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研究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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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研究意义

网络暴力的研究意义范文1

[关键词]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技术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人们更加追求生活的快节奏,而对于需要长时间潜心钻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面临巨大的挑战。基于对人类文明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 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该《公约》所规定的“保护”的性质就是公共管理的保护。公共管理的保护指的是政府、国家、非营利机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行为,如组织开展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相应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首先要受到重视,其前提则必须是扩大知名度。而我们许多政府机构并没有这样的意识,没有开拓的眼光,只把精力投入到如何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资金,而没有深层次地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活态性保护是国际保护模式的新特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各国政府的法规、文件都明确鼓励人们要用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开展非遗保护,美国、英国、日本和意大利这些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已经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前沿性探索,产生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成功案例,如法国的“卢浮宫数字化项目”,意大利的“数字化米开朗基罗计划”“罗马大剧场数字化项目”、日本的“奥兹地区的活态文化遗产狮子舞的数字化保护工程”等。

而我国于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 “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11 年正式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明确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这些都为政府机构采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支持。

1政府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和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视,一系列相关政府机构、第三方机构和民间团体保护组织相继成立。在中央九部委设立共同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文化部直属的社会文化司和中国艺术研究院分别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地方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中心等,各级群众文化事业单位也相继挂牌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研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等。由此可见,在现阶段政府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中的主导力量,政府保护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特征。公共管理组织尤其是政府机构,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上有职能性的优势。

但是在国家如此大力气地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力度的同时,针对于当前的保护机制,政府却有时缺乏前瞻性和前沿性。近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新方式是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但由于政府机构管理者一般是管理专业出身,在当今数字技术发达的今天,对现代高科技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意识不强。即使有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平台来保护的想法,但是如何高效地利用,却也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新问题。

2公共管理机构利用网络数字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制

2.1积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和数字博物馆

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留,可以采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来实现。其中相关网站和数字博物馆的建设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力军。

一般而言,若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较多,可以单独设立专门的网站进行宣传和介绍,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介绍、传承人信息等;若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多,就直接可在当地政府网站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题专刊”,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相关的保护工作。网站的建设还要注意不但有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共同之处,同时还要有自己的非遗项目的地方特色。

数字博物馆则是通过高科技的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信息交流。目前,各地文化主管部门陆续建立了具有地域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

这些网站和图书馆在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交流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2利用数字拍摄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2.1借鉴国外的纪录片拍摄技术

2008年日本NHK电视台拍摄的纪录片《敦煌莫高窟:美的全貌》是首次借助使用高清摄像机拍摄并公开30个洞窟的敦煌壁画,拍摄内容之精、画面之美、解说之妙都是目前国内的电视台所很少能达到的。

政府机构可以与这些制作公司或电系,制作专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纪录片,一方面可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也是“图+文”化的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风采。

2.2.2科教片的录制

对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它的精湛的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譬如在日本一些地区,为防止有些技艺的传承人离世后技艺失传,定期会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非文物)拆毁后重建,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整个修建建筑物的技艺重新使用,以期用这样的方式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技艺。

但由于在我国这样的建筑技艺较多,如采用日本的这种保护方式,首先在财力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选择将整个建造技艺用数字技术跟踪拍摄下来,以便留给后世。即使传承人离世后,当人们需要学习此项技艺时,可以借鉴传承人生前留下的图像资料进行学习。

当然,有些传承的技艺是历代家族式的继承,是否允许公开拍摄,这也需要政府相关机构与传承人进行沟通和协调。

2.2.3宣传片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其具有两大特征:传统性和活态性。传统的旧东西要在现代社会中传承下去,关键看是否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性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势所趋。

在2016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上陕西华阴老腔、云南彝族海菜腔、福建泉州木偶、江西杖头木偶等优秀非遗文化的亮相,极大提高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而众所周知的昆曲、京剧、书法、剪纸、篆刻等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有知名度才会有发展的市场。

