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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回收存在的问题范文1
(1.吉林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长春130118;2.长春建筑学院,长春130604;
3.吉林建筑大学松辽流域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长春130118)
摘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是目前发达国家处理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在这方面,我国的技术经验还相对缺乏。通过阐述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以及国家法规政策,从多方面分析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政策不能落实的原因。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是必然趋势,分类收集后,现有的垃圾处理模式已无法满足需要,垃圾的处理方式也需要进一步改进。最后针对堆肥厌氧处理有机生活垃圾反应速率慢的问题,提出了有机生活垃圾与剩余污泥结合厌氧消化的改进方法。
关键词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原因分析;剩余污泥
中图分类号:X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500(2015)02-0030-04
Exploration on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and Organic
Wastes Disposal Methods
Fu Jie1, Han Xiangkui1,2, Li Guang1,3
(1.Jilin Construction University, School of Municipal and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hangchun130118, China;
2.Changchun Architecture & Civil Engineering College, Changchun130604, China;
3.Key Laboratory of Songliao Aquatic Environment, Jilin Construction University, Changchun130118, China)
Abstract: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ed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is the main way to deal with garbag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while our country is still lack of technical and experience in this respect. By describ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as well as 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 of urban living garbage classified collection and disposal policy can not be implemented. Living garbage classified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is an inevitable trend. After separate collection, the existing waste disposal methods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waste treatment. Aiming at the problem of slow reaction rate of compost anaerobic treatment, a suggestion of anaerobic digestion of organic garbage and excess activated sludge is proposed.
Keywords: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ed collection; causes analysis; excess activated sludge
收稿日期:2014-12-23
作者简介:付杰(1990-),男,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有机固体废物厌氧消化。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以及市政管理产生的垃圾[1-2]。“十一五”以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1.5亿t,人均产量达1.2 kg/d,超过了1 kg/(人·d)标志性水平线,并且每年以8%~10%的速度递增[3-4]。生活垃圾的危害已经凸显出来;侵占土地资源、污染空气、水体,甚至还有爆发火灾、传染疾病的隐患。具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堆存量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m2,每年的经济损失达300亿元[3]。
针对“垃圾围城”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2007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各地区也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从空泛的法律制度到具体的实施方案,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日趋完善的管理模式。
