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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意义;问题;措施
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鄂温克民俗文化和桦树皮制作技艺。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传承与保护是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基本职责。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以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本民族性格的直接表现,而且是民族情感、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载体。笔者认为加强对其传承与保护主要具有以下意义:(1)为了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中华民族的个性特征。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全球化,给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这就需要一种传统的精神力量来团结和号召广大的中华民族儿女,增强凝聚力,从而能够使中华民族继续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2)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历史文化遗产,而且还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认识和定位,是从较高层次的抽象角度和历史的高度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其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机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中,需要明确传承与保护工作中的各要素运行机理,才能发现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主体:非遗传承与保护主体是指参与到非遗传承活动中,并愿意将自身技艺进行传授的个人或是群体;而非遗保护的主体则更加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社会媒体等多种群体;(2)客体: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客体包括各种文化遗产的的表演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各种工艺品等;非遗保护的客体指保护工作中的传承人与传承对象,这一要素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3)载体:非遗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以人作为传承与保护的载体,在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必须依靠非遗传承人的口传心授来进行,因此在非遗保护中必须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4)路径: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路径主要是人民的广泛参与以及传承人的口传心授;非遗的保护路径则较为丰富,包括静态形式的保护以及对传承人的活态保护,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政策、非遗教育、市场化发展等,非遗的保护路径没有固定方式,只要有利于活态传承的活动都可以被视作保护路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的问题。相比于传统的民俗文化,现代年轻人更加推崇城市文化、潮流文化,同时国外文化的不断渗透也使得极少数年轻人愿意了解、认识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给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带来了不利影响。并且由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破坏也是影响非遗传承的重要因素,在自然灾害中非遗将受到不可修复的严重损坏,因此也是造成非遗传承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2)传承链中断问题。非遗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因此其对于传承人有着较强的依赖性,而随着非遗传承环境的不断恶化,多数非遗传承人已经属于高龄人群,但现代年轻人相比于传统技艺更加青睐现代文化,因此只有极少数年轻人愿意加入到非遗传承的行列中,这就导致了非遗传承链条在不断中断。(3)传承机制的问题。非遗传承工作需要依靠完善的传承机制,虽然当前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非遗传承的重要性,陆续展开了多种传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国内的非遗传承机制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无法对数量众多的非物质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传承,也没能深入人民群众之中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因此必须对加快对传承机制的完善工作,从而使政府、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展开更加系统、科学的非遗传承工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对非遗保护的认识问题。第一、现阶段政府的非遗保护工作更多的是以申遗为工作重点,希望能够通过申遗来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一味地强调非遗的商业性质而忽略了对其文化内涵的保护将失去非遗保护工作的真正价值,为了获得非遗的经济效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创造非遗的现象,这种非遗过热现象不但无法对非遗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给传统文化带来一定的伤害;第二、政府在非遗保护中过度重视对非遗形象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为了申报非遗项目而盲目进行非遗形象的塑造,而一旦申遗通过后,非遗的保护工作将被再度忽略,这就使得申遗工作失去了其文化保护的真正意义,无法真正达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目的。(2)非遗保护机制问题。非遗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评审机制问题以及监督机制问题。第一、在地方非物质遗产申遗的评审工作中,政府为了促进地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仅仅从申报流程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而缺少对非遗项目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工作,这种做法将给非遗的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第二、政府缺少对申遗通过地区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非遗保护全周期的监督工作,防止出现申遗过程中的过度开发、虚假申遗以及轻保护现象,从而使得对非遗的保护工作发挥其真正价值。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 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其次,必须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存在这巨大的差异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扬至关重要,各地政府必须要构建一个传承人命名与保障体系,在专项资金当中划拨出一部分进行专项管理。最后,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奖惩体系。通过立法,不仅能够有效激发人民群众主动、积极的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与流失的情况。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1)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2)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结束语
我国具有上下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沉淀,有着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当前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衰退,甚至存在消失的危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曹伟伟.浅谈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D].合肥:安徽大学,2014.
