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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背景范文1
[论文摘 要]本文旨在对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探究的基础之上,提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一些新构想,以期对规范旅游市场和实现旅游市场的制度化、法治化、和谐化有所裨益。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旅游业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已成为21世纪的一项“朝阳产业”。诚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旅游消费维权意识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如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最终会使旅游业得不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文以创建和谐旅游为基点,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问题展开探讨,以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1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内对旅游者的界定,通常认为“旅游者是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众所周知,旅游活动由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组成,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消费活动。因此作为旅游消费活动的主体,旅游者除了具有旅游者的特性外,还具有消费者的特性。旅游消费者从法律本质上讲就是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由此,本文认为旅游消费者是指从旅游市场购买、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服务,满足旅游需求的人。
旅游消费者权益是指受国家旅游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所保护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权利或利益。具体而言,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安全保障权,即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二是知情权,即旅游消费者在购买旅游商品时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三是自主选择权,即旅游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四是公平交易权,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和公平交易结果的权利。五是获得赔偿权,即旅游消费者因接受旅游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是受尊重权,即旅游消费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 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2.1 “和谐社会”理念,要求构建和谐旅游
和谐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它强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与和谐旅游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构建和谐社会呼唤和谐旅游,和谐旅游又是推动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不可否认,侵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便是旅游不和谐的声音之一。它不仅阻碍我国旅游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而且不利于和谐旅游的构建。因此,构建和谐旅游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关系密切。一方面,和谐旅游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旅游消费者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良好的旅游经历来满足个人精神生活的需要。如果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会影响旅游消费者获得精神愉悦的程度,甚至会激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这将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对和谐旅游的构建更是致命的打击。另一方面,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和谐旅游建设的基本要求。旅游业只有向旅游消费者提供高质、优效的服务,把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其工作的首要目标,理顺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推动旅游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2 “以人为本”理念,要求以旅游消费者为本
所谓和谐旅游是一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旅游价值全面发挥和旅游各要素协调发展的新的旅游发展模式。科学的旅游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重要主体,因此“以人为本”的理念反映到旅游消费法律关系中,就是要以旅游消费者为本,把旅游消费者放在旅游各项工作的主体地位上来,通过有效途径切实保护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如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必将打击其出游的积极性,对旅游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只有以旅游消费者为本,才能有效地保护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
3 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本文认为导致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旅游立法的原因
为了适应旅游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先后进行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前我国调整旅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两种:一种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通用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较多,内容较为抽象,没有具体规定旅游业的相关权利义务,难以解决旅游纠纷中的矛盾,进而体现对旅游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另一种是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等。但由于这些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相比较,我国旅游立法表现得相对滞后,至今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这不仅不利于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2 旅游执法的原因
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或旅委会);二是国家、省、地市三级旅游质监所,个别旅游业发达的县级旅游局也成立了质监所,经过授权取得了行政执法权;三是旅游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或旅游监察大队,从公安、工商、旅游、物价、交通、文化等部门抽调人员,采取委托授权、集中办公、统一行动的方式执法。 转贴于