扩大知名度的最为快捷的方式是拍摄宣传片,譬如将中国的春节列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呼声近几年来非常高,在2015年2月12日,被誉为全球华人“年夜饭”的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宣传片,首次亮相纽约时报广场“中国屏”,让美国民众近距离感受到中国春节传统的文化气息。这便是一次很好展示自己文化特色的机会,播出的宣传片表现中国人民欢乐喜庆的场景,既表现了中国传统节庆文化的独特魅力,突出春节阖家欢乐的主题,又展示出当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追求幸福和谐的现实风貌,是对于中国春节很好的宣传。

3利用“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模式来保护遗产

2016年春节前夕,1月22日,由文化部认可、在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淘宝众筹”,联合“故宫淘宝”发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众筹项目上线。项目的年货作品由“故宫淘宝”提供设计方案,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手工制作完成。其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一级民间工艺美术家”称号的高密剪纸老艺人范祚信与“故宫淘宝”合作,在淘宝众筹上线了康熙御笔福字、帝后赐福等多款剪纸,仅仅半天就吸引到5730人支持参与,筹款超过13万元,项目达成率1300%。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阿里未来将借助互联网的力量,探索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让人们、特别是年轻群体体验到传统手工艺的精妙。

这是一次商业团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完美结合,这体现了“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运作模式,也是成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方式,符合现代年轻人的购物习惯和消费心理,不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古传古,而是适应新的时展和新的需求,真正做到了“取之传统、适于当下”的原则,是一种活态的保护形式。

互联网时代正在改变世界,如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产业链的形式移居互联网上,一方面管理机构可以获取使用互联网模式下收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可用互联网聚集许多优秀的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艺术大家和设计大师。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媒体宣传平台的广泛;利用互联网跨时空的全方位学习和营销方式,从而连接最广阔区域的学习者和消费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以前毫无生气全部靠政府的静态保护模式逐渐转变成充满活力的动态保护模式,与时俱进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研究意义范文2

本文从完善立法体系,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发挥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作用,拓宽公民的监督权、表达权形式途径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网络暴力”的解决途径。以期营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充分发挥良性的“人肉搜索”应有的信息交流功能与社会监督作用。

关键词:

网络暴力;法治文化建设

一、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人工参与和相互交流来逐步提纯搜索内容、从而获得精密的搜索结果的一种信息提供机制,在促进言论自由、信息交流、舆论监督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随着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动媒体的兴盛,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情况日益增剧,其所展现的负面效应已经远超过积极意义。这种狭义的“人肉搜索”初次发生在2001年的“微软某某某”事件,并在2006年的“虐猫事件”中展示了强大的威力并为人所熟知,随后的“铜须门”、“华南虎”等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关于人肉搜索的争议也一直在持续着。支持者认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言作答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最为方便、快捷的渠道之一,因此不应剥夺这种声音,而且还要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反对者认为,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人肉搜索很容易失控或变质,逐步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一场“暴民的狂欢”,侵犯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近年来被广泛讨论,但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传播学、伦理学角度入手。从法学角度来看,这一概念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在此可将其概括成:网络暴力是指由数量不确定的网民发起与参与的,对于未知的或已知的人物与事件,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具有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辞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严重持久的损害。具体表现为谴责、谩骂,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擅自曝光被害人私人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的骚扰,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突发性与持续性,危害程度极高的非传统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消解与法治文化建设

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还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这两项基本原则。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在于没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权利与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限度,并由于这种失衡导致了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会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任其自由发展下去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国际上处理网络暴力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国家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应对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结合我国国情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治: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规范,仅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这些条文虽然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但对于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具体进行保护都并未做进一步详细规定。网络隐私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对其还应专门制定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通过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进行双重保护,这样才能有效的填补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空白现状。

(二)培养公民尊重隐私的法律意识。

首先,需要培养公民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在网络活动或与陌生网友的聊天中不随意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注意甄别网站的信息保护程度,不在缺乏信誉度的网站上填写真实资料等。其次,需要培养公民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的尊重意识。做到独立思考不盲从,在确认事实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来源的消息,对于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言论及时指出并进行举报。

