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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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1

八十年代以来,吉林省农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以全国1/25的耕地,为全国提供1/10的商品粮,1/5的专储粮和1/2的玉米出口量,粮食生产10年跨跃了3个台阶。吉林省的农业之所以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决定因素是坚持不懈地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动力,大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的科技进步。

1、切实加强基础建设疏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基础建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农技推广组织机构,形成以省为主渠道,以市为重点,以乡为骨干,以村为基础,以民间科技组织为补充的农技推广网络和以农业站、畜牧站、园艺特产站、农机站、林业站、经营站、水利站等为主体的横向网络的门类广、功能全、多层次、多成分的上下贯通、纵横交错、左右联系的农技推广组织体系,全省已拥有县级推广站64个,实现了县县有站;乡级站919个,占全部乡镇的99.5%。二是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农业成果推广的全程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果转化的有效性,促进科技成果向规模化、产业化方面发展。例如,为了转化肉食鸡高产综合配套技术这项科技成果,在养鸡的重点乡成立了科技服务公司,对养鸡行业进行全过程服务,做到"七统一到户",即统一贷款到户、统一送雏到户、统一送料到户、统一培训到户、统一防疫到户、统一回收到户、统一结算到户。三是抓科技情报信息系统建设、举办科技成果展示会、召开成果转化交流会、大力宣传科技成果等四个方面疏通信息渠道,把科技信息尽快送到农民那里。四是从3个渠道促进科技人员与农民的结合。其一以农业科技人员为核心建立农业专业研究会和农民技术协会;其二采取"四包一挂"的形式,即包技术、包产量、包效益、包赔尝实行责权利挂钩;其三以省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骨干组成的科技服务小分队,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到农村去搞技术讲座,现场传播技术知识。

2、积极抓好典型示范,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的辐射源在农业科技示范工作中,重点抓"三区"建设:

一是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园区。1993年,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在东部山区、西部农牧区、中部产粮区和城市郊区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了11个有代表性的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通过完善组织机构,实事求是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和与之相配套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对园区的科技培训,大力转化推广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强化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使之迅速成长和发展起来,效果非常明显。几年来,11个园区共转化推广了67项科技成果,培训农民71500人次。二是到目前为止,重点建设了1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这些星火技术密集区已成为科技成果推广的基地,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例如,作为全国最大产粮县之一的梨树县,自建立星火技术密集区以来,连续几年实施了以转化推广玉米丰产、耐密型玉米高产、工业应用的良种玉米栽培、米麦间作及长白杂交瘦肉型新猪种、四良四改、塑料棚舍北方全年养猪等农业科技成果的星火计划项目,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三是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区。全省建立了15个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区。在示范区的总体布局上,确定了四大生态区、7种区域类型模式和18个技术体系与技术经济体系,经过4年精心培育,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示范区内农民纯收入比辐射圈内的农民同期年平均增长60%;示范区内粮食每年每公顷增长1749公斤,比全省同期每公顷增产1050公斤,提高了60%以上。

3、精心进行技术组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效益技术组装重点是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围绕粮食(玉米、水稻、大豆)、畜牧(牛、猪)、水产(中小水面)、优势特产资源和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进行攻关,使其形成规模效益的项目,并与全省大农业工程配套,与国家计划项目配套。例如,在农作物新品种方面,围绕玉米、水稻、大豆三大优势作物,产前、产中、产后的一些关键技术(如耕作方法、病虫害防治)开展系列攻关,取得像玉米早熟丰产综合技术、玉米抗旱保苗技术、玉米大面积机械化综合高产技术、赤眼蜂、黑光灯防治玉米暝、水稻大棚盘育、水稻育苗床土调酸综合技术、盐碱地种稻技术和大豆综合丰产技术等一大批科技成果,初步建立起了与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耕作栽培及病虫害防治的配套技术。二是合理组装,全力组织推广。把各单项技术组装起来,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大力推广。从1990年开始,把65项组装配套技术列入省重点科技推广计划,选择基地为推广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采取滚动式,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良种普及率达到97%,推广面积超过7万公顷的农作物新品种近20个。盐碱地种稻以稻治涝、以稻治碱和旱改水配套技术的推广,使全省水田面积迅速扩大,由20万公顷增加到66万公顷,增产稻谷45亿公斤。创造出"吉林大米"名牌产品,不仅解决了本省人民吃细粮的问题,还内销到关内各省。

4、经常开展农技培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受体和载体农技培训,主要围绕五个方面展开。