[2] 于思文.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策略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4
[3] 史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析[J]. 大众文艺,2015(03)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档案数据库;惠州市
惠州市是一座具有5000多年文明史和1400多年建城史的文化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资源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截至目前,惠州市拥有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两项(惠东渔歌、罗浮山百草油制作技艺)、省级非遗保护名录21项、市级非遗保护名录54项、县区级非遗保护名录95项。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惠州市应该采取建档保护在内的措施来保护和传承这些千年历史的活态遗存。
1惠州市非遗建档保护的现状
非遗建档保护,就是将非遗的项目情况介绍、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展演的图片音像、名录项目申报资料等,收集制作成档案,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护。建档保护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多少艺术档案(还必须是符合档案质量的),就有多少艺术财富;有多少艺术档案留给后人,就意味着有多少历史艺术遗产传给后人”。
1.1惠州市在非遗建档保护中所做的工作
1.1.1在非遗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惠州市重视非遗的挖掘、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2005年国务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后,惠州市的非遗保护工作也随之展开。近几年来,惠州市借助申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契机,根据各类非遗项目的特征及存续状况,通过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式,对全市的非遗实行了分类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取得了明显效果,初步建立起了功能较完善、布局较合理的非遗保护网络。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体制机构与法规制度。惠州市从市到各县区、乡镇街道都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制订了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了专家委员会,成立了非遗研究所等。市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制定了《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惠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扶持办法》等五个专门关于非遗的行政法规。二是在非遗保护传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惠州市组织对全市非遗进行了普查与分类整理,制作出了全市非遗分布图,并在全市推广建设非遗的传承示范基地和生产性示范基地。目前,惠州市有惠东渔歌、龙门舞火狗、小金口麒麟舞等三个省级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博罗百草油制作技艺生产基地等1个省级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此外,惠州市还通过给予传承人补助、启动“非遗学堂”项目、开展传承人带徒学艺活动等措施,培育非遗项目的继承人。1.1.2在建档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从档案管理的角度看,非遗建档保护工作分为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检索、编研和利用八个环节。目前,惠州市在非遗建档保护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第一,相关部门对老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抢救性记录,用笔记、录音录像、拍摄等留下了许多珍贵的非遗资料;第二,相关部门将收集到的民俗、民歌、手工技艺等非遗资料进行了初步的规范整理,包括实物的、纸质的、照片的、录音的、视频的,基本上建立了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同时进行了重要档案的异地异质备份。
1.2惠州市在非遗建档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惠州市非遗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和轻管理的情况。同时,由于观念、资金、部门配合等原因,惠州市在建档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尤为不足。1.2.1专项经费、硬件设施及专业人才存在欠缺第一,惠州非遗建档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尚没有专项经费;第二,惠州市非遗保护中心是非遗档案的主要搜集和保管单位,但缺乏专业的档案库房与档案设备;第三,惠州市没有配备专门从事非遗档案管理的人员。1.2.2尚未建立非遗档案数据库建立档案数据库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基础性工作。惠州市非遗保护中心在2006年就建立了非遗数据库,但已经出现了存储空间不足、功能滞后的问题。同时,非遗数据库里虽有大量资料,但没有进行专业化的档案分类管理,显得较为杂乱。而许多镇级的非遗保护中心在档案资料的收集、存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空白点。1.2.3基于档案资源的非遗编研、宣传不足惠州市非遗保护中心在非遗文献资料的编辑出版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编辑出版了《惠东县渔歌客家山歌业余学校教材》《客家山歌民间歌谣》《罗浮山百草油制作技艺(广东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惠州水北民谣(中国言实出版社2016年版)》《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2014年内刊)》《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巡礼(2010年内刊)》《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2012年内刊)》等著作和十余本普及性刊物。这些出版物内容翔实、图文并茂,具有很强的教育和宣传价值,但相比庞大的非遗资源,编研、宣传仍不足。
2完善惠州市非遗建档保护的举措
2.1制定非遗建档保护的实施细则
有法可依是非遗建档保护取得真正实效的必要保障。目前惠州市在非遗档案管理方面缺乏明确、详细的法规制度和操作办法。因此,惠州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非遗建档保护的实施细则:第一,惠州市要尽快制定出关于惠州市非遗建档保护的相关条例,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档案部门牵头,对非遗的建档主体、建档流程、知识产权归属、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第二,在相关条例没有出台前,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和档案部门密切合作,建构非遗档案的业务标准规范,如接收办法、征集办法、鉴定标准、归档范围、所有权的界定以及保管期限等,从而使当前较为迫切的非遗建档保护工作具有明确、科学的操作性。
2.2建立非遗档案的协同保护机制
非遗建档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多部门协同合作才能做好。然而现有法规对非遗的协同保护、保存都是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对于建档主体和保管主体、具体的协同机制与程序,都缺乏明确规定。惠州市应该克服和避免部门间各自为战、重复征集、档案遗漏的现象,建立良好的共享系统与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体制与机制,并根据非遗档案的收集、分类、保管和开发利用的现状及规律,形成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以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档案馆为主导,各公共文化机构承担传播和展示功能的非遗建档保护的协同工作体系。
2.3设立非遗建档保护的专项资金
惠州市县两级已将非遗保护、保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了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遗的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如根据《惠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扶持办法》,对成功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非遗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都有资金扶持。在建档保护方面,惠州市虽然也有经费资助,如2016年下拨16万元更新非遗数据库的专项经费,但没有设立非遗建档保护的专项资金。惠州市2016年GDP达3390亿元,人均GDP达7.1万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361.3亿元,有着较雄厚的财政基础。因此,惠州市应该设立非遗建档保护的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拨给非遗保护中心统一管理和规划使用,专门用于非遗普查资料的分类归档、口述档案的采集整理、非遗濒危项目的采集整理、非纸质档案(如传统技艺流程、仪式规程的图片、音像、多媒体)的采集整理、库房设备与档案设备的购买和维护、非遗档案资源的编研与宣传等。
2.4建立惠州市非遗档案数据库
非遗档案数据库是利用数字技术对非遗档案数据进行学术分类、信息化存储、智能管理的软件系统,建立档案数据库已经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主要手段和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惠州市应该高标准地建立一个共享的、多功能的非遗档案数据库,实现非遗档案资源的信息化,促进非遗档案的统一管理及资源整合。非遗档案数据库里的档案,应该包括非遗活动档案、传承人档案、非遗保护档案。这些档案的分类与存储,应该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对档案进行系统科学的整理、分类、排列和编目,使之条理化,便于查找和利用。同时,惠州市应不断提高非遗档案数据库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设置有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功能和数据访问权限控制等功能,保证数据库安全。
