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众心理的利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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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众心理的利弊

从众心理的利弊范文1

关键词:中日信托法 立法差异 比较分析 不足及改进

中国和日本都是在本国缺乏信托制度历史沿革和传统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从英美法系中整体移植了信托法律制度,基本上保留了其整体的价值功能与法律构造。但一项外来制度能否在本国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和本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律框架及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较好地融合起来,使其能切实符合本国实际。日本《信托法》实行已有近80年历史(1922——),实践证明是比较成功的。我国《信托法》刚刚开始实行,其效果如何尚待时间检验。但分析探讨中日信托制度立法上的差异,及其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对信托这一新生制度的认识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一、 关于“信托”的定义

从信托产生、发展的历史和功能看,其最基本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托财产的转移,主要是所有权的转移,也可能是其它处分,如在财产权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一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这都是信托的最本质内涵。可以说,二者缺一则不成其为信托。因此,日本《信托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其他处理,使他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这个定义完整、清晰地表现了信托的两个基本内涵。而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却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这个定义中的关键之处在于“委托”一词含义不明。一般来说,“委托”多用于行纪和关系中,即一方(行纪人或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行纪关系中)或委托人(关系中)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无论是行纪还是,与信托都有本质的区别,即前者均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所有权与利益不产生分离,都归属于委托人,而后者须有财产权的转移,而且所有权与利益发生分离,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词非但没有揭示信托的本质属性,而且混淆了信托与行纪、等法律关系的界限,是不科学的。我国大众对信托的概念和性质的认识本就非常模糊,立法上更应该讲究用词的准确和明晰。也许,我国是考虑到信托财产“二元所有权”的特性,担心与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而有意作出这样含混不清的规定。但信托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其特性决定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架构很难将其完全包容。我们既然决定将其移植到国内,就应该按照它内在的法律属性清晰地定义它,从而将它同其它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在这方面,不妨可以借鉴日本移植信托制度所采取的开放务实态度。

二、信托公示的效力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一个基本法观念。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从而使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及范围之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功能的实现,但同时也给交易第三方带来了困扰,因为第三方无从知道交易对象究竟是不是信托财产。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同时,切实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在这方面,信托公示制度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信托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从而使交易第三方对交易对象是信托财产还是受托人自有财产能充分识别,保证第三方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确保第三方免受无谓的损失,从而平衡受益人和第三方的利益关系。从国际上看,英美信托法并未规定信托公示制度,而大陆法系的日本信托法则有此规定。日本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对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如不登记或注册,其信托不得对抗第三者。”我国也规定了信托公示制度。《信托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这一规定能有效保护第三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对受托人履行职责也有监督、促进作用,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但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与日本信托法存在一个重大差异,即日本信托法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我国信托法则采用了公示生效主义,把是否经过信托登记作为信托是否生效的要件。《信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之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前者只影响信托的外部关系,即信托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信托的内部关系则殊无影响。对已经公示的信托财产,可以对抗第三方,即信托关系人可以对第三方主张信托关系存在;应公示而未公示的信托财产,则不得对抗第三方,即信托关系人不得向第三方主张信托关系存在;后者则既影响信托的内部关系,也影响信托的外部关系。对信托的内部关系而言,一旦信托尚未登记,则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信托契约已经登记,信托财产已经由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受托人仍无权利义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也无权利收取信托财产所生利益,委托人也可以信托尚未生效为由随时取回信托财产;对信托的外部关系而言,既然信托尚未生效,受托人尚无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仍归委托人所有,则第三方就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交易,当然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可以根据物权法原理,直接从第三方处追及该信托财产,受托人还可能承担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法律责任。可见,采取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不单对交易第三方无法律保障可言,对受托人、受益人来说也缺乏保障。从国际上看,英美信托法制根本无公示制度存在,甚至还有所谓秘密信托,即有意不让外人所知的信托,同样无损于信托功能的实现。日本信托法采取了信托公示对抗主义,以更好的平衡受益人与第三方的利益关系。我国信托法则走上了另一个极端,非经登记,信托不生效力。立法本意可能是为了督促委托人和受托人及时办理信托登记,确保交易安全,却忽略了信托制度存在的功能和目的,在实际上危害了交易安全,损害了受益人、受托人和第三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信托的设立应主要是一种契约行为,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就信托设立事宜达成一致并签定书面合同,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则应认定信托生效,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根据信托合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受托人依合同处理信托事务对外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信托公示仅产生得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我国应考虑对《信托法》第十条有关信托公示效力的规定进行修正,以期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

三、 信托管理人制度

受益人应该自行维护其自身利益,这是信托法的一条基本准则。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受益人却无法或难以行使这一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在公益信托,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2、信托契约仅规定了受益人的资格或条件,却未明确指明该受益人,或者规定受益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或条件,而受益人因为资格或条件的具备或丧失可能发生变更;3、在信托成立时,受益人尚不存在,例如以将来出生的子女或将要设立的法人为受益人;4、在信托人多而分散的情况下,受益人行使受益权存在诸多不便,而且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许多受益人可能怠于行使受益权。为了切实保护上述受益人的利益,通过立法设立信托管理人,代受益人管理受益权和信托利益,就显得必要。日本《信托法》第八条规定:“受益者不特定或尚不存在时,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选任信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就信托事宜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前项受益者行使诉讼上或诉讼外行为的权限。”由此可见,信托管理人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益人的权利,而为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前者包括以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为由提讼,或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请求法院撤销;后者包括受领信托收益,查阅、抄录、复印与信托事宜有关的记录、帐簿及批准受托人的辞任等。可见,日本信托法对受益人的保护是十分周全的。相比之下,我国信托法没有普遍设立信托管理人制度,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憾。从信托制度的主旨看,主要出发点就是谋求受益人的利益。但当受益人存在上述情形时,一方面其自身无法行使权利,法律又不另行规定他人代为行使,则其享有的受益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受托人不知向谁交付信托收益,还可能由于缺乏监督而怠于行使管理、处分权,从而造成受益人的进一步损失。从保护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角度看,设立信托管理人制度有百利而无一害。实际上,我国《信托法》为公益信托设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从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看,所谓信托监察人,实际上就是日本信托法中的信托管理人(但监察人这一用语是否恰当,尚值得商榷)。既然公益信托可设立管理人,为什么私益信托不能规定管理人制度,颇让人费解。建议对私益信托也设立管理人制度,以切实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四、 关于信托财产占有瑕疵的承继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须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因此而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当信托财产为动产时,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于受托人即实现财产权的转移。依照大陆法系民法制度,信托财产似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果如是,则即使委托人对出让的财产的占有有瑕疵,只要受托人受让时为善意,信托财产就发生有效转移,信托也因此成立。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则发生“闭锁效应”,可以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的追及。委托人可以利用把非法占有的财产设立信托的手段来逃避真正财产所有人的追究。由此可见,如果在信托财产的转移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会鼓励委托人滥用信托,侵害他人利益。另一方面,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他并不能从该财产上取得利益,因此也无必要使他获得优于真正财产所有人的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排除“善意取得”制度在信托关系上的适用。日本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受托者占有信托财产时,应承继委托者占有的瑕疵。”这一条规定再一次显示出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构架在部分领域的冲突和矛盾以及日本在移植信托这一外来制度时所采取的开放务实态度。与此相比,我国信托法则再一次体现出立法上的不足。我国仅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法》第七条);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信托法》第十一条)。立法本意也是否定委托人以占有有瑕疵的财产设立信托,但这种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却会产生种种不便。依日本信托法,只要委托人的占有有瑕疵,则受托人的占有也同样有瑕疵,则财产的真正权利人可根据物权法原理直接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追及该财产;依我国信托法,当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时,先要确定其无效,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财产,财产的真正权利人再向委托人主张财产权利。而且,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成立一般采取合同形式,则依合同法原理,究竟谁有资格主张信托无效也是一个难解的问题。我国不妨借鉴日本信托立法的经验,直接规定受托人应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

