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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众心理的原因范文1
要]制度本质上属于一种“内部规则”,企业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合约原则和法治原则的遵循是企业制度持续演进的基本前提。以此视角观照的,可发现企业制度所以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的根源所在。
[关 键 词]企业制度 内部规则 持续演进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1],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2]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我国古代历史中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由此导致现代企业制度未曾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尽管这条道路可能存在某种“后发优势”,但“历史不可能飞跃”(马歇尔),这并不能替代制度环境的优化。如果制度环境未能根据如上三大原则作出根本的变革,企业不可能成其为自发和自为的真正主体,企业制度作为内部规则仍将难以避免遭受外部规则异化的命运,企业制度演进也仍将难以获得可持续性,最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难以获得彻底的成功。
一、企业制度演进的一般逻辑
企业不过是对企业实践的主观反映,企业组织和制度演进又随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这意味着,在理解企业内涵的方面应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
(一)企业组织演进与企业内涵的拓展
历史地考察发现,在企业治理的角度,企业组织形式及其内涵经历了一个
单边治理双边治理三边治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的拓展过程。(1)所谓单边治理,主要是就古典企业所遵循的物质资本逻辑而言,个人业主制企业是其典型代表,合伙制企业是物质资本逻辑一种形式上的拓展。企业单边治理的最显著特征,是企业契约中物质资本所有者对于雇佣工人的绝对优势和支配地位。(2)所谓双边治理,是就企业作为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合约性质而言,但这里的人力资本仍仅限于“异质性”人力资本。钱德勒所说的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就是人力资本职能开始从古典企业家当中分离出来而开始成为企业重要制度要素的一种表现。双边治理的显著特征,是企业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委托—”的博弈关系。(3)所谓三边治理,主要是就企业“员工参与”,也就是说企业内“同质性”人力资本拥有者参与企业的治理以及剩余的分享而言。“员工参与”的逻辑起点,是企业员工对其自身人力资本的产权;“员工参与”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员工“劳动努力”对其劳动能力的双重能动作用;“员工参与”的现实状况,取决于企业契约中其人力资本所决定的谈判实力。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员工参与”还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实现程度。三边治理的显著特征,是企业员工、经理人员、股东之间的博弈制衡关系。(4)所谓共同治理,是就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的治理而言。共同治理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企业制度演进的共同趋势(下文详述)。
企业不同组织形式之间并非全然的纵向替代关系,也大量并存于现代经济当中。
(二)企业制度的逻辑
可以看出,企业制度逻辑是一个随企业组织演进而不断丰富的过程。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所有权(企业剩余权利)而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企业制度是企业利益相关者[3]对企业“共同治理”和特殊“相机治理”的统一。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在企业契约达成之前的“产权”,还主要是那种传统意义上“物权”,侧重反映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在企业契约达成之后的“产权”即“企业所有权”,则是对各产权主体间责权利的界定,主要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既然企业产权本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那么其契约签约人并不必然由传统的物的所有者充当,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当是产权主体,这与人力资本客观上存在的作为未来满足或者未来收入源泉的“投资品”属性是相一致的。也正因此,周其仁把企业看作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合约。[4]更广泛的意义上,科斯把他人损益的行为也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5],从而隐含地指出: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行为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契约、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进而企业制度的设定,也就是说成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由此可以推论,企业制度就是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剩余权利的合理配置,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反映了企业制度的一般。
但是,“共同治理”并不等于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剩余权利进行“平等”的分配,也不等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治理权利都可以在现实当中得到实现。观察表明,由于技术特征和生产要素特性(比如相对稀缺性,决定谈判实力)、企业运营状态(不同成本—收益的动态对比格局)以及宏观制度环境(外在影响因素)等因素的具体不同,现实企业治理遵循的是特殊“相机治理”的原则。也就是说,由于某些特定原因总有若干利益相关者并没有参与到企业治理当中来,不同情境下参与企业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其在企业剩余权利配置当中的地位和对比格局也各自不同,也可以说是不同条件下企业“共同治理”一般原则的实现程度和实现形式是不同的。由于绝对意义上的“共同治理”从来没有也不大可能在现实的企业中得到完全实现,我们也可以把企业“共同治理”的一般原则看作为现实企业制度安排的理想“参照系”,而遵循“相机治理”原则的现实企业制度,则是企业制度一般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说都是同企业制度一般相对应的“企业制度特殊”。这一观点可对历史和现实中存在过的多种企业制度形式作出逻辑统一的解释。
(三)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从上可知: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个体主义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企业制度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本范畴而与“外部规则”相对应。哈耶克认为,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1)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的具体化,因而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如政府)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的;(3)与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个人和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普遍存在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演进的源动力,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相互交织和具体关系格局构成现实的社会秩序;(5)由此,社会秩序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二元观,由于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因而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较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6]