(三)发挥网络运营商监督管理作用。

网站与论坛是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背景平台,虽然运营商本身不一定是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但对于任由人肉搜索愈演愈烈最终形成网络暴力,网络运营商难辞其咎。尽管目前从IP地址追踪发帖者的技术还尚未成熟,但加强网站的自律以及加强对网民发言的监督管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肉搜索极端化。具体可以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规定,如果出现诽谤、侮辱性质的发言,网站有权在发现后及时、主动地删除相关信息,防止言论扩大。如有必要,信息流动量大的网站可以采取实名制的注册方式,对网民起到一定的提醒与震慑作用。

(四)开拓监督权、表达权行使途径。

目前我国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途径少、渠道狭窄,表达程序较为复杂,民意的反馈程度不高。这些现状都打击着公民通过现实渠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只能在网上对自己认为司法处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进行口诛笔伐。所以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与公民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审判行政的公开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对案件审判、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形成公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作者:刘怡春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暴力的研究意义范文3

论文关键词:网络侮辱行为;诽谤罪;侮辱罪

一、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日益发达,各种表达个人观点的交流平台应运而生。如微博、微信、QQ、贴吧、网络论坛、朋友圈、QQ空间等。这些利用网络构建的交流平台已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68亿人,随着网民的不断增多,网民素质也参差不齐,部分网民为了需求刺激、制造焦点引起关注、报复他人等目的,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案件日益增多,如“导演谢某私生子案件”、“艾滋女案件”等。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是传统侮辱行为的新形态,与传统的侮辱行为相比,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成本低、不易被追查、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和危害更大。因此,对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的刑法界定尤为重要,对规制网民的违法行为有着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侮辱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这一刑法规定可以看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所保护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声誉、家庭关系、社会地位等客观条件而获得得他人的尊重和认同,人格尊严是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正面的名望和声誉。因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自然人才依法享有的权利(法人享有的商誉不属于名誉权范畴),因此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侮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侮辱罪,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故意损坏他人名誉或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侮辱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理论研究之中和司法实践中对何为“公然”、何为“侮辱”、何为“情节严重”等认定不一,争议较大。

(一)“公然”的界定

《辞海》中的“公然”意为“明目张胆、毫无顾忌”。“公”,即公开,令众人知晓之意,“公然”,指明目张胆、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为之。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公然”和词源意义上的“公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侮辱罪中“公然”的界定对是否构成侮辱罪至关重要。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关于‘公然’的意义,一是不特定以及多数人能够认识的状态;二是不管特定还是不特定,只要多数人能认识就成立的状态;三是不特定或多数人能认识的状态等观点之间的对立。在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的状况。笔者认为,“公然侮辱”中的“公然”,即不特定的第三人对行为人传播贬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明知的状态。

(二)“侮辱”的界定

何为侮辱?基于生活观念、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对侮辱的含义和理解也大不相同。在刑法学界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德国学者认为侮辱为引起他人轻视或不尊敬之行为,不论其系言辞、书画或其他类似之方法及行为均属之,并认为包括讽刺漫画在内。日本学者则一致认为,侮辱系“轻蔑之表示”,例如牧野英一所述“对于他人名誉表示否定之行为”,笔者认为,侮辱罪中的“侮辱”主要是指为了达到破坏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令其难堪、痛苦的目的,以不特定第三人知晓的方式实施轻蔑、贬损、贬低他人名誉和人格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方式,也包括其他暴力以外的其他方式。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图片、动画、视频或者暴力行为等。

(三)“情节严重”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侮辱罪的规定,侮辱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可构成侮辱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对于侮辱罪而言,关乎罪与非罪的问题,有着重大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一般侮辱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何为“情节严重”?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对此并没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尽管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时,判定何为“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他人”的行为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换而言之,是否构成侮辱罪,具有重大参照价值。因为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法律后果、保护的法益具有极为相似之处。

三、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区分

侮辱罪与诽谤罪都属于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如何区分呢?是构成侮辱罪还是诽谤罪呢?随着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对二者的准确区分尤为重要。一般而言,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人格的,如情节严重,应构成诽谤罪。反之,散布的是他人真实的但又不愿公开的信息,侵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情节严重的,应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侮辱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公然的侮辱他人,致使他人人受到严重侵犯和侮辱,社会评价(即名誉)受到贬低,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强迫被害人吃粪便、尿液,强行剪去被害人头发、强迫被害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但就诽谤罪而言,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散步虚假事实。侮辱含暴力行为但诽谤则不含暴力手段。

