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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主要特征范文1
关键词:区块链;保险;产业融合
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1.区块链1.0时代进入21世纪后,全球纸币过度增发引起的恶性通货膨胀使人们对信用货币价值的稳定性产生疑虑,一些人开始研究建立一个币值稳定的新货币系统。2008年11月,中本聪在其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中提出了一种基于点对点信息传输模式的数字货币系统—比特币。比特币总量为2100万枚,由加入比特币系统的矿工解算法方程挖出,矿工挖币的奖励每四年减半一次。在挖矿前矿工先通过编码建立一个区块,并从比特币交易池中选取几笔交易记录在新建区块中。矿工求解方程挖矿成功后向网络其他节点广播挖矿情况以及新建区块中包含的交易,其他节点对挖矿过程和所含交易信息进行验证。通过验证的区块会自动链接在现有区块链的后面,成为区块链中的新区块,新区块中记录的交易信息被永久保存在区块中不可修改。矿工挖矿的过程就是取得记账权的过程,矿工的义务是为他人的比特币交易记账,权利是取得交易费即比特币。最初的区块链就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记账系统,挖矿成功的矿工拥有记账权,记录的账本内容在比特币网络全网广播。因此每一个节点都能知道在比特币系统发生的每一笔交易,无需向其他节点询问。比特币的出现标志着区块链的诞生,即区块链1.0时代的到来。
2.区块链2.0时代在比特币之后,又先后出现了以太经典、以太坊和罗门币等数字货币,这些货币系统都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支持技术,在比特币的基础上对区块链信息验证技术和加解密技术进行升级优化。相比于比特币,在新出现的数字货币系统中,单个区块的容量至少扩大了一倍。同时,矿工在区块链中加入隔离见证,将具有共同特征的非交易信息(如签名)通过指针方式存储在区块链以外,在区块中仅保存指针和交易信息。区块中信息存储的方式得到了优化,提高了区块链的信息存储能力。除了对原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太坊还创造性地引入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将标准化合约的内容经过编译形成的代码和数字的集合。以太坊引入智能合约后,网络中的节点只需要在命令中加入合约输入值,智能合约就会按照合约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自动执行合约内容,并将执行结果输出、保存,整个过程不存在人为干预。加入智能合约后,区块链不仅可以存储信息,还可以基于输入的命令和调用的合约高效处理大量重复性或程序性审核、交易工作。
3.区块链3.0时代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出现让数字货币的走向发生了改变。ICO是指投资者利用比特币等现有数字货币投资新发行的代币,新代币发行者将收到的比特币在比特币交易所换回人民币、美元等现实货币进行融资。取得新发代币的投资者将代币在数字货币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交易。ICO流程与IPO流程有类似之处,其中的新发代币类似于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筹资者取得的比特币类似于股票发行方取得的现金。ICO一经出现迅速走红,各国掀起代币发行融资热潮。但数字货币本身不是标准货币,其设计理念和运行机制与现存在货币体系存在很大差异。投资于数字货币更像是一种投机行为,其脱离金融监管,投资泡沫大,风险高。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秩序,2017年中国、韩国、日本等国先后叫停ICO融资,逐步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监管,数字货币的热度开始下降。尽管各国政府陆续叫停ICO,但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却受到追捧。区块链所蕴含的去中心化思想,非对称加密技术以及分布式数据储存方式对优化产业供应链,提高数据安全性,打破信息孤岛有重要意义。探索区块链与其他产业的融合方式,利用区块链为国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赋能,实现场景应用落地成为区块链发展的新方向。以区块链成果转化为特征的无货币化区块链3.0时代已经来临。
二、区块链技术的特点
1.去中心化点对点(P2P)的信息传输方式让每一个加入到网络的节点可以获得与其他节点完全相同的信息。每当有新信息产生时,产生信息的节点在全网广播,使其他节点验证、收录新信息,保证所有节点信息一致性。在中心化信息传输环境中,每个节点与中央处理器直接联系,直接向中央处理器发送请求,接收来自中央处理器的输出结果,相邻的节点没有直接联系。所有的数据处理过程集中在中央处理器,换言之,中央处理器需要拥有强大的算力保证数据传输和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平台,单个节点可以独立对每个请求进行验证和处理,因为节点拥有所有信息。区块链一方面将信息孤岛连接起来,构筑成信息网络;另一方面消除了中央处理器故障和黑客粉尘攻击造成系统瘫痪的可能性。
2.数据不可修改区块链中每一个区块由区块头和区块体两部分组成:区块头用于加密、链接和验证;区块体用于储存信息。区块头的部分编码由区块体所存信息经过哈希加密运算生成,如果改变区块体记录的信息,区块头编码随之改变。区块链上的前后区块称为父区块和子区块。子区块头不仅包含本区块所载信息加密生成的函数值,还包括以父区块头完整编码为输入值进行加密生成的函数值。这种把父区块头的信息加密后放入子区块头的链接方式保证了信息记录的连贯性。区块链的结构决定了存储在区块中的信息不可修改。父区块区块体信息记录完成,区块头与之对应的密码编码同步生成,并同时产生以区块头代码为输入值的单向哈希算法密码,作为子区块区块头编码的组成部分。如果黑客攻击区块链,篡改了某个区块记录的信息,被篡改区块的区块头代码同时更新,其子区块区块头中包含的信息就会改变,并出现子区块验证不合法现象。一个区块验证不合法会产生连锁反应,致使后面的区块全部因其父区块不合法,生成了不合法密码值,造成本区块验证失败。
3.匿名性区块链中所有节点均可以接收记录在每个区块的信息,这种信息分布方式在增强信息可获得性的同时对数据安全性提出了很大挑战。如果每个节点都可以自由读取信息,就无法保护隐私。为了保证只有经授权的节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浏览记录,区块链中嵌入了多重加密技术。首先,所有的信息都是以代码的形式存在,每个人都能看到,但只有拥有私钥的人可以对代码进行解密。其次,区块链中引入了非对称加密、可授权加解密等加密技术,以保证私钥不被破解。通过对记录和授权进行加密,既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又保证了信息的隐匿性。
三、区块链技术与保险业的契合
保险业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行业,对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安全性有着很高的要求,但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的过程中很难获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所有信息,也难以保证所获信息的真实性。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险企降低投保人道德风险,提高数据可获得性和完整性,从多方面为保险公司赋能。