五、 关于受托人委托他人信托事务的责任问题

信托关系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办理信托事务。但法律也规定一些例外情形,允许受托人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我国信托法和日本信托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当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存在迫不得已事由时,受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该他人在下文称为“转受托人”)。但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上,中日信托法却规定迥异。我国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日本信托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受托人只负选任和监督方面的责任;而代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者,与受托人负有同一责任。由上可见,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责任适用的是传统民法中的本人和人理论,即认为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本人(受托人),则行为产生的责任理所当然也应由受托人承担;日本信托法则超越了传统的民法理论,而把受托人的这种委托行为视为是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即转受托人不是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行事,而是直接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他处理信托事务无须受托人另行授权或批准,也不对受托人负责;而受托人除了保留选任和监督的义务外,不再有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再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也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及其产生的责任都转归转受托人所有。比较两种规定,可以看出,日本信托法对受益人的保护更加周全,也更符合信托本身的功能设计。一般来说,受托人是在迫不得已、自己确实无法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或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会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转受托人只是受托人的人,只对受托人负责,不直接对受益人负责,因此很难保证其能尽职尽责;另一方面,受托人在无法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而另行委托他人的情况下,仍不能免除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会打击受托人当初接受信托的积极性;日本信托法则既确保了转受托人对受益人同受托人一样的责任,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又在受托人不再实际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下免除其相应的责任,也保护了受托人的利益,提高其接受信托的积极性。因此,比较而言,日本信托法的设计无疑更加合理有效。

六、关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就基本退出信托关系,而由受托人承担为受益人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义务。可见,信托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既然信托财产的收益和损失都归属于受益人,则受托人当然只在信托财产现存的范围内,对受益人负履行的责任,即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一点,我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日本信托法第十九条都有明确规定。但在例外情形下,即如果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违反应尽义务造成信托财产减少而损害受益人时,就应对受益人负无限责任,受托人必须以自有财产赔偿受益人的损失。在这方面,中日信托法都有规定,但其内容却大相径庭。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第二十八条原则禁止“受托人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如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日本信托法则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采取的是逐一、具体列举的方式,日本信托法则是采用抽象、概括规定的方法。正是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差异,使日本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远比我国要宽泛,因为“管理不当”远远不止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两种情形。

一般说来,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义务,如果违反这些基本义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都应承担无限赔偿责任:1、忠实义务,即以受益人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出发点。包括两方面:(1)受托人不得置身于信托财产利益与其自身利益彼此冲突的地位;(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不得自己得利,也不得使第三方获得不当利益;2、注意义务,即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象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处理信托事务。这在金钱信托中尤为重要。如果受托人随意将信托财产投入高风险、高投机领域,有可能给受益人造成重大损失;3、分别管理的义务。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其并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范围,所以受托人理所当然应将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以及受托管理的多个信托财产分别进行管理。这可以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或对不同的信托财产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从我国信托法看,仅对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规定了无限责任;而日本信托法规定的“管理不当”则涵概了上述的全部情形,即只要受托人违背了对受益人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分别管理义务和其它应尽义务,并因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都必须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可见,在日本信托法下,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了更多更重的责任,从而促使受托人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信托义务,处理信托事务。这是实现信托目的所必须的。信托是为受益人利益而设立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却没有管理处分的权利,其信托利益能否实现主要依赖于受托人,因此只有课以受托人较重的责任,才能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对受益人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和分别管理义务及其它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相比之下,我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责任规定明显偏轻,虽然规定了受托人对受益人的注意义务和分别管理义务,但对其违反义务而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竟没有特别课以任何责任。可以认为,按照我国信托法,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仍然只需承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限责任。这实际上是鼓励受托人滥用权利,极不利于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可见,与日本信托法相比,在受托人的责任问题上,我国信托法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应当考虑对相关规定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

从众心理的利弊范文2

关键词:技工学生 从众行为 从众心理 合理利用

一、学生从众现象

现象一:今年女孩热衷穿短裤。2011级计算机班女生比较多,社会上流行什么,都会在这个班展现出来:今年女孩热衷穿短裤。

现象二:车床空闲。在实习普车时,由于学生多车床少,教师就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组学生轮流操作车床。可是十几分钟后,车床前空无一人,学生们都三五成群靠在窗边说笑或玩手机。

现象三:寒冬腊月,男生只穿两条单裤,在寒风中战栗。

为什么明知这种打扮不适合自己,却还有一些女生穿短裤?为什么学生放弃车床不操作,却站在一边无所事事?为什么男生只要风度不要温度,心甘情愿挨冻?笔者进行调查后发现:以“大家都……所以……”的句式回答这些问题的学生占90%,由此可见,这是学生从众心理在作怪。

二、从众的定义和属性

从众是指个体在真实的或想象的群体引导或压力之下,在认知、态度与行为等方面自愿表现出与大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从众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和行为现象。通俗的解释就是“随大流”“入乡随俗”“人云亦云”;大家都这么做,我也就跟着这么做。