解决垃圾问题的目标是减容、减量、无害化,并达到资源、能源化目的[1]。目前,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处理方式有填埋、焚烧和堆肥。经过多年的实践,这几种方式的缺点、危害性也暴露无遗。除了资金、技术、管理方面的因素影响外,追根溯源是垃圾分类不够彻底。2000年,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6],然而,多数城市经过多年努力,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
1垃圾分类收集困难原因分析
1.1环境意识淡薄
从哲学理论讲,环境意识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价值观念,即能否认识环境的重要性;其二,人们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1968年,美国学者Roth首先提出环境素养的概念,并认为,环境污染是那些环境盲造成的,我们应该培养有环境素养的人。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不可否定这一措施的积极效果,但许多消费者不会因为0.2或0.3元的额外生活支出而放弃使用塑料袋,并且很多塑料袋使用后就被随手丢弃或充当垃圾袋了,完全不符合循环经济和生态学的概念。一次性垃圾袋的使用也是司空见惯,虽然方便了生活,但是不仅制造了更多的垃圾,而且将垃圾包裹后增加了处理的难度。这些现象屡见不鲜,时有发生,而且不缺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在践行着这种行为。我们提出垃圾分类收集已经很多年了,但是,在对部分环卫工人和城市居民的调查发现,大多数人了解垃圾分类,但是对于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概念比较模糊[7]。环境意识的淡薄,致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异常艰巨。要提高公民的整体环境意识,需要教育界身体力行的努力。
1.2科普知识缺乏
国内垃圾桶一般都标有可回收、不可回收和有害物字样,你是否出现过拿着垃圾不知该往哪个垃圾桶丢的尴尬局面?可回收垃圾包括了5类垃圾,然则这些垃圾中,不是全部都可以回收的,如塑料。根据塑料受热后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热塑性塑料和热固性塑料。在塑料的回收过程中,热塑性塑料是可回收的,热固性塑料是不可回收的。能否区别热塑性和热固性塑料,是塑料垃圾能否回收的关键,然而很多人就卡在了这里,这也是垃圾分类不能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个问题,美国工业协会(SPI)在1988年了塑料制品回收标识。这套标识将塑料材质辨识码打在容器或包装上,从1号到7号,让民众无需费心去学习各类塑料材质的异同,就轻松地加入到回收工作的行列。现在这种标识方法已经被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接受和引用。在我国,很多商品上已经印刷了这种标识码,然而有多少人能看懂它不得而知。
1.3垃圾混合收集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这与垃圾分类处理的理念和趋势背道而驰,是对垃圾分类处理的致命一击。混合收集增加了城市垃圾收集和运输量,不仅消耗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了资源,而且普通垃圾混入有害物质后,加大了垃圾处理的技术难度,增加了垃圾处理设施的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降低了可用于堆肥的有机质的资源化价值[8]。我国有95%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处理,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卫生填埋仍将是我国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出路的最主要方法[9],混合收集无疑又增加了卫生填埋的负担。
垃圾收集过程是实施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环节,能起到再分类、再回收的目的。据报道,1993年德国的垃圾分类收集已占垃圾总量的75.5%,家庭中垃圾分类收集也已经达到很高水平[10]。在德国,家庭一般都会将不同垃圾单独存放,然后由垃圾运输部门使用不同的垃圾运输车将分类好的垃圾运送到相应的处理地点。在城市街道的垃圾收集点也是放置不同标识的垃圾容器,供居民和路人分类投放垃圾。混合收集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垃圾收集方式的转变是实现垃圾分类处理的关键。
1.4回收垃圾挑肥拣瘦
根据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物质守恒定律,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几乎所有成分对人类都具有再利用价值,这种价值可以通过健康的供求关系、良好的市场流通和科学的技术方法最终获得[1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率还非常低,市场化严重不足,这也导致了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但资源仍被严重浪费的态势。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成为物资再回到市场,这部分垃圾一般被称为“废品”。“废品”回收工作基本是由个体户完成的,个体户回收存在挑肥拣瘦只讲经济效益的特点,那些被遗漏的废品基本上被环卫部门当做垃圾清运了。
在可回收垃圾中,金属和纸类的回收率比较高,布料次之,最后是塑料和玻璃,因此应该将研究重点放在塑料和玻璃的回收上。据了解,2012年,我国塑料制品产量为5 781.86万t,2013年产量达到6 188.66万t,而回收利用率却只有25%,直接浪费资源达到280亿元[12]。在欧洲,再生塑料平均回收率在45%以上,德国回收率达60%[13]。玻璃的回收中,也因为成色的问题,很多玻璃不能够再回到市场。分析原因,可以归结为:企业回收这些产品再制造利用的成本接近甚至超过利用原材料制造这些产品。针对这个问题,应该建立垃圾回收补偿机制,对那些回收这类“废品”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利用经济杠杆撬动垃圾回收。
