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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措施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进行了一场巨大的变革。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它的跨越式发展也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中的消费者来说,在交易中的弱者地位无法得到改善,实际情况反而变得更加复杂、严峻。我国缺乏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充分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为此,笔者结合2014年3月15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着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谈谈个人浅粗的看法。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在网站的虚假、不真实的广告,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消费者对自己需要的产品消费是原于其对商品信息的知晓。只有非常清楚需求产品的实际情况,消费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消费者通过网上卖场网站购物时,虚拟世界中,买卖双方不能面对面交易,也不能实地了解商品的各方面信息。广告是了解商品信息的唯一途径,因此广告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影响非常大。所以必须严格要求网络化广告的真实性。
(二)退货难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因为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因此在网上消费过程中出现误判的几率很高,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拥有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然而,消费者只有在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才可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且享有权利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经营者修理或更换产品。可见,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明显弱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力度。另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保护情况也很糟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什么方式对购买的商品实现验货,特别是怎样实现对商品检查验货的权利等。这些问题都十分复杂,但是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责任界定与承担责任不清晰
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完成需要通过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诸多主体,还要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主体、环节都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解决商品质量纠纷问题很困难,例如消费者理解歧义、商品受损或假冒伪劣以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安全性或准确性不足。这些问题由谁来界定,采用什么手段界定,界定后采用什么手段追究,由谁来处罚,如何承担责任,目前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办法。
(四)相关法规不完善
我国立法不完善,对普通传统消费者的保护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还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制度。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更是极度欠缺,仅有的规定相关内容也十分散乱,简单,可操作性欠缺,这些问题都制约了其发挥作用,完全无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现实要求,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为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已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这个方面的立法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有不足。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应付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依旧任重道远。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商家信息披露、及时处理
1.信息披露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自己披露的商品信息判断商品的性价比,只能通过经营者自己披露的本身信息判断经营者的服务态度和信用情况。因此,经营者所提供的自身经营信息及其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真实具体,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网上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损害,应当严格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及时处理义务
中国目前的网上交易中,交易周期长、交易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非常普遍。其责任主要在于经营者未能尽到及时处理订单的义务。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上交易流程的设定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消费者的下单便意味着对经营者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消费者网上支付的完成就意味着履行了消费者的合同任务,而经营者对合同的履行却具有了滞后性。因此,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明确网上经营者及时处理交易流程的义务。
(二)解决退赔难问题,完善售后服务
退赔难问题是当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和实现一大体现。消费者的退赔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夸张、虚假的商业广告同真实商品之间的巨大差距造成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广告法》没有关于网络广告的规定,因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广告的管理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解决夸张、虚假、欺诈性的网络广告行为急需《广告法》对网络广告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网上经营者应当完善自身的售后服务,通过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彰显经营者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态度和能力。对问题产品的维修、更换或支持退货,以及对消费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付,可以建立起负责任的经营者形象和信誉,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任。
(三)建立电子商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是否具有信心。而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是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重要因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有效的救济手段。目前,在信息技术支撑下建立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便是我国电子商务着力打造的救济手段。目前常见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在线消费者投诉、自动化协商、在线调解。
(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步伐
前文在分析网络广告的管理问题时,我们就已经指出立法滞后对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制约。加强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立法,使得在这种新颖的商务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变得有法可依,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急需完成的工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因而各方面的滞后有着现实的原因,经验的缺乏便是其中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尤其是吸收国外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有效性的经验,从而保证我国商务立法同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测协调性。另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更应该立足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本土特点,从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三、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既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便利,也由于各种机制的不健全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加注了新的风险。因而,健全相关的各种机制保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起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成为关乎电子商务未来健康有力发展的关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持续的关注和研究。(作者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白城分校)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 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保护非遗的措施范文2