从众包含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引起从众行为的根源来自于群体引导或压力。在现象一中,班中大多数女生穿短裤,如果自己不穿,她们有可能疏远自己,迫于压力,也买一条短裤穿上。第二,个体在群体压力下做出与多数人一致的行为,既可以是清醒地意识到压力存在而权衡利弊后做出的理性抉择,也可以是没有意识到压力,不自觉地跟从了他人的行为。在现象三中,有些男生迫于压力只穿两条裤子,这是有意识的从众,但也有些男生身体强健、不怕冷,也穿两条裤子,这就是无意识的从众。第三,尽管从众是在群体压力下产生的,但却是个体的自愿行为,这里不牵涉直接的强迫性因素。自愿性是从众区别于其他社会影响形式的重要特征。

通常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是对的,但缺乏分析、不顾是非曲直地一概服从多数是消极的“盲目从众心理”。笔者所在学校属技工学校,生源复杂,学生多来自农村,男生多于女生,而且大部分学生学习能力、自控能力较差,厌学情绪高。有些学生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但在虚荣心的驱使下和其他同学比吃比穿,就是不比学习,在给家庭增加负担的同时也荒废了学业。

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可以找到“车床落寞”的原因:实习教师布置完实习任务后,一部分不爱学习的学生离开车床到窗边娱乐;还有一部分拈轻怕重的学生,看到实习普车又脏又累,又看到部分同学已离开车床,便也加入到说笑的行列;完成实习操作或还在进行操作的学生,看到大多数学生离开车床,也放弃实习。

三、从众心理的两面性

从众心理具有两面性:一面是消极的,抑制个性发展,束缚思维,扼杀创造力,使人变得无主见和墨守成规。“车床落寞”这个现象就充分体现了其消极的一面。一面是积极的,有助于学习他人的智慧经验,扩大视野,克服固执己见、盲目自信的缺点,修正自己的思维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烦恼误会等。

四、合理利用从众心理管理学生

从众心理的利弊范文3

在当今经济日益多元化的社会,每一个角落都充斥着广告的身影,电视、广播、电脑、商场里、墙壁上等等,从有形到无形,广告无处不在。每一个商品都希望通过与众不同的广告获得消费者的关注,从而获得出众的销路,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通过广告的知名度来判断商品的优劣。企业与商家都希望通过设计精良的广告提升自身知名度及美誉度,从众的消费心理促成了广告在消费者选择中的作用。也就是说广告设计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价值观和消费观。

广告的作用及设计目的

1. 广告的设计目的

从上述分析可知,广告在消费者的消费中很大程度上起着引领作用,广告设计本身就是服务于商品销售,是商家不可或缺的经营和竞争手段。大卫・奥格威是美国著名的广告设计师,他一直认为“广告惟一正当的功能就是销售――不是娱乐大众,也不是运用你的原始创造力或美学天赋,使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做广告是为了销售产品,否则就不是做广告”――做广告的唯一目的是销售产品这一宗旨一直是大卫・奥格威的座右铭。所以,做广告就是为了促进销售,引领更多消费者。因此在设计广告时必须要考虑到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消费需求等影响因素,广告设计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促成更好的销售业绩。

2. 广告的存在形式和影响力

广告作为一种大众传媒,首先要符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才会得到市场的认可,从而达到广告的设计目的。广告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很多广告都采用明星代言的方法,借助明星较高的影响力提升产品的可信度,以达到促进产品销售的目的,很多消费者正是凭借对明星的喜爱而爱屋及乌去购买产品,这也是广告设计的常用手段之一。如“霸王”洗发露、 “舒肤佳”香皂等产品就是将明星的影响力和生产机构的权威性融入广告设计当中,从而取得了良好的广告效应。这些成功都有赖于消费者对名人和权威的崇拜以及信任的心理,广告的影响力也因此带动了整个消费市场。

3. 广告设计技巧以及重要性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面对同类商品的众多选择,衡量的标准除了经验外首先考虑的就是广告知名度。试想一下,一块完全不为人所知品牌的香皂和“舒肤佳”相比,为了自身使用安全,没有人会选择前者吧。广告设计者顺应消费需求设计广告,才会带来销路。比如对于年轻人用品,往往会侧重舒适度、流行度来设计广告进行宣传;而对于中老年人用品的广告,则一般从安全有效性、孝心意识等方面入手;对于一些奢侈品,则重点渲染品牌效应。设计者要多做市场调查,根据消费者需要以及市场需求对不同产品进行不同方向的设计宣传。针对消费者追求的流行元素、消费心理进行设计,才能一举成功。

消费心理的影响因素

消费心理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判断依据。主要受消费者的年龄、性别、经济能力不同而存在差异,有些消费者喜欢跟风,买大家都买的;有些则很有个性,总能自己独立的权衡利弊,选择自身需要的,这些都是商品销售的影响因素。经过对消费者消费动机的分析可知,过去,我国人民的消费一般是停留在温饱层面,消费观大都是注重经济适用、性价比等方面,而并不太注意产品外观。随着国民综合购买力的提高,更多人将注意力转向商品外观、产品美誉度和知名度等方面,或者试图通过消费美誉度和知名度高的商品来体现身份,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追求商品名牌效应、虚荣攀比、从众消费心理甚至成为了购买产品的主要动机。

广告设计对消费心理的引导作用

1. 消费需求直接决定广告的产生

当人们自身物品无法满足其生活需要的时候,往往会诱导其向外索取以满足需要,从而导致人们的消费行为。消费行为的产生路途中,当遇到多种选择时,产品就出现了竞争,广告是竞争者互相斗争的武器,广告的产生顺应消费者的需求。比如当大范围疫情蔓延时,产品的防御性和保健成为大多数消费者关注的重点,此时广告的设计顺应这一需求便会更快的引导人们进行消费,这时候要是设计一个该类产品的广告,借助一定的传媒进行宣传,在众多商品中,人们会潜意识的选择这种正和需求的。广告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消费者接受广告观点,购买广告产品。这样,这种存在于广告和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之间的关系就建立了。

2. 广告的产生间接引导消费

当消费者有消费需要并开始选购商品时,经常会找一种最好的方案来满足需求。此时最重要的是获取各种品牌的商品信息。当然首先会考虑的是自己或朋友的购买经验,但如果记忆的经验教训并不能果断的让自己做出选择时,尤其是对于贵重的商品,就要有更多的信息来源。这时候广告就派上用场了。因为广告是最为基础也是最具体的信息来源。当大量的信息通过广告传媒印在人的脑海里,即使他并不是真实的也会很大程度上决定人们的判断意识。即使消费者并不完全相信广告,但作为重要的消费指南,广告对消费选择起着毋庸置疑的重要决定作用。

