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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房屋风险普查范文1
一、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方法加强广大干部群众对自然灾害的特点和抓减灾增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抗救结合、以防为主的救灾工作方针,培训减灾知识,灾害性天气预报,报道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积极建立健全群防群救体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灾救灾的自觉性。
二、加强工程建设
(一)推进基础设施工程。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围绕“两保”(保人畜饮水、保田地用水),推行“农户申请公示制、乡村审核评议制、政府补助实物制、技术指导责任制、项目管理合同制、产权明晰业主制”六种机制,突出病害塘库整治,坚持大中小微并举兴修水利;加强“五改三建”(改水、改路、改厨、改厕、改圈,建池、建园、建家);采取清淤保畅、加固防洪堤,增加江河泻洪能量;实施先进技术,注重质量,打牢路基,夯实排水沟,提高公路防洪能力;改造中低产田土,全力治理水土流失,切实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推进移民工程。抓好移民普查、规划和宣传、培训、教育引导工作,全面落实移民政策,采取城乡联动、梯次推进移民与就地就近移民和把贫困户直接迁移到城镇落户相结合,将县内居住在山高坡陡、地质复杂、土地瘠薄、干旱缺水、信息闭塞、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迁移到生产生活条件好的区域,尤其应向小集镇集中,逐步实现由政府主导的成建制移民为政府牵线的经常性分散移民。
(三)推进良种工程。不同作物品种抗旱基因各异,因此,选育、繁殖和推广抗旱优良品种,在减灾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无水源保障的望天田、高磅田和漏筛田,应走旱作多熟复种的道路。
(四)推进环境保障工程。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大兴植树造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引进生产工艺落实、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对城镇生活垃圾、固定废弃物、污水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计划沼气工程,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五)推进生态经济工程。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有比较优势的生态资源和市场竞争力强的绿色产品,构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生态城镇的生态经济框架,实现以资源型的经济向生态型经济的转变。
三、优化产业结构
一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力发展以工业、旅游、城镇建设为主的城镇经济,提高第二、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减小自然灾害对经济的影响区域。二是切实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大力发展非粮食作物农产品。三是狠抓粮食结构调整,坚持减水稻、增玉米,大种薯类、豆类、小杂粮。
四、推广科学技术
(一)重视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编印《气象历书》,加大发行力度;广大干群应重视天气变化,购买气象历书和收看、收听天气预报。气象部门应武装设备,提高工作能力,增强责任感,准确的预报;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将气象信息及时传递到广大干群中,确保有效开展防灾、抗灾,以切实降低灾害损失。
(二)推广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地膜覆盖;深施追肥、增厚土层;挖沟排水(湿);实行两季固定厢沟双免耕;采取农作物套作,提高复种指数。
(三)推行节水灌溉技术。针对现有耕地有效灌溉率低,除修水利“开源”措施外,还应采取喷灌、滴灌、微灌等灌溉技术“节流”,以提高有限水资源的利用率。
(四)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切实抓好人工增雨灭火和增加蓄水,人工消云、消雾、消雹、防霜冻等作业试验。逐步建成高炮(火箭)防雹增雨及森林防火试验示范基地、水库蓄水增雨试验示范基地等。
(五)科学规划房屋建设。为禁止危岩、滑坡地带和临河建房行为,建房、建厂、建集镇选址定点应由救灾办、安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局、民政局、防洪办等部门实地勘查地质地貌结构,进行危险性评估;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凭危险性评估资料方可签据意见上报,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提供的危险性评估报告方可审批集镇规划和用地许可证。
(六) 开展灾害规律性研究。辩证地认识灾害是人们依靠科技减灾的前提。应探索灾害成因机理和成灾过程,揭示灾害的自然和
人力属性,分析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自然灾害在时间上大都有孕育期、潜伏期、爆发期、持续期、衰减期直至平息期的演化规律。因此,必须对灾害前兆表现和灾害反馈信息进行跟踪监测的综合分析,及时制定和采取正确的决策。自然灾害预测面临着自然变异的多因子性、多解性和不确定性,要广泛收集信息,向综合预报和综合减灾方向发展。 五、制定落实预案
全县应制定自然灾害综合预案,分灾种制定专项预案,并对重大自然灾害制定个案。落实人员和经费,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乡镇、村、社和企业也相应制定本辖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个案。落实工作责任、专项经费、专业人员、专用物资,使灾害发生后所制定的预案能够顺利实施,确保抗灾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自然灾害房屋风险普查范文2
打造防灾减灾气象服务品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气象灾害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越来越大,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贵州有哪些主要的气象灾害?