Key words: 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development model;authenticity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2-0024-03
0 引言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遗公约》,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学术界开始了对非遗各方面的研究。非遗的学术研究主要涉及到非遗的理论研究、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遗的利用。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旅游开发利用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近十年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众多学者对非遗旅游的保护与传承、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文章选择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的期刊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为检索项进行主题检索,以2006年到2015年为时间节点,共检索到相关文献2318篇,其中期刊共150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文章共375篇,博硕论文共482篇。
1.2 研究方法
文章选取37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文章中的关键词进行整理,提取词频高于5的20个关键词运用UCINET软件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得到结果如图1。
通过图1分析可以看出,非遗、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旅游资源的连线较密集,即对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开发模式、旅游价值、原真性、旅游的保护与开发以及传承上。
2 非遗旅游的研究内容
2.1 非遗保护与旅游研究
关于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关于非遗原真性的保护问题是众多学者最关注的方面。马育倩、左晓丽[1]认为非遗和旅游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发展旅游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要注重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并且提出了“前台―后台”的发展模式,既要不断创新非遗的舞台表演形式,又要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徐茜[2]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提出了火把节原真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具体策略,突出了旅游专业人员、原住民与当地政府在火把节原真性保护和旅游开发中的作用。雷蓉、胡北明[3]从保护和传承的视角分析了非遗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及对非遗保护的作用,他提出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提供保护资金、为其发展提供生存空间、为其传承提供群众基础,同时还可以提升遗产旅游地的品牌与价值。顾金孚、王显成[4]提出了保护性旅游开发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提出要科学规划非遗,合理分区,分类保护。适度引进高科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赵悦、石美玉[5]通过分析非遗的价值和多种保护途径,提出了对非遗的保护性开发对策,并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以解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华春霞、贾鸿雁[6]从旅游系统的三大主体即旅游者、旅游资源和旅游业三个方面论述了非遗开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旅游开发对非遗的保护意义。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开发措施。邓小燕运用了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既注重旅游客体的原真性,又强调旅游主体即旅游者的自身的体验。通过建构非遗原真性模型以土家族摆手舞为例,指出理解原真性的概念要从动态和互动的角度出发,理解其是动态的复杂过程[7]。通过构建非遗原真性模型来分析非遗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和动态关系可以直观的为非遗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提供指导方法。贾鸿雁[8]指出要实现非遗旅游的保护性开发,需要建立行政机制、经济机制、规划机制、教育科研机制、法制机制共同组成的保障机制来实现非遗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但是作者并没有提到高新技术对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作用。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和破坏。
2.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进行非遗的开发,众多学者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总体来说,非遗的开发模式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静态开发模式,即静态的展示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等;活态开发模式,即包括大型舞台剧、生态博物馆、民俗村、文化村、情景体验等反方式;商品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是通过纪念品、工艺品等形式来凸显非遗的特色;综合旅游开发模式,将非遗的类型结合起来进行组合开发,通过旅游资源的异质性特点来吸引旅游者。此外,阚如良[9]等提出了主题村落再造的开发模式,以主题村落为载体,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主要通过活化传承的方式,突出文化旅游的功能,并采取集聚开发的手段形成生态文化博物村落,为传统的手工技艺类的非遗旅游开发提供了借鉴意义。
雷蓉、胡北明[10]根据我国非遗的分类将其分为六大类,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提出了各自有针对性的开发对策,为非遗的旅游开发提出了具体的开发模式。为其他非遗的开发也提供了很好地借鉴意义。
非遗的旅游开发模式已经初具模型,可以为各种非遗的旅游开发提供理论依据。在借鉴各种开发模式的过程中,要注重非遗的原真性保护和活化传承,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2.3 非遗旅游评价研究
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评价包括适宜性评价、价值评价、开发潜力评估等方面。
肖刚等[11]指出非遗的旅游价值包括文化、审美、教育、科考、经济和历史价值。尹华光[12]等通过调查问卷提出了非遗旅游开发潜力评估的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利益相关者、旅游产品开发、遗产本身价值、遗产承载力共4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为非遗旅游开发奠定了理论基础。顾金孚、王显成对非遗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通过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遗产生态敏感度[13]等5个指标构建了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等级分类。
2.4 非遗旅游多主体的研究
随着对非遗旅游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开始寻找不同的角度对非遗旅游进行研究。
虞阳、戴其文[14]从游客的角度来分析桂林非遗旅游开发的重点。通过对旅游对桂林非遗旅游和旅游产品的偏好,发现旅游者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很感兴趣,其次是传统舞蹈类。并且得出了旅游者最喜欢的非遗旅游产品是主题公园的结论;游客基本上认同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并对以上几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策略。这些理论分析为桂林非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积极地指导意义。
王红宝、谷立霞[15]从旅游体验的角度分析了非遗的旅游开发问题。文中突出了非遗的原真性和活态性的特点,构建了旅游体验与非遗旅游开发的关系模型,强调非遗是旅游体验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体验进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遗的有效途径。作者提出了基于旅游体验的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策略,更加关注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并且要深入挖掘非遗的活态性。
周丽洁、易伟新[16]从消费者响应的角度来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消费者响应实质上是指消费者对非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反映效果,及消费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共鸣,使旅游者达到满意的体验效果。消费者响应重在强调旅游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效果。作者提出了提高消费者响应的措施,即挖掘非遗的活态性,保护原真性,增加体验性,关注消费者需求,注重非遗的教育和当地居民的参与性。作者从消费者响应的影响因素入手,为提高旅游者体验满意度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邓小艳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探讨社区参与的非遗旅游开发。社区参与的研究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区旅游是以社区为依托的旅游方式,“社区+旅游”是社区旅游的基本特征[17]。社区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保护非遗的生存空间,可以凸显传承主题的文化自觉意识,是当下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
朱晗、赵荣[18]运用RMP理论以济南市为例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做出了研究。作者通过对济南市非遗的旅游开发资源(R)、旅游开发市场(M)以及旅游开发产品(P)的分析,得出了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关系,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开发措施。
秦美玉[19]从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感知和态度方面入手,以西昌彝族火把节为例,分写了当地居民旅游感知和态度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影响。通过调查问卷和SPSS分析法对问卷中的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地缘条件差异导致火把节遗产发源地居民的旅游影响感知差异。
