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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主要特征范文1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必然手段
从税收筹划的功能来看,税收筹划是减少企业费用支出,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手段。
(一)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分析
归纳总结起来税收筹划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合规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认为,税收筹划与不正当偷税漏税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任何违背税法和相关法律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在遵循基本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产、费用和成本的优化核算,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采取正当的避税经济行为,利用现行税法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第二,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提前的会计核算规划或经济活动行为。做假账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做假账属于通过账务调整达到企业的目的,而税收筹划是在企业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选取核算计量方法而对经济活动施加改变的行为,根据企业经营的利润目标规划,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相关法律政策,并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间周期内不随意改变。
(二)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意义。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企业所有者即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税收筹划就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财务的角度上来讲企业股东的价值体现为扣除发展基金的税收利润分配,发展基金的留存由企业股东集体协商解决,因此股东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税收利润的多少。所得税是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支出,因此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是实现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体现的主要差异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是成本费用与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这两方面也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方面。
(一)成本费用扣除的差异
第一,关于税前工资薪酬核算的相关规定。根据原税法的相关条款,内资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酬前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对其进行税前处理扣除,而外资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其工资薪酬按照如实扣除的原则处理,这就是原税法在内外资企业税收规定上的不同待遇。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企业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工资薪酬支出可以在核算时予以扣除,不管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工资薪酬支出在税前筹划中实行统一划齐的政策,确定规定了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明细。第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的确定时,只有那些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部分价值才可以通过计提费用的形式进行补偿,这种规定与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是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范围得到了扩大,按照旧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折旧计提的范围主要为建筑物不动产、运输工具、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工具器具等,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条款和精神,机器设备都需要进行折旧费用的计提,而不管其状态是使用还是整顿维修,同时新旧会计准则在下面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就是就是固定资产的寿命和折旧方法选择是否可以变更,新会计准则认为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根据相关条件进行调整和重新选择。
(二)关于股权投资相关规定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核算特别是投资收益的纳税问题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两者接下来的核算中计量收益的标准不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和方式,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对象的作用大小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权益法或者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被投资对象实际上掌握控制权或者共同控制的则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投资人对于被投资对象存在实质上的控制或者有重大作用影响的,则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
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计量方法来看,在运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在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投资收益但并未分配红利之前,投资企业相应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被投资企业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在运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无论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实际分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均要进行核算和反映。而按照税法规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既不是在投资企业实现投资收益时,也不是在实际分配时,而是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作出分配红利时,因此是介于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两个时点之间。
第二,持有与转让收益计量的不同规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开始日,至投资当前时日形成的累积净利润中可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分红。而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息性所得则是指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分配的被投资方自投资开始日税后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可分配金额。
税收的主要特征范文2
一、OECD税收竞争有害论的提出
税收竞争作为政府的一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行为到底在何时开始出现,现在已经很难考究了。但是,有关税收竞争的经济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查尔斯·蒂博(CharlesTiebout)于1956年对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项研究。[2]不过,税收竞争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为人们所广泛讨论,却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报告之后。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公布了一份报告,题目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该报告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OECD认为,有害的税收竞争措施一般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3](1)无实际税率或者实际税率很低;(2)实行“栅栏”(“ring-fencing”)政策。所谓“栅栏”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4](3)缺乏透明度。(4)缺乏实际的税收情报交换。OECD还进一步界定了避税港的主要特征,即识别避税港的因素:(1)没有或仅有名义上实际税率;(2)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3)缺乏透明度;(4)没有真实经济活动的要求。[5]
为了确保1998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作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等。[6]OECD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7]
