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暴力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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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暴力的建议

对于网络暴力的建议范文1

2012年3月20日,舒淇在微博中表态支持甄子丹,随即引发支持赵文卓的网友炮轰,许多网友到舒淇的微博上留言,谩骂声不断,甚至有网友将她成名前所拍的古装艳照都翻了出来。不堪忍受的舒淇于3月26日凌晨一条一条地把1000多条微博全部删除,并取消了全部关注,关闭了微博。众多公众人物纷纷声援舒淇,引起一片混乱。力挺舒淇的香港演员杜汶泽随即宣布以后再也不上微博,著名导演王晶则效仿舒淇把微博全部删除。

这一系列事件让网络暴力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们不禁要问,网络暴力何以再一次猛烈来袭?互联网如何实现理性回归?

何为网络暴力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在突破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底线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一些事件还未经证实,就有网民发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心理承受重压:甚至一些网民还挖掘出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网络暴力并不仅仅局限于语言暴力,网上频频出现的人肉搜索、“水军”围攻等事件,都可以归入网络暴力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如何礼让,也知道不该随便问别人的工资,不问女士的年龄,这是礼貌所在。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网络文化。

网络暴力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往往是一条信息发出以后,很多人就假定这条信息是真实的,于是进行转发、评论等。但很多事件都证明,初始的信息可能是不真实的,或者是存在误导的。信息的人,有一些出于善意,但没有核实信息的来源,也有一些在主观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恶意。

此外,现实生活的紧张忙碌,让部分网友积蓄了较多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为这些压力和情绪找一个发泄口,是网络暴力产生的—个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你可以通过网络发言缓解现实压力和负面情绪,但是这种发言本身,不能骚扰、打扰别人,更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和正当的权利。

环境影响态度

“网络暴力”这个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由民间开始使用,后进入了学术界,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社会现象。

为什么有些平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甚至温文尔雅的人在网络上就会变成谣言的制造者和毫无理性的谩骂者呢?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人本身具有两面性,而且也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个道德水准普遍不高的社会中,当监督力量减弱的时候,即使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某些人对自我的控制力有时候也会大大减弱,在网络这个空间进行交流的时候,就很容易超越日常人们交往的底线,出现一些道德方面的问题。

浮躁心态的反映

网络暴力是现实社会浮躁心态的反映。在当下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人们焦虑、浮躁的心态有所增加,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由于缺乏监管和约束,人们的文明意识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会降低,于是出现了在网上随意发泄,甚至对他人进行攻击、侵犯的行为。此外,网络的隐匿性,也使人们从众心态加强,容易让个人宣泄转变为群体表现形式。

“非理性网友+网络水军”造就暴力

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相对宽松的虚拟空间中,一些非理性网友习惯于把自己的压力与不满发泄到网络上,还有人则出于无聊,制造事端,于是网络暴力时有所见。这样的网络暴力不仅侮辱了当事人的人格,也损害了网络的公信力。

实际上,在此次事件中,大部分网民都对舒淇表示同情和理解,王晶、杜汶泽、冯小刚、姚晨、陈坤、曹方、宁财神等众多名人也都力挺舒淇。尽管如此,为什么多数响亮支持的声音却还是比不过只占少数的“网络暴力”呢?有专家分析说:“实质上,短期内有组织的网络暴力只有一部分来自非理性的网友,大部分还是来自行动有素的网络水军,他们往往知道攻击对象的痛处,攻其一点便达到目的。”

网络暴力上危害

网络暴力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网络暴力看似针对个人,但观众是谁呢?观众是整个社会的人。这些人作为旁观者,他们在看热闹。经常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失去道德感,失去对人的爱心,而且往往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这是网络暴力对社会的一个根本危害,而这个危害可能很多人意识不到,因为这个事情没有摊在自己头上,而一旦摊在自己头上,大家恐怕就会深刻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

还有一些不那么明显的网络暴力事件,危害同样不容小觑。比如泄露他人隐私,表面上看无关痛痒,不过是说了几句话,但它造成的后果有时候是非常严重的,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扰。所以,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存在大小之分,彻底将其根除才是正道。