1.5强制性法律措施缺乏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国政府、地方部门已经陆续颁布了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其中已经有很多涉及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问题。虽然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很多法律,但是有些法律过于原则性而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没有可实施的配套方案。
国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主要有2类法、3类法、4类法以及5类法[14];我国主要是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有害物,但是在更详细的分类中,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在垃圾的收集过程中,我国城市环境卫生部门使用的垃圾清运车一般没有分类收集的功能,这也导致了垃圾无法分类回收。需要法律政策强制督促这些设备更换,并且应该有规章制度约束垃圾收集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决定垃圾最终处理方式上,也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比利时禁止填埋可燃烧的城市生活垃圾;德国禁止对有机碳含量超过5%的垃圾进行填埋[15]。法律作为调整和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最有力的手段,不仅要在末端治理上大费精力,在源头控制上也应该煞费苦心。如在塑料行业,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塑料生产企业都是根据ISO11469国际标准对塑料制品分类,达不到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允许进入市场,而在我国,目前根本做不到。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探究
目前,国际上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通常以填埋、焚烧和堆肥3种方式为主。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生活习惯、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同,在处理方式上也有较大差异。美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家以卫生填埋为主;日本、丹麦、荷兰则以焚烧为主;而芬兰、比利时则以堆肥处理所占比例较大[16- 17]。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以填埋甚至简易填埋为主,填埋比例高达81.7%[18]。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生活习惯的改变,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据文献介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成分与无机成分分别以每年7%左右的比例递增和10%左右的比例递减[15]。目前,大城市的一些小区生活垃圾中有机物的干基比甚至能达到90%。垃圾成分的改变,在随着垃圾分类收集政策的落实推进,垃圾的处理方式也应该进行创新改革。
城市生活垃圾有机物含量增加,且多是含水率高、易腐烂的食物垃圾。现在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堆肥,堆肥处理无害化程度高,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4],也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厌氧消化处理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研究人员的青睐。清华大学通过手工分选有机垃圾的实验得出,固体含量在30%左右时适合微生物厌氧消化,粒径为2~3 cm时,产酸需要19 d,粒径为5~7 cm时,产酸需要35 d[19]。实验说明了有机生活垃圾厌氧消化的可行性。然而由于厌氧消化反应速率慢,致使其在实际应用中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在有机垃圾中加入适量的剩余污泥,充分利用污泥中大量的厌氧微生物,是否可以提高厌氧消化的反应速率,缩短垃圾厌氧消化的时间,如果该方法可行,则有助于解决剩余污泥的问题。
3结束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方面面临着较多的问题,尤其是环境带来的制约经济发展困境,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势在必行。欧美、日本等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遭遇过重大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深谙其理,确立了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国策。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还处于探索期,各个环节都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更需要每个公民积极的配合。垃圾处理技术水平落后,也成了垃圾高效无害化处理的瓶颈,希望科研人员能再接再厉,秉持积极负责的态度,尽快攻克技术难题,为我国美好的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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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回收存在的问题范文2