尽管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必定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不过,由于内部规则具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托于组织而发挥作用,结果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进很容易会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或异化。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来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企业制度的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二、制度持续演进的基本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意味着: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主要是一个企业基本逻辑展开和拓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的。表明,从企业制度作为产权主体间通过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内在地隐含了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三大基础性制度条件。
(一)产权原则
静态的看,企业是个人之间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动态的看,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凭借要素产权所决定的谈判实力通过长期再谈判机制进行博弈的动态均衡过程。这就是说,企业契约隐含的前提是签约人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所有权,这种产权交易的结果形成了企业所有权。显然资本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要素或资源的初始所有权,与财产权(property rights)是等价的概念,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的权利;而企业所有权则是指的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righes of claimancy)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企业产权原则主要是说:企业各生产要素必须存在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说企业利益相关者要对特定生产要素拥有资本所有权。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一般观念上的认知。如果说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那么资本所有权则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 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不可或缺。
从企业作为内部规则的方面看,不同产权状况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均衡与演化路径:(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服从于外部规则的变迁;(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作用,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作用。进而,不同产权约束条件也对应着不同的经济绩效。实证考察表明:在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之间,私营个体企业效率最高,三资企业其次,股份制和集体企业再次,国有企业效率最低[7];在不同国家之间,那些资源禀赋条件较为优越的国家并不一定可以取得最好的可持续的经济绩效(如前苏联);那些一味注重引进外资而忽视自身改革的国家,同样未能摆脱困境(如70年代的印度和南美的一些国家);而取得令人瞩目成就的,恰恰往往是那些虽然资源禀赋薄弱但注重建立明晰产权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这说明,“良好界定的产权带来竞争的繁荣。”[8]
因此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二)法治原则
产权很容易受到掠夺、侵害或者侵蚀,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这意味着,作为一种竞争性的排他性权利,产权的界定尤其保护是最关键的。产权的有效保护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要保护产权免受盗窃、暴力和其它掠夺行为之害;(2)要保护产权不受政府随意性行为之害;(3)存在比较公正的和可以预见的司法体系。这正是政府无可推卸的责任。“……具有这种特征的制度安排——更确切地讲,在产品、生产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良好执行的产权系统——本来就是公共货品。它不可能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建立,没有政府的一心一意的支持,上不会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9]这就是说,政府不仅要在超脱于产权之外的立场上界定产权,还要利用自身的“暴力潜能”对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来实现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形成和运行的逻辑起点,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维系企业这样一个立足于竞争基础上的合作框架的根本。如果产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企业内部生产性的努力则会下降,而交易或分配性的努力则会上升,结果交易成本上升,同时企业绩效下降。在完全失去法律屏障的情况下,纯粹掠夺的情况也会发生,那时企业就将不再成其为企业。可见,从企业作为内部规则的角度来看,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前者注重的是,后者注重的是形式;前者要求并衍生后者,后者表现并保障前者。
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这潜在地说明,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里所谓普遍的法规,主要就是指的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三)合约原则
合约原则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意志、自主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合约原则既是企业制度的深层次根源,也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企业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种合意”[10],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合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规定的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它可能的合约。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意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合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与契约型企业相对应的是单位化企业,进而,与合约原则相对应的是“身份”原则。单位化企业不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剩余权利配置,而是通过与身份、地位相关联的差序化的权威来治理企业的;或可以说,单位化企业的运行遵循“身份”原则。何谓“身份”?T.H.Marshall的定义是:身份是一种地位,在那上面附着一系列的权利和责任,特权和义务,法定的特许或禁止,这是为社会所认可并为国家所规定和推行的。[11]经济学对身份的关注主要是从效率追求的角度出发的。那么,从企业制度的角度来看,身份原则和合约原则谁会带来更高的经济绩效?我们赞同关于身份治理会节约特定交易成本的观点,但观察表明,总体上身份治理不仅在宏观经济发展方面会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在微观方面也只能获得相对较差的经济绩效。这是因为,不同于契约型企业内部那种建立于产权合约基础上的“权威”,身份原则不仅缺乏正式的激励制度,也缺乏正式的约束机制。这种特殊制度结构的后果是,由意识形态所节省的交易成本相比效率的流失而言微不足道,而且这种意识形态的效力自身也在不断地衰减。
梅因关于社会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表明:从古代到近代,社会发展是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过程。因此在企业制度演进的角度,身份原则所蕴含的特殊主义理念与合约原则所蕴含的普遍主义理念相比,比效率损失更严重的后果可能是,身份原则对应着“资本主义”或者“裙带资本主义”,这与合约原则所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的,与现代企业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必然会遭到淘汰命运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制度演进要趋向于现代的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势。三、制度未从自发创新的具体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企业资本主义”一贯难以生存,更无法得到可持续性的拓展。史实表明,在中国,商人和企业家如果得不到官方支持就无法兴旺发达,即使发了财的人,也宁将财富用于购置地产和兴办,而不投资早期产业。[12]结果,虽然在历史上的许多时期原始企业不可胜数,但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制度,毕竟没有从中国历史中自发创新出来。原因何在?