小 结

从众心理的利弊范文4

关键词 职务犯罪;心理分析;医疗系统;经济犯罪

中图分类号 DF7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434(2013)01-0116-05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人多发生在30岁至60岁之间,按照心理学之原理,“这一时期多已成家立业,自我意识成熟,身心已趋稳定,是获得亲密感避免孤独感,获得创造力,避免‘自我专注’的重要时期,所以一般较难形成犯罪心理,其犯罪行为也大大减少。”然而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却有增无减,本文拟探讨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个体以及群体的心理生成机制。寻求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的深层次的犯罪心理,从而为职务犯罪防控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医疗系统心理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属于白领犯罪,犯罪行为人多是知识分子,从事社会体面行业,行为人实施犯罪,一经发现则会使其生存依据遭受严重之威胁,实属得不偿失,所以职务犯罪应该为有理智之人所不愿从事的行为。然而,近年来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却呈现出增长态势,笔者认为有必要探究其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轨迹,真正找寻到此类犯罪的心理防控策略。

(一)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心理分析的必要性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种,其犯罪原因与犯罪之个人差异有关,所以,对医务人员个人心理差异之检讨,有助于犯罪原因之了解。

1 中国现状使得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心理分析成为必要。当代中国,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防治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刑法规定及刑罚惩罚越来越严厉,但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整体趋势也越来越严重。我们已经知道,单纯依靠刑罚惩罚并不能完全减少乃至消灭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只有从多方面查找犯罪原因,寻求各种犯罪防范对策,才有可能对职务犯罪做出积极的应对措施。

2 从犯罪学的角度讲,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就是医护人员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研究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首先要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关注人格障碍引发的犯罪问题。了解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心理形成要素,有助于提供正确的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对策,使职务犯罪预防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了解职务犯罪的心理要素。就可以针对每个心理要素,制定具体的措施,从社会,家庭等方面落实预防工作。而且。还可以通过对犯罪行为人心理要素的分析,警示其他医护人员,以免陷入心理的沼泽,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误入歧途。

3 功利主义观点决定了心理分析的重要性。按照英国学者边沁观点,快乐或痛苦是实践中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快乐是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快乐的真正意义在于满足某种心理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消灭某种心理痛苦。人的行为是在思考利弊得失的情况下做出选择的,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关键是对其心理来说,是有乐可图。当犯罪所受之苦大于犯罪带来的收益时,他心理上就会抑制犯罪的冲动。所以,我们有必要在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中进行心理分析。

(二)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心理分析的可能性

1 维护社会秩序,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这当然是司法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有关部分任务,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领域,对罪犯的再教育领域等是心理学能够参与解决的问题。职务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是由于主体受到内外因素综合的影响,并在其意识(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如果存在无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则该行为无异于自然界之物,不属于刑事法学考虑之范围。同时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多是直接故意犯罪,基本上不存在过失犯以及激情犯,所以有心理分析之可能。

2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不是与生俱来的,我们都是可以找到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心理原因,因为行为和心理是互为表里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而行为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又强化了违法犯罪的心理和动机,所以我们可以在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中寻找到蛛丝马迹,从而探求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成因。

黑格尔认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就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存在是确定之存在,飘忽即逝的(如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是不合理性的,其最终是要的,但我们认为仍有分析之必要,它虽然不符合历史发展进程,最终走向衰亡,但自然过程会很漫长,我们就是在寻找心理原因同时积极寻找心理对策,从而为加速其灭亡——即减少和消灭职务犯罪作出贡献。

二、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心理形成及原因分析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心理分析主要是从心理角度审视犯罪人的心理成因,首先必须要研究犯罪人的人格,即罪犯人格,指已实施职务犯罪者的人格,其心理一般包括犯罪心理因素和和正常心理因素。在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中犯罪人的心理结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医务人员职务犯罪之个体心理形成过程

1 医务人员职务犯罪心理之形成是内外因相结合之产物。犯罪原因多种多样,但总体就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个体犯罪而言,主要是内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内因主要表现为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个性心理倾向中具有的心理障碍因素。所谓心理障碍,主要是由于行为人心理的、社会的、生理的或药物的原因所造成的无法有效适应生活的失常现象。有的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的子女在国外读名牌大学,仅生活费每月就需要一万多元,而凭其工资是远远不能满足的。这就使部分医护人员心理产生障碍,于是便将眼光盯上自己手中的职权。所以,错误的需要偏离是职务犯罪心理产生的源泉,而动机偏离则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力。医疗行业领域内存在一些制度漏洞,譬如某些医疗单位的招投标程序都是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制定的。这就给予了犯罪人以犯罪机会,所以。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在犯罪动机驱使下实施犯罪预备,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2 医务人员的个人犯罪心理结构以需要为基础不断发生蜕变。人们奋斗的一切都和他的利益相关。申言之,人的需要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需要是历史发展动力系统的最深层次,它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个人的需要由多种,而且需要之间不仅是纵向的,也有横向的。即使在同样的横向里,对于不同的对象。对于不同地位之人其重要性也显不同,当然,人的某一种需要层次也可能会无限膨胀,如职务犯罪人从贫苦出生,不断努力,不断进取,然后又树立新的岗位奋斗目标,这些都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当低层需要获得一定程度满足后,寻求更高层次的需要,譬如地位、名誉、财产等,当得不到有效满足便会产生挫折感,感觉权势欲等无法得到实现,就会导致内在矛盾激化,部分职务犯罪行为人不是从自身方面寻找原因,如智力、能力不足,等等,反而认为是自己没有足够的关系,从而怨天忧人,自暴自弃,导致对周围环境的持敌视态度,最后就会贪图享乐私欲膨胀,导致医疗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职务犯罪人的挫折感的形成有很多种原因,譬如医护人员是一个高劳动强度、高风险的职业,但医护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的强度和风险并不相称,于是部分医护人员心理失衡。医护人员总体上收入虽有所进步,但相对于其他行业和阶层感觉收入总体上在减少,购买力相对不高,导致医护人员相对剥夺感明显,便会寻求其他方式增加创收,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当行为人的正常心理因素在心理结构中占据大部分时,此时行为人心理是健康心理;当犯罪心理结构中畸变因素大于正常心理因素,而行为人心理抵抗力又不足时,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当犯罪畸变因素和正常心理因素处于相等,即临界状态时,主要是行为人的心理与外因相抗争的结果。当行为人防御时,本能的克制(内在的原因)出于外在的强迫原因时只能是不快乐的。如果出于内部原因则服从于行为人的超我功能的发挥,因此,它具有不同的经济效果。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在犯罪前也大多具有正常心理,但当其升任到领导阶层时,就产生相应的高层次需要,当其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一种不良甚至是消极心理,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一种经验如果在很短的时期内,使心灵受到一种高度刺激,以致不能用正常的方法去谋求适应,就会使心灵的有效能力的分配受到永久的扰乱,这种经验称为创伤,从而导致心理障碍。他们大多“执着于过去的某点,不知道自己如何去求得摆脱,以致与现在和将来都脱离了关系。”用过当的代偿行为来满足其权势欲,从而使自己不知不觉陷入犯罪。