赵广忠:贵州的自然灾害以气象灾害以及气象灾害引发的衍生灾害为主。贵州气象灾害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冬天的凝冻,春天的冰雹,夏天的暴雨,秋天的绵雨,而贯穿四季的是干旱”。凝冻是贵州西部山区冬季常见的天气现象,一般年份的危害不大。但是,在一些特别的年份,如2008年,持续的凝冻天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暴雨是贵州夏季的主要灾害性天气,是引发滑坡、泥石流的主要原因。暴雨的一般表现是来势猛,危害结果明显,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干旱一年四季都可能发生,并且发生和发展的速度比较缓慢,人们往往较少关注。干旱是影响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最主要的气象灾害。2011年夏季干旱,全省622.37万人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122.78亿元。
:在防灾减灾中,气象服务工作的责任和作用如何体现?
赵广忠:据统计,最近30年,全球86%的重大自然灾害、59%的因灾死亡、84%的经济损失和91%的保险损失都是由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引起的。总的来看,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气象防灾减灾也不再是单纯的专业技术性工作,而正日益成为社会公共事务。
近年来,我省气象灾害防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先后颁布实施了多项气象条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也越来越具体规范,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同时,各级气象部门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共气象服务方向,强化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能力建设,逐步建成了立体化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网,气象灾害的监测手段、水平、精度、效率得到极大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更及时,渠道更多样,范围更广泛。如2011年9月17日铜仁梵净山出现327.4毫米特大暴雨,各级气象部门预报准确、服务及时,地方政府及时应对,紧急转移了1.4万余人,虽然大量房屋被洪水冲垮,但无一人伤亡。据统计,5年来,全省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较上一个5年减少了近100人。
此外,在预防气象灾害方面,我们紧密结合自身职能,一方面,面向社会着力打造“防灾减灾,气象先行”气象服务品牌。另一方面,面向气象部门树立“防灾减灾,气象先行”的工作理念。预测预报和预警是气象工作最重要的职能。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和预警是防御气象灾害的重要手段。所以,在防灾减灾工作中,气象预测预报和预警是“消息树”,是“发令枪”。这就意味着在防灾减灾中,气象工作必须先行。此外,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引种新品种需要气象工作者对原产地与引入地的气候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气候适应性评价,避免引种失败;在城市规划和重大工程的区域布局中,气象工作者需要全面分析气象条件,提出气候可行性报告,实现趋利避害。这些都表明,防灾减灾,气象必须先行。另外一方面,打造“防灾减灾,气象先行”的服务品牌,有利于社会对气象工作有明确的形象认知,强化公众的气象意识。
强化公众意识做好天气预报
:刚才你讲到,要强化公众的气象意识,这在防灾减灾中有什么作用?
赵广忠:强化社会的气象意识,首要的问题是让社会全面了解气象工作。以预报为例,人们常常质疑预报不准确。这就是社会气象意识的具体体现。首先要明确,凡是预测预报就有不准确性。其次要明确,不完全准确的预测预报,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世界气象组织曾经就小概率强天气事件的预报问题过公告,说明不准确预报的意义。在美国中部平原,每年都有龙卷风发生。美国气象部门对龙卷风的预报准确率仅为百分之十几,然而每当气象部门龙卷风预警之后,公众都会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因为大家知道,尽管气象部门的龙卷风预警,10次只有1到2次准确,但是采取防范措施,就能够避免灾难的发生;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招来的就是灭顶之灾。何况气象部门每年仅仅只10到20次的龙卷风预警。贵州暴雨的预报比龙卷风预报的准确率高,但是灾难不断,差距主要在于人们的气象意识。这个问题的主要方面在于我们气象工作者,宣传不够,科学普及不够。再以暴雨与干旱的危害为例。在贵州,暴雨的危害是局部的,而干旱的影响是全局的。暴雨的灾难是显性的,干旱的灾难更多是隐性的。然而,社会更关注的是暴雨而不是干旱,这也是气象意识。强化社会气象意识能够更好地发挥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在科普方面,我省气象部门有哪些措施?