二、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及其发展沿革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97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8]2001年7月11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stateaid)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因此,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卢森堡金融公司的税收待遇和荷兰为国际融资活动实行的特殊财政制度都属于这次被调查之列。欧盟还建议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实际上,受欧洲竞争法观念的影响,对于实施竞争性税收政策,欧盟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于1953年。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9]中就有两个条款跟欧盟成员国制定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条约第100条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税收立法将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那么,该项税收立法就必须取得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一致同意,即所谓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requirement)。而条约第87条则禁止成员国制定具有反竞争性以及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禁止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方式强制执行中立的税收政策。根据第100条,理事会在取得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并在征求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应当指令,以便其他成员国使其制定的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也属于第100条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任何影响国内税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税率)都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支持。而根据该条约第87条和90条,成员国不得制定或者强制执行最终导致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根据第90条规定,一成员国可以对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单位征税。而第87条则通过禁止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方式,对成员国的征税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税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实施国的国内法院或者在欧洲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衡平诉讼。[10]1990年,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OnnoRudding)受命主持一个委员会,以设计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场内扭曲行为的具体措施。[11]该委员会发现,外国投资商在各成员国所承担的税负存在很大差异,而且税收因素是投资商作出商业决策时唯一考虑的因素。于是,该委员会在1992年的报告中呼吁制定一个《直接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并在报告中罗列了各成员国构成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规定的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各种行为类型。这个准则在1997年终于获得欧洲委员会通过,从而成为欧盟关于公司税收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协议。该行为准则列举了认定某一税收措施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的5项标准:
根据《行为准则》应当避免或逐步消除的公司税收激励措施指的是这样一些制定法规则:(1)只适用于非居民;(2)与国内市场相分离(ring-fencedt
hedomesticmarket),以使其国内税基不受其影响;(3)其赋予不要求在成员国内有任何真实的经济活动或者实质性的经济存在;(4)背离国际公认的税收原则;(5)在行政层面上以某种不透明方式放宽松了。[12]
根据该行为准则,跟第87条规定相左的所有国内税收措施必须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措施或行为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各成员国只要将其税收优惠措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在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就能够在不违背第87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实质性的税收优惠。[13]例如,将某个低税率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虑他们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何区别,也不考虑他们在国内的主要经营场所,那么这一税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同样,表面上中立的税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的方式执行的,那么也不会得到反对。因此,一个通常可以适用的低税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违反第87条的指控。[14]
因此,欧盟各国一直将公司税率的协调作为欧洲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之一,[15]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全一样的税基、税率和税制,以实现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欧盟认为,确立最低公司税将有助于消除税收对企业做出经营决策时的影响,从而建立一个平等争夺外国投资的竞技场所(alevelplayingfield)。如果没有一个最低公司税率,那么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就会担心他们将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税率,从而牺牲其用于社会项目的投资,以获得外国投资。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关税收竞争的危害性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协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最低的公司税率。[16]
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表示,他相信对公司税收进行协调就如同适用同一种货币,在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市场中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17]他觉得,为了避免在同一市场内扭曲竞争,避免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收协调是有必要的。到目前为止,欧盟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一体化即将实现,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税率方面却存在很大争议。德国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觉得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只从欧盟接受资助,从而可能进行税收倾销(taxdumping),因而是不能接受的。[18]这一点很有说服力,因为爱尔兰每年从欧盟接受的资助高达67亿爱尔兰镑,占其GDP的4%—7%。[19]不过,尽管德国的理由非常充分,但是爱尔兰还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规定的一致同意规定多次挫败了建立欧盟最低公司税率的努力。[20]
「注释
[1]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1998.
[2]CharlesTiebout,“APureTheoryofLocalExpenditures”,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October1956,pp.416–24.
[3]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pp.26–30.
[4]Ibid,pp.26–28.
[5]Ibid,pp.22–24.
[6]See:“OECDReportsonHarmfulTaxJurisdictions”,publishedintheWorldwideTaxDailyas2000WTD124-11orDoc2000-17602(原文为31页),June26,2000.
[7]OECD,TowardsGlobalTaxCo-operation:ProgressinIdentifyingandEliminatingHarmfulTaxPractices,2000.
[8]CodeofConductonBusinessTaxation,(97)564final(AdoptedDec.1,1997)。
[9]《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于1957年3月25日通过,1958年1月1日正是生效。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订,并成立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欧共体最初只有六个成员国;欧盟成立时,成员国扩大到12个,现在已经在扩大到25个,而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10]SeeFrancovichv.Italy,CaseC-6and9/90[1991]ECR1–5357;[1992]IRLR84.SeealsoECTreaty,Art.87.
[11]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2]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3]同前注。
[14]同前注。
[15]PhillipO.Figura,“EuropeanUnionTaxRateHarmony:AnUnattainableandDetrimentalGoal”,NewEng.JournalofInt‘lComp.Law,Vol.8:1.p.134.
[16]See:Spencer,OECDReportCracksDownonHarmfulTaxCompetition,9JOIT26(July1998),discussingtheOECD‘sreportonHarmfulTaxCompetiti
on:AnEmergingGlobalIssue,whichtheOECDCouncilapprovedonApril9,1998.
