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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1
论文摘要: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订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
洪水资源利用是指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建设和完善滞、蓄、调、引、灌等工程设施,综合采用规划、预报、调度、应急预案等非工程措施,实施洪水风险管理,对特定规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综合、风险、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洪水风险管理、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河湖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种行为.需要调整多重利益关系,亟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一、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适应洪水资源利用趋势的内在需要
我阚水资源短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胁将进一步加剧,适度利用洪水资源将成为解决局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洪水资源利用在规模和总量上都将呈现日益增长趋势存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包括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洪水风险管理、江河湖泊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及其补偿、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这些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单纯依靠政策难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2.协调洪水资源利用复杂利益关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各级防总、各级政府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社会公众等多重主体,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而多元。在我国.虽然这些主体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个别时候针对具体事件,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协调各方的利益.发挥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有效地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活动
3.解决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的关键举措
尽管目前我同已确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资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资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处于缺位状态: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鼓励对雨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以及各种涉水部门规章均未规定洪水资源利用问题。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导致洪水资源利用面临着一系列法律瓶颈,严重制约着洪水资源利用的有效开展。为此.在推进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有必要加强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
二、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1.确立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
洪水资源利用具有利害两重性.其“利”体现在洪水一旦资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资源一样进行兴利:其“害”体现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还可能因为洪水资源化措施的实施带来各种附加风险.如洪水预报误差风险、调度操作误差风险等。因此,为了充分利用洪水资源.需要适度承受洪水风险,并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而这首先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安全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必须结合实时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学决策、审慎操作.保证度汛安全。
二是统一规划原则,即通过合理的规划,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时需要注意结合各个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取适宜的利用措施,实现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是综合利用原则.即从全流域通盘考虑,既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河库洪水错峰调度以发挥防洪减灾效益.还要考虑如何通过科学调度增加水库容纳水量及调蓄滞洪水量来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综合增加发电、灌溉和防洪效益。
2.确立政府主导的洪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洪水资源利用作为一项有风险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赋予洪水资源利用主管部门较强的行政权力,以满足应急管理决策的紧迫性和复杂性需要。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主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追究滥用职权者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无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发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
3.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与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与驱动机制.需要在政府主导下编制专业规划,结合具体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学决策,相机实施。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编制的组织形式、编制主体、决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关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制.规定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执行与监督等。
4.结合洪水资源利用方式设计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主要有四种方式:水库调度.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以及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通过工程措施主动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资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存在很大区别:
①对于水库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调度及风险责任承担。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水库等工程的调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资源,需要改变传统的水库调度模式。建立动态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动态的汛限水位、调整具体的水库汛期调度方案。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洪水风险的增加,需要确立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②对于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在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配置、调度以及不同区域、流域之间在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利益平衡。为了尽可能滞留洪水,可以利用联网的河系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等,将本流域、本区域的汛期“弃水”调度到其他流域或区域加以储存或利用,这就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水资源配置规划.并进行相关的水量调度制度建设。由于洪水往往夹杂着各种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资源调度过程中,需要有效控制与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灾害在地区间转移,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3)对于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蓄滞洪区的功能调整和受损者的利益补偿为了合理利用洪水资源.有必要将蓄滞洪区的运用从单一的被动防洪调度转变为主动的蓄洪兴利和错峰防洪等多种形式.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调节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制定和实施适宜的人口政策、产业政策,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布局,促进蓄滞洪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区内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应当根据各流域防洪规划、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要求.结合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水平,以不同淹没水深及淹没时间为参数.划分蓄滞洪区的启用级别.确定相应级别的启用决策机构。实现蓄滞洪区分级运用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立法.依法界定有关区域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规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补偿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运作、资金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规范补偿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等。