根据上文给出的框架,我们尝试进行一个较系统的解释。
(一)产权原则状况
如前述,虽然剩余权利配置是企业所有权和企业制度的核心,但资本所有权才是企业制度赖以成立的真正前提。也就是说,各生产要素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和排他性的分配。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获利的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的现实,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企业制度创新也才获得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张维迎曾提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即是对产权原则的一种表述。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期延续下来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的产权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财产从来都是属于当权者的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一般民众独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人们可能会获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财产,并具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剩余权利,但随着国家初期政策的“无为”、“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受到权力的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分布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的分散的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产权关系重新安排的过程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虽然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的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获得可持续的演进。
(二)法治原则状况
如前述,最基本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对产权实施切实的保护。法治原则包含有两重相互联系的含义,其一是指产权的保护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其二是指国家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
根据诺思(North)的考察,古代西方经济史的核心就是发展中的结构和纳入罗马法的产权的相应演变。这种传统在欧洲大陆一直保留到现在。他认为:“伴随着这种政治转变的是罗马法的发展与日益完善,这种法律是确立在要素和产品市场的排他性个人产权基础上的。”[13]泰格(Tigar)和利维(Levy)在专门法律与资本主义兴起之间的关系时发现,商人阶级随着实力的不断壮大,其拓展活动领域的要求也日益强烈,特别是其产权保护需求迅速扩大,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就应运而生。[14]结果,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
可是,我国传统就缺乏对个人权益的尊重,法律价值偏重于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与此对应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的研究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15]也可以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均贫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的实践背后,掩盖的是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企业组织拓展和企业制度演进的内生驱动力量不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政府组织所供给外部规则的而被异化。
(三)合约原则状况
如前述,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就会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方式甚至产权的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资本所有权才可能以一种被扬弃了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从简单人与物关系的领域进入到人与人关系的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的功能。与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的理念,应当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社会精神。
与西欧不同,中国自古以来就缺乏那种基于产权原则和法律原则之上的平等契约关系和理念。恰恰相反,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关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强调尊卑上下、带有浓厚“亲亲色彩”的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如费正清(Fairbank)和赖肖尔(Reischauer)所指出的,西周的封建主义与西方的封建主义确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实际内涵可能相差甚远,它主要依靠血缘的和非血缘的亲属关系纽带来进行有效的控制,其次才依靠封建的法律准则”。[16]之后,中国社会经过迅速的分化整合,社会开始成为分散的个人的集合而与中国独特的官僚政治体系相对应,形成一种独特的官民二重结构[17],并一直持续许多个世纪。