一是加强农技培训中心建设,全省已建立省级农业技术培训中心1个,市级农业技术培训中心1个,县级培训中心29个。这些培训中心已成为培训农民学习农业科技和文化知识的大学校,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通过农技培训中心培训的农村干部和群众达360多万人(次)。二是开展科普之春、科技之夏、科技之秋和科技大王师团活动,分别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利用农闲时间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把科技致富能手(大王)组织起来,组成科技致富大王讲师团到各地进行科技致富宣传,使农民在亲身体验、现身说法中受到教育。三是推广绿色证书制度。全省已有6335人获得了"绿色证书",有6万人取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这些农民已经成为全省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成为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培育和选用良种、防治病虫害及技术咨询的带头人,相当一部分绿色证书获得者被聘为科技副乡长。四是实行农民职业规范化教育。以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实行(3+1)体制的普通中学和各类技术培训中心为阵地,对农民进行较系统的培训,使农民职业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五是结合实施星火计划培训人才。优先考虑星火计划的实施,按计划要求的内容进行专题讲座。先后围绕玉米、人参等十大星火系列开发计划编写了10部教材,制作了10部配套录象带。

5、有效行使政府职能,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行政支撑的力度

5.1强化决策系统的科技意识为了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所作为,省委、省政府坚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强化决策系统的科技总识。一是成立了吉林省科技与经济结合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了市(州)领导班子科技进步工作的考核制度。三是积极选派科技副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2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献综述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把无形抽象的知识形态的生产力转化为具体可见的物质形态的生产力,并通过相关生产实践环节实现此转化的过程。现阶段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建设和谐农村等都迫切需要农业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科技成果总量基数较大,但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现状、科技困境等制约着科技成果的快速有效转化,成果转化率较低,不到50%,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同时面临农业科技成果与实际需求想脱轨、推广机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工作不到位等疑难杂症,国内外许多学者做过关于此类“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研究。

一、改革农业科研管理体制,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质量

为建立适应我国经济现状的农业科技体制,农业特色院校和相关科研单位应提升科研实力,精简在编科研人员,强化对外交流,加大与兄弟单位的交流合作,定期开展科研研讨会等;同时集中力量促进农业科技主导型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物力、人力投入,定期对中介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还应进一步加强农业主导型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农业大专院校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建设农业科研基地,从而提升农业科技成果的实用性、经济性。

二、加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强化法制观念

依法保护科技成果不但能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潜力,创造出更多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而且能够确保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有法律保障,有条不紊地前进。一是开展法律讲堂进农村的活动,向大众宣传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政策,不断修订、补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农业主导型企业及相关单位机构定期开展员工法律知识培训的同时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是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不端行为,依法保护农业科研人员的利益,确保农业科技成果的依法有序转化并安全推广到农村。

三、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负责农业科技信息的上传下达,将科技成果加工组装推广到农户手中,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应优化农业科技中介服务机制,收集农户关于科技成果的需求,向科研机构传达农户需求,科研机构生产出农业科技成果后向农户传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中介通过农民反馈评估农业科技成果,根据农户的最新需求预测农业市场走向,协调农业科研单位与涉农企业之间的关系,后期跟踪科技成果的应用情况,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为农户提供相关的资金借贷等服务。

四、调整农业科技钻研重点,改革农业科技投资立项方式

农业科研机构应适时改变研究目标,从注重科技成果数量转变到注重成果质量,从注重科技成果回报率到注重科技成果的实用性。提高农业高校农业生产技术,重视符合可持续发展型的技术开发。改变过去单一的政府投资方式,逐步向政府投入带动机构投入,个人和社会团体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方式转变。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高校农业的角度确定农业科研目标,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科研项目负责人,确保农业科研项目顺利进行。

五、建立完善的科技市场体系,保证农业科技成果有效运行

农业科研院所应时刻关注市场动态,研究市场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逐步建立规范化的农业科技市场,完善科技市场体系,解决现今市场体系的相关问题,充分促使农民最大限度地应用科技成果,享受科技成果带来的利益,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单位要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将转化速度快的科技成果于第一时间推向市场;对于研发周期长、投入资金多、推广难度大的科技成果,采取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力量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市场,使农户第一时间应用科技成果。

六、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委员会,开展宏观战略研究

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专家学者的指导建议,农业部门应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部门加大财物投入,高薪聘请业界权威专家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出谋划策,权威专家紧密围绕当下农业发展局势,以国家农业发展重点和优势产业为依据,与农业科研机构专业人员商讨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纲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规划纲要坚持高效、实用、新颖的原则,紧密结合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当下农业产业的发展趋势,对准农业发展重点,早日实现绿色农业。