2.5加强非遗传承人档案的建设
非遗项目传承人是非遗产生与生存的原本环境,传承人的叙述和展示,体现了非遗的原貌。惠州市重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如现在给予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6000元补助,但建档保护有其独特的重要性,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针对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其社会文化活动、标识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档案集合。目前,惠州市关于传承人档案建设,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不足,如惠城区汝湖镇的绳结艺术,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传承人基本没有了,而文字、声像资料也没有保存。因此,为了不“人亡艺歇”,惠州市应该不断加强传承人档案建设。非遗传承人档案的建设主要包括:文字档案材料的收集、图片声像档案、口述档案等。在非遗传承人档案建设中,惠州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开展抢救性档案记录工作。因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老龄化问题较突出,惠州在世的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60周岁的已达50%以上,所以惠州市要积极开展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并为其建档,尽可能给后人留下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2.6推进非遗档案的优化利用
首先,非遗档案不应被束之高阁,而要优化利用,以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介绍、咨询与利用服务,同时通过编研、宣传等途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其次,非遗保护部门应该与档案馆、博物馆、艺术馆、民俗馆等进行合作,深入挖掘非遗档案信息资源,借助互联网、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通过举办非遗展览、非遗演示、专业培训等形式,生动展示与积极宣传非遗,使非遗作为活的文化灵魂渗透到社会环境中。再次,惠州非遗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将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最后,惠州市非遗保护中心应该联合档案、文博部门以及高校、社会研究机构,大力开展资料整理、文献编研以及书籍音像出版的工作,挖掘惠州非遗档案资源的潜在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解.艺术档案管理[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3
21世纪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同时,文化文明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更。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民族的前进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文化文明来推动,现如今人们在追求物质化的同时往往忽视了珍贵的文化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历史,见证了人类思想的进步,是民间文化的积淀。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失和破坏日益严重,推进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内容主要包括:(1)口头传统;(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遗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一种寄托和传承在人们心灵中的东西,它是世代辛勤智慧的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传承下来的。任何一种非遗都体现了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性,代表了不同地域群落的文化和精神本质。非遗的传承是强调传统文化精神内质的传承和发展,通过语言、文字、舞蹈、音乐、风俗民俗及其对应的生产方式和工艺品,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等文化内容及表现形式来实现。
二、江西省丰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和保护意义
(一)丰城市非遗概况
丰城市位于江西的中部,有大约1800多年的历史。丰城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经历世展传承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其中种类丰富、形式多样和特色浓郁的非遗承载了民间古老的文化记忆,同时也展示了丰城市传统文化的特色,截至2016年8月,丰城市已有11项省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其中国家级2项,省级9项,还有市级项目100余项。以下谨重点介绍省级以上项目。
1.丰城岳家狮。丰城岳家狮名列江西省第一批非遗保护名录,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岳家狮起源于宋代,延续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它是为纪念我国著名的民族英雄岳飞而创造的一种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活动。它把岳飞阵法、书法、武学巧妙地透过民间舞狮来展示,体现岳派武艺的威、雄、险文武兼备的特征和“还我河山”的豪迈气概。
2.丰城花钗锣鼓。丰城花钗锣鼓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遗保护名录,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丰城花钗锣鼓萌芽于明代,正式形成于清朝,迄今已有近400年的v史。几乎村村都有,全市流传极广。凡民间婚丧嫁娶、传统节日、拜佛敬神等民俗活动,均有花钗锣鼓表演助兴,这已成为百姓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民俗文化活动。
3.丰城剑的传说。丰城剑的传说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遗保护名录。始于西晋永平元年,丰城剑由龙泉、太阿宝剑组成,铸于浙江德清莫干山,发掘于江西丰城荣塘墟,后又丢失于河南和福建。经过口头传说和文字整理,在丰城形成了一整套极富传奇色彩的神话传说的民间故事。
4.丰城梅烛。丰城梅烛俗称板凳龙,起源于唐朝贞观年间,名列江西省第二批非遗保护名录。相传,唐代贞观盛世,丰城大旱,为拯救苍生偷降雨的“露龙”因此触犯天条被斩。民众为了纪念露龙,在每年正月十三举行声势浩大的“梅烛”活动,历时千年传承至今。
5.丰城挂联剪纸。丰城挂联剪纸工艺始于宋代,迄今已有700多年历史,入选江西省第三批非遗保护名录。它最初的表现形式以“挂联”为主,把各式各样的吉祥图案、文字用正红色纸剪、刻,以横幅形式悬贴在大门横梁上。它是以传统手工技艺创造的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相结合的民间美术形式,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
6.丰城市冻米糖制作技艺。丰城市冻米糖俗称“江南小切”,以其“洁白如雪、香脆酥甜、落口消融”的独特风味闻名天下,被列入省第三批非遗保护名录。据记载,丰城冻米糖始于明朝万历年间,迄今已有400多年历史,乾隆下江南时品尝后大加赞誉,此后成为皇室贡品,成为久负盛名的江西地方特产,享有江西“四大名点”之一的美称。
7.丰城谌母医药疗法。丰城谌母医药疗法源于丰城市罗山谌母行宫,名列江西省第三批非遗保护名录。谌母医药疗法即“谌母药签方与传统中医刮痧疗法”,是以舒筋疏通经络的理论和方法治疗病痛和肢麻,而穴位的刮痧和经络的拍打在于促进人体血液循环,使人体更好更快地吸收药物,是宗教与科学的完美结合。
8.丰城许真君传说。许逊,字敬之,是我国历史上继大禹之后的又一位治水英雄,传说他曾镇蛟斩蛇,为民除害,道法高深,民间奉为“普天福主”、“许仙真君”。在他多年的治水活动中,丰城市其治水主要区域,因而在丰城留下了大量的遗址遗迹和口耳相传的传说故事,许真君传说名列第三批江西省非遗名录。
9.丰城木雕。丰城市是著名的木雕之乡,据可考资料,丰城木雕源起洪州窑商代制陶期,最初是为了打造和雕刻制陶模具纹饰,逐渐产生了木雕工艺。丰城木雕具有历史悠久、工艺繁多,题材丰富、做工精美、匠心独具等特色,列入江西省第三批非遗名录。
10.丰城社火。丰城社火是丰城河西地区的传统民俗。“社火”历史悠久,起源于人们对菩萨和历朝文臣武将的祭祀活动,从宋代起至今,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社火”民俗文化。丰城社火是丰城各城乡流传甚久、规模最大的祭祀活动,列入江西省第四批非遗名录。
11.丰城洪州窑碗泥岭制陶技艺。洪州窑是唐代六大民窑之一,烧制历史800余年,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碗泥岭是洪州窑唯一依旧在生产的重要窑址,该窑址完整地保留了洪州窑的柴烧龙窑和老作坊及古陶制作工艺,被誉为洪州窑的“活化石”,被列入江西省第四批非遗名录。
(二)丰城市非遗保护的意义
非遗是历史的真实见证,具有重要价值。保护和利用好非遗关系到文化传承、精神维护、和谐文化的建设,关系到民族文化身份和国家文化的维护,也关系到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丰城非遗的调研与勘察,了解到许许多多珍贵的非遗正在消逝、遗失,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第一,非遗是历史传统传承下来的珍贵资源,不仅仅展现出了文化具有的多样性,同时也满足了人们的精神追求,更是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非遗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对于丰城市来说,文化多样性对城市的发展和各地区的社会安定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非遗承载着城市发展历史,是历史见证。每一个传统文化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给当代人们以启迪。非遗的活态传承能展现和延续其历史价值。