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尊严的行为到底是构成侮辱罪还是诽谤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散布的、传播的是他人真实的信息还是虚假的信息(捏造的事实),如以贬低他人人格、侵害其名誉为目的,散布、传播的是真实的、有辱他人人格、名誉的视频、照片、文字、动画等,则构成侮辱罪,如散布的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捏造事实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四、利用网络传播信息侮辱他人,是否符合“公然侮辱”这一构成要件

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行为是行为的公然还是结果的公然呢?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理论界还存在“行为的公然”与“结果的公然”之争。笔者认为,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既包含“行为的公然”,也包含“侮辱的结果”的公然,即只要侮辱行为和侮辱结果造成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或知情,对被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侵犯,情节严重,即符合侮辱罪中“公然侮辱”这一客观要件。但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公然侮辱他人”这一文字表述可看出,“公然”这一词语在这里是形容侮辱行为的状态,而不是侮辱行为结果的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侮辱罪罪状的描述是有待商榷的。

众所周知,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其行为地点不具备公然性(多数情况下为行为人私密空间),行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随时都可以实施),也不存在当面实施侮辱行为的情况。散布、传播侮辱他人格、侵犯他人名誉的信息往往不易被发现,一般而言,造成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是在行为结束后才产生,基于这些特点,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行为,是否属于“公然侮辱”呢?另一方面,行为发生后,侮辱他人的信息急速的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这是“结果的公然”还是“行为的公然”呢?笔者将从以下案例进行探讨。

网络暴力的研究意义范文4

1 对当下传媒制造新闻现象的反映与批判

《搜索》中的记者陈若兮认为这条新闻有巨大的价值,因此围绕叶蓝秋事件刻意制造新闻,引起公众舆论,制造网络暴力。但是她这样的做法让我开始担忧记者的职业道德素养,让我开始质疑记者报道新闻的根本出发点。新闻与生俱来的基本特点是真实和新鲜,在现代社会,新闻真实,迅速的要求决定了新闻工作的方向,塑造了新闻媒介以及新闻工作者的品格。①作为受众,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接触各种各样的新闻,现在的新闻更新速度不再像以往以天的单位更新,尤其是现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我们的新闻更新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在这些新闻报道中,我们的新闻工作者一直工作在第一线,他们为获得新闻线索和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在努力的寻找和挖掘新闻线索,这让我不禁想问一个问题:当今新闻可以忽略客观真实性吗?物极必反,同样道理,我们的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如果一味的追求新闻线索和新闻的新奇、吸引眼球性,弃被采访者的个人隐私和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于不顾,这种情况下,不仅新闻的真实性值得质疑,记者的个人品性和职业道德也值得我们质疑。就像影片《搜索》中,陈若兮把不让座事件的主人公叶蓝秋很多私人隐私都挖了出来,并且晒到了自家媒体的网上,只是为了换取网民们的点击率,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陈若兮在影片中,为了自己的事业,为了所谓的收视率,把一件“公交不让座”的事情,大肆渲染,利用网民的“愤青”心理,制作新闻热点。原本叶蓝秋的道歉本应该是不让座事件后续真实的报道,记者应播出道歉视频帮助叶蓝秋澄清事实。然而陈若兮对事实的掩盖便是变向的制造新闻。她已经背离了新闻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我们的记者和网民又一次成为了悲剧事件的最终罪魁祸首,为最后叶蓝秋自杀埋下了伏笔。

2 网络暴力事件中受众的心理分析

《搜索》中的被搜索者叶蓝秋从独自扛着自己身患癌症的事实,到最后结尾的“被自杀”又让很多人震惊。叶蓝秋的死,可以说也是死于我们的网友的口诛笔伐,也可以说死于我们的记者的纠缠和无底线的“人肉搜索”。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近年来,出现大量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事件,到“艳照门”事件,再到“范跑跑”事件,先是在网络上引起大众关注,接着继而发起排山倒海的“正义”讨伐,给当事人现实生活带来了困扰,给受众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像这些“人肉搜索”不断在网上爆料别人隐私,实际上就是不断给被搜索者施加压力,也就是一种网络冷暴力。那么产生网络暴力现象原因有哪些呢?

