具体业务的处理条件、时限、标准、责任部门、监管部门进行后台的数据整理和转化(表1)。

 

2.3.5 分类编码信息 按数据库中的各种类别,进行标准的分类编码,在数据库建设的初期就应该建立好分类编码库。按照天津市城市数字化管理标准,园林绿化属于第四大类部件,其大类代码是04,根据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和具体业务,将园林绿化设施进行分类、命名和说明、设定符号,确定小类代码和拓扑类型。数字化管理园林绿化的数据库分类编码示例如下。

 

设施名称:花架花钵;设施类别:园林绿化;大类代码:04;小类代码:04;拓扑类型:点;设施符号:;设施说明:道路两侧的、悬挂在立杆上的花架花钵、步行街坐椅后的。

 

2.3.6 政策法规数据 在天津市城区园林绿化管理中,数字化管理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有:《园林基本术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区社会单位和物业小区树木修剪、死树更新的审核管理》、《天津市??区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审核、审查和备案流程》等。

 

3 数字化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可实现的功能

3.1 实现城区园林绿化的业务管理功能

对于某一城区的园林绿化实行数字化管理后,将能在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现良好的业务管理功能:(1)数据管理(查询、分析、专题图制作);(2)地图(图层)管理(空间查询、浏览、组合统计、专题图制作、打印、空间分析);(3)报表管理(各类业务报表统计、汇总、打印输出);(4)历史数据管理(记录和保留绿地、树木的历史数据,并与现状数据进行比较和专题图制作等);(5)绿化指标计算(按街道、小区、单位计算);(6)古树名木管理:古树名木的分布及属性资料查询、汇总;重点保护树木分布及属性资料查询、汇总。

 

3.2 实现城区园林绿化的gis管理功能

城区园林绿化数字管理可以与行政主管部门的oa进行无缝集成,首先,可以实现相应的gis功能,如空间数据图形的显示与控制;图形与属性的双向查询;图形空间定位显示;园林绿化专题制图;图形操作与量算功能;统计分析与报表;空间分析。其次,可以根据业务管理权限进行系统业务管理维护。

 

3.3 实现城区园林绿化的互联互通功能

可以通过触摸屏、电子告示板、internet系统对外的信息,包括空间与非空间信息。如区地理概况信息、园林绿化信息、项目审批、公告信息、政府法规信息;通过网络实现园林局与用户的双向沟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用户领取办理结果,用户可通过网络举报违法情况;提供内部与外部的bbs、网络会议等功能。

 

3.4 实现城区园林绿化的档案管理功能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区提供科学的数据资料,为城区园林绿化规划和执法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车生泉,宋永昌.城市绿地景观卫星遥感信息解译——以上海市为例[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1(2):13-15.

[2] 黄慧萍.高分辨率影像城市绿地快速提取技术与应用[j].遥感学报,2004(1):69-7

5.

[3] 吴露露,汪波.基于高分辨率影像的城市园林绿地遥感解译研究[j].测绘工程,2006(15):38-41.

[4] 高芳琴,吴建平,孙建中.基于航空遥感数据的绿地信息提取与制图系统[j].国土资源遥感,2001(2):60-64.

[5] 中心城市绿地景观规划图[eb/ol].(2013-1-20).http://house.enorth.com.cn/system/2006/01/11/ 001208915.shtml.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城市用地管理古树名木保护 保护措施

Abstract: i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accelerating period, for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through the changzhou case according to the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growth needs to adopt a "double control" reasonable way to delimit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the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line; At present, combined with the forward to land classification control method to involve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of land management of a positive exploration.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rotection factor analysis evaluation form more present protection measures, formulate rational classification development strategy, protection measures. Make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and the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protection coordination development.

Key words: urban land management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古树名木保护概述

1.1古树名木的定义

根据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的科研价值的树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对古树名木进行了分级,其中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研究价值的树木定位一级古树名木,其余均为二级。

1.2 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

古树名木大多生长在老城区、风景名胜点、寺庙、古墓葬、名人故居等处。这些古树名木大多苍劲挺拔、翠云如盖、体态巍然,大多观赏价值高。这些珍贵的古树名木,不仅是大自然留给大自然的宝贵财富,而且是悠久历史的见证、是活的文物、是城市的年轮、是城市文明的载体,也是风景旅游资源的组成部分。因此保护好古树名木具有极高的科研、生态、观赏和科普等价值。保护好古树名木,对开展科学研究、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和发展旅游事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1.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建设部、全国各省市均颁布了相关的保护管理办法,其中多数城市还在此基础上颁布了《XX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求细分,落实到实处。

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古树名木保护存在问题

2.1 基础资料不能满足相关规划的编制

多数城市的古树名木普查已经完成并形成了文字表格,但在空间上未进行精确定位,未形成可供规划编制使用的有效的图纸文件。使得在编制相关的规划中不能及时有效的掌握古树名木详细信息,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

