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的本质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区块链技术的本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范文1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应用

电子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尤其是在区块链技术中哈希算法、时间戳等多种技术的应用,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电子档案准确性的优化,同时降低档案被篡改的几率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现代化技术被应用在实际的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环节,其中区块链技术就是近几年高校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优化模式之一,合理的应用区块链技术不仅能够将现代技术中的分布式存储技术、识别技术等应用在实际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同时还能够推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发展,进而帮助高校获得更加有效的档案管理目标。

一、相关理论概述

1.区块链技术的概述

区块链技术是近几年比较常见的现代化数据分析技术,其本质就是一个能够进行现代化分析的数据库,在区块链技术中,转变了原有网络中必须存在中心节点的弊端,将网络中的各个节点以平等的状态应用在系统中,从而通过各节点互相证明的方式实现保障数据信息准确性、安全性等目标。在区块链技术下,网络系统可以对所有经过节点的往来记录进行登记,从而保障这一技术中数据操作的可追溯性,从而在本质意义上提升系统管理过程中数据的安全、稳定。就区块链技术中的安全机制而言,通常情况下区块链技术中常见的安全机制大都表现为共识机制、去信任机制、防篡改机制、共同监管以及追溯机制等。这些机制的应用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保障系统中数据运行稳定性的原则,从而实现对数据真实性的提升。在区块链技术中通常会应用时间戳、哈希函数等方式对数据进行加密,从而确保数学在传递、使用过程中的相对稳定。比如,在通过哈希算法加密的环节而言,这一算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随机的为数据购置数字签名,进而实现对数据的加密保护。与此同时,在进行哈希算法加密后,应用为数据加盖时间戳的方式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数据的二次加密,继而保障数据不会被二次篡改,从而完善原有的数据保护。

2.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概述及特点

高校电子档案管理是近几年高校管理改革中新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一种新型档案管理模式,这一模式顺应了现阶段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背景,并将更多现代化的信息、数据处理技术与传统的高校档案管理融合在一起的一种高效、稳定的新型档案管理模式。就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而言,这一工作将原有高校运行中纸质的档案进行了改革,实现在一定程度上纸质到电子层面的转变,同时推动了现阶段高校档案管理的发展。通过以往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研究,笔者认为就这一环节的特征来说大都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首先,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具备一定的社会性。高校作为社会人才培养的摇篮,这一特性的存在导致高校势必会与社会存在比较密切交集,高校将源于社会的学生,经由“打造”后在回馈给社会,同时高校研究的很多内容也服务于社会,这些都造成了高校电子档案的特异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际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高校电子档案管理也具备一定的综合性,其档案管理的内容不仅仅涉及了高校所拥有的产业资料、科研资料、人才资料等多个方面,同时也囊括了实际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教学方案等等,多属于高校电子档案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便是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具备较强的系统性特征,受高校运行模式的影响,高校运行中的载体、数量种类繁多,也正是这些种类繁多的内容促使高校电子档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从而为后续高校运行中存在的各类型工作提供支持,推动我国现代化背景下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发展。最后,高校电子档案管理也具备加强的通用性水平,这些电子档案的内容大都按照统一的教学周期、管理制度等予以记录,所以,可以认为这一内容具备较高的通用性水平。

二、区块链技术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中应用的可行性

通过对区块链技术和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研究,笔者认为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中应用的可行性大都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合理的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实际高校电子档案的管理过程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其次,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性,一方面,这一技术的应用能够平衡原有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各不同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分散原有档案管理过程中的攻击,进而提升实际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在区块链应用背景下,所有面向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攻击都将被记录、被追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保障。最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促使高校电子档案管理朝向更加科学、高效的方向发展。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高校教育体系改革的推进,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步的凸显出来,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从高校电子档案的生成环节入手,全面的覆盖到电子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将高校中有关档案管理的多个部门凝聚成一个电子档案管理的整体,从而优化后续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发展,解决以往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新时期开展高校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实际的高校电子档案管理而言,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原有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的凸显了出来,就以往的电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都集中表现在学生档案管理和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两个方面:首先,就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环节,随着我国高校教育普及程度的提升,很多高校的招生门槛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这种门槛的降低在根本上导致了高校学生数量的激增,从而最大程度上提升了档案管理的难度。与此同时,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多,相应的教职人员数量也会随之相应的提升,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际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效果。其次,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也是目前高校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之一,尤其是近几年,随着高校电子档案改革的推进,原有的档案管理模式已然无法贴合时展对于电子档案管理的客观需求,如何在保障为学生们营造良好的传道、受业、解惑氛围的同时,保障学生们的档案信息安全就成为了现阶段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环节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高校电子档案专业管理人才的匮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际高校电子档案的开展效果。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电子技术的革新,高校电子档案管理模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传统的高校电子档案管理人员已然无法在本质意义上满足时展对于高校电子档案的管理需求,从而限制了实际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顺利开展。

四、区块链技术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纵观以往的高校电子档案管理而言,通常情况下传统的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大都分为下述三个模块,即档案搜集模块、应用模块以及数据管理模块,这三个模块的相互协调才能够帮助高校更好的开展日常事物中的档案管理。下面笔者将分别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探究区块链技术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应用:

1.区块链技术在档案搜集、整理中的应用

就目前高校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而言,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定时、定点的方式将档案业务中集成的数据分享到相关档案管理系统中,虽然这种模式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强度,但是,在实际数据形成、传输的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可能会对后续的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埋下隐患,由此,在这一背景下,合理的应用区块链技术,就能够充分的让高校中的各个部门积极的参与到实际档案管理的过程中来,从而以“分布式”的状态开展有关高校电子档案信息的等级,并将其电子档案的副本留存在每个区块中,从而实现优化原有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目标。首先,在区块链技术下,各个档案数据搜集站点在进行档案数据的搜集时都会在内容确定后,将该搜集的档案数据记录在区块链技术中,从而实现在源头上保护档案数据准确性的目标。其次,在这一信息搜集节点的档案信息,区块链技术会应用哈希函数的方式对节点数据进行保护、传输,以此实现保障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目标,避免在档案传输过程中出现纰漏,与此同时,在这一技术上搜集的数据,如果想要通过这一节点进行对数据进行修改,就需要获得其他网络节点的批准,从而最大程度上减轻了单一电子档案管理节点的安全压力,实现更大意义层面的电子档案保护目标。例如,在进行高校档案管理的环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实现对原有高校档案的区块式管理,从而将各个职能部门单位的业务系统档案情况整合到整体的档案网络系统中,从而弥补以往高校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非法篡改档案内容的问题。与此同时,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高校财务档案的管理环节,也同样能够实现优化财务管理信息的目标,以此推动整体高校电子档案的管理进程。