赵广忠:在科普宣传方面,我们一方面是抓好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和学生的宣传,另一方面,我们广泛利用各种公共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气象科普宣传。比如利用贵阳市内多条线路的公共汽车、2000多辆出租车的车载电子显示屏,系统内外各部门建设的电子显示屏,以及“3.23”、防灾减灾宣传周、科技日等各种社会宣传活动,传播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在贵州电视台增设两档气象科普专题节目,在《贵州都市报》设立气象科普及气象信息专版,在广播电台设立气象专栏,在贵州电视台增加了《百姓气象站》、《气象万千》两档节目,开展“走进气象、寻‘爽’贵阳”大型公益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如何用好气象资讯、怎样理解天气预报、如何采取措施防范气象及其次生灾害,有效地扩大了气象科普和气象信息的覆盖面。气象与公众走的越近,公众对气象的认知也就越清晰。
:公众对天气预报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把天气预报做得更加准确?
赵广忠: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天气预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科学技术工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数学、物理等基础科学的发展,探测装备的完善,天气预报能力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作为一门预测科学,仍然做不到100%的准确。
从装备讲,我们国家拥有6颗在轨气象卫星,对气象灾害进行全天候观测,水准与美国、欧洲、日本比肩;就贵州来说,过去由于装备落后,气象的观测站点少,很多影响范围小的天气没有办法监测,是因为这张网的孔眼太大,网不住“小鱼”。现在已建成10部气象卫星资料接收处理系统、7部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94个国家级自动气象站、18个国家级农业气象站、15个雷电观测站,以及2892个覆盖所有乡镇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的加密自动气象站。对天气变化能够更加准确地监测、预警,预报的区间也越来越精细化。
从软件上来讲,我们一方面是加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预报员队伍的建设和考核,提高预报员队伍的素质,另外一方面,为更有效地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省气象局建立了多部门参加的灾害性天气服务会商机制,通过会商让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以利于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完善了气象服务督导机制,有灾害性天气可能发生时,组织督导组到相应市州气象局督导气象服务工作;完善了“三个叫应”工作机制,一旦出现灾害性天气,通过电话通报基层组织,增强了气象灾害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灾减灾的效果十分显著。
推进气象服务为现代农业保驾护航
:农业对于气象的依赖性很强,在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尤显突出,气象服务怎样适应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赵广忠: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是气候,影响农业生产的主要因素是气象灾害。随着现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前期一定要对农作物进行气候适应性分析,选择适宜的作物,种植在适宜的土地;做好作物气象风险分析,减少气象灾害影响损失风险。
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势头非常好,做好气象为农服务,为现代农业保驾护航,我们着重稳步推进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加强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决策服务,全力做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深入系统地开展特色农产品的农业气候区划细化和风险管理工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业化发展,增强为现代农业服务能力。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积极争取农业气象观测和服务系统与省级100个“农业园区”同步建设,提高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自然灾害房屋风险普查范文3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现状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以下简称房贷保险)是指在运用住房资金过程中为消除抵押贷款风险,最大限度降低呆坏账的发生,保障抵押权益实现而建立的一种与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相配套的补充制度。其风险转移和损失赔偿机制缓解了住房抵押贷款授信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因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风险,有力地推进了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繁荣。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自1992年房地产市场启动以来获得迅速的发展。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与1998年5月9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使其有了初步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仍无一部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适当的安排。在实践中,作为住房抵押贷款下的强制要求,购房者对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颇多怨言,如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期限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保险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购房者花钱买房买保险,在贷款保险合同中却不是受益人等。
近几年,房贷保险有了一些喜人的变化,并逐步趋于合理化。从2001年6月开始,杭州各大保险公司先后调整了房贷保险的保险费率和责任范围,保费平均下降了20%。同年8月,太保北京分公司实行新的房贷保险,不仅保险费率有所下调,而且在财产损失险之外增加了还贷保证险。随后武汉的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公司调整房贷保险,投保人既可以按抵押房屋的总房价来投保,也可以按照贷款金额来投保。2001年底,上海推出“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有不少改进之处:其一,拓展了保险公司对购房者(被保险人)的保证责任;其二,保费虽然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其三,投保金额由过去按全部房价计算改为按贷款余额计算;其四,改变了以往保费自贷款之日前支付而保险责任从滞后多日的交房之日起承担的不合理做法,保险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24时止;其五,在理赔方式上,改变了以前基于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在借款范围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2002年底,杭州市商业银行与平安杭州分公司推出新的房贷保险,明确保险费以“贷款余额”计算,并在财产损失险之外增加入寿险内容——如果贷款人因意外死亡或伤残,其家庭成员无力还贷,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或全部支付剩余房款的责任。总的看来,我国房贷保险各地做法不一,观念上与实践上均有不少误区,亟待规范。