2.1 娱乐时代话语权的改变

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过渡后,群众话语权在娱乐时生了重大改变,人们的认知能力逐渐弱化,甚至模糊了身处媒介环境下的我们言论职责。由于网络这样的新媒体出现,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平民增加了话语权。近年来,媒体出现的新闻娱乐化现象越来越突出,而且在网络这个平台上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受众可以充分发泄自己的欲望,对他人隐私的窥视和好奇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在《搜索》中,当叶蓝秋不让座视频被放到网上,引来了网民们互动评论,各种各样的评论铺天盖地。以至于后来网友们把叶蓝秋的工作单位,小学母校等隐私的东西全给暴露出来,甚至网上爆料叶蓝秋是小三,这些都让网上受众满足了自己的娱乐和狂欢诉求,并且获得了自我实现的成就感。

2.2 网络中的群体极化倾向很严重

网络中的群体极化倾向具体表现在网络中,网民们一开始就有某些偏向,在网上通过交流,人们便往这种偏向的方向移动,最后行成了极端的观点。正如凯斯桑斯坦言所说:“毫无疑问,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讲到这里,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在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②网民这个群体中易激动,非理性的特征导致了群体认同。《搜索》中网友们对于叶蓝秋不让座这样的行为大加谴责,他们认为让座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我们应该去给老人让座,在这场网络暴力中,网民们对叶蓝秋的行为已经听不到不同的看法了。从这件已经发生的“不让座”的事件中,大部分网络受众自以为站在所谓正义的立场上,已经形成一边倒的趋势,对于叶蓝秋进行谴责谩骂,给予叶蓝秋巨大的社会压力。

2.3 大众的从众心理

法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也写到“在既定的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新的特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会转到另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群体心理。”③勒庞还认为,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这种从众心理让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和绝对谬误。”③影片《搜索》网民表现出了从众心理,当媒体信息传播者提供给他们叶蓝秋不让座信息,让网友一边倒的谴责,被媒体给操纵。由此可见,从众心理也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

搜索,表面上搜索到的是叶蓝秋,实际上搜索的是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态度,它展现了人性的善与恶,也让从事新闻行业的人能够学会自我反省,应该如何引导社会舆论,如何用新闻工作者客观的平等的视角去对待社会上的人。不容置疑,《搜索》是当代社会不可多得的一部作品,它唤起人们的,是最深刻的思考,最触碰心灵的共鸣。

注释:①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25.

②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50.

网络暴力的研究意义范文5

关键词:话语权 网络表达 幸福感 家庭暴力 博客

话语权是指信息传播主体所享有的表达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享有言论自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享有话语权,只是在现实中,不同公民之间话语权表达的渠道以及表达后对他人或者事物的影响力不同,从而影响不同个体之间权利的实现,甚至致使部分个体处于权利积弱或者缺失的状态。媒体作为传播言论的载体,其技术上所具有的传播特点必然影响着个体的权利表彰。网络传播因为其进入门槛低、交流可匿名等特点,给女性的话语权表达提供了便捷的平台,从而给女性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着重分析女性话语权的网络表达所带来的影响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网络交流给女性幸福感的提升带来机遇与挑战

幸福感,又称“主观幸福”,是指参与主观幸福评价的个体,根据自律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予以的整体性评价。①幸福感来源于对生活各方面感到满足,以及体验到较多的积极情感与较少的消极情感。从测量的角度看,幸福感包括情感体验与满意度两个部分。②本文从情感体验角度分析话语权的网络表达给女性幸福感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人类需要情感支持和释放渠道,尤其是女性。面对当今的社会现实,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家庭暴力等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严重。全国妇联主席宋秀岩指出,2009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方面投诉有4.8万件(次),占到婚姻家庭类总量的22.7%;配偶有外遇的有3.5万件(次),占到婚姻家庭类总量的16.6%。③