1研究背景
1.1生态城市发展背景
城市本质上就是一个系统,像其他微观或者宏观的系统一样,只有保持良性的循环才能长期达到平衡发展。比如现今的太空垃圾问题(图1),数量逐年递增,那是人类长期的太空发展产生的废弃物;又如中水的循环利用,是在处理生活废水问题上的有效途径。亚尼茨基认为,生态城市是一种理想城市模式,是按生态学原理建立起一种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物质、能量和信息高效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1]。近30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进行全方位深刻变革,我国城市已经进入一个高速城市化的重要阶段。按照世界城市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当一个国家城市化程度处在30%~40%时,其城市发展将达到一个高峰期,其城市和空间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和迅速变化[2],之前并不被关注的建筑废弃物处理渐渐成为城市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图2)。
1.2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及危害
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建筑废弃物与工程渣土归为一类,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按照来源分类,建筑废弃物可分为土地开挖、道路开挖、旧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生产废弃物五类,其中旧建筑物拆除和建筑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占绝大部分。建筑废弃物可能误被看作是无害材料[3],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不经处理被直接填埋或者运往郊区堆放,由此造成的危害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侵占土地,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包括运输和处理过程),浪费自然资源等等,随着建筑材料的发展,成分趋向复杂化,使用的有机材料增多,使得危害程度进一步恶化。
2国内现状
2.1总量分析
建筑业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合理的土地工程环境建设导致的土地污染问题,使之成为“三废”的源头之一(图3)[4]。我国每年的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巨大(表1),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有4000万t[5],2001年统计的结果表明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全球的29%,其中建筑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接近40%[6]。占用大量土地,造成了环境污染。从表1中可以看出,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目前的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巨大,采用线性回归分析预测出未来几年全国每年可能产生的建筑垃圾量[7](图4),结果预测在未来10年里,全国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平均每年将达到13亿t,同样也意味着我国在废弃物减量及回收方面仍有很大的潜力。
2.2存在问题
首先,建筑师在设计阶段并没意识到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相关调查显示我国61.4%的建筑师指出他们没有为废弃物减量化的设计管理做过任何努力,而英国的调查结果约为此数据的一半[8](图5)。与发达国家相比,建筑业对于废弃物处理的低关注度是这学科发展较落后的主要障碍。其次,对回收利用的附加费用的考虑影响了使用,与预料的相反,纯粹的原材料实际上比循环利用的材料便宜,并且循环使用的材料质量频遭质疑。自1950年以来,混凝土废料的比例上升,而砖石废料减少,这意味着废料里合成物的含量提高,增加了回收利用的复杂性和技术性要求[9]。再者,我国法律上缺乏对企业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的约束机制,对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缺乏积极的推动措施,难度主要涉及到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两组主要利益相关者考虑的方面不同,一方包括政府,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倾向于减少建筑废弃物填埋的总量;另一方由负责工程的甲方,主要承包商及转包商组成,他们更加关注利润,很少关注是否会加重环境负担的问题。社会、公众、单位的责任不清,导致了最后由处于被动状态的政府独立承担(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建筑建材行业等)。
3国外现状