1.降低道德风险,选择合意投保人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在选择投保人时难以避免的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相比于保险公司,投保人往往对保险标的更为了解。准保户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性地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资料,将不利于自己的资料隐藏起来,保险公司的信息搜寻成本不断上升。区块链的出现改变了保险公司在获取信息时所处的被动地位,保险公司可以搭建区块链与其他公司展开跨链合作,直接从第三方获取信息。区块链中的信息具有不可修改的特征,保险公司绕过投保人,通过跨链合作从第三方获取信息,可以建立新的信息获取渠道,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2.提高投保效率,促成保险签单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标准化的合同,具体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格式和基本条款由保险公司事先确定,投保人不参与合同的制定过程。即使投保人因为存在特殊保障需求在保险合同中加入了附加条款,合同的主体部分仍体现出标准化的特征。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标准化的合同,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保单签约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险公司将保单内容编译为代码,加密后形成一份智能合约链接在公司的企业区块链上。公司的某个节点完成核保工作后在系统中输入合约地址,智能合约会自动进行验证和处理,完成签约。签约完成后,签约节点向全链广播,其他区块对新签约保单验证后,将包含新保单信息的区块链接在公司的区块链上。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只需要输入一次执行命令,其他工作全部由智能合约自动完成,无需核保人和投保人进行多次验证。
3.实现高效理赔,增强理赔的可辩护性理赔速度慢,赔款给付少一直是外界对保险公司不满的原因之一,这种不满很多时候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单条款或理赔工作的不理解。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易懂的证据表明其理赔工作的合规性,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无效。利用区块链存储信息的优势在于区块链中的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唯一标识对保险标的的信息进行持续追踪和记录。例如,在农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可以用牲畜的DNA对猪、牛等大型牲畜进行唯一标识,持续追踪其健康状况,并将追踪信息记录在区块链上。一旦保险标的受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区块链上的信息对保险标的从投保到理赔全程的信息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责任以及赔付额。特别是在寿险业务中,对被保险人全过程的信息追踪增强了保险公司的主动性,更易于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四、推动区块链在保险行业应用的政策建议
1.招聘和培养区块链专业技术人才区块链的设计和搭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中涉及了大量的密码学和算法知识。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区块链开发团队,要制定适宜的人力资源策略,通过外部招聘为公司引进具有创新思维和研发能力的技术人员,使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文化;通过内部培训提高现有员工的区块链开发能力和竞争力。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加强与高校的互动,为企业定向培养区块链开发人才,实现产学研良性互动和科研成果转化。高等院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可以根据社会需求调整培养计划,在高校设置区块链开发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增加区块链开发人才供给。
区块链技术主要特征范文2
互联网的发展,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平台(交易、交换的场合及其效率和成本)、规则(保证公平、公正)问题,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具体到金融领域,则意味着催生新的业务模式。
传统金融模式的局限性
尽管我国金融业已经取得了巨大而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与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金融行业长期实行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高,社会资本难以自由流入,使得金融行业保持了相对较高的资本回报率水平。
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即使有的金融机构推行多元化发展,其不同领域的经营也需要单独注册,成为独立法人、自成体系,形成金融控股集团的管理模式,不同金融领域的市场相互分割,每个金融机构都只能提供一部分的碎片化的金融服务,客户不可能在一点进入(登记注册),即可自由选择和充分享受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各个金融领域、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强其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议价能力,而且也不利于向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广泛而全面的客户资源与信息,推动其更好地开发产品、创新服务。
更加重要的是,这不仅造成金融一级市场的分割和不健全,更造成金融二级交易市场的严重匮乏,资产证券化非常落后,大量有存续期的金融产品处于沉淀或睡眠状态没有得到激活和充分利用。
相应地,大量金融需求得不到充分地满足,金融“充分激活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创造更大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普惠金融、小微金融发展相当落后,金融服务的深度、广度和活力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