对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对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保护性开发关系、开发模式的研究,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角度以及运用新理论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研究更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以期促进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从消费者响应、旅游体验、社区参与、旅游者感知、旅游体验、旅游者、传承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等多角度研究非遗的旅游开发可以更好地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结论
3.1 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关系
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旅游开发是对非遗的一种保护途径,有针对性地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需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增强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为非遗提供发展空间,促进非遗的传承。非遗保护的重点是要保留非遗的原真性。如何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使非遗处于原生态环境,需要非遗传承人、当地居民、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3.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多样化
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多种非遗综合开发,一类是按照非遗的分类进行个体开发。如表1、表2。
3.3 研究主体的多样性
学者从多个主体角度研究非遗旅游。从多个角度入手,可以更全面的反映非遗旅游开发的价值与应用。如表3。
3.4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是基础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体系的构建是非遗旅游开发的重要前提。非遗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是否具备旅游价值是决定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重要依据。非遗价值评价指标的选择也是决定非遗旅游价值的关键。
保护非遗的措施范文3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孙家正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曾经用过一些很生动的话语。他说,“这是守望我们自己的精神家园,这是记住我们民族自己回家的路。”
尽管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正如冯骥才委员所言,由于相关法律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有法无力”始终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软肋。
非遗保护“有法无力”固然与立法的滞后有关,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与非遗保护的巨大需求之间存在着现实矛盾。
据了解,我国确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1216项,地方各级政府确定的非遗保护项目更是不胜枚举。非遗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每种非遗保护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尽相同,各级政府往往却只能投入有限的资源,导致非遗无法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性和经济性的双重性质,这决定了它有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关系。从这个角度看,非遗的保护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对它的保护应当兼顾公法和“私法”。特别是在公法保护不尽到位、立法存在滞后的现实情况下,笔者认为,对非遗保护不妨多些“私人订制”。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强调非遗属于“全人类”,而将非遗保护与公权力保护画等号,忽视了其他保护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授予相关权利主体专有性权利来促进非遗的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信有了现实的利益冲突和切肤之痛,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变非遗“说起来人人有份,实际上无人担责”的保护现状。
保护非遗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意义;问题;措施
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鄂温克民俗文化和桦树皮制作技艺。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传承与保护是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基本职责。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以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本民族性格的直接表现,而且是民族情感、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载体。笔者认为加强对其传承与保护主要具有以下意义:(1)为了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中华民族的个性特征。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全球化,给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这就需要一种传统的精神力量来团结和号召广大的中华民族儿女,增强凝聚力,从而能够使中华民族继续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2)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历史文化遗产,而且还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认识和定位,是从较高层次的抽象角度和历史的高度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其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机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中,需要明确传承与保护工作中的各要素运行机理,才能发现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主体:非遗传承与保护主体是指参与到非遗传承活动中,并愿意将自身技艺进行传授的个人或是群体;而非遗保护的主体则更加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社会媒体等多种群体;(2)客体: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客体包括各种文化遗产的的表演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各种工艺品等;非遗保护的客体指保护工作中的传承人与传承对象,这一要素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3)载体:非遗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以人作为传承与保护的载体,在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必须依靠非遗传承人的口传心授来进行,因此在非遗保护中必须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4)路径: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路径主要是人民的广泛参与以及传承人的口传心授;非遗的保护路径则较为丰富,包括静态形式的保护以及对传承人的活态保护,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政策、非遗教育、市场化发展等,非遗的保护路径没有固定方式,只要有利于活态传承的活动都可以被视作保护路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的问题。相比于传统的民俗文化,现代年轻人更加推崇城市文化、潮流文化,同时国外文化的不断渗透也使得极少数年轻人愿意了解、认识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给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带来了不利影响。并且由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破坏也是影响非遗传承的重要因素,在自然灾害中非遗将受到不可修复的严重损坏,因此也是造成非遗传承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2)传承链中断问题。非遗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因此其对于传承人有着较强的依赖性,而随着非遗传承环境的不断恶化,多数非遗传承人已经属于高龄人群,但现代年轻人相比于传统技艺更加青睐现代文化,因此只有极少数年轻人愿意加入到非遗传承的行列中,这就导致了非遗传承链条在不断中断。(3)传承机制的问题。非遗传承工作需要依靠完善的传承机制,虽然当前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非遗传承的重要性,陆续展开了多种传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国内的非遗传承机制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无法对数量众多的非物质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传承,也没能深入人民群众之中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因此必须对加快对传承机制的完善工作,从而使政府、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展开更加系统、科学的非遗传承工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对非遗保护的认识问题。第一、现阶段政府的非遗保护工作更多的是以申遗为工作重点,希望能够通过申遗来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一味地强调非遗的商业性质而忽略了对其文化内涵的保护将失去非遗保护工作的真正价值,为了获得非遗的经济效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创造非遗的现象,这种非遗过热现象不但无法对非遗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给传统文化带来一定的伤害;第二、政府在非遗保护中过度重视对非遗形象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为了申报非遗项目而盲目进行非遗形象的塑造,而一旦申遗通过后,非遗的保护工作将被再度忽略,这就使得申遗工作失去了其文化保护的真正意义,无法真正达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目的。