(4)对于主动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及洪水水质的管理问题。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坝、拦水闸,开挖深井、渗沟等工程.为此需要对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定专门的法规标准。此外,洪水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水质难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监督控制措施,保证水质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灾害。需要明确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体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洪水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利用决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资源回灌地下的决策机制。对无视洪水水质,强行决策致使地下水体污染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为控制或减轻洪水资源利用过程巾可能遇到的突发性水灾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应急预案的演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各级应急响应中的责任义务与协同机制、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的措施、应急决策后的评估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实上述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建立洪水资源利用的生态补偿制度、跨区纠纷解决机制、水质监测与控制制度等各种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议
1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在今后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在法律层面.可通过修订防洪法,增加有关洪水资源利用的条款。如将防洪规划扩展为洪水管理规划,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地位;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洪水资源利用行动中的沟通与协调,扩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职能;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由洪泛区、蓄滞洪区向整个防洪区推广.由建设项目向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推广;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资金的来源,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洪水资源利用投人原则,明确洪水资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规层面,需要及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合理确定蓄滞洪区的规划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制度和损害补偿制度,以促进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需要在将来出台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给,从根本上缓解地下水环境恶化趋势。在部门规章层面,为了具体指导我国洪水资源利用实践,可以在有关水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时加入洪水资源利用的相关制度。比如,在已纳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雨洪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尼尔基水利枢纽库区管理办法”“东平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规定与洪水资源利用相关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及相关地方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洪水资源利用的实际需要,将国家确定的洪水资源利用制度予以具体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一方面,洪水资源利用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汀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通过地方性立法先行.不仅可以满足缺水地区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从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引进洪水管理理念并对防洪法进行修改,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真正建立。
3.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设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没过程中.可以考虑分为三个阶段:2015年前为政策先导与框架确定阶段,重点是由地方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尽快推进已经列人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的蓄滞洪区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规:2015-2020年为主要法律制度完善阶段.重点是将防洪法修改完善为洪水管理法:2020年之后为制度进一步健全阶段.重点是进一一步修改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从而逐步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信用征信信用权法律制度
健全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成熟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基础所形成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有效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通过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的市场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发展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使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成为了维系国内国际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评价市场经济中各主体的信用程度和维系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正常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响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法律问题以及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国民经济增长。信用交易增长会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尤其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依靠扩大信用交易来扩大市场,可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动中的失信,违纪行为,是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一方面在于证实经济主体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在于开发、利用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源,并通过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实现经济主体经济行为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完善一个优良健康的信用发展外部环境,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经济主体合作的顺利进行并加速优势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行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经济主体自身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为规则,使经济主体能在合作互利的情况下正常运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等信用资料保证有效公开,为其提供基本情况,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据,降低经济行为主体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过法律上的惩罚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经济主体难以生存,淘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信用法律制度在规范、引导、促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促使经济主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和谐的信用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信用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观,严重制约我国经济主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份额受到明显的挤压。