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盈余公积的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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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盈余公积的要求范文1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不再需要返提子公司的盈余公积。然而,观察各上市公司2007年度年报,各公司对此规定的理解仍然存在差异。

一是不再返提子公司的盈余公积,但将以前年度返提的盈余公积进行追溯调整冲回。如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在会计政策追溯调整中披露“……冲回2007年1月1日以前年度对子公司盈余公积返提数22591171.81元,相应调减2007年1月1日盈余公积22591171.81元,调增未分配利润22591171.81元。”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称“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补提已经抵消的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再补提已经抵消的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06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数为18107562.73元,对公司2006年12月31日盈余公积的影响数为一18107562.73元。”可见,华天酒店和保税科技两个上市公司将以前年度返提的盈余公积进行了追溯调整冲回。

二是仍然返提子公司的盈余公积。如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LAD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7年母公司净利润319578779.31元为基准,提取10%法定公积金31957877.93元以及各控股子公司提取上述法定公积金、储备基金合计15997814.58元,共计提取盈公积47955692.51元。”其公告的2007年度报告中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如表1:

从上表可以看出,母公司本身计提的盈余公积为31957877.93元,而表格中法定盈余公积实际本期计提的盈余公积为33566504.06元,即本期有新增对子公司的盈余公积返提金额1608626.13元。

三是不再返提子公司的盈余公积,也没有将以前年度对子公司返提的盈余公积金予以追溯调整冲回。如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财报公告的数据如表2: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龙建股份公告的2007年报中,2006年度关于计提盈余公积的数据,合并报表计提盈余公积比母公司盈余公积多50715.06元,而2007年合并报表与母公司的盈余公积计提金额完全一致,这表明该公司并没有将以前年度对子公司返提的盈余公积金予以追溯调整冲回。

二、新准则规定及思考

提取盈余公积的要求范文2

【关键词】 公益金; 盈余公积; 成本法; 权益法; 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 F81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20-03

一、盈余公积概述

(一)盈余公积的来源

现行《公司法》规定,符合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在期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基础上,以税后利润10%为标准提取法定公益金;在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50%以上时,企业可暂停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计提基数是弥补以前亏损的可供分配利润,但又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余额。

除了法定公益金之外,《公司法》还规定,经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后,还可以继续按照企业的规划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此可见,无论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均是来自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利润中积累的各种累计资本金。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或者为了后期扩大生产经营做储备,故提取了各种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具体来说其用途体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若遇到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则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利用累计的资本金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得以持续;(2)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利用公积金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壮大企业的实力;(3)在企业遇到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转型等背景下,企业可以利用各种公积金用于派息、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等。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

上述3类用途,均是利用提取的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某些项目,则相关的账务处理程序均需要借记“盈余公积――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贷记有关科目,比如“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股本”“应付股利”等科目。

二、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涉及的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主要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为此,笔者针对这两类被投资公司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法

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则此时需要对此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根据成本法后续计量的要求,被投资公司在后期分配利润、股息、红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应地将自己享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公司内部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变动与重分类,投资公司则无需在后续计量时重新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针对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情形,此决议行为仅是被投资公司自身内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并不涉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情形,故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在此无需任何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二)权益法

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要求,若投资公司合营或联营被投资公司,则后续计量以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按照其投资部分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公司将此项投资转增资本金,正是内部权益结构的转变,公允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变动,则投资公司固定比例下的股权公允价值也不会变动,因此,投资公司后续计量中无需对被投资公司的此项行为进行核算。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或派息等情况下财税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

针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会计上均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仅是在备查簿当中予以登记即可。同样,与此情形比较类似的做法还体现在企业发放股票股利。若被投资单位进行股票股利的发放,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需要做的是在被投资公司除权日,投资公司登记变动的股份数量。

(二)税法处理

1.被投资公司股东为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转增资本、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做出的各种个人所得税计征指导意见可以知道,对于被投资公司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的情形参照如下方法处理。