目前,我国旅游行政执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方面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些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和旅游相关法规不熟悉,没有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程序违法、结果不公正等现象。二是旅游执法经费欠缺。目前旅游执法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存款利息的一部分,经费的不足影响着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执法工作。
3.3 旅游消费者的原因
旅游消费者自身法律意识的薄弱,也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旅游消费维权意识已逐渐深入人心,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有些旅游消费者在出游前,没有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旅游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来维权;等等。由于旅游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差,导致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能积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完善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议
4.1 完善旅游立法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该是最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强大的旅游经营者相比较,旅游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法律的天平应当向弱者倾斜。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加强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规范旅游经营者的行为,纷纷制定了旅游基本法。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旅游基本法,在立法上只是效力较低的旅游法规、规章和一些通用的法律法规,这不符合迅速发展的旅游业的要求。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旅游基本法,对旅游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完善旅游专项立法,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增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合同法》中实现旅游合同的有名化。通过建立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为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对此立法部门应有足够认识。
4.2 加强旅游行政执法
加强旅游行政执法,是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又一重要环节。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多形式的执法渠道。如加强对旅游投诉的受理,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引导旅游消费者利用消费者协会的渠道来解决纠纷;积极争取参与综合执法、集中处罚权试点等。其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要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其法制观念,增强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最后,解决旅游行政执法经费问题。例如设立旅游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从物质上保障旅游行政执法的落实。
4.3 提高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在旅游活动中,当遇到旅行社缩短行程,减少景点,住宿、车辆、用餐标准与合同不符,导游讲解差等问题时,怎样维护自身权益显得尤为重要。而实践中不少旅游消费者对上述问题采取了能忍则忍的态度,不清楚如何维权。对此,首先要开展旅游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通过教育,让旅游消费者明白在旅游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如何避免旅游消费陷阱;了解相关旅游消费维权的时效期限规定,以免延误最佳的维权期限等。其次,旅游消费者也应当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旅游消费者在参与旅游活动时,要选择有资质的合法旅行社,并同其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应注意保留旅游消费凭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参考文献
[1]韩玉灵.旅游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保护非遗的背景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遗产认知 教育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3.090
1 研究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元素,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粹。学者对非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开发、非遗保护、教育传承、非遗产业化、非遗旅游等方面,其中非遗保护和传承是研究的热点问题。通过教育手段实现非遗认知与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内容,而高等教育是传统文化传播和继承的重要载体,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有责任弘扬、保护和传承非遗。在此背景下,凸显出大学生非遗教育传承的研究价值[1]。
高校在大学生遗产教育传承中占有科技文化、人力资源、学术科研和群体调度等优势,高校教育传承可以保障非遗良好生存、提升非遗保护研究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高校教育水平、提升大学生人文素质,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提供坚实保障(白鑫刚,2009、王守义,2010)。目前,高校非遗教育传承研究已经受到大力关注,学者对教育现状、教育模式、教育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本研究提供研究视角和理论参考,但对于非遗教育的实证研究还有待深入,为本研究留下空间。
2 问卷设计及调研过程
大学生依托高校独特的资源优势成为高等教育的主体,所以是非遗教育保护和传承的主力军。本研究以沈阳市高校为研究对象,根据各高校教育水平及院校性质,选取沈阳师范大学、沈阳工程学院和辽宁大学三所高校,涵盖文科、工科院校,专业涉及经济、教育、管理、计算机等专业领域,专业覆盖范围较广,提升研究数据的客观性、全面性和普及性。
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调查问卷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被试者的人口统计特征,包括性别、专业和成长环境;第二部分是非遗认知状况;第三部分是非遗保护意识;第四部分是非遗传承教育的态度和参与意愿。考虑到不同属性的大学生认知差异,问卷以非遗的实例设问,如民间故事喜好程度、传统节日命运关注度;面对神话传说消失的态度、校园推广民间文化重要性、参与非遗志愿者意愿、“二人转”选修课选修、亲手制作陶器艺术品、校园皮影戏观看意愿等问题进行调查。
本研究量表采用里克特五级量表,其中1分非常不赞同,2分不赞同,3分一般,4分赞同,5分非常赞同[2]。所得数据用SPSS13.0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卡方检验,卡方检验是用于检验两个名义变量间是否存在联系的统计分析方法,其中P值表示检验的显著程度,P值越小,显著程度越高,本次卡方检验设定显著程度为0.05。
问卷发放采用的是目的性随机抽样调查法,按专业随机发放调查问卷250份,收回214份,回收率为85.6%,其中有效问卷200份,有效率为93.5%。样本中女生人数为88;男生人数为112,分别占43%和56%,来自于城市的学生82人;乡村和小镇的学生分别为74、42人;专业分布情况:旅游管理36人;经济学34人;工业设计20人;机械制造自动化38人;市场营销16人;计算机40人;空中乘务14人,文理科类专业各100人,各占50%,人数比例符合文理实际分布。本研究在广泛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利用SPSS13.0对问卷所获数据进行处理,以期提高研究结果的信度和效度。