(二)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团体之心理形成过程

1 团体内聚力的形成。我们一般把对个人、团体、社会问题或个人环境事件予以有组织与固定的反应,称为态度。个人所形成多数的态度,大多数来自其所属的团体。如果个人态度与其他成员不同,则团体其他成员便会通过有形和无形的影响劝告其放弃原来的态度,以便形成另一种态度。所以团体经验对于个人态度之形成很有影响。个人形成的多数团体也是具有感情基础的人际关系的一种系统。交往的需要是基于在恐惧和情况不明的情势中保卫自己的需要。如由于分赃和保护自己之需要。情感接触的发展,从而形成“价值——定向”的统一,这时,团体进一步团结,在共同过程中形成基本价值的吻合,最后,全体团员开始分担团体活动的共同目的以及与这一目的有关的价值。

2 既成团体形成后,会形成共同的团体规范,约束团体成员的行为,迫使个人顺从或服从团体的共同规范。团体规范就是绝大多数团体成员共同认为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公认的社会力量,具有明显的团体压力特点。个体在面对团体压力时在意志因素中呈现出双趋冲突,即个别医护人员不想加入职务犯罪团体当中去,但又怕遭到团体领导以及成员的报复,甚至职位的丢失,从而选择参加职务犯罪团体。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之风日趋严重,不少医务工作者内心也曾多有担心害怕,并给予积极抵制,但在团体压力下。腐败有随波逐流到越陷越深,最终不能自拔。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起初迫于压力,违心的去做自己所不愿意做的事情,但部分行为人感觉能够捞到一定好处,渐渐态度发生转变,由起初的违心从众演变成内心真正的从众,在自觉的基础上接受医疗团体等共有的价值观,并主动承担医疗团体所设定的违法犯罪义务。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团体心理之形成后,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其犯罪心理又不断得到强化。

三、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心理预防对策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心理的防控对象不仅包括已经实施职务犯罪的医护人员,还包括产生腐败犯罪心理尚未付诸行动的潜在犯罪者。但是要想更好地防控医疗系统职务犯罪,关键还是对医务工作者的职务犯罪心理各种诱因从内外两方面进行干预,杜绝其职务犯罪心理的生成。

(一)注重制度建设,堵塞制度漏洞

在医务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中,外在环境诱因因素不容忽视。健全、合理的制度有助于抑制医疗行业职务犯罪的发生,因为在健全的制度下犯罪人很难寻找到实施犯罪的机会;在制度设计上有较多的缺陷就会为职务犯罪提供滋生蔓延的条件。“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将“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以及“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都可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这一方面加大了医疗系统中职务犯罪行为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医药代表心理也面临权衡,当犯罪成本增大时,会选择不去犯罪,这样就使得医务人员心理再怎么不平衡,如果没有医药代表等的犯罪供给,就会大大减少职务犯罪的几率。同时,完善医院内部的采购、分配制度,提高医疗系统的自治能力,从而降低医疗系统的职务犯罪产生的漏洞。对于违反医疗规范的医务人员,单位可以制定一些严格的规章制度(如资格罚),对违纪违反人员进行惩戒,这样就可以建立医院内部的提前干预机制,真正对医务人员之心理形成威慑力。最后,为了从心理上威慑潜在的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我们要加大犯罪侦查力度,力争严惩职务犯罪,绝不手软。当然,严惩职务犯罪制裁的必然性不是指每一个职务犯罪行为都在事实上得到惩处,而是要在人们的观念中形成制裁的必然性。制裁的及时性是指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现和处理应当及时,及时地查处案件,其威慑效应会大大增强。因此,要及时采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措施,增强法纪的现实适用性,努力使每一个职务犯罪行为都能得到应有惩罚,才能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增加超我监控职能,提高廉洁自律能力

针对医务人员在受贿中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从众心理以及失衡心理等,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集体心理辅导,增强他们对心理的自我调节和控制。提高廉洁自律能力以及防腐拒变的能力。一方面,引导医务人员通过自我观察、评价,不断调控和强化自我控制,完善个人品格,形成正确、清晰、明智、成熟的自我意识。形成良好的内控机制,有效地对抗非法欲望的诱惑,抵御犯罪动机的生成。另一方面,针对医务人员家属在职务犯罪中的特殊作用,各医疗部门可通过适当方式,让医务人员家属了解行业道德和规范,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使他们成为医务工作者廉洁自律的一支重要外在力量。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的自然,可以被看作当他在行使他的意志时,具有选择自由,这种选择也许是外加于他的。所以康德认为,人首先要为自己立法,成为自己的主人。当医务人员个体受到成功的挫折和失落感时。应该注意加强对个体的社会化过程的监督,培养自己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增强自身的心理“免疫力”,从而能有效的防御不良因素的侵蚀。

法国心理学家皮埃尔·让内认为个体适应的失败来自个体的基本有机构成。他把个人看成要么是结构很严密要么是结构很松散的,“生命就象一张资产负债表,患者应变的能力有时同施加于他的要求或压力相等,有时则不等。”所以从心里分析角度要采取有效的办法评估和利用每一位患者的弱点和力量。从根本上说,在医疗系统职务犯罪人心理中起制约因素的主要是良好的自我意识,它包括自我认识、自我评价和自我约束。所以要积极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的心理调节结构,更少地产生不正当的需要,或者可以及时地抑制不正当的需要。从职务犯罪的主体而言,要抑制犯罪需要和动机的产生,行为人就必须要有健全的自我调控机制和良好的自控能力,不断的调节与完善自我,才能更好的平衡心态,从而更加自觉有效地抵抗不法欲望的诱惑。医护人员要提高自我心理调节能力,要适当进行自我及借助外力进行心理疏导。

(三)重视医务人员合理需要解决,加强挫折感教育

从众心理的利弊范文5

关键词:现代女性;消费;消费心理;营销策略

女性不仅仅是消费的源泉,她们还掌握着家庭的消费大权,并承担着多种角色,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了解女性的消费心理,尤其是现代女性的消费心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从而在现代女性消费市场中占据优势.

