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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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1

在医保卡未实施之前,许先生看病之后,是把所有的看病单据全部交给医务室,报销的钱分别打入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账户。许先生只知道报销的钱分两个卡打,但是具体为什么要这样也是一知半解。而且,报销的周期特别长,他记得是交通银行的钱先到,然后过了好久,工商银行的钱才到,所以,许先生也弄不明白到底报销了多少。

许先生心想,自己也不经常看病,而且大家都是这样报销,按照单位规定来就行,应该是没啥问题,所以,就没去详细了解医保的报销知识。

现在,开始用医保卡了,许先生以为用卡之后,就不用回单位报销了。结果,前几天和同事聊天,才知道原来用卡之后,只是基本医保报销的不用自己负担,基本医保不报销的部分,还是可以拿回单位报销的。许先生赶紧回家去找最近看病的单据,幸好还保留着。

经历了这些,许先生才意识到学习医保知识的重要性。第二天,他马上就去咨询单位负责医保的工作人员,了解这方面的问题。

像许先生这样,弄不明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保”)是怎么回事,甚至都不知道单位给缴纳了企业补充医保的不在少数。我们就以北京为例,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企业补充医保,它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有什么区别,以及报销办法。

什么是企业补充医保?

企业补充医保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保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是基本医保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保不同,补充医保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基本医保与补充医保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简单地说,只有参加了城镇基本医保,才能参加企业补充医保;职工可以参加企业补充医保,也可以不参加,这是自愿的;参加企业补充医保后,报销的费用较多,也是企业给予职工的一项福利。

如何参加企业补充医保?

企业补充医保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办理;一种是企业自己办理。

企业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是指企业每年给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保险费用,双方约定起付线、报销比例等事项,由商业保险公司给员工报销除基本医保报销以外的医疗费用。一般单位每年年初一次性缴费,个人不缴费。

企业自己办理,是指企业直接给员工报销除基本医保报销以外的医疗费用,属于实报实销。

补充医保报销办法

企业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办法

每个企业具体操作程序上可能有所差别,但基本程序是这样:

1、每位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个银行账号;

2、职工每月按照规定时间把基本医保不报销的医药费单据交给单位负责补充医保的工作人员;

3、工作人员将单据收齐之后交给商业保险公司;

4、商业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报销,将报销金额打入职工银行账号里。

注意:这种报销办法相对较慢,一般周期在一个月以上。在使用医保卡之前周期更长,因为职工将医药费单据上交之后,先由基本医保进行报销,然后才能由补充医保进行报销。

企业自己办理

如果是企业自己办理,那么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将医药费单据交给单位,进行报销即可,企业自己办理对于职工来说程序比较简单,但是对于企业来说,需要专人负责,工作量大。

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由各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洽谈或者自行确定。

举例

如某单位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医保,采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的办法,报销的金额打入职工的工商银行账户,门诊起付线是500元(就是说,500元以下的不报销),住院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该单位在职职工小杨门诊看病花费3000元,那么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各报销多少呢?

一、基本医保报销金额

北京市在职职工基本医保的起付线是1800元(就是说,1800元以下基本医保不报销),报销比例是70%,那么:

基本医保报销金额=(3000-1800)×70%=840元。

基本医保不能报销金额=3000-840=2160元。

由于使用了医保卡,小杨在医院缴费时,基本医保报销的这840元,小杨就不用交了,直接交剩下的2160元即可。

二、补充医保报销金额

基本医保不报销的2160元就要拿到单位由补充医保进行报销。该单位补充医保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90%,那么:

补充医保报销金额=(2160-500)×90%=1494元。

这1494元将打入小杨工商银行账号。

综上,小杨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一共报销了2334元(840+1494=2334),自己负担666元(3000-2334=666)。

注意事项

1、希望大家了解清楚单位的医保政策。如果单位为大家缴纳了补充医保,一定要把基本医保不报销的单据交回单位进行报销。千万不要以为使用了医保卡就不用回单位报销了,医保卡只是解决了基本医保的报销问题。

2、补充医保是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为基础。基本医保不予报销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补充医保也不报销;如果基本医保报销上限已到,那么补充医保也停止报销。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融合与衔接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对于医疗服务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公共卫生政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在现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与融合,也成为了未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自的特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即处于“低水平”下。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比例已经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保障。

(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很广,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使所有的单位及企业加入。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就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4)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统账结合”的特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通过资源整合、风险集中的方法,来达到共同分担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2)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目的。