3 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3.1 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特征
3.1.1 整体认知水平较低,非遗认知差异较大
在200份有效问卷中,对非遗概念听说过的同学有162位,占总人数81%,但对非遗概念有134位同学认知模糊,占总人数67%,整体认知水平较低。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对非遗认知为3.5,是所有专业中意愿最高的群体。经济学、工业设计、市场营销、计算机这四个专业学生的认知明显低于均值3,可以看出大学生非遗认知水平整体较低,且各专业大学生认知差异较大。
3.1.2 整体关注度较低,非遗保护意识淡薄
在非遗的关注度方面,传统节日的关注度选项中经常关注和始终关注的同学只占18%和5%,多数同学只是偶尔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不关注的比率甚至高于始终关注,整体看来大学生对非遗的关注度偏低。问卷第三部分对非遗保护意识进行调查,在面对神话传说等非遗消失时,只有91位同学认为应当保护,占45.5%;在非遗存在价值方面,有172人认为很有价值,占62%,48人认为价值非常大,占24%,可以看出大学生对非遗保护责任感不强,保护意识淡薄。
3.1.3 非遗推广态度积极,志愿者参与意愿不高
在校园推广非遗教育态度上,认为有必要的占78%;,其中25%认为非常重要,53%认为很重要,可以看出大学生面对非遗的推广持赞同态度,在是否愿意加入校园非遗志愿者方面,均值为2.85,一般而言,里克特量表1~5等级评分在1~2.4之间表示反对,2.5~3.4之间表示中立,3.5~5之间表示赞同,大学生对当非遗志愿者态度表示中立,参与意愿不高。
3.1.4 校园教育传承态度积极,不同形式意愿差异较大
通过对大学生非遗传承教育的态度和参与度进行描述性分析发现,大学生对文娱形式非遗教育参与意愿较为强烈,对开设选修遗产课程意愿低。在对亲手制作陶器态度上,有84.5%的同学表示会参与,在校园表演皮影戏观看意愿上,81%同学表示愿意观看,;学校开设“二人转”等非遗课程方面,59%同学态度消极,只有16位同学表示会选修,占8%,非遗课程的参与意愿方面很低。
3.2 大学生非遗认知差异影响因素分析
3.2.1 非遗认知状况差异分析
大学生非遗认知整体水平较低,且认知差异较大,为找到差异产生原因,对大学生人口统计特征进行卡方检验。通过比较人口学统计背景与非遗认知的卡方检验显示,性别(P1=0.940)、专业(P2=0.043)、成长环境(P3=0.641),所得P值中P1和P3大于0.05,P2小于0.05,即统计上认为,性别和成长环境在非遗认知差异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专业在非遗认知差异上存在显著差异。在是否听说过非遗选项中(满分为2),旅游管理的M值最高,为1.59,机械制造自动化M值最低为1.11,所以专业的差异性对大学生非遗认知差异有较大影响,性别和成长环境对其无显著影响。
3.2.2 非遗保护意识差异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可得大学生非遗保护意识淡薄,均值都位于2.5至3.4之间,态度较为中立。通过大学生属性对其进行卡方检验可得性别(P1=0.030)、专业(P2=0.787)、成长环境(P3=0.033),所得P1、P3值均小于0.05,即统计上认为,不同性别和不同成长环境对大学生非遗保护意识上有显著差异。
3.2.3 非遗传承教育态度差异分析
调查发现,大学生对于在校园内推广非遗文化的态度均值为4,卡方检验可得出性别(P1=0.090)、专业(P2=0.000)、成长环境(P3=0.002)。专业方面,其中只有旅游管理专业均值4.06、空中乘务3.79,对非遗传承教育态度持赞同态度,其他专业均值都介于2.5至3.4之间,态度中立;在成长环境方面,来自农村、小镇和城市的均值分别为4.03、2.86和4.05,只有来自城镇的大学生态度中立,对非遗教育传承态度相对较为消极。
3.2.4 非遗传承参与意愿差异分析
在非遗传承参与方面,通过对亲手制作陶器态度进行检验,可得性别(P1=0.009)、专业(P2=0.755)、成长环境(P3=0.004),P1和P3的值小于0.05,统计上认为不同性别和不同成长环境的大学生在非遗传承参与意愿上存在显著差异。男生对亲手制作陶器的意愿均值为4.21,女生为3.08,男生相对于女生参与意愿明显强烈;来自乡村和小镇的大学生均值均在,3.5以上,城市背景下的大学生均值只有2.6,来自城市的大学生参与非遗传承意愿有待提升。
4 研究建议
高等教育学校是大学生的聚集地,有着得天独厚的教育优势,面对大学生非遗保护意识淡薄,责任感和参与感有待加强的现状,高校应营造良好氛围和提供学习平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引入学校教育。根据本研究的调查分析,针对高校提升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保护与传承,提出以下建议。
4.1 建设非遗专业,构筑学科体系
目前,许多高校已经设立了民族文化教育和艺术相关专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高校可因地制宜地筛选特色及优势专业,尝试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从较为成熟的学科建设经验中汲取精华,实现向非遗学科化的过渡。
4.2 完善体系设置,丰富体系内容
学校是知识传播的重要平台之一,大学生是其直接受益者,在高校建立完整、科学、可行的非遗课程体系是加强非遗教育的必要方式,非遗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课程评价几方面,由于非遗教育目前尚未学科化,结合本研究给出以下参考。
4.2.1 明确培养目标,优化课程设置
将培养大学生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作为培养的基本目标之一,让大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培养其保护和传承意识与责任感,努力使大学生成为非遗的主要传承人。学校应酌情增设非遗的相关课程,在不同专业设置选修课和必修课,客观地使大学生参与到非遗的传承和保护中去。例如华中师范大学在本科阶段开设民俗学、民间文学等课程,西安交通大学把太极拳作为体育必修课,这就使得多数同学参与到非遗的传承中去。本研究结果表明,多数同学队开设“非遗”课程持无所谓、赞同和会选修的态度,反对开课的同学几乎不存在,所以高校应发挥好课程设置的功能,通过学分奖励等方法鼓励学生选修“非遗”课程。
4.2.2 丰富课程内容,完善课程评价
非遗课程内容是高校非遗教育的重点,目前高校内非遗教育课程的内容多是根据院系专业特点而设,如语言文字、传统文学艺术、传统手工技艺等非遗教育内容,民族非遗教育多于民间非遗教育,一些优秀的民间非遗文化并未在高校得到宣传和传承。高校应根据院系特点酌情增加非遗教育内容,使专业和非遗教育有机结合,尽可能让非遗文化渗透至所有专业。同时充分发挥课程评价作用,丰富课程评价方式,尽可能让大学生参与到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中去,将非遗的实践参与作为评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提升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意愿,实现大学生非遗传承的主力军作用。
4.3 推进非遗宣传,成立专业社团
4.3.1 开展校园活动,普及专业知识
2008年6月14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暨河北省首届民俗文化节在河北科技大学举行,后河北省文化厅命名该校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为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提供借鉴和参考[3]。在校园内通过海报、展板、广播、校报、有奖竞答等方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知识,提高大学生的认知度;同时在各种晚会和文娱活动中举办非遗相关的有奖比赛,如在晚会中有意识表演“昆曲”等非遗节目,在运动会中增设非遗相关的小游戏等,并可和校外实习基地、当地文化部门和民间文艺团体等进行合作交流,增强学生非遗的参与性,培养非遗传承的专业人才。
4.3.2 成立非遗社团,招募学生志愿者
高校开设不同主题的社团可以有效丰富学生校园生活,实现学生在第二课堂的有效学习。本研究结果可以看出,性别、专业和生长环境对非遗教育有较大影响,以文科专业为例,其非遗的认知度和关注度、参与意愿明显高于理科专业的学生。组织音乐、舞蹈、戏剧、旅游、美术等专业背景的学生,成立校园民间艺术社团,委派专业老师进行指导,招募不同属性大学生志愿者,提升大学生非遗教育的参与性。
4.4 鼓励非遗科研,提供保障平台
国内有少数院校在校园内设立了“非遗”保护中心、“非遗”工作坊等宣传和保护驿站[4]。如河南师范大学的“非遗”保护协会、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非遗”工作坊、中央美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充分发挥高校非遗理论研习地和教师学者研究团队优势,成立非遗教育研究中心,必要时可以成立研究小组,重视非遗教育科研,加强非遗教育学术交流,着力研究探索非遗普及、保护和传承的有效模式,为我国非遗科研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徐金龙.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及对策[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1):119-120.