1 分析现代女性消费心理的重要性

随着现代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可支配的消费资金也越来越多。她们在化妆品、珠宝首饰、食品、保健品等消费领域中支撑着消费市场,成为消费的主导力量,在汽车商业、住房等消费领域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家庭消费中,现代女性往往是消费的决策者和主要影响者。由于承担着母亲、女儿、妻子等多种角色,她们不仅仅对自己所需的消费品进行购买决策,还理所当然地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用品、儿童用品、老人用品、男性用品等商品的购买者。现代女性对购物情有独钟,且乐此不倦。她们之所以具有旺盛的购买动机和需求,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潜意识中她们希望通过购物实现对自我价值的肯定。

现代女性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他们已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目标和顾客群。但是参与现代女性市场的企业、产品和品牌也是很多的,企业要想取得优异的业绩,必须时刻注意现代女性消费者的消费特征及其变化趋势。

2 现代女性消费心理特征分析

2.1 时尚心理

现代女性希望尝试不同的生活方式,更加着意于个性化的生活。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在现代女性身上表现的更为明显。现代女性在购买专用商品时,多侧重于外观包装,往往比较强调美的效果,希望能保持自然美和时代美。现代女性购买商品时热衷于追求品牌,信任品牌,甚至具有极高的品牌忠诚度,特别是现代职业女性,品牌意识更为强烈。在现代消费意识 “物质生活高档次,精神生活高格调,生活规律高节奏,文化生活高结构”的影响下,现代女性不断追求商品的流行趋势、新颖、奇特。

2.2 情感心理

现代女性感情丰富、心境变化激烈,在购物过程中需求一种被关心、被理解、被诱导、被个性化服务的感觉。反映在消费活动中就是易于在情感的支配和影响下,即时产生对某种产品的喜爱,产生购买欲望,形成非理性消费行为。温馨的广告词也会触动现代女性消费者敏感的神经,使其产生某种情感而进行消费。

现代女性受影响感染的弹性比较大,易产生群体交互和从众心理,引发感染性消费,购买商品时常常关心商品所包含的情感意义,认为某种商品除具体功能外,对自己或朋友还有特别的象征性的意义。如表达爱情、尊严,唤起自己的情感、回忆等。另外,女性消费者在情绪低落或高涨时,易产生突击消费。她们会把购物当作一种乐趣,或通过购物来发泄情绪和释放自己,并且大多数女性不后悔自己为一时的心情好坏所付出的代价。

2.3 自尊、自重心理

现代女性具有较强的自尊心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外在事物反映敏感,形成了一种自尊、自重的心理。这种消费心理使她们喜欢独立自主地选购商品,还希望别人仿效自己。常常以自己的购物眼光、标准、习惯和爱好来分析和评价别人及其商品。此外,她们在购物时希望得到销售人员的尊重和认可,销售员的服务态度、广告的宣传等都会影响现代女性消费者的自尊心。

攀比炫耀是现代女性消费者自尊、自重心理的另一钟体现。这是一种以争赢斗胜,或是向别人看齐并要胜过别人为主要目的的消费心理。

2.4 方便、实惠心理

现代女性的就业率越来越高,她们将更多的时间用于自我能力的发展,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但由于担任着家庭和职业双重角色,现代女性迫切希望能够减轻生活压力,缩短家务劳动时间,以能更好的工作。所以,她们在购买产品时,对购买过程和使用产品的方便性具有较高的要求。现代女性购物一般愿到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不仅仅是因为这里的产品价格便宜,还因为这里能使她们一次性完成多种产品的采购,节省时间。

由于女性天生性情细腻,相对于男性来说更会精打细算,要求产品廉价、实惠的心理倾向突出。尤其是在购买各种基本生活用品时,她们非常注重产品的实用性,表现出强烈的求实心理。同时又会不厌其烦的挑选,货比三家,全面衡量其利弊得失,以购买自己认为耐久实惠的产品。

2.5 健康安全心理

随着商品种类的丰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在消费中居于突出地位的现代女性越来越关注各种消费品对自己、家人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她们喜欢购买绿色食品、自然食品、低脂肪、低胆固醇、多种营养食品等。参加储蓄、保险的现代女性越来越多,以解决生老病死和子女升学、失业等后顾之忧。

3 企业针对现代女性消费心理的营销策略

3.1 准确的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是指对总消费群体中某个特定部分进行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它可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特色,树立明确的市场形象 ,以区别众多的竞争对手,从而满足特定消费者的需要和爱好。企业要满足现代女性的消费需求和爱好,就必须改变传统的市场定位战略,把市场营销的重点集中在现代女性身上,根据现代女性消费者的职业、年龄、收入情况等,确定目标顾客群体,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

3.2 产品策略

消费者对一种产品既有生理性的需要,又有心理性的需要。从某种程度上讲,女性购买产品更多是出于心理性的需求。她们通过购买和使用某种产品,可以寄托自己的某种感情,展示自己的个性,获得某种心理满足和精神享受。这就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品必须从功能、包装、质量、服务、品牌等多方面迎合现代女性消费者。其次,现代女性的消费需求日趋差异化、个性化 ,企业在设计和开发产品时就要突出其个性,推出一系列满足女性个性消费需要的服务形式。

精美的包装能满足女性消费者的爱美的心理,能激发她们对商品或服务产生好感。其次,有些包装具有重复使用价值。所以,企业在产品外观包装上要注意诱发女性消费者的情感,利用精美的包装、流畅的造型、巧妙的构思等激发她们的好感,使她们产生美的联想,从而激发购买欲望。现代女性在购买过程中,既要追求生理满足,又要追求心理满足,对销售服务特别重视。因此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必须提供“细致、周到、人性化”的服务,要努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作好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等。现代女性在消费中追求更高层次的欲望日益强烈,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消费的品牌化趋势。她们希望通过品牌来显示自我,展示自己的经济地位、品位和气质。所以企业应强力塑造品牌的个性化。同时,深刻挖掘品牌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品牌价值,全方位培育具有高附加值的高档品牌。

3.3 定价策略

在购物过程中,现代女性经常通过联想和想象,把产品价格的高低同个人的意愿、情感、个性等联系起来,以满足心理上的要求或欲望。她们认为通过所购产品的价格,可以标明自己的社会地位、文化修养、生活情操等。因此,企业应注重产品价格的心理功能,使她们通过产品价格获得心理上的满足。

由于日常生活用品的使用量较大,容易耗损,而且难以体现个性化,再加上女性消费者对价格相当熟悉,从而加强了女性消费者对其价格的敏感程度。所以,企业要在保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尽量采用低价策略,给她们一种物超所值的感觉。对新产品、个性商品、儿童消费品等采用高价策略,由于现代女性享受生活和追求时尚的心理,她们愿意高价购买与众不同的新产品,以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在现代家庭中,儿童是中心,只要是对孩子有益或是孩子喜欢的东西,再贵家长也会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以企业采取适当的高价策略,可以利用现代女性消费者特有的价格心理准则,使其感到所购产品物有所值,以达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但必须加强商品的质量,切不可使价格远离商品的内在价值。

