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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案范文1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社会影响,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统一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密切协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市行政区域,但省、市相关
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市(市、区)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本预案中的重大气象灾害,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霜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乡(镇、街道)、村(居)分级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力局、市各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2.2市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订全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
2.3乡(镇、街道)、村(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乡(镇、街道)、村(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指挥机构的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本预案执行。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与报告
3.1.1市气象局负责管理并承担市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等工作。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局将监测、预报信息报送市政府。
3.1.2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建立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
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报市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达到预警级别的,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事发地乡(镇、街道)、村(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市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气象局应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
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渠道,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体系。
3.3.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与
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蓝色)、较大(III级、黄色)、重大(II级、橙色)和特别重大(I级、红色)四级。
一般(IV级、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社会;较大(III级、黄色)预警,由市气象台向社会;重大(II级、橙色)和特别重大(I级、红色)预警,由省气象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IV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指挥部也要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2三级响应(黄色)。当达到II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1.3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I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4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I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启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报告。必要时,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授权后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3.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
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督促指导水库渔民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会商,确定地质灾害等级,及时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安监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坝体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
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道路行驶车辆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
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监、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
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雾行安全通知,加强行车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市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6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7紧急处置
4.7.1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镇乡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根据已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7.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单位要积极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1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等级气象部门负责或由其指定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的依据。
4.12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3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批准后,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
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1.2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平台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市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市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市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媒体资源和公共场所预警信息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建立完整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资源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办法,传播渠道和方式等。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单位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医疗器械、药品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市气象局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市和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市、乡镇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和乡村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乡镇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气象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干旱等级:
极旱:指基本无土壤蒸发,地表植物干枯、死亡。
重旱:指土壤出现较厚的干土层,地表植物萎蔫、叶片干枯,果实脱落。
中旱:指土壤表面干燥,地表植物叶片白天有萎蔫现象。
(4)地质灾害等级:
2级:可能性较小,预报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
3级:可能性较大,预报预警时间内对地质灾害隐患24小时监测,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撤离。
4级:可能性大,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迅速撤离。
5级:可能性很大,启动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立即撤离。
(5)森林火险等级:
二级:轻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火灾可能发生。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3奖励与责任
7.3.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对于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气象灾害预案范文2
乡位于政和县中部鹫峰山脉西侧,东邻澄源乡,南界镇前镇,西与星溪乡毗邻,北邻岭腰乡,西北同铁山镇交界。全乡土地面积153平方公里,辖10个村(场),75个村民小组,共3792户,约1.4万人口。全境地势东高西低,多为丘陵地貌,海拔380—1100米,是政和县发生自然灾害频繁的乡镇之一,现存在新旧地质灾害隐患点6处,按危害程度分级:重大级2处,分别是稠岭村村部和湖屯村大禹坑;较大级4处,分别是下坪村里楼自然村、乡茶场下场、洋屯村葛后和溪头村黄龙溪7-10号屋后。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真正做到措施到位、防范在先,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现根据省、市、县有关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
1、成员组成
2、主要职责
(1)召开相关会议,部署、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急工作;
(2)若受灾,第一时间了解灾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祝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国土资源所,电话:0599-3290731。
二、地灾隐患点情况一览表
新增的高陡边坡:各村(场)对辖区内的高陡边坡在长降雨、强台风来袭等极端天气下要加强监测、巡逻,如发现险情要在第一时间内撤离相关人员。
三、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应急行动
1、挂点领导、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职责:
(1)挂点领导在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要组织和带领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深入挂点村(场),通过广播、入户、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地灾预防的宣传和部署;
(2)提前进行调查摸底,关键时期做好转移防范工作,及时、妥善安排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群众撤离和转移,并妥善安排好生活;
气象灾害预案范文3
我市属暴雨(雪)、干旱、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较频繁发生的地区,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等也时有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是预防和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和谐辽源建设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综合气象监测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加密自动气象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监测能力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重要交通干线、农村、森林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建设分灾种的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和业务流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是加强干旱、暴雨(雪)、寒潮、大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卫生、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逐步提高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环境污染等衍生灾害的预报水平。
(三)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配合全省,抓紧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干旱、暴雨(雪)、冰雹、寒潮、大风、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和重点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电视、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结合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依照《吉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各气象灾害敏感部门、单位要制定气象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开展针对不同灾种的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边远山区及灾害易发区的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气象部门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相关部门要给以支持和合作。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应急气象服务系统,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体育场馆、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负责接收、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政府要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监测和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各级政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队伍应对气象灾害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能力,此项工作要按照省气象局的具体要求抓紧落实。