首先,若资本公积里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这不符合税法里规定的利润分配情形,故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针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况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公司决议批准后代扣代缴。

其次,被投资公司运用留存收益(无论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或是两者)转增资本金的情形,税法上视同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税款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样,由被投资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代扣代缴。

2.被投资公司股东为法人

根据有关投资公司(法人)对被投资公司相关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均视为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过,其中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视为利润分配,不属于征税范围。进一步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可知晓,居民企业持续持有12个月以上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不足12个月居民投资公司,或者是非居民的投资公司获得此类投资收益,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改进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虽然税法上认定作为投资者的利润进行所得税的计征,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经过分析,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投资公司并未出现现金流流入,故不能作为资产或者收入进行确认;(2)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3)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中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并不会获得现金流流入。

(二)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的改进

虽然会计准则利用以上三点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要求投资公司做出各种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但是笔者以下几点分析或表明,投资公司不做账务处理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必要时刻也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以便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工商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增资法律事实和经济行为事实。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此项增资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增虚报各种增资行为;并且《公司法》明确规定此项行为为公司的特别决议,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方可转增资本金。

2.《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规定与上述“投资公司处于被动地位故不账务处理”的理由相冲突。无论投资公司是控制子公司还是其联营合营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占被投资公司的股份都在20%以上,那么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投票要求中可以看出,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在20%以上绝对多数情形下可能处于相对主动地位,而不是被动地位。

3.《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体现出了投资公司的收入行为和纳税行为。现行税法明确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此角度可以看出,税法虽然确认了收入行为,但是税后分配避免重复计税,对于投资公司大多数情形下这些行为是免税的。

4.在税法规定不冲突情形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可以作为投资成本的增加项目,会与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存在差异,不便于实务中有关工作的展开。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计税基础为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得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但是并未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做出说明,故可以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项。最终在税法上,投资公司可以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其应享有的份额增加其成本的计税基础;但是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规定不进行任何账务上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会导致企业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对经济事实的还原产生分歧。

综上所述,现行会计准则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原则。其一,投资公司不做账违背了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不做账,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不能真实完整反映投资公司,在此行为中的利润变动情形。其二,不做账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事项本质上来说,被投资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本质上便是投资公司接收到的分红再用于投资,投资成本增加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增加。目前不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做法无法体现这一投资行为。

(三)改进后账务处理的现实意义

首先,会计上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便于财务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的统一。上文分析可知,若企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若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则难实现这一点。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便于投资公司在合并报表中的各项账务处理工作。合并会计工作中,相关财务人员或审计人员需要还原各项经济事实;此处若进行账务处理,可以一目了然地还原经济事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最后,为税务及财会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各种政策性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借鉴;财税各项法律法规的统一能够节省大量的财税差异给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增加的成本[1]。

五、结论归纳及建议提示

(一)相关结论

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建议投资公司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此一来便会增加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的同时增加投资公司的“利润”。投资公司利润的增加又促使其股东分红的要求,建议投资公司在财报中披露此项事实。针对具体的账务处理,仍然建议从成本法及权益法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分析。

1.成本法

针对成本法的后续计量,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这项事实行为中进行两步走账务处理,即先确认投资收益基础,再确认利用已收到的股利进行再投资。具体账务处理程序:(1)投资收益的确认,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2)股利再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

2.权益法

权益法后续计量模式下,虽然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合计数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从细分明细科目来说,则有变化,为此笔者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需要按照其投资比例把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部分从长期投资的明细科目“损益调整”调整至本科目的成本明细科目。首先,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次,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2]。

(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建议

1.《公司法》的微调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直接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法》可以用新规规范此项经济行为:禁止公司直接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若需要增加可先行分配后再邀请股东出资实现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公司法》这样的微调,也体现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方便。