七、推进农科教与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加速构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政府组织各行各业专家评估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的回报率等,预测此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农户满意度等,而后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确定合作伙伴,促使农业高校、涉农企业包括政府机构合作完成成果转化任务。农业主导型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和各级政府等为科技成果的有序转化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制定并完善相应激励机制,对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使个人付出得到相应回报,从而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良性循环,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

八、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国际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农业领域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全球化的竞争和合作。首先,在各部门各自努力的前提下,涉外机构为农业科研部门和农业高校等相关单位提供国际农业协会的最新动态,全球最新农业科技成果信息,随时准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从而为农业科研单位提供吸收发达国家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机会,完善农业装备,创新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其次,高薪聘请掌握先进农业科技知识的华侨回国兴办涉农企业,为中国的农业大事贡献一份力量。再次,国内农技企业与海外先进农机企业强强联合,在农业资源丰富地区合资兴办农业科技企业,海外先进企业的引进可确保国内农机企业接触国际消息,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国际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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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3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作用。政府的角色作用在具体的农业科技政策中都有明确的表述,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相关政策的执行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因此政府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生角色移位有一定的必然性。政府的“角色移位”实质上是政府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特色作用的一种习惯,是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超常规的支持和帮助。政府的“角色移位”需要把握好节点和时机,避免“缺位”和“越位”,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灵活准确“移位”,形成联动机制,使政府的角色功能进一步得到强化和完善。

关键词: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政府;角色移位;利益协调

科学技术是农业发展的推动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政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趋势。政府的角色定位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是一个内涵丰富的重要问题,政府角色的功能和属性、内容和职责都是当今学术界广泛讨论的热门话题。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有些学者倾向于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应该简政放权,只进行宏观调控;也有的学者认为政府应该高调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并实施具体指导计划。当代政府的角色功能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并非简单的照本宣科,相关政策的执行需要一定的灵活性,要考虑多方利益,视具体情况而行,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调整或偏差。笔者将这种农业科技政策实施中的调整或偏差定义为政府的角色移位。政府的角色移位不是“缺位”和“失位”,而是在原有角色作用基础之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角色功能;政府的角色移位也不是“越位”和“错位”,而是在农业科技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更为具体的特色作用。在形式上,政府的角色移位不是成文的规定,而是政府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习惯或风俗;从内容上,政府的角色移位不是按部就班,而是超越常规的支持和帮助。政府的角色移位总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1政府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生角色移位的理论分析

1.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政府发挥角色作用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对有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进行的实验、示范、培训、推广以形成新产品、新方法、发展新产业的活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一般性科技成果转化不同,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影响广的特殊性,成果转化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政府发挥保障作用。市场机制“无形的手”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以需要政府“有形的手”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透明度”,保障农业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都能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实现快捷交流与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二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政府发挥杠杆作用。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有一定的风险性,企业或私人一般不会主动投入,这就要求政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或者通过财政投入、税收调节、政府采购,健全风险投资制度、提供公益等杠杆手段降低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风险。三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政府发挥桥梁作用。政府能够引导农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涉农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促进其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政府还可支持涉农企业建立自身的科研机构,进一步夯实涉农企业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而且,政府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也是负责任的政府履行职能的表现,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既定目标而采取的必然步骤。政府对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相关成果转化的投入并非是对成熟商品的投入,而是在创新产品问世的前期环节,因此不违反国际上关于反倾销与反垄断的规则。而且,美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也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发挥了重大作用,这为中国、越南等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角色作用带来许多有益的启示。

1.2政府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生角色移位的必然性

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通过计划指导、产业规划、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涉农企业的力量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政府履行其经济职能的表现,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的一些常规性做法未必能落到实处,政府也很难事无巨细地去维护涉农企业合法权益而对整个转化过程进行管理或监督,因此,政府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致可分为2种形式:一是成文的政策法规形式;二是不成文的习惯或习俗。成文的政策法规及其落实是政府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行使一般职能的途径;不成文的习惯或习俗主要是指政府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帮扶和指导。前者有一定的稳定性,属于政府的角色定位;后者蕴含可变性,属于政府的角色移位。政府角色的定位和移位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因此,政府的角色移位具有必然性。纵观世界各国,即便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政府在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角色移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时而强化或弱化政府对农业科技的干预,或超出预算调整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既突出农业科研的专业性特色,又强调科技合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在信息、服务、人才、税收等方面经常性地突破既定政策框架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予以帮扶支持。由此可见,政府的角色移位也是为农业科技成果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某种保障和激励,是为了促进社会产出的最大化。正如经济学家诺斯所说:“政府的作用在于其所提供的基本服务,也就是规定一些根本性的竞赛规则,无论以不成文的习俗形式,还是以成文的发挥形式,都具有2个目标:一个目标是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为统治者的所得租金最大化提供一个产权结构(即规定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所有权结构);另一个目标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促进社会产出的最大化”[1]。近些年来,美国、德国、日本、荷兰、以色列等约20多个国家跨入农业创新型国家行列,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通过不断调整政府职能和角色移位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的。当然,政府规定一些根本性的竞争规则,培养一种成熟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体制,监督和强制各种合同契约的履行,是现代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能;同时,政府通过角色移位巩固参与转化的农业产学研各方产权,减少不必要的成果转化和交易费用,亦是现代政府无可替代的职能。