[2]刘丽华,何军.国内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度实证研究――以沈阳市民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为例[J].旅游论坛,2009,2(4):611-615.
[3]胡芳,谢鼎新.地方高校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59-161.
[4]赵明奇.地方高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徐州高校“非遗”特色教育探讨[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63-64.
保护非遗的背景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传承模式;规划策略;荣堂古村;火山文化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7-0072-05
1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我国非遗保护面临后继乏人、生境破坏两大问题。国外以政策扶持、法律保障、教育普及、经济扶助为手段,为非遗保护提供良好生存环境、发展空间及生源队伍,经验值得借鉴,并已获成效。但我国不同于国外,城镇化正已亘古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非遗生境遭受巨大威胁,挖掘并建立非遗保护与保护规划的联系,并指导后者的制定与实施,刻不容缓且意义重大,也是研究空白所在。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规划模式
笔者从研究非遗保护特点出发,结合保护规划一般制定流程,探索并尝试加强二者的天然联系,将其规划模式分为解读、加载、保护、弘扬、体验五大步骤,谨以海口石山镇荣堂古村为例。(图1)。
2.1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读
解读,即按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标准,对荣堂非遗进行分类归整,落实到保护规划层面,再对古村物质构成要素可能涉及到的非遗及其文化进行一般性归纳,拟定出非遗规划解读的一般流程,旨在主动、全面、完整的将非遗及其精神挖掘出来(表1)。
1)解读非物质文化及其遗产。将其分为自然地质景观、山水文化标志、地方民族特色三大解读层面。解读自然地质景观,在于不同地域景观是孕育不同本地习俗的根源;而山水文化格局往往能体现当地人的自然审美情趣;地方民族特色更是能直接反映当地独有的民风民俗。逆转保护视角,此为宏观层面的文化背景铺垫。
2)解读城镇规划布局及其相关物质要素。最能直观体现非遗特色的环节,落在村镇布局选址、传统建构筑物、传统工具三个解读层面之上。布局选址,往往暗含风水理念;传统建构筑物是人们营造技巧和审美倾向的浓缩,也是当时生产力水平的直接体现;传统工具能反映人们的生活劳作习惯,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等,以上直接构成非遗的规划保护要素,是中观层面的保护构架。
3)解读城镇文化空间。将其按等级分为中心场所和日常场所;按位置分为室外空间、过渡空间、室内空间;按参与度划分为观赏空间、参与空间;按表现形式划分为自然属性空间及文化属性空间。非遗生境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重难点,明细的划分,有利于指导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建立与实施。此为微观层面的保护单元。
4)解读地域内非遗的类别。按其与城市物质要素的关系分为“影响地域构成形制及布局特色的非遗、靠地域物质要素作物质载体的非遗、靠地域物质要素提供生存空间的非遗”三类;按其保存状态分为“‘神形合一’的非遗、没有物质躯壳的非遗、没有精神灵魂的非遗、已消逝的非遗”四类,方便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此为微观层面的保护措施(图2)。
以上是对非遗全面解读、并充分与保护规划衔接的关键性环节。具体流程如下表所示:
2.2 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加载
非遗本身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意识或精神,其内容必须转化为某种物质形态,才能得以表达、传承及展现,这一过程就叫加载。研究非遗加载过程和加载方式,对其载体据规划需要另作细分,对我们进行非遗保护、非遗场景设计具有重大意义。经研究,笔者将其划为特色符号、物质实体、传承人三大类;同时考虑到非遗对活体传承人的依赖度差异将导致规划保护侧重不同这一点,建立了依赖型符号、独立型符号的新概念,具体手法如表2所示。
2.3 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遗是文化生命的活态存在,非遗保护不仅要保护其文化精神,也要保护其物质载体,在对非遗内涵、物质载体、加载方式充分解读的基础上,在与规划物质要素建立对应关系的前提下,始考虑非遗特有保护规划的落实方式。笔者将保护手法分作精神和物质两大层面,具体保护手法如表3。
2.4 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
非遗表面上是独立的文化表象,但深层次上是存在一定关联的。非遗弘扬要根据历史地域的文化特点和文化现状进行,既要对非遗点景进行保存或营造,在空间序列中安放“情感”的诱点;又要通过非遗线景的串联,在弘扬流程中实现“情波”的流动;最终达到构筑活态非遗面景,在弘扬框架中莫定浓郁的地域文化“情境”的效果,具体弘扬手法如表4所示。
2.5保护规划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
心理体验是“一个包括着情感、想象、经验、直觉等多种心理活动的主观化指向”。设计师通过材料、工艺和结构未实现非遗景观设计的参与性,依靠虚实等设计手法调动游客的感官感受,进而丰富人的心理体验,是一个设计师与游客间双向互动的过程,其体验的方式就规划策略而言,主要是旅游体验。但很多文章对非遗体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避而不谈,现将体验手法予以陈述,如表5所示。
3结语
非遗保护难度难于物遗保护,但只要保护好了,其文化信息和精神内涵被成功转换为旅游的吸引物,其魅力较之物遗是永恒的,将更出彩。本文以非遗保护为出发点,使之与保护规划融合,将非遗这一精神层面的保护落实到城市物质保护的层面之上,这对于在城市化中为非遗保有生存发展之地意义重大。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保护非遗的背景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50-0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说到底,所谓“非遗”就是那些来自于先辈们生产生活的语言、文字、道德、哲学、艺术、技艺、风俗等等一切的习惯和技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很多人不明白,在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这些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历经世世代代流传而不绝,干嘛还要大张旗鼓地去保护与传承?一个沉重的现实是,在两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下。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特征和生存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一点点地衰退和消失,民族文化的大家族在一点点变小,民族精神的DNA发生了变异。在建党9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近年来,非遗做为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部分,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下,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大力弘扬。但在文化活态传承的过程中,如何做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工作,又如何让非遗教育传承不再流于形式,使其逐渐与当代艺术创作、城市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等,很多问题摆在文化工作者的眼前,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非遗保护工作采取主动保护方式缺乏活力
政府主动进行保护方式的优点是见效快,作用显著,能用最短的时间保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言是被动接受,自身缺乏生存活力。
2.非遗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但因地方财政困难,部分市县级非遗项目投资力度还是不大。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一些项目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生存状态。