分业监管的体制也加大了金融行业的 监管和协调成本,偏重于机构监管而不是行为监管,过度监管、多头审批、金融抑制与监管缺失、监管套利、金融投机并存。
金融市场不够健全和均衡,社会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占比很高,银行业一枝独大(即使是债券,也主要是由银行购买和持有),银行能够保持较高的利差水平,不利于充分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基础利率难以有效生成,利率市场化的基础环境不佳、水平不高。
货币总量世界最大,M2与GDP之比快速提升,货币流通速度和利用效率相应下降;货币信用投放大,全社会负债率快速提升,直接融资不够发达;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世界最大,其外汇占款和收缴的存款准备金规模巨大,资产负债结构独具特色。
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经济活动的连接不够紧密,跨行资金清算需要通过央行的集中清算系统(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服务效率和水平难以满足互联网电子商务和金融交易的支付清算及第三方监督的需求。
在这种金融格局之下,即使金融业积极推进互联网化的发展,也更多地表现出“金融+互联网”的特征,即以现有的金融格局为基础和出发点,注重于应用互联网技术提升金融运行的效率、降低金融运行的成本、强化金融风险的控制等,而不是以互联网为核心和出发点,难以打破现有金融格局和传统金融思维的束缚,重新思考和探索新的金融运行的工具、方式、流程,以及更高层面的货币、信用、金融体系和生态创新等等。
因此,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主要是对传统金融的改良或改进,难以充分发挥互联网“互联互通”可能对传统金融带来的革命性、颠覆式的作用,也很难充分满足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的经济模式对金融服务的要求。
正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随着我国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和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互联网技术发展出来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也应运产生,“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初探
实际上,我国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时间并不长,主要是从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在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淘宝、天猫),并配套发展出网上第三方支付――“支付宝”之后,于2013年6月推出网上理财――“余额宝”,真正开始分流银行存款和客户起,社会各界才对互联网公司的金融业务模式及其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巨大影响引起关注。
“互联网金融”的说法才开始出现并被广泛接受,2013年也被人们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中国也成为全世界首创“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国家。
现在,人们提到“互联网金融”时,主要是指互联网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上借贷(P2P、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以及金融资产(保险、基金及理财产品等)网上申购、销售和交易等,甚至出现了网络(数字)货币及其交易等全新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活动。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从其产生,就更多地是指向非传统金融机构发展的金融业务和模式,并与传统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模式相对应。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尽管时间并不长,但其发展的势头很猛,产生的影响很大,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并推动传统金融业加快“金融互联网化”进程。
近些年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都在下大力气改造自己的信息系统,积极运用IT和互联网技术,提升传统业务处理的电子化、自动化水平,大力发展银行卡、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新型业务模式,拓展互联网业务范围,加快推进自身的转型升级,努力推进“金融互联网化”。
例如,2015年3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了互联网金融平台“e-ICBC”品牌及其战略规划,包括发展电商平台“融e购”、即时通讯平台“融e联”、直销银行“融e行”三大主体平台,以及支付类“工银e支付”和“线上POS”、融资类“逸贷”、投资理财类“工银投资”等三大主体产品线,积极转变经营方式、拓宽经营范围。
应该说,无论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都在推动中国金融加快发展。
顶层设计下的升级换代
纳入“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认真规划,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分级发展。
(一)积极发展和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初级版
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当前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热情非常高涨,但仔细观察却不难发现,即使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多的仍是注重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基本上仍是以现有的金融格局为基础,注重利用互联网功能开发新的产品和渠道,提高金融的效率,降低金融的成本,推动金融的改进或改良。
尽管这是非常必要和富有积极意义的,但却难以对金融产生根本性、颠覆式的变革。
因此,我们可以把目前这种重应用、轻改革的互联网金融,称作互联网金融初级版(1.0版)。