2.2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线的划定没有切合用地规划管理

多数城市颁布了本市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如江苏省规定“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的生长保护范围。而常州市规定“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时,应当避让和建立保护设施,建筑物与树冠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但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仅仅划定一个圆是不能切实的保护古树名木的,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可操作性。

2.3没有制定切合用地规划管理的保护措施

目前国内没有涉及城市用地管理的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现实工作中城市古树古树名木周边涉及的土地利用类型较多,涉及古树名木的地块拟开发意向也很高,土地利用开发与古树名木保护矛盾也很尖锐。城市规划用地管理中,亟需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便有效的开展管理工作。

3.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的古树名木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古树名木保护与土地利用开发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结合常州市规划实践就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古树名木保护开展了相关的研究。

3.1常州市古树名木现状概况

为更客观的分析与评价现状古树名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组主要选用了“土壤”、“建筑”、“ 生长势”等5个因子,采用多因子综合评价分析的方法,对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建筑因子――根据古树名木周边建筑的间距与建筑高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分为“不满足”、“基本满足”、“满足”三类。管线因子――根据古树名木周边是否有高压线穿越,古树名木周边地下是否有地下管线及轨道交通穿越分为“有”、“无”两类。

土壤因子――根据古树名木周边土壤透水、透气性分为“较差”、“一般”、“较好”三个等级。

人为干扰因子――根据是否存在人为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分为“有”、“无”两类。

现状生长势因子――通过现状调研,将生长势分为“较差”、“一般”、“较好”三个等级。

通过综合评价分析,常州古树保护现状“好”的15棵,占8.93%;“较好”的46棵,占 27.38 %; “一般”的61棵,占36.61%; “较差”的45棵,占26.79 %;“差”的1棵,占0.29%。常州名木保护现状“好”的8棵,占36.37%;“较好”的14棵,占 63.63 %。

3.2 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3.2.1 保护范围线的划定

采取在“双控”确定的范围内,结合古树名木所处区位、周边现状建筑情况、规划用地属性特点等,合理划定。其中重点地区,考虑到土地效益与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因树木的生长受地下管线的影响较大,项目组特别规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包括地面及地下两部分。

注: “双控”

(1)古树名木现状树冠投影线为现状古树名木冠

径最大处的垂直投影线,古树名木树干范围线为现

状树干离地1.2米处垂直投影线。

(2)“双控”确定的范围为古树名木现状树冠投 图1 长卵圆形树冠“双控”示意

影线外扩5米的范围线或古树名木现状树干范围

线外扩10或15米(一级古树名木15米、二级古

树名木10米),二者根据具体情况取大值。

图2 伞形树冠“双控”示意

3.2.2 保护措施的制定

考虑到古树名木周边用地性质存在一个变化的可能性,我们首先根据古树名木现状保护情况分析评价,有针对制定现阶段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从古树名木周边拟规划用地类型入手进行分类整理,根据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远期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分为通则与特殊规定。

保护通则:

1、保护范围内不得增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构筑物)及埋设各种过境管线。现有临时建筑应在期满后拆除。

2、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不得浇封地面、不得改变地表土壤高程。

特殊保护措施:

分为现阶段特殊保护措施与远期保护措施。

现阶段保护措施:在对古树名木现状保护情况进行多因子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改善措施。

远期保护措施:根据远期古树名木周边用地性质是否发生改变及改变为何种类型确定如下:

1、远期古树名木周边用地性质不发生改变: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施工中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

并必须满足古树名木基本生长需求。

2、远期用地性质为绿地类:(远期古树名木周边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且改变后用地调整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绿地的建设中,应注意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留出足够的生长空间,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挖掘取土。

3、远期用地性质为城市拟开发用地类:(远期古树名木周边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且改变后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 商办混合用地、发展备用地等。)

(1)规划设计阶段:建议将古树名木与建筑室外环境景观设计综合考虑。尽量将古树名木置于集中绿地中,并须注意其生长空间的需要;如设置于人流量较大、易于损坏的区域,应设置与树干距离不少于2米的围栏。

(2)建设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并必须满足古树名木的基本生长要求。

4、远期用地性质为市政设施用地类:(远期古树名木周边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且改变后用地调整为道路用地、河流用地等市政设施用地。)在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中,应注意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如无法避让应设置保护围栏。原则上一级古树名木不得移植,如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二级古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 结语

在具体的规划实践中,规划管理工作中,古树名木保护中新的问题还会不断的涌现,我们正着手建立反馈机制,力求真正将古树名木保护落在实处,促进了古树名木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邢福武, 余明恩. 龙岗古树[M].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1: 1.

[2] 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3] 江苏省《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4] 常州市《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5] 江苏省《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6] 常州市《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7] 常州市《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