2.区块链技术在档案应用中的应用

对于高校的电子档案管理而言,如何帮助电子档案提升原有的使用效率,才是未来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在过去的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环节,传统的电子档案管理大都是通过账号、密码的方式进行使用者的身份验证的,虽然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档案管理在应用过程中的相对安全,但是,其中在以往的使用过程中仍旧会为有心之人留有余地,同时也不便于校外合法工作者使用电子档案资料,由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过程中,首先,电子档案管理者们可以根据电子档案使用者的需求将电子档案系统划分为几个存在相互交叠的区域模块,以便后续不同的档案管理部门、校内非档案管理部门以及校外工作者们进行使用,一方面,保障校内的档案管理部门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原有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对于校内非档案管理部门或校外工作者们使用时,只需要通过简单的网上审核、申请、审批流程即可实现对后续电子档案的应用,从而提升原有高校电子档案的使用效率。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对不同身份的电子档案使用者进行标记,便于电子档案使用监管,同时提升在电子档案使用环节的安全性。

3.区块链技术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监督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还可以被应用在实际的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监督环节,尤其是对于高校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的环节,合理的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及时的将使用者们所需要的数据反馈给管理人员,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高校电子档案管理的应用情况,避免在实际的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出现遗漏等问题,继而逐步的推动未来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在实际高校改革中的落实。除此之外,在完善区块链技术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中落实的同时高校也应着眼于原有的档案管理人才进行培养,构建具备更强专业性、创新性的专业区块链电子档案管理人才,并为后续高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例如,就这一环节,高校一方面应在选拔档案管理人才的阶段,侧重于选择档案管理专业毕业的、具备一定档案管理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新鲜血液参与到实际高校的档案管理过程中来,从而保障区块链技术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的落实;另一方面,则应针对原有的电子档案管理人才进行优化,通过定期组织有关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宣讲,让更多的档案管理者们重视到这一技术在实际高校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应用的重要性,从而实现区块链技术在高校电子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范文2

关键词:区块链;保险企业;应用方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区块链技术综述

区块链技术起源于比特币,是比特币得以实现和运行的技术基础。该技术尚无标准、权威的定义,相对普遍的理解认为,区块链技术应包含点对点对等网络、防篡改的数据加密、分布式共识算法等技术特性,并以链型数据结构进行数据存储。其本质和最大价值,则在于构建了一套去中心化的网络信任链,确保系统的“中立”、“可信”,为网络交易各方营造一个高度安全、深度信任的交易环境。

根据应用模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公共区块链、私有区块链和联盟区块链三类。公共区块链是指区块链的所有节点均在互联网上,其数据允许所有人访问。这一模式的最典型应用即比特币。私有区块链指区块链的所有节点均在企业(组织)内部,仅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部分特性(如利用防篡改特性支持内部审计)。联盟区块链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企业或组织群体(如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内部构建的区块链,由内部指定若干预选节点负责存储交易结果数据,其余节点仅进行交易及查询操作。

二、现阶段保险企业的区块链技术在的应用状况

传统保险经营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即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应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在交易数据透明度与数据可信度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受到了保险行业的高度关注。国内的保险企业已经在积极探索和布局区块链技术,其中的典型案例包括:

众安保险开发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2016年中,众安保险公开信息称其已开发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工具箱,未来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保单、理赔方面的应用。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性,这种智能合约在防篡改及信息存储安全方面将具有更大的优势。

阳光保险推出区块链保险卡单。2016年8月,阳光保险与数贝荷包联合推出采用区块链技术的微信保险卡单。该卡单不仅实现了及时投保、即时生效,更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快捷分享。利用区块链技术,分享后的卡单可以追溯交易流转的完整过程,同时由于其数据的高可靠性,以之做为理赔依据将可以极大地简化传统理赔流程,提高效率。

平安保险加入R3联盟。R3CEV联盟组织成立于2015年,其主要职能是建立银行业区块链技术标准,并重点解决银行跨境结算的效率问题。目前全球排名前40的境外银行均已加入该组织。2016年6月,平安集团宣布加入该组织,并表示将成立金融科技部门,积极探索保险、医疗、健康等领域的区块链结合应用与技术创新。

三、关于保险企业进行区块链技术应用方向选择的思考与建议

综观现阶段保险企业的区块链应用,大多处在概念或实验层面,缺乏影响力与应用规模。此外,在应用方向上集中在智能合约管理领域。考虑到这一方向的全面实施需要全行业乃至于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推动(如自动赔付的航班延误险合同,需要与航空公司建立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共享系统),推广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短期内难以实现规模化的应用和充分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化保险企业经营方面的价值和作用,下一阶段应从当前的经营实践出发,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领域:

(一)建立基于区块链的总账系统,提升财务安全性。结合监管披露数据,近年来保险业账务造假的案件并不少见。如何有效地监控财务数据,化解财务风险,一直是保险企业重点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问题。而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地防止数据篡改,保证数据真实性,因此在这一领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优势。未来保险企业应重点研究建立区块链总账系统,并在账表与账实一致性方面加入防篡改的数字签名,从根本上提升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并为账务稽核提供更加真实可信的数据基础。

(二)适应监管需要,实现销售轨迹的可回溯。为了减少销售误导等因素引起的合同纠纷,保监会正在研究建立销售行为可回溯的制度法规。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监管方向,保险企业可尝试构建私有区块链平台,对关键性的销售过程行为(如重要条款告知、投保确认等)均通过该平台进行记录,利用区块链的技术特性解决双方篡改与抵赖的可能性。

(三)与中介渠道共建联盟区块链,提升结算效率。渠道费用无法及时结算已成为当前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扩大合作的一大障碍。制约结算实时性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对账数据缺乏必要的防篡改保护,导致交易双方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进行账务明细的比对。参照银行业的做法,未来可以考虑由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共同建立区块链联盟,双方均基于区块链平台的交易数据进行对账与结算,从而根本上提高渠道结算效率,更好地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

参考文献:

[1]王和.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保险[J]中国金融,2016(5).