2.《企业会计准则》的微调

现行会计准则应对此项事实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微调,具体微调的规定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程序。同时,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首先应将其视同为利润的分配,然后再将其视同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再投资。

【参考文献】

提取盈余公积的要求范文3

摘 要 合并会计报表为投资者了解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效果、销售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方面提供了依据。很多企业集团实行了跨行业兼并,多元化经营。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有用性受到了质疑。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不是很完善的,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完善办法。

关键词 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范围 问题与对策

合并会计报表简称合并报表,亦称合并财务报表,指用以综合反映以产权纽带关系而构成的企业集团某一期间或地点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或称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称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合并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母公司)于会计年度终了编制,主要服务于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我国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此无明确规定。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应当统一与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和记账本位币;对境外子公司以外币 表示的会计报表,按照一定的汇率折算为以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处理。

一、当前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

1.合并会计报表的通用性较差。根据会计准 则的要求,会计报表应该同时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然而作为合并会计报表,其服务对象却仅仅局限于集团母公司管理层和母公司的股东,而对于外部的 报表使用者、甚至于各子公司的报表使用者却意义不大。例如母公司的长期债权人,主要是根据母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资产的流动性来评估母公司的偿债能力,而现行 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却是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高度综合性信息,这样即使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好,也可能在合并中通过其他财务状况好的子公司所抵 消。对于少数股东而言,合并报表不能详细表述各子公司的资产、权益、收入和费用,要获得这些资料,还得利用各子公司的报表。

2.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从我国已规定的要求看,也基本接近合并报表编制的购买法,但与国际上通行的购买法相比还有一定的区别或不足。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没有考虑把被收购企业的盈 余分为收购日止的盈余和收购日后的盈余,以区别于两者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否归宿,因为在购买法下,购买日止的盈余构成购买日子公司可变为主净资产公允价 值的一部分,投资后子公司的盈余才构成合并收益的部分。由于我国合并报表没有考虑收购日时的商誉,把子公司的全部盈余作为母公司长期投资的抵减项目。

3.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消及冲回。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抵消分录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与子公司股东权益相抵以后还必须将已抵消的子公司 盈余公积金予以冲回。这种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按我国公司法,盈余公积是按单个企业的净利润计提的。因此,合并报表应反映母公司的提取数和子公司提取数中属于母公司所享有的那一部分数额,但从理论上合并利润分配表主要是反映母公司自身的利润分配情况,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不予体现。合并利润 分配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数额应以合并净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而不是将母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相加。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虽为子公司本身的积累,但母公司并不能直接支配。如果已抵消的盈余公积予以冲回,就会过低地反映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完善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存在问题的对策

1.提倡使用国际通用的购买法。国母公司一般是以现金和其他非现金资产来换取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因此应该提倡使用购买法。母公司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价格通常不等于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升值及由此形成的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使用购买法不但符合合并报表的国际趋势,而且可以防止企业滥用权益结合法。当然,随着股东交换业务的出现,对权益结合法的讨论也应纳入会计准则的范围,并严格限定使用条件。

2.对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抵消分录的改革。改革母公司权益性投资与子公司股东权益的抵消方法。取消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冲回的抵消分录。企业集团的盈余公积金应按合并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列示,与母公司个别利润分配表一致。当然,这种做法不否定子公司的应按净利润一定比例对盈余公积金的提取。

3.提供分部报告。由于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有很大差别,而一张合并报表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只是反映了该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综合信息,难以提供从事不同行业子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和整个集团的发展前景,在提供各行业分部的资料之外,还应该以母公司所在的行业为基准,将与母公司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等业务比较相似或相关性比较大的公司的报表进行合并,这样提供的财务信息可以反映出该集团中母公司所处行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同其他同行业企业进行横向比较,了解母公司在该产业中的地位,更好地体现其在该产业中的发展情况,全面评价母公司在其所在产业中的发展前景。同时对于报表信息使用者来说,报表的可用性也大大提高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提取盈余公积的要求范文4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企业的调整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核算所得税时,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在首次执行