(四)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对机制。各县区、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避免灾害损失。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要扎实推进农业灾害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景区、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和堤防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供电、通信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实施避雷装置检测。针对气象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加强排查,消除隐患,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十一五”规划,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测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气象防灾减灾建设项目列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尽快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切实加大财政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和现场气象保障、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县区、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气象灾害预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城市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四章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灾与减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基础设施,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大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频发区,干旱和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适时组织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未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补充、订正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气象灾害预案范文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49号)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强全市防御气象灾害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和海陆气候过渡带,天气气候复杂,气象灾害频繁。近年来,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异常天气将不断增多,重大气象灾害频繁发生,气象灾害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防御气象灾害关系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我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预测预报体系建设。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沿海、沿河、沿库、沿路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和中小尺度天气加密观测系统建设,提高站网密度。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农林、水利、水文、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要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之相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环境、生态等数据信息,尽快实现监测信息共享。要不断完善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延伸乡镇和村级气象灾害服务平台。建设和完善海洋及港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系统,提高对海洋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实时动态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
(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由气象部门统一。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气象预报节目。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为采取防御或避让措施赢取时间,各地要加快突发气象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体系建设,在学校、医院、社区、高速公路、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规划设置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要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扩充城乡电子显示屏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进一步畅通农村、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对能力
(一)加快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县区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法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措施、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气象部门及易受灾害影响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政府的防御规划和预案,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地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和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明确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级气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四)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气象、民政等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调查收集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市、县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对沿海风能及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探测及评估工作。要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的影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快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
(五)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气象部门要根据需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加快苏北人工增雨消雹试验基地建设,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逐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气象、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等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投入。发挥财政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确保省“*”重点项目《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服务体系》子项目和《*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切实提高我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气象灾害预案范文6
我市是受气象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干旱、冰雹、大雾、高温、寒潮等气象灾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气象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的统筹规划,加快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达、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船舶自动气象站、梯度风、能见度站、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以提高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农村、沿海(海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和灾害多发区域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警能力。各地在建设灾害防御设施、水利设施、大桥、标准化渔港、大型工程等基础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
(二)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规范气象信息的与传播,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完善紧急异常气象短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的作用,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和简明的防灾避灾方法。要加快**气象影视中心建设和**海洋气象广播电台的升级改造,准确、快速、全面地向公众和海上作业船只各类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信号灯塔、气象警报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要扩大公众手机气象灾害预警短信传播范围,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和敏感行业(单位)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机制,确保手机、声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等传播通道的畅通。机场、车站、码头、学校、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立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及时向公众提示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二、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热浪、干旱、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理顺完善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的程序及办法,提高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气象灾害敏感行业要积极发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作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普查和防御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灾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风险区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和实施以台风、暴雨、大风为重点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气象灾害防范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积极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政府要针对台风、风暴潮、雷电、地质灾害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提升防风、防洪、防浪、防雷、防滑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城建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建(构)筑物的雷电防御设施。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检测,加强对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强化渔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和完善渔农村建筑的防雷技术规范。
(五)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落实相应的经费、编制。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要充分发挥人工增雨在防灾减灾、干旱、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防雷、人工增雨、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综合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气象协理员,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要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灾工作。要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气象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中小尺度预报模式,推进气象开放实验室、气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建设。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科研工作,不断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围绕台风、旱涝、暴雨等气象灾害防御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组织科技公关,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科技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支撑能力。
(三)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规章、办法,健全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重要气象设施的统筹规划。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各类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网络总体布局,要严格按照气象技术标准及规章程序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并按规定向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持续增长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投入机制,并把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下转第20页)(上接第50页)要落实气象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气象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投入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