3.缺乏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且业务人员基础薄弱
现从事非遗工作的都由各级文化部门兼任,而且没有专业人才或人才流失严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缺乏基本知识,缺少业务培训。
4.传承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实际上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5.外来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
普遍来看,世界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当今时代下,时尚文化、外来文化都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盲目的追逐所谓的时尚文化,崇拜外砦幕。加之广大的人民群众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同,外来文化和时尚文化就很容易先入为主影响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二、相应对策及建议
激发生存活力,政府主动保护与自身开发保护相结合。在政府继续加大保护力度的基础上,由政府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以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重新找回自己的生存价值,使这些项目的传承能够进入活态传承与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一方面应加强与省、市财政部门的联系,多争取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域内许多可观赏性的非遗项目(包括濒危的、失传后根据相关资料挖掘整理复原的),将其组织成为一台或几台非遗精粹节目进行展演,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使来旅游的人更全面的了解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增加非遗保护收入,打造出旅游城市的一张靓丽的名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保护传承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是设立专门非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非遗工作人员,加大人员的非遗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非遗业务水平,使工作人员能真正为深入发掘基层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申遗各项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保护非遗的背景范文5
【摘要】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是电视剧家庭的重要一员,新世纪以来蓬勃发展,特色鲜明。保护和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的重点,新的可持续的保护和传承道路需不断探索。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非遗元素的运用可以促进非遗的传播、增强群众基础进而推动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展开,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创作者需要熟悉非遗项目并在剧中恰当有效地运用非遗元素。
关键词 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 非物质文化遗产 运用 保护 传承
在国产电视剧中,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所占比重一直很小,却是中国电视剧家族谱系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在中国电视剧的家族谱系中,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以其独特的民族性格、新异的文化形态、瑰丽的自然景观、别样的生存状态和迥然的民族风俗,成为颇具审美价值和多元创作维度的类型。”①
一、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扫描
上海戏剧学院吴保和教授对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定义简洁明了,“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是表现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生活和历史的电视剧。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反映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表现了本民族的传统与风俗习惯。” ②广西民族大学余宏超参照少数民族电影的界定模式,认为“所谓少数民族电视剧是相对于汉族电视剧而言的,它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凡是剧中反映的是除了汉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生活与文化,能够展现独特的民族文化、凸显特有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的电视剧,我们统称为少数民族电视剧。”③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提法更明确,把少数民族历史题材、中国革命史上少数民族革命题材及少数民族现实题材等三大类作品统筹于少数民族题材这个大类型之内。
与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重要地位成鲜明对比的是,学者对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关注度偏低,著作和论文很少。为详细了解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发展历程和研究相关问题,笔者整理了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各年代代表作(不完全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绝对数量少。统计总数是48 部,占中国电视剧整体的比例极小。
第二,涉及的少数民族少。只涉及藏族、蒙古族、朝鲜族、满族、维吾尔族、回族、苗族、土家族等18 个民族,其中藏族17 部、蒙古族8 部。
第三,三大题材发展比较平衡。现实题材18 部,历史题材17 部,革命题材14部,三大题材的总体数量接近,受关注度接近。
根据我国电视剧和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整体发展情况,这里将我国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发展历程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发展历程
(1) 萌芽阶段:1977 年-1980 年(2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始于1977 年,第一部是内蒙古电视台拍摄的《小活佛》,剧中通过主人公占布拉从人到神,又从神到人的变迁,揭示了“佛”本是人们制造的偶像这一哲理。④
(2) 初步发展阶段:1981 年-1989年(8 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有所发展,主要是短篇电视剧,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地域特色和强烈的时代气息。1984年内蒙古电视台拍摄了《山林的雾》,通过描写两个鄂温克猎手,表现鄂温克族的民风民情。
(3)稳定发展阶段:1990 年-1999年(13 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数量和质量都有提高,有优秀的短篇电视剧《达列什草原》,有史诗性的长篇电视连续剧,如《格萨尔王》、《成吉思汗》及表现九个少数民族的《茶马古道》。
这个阶段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不仅讲述古代历史故事,还表现当代生活,如《拉萨往事》、《西藏风云》等。它们从各个方面表现各少数民族的故事和生活,也展现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4)蓬勃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25部)。这一阶段,电视剧无论是题材、风格、创作手法上,还是市场营销上都变得更为成熟,高收视率的电视热播剧数量密集,呈现多元繁盛局面。⑤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不仅数量上不断增加,在题材、创作水平上都更成熟。代表作品有《拉萨往事》等。