1.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要把握好角色移位的节点和时机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漫长的系统工程,受多种因素制约[2]。综合考虑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实验、转化、推广的整个链条,考虑人才、资源等基本要素和政策、市场等环境因素,政府的角色移位具备技术因素和非技术因素2种向度。技术因素包括农业技术设施的先进性、农业技术人才的素质、技术水平及成熟度、农业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以及技术配套服务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等;非技术因素包括农业技术政策、农业技术市场、技术管理和服务、技术保障因素等。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实验、使用、推广的转化过程中,不同阶段内各种因素发挥的作用不同,因此,政府的角色移位需要把握住节点和时机,尽可能有针对性地发挥角色作用,排除不利因素的影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哪个地方出现了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角色移位作用于哪些因素,是宏观介入还是微观介入、介入的力度大小且是否及时、要不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综合表现为政府发挥角色移位作用的节点和时机。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因素层面,一些学者认为政府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很少[3]。当然,政府介入不能面面俱到,但是政府可以适时地提供部分资金购置技术设施或作为先进技术引进补贴;可以通过改革和完善教育体制,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引进农业技术人才等,资金和人才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最重要的节点,政府的支持与辅助无疑将有力促进成果转化质量和效率。非技术因素方面,政府移位介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节点是出台新的配套政策和提供服务,在配套政策上确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地位、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市场、促进科技经济相结合等;在服务上,通过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引进技术项目、提供公益服务等排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政府在必要时动用行政手段干预,运用人财物资源调节,移位本身也是政府调控和公共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实践中,我国各地政府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如辽宁省辽阳市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为契机,积极强化现代农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稳定并逐步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人员队伍,建设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启动辽阳市“12316”金农热线服务中心建设,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辽阳”模式[4]。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角色移位的基本要素

2.1“规划者”角色移位,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者”,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出台各项农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为成果转化创造优越的政策环境,但是农业技术成果具有不同程度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公共产品的特征,必然会出现技术成果外溢的“搭便车”现象;而且农业受气候和环境的影响较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潜在的经济风险,研究机构或个人很难独立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任务。因此,仅仅依靠一些政策法规和规划设计是不够的,政府的角色不应仅仅是宏观领域的规划者,还应该是微观领域的实施者、服务者、协调者,尤其是针对一些农业领域的关键技术,更需要政府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特殊”对待。例如,“九五”期间,我国政府针对推广水稻旱育稀植和节水技术、ABT植物调节剂和小麦旱地全生育期地膜覆盖栽培等重大技术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有力地保障了“九五”期间我国粮食增产目标的实现;“十五”期间,我国政府又把超级杂交稻的研究推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贯彻执行,划出专门的地域范围推广超级稻;“十一五”期间则直接提出“星火富民工程”,从培育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创新型龙头企业着手,转化数千项农村先进适用技术,建立覆盖全国的星火110科技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和学校培训农民技术骨干等;“十二五”期间政府围绕农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提出了重点攻克农业生物功能基因组学、动物干细胞、食品营养品质靶向设计和农业物联网等前沿技术。在政府的宏观规划之外,政府主动发挥更多的角色功能,有所作为,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开拓了无限的需求空间,避免了走重复研发、重复转化、资源浪费的发展老路,在全国形成了“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格局。总之,政府“规划者”角色移位的优点在于集中力量迅速解决农业技术领域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

2.2“服务者”角色移位,提供更多的特色全方位服务

政府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服务者,其角色服务功能主要为营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信息平台、法律平台、研发平台和推广平台,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性运作环境。平台建设和维护属于社会公共事务,需要政府战略性的公共投资,通过公共服务来实现,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由知识产生、知识应用、知识迁移等多个部分组成,整个转化链条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仅靠政府提供的一般性公共服务很难达到转化目的,需要政府角色移位提供更多的特色服务。在国家科技政策大环境的影响下,政府可以针对某项效益前景较好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从财政、金融、税收、场地、人才等方面提供更多的额外服务,比如,可以采取人才配备、减免税金、返还利税、财政倾斜等手段对该项成果转化进行扶持;可以发动倡导该成果相关涉农企业合作,进一步整合有实力的农业科技资源;可以鼓励银行贷款或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或外资进入该项目成果转化,为农业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提供资金保证;可以持续不断地对农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培训服务,并倡导形成宽容的社会文化和活跃的创新氛围。总之,政府“服务者”角色移位的目的应是为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供更多的特色,进一步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为农业科技关键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2.3“协调者”角色移位,创造更好的转化条件和环境