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决定了我国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中,仅靠道德层面的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的观念和信用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我国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还不成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诚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我围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健全的系统的信用法律法规。近几年,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已有了一些进展,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等犯罪也课以重刑,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虽然证监会的处罚力度很大,但违规公司承担的仍然是行政责任(罚款),广大受损害的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结果是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欺诈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都有一些有关征信方面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征信制度只表现在财政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一些规章和一些没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当前构建我国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虽然已经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文化环境方面,信用消费观念短时间内、难以在人们的思想中迅速改变;社会环境方面,由于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慢,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人们的生存危机较大,消费信心明显不足;此外,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信用制度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缺乏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用权保护的规定。征信必然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我国,除《国家保密法》规定外,没有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也没有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
所以,公安、银行、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等公用服务行业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也对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3.缺乏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市场主体社会档案、信用记录、帐户和市场主体收入基本状况及拥有资产状况的证明资料组成。但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不透明。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所能够提供的信用资料:
一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明;
二是市场主体的人员结构;
三是现金和实物资产的基本现状。
前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而它只能提供所拥有资产的价值金额。这些数字既不能证明市场主体收入的多少、来源及资产流转现状,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记录,不能反映现有财务状况的实际现状。可完备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却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础。
4.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统一标准。在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中,市场主体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信用报告的格式、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
一方面,信机构对不同市场主体信用的评估没有统一标准体系,信息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在全国范闱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的接轨。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重视企业和个人的,缺失政府、金融自身的,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科学的、可行的、高权威的、易推广的各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5.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限制制度。信用限制是要由授信人通过自身选择来完成的由于成本过高与授信人本人扩张业务的内在动力,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而这恰恰是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必不可缺少的世界出现的金融危机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扩张过度,而是信用扩张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加以限制。有些企业尽管存在不当经营,但可以借壳取得经营权,常以扩充业务为名,增资大量现金,设立投资公司等子公司后,向证券市场买进母公司股票,然后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股市下跌时,继续质借或开始掏空资产以填补此资金之需求,股价继续下跌即出现财务危机。由于金融部门在忽视征信系统、监督系统、防治系统的情况下,过度使用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机构之间对同一资产进行反复质押、担保,不当使用信用扩张方法,使资金借贷信用危机不断上升。
三、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以法律为保障,以道德为准绳,社会成员诚信自律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法律层面上,应该作好以下工作:
1.法律法规要明确规范征信评信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征信机构市场准人的条件,包括征信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数据系统的软硬件安全性稳定性;其次是征信机构征信权的规范。征信权包括征信权权限(权利范同)和征信权权能(信用信息的采集权、整理制作权、信用信息的使用权等)。征信立法必须进行必要的规范,以保证征信机构依法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为征信机构依法经营和征信管理机构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征信机关或相关机构(包括各金融机构、政府有关机关)在做出影响被征信人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决定时,必须给予利害关系当事人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机会,征信机关做出任何一项关于被征信人(或牵涉到相关利益主体)的信用报告或决定时,尤其是不利于被征信人的决定或报告,必须阐明其事实、理由、依据和真实用意,便于被征信人监督,以防止征信机关的专横和滥用权力。被征信人基于正当的请求,有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提出查找、咨询本人信用报告的权利。被征信人有权质疑其个人信用档案中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能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来修正其信用档案中的这种错误。
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法,以此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法。规定信用评级中评级人和被评级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其相互关系,明确适用评级的交易范匍和债务人的嗣,通过对信用评级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评级的债务人及债务工具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使信用评级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争议都有相应法律可以依据。信用评级的评价重点是被评者的履约能力,而不是它的价值或业绩,还应规定评级机构对评级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总言之,在我国由于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在场基础上,所以有必要对其强化和规范。
2规范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法律法规。要明确规范经济主体信用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将征集到的置于原目的项下个人信用信息挪作他种目的采集、使用或披露,除非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明确授权。征信机构对于经济主体的信用变化情况一般要按月更新,对于个人地址和工作单位的变迁等应按需更新,对于重要信息如不良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要明确规范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为征信机构提供除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外,真实的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料,打破目前各自为阵、相互封锁信用信息资料的僵局,以利于对经济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客观公正、综合的评价,提高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权威性。
征信机关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客户的敏感信息(包括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这些措施同样适用于征信机关将个人信用信息披露于第三人或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征信机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任务安排予第二方。征信机构不得对个人的信用记录妄加判断,在对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或披露时,必须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处于自己的监管和控制之下个人信用数据(包括生成的信用报告)的使用必须遵守数据库的建库目的,必须符合法定目的的用途或信息接受者的合法利益。