2、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征
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民族特色十分鲜明,是对民族自然景观、风俗习惯和生活环境的直接展示,能带动少数民族自然、文化资源的开发,进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和社会发展。
(1)少数民族特色鲜明。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表现少数民族的生活和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民间故事,特色鲜明。
(2)带动少数民族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开发。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从民族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意识形态文化资源和民族风情风俗文化资源三个大的方面进行。比较成功的有《成吉思汗》,首先,借助成吉思汗的文化影响力对草原历史名人文化资源进行了开发。其次,是对民族意识形态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包括蒙古民族的战争观、价值观、人生观以及这些意识观念指引下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再次,对蒙古民情风俗文化资源的开发彰显了草原文化的本质特色。⑥
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家庭里,也有很多项目与少数民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少数民族的文化基因和精神特质,展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习俗、价值观念、审美情趣和精神风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的运用,有利于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情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提供一种新渠道。
二、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运用
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运用是指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为创作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是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有机组成部分,如背景元素等,同时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的运用,是从无意识阶段向有意识阶段发展的。
本文选取2001 年至2013 年6 部藏族题材电视剧为量化研究的对象,它们是《八瓣格桑花》、《拉萨往事》、《格达活佛》、《雪域情》、《一路格桑花》、《西藏秘密》。基于两点考虑:第一,2000 年以前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即使运用非遗元素,也是无意识的;第二,本文篇幅有限,集中分析有代表性的藏地藏族题材电视剧。
第一,非遗项目的呈现是“无意识的”。在这几部电视剧中,为了满足电视剧情或者背景的需要而呈现藏族的风俗和文化,非有意识地主动呈现,很难保证非遗项目的完整性,也很难给观众留下清晰、深刻的印象,传播效果不好。
第二,涉及项目和类别少且集中。以上六部藏族题材电视剧中出现的非遗项目少,最常见的只有藏族服饰(民俗)和唐卡(传统美术/ 民间美术),其他的几乎没有。
第三,与剧中角色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类型出现频率高。这与目前非遗项目保护的客观现实相同,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才能得到重视、保护和传承,其他项目则被忽视。
三、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的运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有意识的、具有针对性的运用很少,有些运用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变异”,造成了客观的伤害。
1、存在的问题
(1)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数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运用少。据国家广电总局的数据,2012 年全国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共计506 部17703 集,实际播出共计204 部7255 集,实际播出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少之又少,具有代表性的只有《西藏秘密》、《木府风云》、《新乌龙山剿匪记》等。
《西藏秘密》主要的拍摄地是在拉萨,该剧向观众展现藏族的民族风情和历史环境,非有意识或针对性地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例,西藏自治区有格萨(斯)尔、藏戏、雪顿节等15 项入选,在《西藏秘密》里更多地是看到观众在其他藏族题材电视剧里也能看到的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比如喝青稞酒、信奉藏传佛教,只能看到藏族唐卡、藏族服饰等。
(2) 运用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变异”,造成客观的伤害。许多非遗元素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的运用是“变异”的,是碎片化的展示或者是不符合非遗项目真实性的展示,会对非遗项目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西藏秘密》中,藏族唐卡的出现就是非常碎片化的,无法给观众留下清晰印象。
2、发展对策
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模式是“静态”博物馆式的,主要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集资料、建立档案,更进一步的是确定非遗传承人或者进行旅游、文化开发等生产性保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参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种值得探索的新模式,是一种活态传承的模式;有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参与,从而引起观众和社会的兴趣,才能推动非遗保护和传承。
首先,“非遗” 是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重要组成元素。在电视剧创作初期就把“非遗”放在重要组成元素的地位,与电视剧剧情形成良好互动,避免碎片化甚至错误的处理,力争对非遗项目进行完整展示。
其次,通过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这个平台,将非遗项目作最充分的展示。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会吸引观众和社会的关注,非遗项目也会被关注,让观众对非遗项目形成认知,这是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在观众对非遗项目认知的基础上,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开展将拥有更好的群众基础。广泛的群众基础是非遗项目传承和保护的关键点所在,使广大群众认知非遗项目并最终参与到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中来是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目标。
最后,创作人员培养。加强创作人员的培养,增强创作人员保护和传承非遗的意识,让创作人员把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到电视剧创作中去。
参考文献
①杨洪涛,《新世纪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纵览》[J].《中国电视》,2013(4)
②④吴保和:《中国电视剧史教程》[M].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123、124③余宏超,《中国少数民族电视剧发展综述》[J].《音乐时空》,2012(3)
⑤张瓃、王立新,《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中国电视剧发展分期综述及批评》[J].《编辑之友》,2012(2)
⑥张淑梅,《电视剧〈成吉思汗〉对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保护非遗的背景范文6