发达国家(地区)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十分重视废料减量化管理的研究,并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效果。在政策前沿方面,美国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德国政府在废弃物法增补草案中,将各种建筑废弃物的利用率比例作了规定,并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弃物征收存放费。日本政府早在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和《再生集料和再生集料混凝土使用规程》,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1991年到2000年年间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而且东京在1998年对再生资源的重新利用率就已经达到56%。在技术经验方面,发达国家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已取得明显成效,并各具特点。英国已开发出来专门用来回收湿润砂浆和混凝土的冲洗机器。法国还利用碎混凝土和砖块生产出砖石混凝土砌块,所获得的混凝土已被测定为符合与砖石混凝土材料有关的标准。此外还有荷兰的砂再循环网络技术,德国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干馏燃烧废弃物处理工艺,美国的微波技术等。另一方面,越来越多复杂的建模和模拟技术有效应用于此领域,且被认为是这个学科将来发展的重要方向[10]。例如SMARTWaste软件可以对不同项目做建筑废弃物的全程分析,虽然分析结果不能用于比较,但是可以用于将来的同种房屋建设参考,并起到废弃物减量化的目标。
4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生态发展之路
4.1前景广阔,但意识需提高首先,我国建筑师对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有一定认识,但仍未意识到设计阶段从源头就应该开始控制,在设计前期可为减量化贡献的途径有很多,例如优化建筑设计,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度,使用绿色材料,倡导构件标准化等。其次作为重要角色的工程推动者——甲方的社会责任意识仍需加强。在对相关人士的调查结果中表明,他们认为“甲方缺乏兴趣”是影响废弃物减量化设计最主要的原因[11];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全部将责任转嫁到政府,社会、公众、企业应共同应对。再次,施工人员的微小努力可能影响建筑废弃物的产量,因为建造现场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每天少量的废弃物日积月累,所以应提高相关施工人员对资源有效利用的意识。日本对此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运出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12]。最后,政府应该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颁布和完善,对企业进行有效督导和因势利导的补贴及政策优惠,使企业在享受带来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能保证利润的平衡。例如新加坡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纳入验收指标体系范围,建筑垃圾处理未达标的工程不予发放建筑使用许可证。#p#分页标题#e#
4.2应开发广泛适应的适宜性技术中国的废弃物处理企业目前应用的技术普遍难度不大,设备可由国内生产,不必依赖进口,如果每个城市都能应用好现有的技术,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善现有状况;过高的技术意味着过高的成本,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应结合现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宜性技术。
4.3走中国特色的建筑废弃物管理之路发达国家的高科技在中国应用并不现实,因为企业需要赢利,在各方面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扶持,单靠市场机制转动企业之轮是不可能长足发展的,因此不能盲目仿效发达国家的做法。中国处在刚起步的发展阶段,这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即我国在坚持发展建筑废弃物管理的必然性的前提下,必须立足现实,搞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废弃物处理产业。
5案例分析
笔者对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做了走访调查,该厂于2008年引进了建筑垃圾再利用项目,专门设厂加工,一期为制砖,二期生产再生混凝土,今年计划中的再生塑料生产线也已投入使用(图6),即将废弃物塑料收集后熔炉再成型(图7)。废弃物经预处理,即砖头、瓦砾、灰渣、混凝土块等经过人工筛选、震动去泥、两级破碎后,使其变成绿豆大小的颗粒(图8);随后,与粉煤灰、水泥、沙粒、水等配料按比例混合,进入制砖机直接压模成型。完全机械化的控制使得生产车间并不需要人工操作,只需几名技术工人操控设备以及记录等。负责人介绍,一块再生砖(图9)的生产大约能消耗2kg多的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新型建材在质量、硬度等方面要优于其他建材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不需烧煤、加温,对环境污染很小,不产生污水、烟雾。此外,建筑废弃物还能生产混凝土实心砖、路面砖、墙体材料、再生预拌混凝土等。该公司已建立起从“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从“生产—消费—再循环”的良性循环发展的经济链条和产业链条,除了钢材、水泥等需要购买外,其他产品如砖、塑料、门窗外基本都可自给自足。图10、11所示是厂区设备及生产的再生建筑材料,其中的废弃物来源大多来自政府拆迁项目,废弃物经筛选、碾磨之后,按照不同颗粒大小分别加工成不同形式的废弃物砖,比如普通砖、行道砖、空心砌块砖等,其中一部分产品由政府采购,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集团以建筑为主业,因此另一部分则用于集团自己的建筑工程。图12图解了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来源及基本利用途径。该项目可消耗建筑垃圾360万m3,年可节约土地约37.3hm2,节约建筑垃圾占用土地约26.7hm2,可生产新型建材50万m3、再生混凝土250万m3,整个潍坊市城区的建筑垃圾可基本被处理。