3.完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将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市场主体资源信息网,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市场主体的资信信息。用评级网络法律监控系统,整合全国各市场和各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源,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各个信用评级公告以及对信用评级不当的法律救济等事项挂在网上,供有关当事人查询。建立诚信系统,完成信用测度与信用资信利益的财产权设计,建立信用增减级制度,建立社会信用公示制度,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出现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经公证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受损方均可通过媒体的进行公示,督促其自觉守信履约,形成社会信用监督。成立民间企业组成的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发展。使守信成为行为人的内部动力机制。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信用的价值需要公共评价机制来完成。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建立诚信系统,解决信用的可评价性以及信用评价的可用性问题,从而使市场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状况下进行也使买卖双方互利互惠。
4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权制度。确立信用产权制度,通过信用权的确定,在法律机制上对行为人信用维护行为、诚信原则遵循行为予以确认,使行为人在信用维护上的成本与利益做出回应,保证行为取向一致。我们在强调信用作为一种权利应受保护的同时,应当明确:信用权作为民法主体的权利,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另外,信用权的相对性作为一种与权利人人格有一定联系的权利,这种权利具备强烈的变动性;信用权本是一种与他人评价相联系的权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行使知情权、批评权、监督权等对信用权人产生负面影响时不能视为侵权,等等。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信用成为交易标的,商业交易的结果是信用信息的转让,而不是黄金或现金的转让”信用作为交易标的隐存在很多的现实交易活动中。例如: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谋取的不是信用的价值体现;保险费率的调整隐含着投保人的信用价值;银行提供担保业务更是直接体现信用价值等等,但就整个信用市场而言,我们还要进行制度化设计。建立征信系统和信用的测量、公示机制;建立选择机制,除让背信者失去市场、失去交易机会、失去无能为力成功以外;建立背信者市场进人的高成本制度;信用的转移制度及配套机制。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环境产业;环境法规制度;发展;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空前的繁荣,但同时也造成许多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就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举措。环境产业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的, 环境产业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必要手段,因此,完善环境产业的发展与相关环境法规制度势在必行。
1.环境产业概述
环境产业 (Environmental Industry)是指为满足用户环境需求并从而创造经济价值的产业。环境产业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产业是在污染控制与减排、污染清理以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提供设备与服务的产业部门,也就是常说的环保产业,它反映了环境产业的核心内容,即环境产业是对污染进行终端处理或控制的产业部门,主要针对工业污染问题。而广义的环境产业是指满足人民环境需求并能创造出经济价值的产业。广义的环境产业将环境视为“资源”,因而,不仅包括防治环境破坏问题,也包括发挥和利用正面环境效能作用。在我国,环境产业是国民经济结构中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自然保护开发等活动的总称,是指国民经济中为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恢复、有效利用资源、满足人民环境需求,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品和服务支持的产业。随着环境产业的不断发展,目前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2.我国环境产业的发展及环境法规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环境产业发展的概况
我国的环境产业开创于上世纪70年代初,起步较晚,产业基础相对较弱。随着政府的环境保护力度和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环境产业已初具规模,环境投入在国民GDP的比重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环境投资不断攀升,产业年产值增长迅速,环境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环境产业总体呈现持续稳定并逐渐加速的发展态势。但由于我国环境产业起步较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环境产业区域发展不平衡
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悬殊较大,环境产业结构发展力布局失衡。环境有形产品生产市场相对过剩,而环境服务等无形产品、新型的洁净技术和洁净产品的生产都还相对滞后。另外,环境产业发展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方更加注重环境保护,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以环境资源的消耗为经济发展的代价,对于环境保护问题还不够重视,其环境产业的发展也就很有局限性,城市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2.1.2技术落后,创新能力不足
部分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其大部分都为污染型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产品在设计、加工与制造等方面还比较落后。我国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还不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2.1.3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重生产、轻治理的重工业发展政策,重工业中相当一部分产业既是资源、能源密集型产业,又是重污染型产业,环境污染严重。
2.2我国环境法规制度建设的现状
法律制度建设是环境产业发展的中哟影响因素,良好的法律环境能规范正在发展中的环保市场,而成熟兴盛的环保市场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环境产业的健康发展。发达的环境产业从某种意义上又可以促成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国环境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不健全或延展性不够,适用范围不广。许多制度适用的范围还比较窄,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譬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和专业规划方面,而对于政策、综合性规划、战略决策等就未予适用。其次,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失衡。制度体系纵向的结构断层,上位制度缺乏配套的下位制度的支撑,下位制度缺乏上位制度的指导;横向的配套性制度,尤其是保障性制度欠缺,使得许多制度运行受阻,实施性能差。现有制度之间的衔接不畅,配套性不强。
3.完善我国的国环境产业的相关法规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如果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或环境标准较低等,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环境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3.1创新环境法律制度,健全环境法的制度体系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着力建构如下新型的基本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行政补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基金与环境保险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环境行政合同制度。
3.2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
3.2.1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
法律责任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则是法律规范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法律责任目前主要体现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这一制度在我国目前的一些立法和政策性文件中已有体现,但并未真正形成一项完善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应完善考核内容的量化指标、加强考核力度不够、加强对环境指标的重要性认识,将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3.2.2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
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
3.2.3制定和落实“公共参与”原则
应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通过社会的广泛监督,使企业自觉使用环保型产品和设施。“公共参与”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3.2.4协调各制度的功能
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4.结束语