关键词:档案机构;非遗保护;边缘化;重要参与力量
一、新《档案法》实施给非遗保护带来的机遇
2004年的《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未提及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中没有明确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主体地位,也无非遗档案必须向各级档案机构移交的相关条款。新《档案法》在第四章的第三十四条提出“鼓励档案机构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由此可见,新《档案法》是鼓励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1.参与非遗保护有法可依。非遗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档案法》由以前的“只字未提”到“鼓励”,肯定了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中做出的重大贡献。虽然“鼓励”看起来变化不大,但是对档案机构能够积极借助档案馆藏资源参与到非遗保护意义重大,是有法可依的。2.有利于提升档案机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新时代档案机构尤其是档案馆利用馆藏和现有的平台来实现宣传非遗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遗的档案式保护让非遗的文献资源保存得更久,且档案机构利用参与非遗保护,来重塑档案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形象,提升档案机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二、我国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现状
(一)调查概述
1.调研方式。为明确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现状,采取直接访问省市级档案机构网站的形式,具体调研中是采取对省级档案网站和百度以“非遗”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对检索结果的文献进行统计。2.调研内容。明确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形式。赵跃博士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表示:截至2019年8月,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主要形式为收集、征集、采集建档、建数据库、展览传播、申报支持、业务指导共7种。结合档案机构实际工作,在结合赵跃博士的分类基础上,稍做调整,保留征集、采集建档、建数据库、展览传播、申报支持5种,将收集更改为接收(含捐赠),增加移交、修志2种形式,共计9种参与形式(见表1)。
(二)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1.参与数量少且比率低。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共有国家综合档案馆3337个。调查中发现仅有107家不同级别档案机构参与到非遗保护,占比3.2%,比例低;参与的107家机构中,按照档案机构的级别划分,有13家省级(直辖市)档案机构,36家地市级档案机构,58家县区级档案机构。可见,档案机构整体参与的数量较少,参与比例低(见图1)。2.参与形式呈现被动性。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9种形式中,征集、编史修志、建数据库、采集建档被归入主动参与形式,而接收、展览传播、业务指导、申报支持、移交则归入被动参与形式。调查发现,对107家档案机构涉及的9种形式统计后共得到总参与数为145次,排名前三的依次是接收34家、采集建档29家、展览传播28家,后三名的依次是移交3家、修志4家和建数据库5家;主动和被动形式分别占比为40.69%和59.31%。对接收非遗保护中心移交的非遗档案的档案机构仅有3家统计,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江苏省常州市和河北省固安县的档案机构。调查发现,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还以接收、展览传播等浅层次的被动参与形式为主,而编史修志、建数据库的主动参与形式占比不高。3.参与类型单一。为掌握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形式的丰富度,对档案机构参与类型进行统计。统计发现,有81家档案机构仅有1种参与形式,占比高达75.7%;而参与形式在3种、4种和5种的档案机构分别有1家(云南省)、2家(湖北省和张家港市)、2家(武汉市和扬州市),占比均不足2%。由此可见,档案机构参与类型单一、不丰富。
三、我国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现状原因分析
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实践存在数量不多、参与形式单一等问题,这与学界期望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身份未得到“官方确认”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机构是文化部门。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国家层面就非遗保护已出台《非遗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等9部政策法规文件,其中《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列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的主体机构;文化部牵头的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9个成员单位,也没有国家档案局身影。官方确认的非遗保护主体机构中并没有提及档案机构。《档案法》规定,档案馆具有接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定期移交档案的职能。但早在全国部署非遗普查工作时,文化部就指出:“在普查中搜集的非遗实物资料所有权归国家,由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保护机构保管。”《非遗法》中也未有非遗档案必须移交到档案机构保管的相关条款。新修订《档案法》特别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这意味着非遗保护中心等主体机构产生的非遗档案不一定得向档案馆进行移交。文化界和档案界相关法规政策均未将档案机构列入非遗保护的主体机构,这意味着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中只能充当“社会参与”力量,参与非遗保护的地位也很难得到其他相关主体的认可,这也是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数量少的原因。
(二)档案机构工作机制不适应非遗保护
档案机构改革后,档案馆属于文化事业机构。一直以来,档案机构保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移交的档案,是一种基于传统档案形式的服务官方机构的工作机制;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开性和广泛的包容性,两类型机构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到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由于很多非遗项目是植根于民间,属于非官方机构的工作,档案的官方机构身份与非遗植根民间存在天然的不适应。档案具有保密性,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而非遗传承在保障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是以传播和传承、振兴为目的,需要更多人了解非遗、使用非遗,甚至是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活态传承。档案的保密性与非遗的社会参与性存在矛盾。
(三)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主动性不高
在官方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的情况下,档案机构主动参与非遗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一定的魄力。但很多地方档案机构对档案馆职能的理解十分狭隘,认为只需做好本职工作即可,不愿主动介入,也不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竞争,更不愿“越位”参与非遗保护。目前,仅有江苏省、云南省、湖北省的档案机构主动与文化部门联系洽谈非遗档案移交事宜并付诸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不主动参与非遗保护势必会造成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弱。