当前,加强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仍有很大的空间和潜力,仍需要不断创新、拓展和完善。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初级版层面,没有更高的视野,缺乏统一规划和顶层设计,不能打破现有金融格局的束缚并推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全社会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热情就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相互分割,过多地注重眼前的发展和个别市场与利益的争夺,而很难充分发挥互联网巨大的互联互通功能,打造统一、开放、包容的金融市场,并且可能造成各个金融机构或公司在互联网平台、系统建设和技术人员,以及客户信息采集和认证系统建设、大数据归集和分析系统建设(包括客户征信和信用评估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重复投资,在整个社会造成巨大浪费。
因此,互联网金融不能满足于仅仅停留在初级版层面上的发展,而要注重结构和功能的重大提升,打造互联网金融的提升版(2.0版)。
(二)以打造互联网金融超级平台为核心,打造互联网金融提升版
互联网金融的提升,最有可能实现的突破,就是打造一个超级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互联网金融超市,就像已经运行的“淘宝”、“天猫”一类的互联网电商平台一样),让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消费者(包括资金供需双方),都可以在超级平台上登记注册、开展交易,共享超级平台的服务。
这其中,超级平台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可能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需要打造和维护一个功能健全、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包括硬件、软件和基础实施),并为用户提供接口或登录入口,保持与用户(包括金融机构)通畅的信息传递(这需要巨大的硬件、软件和技术人员的投入)。
其次要建立真实完全、便于交易认(验)证的用户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按照监管规定,认真核实用户身份(确保用户实名制),保留用户身份核验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专用密码、社保或养老金账号、生物认证信息等)并严格保密,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和方便交易认证。
第三是要建立灵活便捷的信息索引(搜索引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供需双方通过输入供需基本信息,由超级平台提供快速便捷准确的查询和交互,不断缩小供需双方意向的交流范围,提高交易或借贷等金融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第四是要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超级平台提供金融交易所必需的第三方支付、登记、托管或者监督服务(这也可以交由专门的登记公司或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是要进行交易处理和信息采集与分析。所有用户、交易、金融产品、账户余额等信息,超级平台都要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处理,需要很好地运用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快捷、准确、安全的交易登记和查询系统、相关方面对账系统、用户分析系统、交易和产品分析系统、风险分析和控制系统、用户征信系统,金融指数加工和披露系统等等。
这样,所有的超级平台用户只需在平台上登记注册,即可以选择和享受所有需要的金融服务,而无须到每个金融机构去开户和办理业务;金融机构也无须各自建立自己的客户信息系统,而可以在经用户同意后,由超级平台提供相关用户的信息,并实现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很大程度上的社会共享(云计算、分布式联机处理),极大地减少相关方面的投资和维护成本,减少重复投资;超级平台上的用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P2P(包括一对一的P2P和众筹化的P2P)的交易和直接融资,实现去中介化(第三方登记、登记或托管等除外),减少环节、降低成本;统一平台上的交易可以实现适时的记账清算,大大提高资金汇划的及时性、安全性;将推动现有的金融工具,如现钞、存单(折)、银行卡、支票、汇票、本票等,大量转换成为电子化数字工具,其投放、转让等可以实现连续不间断地记录,从而使其印制、运送、保管、支付清算等方面的成本大大降低,并增强反假冒、反洗钱、反偷税漏税等方面的能力;可以更大程度地减少现金的使用和流通及其相关的成本等等。
特别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大大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而削弱间接融资的影响,抑制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造成的货币派生,并推动金融法规和监管体系等相应改变,从而对货币创造、银行发展、金融监管、金融格局等产生深刻影响。
超级互联网金融平台还可以不断与超级商品交易平台、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等网络平台进行连接与融合,形成全国级乃至全球级的互联网超级大平台,以及相应的互联网运行和管理规则,形成“互联网+” 强大的互联网基础与核心。
同时,考虑到个人和法人的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以及信用记录与评价,不仅是所有交易和金融活动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最好的办法应该是由国家(主管部门)牵头,实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模式,运用行政手段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的,安全保密而又在授权条件下开放、共享的身份验证、信用记录体系。
(三)探索应用“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终极版
在互联网的发展中,由比特币(Bitcoin)开发推出的“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正在全世界引起越来越广泛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积极地探讨如何完善和充分利用“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打造 “去中心化、去化”充分民主自治的互联网新生态(全新的网络社会或网络世界),给人类社会的组织和治理带来改朝换代(颠覆)式的影响。