二、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律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房贷保险是建立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基础上的无奈选择,是以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及其利益为基点的,对购房者与保险公司都有不公之处。实际上,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中,在对贷款人进行正确的资信评估和还贷能力分析的基础上,以成本与收益权衡的角度合理进行风险管理,是基本上能够规避风险的。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量最大的建设银行为例,截至2001年底,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仅为1.35%,这充分说明了房贷的安全性。再加上住房抵押与登记制度的设立,可见我国房贷保险的实质是:商业银行凭借其自身优势地位不仅要求借款人作所购住房抵押担保,还要求借款人进行保险,从而造成了借款人的双重负担,而商业银行则享受着“XX重保险”,以期充分实现贷款安全。
对保险公司来说,房贷保险也有障碍与陷阱。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往往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业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而这种行为有不少负面影响。首先,贷款行为、抵押行为、房贷保险行为集中于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往往忽视对购房者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因为其通过“抵押+保险”方式已几乎无风险而言。其次,按照现行我国保险兼业管理要求,一家兼业人只能为一家产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作,目的是为了防止兼业人炒作保险公司。但是实践中商业银行多为数家,按照各保险公司所支付手续费的高低和商业银行合作关系的亲疏来决定业务分配比例,而保险公司出于保费考虑,往往提高手续费或进行所谓“公关”,从而加大了经营成本。商业银行获得的收益远大于保监会规定的8%的手续费,竟能达到保费收入的40%—50%。再次,过高的手续费又导致过高的保险费率,从而影响购房者利益;而且由于逆向选择作用,可能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
我国房贷保险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观念与实践上有相当大的差别。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房贷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的房贷保险和私人抵押贷款保险公司提供的房贷保险构成,并以政府的房贷保险为主,带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其投保人多为低薪阶层。如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供的房贷保险就具有国家干预性与政策导向。而私人抵押贷款保险公司提供的房贷保险也建立在购房者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与保险业务市场化运作机制良好的基础上,并具有费率低、险种多、灵活简便等特点。相比之下,我国房贷保险以银行信贷安全为中心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偏差,而且房贷保险各险种法律关系混淆不清。
我国目前的房贷保险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财产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和保证保险,虽然各险种已有初步发展,但是其法律关系仍不甚明晰。
财产保险是指为防止由于意外灾祸而造成较重的房屋损失而以房屋或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的保全是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的基础,当房地产价值减少时,商业银行就可以根据保险单和抵押协议,凭第一请求权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房屋损失和合理施救费用。该险种在赔付过程中,第一受益人应明确为银行,但以收回贷款未清偿余额为限,其余部分还是要支付给投保人的。目前我国房贷保险以这种财产保险为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以房屋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在实践中该险种保险责任范围一般限于火灾、爆炸以及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保险金额按照实际购房金额计算。这就存在两个极不合理之处:一是上述第25条中并没有要求购房者以全部房价投保,而且消费者自己首付的那部分价值并不需要保险,实践中的做法实是商业银行滥用其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二是现行房价有近30%是土地使用价格,而土地受损风险几乎为零,因此以没有除去土地使用价格的房价投保,显失公允。
信用人寿保险是维持借款人还贷能力为信用保险,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影响家庭收入,失去部分或全部还贷能力时,以保险金抵付贷款余额,使抵押房地产不致被收回或拍卖。该险种保额每年递减,以与借款者的贷款本金余额相称,故又称“住房抵押贷款减额寿险”。相应地,该险种的保费也是按年缴纳,逐年递减。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于1997年就推出了抵押贷款寿险,但实际运作效果不佳,投保者寥寥。
保证保险是还贷的履约保证,由保险公司对购房者提供违约保险。当借款者不能还清本息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融通,或当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对抵押物进行保险。1995年中保苏州分公司曾开展房贷保证保险业务,后因总公司认为风险太大而停办。中保总公司于1998年曾推出《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例》,但颇多保留,并要求购房者在办理保证保险的同时必须购买财产保险,两保险进行“捆绑”销售。我国目前的房贷保证险尚属萌芽,而且与信用人寿险有颇多混淆之处。
以信用人寿险为主的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是有严格区别的。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债务或买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在西方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以购房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定由于购房者死亡或残疾不能如期还款时由其赔付相应损失的保险合同,即为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费由商业银行缴纳,因为受益人是银行;银行可以在出售抵押房产(如在房市低迷、房价大跌时)仍不能收回全部贷款时,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不足部分的赔偿。而当购房者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订由于自己收入流中断而未能如期还贷时由保险人代为偿付的保险合同,即为房地产保证保险合同。该合同保险费由购房者缴纳,因为受益人是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从而保证购房者在其收入无着时仍然拥有所购房屋,不至于流离失所,但当购房者收人流恢复后有向保险公司偿还所垫付资金的义务。
而目前我国含还贷保证责任的房贷保险是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混合物,缴费义务和受益权利严重扭曲。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要求购房者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贷信用保险,并明确商业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购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出险后尚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不交纳保费也不作为投保人,但却得到了信用保险才有的保险赔付;而购房者虽然缴纳了属于保证保险范畴的保险费,而其自身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完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相关法规