[17]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也是公司税收独立专家委员会(CommitteeofIndependentExpertsonCompanyTaxation)主任;他是第一个提出税收协调主张的人。1992年,他向欧共体建议在2000年前分三步走:消除对跨边界收入的双重征税,对公司税加以协调,以及成员国之间在其他税收问题上具有更多的透明度。参见:EuropeanReport,CompanyTaxation:RudingReportRecommendsMinimumDegreeofHarmonization,E.R.No.1754(Mar.21,1992)。
[18]Editorial,StrawintheGermanWind,TheIrishTimes,Nov.30,1998,at17.爱尔兰从欧盟体制与团结基金会(EuropeanUnion‘sStructuralandCohesionFunds)以及国际爱尔兰基金会(InternationalFundforIreland)接受财政资助。
税收的主要特征范文3
关键词: 行为博弈论;税收遵从;纳税人;均衡模型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3-0084-04
治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可以说是税收理论研究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永恒问题。本文从行为博弈论角度引入信任互惠、公平偏好和学习博弈等来分析纳税人处在正常税务检查或严格税务检查环境下是否选择税收不遵从行为。
一、文献综述
行为博弈论以人们的有限理性替代完全理性,考察公平偏好、信任互惠与学习过程在人们真实的博弈过程中的作用,这些影响人们博弈行为的心理因素不仅可以在可重复、可控制的实验条件下得到验证,而且可以引入到解释现实委托关系的数理模型中,为委托关系研究提供重要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Rabin 是最先将公平偏好引入到行为博弈理论分析框架的经济学家[1],随后许多学者对Rabin行为博弈模型进行了完善和推广。Dufwenberg and Kirchsteiger把Rabin行为博弈模型推广到多人之间博弈中,定义了序列互惠均衡[2];Bolton and Ockenfels把公平偏好作为公平规避因子融入到人们的效用函数中,发展了非公平厌恶模型[3]。Berg Dickhaut and McCabe最早进行了信任博弈的实证分析,表明人们在自利偏好之外存在着信任互惠的行为,其研究结论逐渐被经济学实验所证明[4]。
在将公平偏好应用于委托模型研究方面,Fehr and Schmidt通过实验发现人对不完全契约具有强偏好[5],并且理论证明了人对公平的关注可以解释这种偏好。Grund and Sliwka研究结论表明,不公平规避人比纯粹自私自利的人会付出更高的努力[6]。Claudia Keser and Marc Willinger证明了基于公平的最优支付理论比传统理论的预测结果更符合实际[7]。Nabil and Ramon的研究表明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不完全契约,信任的产生使得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成本减少[8]。Buchner and Guth通过三人最后通牒博弈比较了信任与激励契约在产出效率方面的表现[9],结果表明信任在减少监督人行为的成本和降低道德风险等方面与激励契约一样有效,并提出了进行制度改革的建议。
二、正常税务检查下的纳税人税收不遵从决策的行为博弈分析
四、治理税收不遵从的政策建议
为了治理好税收不遵从行为,提高我国税收遵从度,我国税务机关应解决如下纳税人申报纳税中的激励问题:
第一,要防止纳税人采取税收不遵从行为,使其诚信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必须加大财务会计信息体系建设的投入,提高税务人员搜集所有纳税人收入、利润等信息的能力。在加快 “金税工程”与社会中介组织、银行等全社会信用体系联网步伐,建立以信息化和互联网为主要特征的纳税人财务信用信息搜集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申报纳税信息,将纳税人诚信纳税信用分类。对于税收遵从行为声誉差的纳税人,进行严格税务检查管理,让纳税人都来重视自身的声誉,促进全社会税收遵从行为激励机制的建立。
第二,在强化税务审计检查的基础上严格税收执法。建立基于科学合理的计划指标和考核机制基础上的征税能力评估制度,督促税务机关和税收征管人员严格税务稽查和执法;国家要加大对税务部门和税收征管人员的奖罚力度,对防止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发生得力的税收征管单位和税务干部,给予较大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防止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发生不力的税收征管单位和税务干部,给予较重经济、法律和行政处罚[10]。
注释:
①当然这里的两个纳税人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可以看成是两类纳税人即采取税收遵从的纳税人和不采取税收遵从的纳税人。
参考文献:
[1]Rabin,Matthew. Incorporating fairness into game theory and economic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1281-1302.
[2]Dufwenberg and Kirchsteiger. A theory of sequential reciprocity[J].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2004,(47):268-298.