与此适应,一方面,获益机会主要分布于社会身份上层的状况,再加上缺乏法律保护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成员(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理性与社会资源的流向。史实表明,在历史上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士”和拥有物质资本的“商”,它们都少有将自有资源投向经济方向的激励,而是主要用之于与身份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如科举、红顶子商人对官府庇护的寻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中,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则或法律条文。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结果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这暗喻着:(1)身份是决定广义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的关键变量;(2)纵向的身份导向和联系而不是横向的经济(狭义)导向和联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产性的努力。显然,身份原则事实上主要起到了阻碍组织拓展和制度变迁的消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
根据对古代中国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状况的考察可以判断,中国古代的历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部规则统御整个社会的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对比一直是一种非常不对称的状态。借助于国家所垄断的至高无上的“暴力潜能”,外部规则可以轻而易举的得到推行、贯彻甚至泛滥,无处不在;同时由于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欠缺,人们不仅在经济上失去了赖以独立的基础,而且也很难拥有独立的人格,这就使内部规则的创新和演化失去了必需的微观基础和基本的动力源泉。(2)制度演进路径虽然是历史上的客观存在,制度也通常表现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外在约束力量,但是制度本身从终极意义上讲应当是内生的。更考虑到制度变迁的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制度变迁背后必然存在着更深层次的有关利益博弈的因素。在现代社会,制度变迁过程往往是一个在政治市场上发生的公共选择过程;而在古代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主要是一个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分析表明,与“纺锤型”的社会结构不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二重结构:一方是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及其规模庞大的官僚体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众阶层。由于缺乏一个中间阶层,这种严重不对称的社会格局就必然会造成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长期不断积累且得不到中间阶层的有效中和,结果,遵循同样的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外一个极端,大规模的社会变迁过程周而复始,制度复制而不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反复上演,因而中国历史长期停滞不前。
由上可知,在古代中国,企业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础或者前提条件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因而,企业成长、企业组织演进面临来自内、外部的诸多约束,作为内生规则的企业制度创新的“内生过程”无法获得坚实的微观基础,不可能进行可持续的演进和拓展,并且也经常受到外部规则的干扰和异化。其结果,在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中,企业组织生生灭灭;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复制过程中,很少有新制度增量的产出和积累,原始企业制度低水平循环,现代企业制度无从创新。
四、启 示
观察中国建国以来的历史可以发现,包括国有企业自身改革以及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在内的企业制度变迁,本质上也是一个制度环境优化前提下企业制度逐渐回归其基本逻辑并开始进行自主性持续演进的过程。可以判断,这一过程已经超越了古代中国“制度反复复制”的低水平均衡陷阱。但是,在一定意义上,对制度环境的变革和优化,其实就是在进行现代社会基本制度架构的建设,以及现代社会基本精神理念的启蒙,这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将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观察表明,我国现实企业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比如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企业性质的“单位化”问题;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约束问题、“红帽子”现象、寻租问题、自主性不够等问题,尽管有一些是企业制度本身的问题,但追根溯源往往可以发现一般都与我国的制度环境存在千丝万缕的因果联系。
从众心理的原因范文2
关键词:高中生; 不良从众心理与行为现象; 原因分析;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3)11-007-001
从众心理与行为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在高中生中尤为常见,一些不良的从众心理与行为不仅会使学生个体缺乏创造精神,产生墨守成规的思想,而且也会使班级不良的风气蔓延,影响整个班集体的凝聚力,因此,研究高中生的不良从众心理与行为现象,并探讨其成因,对班主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中生不良从众现象的具体表现
所谓从众,就是在社会群体或团体的影响和压力下,个体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相一致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随大流”或“人云亦云”等行为。高中生不良从众现象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盲目攀比,消费从众