针对我国房贷保险理念与实践上的种种偏差,实有必要由人民银行与保监会联合制定《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管理办法》,以对其进行制度重构。而在这部法规中应当合理设定三方面的内容。
(一)导入国家信用,完善险种安排
应当改变我国房贷保险以保障商业银行信贷安全为中心的理念,将房贷保险看成是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基本一环,更多的将其作为购房者信用的延伸与补充,以合理安排购房者、贷款银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房贷保险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应当导入国家信用,构建类似西方国家政府保险与商业保险并重的保险机制。适应我国国情,政府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可主要定位于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优惠的保险服务,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则可主要定位于为中高收入者提供系列个性保险。笔者认为,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由政府财政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其集中管理来实现房贷保险发放的标准化,提高房贷保险的规模效益。同时保监会应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管。
而商业性房贷保险的险种安排应当有一个大体的设计。财产险、信用寿险、保证险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对其责任范围),以体现《保险法》诚实信用、权责对应的基本原则。保证险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而尚不能大规模开展,信用人寿险应当是主攻方向之一,而且应当进行险种创新,推出一些具有个性化的综合险,以适应社会需求。
(二)设立保险准备基金,规范房贷保险业
美国房贷保险行业实力雄厚、经营稳健,这得益于制度上要求保险公司保持设立三个相互独立的准备基金用于偿付保险金:一是意外风险筹备基金,存期不能少于10年,用于随时可能的灾难性损失理赔,保费收入的一半应投入此基金,从而保证了在由于如经济衰退引起的高风险发生时有足够的基金偿付保险金。二是亏损储备基金,以防止个人房贷出现拖欠和无力偿还债务。该基金的比率因每个人的资信情况、抵押贷款的首期、贷款种类和对房产变化的预期不同而有所差异。三是无收益保险储备,是保险合同期和扣除意外风险储备之外的保险费收入,用于支付一般的保险赔偿。我国应当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准备基金以规范房贷保险业。
(三)完善房贷保险的基本制度
应当改变目前房贷保险中的不合理做法,完善房贷保险基本制度。
1.房贷保险的选择权。对于购房者来说,应当享有是否购买房贷保险的选择权,而不应设立如目前我国对财产险的强制要求,以体现保险自愿的原则,同时要保证购房者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以实现房贷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对贷款银行来说,其应有一定的选择优质保险公司的优质保险的权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也应有根据购房者资信状况与贷款银行的贷款质量来决定是否承保的权利,并且还有选择机构的权利,以避免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
2.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应当改变目前以房屋总购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做法,而以抵押房屋建筑价格(除去总购置价格中30%以上的土地价格)或购房者贷款余额来确定保险金额,真正做到“有险才保”,维持购房者权益。由于住房贷款的低风险性,我国目前房贷保险的费率为5%。左右,30万元15年期的贷款应缴保费超过1万元,显然过高。对比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不到0.5‰的费率,我国实有必要抽样测算普查数据,用精确的数理统计的方法厘订出合乎实际情况的较低的费率。
3.保险期限。在财产险中保险期限应当根据现房抵押贷款与期房抵押贷款区别对待。如果是现房,房贷保险期限应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24时为止;如果是期房,由于贷款合同订立与房屋实际交付之间有一两年的建筑期,因此房贷保险期限应自房屋交付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24时为止。在信用人寿险与保证险中,则应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24时为止。
4.缴费方式与退保规定。应当改变目前财产保险中一次缴清保费的有悖保险原理的做法,各险种缴费均应切实做到“按年收取,每年结算”,以维护投保人利益。这也有利于投保人退保目的的实现。因为如果一次性缴费,购房者提前还贷则有一定的心理损失,从而影响房贷保险业务发展;而且一旦在保险期限内房屋毁损或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理赔后,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实际多缴了其后的保费。因而保险合同应当有提前还贷、房屋毁损,被保险人死亡等退保条款。
自然灾害房屋风险普查范文4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全面检查、严格督查、彻底整治”的总要求,确保全市学校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行动和更加有效的措施,在全市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集中开展学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提高学校安全保障水平,为我市教育发展和改革,为全国“两会”顺利召开提供坚强的安全稳定基础。
二、督查时间
2018年3月6日至14日
三、督查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四、督查内容
1.组织师生按时返校情况。教职员工是否及时到岗,学生是否按时返校。
2.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情况。是否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是否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3.实验室及实习、实训保障情况。高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其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教学需要,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职业院校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情况以及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条件是否满足教学计划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双师型”教师是否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4.后勤保障情况。学校网络、多媒体设备、教学终端等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及生活设施设备是否经过检修维护,饮食、住宿、水电暖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是否到位。
5.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是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落实资金,是否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是否落实高职生均拨款制度,是否采取措施保障今年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12000元。