第三,非遗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等各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丰城市非遗的保护,不仅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和认识历史的需要,也是创建的需要。
第四,非遗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它对于增进人与人之间、民族间、国际间的感情的维系起着一条纽带的作用,让人们更加和谐更加团结,需要我们共同去传承和保护。非遗保护在增强民族自信和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江西省丰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的重视度不够
对非遗的重要性,政府已有初步认识并采取了一定措施给予保护,但重视度不够,表现出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弊端。丰城市政府的对非遗的普查工作不够全面,由于时代变迁及自身特点等因素,有些非z淡出人们视野,甚至无人知晓,逐渐消失,需要做好普查工作,确保非遗不被流失。政府对非遗的保护力度和投入不够,保护思路、人员配备、资金支持及政策法规等方面不够系统和完善。
(二)非遗研究与保护专门人才缺乏
丰城市非遗是民间文化,传统民俗居多,大都分布在乡镇村间。而到乡镇村基层就业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很少,导致基层专业人员匮乏,不仅不利于普查,也不利于民间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而且,非遗的活态传承是以人为核心,丰城市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才匮乏,多缺乏系统组织,自发性和自由无序发展的居多,这也不利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三)政策法规不完善
非遗保护的基础是立法,在当前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的框架下,丰城市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了法律保障,建立保护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可以依法处理,利用法律保障和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群众的认知度及认知层次较低
非遗主要来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但受文化生态环境的约束,大多数非遗缺乏经常性长期性的展示平台,受众群体越来越小,生存空间萎缩。群众的认知度低,认知层次也有限,目前丰城市非遗在中老年人中间还有一定影响,而年轻一代缺乏对其的了解及兴趣,保护传承的主动性积极性缺乏。
四、江西省丰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建议
(一)立法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根本保证
法律保障是非遗保护的根本性保护。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并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层级制度,投入了大量资金对非遗加以有效保护。丰城市应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明确保护标准、目标管理,建立完善相应的非遗保护机构,全面、科学、规范、有序地推进落实非遗的保护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是非遗保护的基本保障
非遗的保护离不开经济的支撑。国家对非遗的保护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面对全国各省市地方大量的非遗,国家财政支持力度有限。丰城市应继续加大投入,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对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并设立丰城市非遗保护基金,尽量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多渠道多方式募集资金;还应大力发展文化艺术产业,除行政手段外,依靠市场化手段,借助民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非遗的研究、保护与开发。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人是核心要素。要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向公众传媒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各界的保护意识和主动性,使保护非遗的观念深入人心。培养年轻一代对非遗的认识和兴趣,鼓励年轻人参与保护工作,为非遗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选择非遗项目,例如岳家狮、制陶和剪纸等进驻中小学第二课堂,开设兴趣班,拓宽学生视野的同时又能普及非遗知识。有关部门应该加大非遗博物馆、展馆的建设,搭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的宣传平台和窗口。
(四)保护文化生态环境,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村)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4
但是,它和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蕴藏量相比起来,只是沧海一粟。目前我们为这“沧海一粟”花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过不应忘记保护的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深层意蕴。名录代表作的认定当然不是本末倒置,而是将其纳入国家级非遗代表作名录,并对它们加以保护,意在唤起人们的文化自觉意识,更好地守护住我们的精神家园,使传统文化资源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非遗蕴藏量丰富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其中除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傣族等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外,大多数少数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这些民族是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和保护自己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其中,民间文学(包括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长诗等)是极具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既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一种现实的存在,是绵延不断的文化长河。虽然目前进入国家名录的项目不算少,但是53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代表作,与55个少数民族相比,每个民族还摊不到一项,很多作品还等待申报。特别是填补中国文学史空白的许多作品,如众多的神话叙事诗、叙事长诗,英雄史诗、传说、故事等,还没有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得到应有的保护。由此可见,非遗保护工作仍十分严峻。
中国是一个民间文化大国。就民间文学而言,传承的历史十分悠久,既有文献记载,又有现实的口头传承。口头文学占据中国文学的半壁江山,其中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对中国文学史的贡献是不可低估的。神话、英雄史诗、民间叙述长诗不仅数量多,而且各具特色。至于民歌、民间传说、民间故事、民间谚语等作品更是丰富多彩。其中,民歌的演唱可以说延续了《诗经》的传统,如广西壮族的歌圩、云南大理白族的石宝山歌会、甘肃回族、东乡族、青海撒拉族等民族的花儿会,是古老歌唱习俗的现代版。在少数民族非遗项目中,藏族英雄史诗《格萨尔》、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甘肃“花儿”、贵州侗族大歌、蒙古族长调、呼麦等已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非遗代表作名录。但是,从非遗保护的角度讲,进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国家级代表作名录的民间文学作品只占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极少一部分。
现实的情况是,这些进入国家级名录的50多项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现状和传承状况如何,很多人并不十分了解。其中,有些非遗项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前考察采集的,有些项目的传承人已很难找到了,只好由申报单位或当地文化馆、站进行保护。有的项目传承人年事已高。据统计,这些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最高年龄102岁,平均年龄在65岁以上。比如第三批国家级非遗民族民间文学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25人,其中60岁至102岁的有22人,40岁至60岁的有3人。其他几批的传承人现状也不容乐观。
面对这样的现状,在现代化社会进程中,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急剧变化。特别是在现代传媒的强势作用下,民族民间文学的口头传承方式正在经受着巨大的考验,保护非遗传承的生态环境,已变得刻不容缓。
保护对象不止于代表性传承人
在非遗保护中,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九条对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条件有明确规定:(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的条件和义务标志着代表性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讲,非遗保护主要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只有这样,非遗项目的传承才是可能的。但是,必须认识到非遗的传承与保护是在大的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的,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与保护也是如此。所以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除了几位、几十位代表性传承人之外,同时应该看到还有传承人群体存在,传承的文化生态存在。尽管我们对有些项目认定了代表性传承人,但谁也没有权力剥夺非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本民族民间文学的权利。