(3)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来开展业务,市场可以调节其供求关系,其特点是灵活自由,可以适应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4)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处于并不对等的地方,供求双方的联系完全是被市场所调节的,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的几种混合模式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具特点,两者目的不用、各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世界各国大多会将两者结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及附加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通过社保税进行筹资,覆盖劳动者及其家属;而作为公共卫生的补充形式,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主要是未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还会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务项目进行负担,这一模式大多被欧美国家所采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体制架构之下处于主导的地位,并且被允许占据整个医疗保险市场。而社会医疗保险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为不愿或无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处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又无能力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此种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因而形成的模式是两种制度各自独立运行。人们的付费能力决定了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付出的代价与服务是对应的。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则是参加商业保险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待遇是取决于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的,这一两种体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对策,确保二者平衡发展,具体如下:

(1)政府必须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帮助支持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2)要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可以针对当前社保体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规划和目标, 同时要依据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对社保制度的整体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合和统筹。

(3)合理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对其制订合理的封顶线及报销比例,也就是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而针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属于市场范畴的医疗保障需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自行解决。

(4)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优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 税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之下,推进此项措施的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监管机制上各自的优势,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放宽对于社保基金运营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许其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种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发挥二者“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为广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铭来,奎潮.论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J].保险研究, 2009(01).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截止2016年7月全国基本t疗保险参保人数达6.95亿,同比增长5.7%,同时商业医疗保险也逐渐被接受,在我国有28.3%的城市居民将商业保险列为首选,有36.7%的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有57.3%的消费者认为在参加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之外,还应再购买一些商业保险。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提出几点认识与思考。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强制实施的。费用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通过医疗保险机构来统一管理。这种保险属于社会福利事业,当所属范围的人群生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时,国家给予一定范围内的经济补偿。而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来运作经营的险种。它属于健康保险范畴,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公司可以从中盈利。尽管这两种医疗保险在性质上、实施方式上、保障水平和保费负担方式等不同,但两者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被保险人在患病时提供的经济补助。

医疗保险包括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包括由保险公司运作的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基础,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两种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又有着客观的联系。如果能把两种保险相互整合,就能使人们在生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时,降低风险。想达到这个目的,只有将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效结合,才能收到相互促进的良好效果。

“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但无法满足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就如同汽车中的交通强制保险,固定的投保金额,只是为参保者提供基础的保障。而起付线和封顶线之外的各种费用,基础医疗保险是不予支持的。但重大疾病的发生,却是客观存在的,而巨额医疗费用,一般家庭是难以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医疗保险就有了自身的存在价值,对于特殊情况,起到很好的完善和补充的作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参保覆盖面的问题

国家城镇医疗制度覆盖为全部人群。但目前任有一部分空当。虽然说是强制,但仍有一些企业负债累累,交纳不了医疗保险费用,所属职工不享受医保。非公经济组织人员流动性大,参保意识淡薄,有病参保、无病断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部分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户分离,无法联系,影响参保。还有很多人外出多年,户口在农村,人却长期生活在城市,重复登记人口信息问题严重,登记数量多,缴纳数量少。二是部分城镇居民认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没有新农合政策优惠,得到的实惠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分的城镇居民宁可参加新农合也不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基层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医疗技术落后

一些基层公立医院改革缓慢,医疗技术滞后,“以药养医”问题从根本上得不到解决,大处方、乱检查等现象依然严重。过度医疗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不规范,致使基层医保全年有近50%的医保病人转外就医,大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基金成本。

3.医保办理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群众在医保报销上,普遍反映手续非常繁琐。住院报销很多还依靠手工结算,效率较代。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数据不能共享,什么药能报销,什么药不能报销。群众不太明确,给群众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医保的信誉。而医管专业人才缺乏也体现的较明显。

三、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几点思考

1.完善改革措施,着力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福利制度。应该从群众的受益角度去设定。例如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使参保人尽可能得到实惠。在医疗保护范围上,大病也可保,常见病,多发病也能预防和治疗。医疗保险承载着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数。同时应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不断完善医疗保险。

2.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标准、项目、结算办法、定点医疗单位相关责任,优化业务流程,不断强化医保管理水平。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基层社会服务平台之间的联网;继续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大的方便。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通过宣传商业保险的存在价值,让人们消除对商业险在诚信层面的顾虑,慢慢接受。