[2]龚鸣.从R3区块链联盟看欧美金融巨头的区块链探索之路[J].中国金融家,2016(6).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范文3

关键词:区块链有线电视网络实际应用

一、区块链的特点

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不可篡改的、可信的分布式账本,它提供了一套安全、稳定、透明、可审计且高效的记录交易以及数据信息交互的方式,其特点如下:去中心化。区块链使用的是分布式核算和储存,并没有中心化的硬件或者管理机构。在区块链中,每一个节点都是均等的,所有节点也都是遵守同一个算法的,区块链的信息源并不是事先指定好的,而是通过竞争选择出来的。然而,区块链不能直接带来绝对的去中心化,只能作为去中心化的工具,在某些场景中,例如银行等金融系统,在机构之间使用去中心化的账本使多个机构共同运行和检验,以防止欺诈;还有第三方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滴滴等。另外,在电动车、智能电网等能源领域区块链的出现也恰逢其时。开放性。在区块链系统中,所有的产业都是一个开放式的市场,任何人都能参与进来,一个公共区块链可以让所有参与的成员共享,所有的信任都靠去中心化的协议来维护,这也使得传统行业、供应商、银行之间的关系更加自动化和开放化,例如美国区块链公司Circle可以让用户快速给国外亲人转账,对方也可快速提取所在国家的货币。可信任。区块链使原先的信任“人”变成信任机器,信息一旦经过验证、添加,就将永远储存,并且数据由全部节点共同维护,更新也是同步的,数据也会更加稳定和可靠,以此加强双方的信任度。信息不可篡改。区块链系统采取的是非对称加密与Hash算法以及完全冗余的策略,每个区块共享相同的数据,修改一个区块就要牵动所有的区块,破解所有节点的打包密钥一般是无法做到的。以蚂蚁金服公益为例,运用区块链技术后,每一笔捐款进入公益账户之后都可以继续追踪下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二、有线电视发展的困局

用户被其他渠道分流。随着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视频企业的加入,IPTV和OTT用户规模在急速提升,接收渠道的多元化分流了大量有线电视用户,有线电视的用户在不断流失。首先,用户流失无法避免地造成收益减少、业绩下滑;其次,有线电视网络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会受到影响,原先一直作为党和政府的主要宣传途径,IPTV和OTT发展将会获得政府及宣传部门的更多关注;最后,除了有线电视的收费下降,用户流失也将影响到后续电视、宽带等方面的消费。用户流失已然对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状况产生了巨大影响,有线电视网络要积极应对,保住自身用户,增加用户黏性,防止用户流失。经营管理模式受到威胁。电视传播业拥有专业的节目制作资源,观众反而被互联网抢走很多,可以说是电视网输给了互联网。首先,在互联网为主的传播生态下,有线电视的经营管理模式受到威胁,主要表现在生产内容的不够多元化,无法满足广大网民的复杂需求;其次,基于优质内容的营销策略无法精准地吸引足够的用户注意力,网络传播的广告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最后,缺少一定的技术基础作为支撑,传统的内容呈现方式对用户已经黯然失色。有线电视网络要变革经营管理模式,重心应放在学习前沿技术、业务结构调整和内容产品营销上。知识产权侵权严重。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有线电视的知识信息类产品在互联网上遭到“克隆”,无形资产价值也被一些人所觊觎,不仅无法从盗版者那里得到版权费,原本自身的用户也被分流,网络传播的知识产权经营和版权保护成为有线电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凭借现在的技术水平,维护版权安全的效率很低,成本却较高。交易方式有待优化。目前,有线电视缴费用户也在不断减少,这和有线电视网络的收入结构和交易方式有很大关系。长期以来,有线电视收入的增长主要靠用户数量的增加,用户数量减少便使收入增长出现乏力。另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用户随机性和碎片化消费越来越多,不愿意被按月付费、按年付费等套餐模式捆绑,对“即用即付”的交易方式需求增加。物联网信息安全存在缺陷。在CCBN20会上,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委副主任杜百川提到:“物联网是智慧广电建设的基础。”但目前的物联网领域仍然在采用中心化的服务架构,所有的用户数据都由中央服务器存储和转发,在传输过程中极易遭到DDoS攻击、数据篡改和泄露、流量劫持、中间人攻击等,造成信息安全问题,这使得物联网建设和维护成本大大增加。智慧城市建设不够深入。首先,在推进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慧城市”,希望通过新的信息技术实现人与物之间更为深入的连接,这是一项重大的技术进步,将会极大地便利人们的生活。如今,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也在积极进行智慧城市建设的探索,而作为评价标准的“智慧”指标却只反映了城市较为初级的智慧形式,体现的是人与物、人与城市空间最为浅层平面的关联,而无法展示人与物、人与空间的多面立体关系。其次,现在的“智慧城市”中所流淌的信息,是通信、工程层面上的信息,缺少了社会与文化的信息,这就剥离了意义、失却了人性的温度。

三、区块链技术在有线电视网络中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具有无限的潜力,“区块链+”产业不断推进,在各领域的应用也逐渐落地,区块链已从原有的金融、医疗、教育、零售等领域拓展到传媒行业。例如,美国Civil平台对区块链技术与传媒行业进行融合实践,美国电信巨头Com-cast也计划于2019年将其区块链计划Blockgraph投入商用。有线电视在互联网的冲击下遇到很多困境,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虽不能一一解决,但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业务竞争力、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区块链网络夺回渠道主导权。互联网抢走了有线电视的渠道优势,使有线电视用户不断流失,这是有线电视处于困境中的主要原因。电视网和互联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如果能够把有线电视的电视网升级成满足区块链使用的基础网络,改变集中式的服务架构,省去中央服务器的传输环节,通过共享的网络节点实现分布式信息传输,那么将会减少有线电视对互联网的依赖性,减轻渠道分流,还可以盘活现有资产,实现增值最大化。内容生产多元化,营销精准化。各种互联网短视频让人们应接不暇,极富创造力的UGC更能看出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模式也被称为“点对点架构(Peer-to-Peer,P2P)”,能够实现点对点交易。有线电视网络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优势,协同用户生产多样化视频并提供对应的传播服务,基于各区块储存的数据展开对用户的精准营销。在此过程中,利用不同形式的传播技术,内容生产方式多样化也足够抓住用户的眼球。美国Civil作为采用读者驱动式的新闻生产模式的新闻出版发行平台,就是采用了区块链技术,能更加精准的满足用户需求。节目版权安全有保障。网络版权侵权现象普遍存在,并且具有保护难、举证难、维权难的特点。有线电视网络则可以建立数字资产版权平台,申请时间戳记录保护,既可以简化版权登记流程,又可以宣示作品主权,作为维权举证的重要利器,如大芬油画村就申请了时间戳保护版权。利用区块链技术把版权登记的申请人、时间、内容这三个重要因素加密上传,形成版权信息唯一的区块链ID,能够保护原创作者的作品永久有效,无法更改。我国首个把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行业的应用平台———“原本”,为每件作品产生一个“原本DNA”,为版权保驾护航。“即用即付”交易更灵活。有线电视网络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优化原先按月付费、按年付费等模式,把区块链技术与移动支付结合起来,能够打造更加安全、高效、灵活的转账方式。区块链系统的交易基础是防篡改的加密账本,其加密特性能够解决传统信用卡盗刷问题;建立数据存储系统,系统则能快速识别用户信息,无需人工操作即可转账,提高工作效率;“即用即付”也可以满足用户视频点播、在线游戏等内容的灵活支付需求。加密系统提高物联网可靠性。采用中心化服务架构的物联网缺乏设备间的信任机制,黑客控制物联网中心也就控制了整个物联网。区块链分布式的网络结构能够为广播电视物联网提供一种信任机制,使设备之间不需要与中心进行核对,能够组成分散式账本,并运用加密和计算能力验证区块是否符合智能合约的要求。这样,即使一个或多个节点被破坏,也不会影响整个网络体系的数据,从而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区块链技术助力智慧城市。当今,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也都在积极进行智慧城市建设,希望将智慧社区、智慧城市的触角触及每一位市民,实现真正的“可沟通性”城市。区块链技术对数据的透明性和可审计性将会助力智慧城市的“下沉”式延伸。比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曾在文章《区块链在移动网络中的应用》谈到,区块链在高速公路自动收费、检测环境实时状况等方面推动智慧城市的建设。区块链技术在智慧城市的建设中能够关联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更综合、包容的方式理解和规范城市,更加充满人情味、更加符合城市的本质。除此之外,区块链还可以应用于有线无线双向网,满互需求以及身份技术认证管理等方面。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范文4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9-055-02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产生和广泛使用,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的区块链以其高效、安全和透明的优势逐渐成为金融科技发展的前沿和热点。