民族民间文学的可持续发展或传承,除代表性传承人之外,其他力量同样不能低估。把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寄托在少数代表性传承人身上,而忽视了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是不可取的,也是很危险的。如果我们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做全面考察、深入研究,不仅要看到少数进入名录的项目,更应该看到它的整体。对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生态、特色,对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做细致的考察、记录和保存,这对非遗保护是绝对有益的。
目前展开的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有三部分力量参与其中,包括政府、专家和传承者。非遗项目是国家的文化资源,对国家文化资源的保护是政府的责任。非遗保护工作是政府文化工作的范畴,属于行政工作层面。早在2004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通知》规定的非遗保护原则是“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实践证明,非遗保护只有变成政府行为并通过立法形式,才能有保障。其次是参与非遗保护的专家、学者。他们大多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其研究领域既和非遗保护有关,也可能没有更多的关联。他们参与非遗保护,只是通过田野作业,发现非遗代表作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考察和论证,认定非遗代表作的历史价值、文化史价值和审美价值,同时认定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为政府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帮助政府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专家学者的义务尽在于此。在保护工作中,他们并不承担具体的任务,也就是说,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承担和监管。
谈到非遗保护,自然涉及到保护的主体,即保护谁,保护什么,怎样保护。毫无疑问,非遗项目的传承主体是传承人和相应的传承群体。在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中,各民族的歌手、故事讲述家,无论他们是代表性传承人还是未被列入代表性传承人,都应该在保护之列。
此外,传承的空间、场所,也应是保护的重要方面。如广西壮族的歌圩,历来都有传统的时间和地点,这些传统的歌唱空间是不可移动的。如果随意将其转移到大城市,举办所谓的“歌节”,就变成了文艺表演,从而失去壮族民歌传承的生态环境。同样大理白族的石宝山歌会、甘肃各民族的花儿会也是如此。所以,民族民间的歌唱和故事讲述传统,离不开传唱的环境。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最好的办法是保护演唱的空间和场所。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护民歌演唱的生态环境,比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更加重要。因为歌唱和讲述的生态环境可以培养出更多的新人,使传承得到可持续发展。而如何保护这种生态环境,最好的办法是尊重传统,尊重民族民间文学产生、演变的客观规律。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 电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具体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口头文学、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风民俗等。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传统文化所依存的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改变,许多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传统遭到冲击,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许多富有特色的民间工艺已经失传或正在消失;二是大批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三是民间艺人后继乏人,一些口头的非物质文化已经失传或面临失传,许多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亡艺绝;四是具有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流失严重,许多稀有民族工艺品及其技术大量外流。”[1]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采取何种形式,怎样才能在尊重文化发展传统的基础上合理地使其实现现代转换,并继续传扬,是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共同课题。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陈出新,应该是精神内核不变,象征符号不变,母题不变,但是表现形式却可以而且完全应该充分的现代化。现代人喜欢什么形式,动漫、口袋书、游戏、影视等,都可以。”[2]电影艺术是现代人喜欢的艺术形式,具有形象生动、直观具象、通俗易懂,传播速度快、覆盖面积广等特点,其传播效益和推广力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电影对“非遗”文化传播的正面保护
(一)传播“非遗”、宣传“非遗”
电影艺术的功能除了娱乐、审美和教育,还肩负着对民族文化的传播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劳动和生产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民间性质和地域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藏”于民间,调查表明越是偏远地域其文化保存的原貌越完整,而且表现形式越多样。由于地域的限制,许多优秀的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得不到社会的关注,致使许多过去创造的传统在当代文明的冲击下逐渐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面临萎缩甚至消失。传统的文化保护方式以文字记载为主,即便加入照相技术,对于“非遗”的保护也是静态的,文字和图像有其自身的优势,但难以全面、综合、动态、立体地展现“非遗”文化。电影艺术以声音、图像甚至文字等方式,动态、立体地对人类文明进行展现,把“非遗”文化音像化、视觉化,一方面扩大观众对“非遗”的关注,引起国家、政府、学者、社会各界的认同,从而加大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也能激起文化持有人的信心,民族自豪感,使得他们由原来的被动传承到自觉保护的转换。因为“当一种民族文化进入大众传播领域并广为传播时,传者和受者必然从自身出发,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价值观念重新界定和认识这种文化。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仅估价和确定这一文化的价值,对之进行解读和诠释,而且还会赋予它新的意义”[3]。
(二)普及“非遗”、推广“非遗”
电影艺术具有强力的文化渗透力,它能穿越时空、穿越种族、穿越人群,将人类文化以视觉图像的方式传递给受众人群。“影像传播把客观现实加以图像化,实质就是使用影像视觉流使被记录、被感知的世界获得了现实的、生动的界定。作为最通俗易懂的信息交流工具,视觉形象使电影、电视中的画面成为不用翻译的世界性语言,跨越了不同文化层次与不同文化背景这一鸿沟而为所有人接受。只要是具备视觉能力和初步视觉经验的人,都能够程度不同地解读影像。”[4]电影艺术具有很直观的教育意义,在大众文化传播中起着“通识教育”的功能,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推广,电影电视普及到祖国的各个角落,“非遗”文化必然会伴随着电影艺术的推广,普及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电影媒体对“非遗”文化的普及推广,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国家鼓励媒体介入“非遗”文化保护中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体传播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达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5]。在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下,经过几代电影人的努力,一系列有关展示民俗题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电影作品问世,如《黄土地》《红高粱》《菊豆》《大红灯笼高高挂》《霸王别姬》《梅兰芳》《花腰新娘》等。其中由章家瑞执导的电影《花腰新娘》就成功地将云南石屏花腰彝的民族文化完美地呈现在作品中,透过作品普通大众可以认识和了解他们古老的婚俗、绚丽的服饰、别具特色的舞龙、悠扬的海菜腔,性感的烟盒舞等民族文化,花腰彝的民族文化走进了千家万户。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就地保护;可持续使用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58―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计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地(市)、县级政府公布了1818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非遗名录项目总计达到81747项。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986人。至此,全国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超过11550名。如果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统计的话,数量将更加庞大。以安徽省为例,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有60项,涵盖非遗项目的10大类别;省级非遗名录有273项,市级非遗名录641项,县(区)级非遗名录1728项,合计达270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09人。