在农业科技的推动下,我国的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农产品结构和质量问题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突出矛盾,人们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5]。在此背景下,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先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为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协调者”的作用,宏观上进行必要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扶持和统筹协调;微观上从全局角度出发,根据全国各地的农业发展特色,进一步协调农业科技产品生产和市场需求。此外,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科技成果产学研相关各方注定要以赢利为目的寻求生存和发展,市场规律注定他们会根据各自的目标追求利益最大化,各方之间难免存在利益冲突和恶性竞争,需要政府进一步发挥“协调者”的作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妥善协调各种利益所得。而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供需对接、机构服务、专家服务、评价评估等都需要政府出面协调。政府“协调者”角色移位的优点在于,政府和农业科技产学研各主体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矛盾,可以公平公正地协调各方利益,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角色移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的角色移位对转化效果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3.1政府角色“移位”要避免“越位”和“缺位”

总理[6]曾说过“政府该放的权要放,该管的事还要管好”。政府尊重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各方主体地位,就需要把握好政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定位,准确“移位”,避免“越位”和“缺位”。政府职能“越位”,主要是指政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干预过多。政府适当的介入或干预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但是如果干预过多,则意味着政府取代了农业技术市场的调控性作用,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容易造成资源配置低效率以及资源浪费。准确“移位”、避免“越位”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一是政府要尊重经济规律,避免农业劣质技术泛滥,出现“”;二是政府要尊重科学规律,避免农业科技成果的“硬转化”和“重复转化”;三是政府要尊重市场规律,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推动相关成果转化。政府角色“缺位”,主要指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本来应当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却没有充分尽到责任。通俗的说,是政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该管的不管。准确“移位”、避免“缺位”需要从3个方面着手:其一是政府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作用,杜绝行政漏洞;其二是政府要保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合法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受侵犯;其三是政府本身受到约束,不侵犯农业科技成果持有者的权利,不允许任何公务人员从中谋取私利。

3.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必须是依法移位

强化政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移位”功能,需要进一步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规体系。目前,我国专门的农业科技法规还很不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一般性的问题可以援引一些公共性的科技法规或经济法规,遇到一些有争议的复杂问题时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的难题。政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颁布一些专门的农业科技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农业科技投入法》、《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法》、《农业科技产权交易法》、《农业科技仲裁法》及《农业科技中介机构规范服务条例》等,或者建立专门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形成完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

3.3政府角色移位的目标指向:激励和利益保护

经济社会各种复杂关系的核心是调节利益关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的角色移位也应该以利益为目标指向。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激励机制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激励和利益保护制度。根据相关调查,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和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奖项名目繁多,除了各级政府科技部门设立的奖项之外,政府其他部门、各类社会团体也纷纷设立各种名目的奖项;许多奖项不仅没有奖金,还会收取数目不等的评审费;一项成果重复获奖,一个奖项数百项成果获奖;报奖限项,各单位推荐出来的成果负责人往往就是单位领导,青年科技人员获得的优秀成果却有可能连申报资格都没有;许多单位过于偏重SCI、SSCI、EI等依据论文等级奖励科研工作者,忽视了将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等作为奖励的根据等[7]。毫无价值的奖项泛滥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反而会助长落后成果的蔓延、抑制优秀成果的转化。因此,政府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角色移位调整科技奖励结构,严厉打击非法设奖,取缔表里不一、哗众取宠的假大空奖项;重点对有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予以个人奖励,树立榜样,带动其他农业科技人才努力工作;注重对青年科技人才奖励,改善青年科技人才的工作条件;各省市地方政府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水平和转化情况,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金奖励,提高奖励标准并授予荣誉称号等。利益是驱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核心要素,合理的利益分配能有效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8]。由于缺乏安全可靠的利益回报机制,大多数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望而却步[9]。在网络科技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技术的“外溢”和“搭便车”现象更加严重,往往是农业科技成果尚未面世,研究机构和企业已面临着无形的“维权”压力,因此,在利益保护方面,政府角色移位的目标指向应该从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农业科技成果入股分红等方面。政府应该有一套紧跟时代、成熟的利益保护办法或措施,具体保护方式可以是通过法律和司法程序,建立起完善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保护长效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公平合理地依法解决纠纷,依法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公平、合理、有序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使参与转化的各方利益都得到兼顾,积极性都得到充分激励。

