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表现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网络暴力的表现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语言暴力;成因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51-02

一、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之而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其中“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更是引起普遍的关注,而对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以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成为相关研究的一个热点,本文即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二、“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首先涉及到对“语言暴力”的认识。对此,有着不同的定义方式。一种意见比较中性,仅从语言的形式特点作出某些界定,认为“语言暴力”(violence language)是指“激烈的语言或者用语言来表达激烈的、强烈的、有力的语言”。而另一种观点则不仅注意到了语言的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同时对这种语言所带来的后果也进行了认定,这种意见认为“语言暴力”就是“使用嘲笑、侮辱、诽谤、诋毁、歧视、蔑视、恐吓等不文明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或伤害”。

这种差异也影响到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定义,而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界定思路,即认为:所谓“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基本载体,以语言霸权的形式通过直接或间接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语言,造成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的行为。

关于这一概念还需作两点说明:

首先,有的研究者认为“暴力”是一个中性词,而“语言暴力”也分两种,一种是正义的暴力,一种是非正义的暴力。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持这种意见的人把针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与“语言暴力”直接等同,这是错误的,其潜在的逻辑是当目的正义的时候实现它的手段或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但笔者认为,程序的正义与目的的正义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并不必然采用“语言暴力”的方式加以呈现,而且,如果它采用了“暴力”的形式反而会降低其批评的力度和可信性。

其次,有人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施加于虚拟空间,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也多为虚拟存在,所以这种让人不快的“伤害”依靠自己的修养和漠视等主观因素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和释放,恐怕也谈不上实质性的伤害。

这一看法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网络语言暴力”并不会因为其载体的虚拟性而减少其对被施予者的“伤害”,而网络中广泛流行的“人肉搜索”使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由“虚拟”变为“现实”,再加之网络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和号召力,在某种程度上反倒强化了这种“伤害”。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

(一)网络自身特点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原因,有很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网络自身的某些技术性特点是重要因素之一,比如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对他人肆意的谩骂和攻击不受传统的监督和审查,随之而来的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导致网民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减弱,人性中某些弱点暴露无遗。当然有从网络管理、网民素质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大都言之成理。

本文认为,除此之外网络群体藉由“集体心理”获得的力量感也是导致网上“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者指出,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网络世界中出现了许多形形有着不同心理和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它们是因持续的上网活动而聚合在一起,并因各类共同或相似的兴趣爱好而形成了一定的集体心理的网民集合体。而处在一定“集体心理”状态中网络群体的个体成员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巨大的力量感,法国学者勒庞《乌合之众》一书中即指出:“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1]”而网络空间的延展性更使这种力量感迅速膨胀,与此相随而至的是对本能的某种放任和不加节制,因为集体是无名的,因此不须为之负责。在此情况下,对他人的语言暴力就自然获得了某种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

与在“集合体”中感受到的力量感同时存在的是群体压力(group pressure)对网民语言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在思想或行为(包括语言行为)上与群体所表现出来规范和模式发生冲突时,个体成员为了求得与集体趋同会感受到程度不同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一般会迫使个体作出群体所接受或认可的反应。

具体到网络语言暴力中,一旦在讨论中语言暴力的“场域”形成,参与语言暴力未必是全部网民真实语言态度的反映,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出自与群体保持一致的心理动机。这里最为吊诡是,当群体在带给个体以安全感和力量感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个体也为群体所胁迫和绑架从而成为群体语言暴力的牺牲品。

(二)思想文化方面的影响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2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暴力现象开始肆虐网络,而且网络社会中所特有的暴力现象也逐渐出现。近年来,网络追杀、网络通缉、人肉搜索等暴力词汇充斥着网络世界。纵观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女”“铜须门”,到“最毒后妈”、“很黄很暴力”,再到堪称“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事件”,直至“微博直播自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其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影响自然也远远超出了网络的范畴,甚至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因网络舆论暴力而引起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人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监督强大力量的同时,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谩骂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舆论也从原先的正义声讨转变成了对公民人权的践踏。有关专家己尖锐指出:网络暴力已经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待用法律、文化和道德手段给予制裁。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通过对网络暴力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的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网民以情绪化的心态,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顾一切讨伐一些在他们看来不道德的行为。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实施暴力。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三、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大学生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等网络社区上的极度活跃,决定了他们在网络暴力参与者当中也可能占有较高的比例。调查表明,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热衷于参与网络暴力活动,甚至明知网络暴力的某些行为触犯法律,依然乐此不疲。他们这一行动的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心理因素。一是逆反性格,部分青年只看到社会问题的消极面,对社会前景感到悲观,从而产生强烈的剥夺感和逆反情绪。二是释压需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三是狂欢欲望,部分大学生在学校主流文化处于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状态时,就会产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发泄不满、逃避现实、追求娱乐放松的心理诉求。四是从众心理,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五是理性缺失,青年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很容易情绪化和极端化,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减弱甚至消失,主动或被动的跟风追击,代之以无意识、非理性的语言暴力。六是成就动机,部分青年大学生在学校主流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便或多或少的产生存标新立异的心理,便寄希望于虚拟世界,希望在网络空间甚至现实世界得到重视。