随着区块链的不断发展,其也吸引了保险业的关注。在2016年7月的《机会还是威胁―区块链在保险业中的发展》报告中,麦肯锡定义区块链为“通过运用共识机制来检查事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分布式寄存器,其过程并不需要中央处理器进行数据记录和协调。”在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也纷纷参与到区块链的研究中,阳光保险于2016年3月推出“阳光贝”积分,同年7月推出具备区块链特性的微信保险卡单。

在区块链对保险业的影响方面,Mainelli(2015)提出,新兴的举措和创新战略对保险公司改进个人定价方案、提高盈利能力和保留客户有着重大意义。英国首席科学顾问报告(Walport,2016)中指出,预防欺诈行为仍然是当前保险行业的首要任务。Kosba A, Miller A, Shi E, et al. Hawk认为,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简化付款和索赔处理流程,可以减少欺诈性索赔的风险。Martin Stellnberger(2016)认为,保险行业当前存在的不道德的营销手段和不透明的定价模式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重新塑造保险业的保险模式。王和(2016)认为,区块链中的去中心化将使得保险公司的角色从传统的风险直接吸收者和处理者转变为风险管理顾问和风险资金池的管理者。

而在区块链潜在的风险方面,Henk和Bell(2017)提出:“公司必须考虑采用区块链后带来的潜在效率增益和潜在风险。将这种网络设施到公众或半公众的网络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会造成重大障碍。”德勤(2017)调查发现,缺乏技术标准是当前尚不成熟的区块链所遇到的主要障碍。Mark Crawford(2017)则认为,监管治理问题将是保险业采用这项技术必须面对的最大障碍。对于区块链的监管,可能需要新的法律和协议,而这些则需要数年的探索才能得出。李赫(2016)认为,保险区块链面临着客户信息泄露风险和数据泄露风险,此外,区块链作为一门新兴技术,在实践中存在着技术风险、业务管理风险、智能合约风险和法律风险。赵岳(2016)认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行业内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区块链,如何整合各种区块链并确定行业标准是监管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保险业各家企业对区块链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实践和研究时,保险监管方却对区块链的监管却毫无动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其必然会经历一个“创造性破坏”的阶段。在实际发展中,基于区块链所创造的比特币在发展中出现过很多意外事故,区块链自身存在很多安全风险。基于此,本文根据区块链自身的特点以及当前在保险业中的运用情况,对国内的区块链监管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区块链技术在保险业中的运用现状

(一)区块链概念与工作原理

根据麦肯锡对区块链的定义,区块链是指通过运用共识机制来检查事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分布式寄存器,其过程并不需要中央处理器进行数据记录和协调。通俗地来说,其利用密码的方式将交易产生的数据进行编码形成新的数据块,其数据块不仅包含该交易自身,同时还会包含其他交易数据的信息。

如图1所示,交易信息Tx1,Tx2,Tx3,Tx4,Tx5,Tx6,Tx7,Tx8经过区块链中的编码,转换成默克尔树中的根1和根2,再组合形成一个区块。各个信息按照时间轴顺序编码,因而前后的区块往往是前后相继。各个区块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联接而成的链条即为区块链。与传统的保险公司将数据存储在中心保险系统不同的是,区块链的信息是记录在各个系统的终端设备中,即各个节点上。

(二)保险业内区块链运用现状

自2016年后,国内各家保险企业纷纷开展对区块链的实践:中国平安于2016年4月加入区块链国际联盟组织R3,同年8月成立金融科技部门;阳光保险于2016年3月推出“阳光贝”积分,同年7月推出具备区块链特性的微信保险卡单;易安保险、慕尼黑再保险于2016年7月成立“区块链保险实验室”,共同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前景;众安保险于2016年11月成立众安科技,发起上海区块链企业发展联盟。

从上述各企业的具体实践情况来看,保险业参与区块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区块链研究部门;第二是成立科技子公司,使其可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对区块链进行探索;第三是直接将区块链进行小范围的运用,从实践中摸索;第四种是联合其他机构一起建立一个新的区块链研究所,共同研究。

以上四?N区块链的实践情况中,目前可以观测到的保险公司对区块链技术进行运用的只有阳光保险,而其他在区块链方面的研究则是尚处于实验室之中,并未真正在现实实践中施行。与国外的比特币、莱特币等方面相比,国内在区块链方面的实践处于较为谨慎的状态。

阳光保险目前在区块链运用上主要为积分互送和保险卡单方面的设计。在积分互送中,用户可以以“发红包”的形式将积分个人积累的积分向他人转赠。而在微信保险卡单中,只需在微信端输入被保人和航班信息,就能立即获得保障,赠送者也可以随时随地在微信端发红包将航空意外险赠送给他人,免去了繁琐的操作和时间成本。从阳光保险当前的区块链应用上,可以发现:首先,区块链在保险业的运用有利于缩短保险投保、索赔和理赔的流程,减轻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负担,节约时间;其次,区块链的应用有利于减少保险欺诈,缩短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平等;最后,区块链的运用在灵活保单转让上有着巨大的优势,省去了保险人繁琐的确认流程。