3.4政府角色移位形成联动力量

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和顺利转化仅依靠政府发挥一般性的“角色”功能是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成果转化所需的社会支持体系。农业科技成果为社会接受,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与经济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民群众等)、金融机构、农科媒体、中介机构、技术市场等的经济联系所组成的社会支持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角色移位所营造的各种社会支持体系;取决于成果所有者和需求者的组织、链接、创业和推广的能力。一种先进的新技术或新产品脱离了社会支持体系就会被束之高阁,农业科技成果虽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也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进行转化推广,但最终仍需要在市场中求生存,被社会所接受,这是真正决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否成功的标准。因此,政府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农业技术企业的发展,就不能仅仅关注农业科技立项、提供科技资金和设备等一般,还必须通过角色移位形成联动的力量,尽最大努力健全和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社会支持体系。

作者:李兆友 夏一维 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西原农林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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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庆涛.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3(1):221-223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4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涉及农业科技成果本身质量高低、品质优劣以及转化环境条件的好坏,譬如政策体制、管理水平、农业经济状况、农民喜好程度、市场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以及它们之间能否协同配套的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就农业领域而言,每年通过技术鉴定、审定的农业科技成果有6000多项,而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仅为30%~40%,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2010年的一项农业科技成果供需调查也指出:仅从科研机构来看,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41%,与“十五”期间相比,虽然提高了10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大量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滞留在计算机、实验室、试验田、展览馆或档案库中,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相距遥远。“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可能已经突破50%,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较大。因此,转化率低是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现状。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技成果大致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3类。这3类成果其形态各有差异,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难易程度和速度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基础研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较难,速度缓慢,应用基础和开发类研究转化逐渐变易,与生产实际联系密切,能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但它们转化过程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如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产权易逝、契约不完全、交易费用高昂、制度依赖等。结合我国的农业现状,即科研起步晚,科研手段比较落后,农业科研投入相对不足一些,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起步也较晚,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科研立项与生产实际结合不够紧密

农业科研立项是农业科技成果产出的首要环节,因此在立项上必须要考虑到该项目在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以及生产上的实用性。农业科研院校是农业科技成果的主要源头,很多研究结果表明,农业科研立项与生产联系不紧密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科研院校科研工作者科研申报内容较多脱离生产实践,这就形成了农业生产实际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需要的科技成果得不到满足,而已经形成的科技成果又不能对现实生产实践进行有效指导的尴尬局面。

2.2农业科技成果质量不高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一些农业科研人员往往在项目申报、论证、检查和验收上就花费了全部项目的50%以上的精力和费用,这样,实际上用在项目研究和成果应用上的时间和费用就剩下不到50%了,这就造成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质量不高、商品转化率低。同时,由于组织协调不统一,信息沟通的不畅,科研项目停留在低水平重复,且项目执行监督和结题考核等过程把关不严,进而影响到高质量农业科研成果的产出。造成农业科技成果质量不高的另一个原因是研发经费的严重不足。我国农业科研经费来源途径较为单一,基本完全依靠政府单方面拨款。与国外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农业科研经费平均占到农业总产值的近4%,发展中国家达到l%,而在我国,仅为0.2%~0.5%。而在美国,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主要由政府拨款和私人投入两部分组成,而且私人投入部分与政府拨款几乎相等,每年可以达到21亿美元。

2.3农业科技成果实施主体文化素质偏低

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民是关键的内因所在,是实施主体。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接纳吸收和应用能力。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的人口占5.9%,小学、初中、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分别占24.7%、52.7%、11.7%和2.9%,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2.1%。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相对比较滞后,在农村将近5亿劳动力中,受过职业技术培训的不足5%,受过技能培训的仅为1%。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比例非常高,而且许多拥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农民都转移到了第二、三产业,同时,农民由于受到文化素质的限制,缺乏接受新知识、新信息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能力。显然,这样的农村劳动力群体难以有效独立运用科技工作者提供的先进农业科技成果。

2.4农业推广队伍不稳定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技推广人员占农民总数的比例仅为0.053%,这与发达国家相差很大,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在我国,很多地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由于受到编制和资金的限制,存在着只消化不补充的问题,无法吸收农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再者原有农技人员已进人离退休高峰期,实际从事农技推广的人才已渐渐处于青黄不接的状态,另外加上工资福利低,工作条件较差,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缺乏,导致农技推广转化队伍愈加脆弱。