四、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根据中:请记住我站域名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人,网民总数继续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大学生占网民总数的比例很高。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上大学生极为活跃,大学生网民中拥有博客的比例、BBS的应用普及率,特别是社交平台的应用普及率都居于所有群体的第一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为,时间上的闲暇、年轻人的好奇与好动的心理,以及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是他们乐此不疲的重要动力。

大学生是网络社区中最活跃的群体,受到网络暴力的影响很大,因此对于高校德育工作者而言,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对现实问题和网络事件作出理性和自主判断、规避网络暴力是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高校德育工作者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网络暴力对大学生的不良影响,高度重视,多管齐下,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大学生参与网络暴力事件,引导大学生网民提高网络理性,倡导文明上网,提高个人素质,净化网络环境。一是要加强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高校应当在开设法律课程的基础上对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等方面的教育。二是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之中,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扎实推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三是加强大学生自律建设,推进文明修身工程,通过加强道德规范的实践和教育工作,促使学生形成道德认识,遵守道德规范,由“他律”逐渐变为“自律”,从而内化学生的道德信念和自觉行动。四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要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校园文化活动,深入挖掘校园文化建设内涵,打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功能。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3

网友太多了,号召起来,人山人海。有一张照片,就可以查到是在哪拍的;有一个人脸,就可能知道这个人;外加一点现实的关系,拿到身份证有何难?是不是想“哇靠”一下,说句“比警察还牛逼”?确实有点,想警察才多少人,不立案还不能查,想查还要讲究程序规矩;网友嘛,只要有召集力,有什么不好查的;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区的,如果有个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几句话就可以通过名字把人家资料弄走了(这里没贬低银行管理的意思,但也确实有过这样的案例,以此举例)。这一下来,户口簿信息、银行账户、固话手机、XXYY等待,外加一些若真若假的渲染,连三围、哪天几点出门了都知道。把这些资料往网上一丢,这一搜索就算初步告成。

如果是本来就是被搜索人(标准称呼应该是“当事人”)公布在网上的信息,被搜集汇总另行公告,应不算在侵犯他人隐私的行列;但涉及到当事人未主动公布的,网友通过各方渠道扒来的,就此公布,肯定就是侵权了——无论这当事人是否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还是行为卑劣的闹事者,这样的公布都难逃侵权一责。而隐私被公布的后果,少不了各种人身攻击、骚扰、甚至威胁、恐吓;虽然被搜索的人往往都是做了些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事才被人肉,但就如人家杀了人,自己不能以杀人方式来还手一样(除非在防卫状态——只是还有防卫过当的判断)。

从侵犯隐私权上看,人肉搜索是有些暴力了(做了点坏事),只是算不算网络暴力呢?在我理解的网络暴力,是现实暴力在网络上的表现,比如对一个人进行骚扰、论坛攻击、散播谣言辱骂、甚至动用黑客手段攻击,都属于网络暴力。其实公布隐私也算,本来就是违法违道德的事情嘛。那这样推,人肉搜索就等于网络暴力?当然不是了,不公布就不暴力了嘛。对于违法的事情还是联系警察为实际;对于违反道德的事,谴责之余也请克制一下自己,不能因别人不道德而自己也不道德。网络平台的管理也由此体现,论坛、网站等的管理者,是否能有效监控这类事情呢?这个管理的度如何去掌握?留给立法者和管理者思考。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4

[关键词] 青少年; 网瘾; 临床表现; 干预

[中图分类号] C913.5; D66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 0104- 01

1 网瘾及其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网瘾又称病理性上网,病理性上网的科学性定义是指由于过度地使用网络而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产生难以抗拒的再次使用的欲望。同时会产生想要增加使用时间、耐受性提高、出现戒断反应等现象,对于上网所带来的会一直存在心理与生理上的依赖。