如何根除网络暴力

文明理性表达

网络是公共空间,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大家共同营造,这需要网民们加强网络自觉、提高网络自律,重视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的确给了每个人畅所欲言、充分交流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肆无忌惮地使用网络暴力。现在反对网络暴力,并不是不让网民们在网上说话,而是要求网民们文明理性地表达,不要造谣、谩骂,更不要侵犯别人的正当权利。如今网络趋于透明化,每个人都犹如生活在显微镜下,一言一行随时可能曝光于网络之上,这更提醒网民们应对自己在虚拟世界的言行负责。

守卫道德底线

现在上网的网民中未成年人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而网上的暴力行为很可能诱发未成年人去模仿。随着他们的成长,这一代人如果习惯于在网上恶搞、谩骂、造谣、诋毁,甚至随意搜寻、曝光他人的隐私,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就会大大降低。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牢牢守卫道德底线。守卫道德底线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别人的隐私和正当权利。你尊重别人,别人才有可能尊重你。

强化制度监管

对于网络暴力的建议范文2

WPS加密惊爆安全漏洞

就在距离2012年还有几天的2011年年底,安全研究员Stefan Viehbock在其博客上公布了WPS存在着安全漏洞,而且涉及了多家厂商的大量的无线设备。由于该漏洞的细节已经公开。换句话说,黑客们也已经知道了这个安全漏洞,并将毫无疑问地利用该漏洞进行攻击。因此美国计算机应急准备小组(US-CERT)警告说,数以百万计的家庭无线路由器将有可能面临被黑客破解网络密码。

WPS(Wi-Fi Protected Setup)是Wi-Fi保护设置的英文缩写。WPS是由Wi-Fi联盟组织实施的认证项目,主要致力于简化无线局域网安装及安全性能的配置工作。WPS并不是一项新增的安全性能,它只是使现有的安全技术更容易配置。

US-CERT也在报告中列出了受到该漏洞影响的有多家无线路由器制造商。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WPS的加密原理。

对于一般用户,WPS提供了一个相当简便的加密方法。通过该功能,不仅可将具有WPS功能的Wi-Fi设备和无线路由器进行快速互联,还会随机产生一个8位数字的字符串作为个人识别号码(PIN)进行加密操作。省去了客户端需要连入无线网络时,必须手动添加网络名称(SSID)及输入冗长的无线加密密码的繁琐过程。

那么,黑客会用多长时间破解出使用WPS加密的PIN码呢?一起看看吧。

WPS漏洞致2小时内破解PIN码

破解网络需要多长时间?是黑客们首要关心的问题。如果破解时间需要几天或者几个星期,甚至是一个无终止的时间,该漏洞可能就不会这样引起黑客的重视了。

水星无线路由PIN码信息

应用穷举暴力破解的方法来获得PIN码,从原理上讲是较为简单的一种,但黑客面对着10的8次方,1亿种可能性时,这种方法就变得不切实际了。

PIN码认证过程

有人曾经做过一个测试,在3K/sec的计算机上穷举8位全数字的WPA密码需要8个小时才能完成。如果PIN码是随机的8位,考虑信号不佳,设备负载过重,还有等待PIN认证结果的合理延迟(如果PIN码验证失败,程序会等待很长一段时间才会提示,这里特指QSS软件)等因素……短时间内想搞定WPA加密都觉得不大现实。可能有人认为,10小时搞不定,可以花100小时、1000小时搞定。但这样付出的人力物力,真的物有所值吗?除非是一个有着重大意义的无线AP,才值得黑客这样去做吧。

但Viehbock所发现的漏洞,将会使WPS变得较为容易被暴力穷举PIN的方法所破解。他称利用该漏洞可以轻易地在2小时内破解WPS使用的PIN码。在此消息后,Tactical Network Solutions(TNS)安全公司表示早在一年之前,他们就已经发现了该漏洞,但出于漏洞涉及面广的考量并未公布。但现在出于宣传目的,TNS放出了免费版的PIN码破解工具。随后,令人颇感无语的是,Stefan Viehbock也在网上了可将破解时间缩短到2个小时以内的WPS破解工具。

现在破解工具也被提供了,这简直就是黑客的福音嘛。而且经上述两款工具的破解后,一旦获得WPA密码,即使用户关闭了WPS功能,黑客同样也可以通过WPA密码连上网络。

下面先来看看对WPS漏洞的分析。

WPS漏洞分析

我们再看看WPS安全漏洞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设计缺陷,让暴力破解变得如此轻松呢?