新准则之日,企业只需按新准则进行以下调整:首先按资产负债表法计算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与其计税基础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次,用适当的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两者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1]某企业所得税率为25%,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企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在首次执行新准则之日,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见表1。

会计调整过程如下: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25%=25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90000×25%=22500(元)

期初留存收益=22500-2500=20000(元)

其中:调减盈余公积=20000×10%=2000(元)

调减未分配利润=20000×90%=18000(元)

借:盈余公积

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00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的调整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核算所得税时,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并将其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这类企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之日,首先应将“递延税款”科目的期初余额冲销,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其次,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依据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2]某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在首次执行新准则之日,“递延税款”科目有贷方余额2000元,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见表1。

第一步,将“递延税款”科目贷方余额冲销:

借:递延税款

2000

贷: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

第二步,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依据二者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25%=25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90000×25%=22500(元)

期初留存收益=22500-2500=20000(元)

其中:调减盈余公积=20000×10%=2000(元)

调减未分配利润=20000×90%=18000(元)

借:盈余公积

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00

三、可抵扣性亏损的调整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在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这种亏损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属于可抵扣性亏损,即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在未来可以减少企业纳税所得。在首次执行新准则之日,企业如果存在这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调整时必须以其未来能够减少的纳税所得为基础,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3]某企业所得税率为25%,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在首次执行新准则之日,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都一致,企业前一年发生亏损10000元,假定未来5年内企业有足够的纳税所得让发生的亏损在税前予以弥补。调整过程如下:

由于5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使亏损能在税前弥补,则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25%=2500(元)

调增期初留存收益=2500(元)

其中:调增盈余公积=2500×10%=250(元)

调增“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00×90%=225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

贷:盈余公积

25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

如果企业估计在5年内只有8000元亏损能在税前弥补,则以8000元的纳税所得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8000×25%=2000(元)

期初留存收益=2000(元)

其中:调增盈余公积=2000×10%=200(元)

调增“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0×90%=18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

贷:盈余公积

200

提取盈余公积的要求范文5

根据《》(财企〔2006〕478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在《》前,依据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上述规定重新作了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该规定也不同于财企〔2006〕478号文件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新规定下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该规定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的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不计入损益科目。该规定不同于以前规定的“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某金属矿山企业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吨8元,原矿产量10000吨/月。2009年6月1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30000元,6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6月27日,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12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3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000×8=80000(元)。

借:制造费用 800000

贷:专项储备 800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12000+13000=25000(元)。

借:专项储备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30000

贷:在建工程 130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30000

提取盈余公积的要求范文6

关键词:新准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运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1 调整预计负债或确认新负债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供销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在20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2007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0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均服从判决,赔偿款当日支付。甲、乙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08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10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0

注:250000=1000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750000

借:预计负债3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3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400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0000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7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000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08年2月10日,记录收到的赔款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4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0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甲公司4000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0

贷:盈余公积300000

2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资产减值或调整原确认减值金额

[例2]甲公司2007年5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00万(含增值税),乙公司于6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计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0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已为该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万,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为200万,其中95万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因破产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补提坏账准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50000

贷:坏账准备350000

注:350000=1000000×40%-50000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87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75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62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625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262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6250

3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

[例3]甲公司2007年11月销售的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货款尚未收回,甲公司对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6万元。2008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本批货物被退回。假定本年度除该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贷:应收账款11404000

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0

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注:50000=200000×25%。若销售退回时间改为2008年3月28日,则以上步骤应为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5000

注:15000=60000×25%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50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10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00

4盘盈固定资产

盘盈固定资产以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新准则指出,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由于盘盈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时计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税务处理时计人本期收入,因此企业应在盘盈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外,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追溯调整后的成本)与计税成本(重置完全价值)很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还需在以后提取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杨守杰.企业会计涉及损益调整事项的帐务处理[J].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