(2)非遗保护机制问题。非遗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评审机制问题以及监督机制问题。第一、在地方非物质遗产申遗的评审工作中,政府为了促进地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仅仅从申报流程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而缺少对非遗项目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工作,这种做法将给非遗的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第二、政府缺少对申遗通过地区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非遗保护全周期的监督工作,防止出现申遗过程中的过度开发、虚假申遗以及轻保护现象,从而使得对非遗的保护工作发挥其真正价值。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 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其次,必须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存在这巨大的差异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扬至关重要,各地政府必须要构建一个传承人命名与保障体系,在专项资金当中划拨出一部分进行专项管理。最后,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奖惩体系。通过立法,不仅能够有效激发人民群众主动、积极的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与流失的情况。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1)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2)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结束语
我国具有上下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沉淀,有着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当前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衰退,甚至存在消失的危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曹伟伟.浅谈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D].合肥:安徽大学,2014.
[2] 于思文.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策略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4
[3] 史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析[J]. 大众文艺,2015(03)
保护非遗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中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发展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 名称由来
起初,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称呼。就拿联合国教科文和我国来说,前者曾称之为“传统与民间文化”、“非物质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后者也曾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诸多称谓。这一混乱现象直到2003年10月17日才宣告结束,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文名为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而在中文本中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对译,随着公约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被正式确立。
(2) 概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这样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上述的定义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个门类⒈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⒉表演艺术;⒊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⒋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⒌传统手工艺。非遗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它更加注重技艺、经验、精神,是以活态流变为特点的活态文化遗产。我们可以根据非遗所覆盖的对象把非遗分成两种存在形态:一是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 认定
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认定,二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我国认定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对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确定,以其所掌握的才艺的文化内涵与技术品质为第一标准,选择掌握才艺的杰出者;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即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知识人或文化权威。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我国对于非遗保护的有关措施
我国是联合国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之一,对非遗的保护在国际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出台一系列文件、措施积极保护和挖掘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这一系列的措施有效的推进了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
特别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它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基本立法之一。它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文化遗产基本立法方面仅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而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不足,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关于我国进一步保护非遗的几点意见
1.制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周期
200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开始了长达三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至今再也没有进行新的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核心难免有遗漏、新增和失传,因此有必要制定普查周期。但是因为普查是一件很费人力和物力的工作,所以建议周期时间可以相对较长。在一个周期内所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增和失传可以由各地申报决定,直到又一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2.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可以进一步完善。最理想的名录体系应该由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组成,分别由五级文化部门负责名录体系,毕竟乡也是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乡级名录的确定可以有助于农村户口的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从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分担了县级名录的负担。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我国已经从2006起,将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因为文化遗产的范围太过庞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来说还是后起之秀,所有有必要在“文化遗产日”的基础上再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区分两者的推广对象,前者注重于物质文化遗产,后者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
4.从国家到地方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虽然目前文化部在网上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立体方面的局限性,还不足以让人们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建立了实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但数量和规模远远不够。从国家到地方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经济薄弱地区可以在原有博物馆里开辟非物质文化展厅)有助于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助于国际友人更好的了解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保护。
5.倡导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2008年以来,笔者一直在倡导“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为之而奔走疾呼。笔者曾通过联合国教科文民间艺术国际组织(简称iov)为2009年南京云锦的成功申遗提出来建设性意见。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源于民间、成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根始终是在民间。只有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才有出路。只有全民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才有发展。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乌丙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7(1).