项目不仅解决了建筑垃圾处理难、难处理的难题,还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同时企业自身也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其中,政府政策给予的支持成为企业发展的保障,例如市场上普通黏土砖的价格为20元,而当地政府从企业购买垃圾砖的价格是30元,远高于市场价格,但作为一种变相的补贴方式,保证了企业的效益和正常运行。潍坊三建集团下设有专门的技术研发中心,并与建筑院校有密切合作,已研制出一套成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利成果。在对三建集团的调研中,负责人坦言,独立经营的建筑废弃物处理企业并不赢利,或者说赢利很少,并不能凭这方面来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现今发展废弃物处理产业的重点仍在于其较高的社会效益。应该认识到,建筑废弃物处理后,减少了土地资源的占用和对环境的污染,是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也是生态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
6可持续发展的废弃物管理模式
综上所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再循环利用具有重要的环境意义及经济意义,但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政策、经济、技术和可持续发展等诸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在各个层面上加强并协作。
6.1意识层面意识指导人的行为。政府、甲方、建筑师、施工人员与公众等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了建筑废弃物这个循环的产生与终结,我们不能只空喊生态城市的口号,而应在实践中各司其职,本着这个可持续发展的导则往前迈进,拒绝目光浅显、竭泽而渔的经济发展模式。
6.2技术层面坚持施行“3R”原则,即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与循环利用。结合各地条件,发展适合我国的废弃物管理方式,发展易操作的低技术,对相关的技术研究同步进行,建议可设置相关岗位,指定废弃物处理操作人员,并在早期介入设计,分析施工现场废弃物的产生,为日后的项目作出指导性意见。
6.3政策层面政府需要深入了解和系统研究潜在的大量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原因及隐患,促进法律法规、手册及导则的颁布,形成政府主导,依靠市场的经济制度,加上企业的自律和公众的参与,才能使建筑废弃物管理趋向成熟。除法律法规外,还应有相关鼓励政策,例如凡利用废弃物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发放津贴,对使用再生材料的建筑公司抵免所得税,对使用原生材料的建筑公司征收较高的税等等。
垃圾分类回收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贸易壁垒 环境保护 垃圾输出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96;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8-0066-04
2007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上诉机构对欧盟诉巴西影响翻新轮胎进口案(Brazil-Meastl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Retreaded Tyres)作出最终裁决,尽管专家组对巴西翻新轮胎进口禁令实施方式性质的认定被上诉机构部分地,但专家组关于该措施是环境保护之必要措施的认定仍然获得上诉机构的维持。该案是GATT/WTO历史上首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环境措施提出违反WTO规则之诉,也是WTO首例资源再生产品的贸易争端,所涉法律问题复杂,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在全球资源供求日益紧张,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导致全人类陷入能源危机、环境危机,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得到普遍认同的今天,如何建立有利于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相互支持的贸易规则体系,既不能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促进贸易自由化,也要防止以环境保护为幌子的贸易保护主义,同时兼顾南北国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存在的严重利益冲突,是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
一、巴西翻新轮胎进口禁令:合理环保措施还是绿色贸易壁垒
翻新轮胎被认为是环境友好型资源再利用产品,从经济角度而言,有助于节省轮胎生产成本,在环保、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有效利用方面的成效可观。但是,翻新轮胎重复使用后,最终仍然成为废轮胎,被喻为“黑色污染”,无论是掩埋、焚化或堆放,都存在对环保和公共健康的严重危害,如易引发火灾、燃烧所产生的空气污染以及成为病媒蚊(登革热、黄热病、疟疾)理想的繁殖场所等难题。很多国家每年的废轮胎已经超过其正常可以处理的技术和能力。由于地理、经济与文化因素,使得废轮胎的回收存在困难,目前尚未有更好的处理方法能兼顾“环境有利”和“技术、经济上可行”两方面因素。
巴西于2000年颁布了翻新轮胎进口禁令(以下简称“进口禁令”)。巴西指出,包括《废弃物焚化指令》(Waste In-cineration Directive)与《废弃车辆指令》(End of life Vehicle Direcdve)等欧盟法规对废弃轮胎处置规定十分严格,欧盟翻新轮胎出口事实上不过是为境内废弃轮胎寻找一个新的丢弃地点,把污染和危险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乌拉圭将巴西的翻新轮胎进口禁令诉诸南方共同市场(Southern Common Market,Mercado Comun del Sur,以下简称“MERCOSUR”)争端解决机构,巴西败诉并根据仲裁庭裁决修改了该进口禁令,使其效力不再及于MERCOSUR成员国(以下简称“MERCOSUR豁免”)。巴西最初亦禁止废轮胎进口,但该措施因国内翻新轮胎生产商向国内法院申请强制令而暂缓实施。欧盟认为该禁令对其翻新轮胎出口构成贸易障碍,违反了若干WTO规则,并于2005年诉至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巴西与欧盟的分歧在于,欧盟强调的是翻新轮胎在产品生命周期中段所产生的利益,而巴西则关注翻新轮胎产品周期终了后的处理。翻新轮胎理论上在废弃前至少可以翻修一次,但在欧盟和巴西严格的技术与安全规定下,大部分轮胎不能翻修两次。因此,进口翻新轮胎将使进口国的废轮胎数量增加,必须由进口国进行处置。而翻新轮胎出口国却享有出口利益。
