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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着力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全面抓好落实。
二、参保范围及目标任务
(一)参保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餐饮服务行业,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目标任务: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5.8万人;到2012年,全县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是市政府考核区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已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抓好工伤保险推进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炭、建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及时为工作不满1年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也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财政、人事、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正缴机制,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一票征缴,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缴,确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兑付。县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全力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四)抓好工伤保险配套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局、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商贸、住宿、餐饮等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大力推进商贸、住宿、餐饮等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前,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保险工作方案范文2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全县的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2016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使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变化,调整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保障水平。
1、起付线标准。以2015年全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为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
2、支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逐步调整大病保障比例、起付线标准。
五、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每年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划转到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账户,余下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结算。
(二)报销方式。单次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即时结算,确保居民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单次费用未超过起付线标准,年度内累计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实行年末一次性结算。
六、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县人社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县政府招标办通过招标形式选定1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招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保险公司承担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县经营健康保险专业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具备网上服务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七、监督管理
(一)基金管理。县人社部门通过日常抽查、信息化监管和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县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县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合同管理。县人社部门要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首次签订为期1年的试用合同,1年后签订正式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要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利益的情况,以年度为服务单位,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信息管理。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相关信息管理,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要与商业保险机构明确交换信息的使用范围,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对因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而获取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的行为及时处理。
(四)业务管理。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统筹考虑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衔接措施,要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商业保险管理资源,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要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抓紧推开,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
保险工作方案范文3
坚持政府主导,各村(社区)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的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作小组,组建专班,落实专人,明确工作任务,掌握操作流程,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作。要及时召开小额人身保险动员大会,发放宣传资料,讲清讲透开展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
目的和意义,尤其要借助春节期间大量务工人员返乡之机,开展声势浩大的动员工作。加强联络沟通,迅速开展业务培训;要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印发宣传单、办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为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扩大承保面
坚持以户籍(户口簿人数)为单位统一参保,原则上参保的人数应占家庭参保对象总数的100%(66周岁以上人员除外),各村承保面必须达到60%以上,以村(社区)出具保险合同,各村、社区必须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做好单证的发放与管理、保险费的收取与上交及业务指导等工作。村(社区)业务经办人先在我乡领取《小额人身保险登记表》,将该表(一式二份)填好后由投保人签字,连同保险费一并交回乡;乡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返还登记表一联,并发放相应数量的《小额人身保险告知书》;《小额人身保险告知书》交由投保人保管,作为投保人续期交费和办理理赔的凭证。
由于小额人身保险的时效性强,各村业务经办人在收取保险费后次日必须将保险费交到乡经办人处,由乡经办人将保险费通过当地信用社用汇票方式汇入中国人寿县支公司的指定账户,汇费由中国人寿支公司承担。
保险工作方案范文4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遵循“政府引导、联办共保、投保自愿、市场运作”原则,完善政策机制,规范承保理赔,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实现主要种植业(包括水稻、小麦、油菜)品种全覆盖、农业保险覆盖面达60%、绩效评价位列全省第一方阵,推动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重点
1.巩固运营模式。继续以辖市区为单位,政府和保险机构按照“联办共保”模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经或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约定权利义务和费用支付。各地政府在“联办共保”服务协议期满后,应当制定招标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立保险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或组建共保体,并报省市审核备案。
2.完善补贴政策。各地要根据镇农险办(2015)4号、镇财金(2015)1号文件要求,确定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目录和补贴比例,并及时公开。市财政对区财政进行保费补贴,同时,继续对各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完成情况和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建设进行奖补、对农业产业引导基金范围内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年化费率2个百分点的补贴。各地财政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各地要按有关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按规定提取由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由其编制支出计划,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支出并向基层倾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6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3.提升服务质量。各地要规范承保理赔工作,提高承保理赔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充分性。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农业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规范要求,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维护农民利益。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深化服务创新,提升信息、政策解读、公开公示、关切回应、应急应对、舆论引导、服务农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各级农险办、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户加入省“农乐宝”微信服务平台,为参保农户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4.加强防灾减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理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大灾预防和理赔应急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各级农业、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帮其提高抗御风险能力,确保农户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5.加大创新力度。强化宣传推动,逐步提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创建活动,重点在扩面、提质上下功夫,切实解决服务农民“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推进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农机综合保险、订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主要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参保金额,促进愿保尽保,加大保障力度。稳步推进涉农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医疗补充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扩大农村保险工作覆盖面。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委、财政局、金融办、物价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分行、人保财险分公司、紫金保险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推进、管理等工作。各地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动及时调整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级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保险纠纷协调处理工作。
保险工作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宪法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委、市政府“孝德工程”建设工作,明确要求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农村老年人享受到经济社会进步成果提供制度保障,各单位要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为目标,高度重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的养老问题,积极完善集体补助政策。加大措施,积极工作,推动农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为全面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各单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首先要认真研究投保办法,组成得力工作班子,做好轮次投保和日常性管理工作。集体补助是引导农民缴费,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也是落实市委“孝德工程”建设要求,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加大集体补助力度,认真落实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助政策和服务工作双到位。
(二)搞好宣传,积极发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农村的经济社会特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生育国策的配套政策,是应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重点做好未参保和中断投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既要讲清国家的农保政策,又要注意利用身边的事例做好宣传。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农民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树立早投多投受益大的思想,算好“经济账”“心理帐”和 “权益帐”,根据晚年生活需求制定好个人投保养老计划,享受到积极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一是加强保险基金管理。各单位要规范账目设置;收据、卡、证的填写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转退保、补发缴费手册、领取证业务要依照个人申请、村委出具证明的程序严格办理,确保业务资料的完整真实;认真做好现金管理,收缴的保费要及时上解到邮政专户,引导大额投保对象个人直接将保费上解到邮政专户,减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二是坚持轮次收费和日常收费管理工作相结合,重视日常收费的衔接和归档工作。三是各单位要加强对领取养老金有困难的群众的服务工作,保障养老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保险工作方案范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调查,摸清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有关情况,为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档案和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
1.县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或人员(由县民政局提供名单)。
2.乡镇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不超过350元的家庭(户籍家庭)。
(二)调查内容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籍类型、收入情况等。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包括房屋座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情况及申请意向。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是否有意申请等。
(三)调查方式: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等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三、实施步骤
从8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
(一)前期准备阶段(8月20日~8月30日)
1.动员培训。召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动员培训大会,广泛动员,培训调查员和统计员。
2.深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3.落实调查员和统计员。以乡镇、社区、企业为单位,根据辖区内家庭户数落实调查人员,按每组2人配备。
(二)入户调查阶段(8月31日~9月30日)
1.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如实填写调查表(见附件);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填报《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质量跟踪,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抽查复核,提高调查成果质量。抽查面不低于30%。
3.数据收集、统计汇总后由及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逐级审核上报。
(三)入库建档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1.县民政局、国土房管局分别负责做好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资料的分析汇总和入库建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上对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国土房管局设立办公室,由李应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县国土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抽调专人充实到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实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日常工作。负责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完善资料的分析汇总归档。调查数据和材料的统计、上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乡镇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专门领导和专抓工作队伍,确保调查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各有关部门、乡镇和有关单位要积极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城市低收入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调查工作横到边、纵到底,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