首先,在WPS加密中PIN码是网络设备间获得接入的唯一要求,不需要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这就让暴力破解变得可行。

其次,WPS PIN码的第8位数是一个校验和(checksum),因此黑客只需算出前7位数即可。这样,唯一的PIN码的数量降了一个级次,变成了10的7次方,也就是说有1000万种变化。

实施PIN的身份识别时路由器认证原理

再次,在实施PIN的身份识别时,接入点(无线路由器)实际上是要找出这个PIN的前半部分(前4位)和后半部分(后3位)是否正确即可。Viehbock称当第一次PIN认证连接失败后,路由器会向客户端发回一个EAP-NACK信息,而通过该回应,攻击者将能够确定PIN前半部或后半部是否正确。换句话说,黑客只需从7位数的PIN中找出一个4位数的PIN和一个3位数的PIN。这样一来,级次又被降低,从1000万种变化,减少到11000(10的4次方+10的3次方)种变化。

因此,在实际破解尝试中,黑客最多只需试验11000万次,平均只需试验大约5500次就能破解。这也证实了在2小时内破解PIN码的可行性。

WPS漏洞的解决方案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对于WPS漏洞的解决方案。

现在针对该WPS漏洞,目前尚没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大多数的无线路由器又没有限制密码出错次数的功能,这使得它们都裸地暴露在黑客的破解攻击下。

实际上,用户还是能够通过及时地禁用WPS来避免遭到攻击,但大多数人可能还没意识到它的严重性而将之关闭。

因此,我们建议仍在使用WPS进行无线加密的朋友,在你的网络密码还没被攻击破解之前,马上禁用WPS功能,并且使用WPA2等更为安全的加密方法进行无线密码设置,同时禁用通用即插即用功能,启用MAC地址过滤功能,才能较为有效地保护你的无线网络的安全使用。

对于网络暴力的建议范文3

一、城市中学教师遭受学生校园暴力的原因

1.社会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媒体对于暴力文化的大力宣扬。不少学者认为大众传播媒体有意无意地渲染暴力与新闻报道中过度或过细地再现犯罪分子的作案经过和具体情节极有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当模仿的负面影响。在电影、文学作品、录像、报刊、网络游戏、小人书中暴力场面处处可见。尽管主题都是宣传正义的,但是青少年在有暴力场面的作品中并不见得能理解什么是正义,相反,他们可能欣赏的只是其中的暴力行为。

2.学校原因。学校原因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应试教育使得一些孩子走上了施暴的道路。应试教育只看重学生的学习成绩,而每个孩子的内心都渴望被关注被接纳,有着强烈的社会交往倾向。因此应试教育使一部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成了被淘汰者。于是他们心理失衡就用暴力来报复老师和同学,以这种特殊方式来获取老师的关注与同学的承认。二是教师的教育方式不当,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从而报复老师。部分教师由于性格固执、传统的教学观念等原因,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特点,对学生教育方法过于严厉,或是简单粗暴,经常在大庭广众之下,严厉批评学生,甚至辱骂、讽刺挖苦学生,严重的还体罚学生,以致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造成学生对老师的愤懑情绪,而学生又不知如何合理宣泄这些不良情绪,最终导致对教师的暴力行为。

3.家庭原因。家庭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有些家庭父母长期一方在外地工作,无暇管教孩子;或有些进城务工或个体经商家庭父母双方忙于生计,无视孩子的学习和品行教育,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久而久之孩子形成不良的品行,不服老师的管教,与老师之间产生矛盾和对抗。二是父母的教育方式不当。有些家庭由于父母的文化层次较低,或性格等方面的原因,父母管教孩子的方式简单粗暴,孩子犯了错误非打即骂,常用难听的语言和暴力的行为来解决问题,久而久之孩子耳濡目染,也学会用同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甚至对老师稍有不满亦是如此。

4.个人原因。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容易产生“逆反心理”。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这一特殊时期,心理上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希望能摆脱成人的监护和束缚,喜欢按照自己的观点和方式生活,对老师和家长的态度极易产生逆反心理,为了表现自己的非凡,对一切事物持批判态度。对老师的教育也是如此,跟老师之间极易产生冲突。

二、预防城市教师遭受学生校园暴力的对策建议

根据前面的分析,教师遭受校园暴力的原因错综复杂。因此,预防教师遭受校园暴力的措施也应当从多个角度出发,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的资源,分工有序,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形成校园暴力治理的合力。