3.4 促销策略

从心动到行动,这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企业要想使促销策略在实际的营销活动中获得良好的效果,就要在研究现代女性消费者心理的基础上,采用她们喜闻乐见、灵活、新颖的促销方式,尽量满足她们的心理需求。

推销人员是与顾客直接见面,长期接触的,可以促使买卖双方建立友谊,易于使顾客对企业产品或服务产生偏爱。特别是对于现代女性消费者来说,她们感情丰富,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对推销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推销员的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及业务素质等,这样才能促进交易的成功。

广告是企业营销策略的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为了打开现代女性市场的大门,抢占现代女性市场份额,一些商家使出浑身的解数,投放巨额的广告费用于电视媒体、时尚杂志及网络宣传上等。企业在广告促销中应注重感性诉求,正确传递商品信息。作为典型感性群体的现代女性,感性诉求对她们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女性消费者购物时具有强烈的感彩,一旦对某一商家或品牌的产品产生偏爱,便会在较长时期内成为其忠实的顾客。因此,采取适当的销售促进手段,增进女性消费者对本企业及其产品的好感,是开拓现代女性消费者市场的重要途径。

3.5 网络营销

网络消费所提供的“信息高速公路” 符合了现代女性消费者方便、省时的消费心理。网络消费既给现代女性提供更主动的消费、娱乐机会,同时也使网络商家开拓了广阔的销售渠道。

女性网民网上搜索或购买商品一般多是化妆品、饰品、服装、儿童用品和宠物用品等。通过网络收集商品信息和购买商品这一全新消费方式,使顾客可以接触到相关商品的广泛信息,更大地满足现代女性追求时尚、新潮的消费心理。尽管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企业网上销售也不能为追求朝夕的营业额而忽视产品内在质量。另外,企业可以借助专门为产品提供信息、金融、物流等配套的服务中介商,来解决提高现代女性网络消费安全感的问题。

建立专门的女性网民社区或论坛网民社区有助于吸引现代女性消费者的注意,促成网上女性消费群体。它不仅能加强企业与消费者建立方便、快捷、有效的沟通,还能满足现代女性通过消费所获得的社交心理需要。注重人性化的网络环境设计能使现代女性在艺术化的享受中感受现代网络的无穷魅力,易培养现代女性网上购物的习惯。所以企业结合现代女性消费者独特的心理,来营造人性化的网络环境,定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网络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符国强主编.消费者行为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何静.女性消费心理与广告中的女性形象[J]. 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4,(03).

[3]耿黎辉.消费心理学[M]. 西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从众心理的利弊范文6

关键词 大学生 手机成瘾 危害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7.03.081

The Harm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llege Students' Mobile Phone Addiction

MAO Junqing

(Mental Health Education Center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uoyang, Henan 471000)

Abstract At present, college students' mobile phone addiction is more and more serious, which has affected the normal study and life of college student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harm of college students' mobile phone addic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operable intervention measures from the school level and the individual level.

Keywords college students; mobile phone addiction; harm; countermeasures

现如今手机功能越来越强大,获取新闻资讯、交友聊天、购物娱乐、便捷支付等,手机几乎完全覆盖到我们的生活,因而轻松地俘虏了一大批学生用户,使其心甘情愿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学生少了父母的约束,学业压力也相应减小,再加上手机使用功能的便捷,手机成瘾已经成为高校不可忽视的现象。

大学生年龄多在18~23岁,精力旺盛,好奇心强,容易接受新事物,自控力较弱,@些都使得他们极易对手机产生依赖。放眼大学校园,宿舍里、课堂上,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玩手机,手机不离手已成为当代大学生的一种生活习惯。大学生手机成瘾背后的心理原因有:(1)求关注,晒幸福。部分同学在生活中得不到身边人的积极关注,他们玩手机是喜欢从别人的评论、点赞中寻求满足。(2)自我补偿心理。一些身心有缺陷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在现实中遭遇别人的歧视和嘲笑,通过玩手机进行自我补偿。(3)逃避痛苦和失败。个别学生学习困难,自尊心受到打击,有时会消极逃避,把精力转向手机。(4)从众心理。大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受周围同学的影响,随大流。不少大学生表示,他们会下意识地打开手机,甚至自己都不知道打开手机要做什么。尽管手机给大学生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过度使用手机会引起学习效率下降、诱发焦虑、孤独感等负面心理。

1 手机成瘾的界定

关于手机成瘾的概念,心理学界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不少研究把“手机成瘾”、“手机依赖”或“问题性使用手机”混在一起使用。也有研究者认为手机依赖程度较轻,仅表现为心理和行为的不适应,而手机成瘾程度相对严重,接近病态的范围。屠斌斌、章俊龙等人(2010)把手机成瘾定义为由重复地使用手机所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产生强烈的、持续的需求感和依赖感的心理和行为,包括手机关系成瘾、手机娱乐成瘾、手机信息搜索成瘾三种类型。笔者认为,手机成瘾是指个体使用手机失控,由于过度使用手机而导致出现心理、生理上的不健康行为。

简易判断手机是否从成瘾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对手机的滥用,不该用的时候也频繁地使用;二是手机过多地干扰了生活、工作和学习;三是没电、关机或手机不在身边时,使用者会出现一系列不适反应,包括生理和心理反应。

2 大学生手机成瘾的危害

手机的广泛使用利弊分明,手机为大学生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手机网络带来的愉悦感和刺激感很容易让大学生沉迷于手机而忽视自己的学习和人际交往,影响个人的身心健康。

(1)损害身心健康。长时间低头玩手机会损伤颈椎,视力、影响大学生睡眠质量,诱发一些身心疾病。手机屏幕相对较小,长时间使用手机会使眼睛干涩、模糊,特别是有些大学生喜欢睡前玩手机,更容易导致散光和近视;手机屏幕的亮光,会使睡眠发动机的褪黑激素减少,影响睡眠质量;手机成瘾者一旦不玩手机,就会焦虑、烦躁,控制不住再玩手机时还会引起沮丧、抑郁的情绪,损害心理健康。研究表明手机成瘾的大学生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心理健康问题,个别人伴随一定的抑郁与焦虑心理。研究表明手机依赖时间较长、依赖程度较高的同学,很多出现了视力下降、焦虑、烦躁、拇指酸痛甚至失眠等情况。