网络成瘾的临床表现和分类。网瘾的核心症状由以下3个因素构成:① 耐受性 。随着反复使用网络,感觉阈值增高,对原有的上网行为不敏感,为了达到同样的快乐体验必须增加上网时间或投入程度。② 反复性 。指网络成瘾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控制后,依然可能因为某种应激事件和情绪问题诱发而反复发作。③ 戒断反应。一旦停止或减少上网行为,就会出现强烈的上网冲动和渴望,表现出坐立不安、情绪波动、失眠、焦虑、双手颤抖、烦躁等症状。

同时,病理性上网会对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首先是对身体的影响。病理性上网导致视力下降、鼠标手(腕管综合征 )、疲劳综合征 ,引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 。其次是对心理的影响。导致认知改变 ,精神恍惚,思维迟缓,注意力不集中。还可能偶尔出现短暂的幻觉、妄想等。再次,是对家庭的影响。增加家庭的经济压力,导致亲子冲突,家庭破裂。最后,是对人际关系的影响。热衷于网络交流,忽视现实交流,导致自我封闭。

网瘾不仅给人带来以上影响,还易诱发犯罪,具体原因是:① 因人际关系障碍而诱发犯罪 。网络游戏使未成年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中的个性特征无法完全对应和重合,使他们产生心理危机和人格障碍,诸如攻击型人格障碍、偏执型人格障碍、抑郁症和多重人格等,部分未成年人因人格障碍而产生行为偏差,导致行为失范。对于网络成瘾的未成年人,学校和家庭应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教育和挽救。② 因网游暴力而诱发犯罪。网络暴力游戏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长期沉迷网络暴力游戏,妨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在现实社会中遵循游戏法则,使用暴力解决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二是暴力游戏过于残酷、血腥,未成年人长期接触暴力游戏,可能产生心理问题,容易变得情感冷酷、心灵麻木,蔑视人的生命价值。山东省对未成年犯进行抽样调查,其数据显示,未成年犯实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行为的比例为10%,其中,犯罪与长期沉迷网络游戏有关的比例为33.3%。③ 因交友不良而诱发团伙犯罪 。未成年人具有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以网络为纽带,易与同辈群体结成小团体。如果团体中有不良行为的成员,就会形成亚文化,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

广大青少年如果不理性地控制上网的时间,易导致网瘾。网瘾的类型有以下几种:① 网络游戏成瘾 。网络游戏成瘾通常是指沉溺于不同的网络游戏,体验刺激、惊险的过程,获取成就感及自我价值感;通过游戏,成瘾者发现人的生命不是唯一的,是可以控制和改变的,生命观改变。网络游戏成瘾发生比例最高且最难以治愈。② 网络信息成瘾 。强迫性地浏览网页以查找和收集对自身学习、生活并无实际意义的各类信息,由于搜索策略不当或受到其他信息的干扰,注意分散,迷失在信息的大海里,浪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③ 网络交易成瘾。指以一种难以抵抗的冲动,着迷于在线赌博、网上交易或者拍卖、购物、参与网上讨论等而不能自拔。

2 应对方法

面对家有网瘾的孩子,家长该如何应对。① 计算机设备宜摆放在家中公共场所,使家人有共同参与或互动之机会。② 父母本身若对计算机网络有所了解,可以协助子女,让他们使用网络的经验变得愉快、安全且具教育性。③ 学习与青少年的有效沟通方法,以免父母在约束子女使用网络的过程中造成亲子关系的紧张。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员。④ 家长要注意给孩子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家长要注意发现孩子的优点,不要把所有的注意力放在孩子学习的优劣上。⑤ 帮助孩子认识到危害性。家长和网瘾孩子像朋友一样协商,不要说教,双方互相尊重,首先明确学习是青少年的主要任务,身心健康是青少年发育、发展的关键。然后理出网瘾对青少年的危害,如荒废学业,损伤身心健康,与此同时,家长还要主动与老师配合。

另外还可采取需求替代方案。心理需求1:如果孩子学习成绩差,可以对孩子的学习提出最低要求,让他能够达到,然后给予鼓励,在达到以后再逐步提高要求。对于这样的孩子,如果能够让他们在学习方面找到成功的感觉,就可以解决问题。心理需求2:有的孩子迷恋游戏是因为缺少其他玩耍方式。替代方案:家长鼓励孩子多出去和同伴一起玩耍,或者父母多和孩子呆在一起,减少孩子因为孤独、寂寞而上网玩游戏的时间。只要亲子关系得到比较妥善的处理,网络成瘾就比较容易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5