近年来,高中校园里各种盲目攀比、奢侈品消费过渡之风盛行。追求名牌,讲究排场俨然已经成为存在于高中生群体中的一种不良风气,即便是囊中羞涩,也要打肿脸充胖子。
2.盲目崇拜,学习从众
高中生在学习上的不良从众现象表现为对消极的学习态度、急功近利的学习目的、“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及拖拉的学习行为等的从众。
3.盲目追随,道德从众
高中生道德行为上也存在着比较普遍的从众想象。例如,在面对校园中乱抛乱扔,随地吐痰,满嘴脏话,甚至是旷课、考试作弊、上网、夜不归宿等严重违反高中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时,有的学生盲目追随,进而形成道德从众现象。
二、高中生不良从众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高中生的不良从众现象的出现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班主任只有找到这些原因,才有可能对症下药,走进学生的心灵,来矫正这些不良的从众现象。高中生不良从众现象的产生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1.高中生个体的心理因素的影响。我国高中生年龄一般在15至18岁,这是人生的一个由青春期晚期向青年初期过渡的时期,他们的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归纳与演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等理论思维不断发展,但仍需要具体形象的经验材料做支持。有独立思考能力、具有探索性求异心理的学生不会轻易从众,而那些有自卑心理,对自己缺乏自信的、有悲观心理,对一切抱消极态度的、胆小怕事的、感情脆弱的学生,他们往往情绪不稳定,自尊心与好胜心过强,容易偏激,世界观不明晰,缺乏扎实的实践基础,耐力不强,往往在自觉与不自觉中表现出从众心理与行为。
2.高中生认知能力、文化知识、生活阅历、社会经验等的影响。有些学生认识能力较弱,缺乏判断力,在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前,无所适从,因而便有了从众倾向。而对于文化知识不够丰富,生活阅历较浅,社会经验较少的高中生来说,在群体一致性的压力下,他们选择从众即是寻求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冲突、增强安全感的手段。
3.家庭教育思想与社会道德氛围对高中生的影响。有些学生从小就受家长的某些“暗示”,如“入乡随俗”、“随遇而安”、“人家怎样你也怎样”、“不要标新立异”等等。在这些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他们在遇事时会不自觉地产生从众的心理习惯。
4.周围团体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高中生周围存在一个不良团体,在学生不良习惯的相互影响中,从众的现象比较多,因为高中生的判断有时容易出现偏差,很多时候他们认为班主任会“枪打出头鸟”、法不责众,比如,平时学生抄作业,考试时作弊等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对自己不自信的一种表现,也是一种很盲目的从众心理,这部分学生有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心理。
三、高中生不良从众心理的矫正策略
不良从众现象不仅会对学生个体有影响,而且,这种频繁的不良从众现象对班风、学风建设极为有害,班主任可以采用以下四个方面策略进行矫正:
1.为学生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增加班集体凝聚力
为学生营造一个和谐、勤奋、求实、进取的良好班级氛围,可以增加学生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增加了班集体的凝聚力,使学生产生积极从众现象,自觉地约束自己以维护班集体的形象和利益。
班主任可以有意识地通过班会、黑板报等舆论阵地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树立起积极的舆论导向和行为榜样。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学生在正确的导向和群体的压力下,会自觉地修正自己的态度与行为,使之与团体趋于一致。
2.培养高中生独立个性,避免盲目追随
班主任的教育教学一定要着眼于学生的未来,要努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为学生创设思考问题的情境,扩大学生的思维空间,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这是从根源上消除学生不良从众心理与行为的关键。
很多心理学实验研究表明,具有独立个性、良好自我观念的人,自我评价较高,自信心较强,具有较强的判断果断性,他们的从众率较低。因此,培养学生独立的个性和立场独立性的认知方式有助于避免盲从。
学生只有认识到自我存在的价值,相信自己,才能逐步做到不盲从、不迷信,坚持自己的正确主见。不断克服从众心理的消极因素,从长远上来看,也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
3.建设良好的学生干部团队,促进个体成长
每个高中生都会寻找和加入一个“属于自己”的群体以获得归属感、友谊和情感支持。班主任要重视班干部的挑选与培养,抓好班级干部队伍的建设,使学生干部在团体中以身作则,带头服从班集体的规范,成为从众心理与行为的“领头羊”,以正面形象影响着班集体成员的每一位成员。
4.言传身教,正确引导
亲其师才能信其道。班主任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身作则,并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学生,影响学生,达到言传身教的效果。此外,班主任平时的教育教学中要正确引导,如面对学生的攀比行为时,将学生的攀比心引导到积极的方面,养成节俭、勤劳、自立的良好习惯,潜移默化地矫正学生的不良从众心理与行为。
班主任正确认识高中生不良从众心理与行为,掌握其成因,做到对症下药,就可以趋利避害,不仅矫正不良从众现象,还可以营造良好的群体氛围。
参考文献:
[1]钟志农,刘鹏志,周波.《高中生心理辅导案例解析》,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从众心理的原因范文3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有着高额的利润空间,卷烟经营户为了获取不法收入,就铤而走险,从事违法卷烟经营活动。为了维护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卷烟市场管理,打击违法卷烟经营行为。为了从根本上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必须做好违法户的违法心理研究和分析,从中找出根本的对策,一般来说,违法户的违法行为受到以下四种心理驱动:一、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人对自己能够逃避法律追究的自信想象或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赌注心理,侥幸心理是绝大多数违法卷烟经营户共有的心理,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1、过去曾有过违法经营卷烟的经历,但其违法行为未被查处,自信此次违法依旧能不被发现;2、自认为违法活动计划周密,伪装巧妙,事情办得隐蔽和谨慎,不会被查获;3、低估专卖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对于抱有侥幸心理的卷烟经营户,烟草专卖部门必须加强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卷烟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意识,从思想上杜绝违法的侥幸心理。其次,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对卷烟经营户的违法行为要早发现、早查处,始终保持卷烟市场打假的高压态势,做好卷烟市场净化工作,让违法户明白没有查不出的烟,没有办不了的案,任何人都不会逃脱法律制裁,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就会被查处,违法经营卷烟不会有好的下场。防止卷烟经营户抱有侥幸心理,避免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二、从众心理
“从众”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和行为现象,通俗地说就是“人云亦云”、“随大流”,大家都这么做,我也就跟着这么做。有些卷烟经营户原本守法经营卷烟,但看到周边的人在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并且能够从中获得违法收益时,得到好处时,这些卷烟经营户可能受其影响,就会产生从众心理,守法经营的意识会动摇,于是加入违法经营户的行列,从事违法经营卷烟的活动。
为了避免守法的卷烟经营户产生从众心理,必须对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及时查处,让其看到违法经营不会有好的结局和下场,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守法经营户也就不会产生从众的心理,避免产生违法经营的模仿效应。
三、委屈心理
委屈心理是一种情感上的宣泄,有这种心理的违法户多是中小经营户,由于其供货级别比较低,在畅销卷烟的供应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由于配送服务不到位,卷烟没有及时得到供应,“为什么别人都有卷烟供应,唯独不供应我呢”,特别是一些心理比较脆弱的经营户,往往就会产生委屈的心理,做为情感的宣泄,这些卷烟经营户就会对我们的服务就产生不满,对我们的专卖管理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为了使委屈的心理得到弥补,就会从事违法卷烟经营活动,以达到心理上的平衡。
在对这类违法经营户的管理上,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避免产生抵触情绪,积极向他讲解专卖法律法规知识,提供个性化服务,做好对其的服务工作,在卷烟的供应上可以适当的予以照顾,促使其要守法经营。
四、仇恨心理
仇恨心理,是指人体受到刺激而引发的对社会或个人的强烈不满和愤怒的一种心理状态。对烟草专卖执法存在仇恨心理的违法户是重点违法户,他们多次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从心理上排斥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总感觉烟草执法人员有意和他过不去,感觉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他的处罚不公,处罚太重,是专门针对他的行为,从而抗拒、排斥检查,对烟草专卖执法产生了仇恨心理。
卷烟经营户产生仇恨心理的根源在于,其违法经营行为被查处后,他要么抱怨自己的违法手段不高明,被烟草专卖部门查到了;要么算是自己倒霉,走了“霉运”,要么是怀疑有人在暗地里捣鬼,有意和他过不去,就是不会从根本上考虑自己违法的思想根源,内心上不服输、不认罪,缺乏违法意识,思想上的抵触情绪较大。
从众心理的原因范文4
这个现象让许多人或莞尔或轻蔑一笑,以为这种盲从的毛虫确实是没有进化的可怜生物。然而,在进化到智慧顶峰的人类身上,这种盲目从众的行为非但没有消失,反而时时处处屡见不鲜。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在经过自己思考和判断后跟从他人的行为,本也无可厚非,但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人却将从众心理变成了一种习惯,时时从众,事事从众,遇到事情都要看别人怎么做,成了盲目从众的俘虏。
究其原因,盲目从众源自“法不责众”的心理。随大流固然无法带来成功,但也不会输得太惨。在这样的心理下,许多人选择了盲目从众。他们笃信:跟着大多数,即使做了错事,也不会有惩罚。这其实是一种逃避风险和责任的消极态度。许多人抱怨社会不给他们机会,但事实却是,他们常常因为不敢承担风险和责任而把机遇拱手让出。
从众心理的本质是自信和自我意识的缺失,是对自我深深的不信任和对他人行为的过度相信。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行为是一个人价值观、人生观和思维方式的反映。全盘肯定和接受他人的行为而不加以自己的思考和判别,也就意味着一个人成了别人思想的奴隶。在盲目从众中,人们失去了自我,丢失了自己作为人的根本――独立意识和判断能力――变成了一具承载着别人思想的空壳躯体。
从众,从来就是批量生产庸人的动力,而创新和另辟蹊径,才能造就真正的人才,才能成就伟大的时代。在乔布斯发明智能手机之前,所有的生产厂家都一次一次地做着重复性的生产。当时许多人认为,手机的功能已经被开发到极限,它不可能有革命性的进步。如果乔布斯和他的苹果公司也从众随大流,就不会有当今的智能手机时代。确实,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做大多等硕甲龅氖虑椴⒉荒苋萌送延倍出,只有创新才能有所作为。
从众心理的原因范文5