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举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溯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了。而这个概念的形成,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还是有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出现过民俗(folklore)、传统文化与民问传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口传遗产(oral heritage)、口传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称与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国际公约中采用了“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这一总括性术语。这一概念由日语翻译成英语,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简要回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这个领域保护思想的产生初衷及其保护理念流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完整地分析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探讨相关保护对策。
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的认同过程可谓举步维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第一章关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包括图书、艺术品、历史和科学的纪念物”的阐述。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召开的数次政府问文化政策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要求UNESCO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规划项目》,旨在促进对文化特性,包括不同传统、生活方式、语言等的正确评价和尊重。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化资产保护的条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护民间传承国际准则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UNESCO共同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和其他损毁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此后,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和专家会议等形式的长期研讨和观点论战,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9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文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的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并通过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会上缔约国还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主要目标(第一条)。传统知识作为遗传资源的构成内容在第8条第10项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造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而获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努力,试图参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这些行动和努力体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报告》、《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1998)、《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实施计划》(2002)以及2002年《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宣言》等多项国际文件和报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提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并在题为《我们创造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报告中呼吁:对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应当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计划。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WIPO所属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的表现形式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传统知识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等决议草案。(参见,表1)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遗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活动,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全球行动的组成部分。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传统生活方式、民间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延伸到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再到呼吁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这其中,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真实写照”(mirror)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公约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证明了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将“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释为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来自实践积累、经由身口相传的知识、技能、创造和经验。该公约基于这样的理解: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一来,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条件,作为民族文化、地方传统、民间习俗及审美的具体体现,它们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记忆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延续方式,也是“活”的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报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预期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持续性活力。……然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和更新,却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正在为文化交流创造新的机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现。”而这其中的巨大悖论又在于,“虽然人类是一种物种,但是基因突变给了他们学习知识和把知识代代相传的能力,这种突变,解释了人类成功地扩散到地球各处的历史。不幸的是,这种能力正在导致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后果难以预料。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应被看作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互动过程。”
各类文化遗产与其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历史环境状况、文化环境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影响巨大。极具地方特色且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场所环境,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构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和资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中,就把文化的繁荣视为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被视为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被视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别强调“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直接联系,应当优先采取在非遗产生和成长的原生态环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护”(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国际建议》所确认的:“民间传承(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区传统的全部创造,由某一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该地原住民的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中,若为了追求发展而脱离滋养它的土壤,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活切割开来,那么原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与动机,转眼间反而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经验的结晶,与当地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和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脱离‘生活’,而变成为了发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销的展示名片,转变成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观国内一些地方,多采取将非遗项目集中于博物馆、博览园区展示观赏,而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的实践案例则相当稀少。