从各家保险公司的研究报告中,也可以看出,在可预见的未来里,区块链还将涉及到保险理赔、承保履约等各方面。保险公司也可引入客户的个人数据,以更低的成本设计出更个性化、更符合公众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国内区块链运用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调查追踪难。区块链的设计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等特点,除去设计者外,别人很难介入其中对信息进行解析。监管者若想追踪交易链条并寻找相应密匙来破解,有着一定的难度。这便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定的监管空白区。

其次,风险管控难。由于区块链交易发生即清算,风险传播速度将大大快于以前。当区块链系统出现巨大风险时如何迅速做到风险隔离保护投保者是个较大的难题,这也需要监管者设计出一定的安全隔离方案。

最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区块链在去中心化的同时,也将投保者(交易者)的信息附带编入了其他服务器和其他交易信息区块中,倘若编码方式和密匙失窃,大量投保者信息也将随之流出,易造成个人隐私权侵害。

综合以上种种,可以发现,区块链带来保险业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如何把控风险,如何监控风险,是监管机构接下来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关于区块链的监管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目前国内对于区块链的相关法律法规尚存空白,对于区块链的概念、区块链使用者的资质等方面缺少规定和限制。因此,国内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平台的提供者、平台的使用者和平台本身实施监管。此外,还应出台区块链的行业标准,争取在各家公司各类型区块链泛滥之前确定其基本的行业标准,从而为后期的整合提供基础。法律中还应要求保险公司运用区块链之前将区块链的编码方式和密匙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备份,从而避免后期追踪时的不利。

(二)采用包容性监管的沙盒机制

沙盒机制是指将其比作是在一个非人工干预环境下让业务创新发展壮大,待初具规模以后再逐步介入监管的一种过渡性机制。区块链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外界提供一定的环境予以成长。其成长过程中定然会出现一定的错误,通过“沙盒机制”,既可以筛选出条件成熟的区块链业务,也可以帮助监管者更好地建立区块链监管制度,实现监管与保险业务的共同创新。

(三)控制好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节奏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会最终抹去中心的存在。从保险业来说,区块链使得每个人成为全区块的一个节点,而系统对于其个人信息的记录亦会帮助了解其个人的风险状况、确认其保费的定价。在这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保费定价功能会慢慢退化,其资产管理功能会慢慢占据一个重要地位。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会有个渐进过程。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保险机构与区块链平台的差别与界限会变得越来越模糊化。但作为监管者而言,需要控制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节奏,使其始终能够控制对整个系统的监管,而不会因为行业技术领先于监管技术而导致监管能力不足。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范文5

本文论述了从“代码即法律”,即产生法律效果的代码的传统概念到“法律即代码”,即将法律转换为代码的新兴概念的转变。“代码即法律”是指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代码逐渐成为规范互联网用户行为的主要方式。

代码与法律相比可以更为有效地执行规则,然而因为法律规则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有时很难将其转化为代码形式,代码也有其局限性。不过长远来看,随着区块链技术以及智能合约的发展,在规范互联网用户行为问题上代码将会比法律发挥出更大作用。

楔子: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耦合关系

法律与技术通过各种方式,相互产生影响。他们通过复杂的、彼此独立又相互依赖的制度体系相互产生作用,因为两者都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规范个体的行为。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法律与技术之间的关系不断演变经历了4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信息数字化过程,即将纸张和墨水变为计算机可读信息,这一阶段正在火热进行中。

第二阶段,决策自动化过程。世界各地政府机构和企业日益频繁地将特定知识领域的规则转化为计算机表达形式,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方式实现决策程序。

第三阶段,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逐渐代码化,二是代码监管的出现。软件规定了特定的在线环境中的可为和不可为,相比法律,这样的方式规定得更为具体细腻,而且通常也执行得更为高效。

第四阶段,法律的代码化。在这一阶段中,代码不仅广泛应用于执行法律规则,而且还用于起草和阐述法律规则。

本文重点论述技术与法律关系发展的第三与第四阶段。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第三发展阶段,包括代码的特殊性,法律管制的利弊以及当前法律规范管理代码的方式。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第四发展阶段,包括区块链范式,区块链代码的特性以及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监管技术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代码即法律

早在现代信息技术出现之前,技术作为执行的工具作用就存在了。技术并不是中立的,往往带有政治色彩。即使它们通常被定义为通用技术,其设计思路还是会决定应用的领域。

根据莱斯格的观点,存在四种不同的力量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规范个体的行为,而这些力量往往不受任何一个独立个体的控制(Lessig,1999)。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和条例规范和限制个人的行为;社会规范通过朋辈压力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市场则通过供求机制鼓励或阻碍特定的市场行为;科学规范则通过限制个体的行为类型实现对行为的约束。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为规则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即便不是全部,也有大部分行为可以通过软件得到调节。正如莱斯格在《代码即法律》中明确指出的那样,代码是互联网体系的基石,它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规范个人行为(Lessig,1999)。

就像任何技术一样,这些代码可能反映了某种政治利益,其设计方式可能对许多网民的在线体验产生重要影响。无论这些影响是不是有意为之的结果,数字环境为私营企业开辟了新的管理方式,它们试图通过将价值嵌入技术的方式彰显自己的价值取向。

如果这些技术最终被人们所接受(Woolgar, Cooper,1999),它们将会对普罗大众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人工智能是一种特殊的代码

代码,特别是互联网代码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与其他监管形式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物理产品需要原材料和购买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代码仅仅通过计算机产生,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储存设备和网络连接进行传播。

其次,软件制造商的准入门槛比很多传统制造业都低得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成本接近于零。特别是在互联网这种跨国网络环境之下,代码可以跨国传播,在世界各地迅速地被复制或被篡改,即便是国家也难以阻止代码的复制与传播。

最后,代码规则可以事先对个人行为加以限制,即代码可以有效预防人们违反规则,预防作用甚至开始于在他们采取行动之前,这与传统法律规则的事后救济与执行恰恰相反。

(二)代码可以规范和管理社会——以版权保护为例

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联系可谓错综复杂。一方面,国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规范使用代码的用户行为,实现对互联网的管理。另一方面,代码逐渐广泛地用于规范各行各业,与法律一起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其中,版权保护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代码成为整合和执行现有法律条款的重要手段。在版权领域,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版权保护协议发生作用的条件。