1.尽量避免媒体的不良影响,发挥其积极影响。建议文化管理部门对音像制品实行分级管理,避免青少年直接接触凶杀等暴力片。同时,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应对犯罪情节的报道加以节制,避免为赚取利润,以夸大的方式将案件膨胀处理。因此,可以运用媒体,播放一些青少年教育管理专题节目,如心理访谈等节目,针对校园暴力事件,由专家提供具体处理原则及可行措施,对学校、家长、学生进行分类指导,预防校园暴力的蔓延。

2.学校应转变教育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点。现行的学校教育理念许多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高度重视人的教育和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学生的压力,从根本上将以考试为中心的应试教育扭转到以学生身心和谐发展为本的素质教育上来。在学校建立心理宣泄室,让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可以用正确的途径去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

3.教师应勤于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化素养。教师除了要熟知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当了解中学生的身心特点,注意自己的教育教学方式和手段,避免用不恰当的言行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造成师生冲突。同时,教师也要加强自己的心理修养,调节好自己的情绪,做一名心理健康的教师,不要因为生活、工作中的事情迁怒于学生,把惩罚学生作为自己发泄情绪的手段,这样只会造成和学生之间的矛盾,激起学生的不满情绪。

对于网络暴力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 自由的边界 新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2-0027-02

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新生媒体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平台。可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很具代表性的“网络暴力”。从微博论坛的口水战到“人肉搜索”,种种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将着眼于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发展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探究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确行使。

一、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含义

本来,自由是一种免受控制,满足自己想法,实现自己追求的状态。言论自由是权利斗争的结果,经历了一个过程,大致来说是公民按照自己意见自由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包括表述的自由,以及发表电影、图片等的自由。但是自由也是有相对性的,严复曾经对自由做过这样的描述:“常含放诞、恣睢、无忌惮诸劣义。”①公民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有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的义务。言论自由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内涵。

互联网的出现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影,而言论自由权就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权的新发展,指的是公民可以在网上自由地发表言论图片等信息,同时自由地交流观点的权利。网络的出现拓宽了言论的传播渠道,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媒介。与此同时,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也对公民自由权的行使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网络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作用

网络的出现扩大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网络本来是一个吸收了非常多的信息和观点的虚拟空间,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给人们互相的交流提供了方便,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且也不会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给了人们更加充分的自由。

网络上的言论更为自由,有利于治理腐败的问题,最近几年,网络对于反腐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更好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平。

网络言论自由权使得社会更容易形成正义的风气。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出现的问题

自由权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如果这种自由被不当利用,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麻烦。近年来,从虐猫事件到微博门、博客事件,都反映出一些问题。

微博对于很多人都不陌生,有人喜欢把一些信息发表到微博上,这可能会引来一大群围观的人,甚至形成舆论影响,在观点不同时,就产生了冲突。还有大家都知道的人肉搜索,这本来是集合众人力量找人的一种手段,可是在不理性的使用下,却成为了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从游戏中的“铜须门”到死亡博客,人肉搜索将其强大的力量展现得淋漓尽致。在铜须门中,因一位已婚妇女和游戏里的会长发生的事情被曝光,网友们群情激愤,从游戏到现实,这件事的男主角被搞得焦头烂额,到最后竟然闹得难以收场,这难道真的是很好的处理方式吗?还有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姜某因丈夫出轨而自寻死路,在死前姜某将自己生命中最后两个月的心理状况记录了下来,将之公开,这瞬间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声讨死者丈夫王某及其第三者,他们的很多个人信息都被公之于众,两人不仅都没了工作还被人羞辱,事件走向也日趋失控。

网络作为虚拟世界,是现实生活的一种拓展,同时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具有舆论的导向作用,网络暴力的存在使一些负面的情绪从虚拟空间影射到现实世界中,很多不堪入耳的话语,偏激的言论,对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是有很大的歪曲作用的。许多人只为了自己一时的痛快,出言中伤他人,把网络环境搞得很是混乱。很多人在这种势头下,越来越不理性,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变差了,剩下的只有冲动,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很多人高举道德的旗帜,将他人隐私公布,随意地对他人进行所谓的宣判,甚至在现实中毁损他人的名誉,给别人的精神施加压力,搞得别人痛不欲生,这本身就是违反公德、违反法律的,既侵犯了宪法赋予人们的权利,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有些人有意煽动下,这种非理性会变得更为可怕,可能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引起仇视社会的行为,威胁公共安全。