论文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公民人格权 救赎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它是一种以提问回答方式搜集相关信息的网站。这一点和百度、谷歌等单纯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搜索信息的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人肉搜索”其实就是有人发帖提问,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的信息搜索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是信息时代的“网络人民战争”。

“人肉搜索”属于多个主体实施的复合行为。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跟帖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各个主体都实施了独立行为。首先,发起人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并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网民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或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主动整理、收集、“人肉搜索”相关信息,对“人肉搜索”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或是怠于履行自身的信息监督、过滤义务,致使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肆意公开和传播。

二、“人肉搜索”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公民人格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此处,因“人肉搜索”侵犯的公民人格权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如果“人肉搜索”的对象锁定为某一道德谴责事件的主角,那么网友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这一事件的主角了如指掌,其姓名、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甚至配偶或父母的电话或工作单位无一例外地被公布于众,其信息的详细程度往往令人诧异。传统意义上的名誉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被大众赋予的一种社会评价。而公众在评价他人之前会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被评价对象,通过掌握大量详实的信息后给予相关客观的评价。然而,“人肉搜索”情境下公众对某个人的认知往往是来自单一的网络媒体,其信息来源的单一性,评价群体的局限性,认知过程的盲目性等因素都会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这样的公众评价往往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理智的,这实质上是对公民人格权的网络施暴和践踏。一些极端事件中甚至还出现了所谓的“网络通缉令”,已经失去理智的网民们对当事人进行网上声讨和追捕,甚至脱离网络虚拟世界波及到现实世界之中。以至于当事人慑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与社会压力,给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带去破坏性的影响。这些被人肉搜索的主角,他们在原先的正常生活处于平静的状态,就是因为其某一行为使得自身在网络上成为名誉受“侵害”的对象。针对“网络通缉令”首先我们就会质疑起合法性。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见的司法通缉令都是公安机关通过必要的司法程序实施的,其手段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相形之下,“网络通缉令”则十分禁不住推敲。由于它是由网民发起的,其合法性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予以保证。无论恶意或者过失的“人肉搜索”行为都可能因网络道德审判造成相对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经常会不可避免的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事实上,在“人肉搜索”最终演变为网络暴力以后,公民人格权与公众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权展开了一场殊死搏斗。法律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自由。当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冲破了法律所容忍的界限,二者必然会引发对他人人格权,更确切地说是对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当人们徜徉于网络世界时,其言论自由权和知悉真情权往往是缺少自控和他控的。正是由于网络提供给人们这样一个极度自由的虚拟空间,使人们可以获得在现实世界无法得到的“随心所欲”和“畅所欲言”,以至于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被人们的好奇心和好胜心滥用,最终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所以,在当下依靠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合理地限制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是事与愿违的,这集中体现在我国法律在保护的公民人格权方面缺少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缺少高位阶的法律依据,缺少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则。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救赎

(一)完善《侵权责任法》条款,制定和颁布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典型条款。尽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有所涉及,但条文仅就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虽然这些规定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距离公众预期的隐私权保护还有相当之遥。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名誉权做了扩张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因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本人认为,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即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明确的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是否能在现实网络社会起到公众预期的作用,有待商榷。本人认为,我国应单独制定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防止网络暴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

(二)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主动的侵犯他人隐私权,侵害他人的私人信息、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这种人往往充当组织者身份,教唆或者挑起他人加入侵害他人人格权。因此在法院审判时,此类网民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当一起案件由于参与的网民数量庞大、无法全部查明时,只要能够找到这类网民的发起者,责令其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就能起到实质作用。第二类是被害人熟悉的人或者生活在被害人周围的人。他们掌握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他隐私。这些人未经被害人的同意和许可,把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暴露在网上。法律应当责令此类网民承担与其行为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第三类是行为人在网络上看到了已经分散被公布的信息,他们从事整理工作。他们去各大网站,将点滴信息进行整理、总结和删选,从而将得到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内容集中在“人肉搜索”网页。虽然这类网民只是利用了网络上已经公开的信息,但由于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性质,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们不可以一刀切的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否定所有“人肉搜索”参与者。法律最终要约束甚至是制裁的只能是那些非理性的参与者。正是这些人将“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通过网络的巨大作用恣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最终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网络暴力之殇。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人肉搜索当中,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人在网上披露后会出现很多跟帖的人,这里包括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人以及纯粹跟帖看热闹发表自己意见的人。正是由于这些人的交叉存在,如何去管理规范发帖者变成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虽然当今是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社会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是,要适当限制公民在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不能发表一些毫无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或言论。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权益。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互联网基础管理制度。具体表现:第一,规范域名、IP地址和登记备案、接入服务管理。第二,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退出机制。第三,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当前,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用户身份认证制度正在探索推进中。网络实名制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通过网络实名制要求人们减少不负责任、偏激狭隘、甚至是造谣生事的言论,进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避免网络暴力的出现。当然,现在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条件有待完善。网络实名制发挥功用的前提是网络社会相关配套设施、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足以保护实名制后的网民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6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7-0002-01