首先,在数字世界中,维护版权变得极其困难,因为数字作品极易被复制和传播。其次,数字技术促使自由文化运动出现(Morell,2012),这一运动主张自由复制、传播和重新合成作品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与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了冲突。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许多发行平台开始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和技术保护措施(TPM),希望通过一系列控制访问和限制复制等机制,限制终端用户对数字内容的使用(Samuelson,2003)。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优势在于,让著作权人通过技术手段指定用户访问或消费作品的方式,从而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这种做法也有弊端。事实上,许多法律条文因无法和技术结合而被技术系统所忽略,这往往对终端用户不利。

例如,除防止侵权以外,许多DRM系统还会阻止用户合法访问或复制作品副本,因为代码很难区分出用户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目的,例如用户到底是终端用户还是图书馆或者公司,他们是用于教学、非商业还是研究用途。无论是不是有意为之,这些技术手段都会极大地损害在线访问和传播信息权。

当然,人们也可以通过代码规避DRM系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许多国家颁布了反规避规则,禁止人们在没有得到相关著作权人授权时,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这些规定已经被纳入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Besek,2003)。

作为一种解决数字领域中版权执法复杂性更有效的手段,代码可以用来强化法律,法律可以用来确保代码无法规避或篡改,达到保护代码的作用。

最后,代码可能会引入新的规则,这些规则与现行法律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例如,许多P2P文档在代码中嵌入了共享规则:用户只有共享了文件才能下载更多内容,从而强化了用户之间某种形式的合作。其实代码对在线行为的规范作用要比这个大很多,例如在线服务提供商经常通过代码或算法来改变或影响用户的群体行为。

(三)法律可以规范和管理代码

与早期网络独立的支持者所持观点相反(Barlow,1996),完全独立的互联网空间其实并不存在。

在法律特定管辖范围之内,在线运营商是合法的经营实体,无论是否愿意,软件开发商和设备制造商都要受辖区法律的约束。而在线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则是一套内容广泛的法律责任制度,在该制度中,在线运营商不会因在其基础设备上通过或存储的内容而承担任何形式的民事责任。

不过《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1998)》、《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以及《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激发了一种趋势,而且影响至今——在线运营商中间责任的限制越来越基于权利人主观意愿的判断。

二、法律即代码——以区块链为例的说明

代码即法律,如今这种说法变得很时尚(Wu,2003)。这些年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我们对数字技术的依赖日益加深,通过技术规则取代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趋势开始慢慢形成。

因为,法律法规只能通过国家干预进行事后救济,而技术规则可以通过代码进行事先预防。法律与代码在互联网社会下的功能和作用可谓高下立判。

然而,将法律规则转化为技术规则的做法并非易事。法律规范是一种本质上模棱两可、用语言书写的一般规则;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相反,它只能通过代码表达,也必然依赖算法形式和数字模型。

所以,代码规范比其包含的法律条款更为具体,也比较“刻板”。

将法律规则纳入技术规则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不仅可能会对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可能实际影响到我们对法律的看法。

虽然在数字世界中,代码越来越多地模拟甚至取代法律某些传统职能,但是在过去的几年里,特别自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出现以来,法律也逐渐显示出代码的一些特征。

(一)区块链的兴起与智能合约的发明

众所周知,区块链的兴起源于比特币的发明与引入。

区块链是一个分散的数据库,依赖于一组加密数据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不能被追溯修改,因此区块链的状态只能以用户协商的方式进行,即得到超过50%网络节点的许可才能更新。

从这个意义上说,区块链是密码性安全的附加数据库,不需要任何中间商或清算组即可运行。与专门用于分散支付系统的比特币区块链相比,现代区块链架构,如2014年以太坊(Ethereum)开发的新型区块链平台,引入了其他功能,它允许将小的代码片段直接部署到区块链上,由网络中的每个节点分散执行。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先提出了智能合约概念。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 简称SC)是一种计算机协议,它可以帮助人们通过区块链上的简单交易与其他人或机器建立合同关系。

根据萨博将代码植入合同之中的设想,智能合约无需建立在交易双方的信用基础之上,从而实现一种自我执行,这样就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消除传统合同关系的不稳定性。

除了可以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之外,智能合约用机器理解的计算机语言编写,所以其内容比传统合约更为准确。智能合约旨在模拟合约条款的逻辑,它能够自动执行特定的协议条款,通过集成的执行机制提供无需相互信任的交易。

因此,智能合约可以支持合同履行,通过将法律义务变为自动执行的交易,从而减少谈判、核实、执行成本。

(二)区块链代码即法律

与其他技术一样,区块链也不是完全中立的,作为一种具有特定架构的技术手段,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此外,尽管区块链技术呈现出一系列区别于其他代码的独特特征,但它仍具有相通的代码属性。智能合约制造商的进入门槛较低,这为在未开发领域广泛进行实验奠定了基础条件。就像任何其他软件一样,智能合约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适应性,使人们能够进行广泛的版本测试和同一智能合约的改编。

区块链跨越了国界,因为它们避开了对中央服务器的依赖与需求。智能合约在分布式节点网络上分布和执行,这显著降低了诉讼风险。

最后,智能合约能够事先执行技术规则,从而加强了代码监管的有效性,并可能带来的相应法律影响。

然而,目前区块链社区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些影响。

目前讨论主要集中在配置智能合约的技术方面以及如何让其在特定框架内实施等问题之上。许多智能合约支持者声称,合同条款可以通过区块链部分或全部自动执行,既具有自我强制力,也有外部强制力。

区块链的主要重点放在效率和优化问题上,以提供优于传统合同法的安全水平,并降低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交易成本。

我们仍以版权保护为例。

版权法规定,在信息领域中,只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才能对作品进行复制,这也被称为 “人为稀缺”原则。

多年以来,内容提供商一直依靠技术手段,如DRM系统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来限制可以访问的内容,还通过反复引用新的技术规则,以作为版权法的补充。

然而,大部分技术手段因为无法将两个数字文件区分而受到限制。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透明度和不变性,我们可以把每个数字副本和区块链上的特定标记连接起来,这不仅保持了数字作品的唯一性质而且也便于作品的传播。

作者还可以将这些指令与其数字作品的特定权利相关联,并与所持数字指令相同的对象进行交易。

区块链技术借此可以在每个文件层面运行,并自动执行“人为稀缺”原则,这些功能都为数字领域中应用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奠定了基础,而且区块链技术不需要依赖法律合同或手段就能自动实现。

(三)法律转换成代码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代码监管的发展势如破竹,因为越来越多的互动行为通过技术进行调节,代码也表现出比法律更高效的规则执行力。我们正逐步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技术结合起来,并以此作为基本任务。

但是,正如我们在DRM系统中看到的那样,将法律规则(Wet code)转换为技术规则(Dry code)并不是那么容易。

前者语言表达模棱两可,因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于无数可能无法准确预见的情况。后者具有严格的形式化语言特征,需要明确的类别,并且需要事先明确规定适用的方法和条件方可运行。