网络世界的信息传递很自由,而且是匿名的,网民可以用一个虚拟的身份在网络的世界里畅所欲言,因为身份难以确定而不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让很多人有了肆无忌惮的心态,让一些不法分子产生了侥幸心理,将网络作为发泄工具,肆意侵犯他人权利。

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用户年龄偏低也是重要原因。因为这些网民年龄较小,所以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而情绪比较激烈,权利意识比较淡,很容易冲动。同时他们空闲时间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人挑唆,许多偏激、消极的观点就可能会产生,许多负面情绪引起了共鸣,不理性的思想蔓延开来,很多对社会的不满就被无限放大,一个很普通的事件很可能就会演变成一场难以平息的风波。

还有很多不法的商人为了利益,面对网络上的暴力行径持放任的态度,更有甚者,没有职业操守,将一些有违社会道德的内容在网上,来吸引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注意力,这在无形之中污染了网络环境。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可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每个人自由权的行使都应以尊重他人自由权为前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可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很多不良行为的实施者肆意造谣攻击他人,毁坏他人名誉,散布他人的信息,甚至在网上追杀令,进行人肉搜索,打乱别人的生活节奏,这是对别人自由权裸的侵犯。自由权的行使不应当以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为代价。我国法律保护公民行使自由权,也保护公民自由权不受侵犯。如果自由成为了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那自由也不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一种掩饰暴力的工具。

四、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建议

权利的滥用影响到社会稳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制约这些问题刻不容缓。可以采取的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

完善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是当务之急,这些问题之所以如此猖獗就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漏洞。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相关立法机构应当立足于我国当前互联网使用的现状,针对网络世界公民自由权的行使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以此来约束网络暴力,保证我国公民有法可依。同时,可以向外国学习,实行网络实名制,将个人现实中的身份证号与真实姓名与虚拟世界的信息绑定,并经有关部门作处理。很多网络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起因于网络的匿名性,这导致责任主体难以追究,网络实名制可以更好地规避这一问题。在网络实名制下,除非违反法律,否则不会被有权限的主体查身份,很多不法分子在网络实名制面前将无处遁形,对网络世界的良性发展有着明显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这个应该与网络实名制相辅相成,网络实名制为确认公民真实身份提供了条件,责任追究机制的健全可以更好地防止类似行为的l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及时对那些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能大幅度减少这种行为发生的几率。

(二)公民和网络运营商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民应当从自身做起,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认识到自由的界限,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同时要增强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做到理性的思考。面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能够冷静地对其进行分析,而不是盲目从众,以平静的心态来看待问题,摒弃偏激的言论。

网络运营商在营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保证网络世界的文明。对于一些带有暴力违法性质的言论应该予以屏蔽,将一些违法的不利于社会的信息删除,净化网络环境,降低有害信息的危害,提升职业操守。

(三)建立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滥用有时会对别人的身心带来巨大的摧残,让受害者人身财产都受到损失,这种影响可能是长远的,如果光对这些暴力行为的制造者进行惩罚,可能无法弥补受害者受到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要为那些受害者提供一些方法,维护自身的权利。②有关的网络运营商应当及时删除对受害者不利的言论,相关部门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出面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政府对于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的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鼓励和引导,倡导这样的行为,或者利用公力进行救济,比如设立相应的法律咨询援助机构,尽可能地保护那些受害者的利益。

五、结语

网络的出现为我们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可与之伴随而来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自由权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我们不能把自己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越于他人权利之上。如果超过了界限,那么言论的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培养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正确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我们每个人和社会都意义很大。

注释:

①严复.群己权界论・译凡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②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50-470.