非遗项目旅游开发,表演性、节庆游览活动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轻社区传承”的现象十分突出(参见表2)。对传统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保持、采用或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流线等)将一些传统手工艺、技艺或有生产性的项目组织起来,使之得以利用、传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传统的生产性方式的保护传承,而不是大规模的生产性开发。但在现实中,部分非遗项目成为了企业商业开发的包装或产品的标志,也有部分项目其现代生产工艺技术与传统工艺、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的生产技术、手工艺和其他技能,不应以追求产业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
摆在非遗保护实践面前更为严峻的挑战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势不可挡、规模巨大的旧城改造使城乡环境、自然生态、地域风貌、乡土景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剧烈的改变。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市场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设和人造景观快速的开发,也对真实的历史环境与多样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和不当的负面干扰。2011年9月6日,在纪念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前任总理曾尖锐地指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三个问题,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伴随古村落和现代农村的消失、农民失去土地,对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带来的冲击。农村地区聚落的消失和村庄“空洞化”问题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影响最大,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农村地区,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剧减,文化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完善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即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献化(documentation)保护。文献化也是保存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危的遗产或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清单名录的基础。第二种方式是在它产生的原生态和原环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过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国际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和研究,而2003年《保护公约》侧重鼓励后一种方式,强调创造和再创造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人群和社区的重要作用,指出应当优先考虑在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始氛围中促进它们的再生。2003年《保护公约》第二条对“保护”的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促进、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涉及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下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含义做些简要的说明。确认(identification),指对特定项目的专业性描述、分析以及技术性判断、鉴别;立档(documentation),即通过文献化方式对项目进行客观记录、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数字化处理;研究(research),指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文献调查、田野调研和科学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得以维持的方式;防护(protection),指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不遭受损害;促进(promotion),是指采取积极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弘扬(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环境的状况并增进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关联性;传承(transmission),是指通过获取文献资料、指导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轻一代传播社会实践经验和传统文化观念;振兴(revitalization),指促进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遗项目再生的过程或措施,作为保护政策也指通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促进遗产所在地社区的整体复兴。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在面对建设性破坏的紧急局面下,各地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重申报,轻保存”等不尽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扩大化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传承可能性的项目,或是多地申报、不同级别名录重复登录的项目,可能也不在少数。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方面有了实质性开端,也是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举措。
非遗清单登录制度,不只是收集资料数据、整理形成项目名录的简单过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相关传统实践和民间传承项目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存数量、状况、稀缺性、濒危状况以及环境生境变化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保护名录,并制定适当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非遗学术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如非遗项目发生史,传播演变过程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研究。目前针对非遗项目的田野调查,大多沿用民俗学、人类学和艺术学的调查方法,从文化遗产保护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明显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傩戏”为例(项目编号为Ⅳ-89),公布时包括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等项目;2008年6月,将万载开口傩、仡佬族傩戏、鹤峰傩戏、恩施傩戏作为扩展项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时,又将任庄扇鼓傩戏、德安潘公戏、梅山傩戏、荔波布依族傩戏扩展进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而这些地域分布相当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傩戏,其产生、传播和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至今似乎还没有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