3.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建立健全基金年度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医保基金信息公示和通报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基金使用安全,使用合理有效;使参保人最大限度地享受这种社会医疗福利。逐步形成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最终实现高效的社会保险管理。

4.发展探索“全民医保”新体制,实现城乡医疗保险的管理一体化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补充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相关概念

1.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营利性的医疗保障方式。消费者按一定数额交纳保险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赔偿。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可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时,可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劳动者患病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和健康,尽快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各级政府承办,政府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实行并进行组织管理。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1.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赔偿手段经营的险种之一,属于社会经济活动范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营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以及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或者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具有社会性和非营利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自然人,其作用在于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基本的保障,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有利于社会安定,其实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3.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在合同关系上,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即获得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所缴保险费数额成正比。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其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他们所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与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不成正比例关系。

三、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做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新出台的《医疗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需要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的保障。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15万元左右,且根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0%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少部分需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项目范围之外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及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均需要参保人员自付。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这部分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高层次的、特殊的需要。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医疗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于不同的需求对象,向他们提供对不同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进而改善全社会的医疗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医疗资源配置的最优。

由于医疗保险本身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政府的积极作为应给予充分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全民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方式一是可以化解当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想真正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虽然这种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13亿人口,决定了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长期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应根据目前的医疗保险状况,搞好我国医疗市场的调研,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及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在探索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空白的同时,选择容易控制经营风险的模式,加强对商业医疗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以及业务管理工作,将现有的综合医疗保险业务逐步细化,不断丰富医疗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应适时加强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将对我国整个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李政伦,李军.医疗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3]卢祖洵.社会医疗保险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4]何文炯.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保险研究,2010(07):35-39.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5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155-03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意见提出:要研究完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而2013年12月份,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采用个所税递延纳税政策。那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各自的市场表现如何,未来的发展趋势怎样,本文将进行系统梳理。

一、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总体比较

企业年金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目前市场上,除了企业年金以外,补充养老保险还有另一种形式:即各类保险机构所销售的商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简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它是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上述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从性质和实施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实质上属于一种资产管理类业务,它为了从制度上把资金投资运作与资金存放分开,避免人为风险,采取信托管理方式,设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四大类主体,由各参与主体(主要为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共同管理受托资产;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属于保险业务,从运营主体来看,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把所有功能集中于养老保险公司或寿险公司。

(二)从监管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导和推动;而团体养老保险的监管主体为保监会。

(三)从投保人数来看

企业年金需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才能为职工进行投保,即参与前提是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而团体养老保险只要5个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就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相关单位或团体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从灵活性来看

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设计,无论是从缴费方式、保费领取上都较年金更加灵活。缴费方式方面,企业年金是逐年缴纳的,要求企业每年要按年薪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则灵活得多,投保人可选择定期、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结合交纳保险费。保费领取方面,企业年金的领取有严格规定,只有当个人退休、出国或者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领取;而团体养老年金则没有这个规定,投保人也可以选择中途退保,让被保险人提前获得现金奖励(尽管可能由于提前支取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代价)。

(五)从税收优惠上看

目前来看企业年金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目前为止,尚未享受个所税的递延纳税优惠。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管更加严格;由于采取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资产的投资效益,此外目前还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一种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集资产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功能于一身,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且形式灵活多样,可以满足尚不具备年金设立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需求。

二、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比较

(一)企业年金市场情况

由上表可见,企业年金规模逐年扩大,2007~2014年期间,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数、职工数和基金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2.57%、13.78%和26.07%。

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来看:

我们将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与沪深股市投资最具代表的沪深300指数进行对比,如下表所示: 2007 ~2014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牛熊转化周期,沪深300指数从2007年初的2041.05起步,八年期间的年平均收益率为7.10%。对比而言,企业年金的同期年化收益率达到了7.87%[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2014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EB/OL]. http://mohrss.gov.cn/shbxjjjds],收益更高,并且企业年金的收益波动(即投资风险)远比股市投资要小得多。

实现上述高收益、低风险的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管理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年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其中,对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有限制: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这样制度安排的好处是:既能享受股市等风险资产上涨带来的高收益,又防止因涉足比例过多带来的反转风险。此外,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也提升了企业年金整体的收益水平,跑出了远高于股市的收益率。