3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3.1结合生产实际立项,保证供给成果的有效性

首先要把好立项源头关,在对国内外市场和农业生产与科研实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科研与农民需求、农业发展相结合的选题立项机制[20]。科研管理部门也应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对那些技术先进、应用性强、与实际生产联系紧密、有明显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选题优先批准立项。其实在实际研究执行过程中,科研人员还需要根据实际生产变化特点、科技发展的新动向,不断完善、修改课题,使研究成果不但价值高,而且易转化。

3.2拓展成果转化的资金来源,完善资金使用的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利用自有技术进行市场开发,通过创收增加科研投入,支持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科技等,以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以弥补农业科研经费的不足;利用政府职能,多渠道拓展科研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科技经费支持攻关、农业重大项目的试验、重点科技成果产业项目,而且对财政拨款的这部分资金使用应完善评价机制,建立资金的严格监管、追讨和奖励制度;同时,国家在税收和信贷政策方面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也应进行配套支持,实现银行与农业科研单位的合作共赢,充分利用银行大量流动资金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3.3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农民采用科学技术的积极性

农民文化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农业科技成果被农民接受和应用的程度。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全面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水平。如建立农业培训教育中心,充分发挥农广校、农技校等单位的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对基层农技人员等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迅速提高劳动者素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新兴媒体,开展电视、广播教育,传播农业技术经济信息,利用网站、QQ、微信和微博等宣传农村科技;推广绿色证书制度,通过培训,让更多的农业生产者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资格,成为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成为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培育和选用良种、防治病虫害及技术咨询的带头人。随着我国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趋势日趋明显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涌现,农技培训的主体应向这些农场主、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社长及农村致富能手等转移,以期大幅度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被接受和应用的程度。

3.4完善农业推广体系,建立一支稳定的成果转化队伍

我国农业科技工作长期存在“重科研,轻推广”的倾向,主要原因是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将科技推广与科学研究分离开来,科技推广成为了科研人员的负担和累赘,使得科研工作者不能全身心投入到科研成果的创新和创造中,既降低了科研成果的质量,又影响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因此,应该加强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立一支区别于科研人员的稳定的成果转化队伍;同时,提高科技成果推广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作为职称评定考核的一个标准,激励和促进工作者的热情与激情;由政府牵头,各科研单位积极配合,成立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为农业科技成果的健康顺利转化保驾护航,为农村科技插上腾飞的翅膀。

3.5打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5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农业科技的不断创新及农业科技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科技成果是凝结着人类劳动的一种智力产物,它是基于农业科技而进行研究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品;故基于产品角度,结合社会属性可把农业科技成果分为以下3类:公共产品类、私人产品类、混合产品类。之所以从社会属性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分类,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便于区别分析和探讨各类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各自运动规律,为相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理论依据。基于此,以下着重从经济学角度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如何促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高进行探讨。

2 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性分析

2.1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供需方面的分析

2.1.1 公共产品类

2.1.1.1关于需求的分析 知识形态为这一科技成果的主要存在形式,故无法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直接应用;因此引致需求为其主要的需求表现形式,通常是由开发一系列新技术、新工艺的实际需求所引致的,利用研究成果进行技术开发或进行后续的研究工作,这是最终需求方所要做的,但成果产生方不会把成果以等价形式转给最终需求方,最终需求方可以采取多种渠道把所需要的信息向政府部门进行传递,通过政府再把这些需求信息传递给各个研究机构,最后由研究机构据此来进行生产或向最终需求方提高此类成果。

2.1.1.2关于供给的分析 作为政府部门,必须在公共产品供给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公共经济学界的共同认可,作为最终需求人——政府,在把公共类农业科技成果向研究机构进行提供过程中,还承担起委托人的身份;而公共科研部门在把政府的委托接受过来以后,就在事实上成为供给人,基于政府下拨的科研经费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再把其研究成果以论文等形式进行公开发表。由此可见,公共产品类农业科技成果,在其转化及供给方面在多数情况下会出现市场失灵,即无法完全靠市场途径来实现其供需平衡,在多数情况下必须依靠非市场途径来加以实现。

2.1.2 私人产品类

2.1.2.1若独占许 可为科技成果的市场交易方式时,如图1所示。

由于所购买成果的使用权均为买方所独占,成果供给方若要实现其价值,只能通过1次转让,且也仅有1次固定的供给量,因而其供给曲线表现为与纵轴平行的直线,E点为供给与需求的交点。在1次交易中成果攻击方可从中获得全部回报,由于供需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因而把供需平衡实现起来。

2.1.2.2若普通许可为科技成果的市场交易方式如图2所示,成果攻击方所获得的价值补偿,可通过多次转让来进行累计而实现,从理论上讲,若具有足够大的市场需求,则可进行多次转让,而且随着增加的转让次数,相应地也增加了供给量,致使出现越来越低的转让收入,因而其供给曲线表现为与横轴平行的一组直线S1、S2、S3、……、Sn,此外点E1、E2、E3、……、En为其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相交所成的多个均衡点。