[3]Bolton and Ockenfels.ERC: A Theory of Equity, Reciprocity and competition[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0,(90):166-193.
[4]Berg Dickhaut and McCabe. Trust, reciprocity and social history[J].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1995,(X):122-124.
[5]E.Fehr and K.M.Schmidt. Fairness, incentives and contractual choices[J].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2000,(44):1057-1068.
[6]Grund and Sliwka. Envy and compassion in tournaments[R]. University of Bonn, Working Paper,2004.
[7]Claudia Keser and Marc Willinger. Theories of behavior in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with hidden action[J].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2007,(51):1514-1533.
[8]Nabil and Ramon. Trust and discretion in agency contracts[R].Harva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 Paper, 2001:2-15.
税收的主要特征范文4
颈,为此需要深入分析形成税收成本居高的原因,并由此提出建设性的改革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这一不利现象,引导税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关键词:税收成本;税收环境;征管模式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是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收入实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是税务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控制
税收成本是提高财政效益的重要途径,同时税收成本也是全面、准确地衡量财政支出项目效益的重要依据。
一、税收成本的含义
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成本是指征纳双方在征税和纳税过程中所付出的一切有形和无形代价的总和,具体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及税收经济成本三个部分
。狭义的税收成本仅包括征税成本,即税务部门在行使征税权、组织税收收入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当前,追求税收公平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税收成本
,不仅是衡量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提高我国税收管理水平、深化税制改革的重大课题之一。
二、目前我国税收成本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税收成本的现状
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向前发展,国家税收收入的逐步提高,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成本相应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1994 年税制改革后,国税与地税的两个机构的分别征纳
税收,机构设置存在成本重复叠加的效应,并且两个机构在信息传导与分享、组织结构设置与分布、人员构建、税种分布合理性、税收征纳以及法规设定权利等方面存在不完善的
地方。
2.我国税收成本的现状形成的原因
(1)税收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只有三部已经成文的税收法律,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如果包含一部行政执法的《税收征管法》,那也只有四部。不仅可以依
据的成文法律很少,而且在税收征纳的执行过程中,税制随意性大,稳定性差,透明度低,很多新的添加的税收执行条例是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财政局以发文通知函件的形式
向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通知的,由此所带来的主观随意性和易操作不稳定性,很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和税收成本的膨胀。
(2)税源比较分散
由于技术落后的限制,产业结构的不优化,我国还没有形成合理规范的工业服务业体系,同时地貌广阔,加之各个地方经济与自然情况迥异,税收征纳情况理所当然地千差万
别。比如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和东部各个地区,税源比较集中,而且征管便利,这些地方显然就比那些税源分散、征收困难的地方的税收征管成本低很多。
(3)税收征管不规范
这主要体现在征管模式不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这一模式使征管效率
大幅提高,征管力度明显加强,但在实施中也暴露出这一模式存在的问题:首先,忽视了管理的重要性。其次,过分强调了稽查的作用,把稽查凌驾于税收管理等方面之上,违背
了“管理是基础,征收是目的,稽查是保证”这一税收征管规律。
三、合理控制税收成本的途径
1.加快税收法制建设。
首先列在头等重要地位的就是要加快形成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种的人大成文立法,尤其是加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三大税种的立法进
度;接下来,在立法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程序法,加强相关税种的税收征管,强化税收监督。在当下我国逃避税以及部分税收舞弊行为盛行的状况下,除了加强立法外,还应协同
推进税收监督机制。为此,就需要各个税收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税法宣传,强化对偷逃税行为惩罚力度,追究相应责任。在违背税收法律惩罚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
制度,比如一旦偷逃税,即向社会公众公布其相关信息,令其社会信誉与正常生活受到极其严重的影响,在高成本的偷逃税制度设计下,公民偷逃税的倾向肯定会极大削减。
2.培养税收成本观念,净化税收征纳环境。
以税收宣传为主要形式,通过对纳税义务人和征纳者双方的税收成本观念普及与税收法律的宣传,达到净化税收征纳环境的目的。具体而言,通过各个税务机构、地方税
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普及法律知识;比如,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纳税人学校的工作,税务机构定期向公众和定向服务的企业定期发送最新和最全的税收法律条文。
3.进一步优化税率设计。
目前世界上税率设计有公认的三种:单一式、扁平式、高耸式。这里主要介绍前两种。其中单一式以单一的比例税率为主要特征,而且几乎没有税收优惠,所以执行起来效率
最高,但是却没有真正考虑公平的层面;扁平式则就是所谓的最有所得税理论,注重税收的公平作用实现,以倒U型的税率设计为基础,讲求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都承担低税率,而
中等收入者承担高税率,这样减少了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降低了高收入者的逃税动机,以减少无谓损失,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尽可能多的征纳了足额的税收收入。目前我国则是比
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行,而且累进税率也没有实现扁平式注重公平的效果,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税率设计经验,我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1)改部分比例税率为累进
税率。比如企业所得税率我国主要是按照25%的比例税率进行征缴,而在美国则为扁平式的累进税率,显而易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这种设计并未调动起企业做大做强的激励,为此
,需要探索设计符合我国的扁平式的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2)将部分累进税率调整为扁平式的累进税率。比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累进税制,并没有达到两头轻中
间重的税率设计,而是逐级递增的累进税率,这样势必会加大无谓损失,诱使个人偷逃税和降低个人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地不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需要尽
快完善改革工资薪金的不合理累进税制。(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童大龙.关于税收成本的探讨[ J ].经济问题探索,2000,(1).