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非遗保护活动中,地方居民和社区团体参与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庆文理学院谭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两头热’现象,一头是政府为了发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使之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摇旗呐喊;另一头是学界为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经济、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相互争鸣。而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广大民众却认识不足,参与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自然发生和自主选择的结果,外部干预应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就地保护”、“活态传承”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以非遗项目原有的形态,在原生环境中相对自然地流布、传播和传承,尽可能少地实施外部干预。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非遗项目在公布之时,可能已经处于濒危状况之中,其存在的生态环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坏,不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就有可能彻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但政府主导的干预和技术管理等要做到适度和适当。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亚洲的日本、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动等非遗项目的管理,是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并科学决策的,因为政府管理的影响可能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在韩国和日本的保护实践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为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众的自主参与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一个民俗活动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脱离了生长和发育的生态环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韩国安东河回村是一个传统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历史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护,在2010年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环境、村落格局和历史建筑外,这里还是韩国假面文化的发源地,即“河回别神祭神面具舞”保护传承之地。近年来,当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馆,设计制造出新的面具纪念品。在表演方面,韩国安东市开始举办国际假面舞节,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团体来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过百万的游客到这里旅游观光。河回村的传统面具舞与中国的傩戏类似,但无论是池州傩戏,还是安顺地戏,在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和可持续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与韩国安东相比差距还是不小。
非遗保护与传承首先要尊重社区、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及他们的文化权利。人类的一切创造物都处于不断消失的进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认为,“不能因为保护那些已经不在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坏社会进程”,“保护遗产的意愿应是:让传统文化的掌握者能够继续为竞争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们提供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标准”。非遗保护应当考虑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产生新的发展模式,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差异性需求。以承认“传统文化”价值、增进尊重与了解为前提,为了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决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应排除专家参与)。有时为了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弃招商引资模式的开发计划,有时候甚至要放弃某些基金的资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区的码头号子,由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变,已经基本脱离了现实环境,只能通过舞台化表演等形式来展示。而在巴东县神龙溪景区,据说是应游客要求还原恢复了“拉纤”表演,这种所谓的原生态拉纤完全是为适应旅游观光活动而产生的,恐怕已经涉及到人权保护等问题。
非遗保护还要切实关注文化生态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WIPO在该领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WIPO所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政府间委员会”(IGC)第七次大会上形成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与原则的相关文件。其保护政策目标涉及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等多项内容。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两项关键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认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应权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关注未经授权获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制定并实行了两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措施:(1)积极的保护:给传统知识持有人以权利,使其能够针对滥用传统知识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动或寻求补救办法;(2)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在国内,已经出现过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争。2011年5月底,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人案败诉一事成为新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的“安顺地戏,,(项目编号为Ⅳ-90),为傩戏的一种,形成于明代初叶。据史料记载,其产生与明初来自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安顺屯军有关,因随军流动,经常选取野外的低洼旷地进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头部前额并略向上倾斜成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戏”。2004年张艺谋在云南丽江拍摄电影《千里走单骑》时,曾邀请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传人前往丽江参与演出,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但在影片中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
2010年,安顺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三人,为非遗讨署名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影片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作虚构,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驳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在2006年5月才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但这一事件还是说明了当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传统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而像张艺谋这样的著名导演,作为艺术家也没有注意在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正确的传统文化信息。即便该作品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等行为,但由于电影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还是对广大观众造成了安顺地戏相关信息的误导与混淆,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项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无论如何,即便是出于对非遗及相关法规的尊重,当事人也应当做出道歉声明。
五、结语
文化生态本身即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与自然条件、技术、经济、历史等有密切的关系。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技术和方式进行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应当纳入文化大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早在1980年代,UNESCO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就有“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应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的指导意见。2011年11月,UNESCO大会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城市保护的新国际建议――《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建议再次强调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在全球环境变化中,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提升城市地区宜居性、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资源。人类的未来取决于对资源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因而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