【参考文献】

[1]严复.群己权界论・译凡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2]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4]王卫国.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5]甄树清.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钟瑛.网络传播伦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8]王利民.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对于网络暴力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家庭暴力;预防;惩治;检察权;监督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本文讨论的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配偶间(存在婚姻或近于婚姻关系的亲密关系)男性对女性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待等暴力行为。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它是严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我国于2001年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国家干预和救助机制以预防和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运用司法干预手段进行惩治则是多种防控措施中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最后的防线。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在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的监督职能,更好地运用检察权干预家庭暴力,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家庭暴力是指配偶间(存在婚姻或近于婚姻关系的亲密关系)男性对女性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待等暴力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具有家庭性、隐蔽性和模糊性的特点。家庭性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行为实施者与受害者具有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或婚姻关系,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往往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甚至认为公权力无权介入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体现在:行为实施地点隐蔽,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手段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这些手段造成的伤害往往在受害人表面难以判断。造成社会危害的隐蔽性,由于有些受害者考虑到自身的面子、家庭的声誉以及隐私等而对家庭暴力进行掩饰,某些知情者也出于传统观念或习俗而对家庭暴力视而不见,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往往直到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时才被重视。家庭暴力的模糊性是指家庭暴力行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相比,在定罪量刑上具有模糊性,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以及在量刑方面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侮辱、虐待等犯罪比较,应有一定的区别,但具体应如何界定,目前尚未有系统的立法规定。

二、检察权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瓶颈

(一)刑事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制订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律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地分布于《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某些行政中。如《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婚姻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待和遗弃”。这些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没有形套完整的整体规范。而且《刑法》及《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抽象,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检察权介入防治家庭暴力时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未对家庭暴力罪作专门规定,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罪名,按罪刑法定原则,在对家庭暴力进行定罪量刑时存在一定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针对家庭暴力犯罪,其罪名套用《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等条款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刑法》并未有 “婚内”的规定,因此无法区别法律上暴力侵犯和家庭暴力的界限。而且因施暴者害人之间特殊关系,司法实践难以操作。

(二)刑事诉讼上的缺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一些刑事诉讼,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轻伤害等案件,适用自诉程序,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受害人因为身心或经济上受制于施暴者,司法机关不能及时控制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暴力,受害人往往不能也不敢去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施暴人的犯罪事实时,依无罪推定原则,应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在一些轻微家庭暴力案件中,自诉人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缺乏目击证人,证据易于毁损、遗失,并且受害人收集证据意识不强。更重要的是现行证据规则在证据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特点。因而家庭暴力举证时所需证据很难提供,而一旦缺乏对施暴行为的有效指证,受害者诉讼的成功系数也将大为降低。

三、检察权干预家庭暴力途径的完善

第一,完善立法。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目前,全世界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在专门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可以针对家庭暴力,修改刑法相关罪名和刑罚规定。例如修改犯类犯罪。可依据暴力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刑罚处罚,很多家庭暴力中的行为与“罪”并无二致,不应以较轻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予以处罚,而应加强刑事处罚力度。可以将“婚内”认定为与罪一致的犯罪行为,依相关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刑法以概括性罪名“犯罪”取代“罪”,依其暴力程度不同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调整公诉和自诉途径。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国家公力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强制性干预。在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因为身体行为、经济受制于加害人,公安、法院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加害人继续对受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不能也不敢去法院提讼,这就使得施暴者逍遥法外,甚至更加残酷地对待受害者。如果一旦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设立了公诉制度,施暴者就会因为害怕受到制裁而有所收敛,同时他们也会意识到国家对家庭暴力所持的严肃态度。因此,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采取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的制度,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证《刑法》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威慑力。如对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杀人罪、伤害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只要受害人有进行司法救济申请,检察院可直接提起公诉,同时密切与其他司法机构和鉴定机构的合作,注意收集证据、支持诉讼。而伴侣间的犯应为亲告罪,可以由受害者自行较为合适。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多数人特别是夫妻双方更注重家庭成员性方面的隐私,一味采取公诉形式,可能会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发生严重的冲突,这也有悖于通常的人伦道德观念。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害犯罪的应该尊重受害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选择。

第三,检察权干预家庭暴力时应注意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建立以结合被害人意愿的处罚体系。可以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情况和受害人请求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警告、责令赔礼道歉、拘留、强制参加学习或移交检察机关逮捕提起公诉。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经过被害人的请求,可以采取轻微的处理方式。对于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经过被害人的请求,可以采取拘留和强制参加学习。对情节严重的,应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行为,司法机构应在法律所赋予司法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选择处罚手段。

第四,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对于因家庭暴力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的,且符合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可以建议对认罪较好的被告人从轻处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应当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议。是法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意。

第五,对因长期家庭暴力引起以暴制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女性),在通盘考虑女性犯罪原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被迫性、社会救不充分等多种因素后,慎用和少用逮捕措施。对于犯罪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应不捕。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不予逮捕;对于还在读书的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逮捕。

第六,缩小公诉范围,依法适用刑事和解。在审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条件,充分考虑的必要性,可诉或不诉的坚持不诉。如施暴人主观恶性小,犯罪行为指向性特定,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决定不。

第七,检察机关应参与社会救助网络。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各地区可建立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应参与其中,协助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以及法制宣传工作。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应与当地基层组织协助,进行帮教和跟踪回访。

【参考文献】

[1]胡苷用.中美反家庭暴力问题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2).