(2)影响正常学业。不少大学生在上课和自习时间使用手机,“手机低头族”已成为困扰高校课堂的一大顽疾。沉迷于手机的大学生往往对自己的时间没有规划,用玩手机来打发时光,没有充分的时间学习功课,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个别同学课堂上玩手机导致学习跟不上进度,听不懂之后更容易自我放弃,以玩手机来麻痹自己,导致恶性循环。笔者作为一名高校心理咨询教师,见过不少学生因手机成瘾荒废学业,导致延迟毕业或退学等严重后果。大学生长期通过手机网络接触大量、不完整的信息和资讯,会降低理解能力、影响其学习思维方式,造成难以集中注意力、缺乏整体意识和思考,这些又会导致学业失败。

(3)对大学生人际交往有消极影响。大学生使用手机最大的目的是社交和娱乐,手机中的社交和聊天软件让他们更容易放开自我,在网上口若悬河,幽默诙谐,满足自我的虚荣心和膨胀感。回到现实生活却无话可说,提不起沟通的兴趣。现在大学生之间的交流渠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QQ、微信、微博等,这些网络平台使大学生减少了与他人面对面交流的时间,影响到正常的人际交往。沉迷于手机的同学往往对周围的人和事儿不热心,行为表现冷淡,无论同学发生什么状况都漠不关心,不利于大学生人际交往。不少大学生被家长和老师关注较少,是被忽视的群体,他们在接触手机网络后迅速陷入其中,从网络中寻求满足,长时间沉迷网络又会使他们远离现实的人际交往,导致人际交往困难,以至加剧自卑、退缩、孤独等人格特征。

2 大学生手机成瘾的应对策略

2.1 学校层面

(1)预防为主。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组织开展“远离手机成瘾”等主题的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大学生关爱健康,有度地使用手机。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促进同学们积极适应大学生活,做好大学生涯规划,合理安排学习、娱乐、体育锻炼等,充实大学生活,减少沉迷手机的时间。以专题讲座、校园广播、现场签名活动等形式引导大学生合理使用手机,关爱心理健康,培养健康的行为习惯。部分高校在图书馆、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张贴提示或宣传标语,倡导大学生专注学习、合理使用手机等,起到了良好的预防干预效果。

(2)加强课堂管理。加强课堂管理。高校应加强与移动、联通等部门的合作,制定大学校园管理制度来规范大学生手机使用行为,积极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手机网络使用环境。教师课堂秩序的管理、有效的课堂互动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手机的使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堂管理办法,教师据此采用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为了改变学生在课堂上低头玩手机的现象,部分高校在课堂里设有手机暂存袋,上课时让学生自觉交出手机放到暂存袋;有些高校则把平时课堂表现在期末考试中的权重增加到40%以上,以此约束大学生的不良行为。

(3)加强大学生课外活动培养。大学生沉迷于手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高校课外活动的匮乏或缺乏吸引力。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可以减少大学生使用手机的时间,学校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高质量的课外活动,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感染,吸引学生放下手机,主动参与到活动中去。高校要重视大学生课外活动的培养,通过校园文化活动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使大学生正确对待手机的传播,合理使用手机。发动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举办武术、太极、健美操以及球类活动,使学生回到人群中,与其他人一起锻炼,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体育运动是应对大学生手机成瘾的最有效的干预手段之一。

(4)开展针对性的团体辅导。研究表明,提高大学生的时间管理能力、自我控制力,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可有效地改变手机成瘾行为。高校可开展针对手机成瘾大学生的团体心理辅导,提高个体的时间管理能力,通过团体训练活动提高个体的自我控制能力,并用自控力对玩手机进行一系列的监控,在团体活动中,大家可以相互支持、分享戒除手机依赖的方法和措施,共同学习和监督,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强有力的情感支持和帮助,增强改变手机依赖的决心,在团体人际相互作用下培养合理使用手机的意识和习惯,更好地戒除手机成瘾。

2.2 个人层面

(1)转移注意力和兴趣点。积极引导手机成瘾者在其他活动中寻找快乐,如聆听优美的歌曲,去操场跑步、打球,阅读一些轻松有趣味的书刊,或与同学散步、逛街、进行户外活动等。对于个别因手机成瘾而产生孤独感、出现抑郁情绪的学生,鼓励他们放下手机,多参加体育锻炼,运动可使人们产生成就感、满足感,缓解焦虑和抑郁。锻炼活动中增加了c人交往,满足了大学生的心理归属需求,有利于消除手机成瘾带来的精神压力和孤独感。

(2)自我辩论。大学生可以想象自己手机成瘾后的各种极端后果,例如:成绩下降、被大家看不起、甚至被退学、被恋人抛弃、对不起自己的父母、亲人等,在玩手机时让"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进行辩论,让内心的道德感、责任感与罪恶感、挫败感斗争,从感情方面战胜自己,痛下改变的决心,增强自己的戒除动机。自我辩论法简便易行,手机成瘾者可以每周固定一个时间段进行自我反省和辩论,通过表格分析、决策平衡单等方法权衡利弊,自己把自己说服了更能让自我警醒,增强自我控制能力,使自己认知上的改变落实到实际生活中来。

(3)行为强化法。从行为方面对自己的改变予以强化,视当天的进展情况而给自己一些小小的奖励或惩罚,重点记住使用的奖励内容应当与手机无关。奖励和惩罚既可以由手机成瘾者自己执行,也可以请老师、同学、家长协助执行。当目标顺利完成,要奖励自己一件心仪的东西或者是爱吃的食物,当目标未完成则惩罚自己,如长跑2000米或做自己讨厌的事情等。在戒瘾的过程中,时时具体鼓励自己,不论成效是否显著,都要坚持到底,全力以赴。

(4)系统脱敏法。“系统脱敏法”是指通过一系列步骤,按照刺激强度由弱到强,由小到大逐渐训练心理的承受力、忍耐力、增强适应力,从而达到最后对真实体验不产生“过敏”反应,保持身心正常或接近正常状态。手机成瘾者可以求助于心理咨询,也可以在家长、老师的监督下采用系统脱敏法。例如:与家长或好朋友定出总计划,由他们监督实施。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减少手机使用时间,最终达到合理使用手机。如原来每天沉迷手机7小时以上,则第一周减为每天6小时、第二周减为每天5小时、第三周减为每天4小时、第四周减为每天3小时,第五周减为每天2小时。自己若能按计划执行则由家长、朋友或自我给予奖励,做不到时给予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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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韩登亮,齐志斐.大学生手机成瘾症的心理学探析[J].当代青年研究,2005(12).

[3] 符明秋,校嘉柠.未成年人手机成瘾的原因、危害与预防研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