二、决定诉讼命运的关键:GATT1994第20条序言及(b)项的适用
在诉讼中,欧盟认为巴西实施进口禁令违反了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第11条数量限制禁止及第13条非歧视性数量限制等条款。而巴西则援引GATT1994第20条(b)项“因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所必需之措施”以及第24条“为履行关税同盟义务而采取的措施”,作为主要抗辩事由。DSB对该案的审查以GATT1994第20条序言及(b)项的适用为核心展开。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下列措施的实施不会在条件相同的成员方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不得将本协定解释为妨碍成员方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得以有条件免除WTO“贸易自由”义务,利用贸易限制措施保护境内公共健康和环境的主要根据。
(一)两阶段审查的顺序对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的贸易限制措施的认可
WTO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案和美国虾案中确立了一套两阶段审查法(two-tier test),以检验被诉成员方涉案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一般例外的规定。即先确定涉案措施是否属于GATT1994第20条任一专项条款规定的情况,进而再审查该措施的实施方式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要求,即“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审查顺序的安排让成员方为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所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获得DSB的承认和鼓励。序言针对的是措施实施方式的合法性,而专项条款针对的是措施本身与第20条的一致性。如果审查顺序是先适用“序言”而后才是“专项条款”,那么只要涉案措施对自由贸易形成障碍,该措施符合专项条款的合法性就可能根本不被DSB考虑。DSB上诉机构确立了对措施和实施方式分开审查,意味着涉案措施至少可以因为符合专项条款合法目的而获得DSB部分承认,至于其实施方式,即便不符合序言的规定,被告成员方进行必要修正使之符合序言规定后,涉案措施就是符合WTO规定的合法措施。
(二)“权衡测试法”认定巴西环保措施的必要性
DSB对涉案措施“必要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该环保措施的最终命运。在这一阶段,DSB又分两步骤审查:首先被诉成员方必须证明,其宣称的目的属于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畴;其次被诉成员方必须证明,该措施满足政策目的的“必要性”要求,这也是对措施与成员方所宣称的环保目标存在何种程度的实质关系的判断。“权衡测试法”(weight and balancing test)是DSB上诉机构在韩国牛肉案中提出的审查“必要性”的方法,包括以下三要素:涉案措施所想要保护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涉案措施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影响及涉案措施对于政策目标的贡献,并确定不
存在合理的可替代措施。
本案专家组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认定:首先,进口禁令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专家组认为,废轮胎累积是病媒蚊繁殖的理想场所,易引发火灾释放有毒气体,威胁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进口禁令能够减少废轮胎累积,从而有效降低上述风险。专家组引用欧盟石棉案裁决指出,原则上只要当该措施是专为避免进一步风险而设计,对降低风险有所贡献,即可视为符合第20条(b)项规定的范围。其次,进口禁令是否具有必要性。一是追求目标的重要性。专家组认为防范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登革热和疟疾)以保护公共健康及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之重要性勿庸置疑。欧盟石棉案已经确认WTO成员方有权决定其认为适当的保护健康程度。巴西选择的保护程度是尽最大可能减少废轮胎累积所导致的环境危机。二是对贸易的限制性。专家组指出,进口禁令是贸易措施中最严厉的手段,完全终止了(非MERCOSUR国家)翻新轮胎的输入。三是贡献分析。专家组认为审查的重点在于目的与措施间的联系、措施对达成目标的贡献性。专家组指出,第一,由于所有翻新轮胎的生命周期短于新轮胎,进口禁令有利于减少废弃轮胎在境内累积:第二,巴西具备翻修境内旧轮胎的生产力;第三,如果同时禁止旧轮胎及翻新轮胎进口,废轮胎的总量可降至最低。因此,进口禁令有助于减少巴西境内废轮胎累积,而减少废轮胎累积可有效减少相关疾病传播和轮胎火灾,进口禁令对环保目标的贡献得以确定。最后,欧盟提出的可替代措施能否取代巴西的进口禁令。上诉机构在韩国牛肉案和欧盟石棉案中指出,涉案措施只有在缺乏对贸易限制较少的,且对被告成员方希望达成的目标而言,合理的可采取的替代措施情况下才是“必要”的。欧盟提出了两类可替代措施,一是减少巴西废轮胎累积的措施,如鼓励或确保境内载客车用轮胎翻修的措施,通过政府采购要求公务车安装翻新轮胎,发展公共交通等;二是改善巴西废轮胎管理的措施,改进垃圾掩埋、堆放措施、鼓励原料回收再利用等。专家组经审查认为,这些所谓的替代措施无论单独地或共同地均无法有效减少废弃轮胎累积导致的公共健康及环境危机,因此都不构成取代进口禁令的替代措施。