(四)保存类措施相较保护类措施处于“弱势地位”
《意见》明确非遗建档是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由此可见,非遗建档仅被窄化理解为“收集、整理”,和档案界界定的建档是“收集、整理并保存下来”相比,唯独少了“保存”。可能从语义上理解,非遗的建档“保存”本身就是一种“保护”。但是无论是《公约》《“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还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都将非遗保护措施分为保存类措施和保护类措施,其中认定、记录、建档保存类措施针对所有非遗项目,而特别优秀的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容易造成保护优于保存的印象。而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多为认定、记录、建档的保存类工作,保存类措施的“弱势地位”可能导致档案部门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中被边缘化。
四、新《档案法》实施背景下我国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档案特色化出路
(一)充分发挥档案机构专业优势,筑牢非遗档案式保护
1.保持“前端”业务指导优势。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应主动与文化部门加强联系,协助完成非遗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介入并指导非遗中心对非遗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对非遗档案规范完整等方面的“前端”业务的指导,利用业务优势积极参与非遗保护。2.利用档案技术延长非遗档案保存时间。档案修复技术是档案保护技术的一项重要内容,能提高档案耐久性。在开展非遗保护过程中,会重点关注传承人的实物档案、纸质档案以及声像档案,而在保护过程中又形成不少的纸质档案,利用先进的档案修复技术进行杀虫、除菌、脱酸等服务,延长非遗档案的保存时间;还可以主动向采用家庭式保管非遗的传承人提供免费的档案修复、加固、装裱等修复服务,以解决非遗家庭式保护条件局限造成非遗档案保管不规范的问题。3.通过编史修志来开展非遗保护。档案机构利用编史修志的优势,联合地方志主管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编写全面反映地区非遗项目规模及非遗保护工作的志书,如《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志》,用档案机构独有的编史修志方式,记录非遗保护的脉络的形式来开展非遗保护。4.档案记忆工程延续非遗传承脉络。国家档案局于2000年正式启动“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乡村记忆工程”是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具有本土地域特色、完善的乡村记忆档案信息资源库,有效提升档案部门的公众文化形象。档案机构在开展乡村传统村落档案建设工作时,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方文化特色资源的抢救性保护结合起来,在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风民俗等过程中,尤其重点收集含有非遗项目的资料,创编成文字、视频资料形式,并按照故事、技艺、习俗等分类整理成专项档案数据库。通过乡村传统村落档案的建档工作,将档案资源数字化,建设资源库,在保障传统村落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的同时,保障非遗等传统文化的延续,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
(二)借助特殊档案建档契机,丰富非遗保护的多元化形式
1.将家庭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档案机构抓住为非遗传承人建立家庭档案和非遗传承人个人档案契机,全面、客观、真实记录非遗传承人表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的艺术内涵,并借助文字、声像、实物及口述等载体形式实施非遗保护。例如张家港市已经为48位非遗项目传承人全部建立家庭档案,并完成档案的数字化。2.口述档案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口述档案将历史“原音再现”,可以很好记录那些濒临失传的老记忆、老手艺。档案机构合理筹划、多方联系,积极开展非遗传承人口述档案建档工作,逐一对非遗传承人口述对象实地走访,并进行口述档案视频采集、现场录制,待后期加工制作完成后,将资料存档于档案馆永久保存。3.方言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地方方言承载着乡愁、乡情,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非遗项目,如南京的吆喝、南京白话和南京白局。档案机构在开展方言建档工作中,要善于抓住方言中的优秀非遗项目,比如传统方言戏曲、方言童谣、方言故事、方言说唱等,通过方言建档的形式更好地保存方言、留住乡愁,并传承优秀非遗文化。如陕西省档案局的《传承非遗文明,纪录方言文化》就是以方言建档的形式开展非遗保护。4.精准扶贫建档和非遗建档相结合。2018年的《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就对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开发利用做出明确规定。“非遗+扶贫”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很多精准扶贫档案,档案部门要注意收集非遗扶贫过程中这部分特色形态的档案,将其归入“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两类中,真实、完整、准确、全面地记录和保存精准扶贫工作的全过程,同时也是对非遗的保护。
(三)遵循非遗保护趋势,加强非遗文化传播
1.关注非遗传播工程,加强非遗文化知识传播。档案机构作为我国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应积极关注文化传播工作的新动态,加强非遗文化知识的传播。首先,利用档案馆建成的档案网站开展非遗知识传播,可以在档案展览下设立非遗文化传播专栏,开展非遗文化的图片、视频形式的传播。其次,利用档案机构已经建成的官微官博进行非遗文化的传播,通过撰写推送非遗小知识等相关推文的方式传播非遗文化。再者,可以借助抖音、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通过制作非遗短视频等方式来推进非遗文化的传播,促进社会共享。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从活态传承的文化服务、文化教育、文化传承等方面继续把握新机遇。第四,拍摄专题片进行非遗传播。档案机构可以拍摄以“传承地方优秀文化”为主题的宣传片开展非遗保护。如浙江省档案馆面向全省档案馆启动电视系列节目“跟着档案去旅行”,传承以浙江历史为依托的优秀传统文化,主要包括传统古城古镇古村文化,运河、钱塘江等世界文化遗产,地方传统曲艺、传统手工艺、饮食等非遗文化,乡贤文化、浙商文化等乡土文化,诗书画文化等。2.重视文化传承服务,开展档案非遗知识服务。非遗传承是非遗保护永恒的话题,尤其是教育、培训是非遗传承的重要方式。因此,档案机构除了提供非遗档案借阅等服务外,还可利用现有的非遗档案资源,与其他部门合作,通过引入传统编研的成品、VR等先进技术的视频形式来构建非遗教育资源库,为教育和培训的传承提供知识服务。3.寻求多方互动合作,集中优势资源保护非遗。档案机构利用现有的非遗档案资源,并积极与文化部门、文化产业等主体机构合作,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广社会化合作模式来打造档案特色的非遗文化产品。利用新媒体形式加强非遗档案资源宣传,如采取举办展览、编辑书籍、录制声像作品等形式进行传播,助推非遗走出国门,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的非遗。档案机构应把握非遗保护的前沿趋势,提升参与非遗保护的主动性,发挥专业优势,“有为才有位”,做历史的守护者、记忆的传承者和文化的传播者,成为非遗保护的重要参与力量。
参考文献:
[1]倪永宁,徐拥军.档案机构如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北京档案,2011(08):37-38.
[2]陆国强.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N].人民日报,2020-06-24:10.
[3]赵跃.新时期档案机构参与非遗保护的反思与再定位[J].档案学通讯,2020(02):40-48.
[4]王巧玲,辛文琪.我国国家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正式制度研究[J].浙江档案,2020(12):29-31.
[5]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DB/OL].
[6]赵昌彦.世界记忆工程与中国地方档案事业发展[J].档案与建设,2017(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