现在,人类社会(现实世界)是以国家独立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各个国家的公民(包括个人和法人)是由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授予合法身份的,如公安部门给个人核发身份证,工商管理部门给法人核发营业执照等。在此基础上,公民在发生经济交往、保持责权关系时,还需要在相关部门或机构,如所在单位或居委会、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保障机构等,建立专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档案(系统),这就使得公民在社会上责权关系越广泛,其要建立和持有的相关身份证明就越繁多,保管和使用这些身份证明就越麻烦,也很容易遗失或被仿造假冒。
同时,各个身份档案建立和维护部门或机构,也往往注重满足自身某些特殊的需要而采集和存储公民信息,而难以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采集,并在公民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予以更新,因此,就使得各个公民信息系统都难以保证其完整、准确和唯一;也使公民信息多头建设,规则不一、相互隔离,重复和遗漏在所难免。
而公民身份信息又与其资产负债及信用评价紧密相关,在公民身份信息分散的情况下,第三方对公民的资产负债和信用记录与评价也就难以做到及时、全面和统一。更多地是,依赖公民自己的财务报表来提供,因此,也需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师、会计师、监管部门等)进行核查并对其质量提供证明。
公民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更需要有权威的第三方(一般是主管或监管部门)广泛征集和汇总分析(因此被称为“征信”)才能获得。这就大大提高了公民资产负债和信用征集与评价的成本,影响了其效率和质量。
同样,现在各国流通的货币,都是受国家保护,完全由政府或央行人为控制投放和总量的法定货币或货币。
货币的投放具有极大地灵活性,能够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货币需求,但是由于缺乏客观合理的控制标准,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货币超发,造成严重的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并在无形之中进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瓜分),使合法的劳动所得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这也很容易刺激社会(特别是政府)过度负债,透支未来。这都会对政府信用和社会道德产生严重冲击。
更重要的是,当今社会,是用国际强权国家的货币充当国际中心货币,这种国际货币体系更容易造成货币超发和竞相贬值、货币战争,因而更容易造成全球性的金融动荡和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爆发,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体制亟须改革。
运用互联网“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有可能形成互联网上用户身份的相互验证和交易活动的连续记录,形成网络上唯一的、完整的用户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用户资产负债和信用记录与评价体系,并有可能产生全新的超的数字货币体系,从而取代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货币发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交易会非常活跃、效率会提高、成本会降低,但是金融的产品、工具和市场等将有可能大大萎缩,而趋向更加标准化、简单化、透明化。直接融资扩大、间接融资萎缩,货币总量和现金流通受到严格约束,货币流通速度和运行效率会大大提高,社会信用将大大增强,金融生态将大大优化。
互联网的技术仍在不断突破和创新,对类似“分布式(区块链)”的互联网技术要积极探索其在经济金融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应用,推动互联网金融向更高层次迈进。
(四)“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制定和落实,需要加强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
只有在强大的互联网基础上,才能够更有效地推动“互联网+”与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活动进行连接,更加有效和深刻地改造传统产业和社会生态,实现人类活动的信息化、平台化、智能化,形成全新的互联网经济与社会新生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的新时代。
上述这种划时代的颠覆性的变革,仅仅依靠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化”是难以实现的,必须脱离传统理念和格局的束缚,切实增强互联网的思维和认识,从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功能发挥的角度出发,理解好、规划好“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从国家整体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才有可能实现。
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要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推动互联网的分层发展,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尽可能避免各个地方、部门、行业或企业分头推动和重复投资,并形成互联网覆盖面和信息的人为分割与资源浪费。国家要加大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投入(包括宽带传输提速增效)和监管,并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社会化的互联网共享平台(包括软件和硬件,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以及各种专业化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可以由各个机构或个人开发和应用个性化、专业化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肯定会极大地改变现有金融运行模式和金融格局等,但即使建立起互联网金融超级平台,这一平台也更多属于基础设施,是为金融活动服务的。
超级平台的建设者、维护者或所有者,也不可能完全取代专业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金融服务、交易谈判、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金融功能;金融机构可能不是向综合化的大型机构发展,而可能是向小而专(精)转化,大量传统的金融中介功能、金融工具和产品,甚至金融机构都可能会消亡;专业金融机构作为超级平台的用户,同样需要得到超级平台良好的服务,其消费者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