(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

长期以来,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形式,在2005年以前,一直是企业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然而自2005年以后,团体年金的保险收入规模急剧萎缩,从2005年的595亿元降至2011年的37亿元;尽管2012年保费规模回升至92亿元,不过2013年保费收入再次下滑至59亿元。

相比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不佳,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来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大力推动。自2007年起,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两大文件:“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以及“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使得相当数量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被转为了企业年金。文件规定为: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进行规范管理,提出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此外,文件还对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企业原来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通过上述的两者市场发展情况比较,我们应该关注到以下的现实。

第一,企业年金尽管发展较快,但是目前规模依旧很小,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高,作用和影响非常有限。截止2014年底,我国仅有7.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占同期我国企业总数的比例不足0.50%;2014年底我国A股证券交易总市值约37万亿元,而同期企业年金累计规模仅为7689亿元,相当于A股市值的2.08%。在与一些主要国家进行比较时,这种差距也非常突出,按“企业年金计划成员数占社会总就业人口的百分比”的指标来看,我国仅为2.41%,不仅远运落后于瑞典(90%)、比利时(55.60%)、英国(47.10%)、美国(46%)等私人养老金市场发达的国家,同时与奥地利(13.90%)、意大利(10.60%)、西班牙(8.70%)和葡萄牙(8.70%)等公共养老金占主体地位的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缴费比例,已经严重挤压了企业年金的缴费空间;年金的税收优惠有限,尽管新颁布的财税[2013]103号在个所税递延方面进行了政策税收支持,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仍未有放宽限制变化,现行政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只允许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在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按上述比例缴纳的企业年金,远远不够解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问题。

第二,尽管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近年来遭遇到不断被转换为企业年金从而规模下降的情况,如今转换截止期限已至,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并未消亡,反而在2012年有所回升,说明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的。实际上,无论是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年金都属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都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应鼓励创新,形成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补充养老需求。

三、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6

 

关健词:企业年金 营运模式 养老信托

一、直接承付模式

    直接承付模式是企业直接向本企业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这种模式中的养老金可以由企业事先积累一笔基金支付,也可以由企业从当期利润中支付。采取直接承付模式的多是一些大型企业和行业,其目的在于更直接地控制和使用基金,因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大部分将投资于本企业的股票。该种模式下,企业一般通过内部的资金管理和会计部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而象实际操作中精算、法律与投资管理等涉及到较强专业领域的工作往往委托给相应的专家或金融机构来完成。采用这种模式的企业依然可以将企业年金计划设计成DC和DB型两种。由于参加计划的人员局限于本企业,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受益人只有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养老金,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时间稳定。因此,从运作原理上,该模式类似于私募基金。

二、保险合同模式

    保险合同模式是指企业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团体保险合同”,将企业和个人资产以缴费的形式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取得保险公司养老保障承诺的一种形式。在团体年金保险中,企业以团体投保的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险,形式较为灵活。作为投保人的团体组织,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被保险人往往是团体指定的在职人员,不仅包括单位正式职工,还可以包括临时工等其他人员。由于采用集体参保的方式,团体年金保险的承保成本低,较大规模的团体年金保险还可以通过参保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协商机制灵活地制定合同条款。

三、基金会模式

    基金会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戈与社团法人相对应,指法律上为特定目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物权概念上的分歧,后者并没有完全对等的法律概念,类似的概念是所谓的公益信托。我国民法上并无财团法人的位置,只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一般而言,财团法人比信托制度更具有组织性,尤其对规模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业,更为有利。基金会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原则:一是独立运作原则,基金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分离,基金会仅享有在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二是社会监督原则。

四、养老信托模式

    该模式建立在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之上,根据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有关规定,养老基金作为受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稳定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可追及性”,一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一旦信托合法设立,委托人死亡或被依法解散、撤消、宜告破产时,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则信托继续存续,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才终止。二是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消、被宜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不承担民事责任。三是信托财产与属于受益人的财产相区别,受益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

五、几种模式的综合比较

    面对纷繁复杂的企业年金营运模式选择,我们很难简单地得出哪种模式最优的结论。企业年金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孤立存在于真空中的抽象的经济机制。实际上,各种企业年金营运模式都只能根植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土壤,反映一定的历史文化存在,同时又与其存在紧密的关联,在关联与互动中演化出千姿百态的具体的年金计划形式。

    但是,如果把这些不同的模式放在具体的尺度下考察,还是可以看到它们在这些指标下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我们选择的尺度是:对计划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同资本市场发展的互动关系;计划运营的交易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