(1)从众心理。这是广场文化活动赖以存在的最根本心理,具体表现为随大流,即目前大多数人参与这样的文化活动,我也参与。这也是地域性特色文化活动所显现的一种标志性心理,虽然这种心理有悖于创新心理,但是群众可以在广场文化活动中沟通理解,增进感情,创造出一种完善、友好、和谐、温馨的生活氛围。例如,某社区盛行广场太极拳,于是每到早晨的时候就有越来越多人加入到其中,使广场的晨练太极拳呈现出一处欣欣向荣的景象。例如,大型广场文艺晚会,这种从众心理就表现在好奇心上,看到大家往广场上聚集,自己也跟着往里挤。准确地把握群众广场的文化从众心理,对各种活动类型的广场文化就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如宣传为主要目的教育型文化活动,以传递知识和信息为主要目的服务型文化活动,还有抓住社会热点开展的各种活动都会发挥很大的作用。(2)消遣心理。即力图实现用自感愉快的方式来渡过空闲的时间,这种心理往往伴随着从众心理而产生。它的特点就是通过广场文化的娱乐性、教育性,达到消除劳动疲劳,蓄积精力的目的。同时,由于广场文化的特定环境与气氛,也为人们提供了激发基本才能的变化条件(意识、知识、责任感和创造的自由发展)。这种心理是有一定的社会广泛性,它是人们参加各种类型的广场文化活动而萌发的,不管内容是否适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只要达到消遣的目的就可以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它不能对广场文化活动起促进作用。(3)欣赏心理。这是一种较为积极的心理,只要正确把握好群众这种心理,就能促进广场文化活动蓬勃发展,也使广场文化能够起到较高层次作用。欣赏心理是指直接受学校教育、社会影响、家庭熏陶、个人道德修养及文化程度密切相关而自发形成的情感、习惯、观念,它是有选择性和渐进性,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展及小康文化局面的形成,人们审美情趣与审美范围将不断开阔,欣赏心理的素质将越来越高。广场文化的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可以通过音乐的抒情欢快节奏、舞蹈的优雅大方的动作和形体、大型团体操的整齐的规律的变形,戏剧情节乃至现场观众的环境气氛来得到心理的满足。这种欣赏心理应该说不同地域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组织大型广场文化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群众欣赏心理是受当地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要正确把握广场文化活动中群众的娱乐性与交往性心理的交融
从某种意义上讲,广场文化就是人们自我表现、自我娱乐、自我主体交往展现的一种文化活动形式,它能更好地促进人与人的相互联系。现代社会,人们的工作环境相对固定,居住环境的相对独立,交往相对减少,广场文化创造出的一种完善、友好、和谐、温馨的生活氛围,则可以有效地促进人际关系的融合。人们追求娱乐性是任何文化活动中存在的必然因素,而在广场文化活动中,娱乐性的体现是最为广泛典型的。在娱乐的同时又满足了交往的需要,广场文化活动的独特性能,也是其兴起的一个主要原因。(1)群众的娱乐性心理。消遣心理与娱乐的心理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主动的,带有一定满足性与目的性。广场文化应当积极抓住群众的这种心理,引导群众向追求健康的娱乐方面发展。所以开展广场文化的内容必须丰富多样,形式更应多种多样,尽可能地把其所包含的艺术门类(广场音乐、广场歌舞、广场曲艺、广场绘画,甚至广场雕塑、广场建筑艺术——交替开展,并发挥寓教于乐的作用。(2)交往性心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不可一日无交往活动,交往对社会有整合作用,使人类各分散的个体得以联合起来,聚集成一个整体。广场文化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由于其舞台空间的开放性与灵活性,深受群众喜爱,很大程度地满足了群众的交往性心理;另一方面,文化活动所创造的友好、和谐、温馨的环境氛围,更多地为人们提供了面对面的交往与沟通。作为参与者与组织者,他们可以使自己的心灵与各种高雅艺术进行近距离的交融。(3)娱乐性心理与交往性心理的交融。以愉快的心情投入到社会群众之间的交往中等,这是广场文化活动所体现的特殊功能。例如,我们要搞一次广场舞会,当在愉快的欢舞中,或者当舞伴更迭时,我们在融洽的舞蹈中进行了交流,即使自己的心情得到了愉悦,又增进了社会成员之间彼此的交往,这样他们就更乐意地参与到广场文化活动中来。所以我们在组织广场文化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两种心理的融合,不能单独或片面地追求娱乐性或交往性。
3要正确把握群众参与广场文化活动的主人翁心理,激发群众的参与欲望
从众心理的原因范文6
一、青少年犯罪当中的不良心理
对于犯罪心理学来说,环境、心理和行为活动作为三大变量,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很明确地向众人揭示-——客观世界是心理活动产生的源泉,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青少年犯罪现象就是社会上消极因素在一些人不良消极心理因素中能动的反映,从整个社会着眼加以预防和控制尤为必要。但青少年个体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如反常的人际关系,过高的物质需求,畸形的需要结构,轻浮的生活态度,错误的思想意识,愤世嫉俗,偏执倾向,精神空虚,心理失衡,承挫能力低等又决定了他们对不良刺激内容的选择和消化,如不及时矫正和消除,其直接恶果必然导致各种违法犯罪的发生。犯罪是不良心理的结果及外化,青少年犯罪不是偶然的,哪怕是激情型犯罪也不例外。青少年犯罪往往始于心理问题,心理问题像毒瘤随时可能恶化、扩散,侵蚀着青少年稚嫩的心灵,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为违法犯罪埋下了伏机。据中国法制网统计:青少年中存在心理适应不良者为数不少。在初中生中的比例为15%——30%。高中生中为20%—25%。大学生中则为25%—30%。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青少年群体庞大,仅在校学生就有二亿四千万,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对这些特殊群体加以诊治,提供“心理医疗”良方,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是当务之急。
二、必须关注和矫正的不良心理中的几种现象和危害
1、家庭结构残缺导致的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青少年在结构不整或畸形的家庭中,生活心理压力过重,对家庭易产生离心力,极易受坏人引诱而误入岐途。如四川成都12岁女孩小丽因幼时被亲生父母送人,养父母待她很好,她也很活泼可爱,而随着养母的病逝,养父再娶后,小丽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和逆反心理,总认为自己是多余的,开始不服管教,常离家出走,浪迹社会并交往了一些不良青年,盗窃犯罪,而她自己却不以为然。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伴随而来的是单亲家庭少年成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概率增大。20__年广东省少管所的少年犯中单亲家庭占三分之一,20__年10月浙江破获的一个少年盗窃团伙,13人中有12个来自单亲家庭。夫妻关系不和,离婚等残缺家庭子女违法犯罪较多与其不良心理是分不开的。
2、争强好胜心理。青少年在刑法上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逞强好胜心强是头脑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