2.1.3 混合产品类

竞争性及排他性,这是这类农业科技成果的主要特点,有关私人产品的供需行为与本类产品基本相同,但本类产品具有正外部效益特征,因而具有其特殊的供需均衡过程,具体如图3所示。

在上图中,S为混合产品总供给曲线,D1为混合产品私人需求曲线,D2为混合产品总需求曲线。

2.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外部经济效益方面的分析

与普通商品相比,农业科技成果在使用价值方面,除了具有共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殊性;能够为消费者的直接需求进行满足,并把正常的经济效应发挥在其转化应用过程中,这就是农业科技成果与普通商品所共同拥有的共性。此外,在转化应用过程中,农业科技成果一系列强大的效应,诸如增值效应、正向溢出效应、渗透效应以及其他社会效应等,而且伴随着不断扩大的成果应用范围,其外部效应也日趋明显。

3 关于促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高思考

对于公共产品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因其外部效应很强,故在成果供给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实现这类农业科技的转化要通过非市场途径,但由于部分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在其转化过程中同样有效率的追求,因而其转化或多或少也受到市场的影响,所以加快这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为加强探索有关市场与非市场的结合。混合产品类农业科研成果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社会属性,故应把政府的推动行为与市场主体的能动选择结合起来,以此来促进本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高。

4 结语

总之,农业科技成果与其他普通商品相比,在很多方面既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性;在生产过程中,加强从经济学这角度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研究,并确实采用有效措施来促使农业科技转化效率的提高,对于促使我国农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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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范文6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村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

为依靠科技创新发展农业和粮食生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2001年起,国家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从2001年至2008年期间,中央财政累计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22.5亿元,引导地方投入财政和社会资金140亿元,共立项3784项。据科技部2008年统计,八年来我国共累计支持了3700多项成果转化,开发各类动植物新品种8560个,新产品4846个;植物新品种推广面积3.08亿亩,建立中试线2730条,举办培训班6万多期,累计培训农民1200万人次,带动了5200多万农民增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转化是由知识性商品转化为供市场销售的物性商品的全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和使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一般的科技成果转化相比,具有转化周期长,转化过程复杂且存在选择性,转化速度由市场需求决定等独特的特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竞争力的强有力手段,讨论研究如何通过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产值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

农村经济一直是我国的薄弱环节,但发展农村经济意义重大,其要点在于一方面可增强农业自身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另一方面可为工业生产提供大量优质原料和受过初步训练的劳动力。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民购买力的增强为城市提供广大的工业品市场,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健全了农村产业体系,同时加快了农业生产同市场经济需求接轨,帮助广大农民摆脱贫困,改善生活质量。要发展农业经济,必须弄清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其内在的联系:

(一)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当前,各国都把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作为解决农业问题的普遍战略。因此,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心均倾向于鼓励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实现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农村社会劳动生产率,尽可能地利用和依靠市场竞争压力来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创新。

(二)实现农村经济发展也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目标

为保证目标的实现,首先,科技成果转化要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1.以市场为导向。2.优化配置生产要素。3.农业生产具有较高的专业化、集约化和企业化水平。4.建立新型农业产业化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其次,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要树立科技、教育优先,科技成果转化优先的观念,引入竞争机制,保护知识产权,实现技术产品和信息商品化、产业化。大力推进城乡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开放与开发结合、农工商科贸一体化的经营体制,有效地吸引农村稀缺资源,与农村优势资源配置起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生产涉及面广、分散、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成果应用转化的地区适应性很差,影响覆盖率也降低转化率;农业科技成果研究周期长,推广转化过程亦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不稳定性和风险性,科技成果转化率高低受非科技因素影响大;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的分散性导致推广难、成本高,影响了成果的采用率和覆盖率。

2.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加之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在农村市场出现大量的假冒、劣质农业科技成果,这就使得本来信息就不够灵通的农民心存余悸,不敢轻易接受农业科技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

3.缺乏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体系,推广服务的内容常常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经营的多样性和开放性需求,导致科研、生产脱节,产品不能畅销对路。同时农村基层推广力量十分薄弱,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有效的行政监管。这些突出问题直接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二)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点对策

1.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的基础和条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和源泉。一是要充分尊重自然、经济规律、及科技发展、农业发展规律,抓好抓实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二是必须树立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新观念,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努力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型科技体制。三是要整合现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资源,建立统一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形成一套完整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服务机制。四是建立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肯定农业科技创造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