0引言

在信息技术与媒体科技快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人们获取信息及发表相关言论的媒介已经不再局限,新闻媒体在给予人们信息和言论自由的同时由于缺乏妥善的监管机制,从而造成了网络谣言、舆论压力以及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其主要原因是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基于此,文章将对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表现进行分析,再着重探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1 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表现

舆论监督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重点,欠缺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受众素质水平差异较大等因素使得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局限性、不客观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监督主体的局限性

监督主体的局限性是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缺位最为主要的表现,主要是指舆论监督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1]。新闻媒体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纸质、电视及网络等三种监督主体,由于我国网络的普及范围及普及率不高,从而造成许多人仍然无法进行网络监督,这样一来就使得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督主体在范围上产生了局限性。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的主体也受到来自政府等监管部门的限制,如新闻内容的限制、网站防火墙的设置等等。

1.2 监督内容的局限性

新闻媒体监督内容的局限性是舆论缺位的第二大表现,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的失真方面。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纸质新闻及电视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把关较为严格,对舆论的控制也较为重视,然而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和兴盛,对于某些网络信息的监控和把关则有所欠缺,从而造成了网络谣言肆虐、网络商业广告泛滥等不良现象。

1.3 监督方式的局限性

除了上述两方面之外,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还体现在其监督方式的局限性上,在网络媒体的监管方面尤为突出。我国网络媒体的监督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久而久之则导致网络媒体监督的舆论道德性缺失,越来越多的网民将网络当做情绪发泄的平台,从而造成网络暴力的出现,其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为“人肉搜索”。

2 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原因分析

新闻媒体不仅是传播信息的渠道,也是监督公共权力、反馈政策实施好坏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却仍存在缺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欠完善

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监督体系的发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分注重收视效果而忽略事件的跟踪报道,二是在与其他媒体间的互动、与党政职能机关之间的联动方面有所欠缺[2]。

2.2 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新闻媒体监督是对信息传播和反馈的渠道进行监管的一种机制,这种监管机制只有拥有法律的支撑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然而,我国关于新闻媒体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只有部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例对新闻媒体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不足以为舆论监督提供可靠的保障。例如,部分媒体工作者在如实报道某些新闻信息时受到阻碍和抵制,更有甚者会在报道传播之后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这些不良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使某些不法人员钻了空子造成的。

2.3 新闻媒体监督欠缺权威性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发达的信息技术为新闻媒体的传播提供了新的平台,即网络媒体平台。然而网络媒体在提供给人们快捷、广泛的信息的同时,由于缺乏监管而导致网络谣言及网络暴力,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受众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抱有怀疑和漠视的态度,最终使得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部分媒体工作者为了提高自身的利益而一些不实消息,长此以往,就使得新闻媒体监督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下降。

3 新闻媒体监督缺位的完善策略

针对上文对新闻媒体监督缺位产生原因的分析,文章提出以下完善策略。

3.1 加强新闻媒体监管体制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实施新闻媒体监督,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对新闻媒体的监管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将注意力从收视效果转移到对新闻事件的跟踪和报道上;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不断加强与其他媒体的合作和互动,并改变与党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加强两者之间的联动。

3.2 完善相关法律机制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对于新闻媒体监督的立法保障仍不完善,主要是因为我国缺乏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因此,为了保证媒体工作者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免受打击报复、官司缠身等迫害,国家立法部门应重视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例条文,以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顺利开展。

3.3 提高媒体监管的权威性

一方面,从事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应提高自身价值观及职业操守的建设,严格遵循职业操守,抵制外来的经济、权利等诱惑,坚持实施开展公正的新闻媒体监督[3]。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还要加强对所信息真实性的监督,以提高媒体在大众心中的公信力,从而加强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主体的局限、监督内容的局限以及监督方式的局限等三个方面,其主要原因有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欠完善、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不高等。因此,文章针对以上现状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加强新闻媒体监管体制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及提高媒体监管的权威性等措施,以保障我国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