保护非遗的措施范文6
关键词: 各级非遗名录 优秀文化资源 开发利用 探索
有着八千年跨湖桥文化的萧山,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绚丽多姿,丰富多彩。经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大胆探索,积极进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国家级、省、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同时建立了非遗传承人各级保护名录体系,还有非遗展示馆、博物馆、教育传承基地也在相继展开。
如何使这些非遗优秀文化资源得到传承和开发利用,使我区的非遗资源得到合理有序的开发和保护利用,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和研究,作了一系列的思考和探索。
一、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究竟知多少
从2004年5月到2008年5月,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和普查领导工作小组,经过对全区22个镇乡,4个街道,一个农场的深入普查,普查前后历时五年,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30多次,请来省、市有关专家多次进行讲课。按照民间文化资源普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目标和方针,经区级非遗专家认真研究考证评审,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有二项国家级、十一项省级、十三项市级、34项区级共60项优秀非遗项目。列表如下(略):
二、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项目的特点和现状
从这次较大规模较大范围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情况看,具有以下特点:
1、历史悠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比如流传在楼塔的民间丝竹乐《细十番》,据查始于唐代,由江南“十番鼓”变析而来。《南宋官窑》始于宋代王朝南迁建都临安(即今杭州)而专设的宫庭瓷窑,有中国瓷器明珠之称。
2、种类较多,涵盖面较广。一是地方音乐和曲艺,主要有楼塔的民间丝竹乐《细十番》;有流传于萧山东片地区《莲花落》。二是民间风土习俗如《新塘赛龙舟》等。三是为庆祝节日人们自发组织的临浦镇的《横山傅龙马灯会》、河上镇的《河上板龙》等灯会舞蹈。四是民间手工艺制作有因材施艺、因色取俏、形像逼真的《河上红石雕》;有古色古香之特色的《木纹拼嵌画》;还有绣工精美、构图新颖的《萧山花边》等民间工艺制品。
3、影响深远,多种民间文化艺术享誉全国。在民间表演艺术代表中,民间戏剧《萧山绍剧》和民间曲艺《莲花落》,翁仁康的莲花落《说也说不清楚》获全国第十届群星奖金奖,莲花落《一只邮包》获全国第十一届群星奖纪念奖,曲艺表演艺术家翁仁康无疑是萧山民间文化的品牌。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1、从萧山区现状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社会共识还未能有效形成,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未能引起充分重视,各项组织政策扶持措施不能有效保证,表现在专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少,保护专项资金缺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没有得到合理建设。
2、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严重缺乏。由于缺乏专项资金,很多该深入的工作只能浅尝辄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有待稳定和加强。从目前情况看,镇乡一级队伍不够稳定,文字功底也普遍较差。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结构老化,已呈现断层趋势。如民间杂技《翻九楼》其特点是高、惊、险,由于没有充分的安全措施保障,至今没有年轻人敢涉足。
四、对构建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的探索
萧山区历史悠久,流传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如何传承优秀的民间文化艺术,在保护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是当前我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42号文件精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的设立和队伍的加强都提出明确的要求,《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已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走向法规化和政策化。
1、建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行政机构。目前萧山区没有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非遗干部都是文化馆兼职的。
2、建立完整的从上到下的非遗工作队伍体系,有利于长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工作。
3、建立非遗专家委员会,有利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审、研究工作。
4、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展演活动。在《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要求,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开展示或展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展示的平台,达到宣传、保护、利用的目的。
5、建立宣传团队,负责及时向社会媒体公开宣传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进程,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针政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培训、研究、出版等。
6、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宣传平台。利用萧山文化网负责向社会宣传和介绍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动态。
7、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据库管理。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管理软件”的研发成功,全国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据今后将接受文化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