6.开学主题教育活动情况。是否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7年修订)》,做到上墙、入屏,并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爱”和节粮、节水、节电“三节”教育活动以及安全防范主题教育活动。高校是否做好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危机排查工作。
7.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条件保障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等工作情况,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国家、省、市安全工作有关文件情况。
8、落实《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和新学期教育法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全国“两会”和中央巡视组巡视xx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情况。
9.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工作岗位职责”情况。
10.开展安全隐患网格化管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情况。
11.校舍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消除所有D级危房。高校是否建立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对D级危房是否及时封存并落实拆除措施。
12.学校食品与饮水卫生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加强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堂就餐环境。食堂证照是否齐全,场所、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落实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厨具消毒、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制度。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及直饮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是否清洁、消毒,是否进行水质检测。
13.宿舍安全管理情况,宿舍安排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宿舍管理员配备和24小时在岗情况,宿舍值班、巡查、点名查铺落实情况。
14. 学校“三防”建设落实情况。学校是否配齐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校园重点部位是否安装视频监控。水、电、暖、气设施设备、锅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
1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识,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强化校园消防安全防控,进行电器火灾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16.学校日常安全管理、门卫管理、校园网络、集体活动管理情况。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维持好高峰时段学生上下楼秩序。
17. 校车安全管理。是否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级校车服务方案,校车管理机构及协调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使用拼装车、报废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车辆接送学生,以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超速、超员、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校车站点,校车运营是否按照耍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门口道路是否设置警示牌、减震带。是否针对不同季节交通安全特点,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事故逃生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
18.安全教育课“五落实”情况,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火、防交通事故、防校园暴力和欺凌、防重污染天气、防自然灾害、防用电事故、防踩踏、防、防传染病、心理健康及生理健康等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开展安全演练情况。
19.学校安全风险防范救助机制建设情况。
20.高校校园安全稳定情况。是否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要求,强化反恐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清缴恐怖音视频,完善反恐防范工作预案,强化应急处突工作准备,加强网络安全和舆情引导,确保高校安全稳定。是否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全生产周期安全运行机制,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开展实验室重大危险源专项定期检查,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实验室安全年度报告制度等,及时消除安金隐患。
21.防范非法入侵校园导致学生伤亡情况。是否制定健全舆情信息分析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排查化解联动处置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是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工作,是否经常性对师生开展反警示教育。
22. 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情况。是否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是否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制度和工作机制,是否制定完善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联动处置机制,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
23.校园周边综合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警校联动机制是否建立,校园周边公安机关高峰勤务、“护学岗”和群防群治机制是否健全,校园周边警务室民警是否经常到校沟通联系、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是否经常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园及周边治安乱点和重点隐患进行专项排查整改,非法出版物、网吧、娱乐场所、危险玩具销售整治,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五、督查分组
按照我局联系县、校制度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要求,市教育局成立14个督查组,各局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带领分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联系县(市、区)(至少抽查三所学校)和分包学校进行督查。各督查组第一名成员为本组联系人。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再开展一次自查,做到全覆盖。要针对以上督查内容逐条对照,对排查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