3、心理极为脆弱、偏执,逆反心理重。家庭结构健全而教育方法不当,导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极为普遍已越来越为家长们所注意。如溺爱使子女容易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专横霸道,缺乏责任感,社交协调能力差等心理,有百弊而无一利。有的来自父母的高压,专制和棍棒,造成少年的自卑、逆反、压抑、焦虑、过分孤僻和对他人充满敌意,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这样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类型。对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纵容,使他们产生孤僻、冷漠、放荡不羁、狂傲自负等不良心理,常常会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不满,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冲突,被坏人教唆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的常常是为一点小事和几句话就吵、打,完全无视他人的生命和痛苦。如大学生郑某只因室友睡觉打呼噜引起口角就持刀杀死两名同学。熊武因心烦就砍死了自己的亲生母亲,可谓“心病猛于虎”。
4、嫉妒心理。“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青少年中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某市林运二车队的张会东(男,23岁),因开歌舞厅不景气,看着别人生意红火产生嫉妒,而实施犯罪,连续三次用炸药爆炸了三家歌舞厅,当第四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问其作案动机时,回答说:“看到别人家的生意比我好,我就非常气愤,就想去炸掉这家人。”由此可见嫉妒心危害之大。
5、报复心理和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关键的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在当今多元思维并存,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更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易对司法平等原则产生怀疑,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心理,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书本教育、教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使青少年觉得无所适从。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6、从众心理。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青少年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如楚雄州1997—1998年所查获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单独作案的1257人中占429%,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675人占总数的571%,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731人,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249%。青少年结伙犯罪影响大,连续作案多,危害广,成员的共同心理是:要偷大家一起偷,要打大家一起打,你吸我也吸。从众心理还加剧了团伙犯罪,某某市公安局破获的以刘发辉(男,16岁),王超(男,15岁),李育武(男,17岁)三人为首的16名青少年组成的抢劫犯罪团伙就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由起初的6人发展起来的。
上述六种表现是易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心理的,各种不良心理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多样,既有家庭的,又有学校的,有社会环境的,还有个体主观原因的。
三、对青少年不良心理的矫正措施
青少年犯罪是诸多方面的因素交织作用的综合症,也反映出矫正青少年不良心理的复杂性、艰难性、长远性,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过程。应采取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坚决狠抓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明确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这一目标,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各部门通力配合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歌舞厅、电子游艺室等公共场所,对青少年设立,加大消除视听污染力度,减少污染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克服单打一,背靠背,形成多维立体的预控网络。
2、坚持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家庭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对此,家长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学习和掌握基础心理学,教育学知识,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和他们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努力缩小代沟,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
3、持续注重收集信息,及时矫正不良心理。心理作为内在活动,往往通过言谈举止表现出来,以此为信号,家庭、小区片警、学校之间应常沟通,在信息上相互交换,杜绝家长管不了,学校管不着,社会没法管的现象,及时了解掌握青少年个体的心理动向。一旦发现有不良心理的苗头和症候,及时教育挽救。决不能对已表现出来的不良心理症状掉以轻心,如学习不感兴趣、成绩下降、纪律松懈、厌恶学校生活、经常与行为不轨者交往、爱说假话、大话、空话、贪玩无度、无所事事、经常成群结伙逛商店、过分追求吃喝玩乐、迷恋黄色读物、聚众结伙、离家出走、赌博、打架斗殴、调戏妇女等。家长、教师和成年人都应有所警觉,因势利导,及早矫正,把不良心理遏制在萌芽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