[2]高凤仙.家庭暴力之立法运动与整体防治网络之建立[M].北京:万国法律,2000.

[3]赵晓红,崔宁.反家庭暴力对策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

[4]赵颖.美国警察针对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预模式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1).

[5]蒋月.家庭暴力的界定与法律防控[J].厦门大学学报,2002(4).

[6]刘薇.家庭暴力案件中检察院直接制度[J].中国法学,2001(6).

[7]陈薇.略论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J].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对于网络暴力的建议范文6

电影对于大众来说是比较熟悉的一种产品,近几年中国的电影开始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国内的电影市场也早就不是以前那种影片匮乏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影文化的发展也是十分迅速,而电影评论作为电影衍生出来的领域也开始出现了新的形式,也就是网络影评。

一、电影产业化时代网络影评兴起的原因

(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媒介的出现催生了网络影评。从传统的那些纸质媒体渐渐发展成为电视广播,再到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多的新平台。传统媒体有很多的不足,比如说互动性不强、时效性差,但是这些缺点都被网络媒体所弥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仿佛是让人们进入到了新世界。也正是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影评才会有了技术的支撑与保证,才会不断地发展起来。[1]

(二)传统影评模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传统影评通常都是发表在一些报纸杂志上,而写影评的也都是一些知识分子,这样一来,他们难免会将一些国家所支持的主流意识形态添加到影评内容当中去,更多的时候会让读者产生一种“说教感”。而如今这个社会人们追求的是个性思维,这种传统说教模式的影评显然已经满足不了当代人们的需求。而且在以前,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在报纸杂志上发表影评的机会和权利,对于撰写影评的专业要求不是那些普通的观众能够达到的,所以在很多时候影评只能代表部分知识分子的观点。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传统影评的发展。

二、电影产业化时代网络影评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同质化严重。每个人观赏的角度不同,对电影的理解不同,所以人们期待网络影评会出现“百家争鸣”的现象,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用过豆瓣这个APP的人都知道,很多的电影评分都是以上面的评价为依据的,自然每部电影下面也都出现了不少的影评,但是细翻一下就会发现,影评的数量虽然很多,但是所表达出来的观点却都是差不多的,人云亦云的情况特别明显,很少会出现那些比较专业的影评,同质化现象太过严重。[2]

(二)语言暴力严重。因为网络世界里面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权利,而且在当今的互联网中用户是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来发表言论的,所以当他们看完一部自己觉得质量特别差的影片时,他们在对这部电影进行评论的时候就会夹杂着自己的情绪,很多时候会将一些谩骂性的语言也写到影评中去。网络影评俨然已经失去了客观性。久而久之就会让影评市场失去其秩序性变得混乱不堪,对影评的长期发展是无益的。[3]

三、电影产业化时代网络影评发展建议

(一)与传统影评之间要互利互存。新事物的产生并不代表着旧事物走向灭亡,网络影评一方面是科技在不断发展中形成的产物,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影评在一定阶段中的产物。网络影评的到来自然是对传统影评的一种冲击,但并不意味着传统影评最终会被网络影评所代替,两者之间要互利互存才能够促进电影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将报纸杂志上的那些有思想、专业性强、符合大众观赏水平的影评转载到发表网络影评的平台上,同时,还可以将传统影评人的标准降低,让更多的普通观众可以参与其中。这样就可以实现传统影评以及网络影评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二)完善网络影评形式。现在的网络影评早已经不再局限于文字形式了,更多的影评以视频、音频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的眼前。现在我们打开移动端,会发现有好多专门进行影评的视频节目,这些作者会将自己的观点运用语言以及视频的形式向大家展现出来,但是这种影评方法发展得并不是很好,因为很多的影评言语并不是很规范,有时候作者为了博人眼球会故意使用语言暴力,为了不让这样的情况恶化,相关部门应该对其制定出相应的行为准则,所有的影评人都要按照一定的规范严格执行,这样才可以提高影评人的整体素质,提升影评质量,促进影评的?l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