环境产业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关键,大力发展环境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增强综合国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环境产业起步较晚,正处于发展时期, 因此,必须通过政策的扶持才能更好的使它发展壮大。新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孔晓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探析[J].学术交流,2008,(4):31-34.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产权;制度;人力资本;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4301
1 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
所谓人力资本产权,就是对存在于人体之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乃至健康水平等进行占有、支配、处置和收益的权利。从本质上讲,人力资本产权实质上也是一种经济关系,即人力资本产权关系,具体而言,人力资本产权包含着人力资本投资、使用、支配和收益过程中的一系列经济关系。
2 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创新的意义
制度是人力资本产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力资本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得到有效组织而发挥作用的,制度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和保障,减少了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实施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使产权发挥有效的激励功能,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就我国目前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状况来看,理论界仍侧重于引进和介绍西方经济学的内容,着力探讨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主张发展教育和培训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合理报酬等,强调教育投资的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性,没有把人力资本与产权制度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对人力资本产权及其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几乎是处于起步状态,同时我国处于转型时期,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贡献较低,没有有效的制度促进人力资本形成和积累,对我国当前企业人力资本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力资本产权及其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很少。因此,明确人力资本产权与制度的相关机制,将制度引入人力资本产权的研究中,探讨和研究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3 人力资本产权的制度建设的探讨
3.1 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本产权市场制度
要顺利实现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就必须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本产权市场,促进人力资本的自由流动,以使它能够真正衡量和反应人力资本的价值。市场交易的顺利完成是以市场背后的制度建立与完善为前提的。
3.1.1 法律制度建设
市场本身的缺陷可能会导致市场主体各自去寻求自身的利益,从而加大了交易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权威来克服人力资本产权市场上的不规范,促进人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1.2 人力资本流动和配置的市场制度建设
人力资本自由流动是实现人力资本市场化和最优化配置的前提。这首先要打破城乡分割、区域分割,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和一些地方保护主义,规范政府行为,建立一个平等竞争、信息沟通良好、劳动力自由流动和人力资本定价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努力克服人力资本市场在交易对象、地域、行业等方面的分割局面。通过价格机制使劳动力资源得到良好的配置,从而使人力资本的供求达到平衡,最大化地实现人力资本价值。
3.1.3 提高人力资本市场主体的思想道德建设
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其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因此要保证人力资本的有效运行,必须加强人力资本市场主体的思想道德建设,促进人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2 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本产权的保障制度
3.2.1 加强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设
法律制度是人才资本产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人才资本产权首先要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认可,受到国家机器的有力保护,没有法律作为依据,人才资本产权的各项权利就会失去实现的可能性。加大社会保障立法的建设,加大社会保障立法的覆盖面积,从而为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3.2.2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首先要加大教育投资,推进教育市场化。教育是人力资本形成的主要途径之一,是立国之本。教育的水平、规模、质量直接影响人力资本的水平、规模、质量。因此,建立合理的、高效的教育制度对于人力资本形成及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制度改革,转变教育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生培养计划,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其次,发展培训事业,加快社会化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加大国家资金投入,构筑学习型社会。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有效的培训体制,同时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假造文凭的现象进行严肃查处,最终建立培训投资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为社会提供所需的人才,切实发挥培训的作用。再次,要加速完善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流动提供相应保障,消除人力资本流动的制约因素,增加人力资本主体自由选择的空间,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3.3 加强企业组织制度的建设
3.3.1 完善企业准入制度
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明确人力资本的资本地位。所谓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是指人力资本成为企业的资本金,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的出资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成为企业的股本。人力资本可以通过获得企业产权或其他形式加人企业组织。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人力资本可直接获得一定份额的企业产权,并计人企业资本总额,具体方式可以由合作双方商定,以实现收益、风险与责任的均衡。不应规定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股权比例上限,只要资本的提供方与需求方能够取得共识,完全可以提高人力资本或其他资本的人股比例。
3.3.2 完善新的公司治理框架制度
实现员工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探索新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可靠途径,可以充分发挥工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和权限,人力资本主体与物质资本主体享有同样的企业产权权利,共同构建企业治理结构,形成两大资本主体共同治理的制度模式。
3.3.3 重视企业的文化制度
企业的文化对内是一种精神的凝聚,对外是一种保障性的宣言。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效率,与企业组织文化密切相关。实现人力资本产权,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能动性还需要企业组织文化制度建设的及时跟进。一般情况下,每个企业组织都有着企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而演绎的趋同性看法、态度和价值观念等企业文化理念,这些企业文化对人才载体的行为具有制约和整合作用。因此,依此为参照加强企业组织文化建设,可以有效的规范主体行为,强化团队精神,提高组织绩效。加强企业组织文化建设是调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组织凝聚力,实现人才资本产权的又一制度安排。
3.4 完善人力资本的收益分配制度
3.4.1 实行按能力分配
按照人力资本的层次进行分配,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本获取不同级别的报酬额。低层次人力资本获取工资,高层次人力资本应该给予高额回报,这个回报不仅包括高额的工资,而且包括各种奖励和股份。同时各层级工资或报酬的差距要合理,这样才能增强人力资本承载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的人才资本投资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充分实现。
3.4.2 人才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
在当今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不断加速的时代条件下,人力资本的贡献远远大于工业时代,成为生产的直接要素,世界各国之间争先恐后的招笼人才,因为各国政府都清楚,只有拥有了人力资本优势,在未来的竞争中才会有竞争优势,把人力资本优势转化为生产力优势,才能够赢得竞争的主动权。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简单的企业物质资本的存在,使人力资本得以生存,而是企业的人力资本保证了企业物质资本的保值、增殖和扩张。因此,人力资本应与物质资本分享剩余,参与剩余价值分配。
参考文献
[1]胡茂.论我国企业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及制度完善[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9).