尽管这两种规则类型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将法律规则转化为技术规则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将法律写入技术、硬件或软件设备的做法也日益频繁。

然而,随着我们越来越依赖技术手段来执行法律规则,我们面临着法律逐渐代码化的风险,规则变得越来越格式化,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与技术结合以便实施。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这种风险已经成为现实,至少在合同领域已是如此。

长期以来,代码中直接植入了合同条款,以促进其自动执行,如传统DRM系统。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作为执行合同条款的一种手段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同时交易也越来越不需要实际的法律合同予以支持。

此外,随着智能合约的出现,代码不仅可用于执行现有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用于对适用对象进行初步判断。

当智能合约与建立在区块链基础上的支付系统结合使用时,任何人都可以向相关权利人发送微交易,以便自动获得许可,获得关乎某项作品的相关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利用智能合约,以便作品在公共场所表演,演奏或展示时,自动收取版权人所应得的版权许可费。

因此版权许可费的分配可以通过更加透明和高效的方式实现,并向作者实时分发版权许可费。

更重要的是,法律甚至可以要求某些从业者通过智能合约完成他们所应尽到的关于物流或会计方面的义务,使法律要求的执行过程实现自动化。

鉴于此,如果在网络空间中“代码即法律”(Lessig,1999),那么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法律正在逐渐变成代码。区块链与其他技术不同的地方在于,智能合约实际上意味着取代法律合同。

它们不再被视为对现有法律规则的单纯辅助或执行机制,相反,智能合约的代码旨在将法律效果作为其主要功能。

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合同条款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实施,区块链逐步发挥了“监管技术”的效用——即可用于定义法律或合同条款并将他们纳入代码,予以强制执行,而不管是否存在优先的法律规则。

在通过技术视角重新反思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许多重要问题。

首先,科技手段不能完全定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也不能只通过科技这一种方式来定义,因为科技无法代替立法部门在立法程序中的民主讨论过程。

其次,法律制度需要确保该规则具有公开性、透明性、明确性以及普遍适用性,否则其合法性就会很容易受到质疑。

然而,代码的编程行为以私有性为主要特征,即由程序员通过代码形式实现对规则的表达。在智能合约之下,执法通过技术框架完成,因此经营方可能绕过这些法律保障,就像DRM系统通常绕过版权合理使用条款一样。技术合理的智能合约都将得到执行,无论它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再次,虽然智能合约具有处理复杂交易逻辑的潜力,但许多交易最终必须与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人员或组织对接才能完成。正是在这些难以突破的问题上,法律体系对违约问题最具有解决力。

所以,在现实社会中智能合约也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才能达到与传统法律合同比肩的效果。

最后,我们应当理解用代码形式起草和详细阐释法律和合同条款的结果是什么,而非简单地将两者结合,这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

许多法律规则的制定希望更具广泛性与通用性以适应不同情况,因为许多现实情形在起草时无法预见。这就是法律规则需要由法官解释和运用的原因,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案件事实的原因。

鉴于法律规则所固有的含糊性和灵活性,如果不将这些规则正式化为更加规范的语言,以便机器处理和理解,那么就无法实现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自动执行。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近年来法律条文的起草工作发生了重大转变。 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都在逐步明确化,措辞表达逐步精确化,法律解释也比过去更加中立。这样一来,法条就会更加容易地并入代码中,通过技术手段自动执行。

然而,这种日益形式化的发展趋势却违背了法律本应天生具有灵活性和模糊性的传统法律理念。虽然司法制度必须以中立和公正为前提,但追求客观的法治制度往往受到批评,因为法律的真谛必须要通过案件事实和法官解释才能得到真正理解。

三、结论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通过代码进行互联网监督和管理已经蔚然成风。

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已经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代码如今已经以各种方式调节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代码应用于不同权利和义务的实现(Benkler,2006),以及价值观输出,对我们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是向更加广泛应用的技术监管迈出重要的一步。虽然许多人认为区块链只是一种昙花一现的“假大空炒作”,但是不可否认区块链呈现出的新的可能性为实验和创新提供了一个全新领域(Reber ,Feuerstein,2014)。

在金融领域,区块链被许多金融从业者视为优化现有金融应用和支持新型金融技术服务,金融科技的理想技术;在物联网领域,区块链同样也是一项非常实用的技术,因为它可以让联网设备在同一竞争环境下相互轻松地进行交流以及交易(Hajdarbegovic,2014)。

不得不说,探索区块链技术的潜力令人非常兴奋,但也存在着一些我们细思极恐的情形。

就目前而言,鉴于这种管理方式具有执行规则的能力,加上其技术规则缺乏灵活性,区块链支持的设备还无法区分普通情形和可能需要特殊对待的例外情形。

法律本质上具有模糊性,这样才能使其应用于各种不同的个案之中。各种法律纵横交错,如同一张法律之网,构建出一个坚实的框架体系。这个体系还设计了各种限制和例外情形,用以适应社会的复杂性、不可预测性。

与法律不同的是,代码的执行非常严格,代码也具有很强的侵入性。因此,如果设计不合理,那么通过代码进行监管可能会事与愿违,损害个体权益。

迄今为止,法律已经找到了管理代码的方法,从而可以限制其潜在的破坏力。然而,区块链的分散性以及智能合约代码属性导致在法律责任和可规范性方面产生了新的难题。正如法律无法阻止生物病毒传播一样,法律也无法简单地通过一纸法令就阻止软件开发商的自主研发。

至少,我们应当谨慎审视自动化法律治理的前景,虽然它可能会开辟新的天地,但是我们还是无法完全预见它可能会带来的恶果。更为重要的是,虽然通过自动化执行法律我们可能获得更高的效率和提高公开透明度,但是也许我们最终可能会牺牲掉人类的自由和民主(Wright,De Filippi,2015)。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范文6

比特币价格创下历史新高之际,数字货币再次站在风口之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内外对数字货币都在大力推崇,数字货币取代纸质货币已是必然趋势。由各国家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更具革命性,将会对未来的各国及世界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数字货币不仅能节省发行、流通带来的成本,还能提高交易或投资的效率,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由央行发行数字货币还保证了金融政策的连贯性和货币政策的完整性,对货币交易安全也有保障。

数字货币的“留痕”和“可追踪性”能够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度和透明度。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建立全国甚至全世界统一账本,让每一笔钱都可以追溯,逃漏税、洗钱行为会在监管范围内,甚至有可能实现在刷卡机上自动扣税。

英格兰银行模式

英国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BDC)与比特币不同,作为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其模式是有中心化的分布式体系。