税收的主要特征范文5
1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以及影响因素分析
所谓的税收筹划工作就是指纳税人在一定的税法制度下,对相关的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以纳税人本身的利益为主。通过各种规划和经营工作,让纳税人本身的纳税量减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以降低税收成本为主,进而增加经济效益。税收筹划工作更多地是依靠纳税人主观意识。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所受到的各种影响因素如下所示:
1.1纳税人自身状况纳税人的自身状况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除了纳税人自身的经营规模以及业务范围之外,还包括结构形式,经营方式。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规模或者是组织规模越大,结构越复杂,其业务范围也就越广,而且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大。可见,纳税人自身状况和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2政策因素政策因素的影响程度比较突出,从税收筹划本身的概念上看,税收工作不能和国家的政策相背离。如果出现了违背政策的问题,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偷税或者是漏税的现象,只是从企业发展的眼前利益入手,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可见,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受到政策的影响比较大。
1.3税制因素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来说,税制因素对其的影响是最为直接也是影响程度最大的因素。这种税制因素是任何纳税人都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进行控制的。从这一制度制定和实行的过程上看,税制的刚度越大,其弹性也就越小,因此,税收的优惠也就少。最终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就不但缩小。可见,税制因素是一种客观上的影响因素,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在进行税制筹划工作中,应该对税制因素加强重视。
2税收筹划和企业战略的关系
所谓企业战略,从总体上看就是指和企业的整体价值以及产期的发展相关联的具体策略,这种策略的主要特征就是具有整体性和长期性。另外,企业战略与企业的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包含着经营目标,手段以及行为等在内的具体关系。企业的战略本身就是一种全局性的规划,税收筹划应该从根本上符合企业发展的全局性规划。企业战略是一种长远的目标。税收筹划主要是一种具体的战略工作之一,应该积极地服从于企业的战略特点。在企业战略确定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类型的税收因素,还应该考虑到各种影响因素。另外,企业工作人员需要处理好税收筹划和企业战略之间的关系,在二者关系达到一定和谐行的前提下,才能够充分地发挥税收筹划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从企业战略方面来考虑税收问题,不仅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还可以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对整体成本和局部成本做好控制分析,企业发展的每一步工作都应该从企业长期的战略的目标入手。摆正税收筹划和企业战略之间的关系。
3从企业的战略对税收筹划进行优化
3.1从成本战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的优化税收筹划不但要考虑相关收益,还要考虑相关成本。实施成本指的是特定税收筹划决策的实施所导致的成本,有时可能是无法精确计量的隐性成本,比如为了享受高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进入一个需要设备专有化的行业,结果由于市场不景气而退出,那么由于投入的大量的固定资产成本无法收回而造成的损失也是税收筹划的相关成本。税收筹划的服务成本具体包括:税收筹划人员的工资成本、部门管理成本、外购税收筹划服务成本。服务成本不同于实施成本,后者是特定税收筹划决策的相关成本,涉及的成本包括企业的很多方面'而服务成本与企业的每一项税收筹划行为有关。这里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是否有必要投资人力、财力进行税收筹划。二是采取什么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3.2从产品竞争战略角度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的流转税一般来说是可以转嫁的税负,不构成企业的税收成本,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对于消费品市场来说这部分税负将构成产品最终市场价格的一部分,顾客是基于含税价格做出购买决策。因此,含税价格也构成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对市场份额产生显著影响。上述内容考虑的是企业将流转税的税负完全转嫁的情况,但是还存在不完全转嫁的情况,这取决于企业的定价策略。实施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控制含税价格保持产品核心竞争力的产品竞争战略的重要辅手段。
3.3从产业投资战略角度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产业投资方向、投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而企业的投资决策是关乎企业命运的战略决策。因此,我们根据投资战略对税收筹划进行优化是很有必要的。企业的投资决策取决于产业的长期盈利能力,一个产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有五种竞争作用力综合起来决定:产业竞争者、潜在入侵者、供方、买方和替代品生产商。这五种作用力又是由很多因素所决定。如果替代品是国家鼓励产品,享有很多税收优惠,因此,替代品的相对价格就会比较低,会产生较大的威胁。
4结论
税收的主要特征范文6
关键词:国有企业 税收筹划 前提 对策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已经转变为自负盈亏法人实体,国有企业的利润已经被税款所取代,实现税收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义务。随着企业间竞争激烈程度增加,贷款成本增加以及人工成本和物价的上涨,国有企业负担加重。笔者认为国有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达到节约税金、增加效益的目的。
一、国有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提高其经济效益很有必要