上诉机构肯定了专家组对进口禁令是符合第20条(b)项规定之必要措施的认定,进而转向对该进口禁令实施方式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审查。
(三)MERCOSUR豁免未能逃过实施方式合法性审查
第20条序言是认定涉案措施的实施方式合法性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措施的实施方式不能构成情况相同成员方之间任意、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1.禁止权利滥用。序言旨在防止该条款被滥用,成员方在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的权利,禁止权利滥用(abus de droit),因此,序言是善意原则的体现。特别是当成员方权利行使与其条约义务相冲突时,成员方权利行使必须是善意的。第20条序言的解释和适用即在一个成员方援引第20条一般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因涉案措施类型和具体事实不同而变动。但总体上不能过度扭曲和损害成员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援用一般例外条款的成员方有义务证明没有滥用权利。在本案中MERCOSUR豁免和旧轮胎进口是DSB审查进口禁令实施方式是否违反序言的对象。上诉机构了专家组在此方面的认定和推理。
2.歧视措施根据的合理性。专家组认为,MERCOSUR豁免的确造成了歧视,其依据是MERCOSUR仲裁庭裁决并非反复无常(capricious)或无法预见的。根据“效果检验法”(effect test),专家组认定至少在其裁决当时,从MERCO-SUR成员国进口翻新轮胎的数量还不足以严重损害进口禁令成果的程度,因此不构成任意、不合理歧视。但是,如果未来从MERCOSUR成员国进口翻新轮胎的数量显著增长,该例外可能是“不合理的”。上诉机构了专家组观点,认为在特定案件中。对歧视影响的量化评估是认定该歧视是否合理诸因素中的一项,但这与把影响程度作为认定的惟一因素有根本区别。
上诉机构审点在于,所导致的歧视依据第20条各专项条款追求的价值目标分析是否具有合理性。巴西主张MERCOSUR豁免的根据是MERCOSUR仲裁庭裁决,因此,导致MERCOSUR成员国与其他WTO成员方之间采取歧视是其遵守MERCOSUR义务的结果。但上诉机构否认了该理由的合理性,因为这与进口禁令所期待实现的第20条(b)项“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之目标无关,甚至与此目标相悖。因此,MERCOSUR豁免导致进口禁令实施方式构成任意、不合理的歧视,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上诉机构裁决透露出的新倾向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2007年4月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组报告出炉后,欧盟向DSB提出上诉。11月上诉机构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了专家组报告对巴西进口禁令必要性的认定;部分地了专家组对进口禁令实施方式性质的认定,认为MERCOSUR豁免导致进口禁令实施方式在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间造成任意和不合理的歧视,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同意专家组对“巴西允许旧轮胎进口”的定性,但是明确指出了专家组分析过程错误;应欧盟就MERCOSUR豁免提出的附条件上诉请求,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适用司法经济原则(judicial economy)未完成对MERCOSUR豁免的法律认定缺乏正当理由。由此可见,本案历经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审,巴西进口禁令的“必要性”得到最终肯定。根据上诉机构报告建议,巴西只要修改有关与WTO规则不符的措施,如取消MERCOSUR豁免,实施旧轮胎进口禁令,翻新轮胎进口禁令就将成为WTO所容忍的、以维护公共健康和环境为目标的自由贸易例外。如果完全付诸实施,巴西尽最大可能减少废轮胎累积从而实现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和生命的目标将得到实现。
(一)上诉机构的裁决透露出两点新倾向
首先,本案体现出WTO对贸易与环境共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从本案DSB对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来看,该条款确保了DSB拥有随时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但这并不意味着WTO从此将以全球环境保护为己任,毕竟WTO不是也无意成为全球环保组织。个案倾向于支持被告成员方环保措施的结果也不能简单理解为DSB从根本上把环境保护视为高于贸易自由化的价值趋向。
其次,DSB上诉机构最终确认巴西进口禁令的必要性,其中再次肯定了国家自行选择环境保护所要达到何种程度的权利,也暗含了在特殊产品(如翻新轮胎)国际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的支持,甚至也很可能考虑到了WTO协议与多边环境协议(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协调。
作为WTO/GATT历史上首例发达国家诉发展中国家环境措施、关于资源再生产品的贸易争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资源再生产品寿命可能比新产品短的情形下,进口方更担心废弃物过快过多累积导致的公共健康和环境危机,特别当进口方是发展中国家,其处置危险废弃物、防范公共健康和环境风险的技术和经济能力均处于弱势时,该产品的自由贸易将使这些国家面临更严重的环境风险。
(二)该案对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