中央银行作为BDC体系的核心,控制货币发行以及搭建区块链清算体系。基于英国传统中的小政府概念,BDC采用“l银行体系”(narrow bank)。以前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打交道,商业银行与企业和个人打交道,现在央行与全民打交道,商业银行作为并列的一级。央行使用区块链技术,设计一个云存储式的分布式账本,作为所有资金转账的清算,全民在央行开户,所有个人、企业以及商业银行间的转账全部使用区块链清算。

央行间接控制区块链,摆脱了很多传统业务,只负责调整货币供应量和系统维护,极大地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得到政府授权的商业银行将负责区块链系统的写入交易信息的任务,同时商业银行取消清算功能,业务收缩,仅限于提供其他金融类服务,例如理财、保险、贷款等。

BDC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央行为全民开设账户,资金永远是安全的。商业银行有倒闭的风险,央行不会。

由政府授权的商业银行负责区块链系统的写入任务,可以避免计算力的浪费,大大提高系统清算速度。相对于比特币的每秒7笔交易,BDC可以达到2000笔以上,并且随着写入节点(政府授权的商业银行)的增加而增长。

英格兰银行的BDC体系在设计之初就避免了比特币系统货币发行上限值的问题,中央银行可以根据需求增发或减少货币。

由于央行实时掌握全国资金的流动细节,通过数据挖掘,可以精确计算出货币流通速度,制定实时的货币政策。以往由于统计工作复杂,货币政策的制定要落后于经济状况的变化。

由于全国所有的交易都会被记录,由此便可完全杜绝金融类犯罪,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极大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中国可能采用的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体系(CDC)与BDC有很大的不同。CDC模式仍然采用传统银行的二元结构,由各商业银行负责清算工作,区块链只负责存储清算结果。由最底层的清算中心(市县级)先进行清算,然后将清算结果提交到上一级清算中心(省级),再由省级清算中心提交到央行进行总清算,随后将清算结果写入区块链。各商业银行作为节点,需得到央行的授权。央行直接控制区块链及省级清算中心,间接控制省级以下清算中心。央行的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区块链中的信息,通过数据挖掘开展相关工作,例如反洗钱、反贪污,制定经济政策等等。

CDC发行的数字货币更多的是基于传统货币的电子化,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现金的货币文件模式,此文件会记录此货币从诞生到消失的所有交易信息。与BDC不同,CDC模式中的数字货币,本质上是货币的流动,而不是解锁货币的钥匙在流动。

例如,一个100元的CDC货币,当前持有人A将此100元货币交给B,用户A储蓄该100元的商业银行会进行资金清算,在货币中记录从“用户A”转账给“用户B”,然后将此文件发送到用户B的账户上。同时该商业银行将此清算信息提交到上一级清算中心,依次直到省级清算中心将此交易记录写入央行的区块链。

CDC的优势在于:

与现行的传统银行模式兼容,也适用于目前的网络支付手段(网银、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与之前的模式相比,改变幅度较小,系统性风险较低(BDC使用区块链作为全部交易的清算中心,系统性风险较大,尚有待完善)。

相对于中国的国情,CDC模式有助于实现对社会的精细化管理,例如可以直接征收消费税。

与BDC相同,由于全国所有的交易都会被记录,由此便可完全杜绝金融类犯罪,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极大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与BDC的不同之处在于,CDC模式由于采用了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共同清算体系,监管能力更强,并可以对资金进行追缴。更大的意义在于,政府可以人为控制资本流向,让资本去政府想让去的地方。

智能化时代以大数据为基础,数字货币中的交易信息又是一切济数据的核心,重要性以及全面性远远超过电商、搜索引擎(阿里、百度等)等积累的数据。

BDC模式下,央行并不控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却可以访问央行的区块链。如果某一授权节点拥有强大的运算力,在没有相关法律的制约下,会造成数据资源损失,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等问题。

英国的商业银行多为私人控股,通过对央行的区块链进行数据挖掘,可以攫取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其金融衍生产品服务,或者转售给他人,将公共利益转变成私人利益。CDC模式下,由于商业银行只负责清算,没有记录或读取区块链的权利,可以有效避免此问题。

两种模式的利弊

对于BDC模式与CDC模式,目前都存在一定的不足。BDC由于采用区块链清算,监管能力不强,并且目前还没有一种较好的资金追缴机制;CDC的二元商业银行及中央银行清算模式,相对于BDC的“l银行”模式,机构过于臃肿。本文提出了一种综合两种模式优势,同时又能较好地解决当前两种模式不足的数字货币体系。

由中央银行设计两个系统,一是用于存储交易信息的区块链;另一个是清算系统,两个系统由央行直接控制。央行给全民开户,所有商业银行的清算权收归央行,所有的交易都要通过央行的清算系统进行实时资金清算,央行也不再需要商业银行负责区块链的写入工作,由清算系统在清算任务完成后直接将交易记录存储于区块链。

即,每当一笔交易发生时,都要向央行的清算系统进行通信,清算系统完成清算后,将交易信息反馈给用户,则交易完成,清算系统将信息写入区块链。央行的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区块链中的信息,通过数据挖掘开展相关工作。由于实时监控资金流向,央行也可以由此来制定实时的金融政策,或者在未来利用人工智能系统,更高效地进行实时管理。

货币设计上综合BDC与CDC,即在每一个单位货币上加锁与解锁,实现资金流转。例如,用户A向用户B转账101.2元,这笔钱由一个100元、一个1元和一个2角钱组成,在A与B发生交易时向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通信,清算系统将A加到这三个货币上的锁(由A的ID经过哈希运算生成)解除,然后将B的锁(由B的ID经过哈希运算生成)加到这三个货币上。当用户B要使用这三个货币时,通过对B的锁进行反哈希运算,得到B的ID,进行验证之后用户B便获得三个货币的使用权。当交易完成后,清算系统将交易信息写入央行的区块链。

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于取消了二元体系以及商业银行记录区块链的功能,所有的交易清算和记录都要经过中央银行,对于中国规模巨大的人口数量,系统的交易处理速度需要按照10万的数量级进行设计(支付宝在“双11”的交易处理速度为每秒4.75万笔),同时还会带来海量的交易信息。

这对于网络传输、信息安全、海量存储技术以及系统的算力等等提出了诸多挑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传输能力提升(5G和千兆宽带),保密技术的进步(量子通信),存储技术和计算力的突破(量子计算机),这种模式最终会得到应用。

数字货币对各国社会经济的意义尤为重大,数字货币意味着中央政府掌控国民经济的能力空前加强,社会中每个个体的金融活动都可以被观测到。然而,在数字货币时代,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