[2]王勇,人才资本产权实现的路径分析与制度安排[D].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5
1应建立和完善的主要循环经济制度
若要实现我国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必须加快制定必要的循环经济法规,通过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引导和规范,坚决杜绝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的现象出现。
1.1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注意以下要求,使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有章可循。一是注重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把制度的建设贯穿于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规划与开发、资源的流通与利用、产品消费、产品与包装再用、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全过程,不留死角。二是注重法律制度的衔接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科教支持、行政引导、市场推进和经济刺激的作用。三是注重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在考虑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把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移植进来,并使之本土化。四是注重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平衡性,既要平衡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又要保证资源、收益、义务和责任分配的公平,提高行政执法和循环经济增长的效率。
1.2应建立和完善的主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在区域GDP统计时,从比较的角度,把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1.2.1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
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资源的回收与再生利用必须要有全国性的计划。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本的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可用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
1.2.2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
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遄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2循环经济在林业资源经济中的应用
目前,为推动循环经济在资源领域的发展,要加强相关理论和实践模式的研究,提高各级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实践。
2.1加强学习,提高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作为一个新事物,循环经济还远不为许多人所知。这就需要鼓励引导大家学习、认识循环经济,掌握它的一般特点。
2.2积极进行试点,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试点单位和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与教训都是其他单位和企业推广循环经济的宝贵财富,要积极组织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全面铺开,同时林业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搞好试点工作。如土地资源,可与农业部门就生态农业的建设,与林业部门就生态林业的建设搞好合作,共同解决日益严重沙漠化等问题。
2_3加强循环经济宣传,鼓励进行绿色消费绿色消费是推动循环经济的火车头。通过对环境友好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消费绿色产品,以需求拉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要发挥新闻的监督作用,广泛披露环保信息,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在消费引导方面。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消费行为影响事业单位、企业和公众。
2.4建立和完善全社会、多部门协调与合作机制,促进全社会参与森林管理森林除了是一种自然资源,还是一种社会、国家紧缺资源。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是全社会的责任与义务,需要全社会和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只有进一步认识和宣传森林功能的社会属性和其经济外部性,有效提高国民的“森林素质“或“环境素质“,才能有效调动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必须建立良好的参与式机制,协调和引导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广泛参与,森林可持续经营必须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2.5加大能力建设力度,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决策、管理和技术水平。世界各国都广泛认识到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目前无论是国内发展计划还是国际合作计划都引起了专家的高度重视,对提升实践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3林业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四个方面
森林可持续经营已经是全球环境政治的焦点与核心领域。从地域、科学内容还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既有差异也十分综合。因此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区域和经营单位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实践,都必须注重四个方面的要求。
3.1从决策和政策理念上,在整体观、系统观、可持续发展观的引导下,进一步要求在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中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2从科学和实践上,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需要基于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出发,协调森林生态系统各部门间的关系,通过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和综合集成,系统研究和调控生态系统整体行为,以提升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森林可持续经营中最难的工作是基于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与森林恢复的科学目标的有机结合,也就是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范文6
摘 要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当今社会亟待建立的道德体系之一,对企业的日常工作、社会的秩序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能否贯彻执行,经济秩序能否维护,经济发展能否促进的大问题。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高校建设任务空前繁重的情况下,高校会计从业人员道德失范的情况越来越突显,加强高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高校 会计人员 职业道德
我国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教育”,高校发展战略已从规模扩张为主的外延式发展转变为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提升层次为重点的内涵式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突破。随之而来,高校财务管理的环境、工作内容、手段和方式方法等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人员从业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高校财务管理,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公正客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高校财会队伍至关重要。
一、会计人员道德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加强会计道德建设的目标,是为了促进会计人员不断追求崇高的会计道德观念,达到更高的会计道德境界,塑造出高尚的会计道德品质,从而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时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勤俭理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体来说,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反腐倡廉,进而有助于形成全社会的廉洁之风。会计工作处于各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前沿,会计人员身处财经的关键地位,在一些不健康的消极环境影响下,其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会计推崇职业道德,是现代人本管理和行为科学的必然发展与要求。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如下:
(一)随着高校改革步伐的加快和规模的扩大,高校市场化进程在所难免,新时期对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价值规律是商品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符合价值规律要求的经济政策以及利用经济杠杆来实现。高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高校将来迈向市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职业道德的建设可以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在强调运用会计法律、法规、纪律来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同时,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也非常重要。再完善的法制总会存在某些“空隙和漏洞”。假如会计人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我约束,而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千方百计的钻空子,这样正常的经济秩序就会被破坏,也极大影响了会计行业的发展。
(三)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创建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会计人员去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个人修养,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 我国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
(一)会计执业者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职业道德素质较低的会计人员由于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在追求物质利益时,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会计行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规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用公款。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局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最终职业道德沦丧,走上法制的道路。
(二)我国的法制环境尚存诸多不健全的地方。由于会计职业道德具有非强制性,基本上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会计人员的良心来实现的,所以其执行力较差。会计法律规范是维护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现阶段有关会计的法规(如《会计法》和《刑法》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不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均未认定为违法,弱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而且从相关法规对违法会计人员的处罚来看,大多数也还只停留在警告、罚款和停止职业资格上。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太轻,打击力度不够,难以构成有效的警示作用;加之在会计人员抵制违法会计行为需要法律保护时,法律往往不能给予足够的保护,使得会计人员的道德修养缺乏强有力的支撑。
(三)受到上级领导施压,被迫作假。这是高校负责人不良道德影响的表现。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高校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在地位上是从属关系,
学校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拥有管理权和领导权。在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下,能否发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与发挥作用的大小,关键在于高校负责人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在领导的施压下,迫使做出假账,否则会使高校会计人员因个人利益受损而丢失了饭碗,所以,不少会计人员是很难做到恪守职业道德的。
三、高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设想
(一)进一步提高对会计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作为特殊的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更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要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各项政策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拘私情,维护会计法规的严肃性。新《会计规则》明确了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只有坚持廉洁自律、公私分明、自我约束,求真务实,才能保证高校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努力学习政治,提高思想觉悟,这是会计人员做好工作的前提。高校的会计人员不能只埋头于繁杂的日常业务,要掌握时代的脉搏,把自己的工作自觉融入改革的大潮,不要迷失方向。作为会计人员,要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规,一丝不苟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当前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高校会计人员的自律机制建设。高校财务人员最起码的品质是廉洁自律。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工作者,不仅要经受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和改革开放的考验,更要经得住金钱的诱惑,保持清廉的品质。因此,高校财务人员在做财务业务的同时,一定不能忘记自己是财经纪律的具体执行者,只有自己廉洁自律,一尘不染,才能卓有成效地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抵御腐败之风的侵蚀,严肃认真地把好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关口。同时,要加强高校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组织建设。目前,我国高校会计的自律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应是建立健全我国高校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组织。可以在上级会计学会下设高校会计职业道德研究会,并设立相应的高校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具体负责高校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事务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职业道德准则、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方式等。
(三)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支持和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与《会计法》相配套的《会计实施细则》,明确会计法处罚的定性、定量标准,使《会计法》真正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进一步完善和配套其他法规,对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及时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将会计职业道德核心内容吸收到会计法律制度之中。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共同的责任。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把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如诚实守信,吸收到会计法律制度中,使会计职业道德具备会计法律制度的属性,通过会计法律制度规范让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制裁了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四)重视继续教育,提升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任何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成败都取决于其制度建设的水平和高素质人员的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重视其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能减少由于会计业务的技术错误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同时也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对会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违法乱纪事件的出现,当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原工作人员的工作时,以往日常工作中的差错和不轨行为就容易暴露,对会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能够促进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认真履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四、结语
总之,高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需要高校领导引起重视,还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实现终身教育制,从他律走向自律,真实、公允地进行会计选择。高校应当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和高等院校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内容、管理措施和权限,使高校的财务管理向更科学、更合理的方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佳金.高校会计职业道德机制创新探微.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