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我国的税制已经进行了全面、整体和结构性的改革,新的税制体系已经建立,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已经加重,因此,国有企业要想降低税负就需要重视国家的税收政策,对各种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在财务管理和经营中开展税收筹划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新的增长点。当企业的收入、费用不变的前提下,税前利润与企业的应纳税额成正比,然而税款越多,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少,税收资金压力就大。这样以来,企业就需要需找一些途径,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来减少税基进而降低税负。由此可见,在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是在现代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内在要求。
(二)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税收筹划
是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双赢的需要进行税收筹划后,国有企业可以以降低的税率纳税,短期来看减少了应纳税额,但是长远来看,虽减少了应纳税额,但是随着企业税基(收入和利润等)的不断增加,税收收入总量会增加。所以国家税务部门在某些方面是允许和鼓励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开展税收筹划的。
(三)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税收筹划
是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的要求国有企业一般是利用税基和税率的差别降低税负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然而国家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利用税收杠杆来引导企业的投资也是通过税率与税基的差别来完成的。企业税收筹划尽管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但是在国家税收宏观调控中却促进了税收杠杆的引导作用,优化了企业的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
(四)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税收筹划
是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资金、成本和利润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三大要素。财务管理开展税收筹划也正是为了使企业的资金、成本及利润达到良好的效果。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的理论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外许多企业才招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时,是比较重视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的。因此,一个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及实践的效果,可作为衡量其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好坏的标准。
二、企业税收筹划遇到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一个部分
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是企业领导重视的一个问题之一,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需要在十分熟悉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人员的指导下,由相关人员参与完成。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恰恰缺少这类人才,因此企业高标准、系统的税收筹划工作不尽人意。
(二)顾名思义,策划性是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
企业要有计划的在纳税活动发生之前或之中进行合理筹划来减少税收环节降低税负。然而现实中许多企业在得知自身税负重之后在想办法寻求减少税款的办法,此时已经晚了,这种事后降低税负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也达不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偷税、漏税不是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需要对每项计划和实施过程进行详细的部署和周密的安排。眼下仍有许多企业混交税收筹划的概念,采用偷税和漏税进行“税收筹划”,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不仅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还会被罚款的风险损坏企业效益和声誉,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
(一)严格遵守税法
企业应当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开展税收筹划,如果背离税法就是偷税、漏税。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应当认真研读税法,依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健康持续发展,企业的良好形象才能得到维护,企业远大的目标及财务管理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二)追求整体效益最大化
合理避税、降低税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体现是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对企业的发展影响也比较大,所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还应当考虑社会效益。
(三)统分考虑风险意识
我们应当意识到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统分考虑避税收益和避税风险,科学地权衡两者的利弊轻重,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四)税收筹划的方案应当具有灵活性
税收筹划方案要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税法、相关规章的改变随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修正筹划方案,使得方案达到最佳,并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税收筹划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对经济业务进行事前谋划与安排,税务筹划人员除应具备业务基本素质外,还应具备对经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变化趋势的把握能力。因此,国有企业应当重视税务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持续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陈拥军.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探析[J]. 科学之友(B版). 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