网络可以丰富女性的情感体验,从而增加幸福感。对于女性需要倾诉的特点而言,网络在为女性提供情感支持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传播优势。网络能为女性提供不同表现形式的、可供选择、适合女性心理特点的沟通方式,比如匿名网络聊天、BBS匿名发泄情绪、论坛匿名发帖询问意见等。当女性面对家庭暴力、丈夫出轨等问题时,常常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或者碍于面子、孩子等各种原因,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秘密,于是,网络往往成为她们发泄情感、寻求心理帮助的重要渠道。

除了家庭暴力等涉及女性维权的问题,由于在家庭和社会中所处的弱势位置,加之生理和心理特点与男性不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往往要承受一些男性不能想象和理解的压力、困惑,甚至痛苦。沟通、娱乐等方式都能够对女性的情感提供宽慰和支持。2009年北京市妇联研究室调查数据显示,北京市妇女对业余时间安排的结果为:经常参与的休闲娱乐方式排名前三位的是看电视(81.79%)、阅读书籍报刊(58.92%)和上网(54.94%)。④

从以上调查数据中,我们不能得出妇女使用网络必然就是为了沟通、娱乐、缓解压力这个结论,但我们可以看到,使用网络是妇女休闲娱乐的一个主要方式、重要方式,从而说明网络使用是衡量妇女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毕竟,低收入妇女使用网络的机会明显偏低。所以,低收入妇女具有通过提高网络使用来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感的需求。而且这种使用网络的需求综合看来应该是高出其他妇女的。从此可以看出网络对于提升女性幸福感的意义和贡献。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网络因为其特有的传播优势,可以为女性幸福感增强提供机会,但这种机会也是挑战,因为如果使用不当,就会适得其反。网络对女性幸福感的提升,是需要条件的。条件就是女性不仅要正确认识网络的情感支持作用,而且要不完全依赖网络,不放弃其他的权利保障渠道,尤其是不能碍于面子等原因,放弃法律的救济。否则,网络渠道带给女性的可能不是幸福感的提升,而是幸福感的降低。

因为,女性话语权的网络表达是一把双刃剑,适当使用,有利于女性幸福感的增强;不当使用,不利于女性幸福感的提升。例如,有的女性一遇到婚姻家庭问题,尤其是家庭暴力、小三问题,就只顾着寻求情感救济,沉迷于网络的交流中,讲自己的故事,听别人的故事,把网络上的群体支持当成法律判决,把心理安慰当成救命稻草,长此以往,无异于饮鸩止渴。毕竟,完全依赖虚拟的网络来解决女性的一切权利问题、幸福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

如果女性在家庭中面临自身人身权利等受到侵害情况,只是选择寻求网络情感支持,而不依靠法律最终来解决问题,结果可能就是遮蔽了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事情的伪解决、未解决。话语权得到充分甚至是过度彰显,其他权利却被搁置了,被网络在悄无声息中屏蔽了。这时候,网络给女性幸福感带来的就是负面影响,而不是正面影响了。女性要警惕这种情况的发生,注意网络给女性幸福感提供的只是暂时的情感避风港,避风之后,风浪依然存在。女性需要在现实中勇敢地面对风浪,迎难而上。

博客给男女平等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人们既可以通过博客信息,也可以通过博客进行自我形象的展示。对于女性而言,通过对博客平台的设定,女性可以表达自己的生活状态,阐释自己的思想感受,塑造自己的风格。可以说,博客这种可以由女性本人完全掌控的媒介平台,因为其传播主体在塑造自己形象的过程中,是话语权表达的自主平台,可以自由、真实地创造女性自己想展示的形象,从传播主体到传播内容都具有真实性、自主性、自由性的特点,所以,博客研究在“女性主义媒介研究”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

女性形象展示和界定的权利,长期以来并没有掌握在女性自己手里。在传统媒体的传播过程中,女性形象的设定与展示是由相应的媒介机构来完成的,性别平等得不到实现。传统媒介机构掌握着话语霸权,而女性在传统媒介中不能掌控话语权。话语是社会文化传统的外化,是一种制度化的产物,男性在传统的文化结构中处于主宰地位,制定人类生活中的一切规范形式,话语作为一种权力体制的象征,被男性所操纵,并融入了男权文化对女规范、价值观念的要求,女性存在于男性所创造的文化陷阱中,女性话语在男权文化的制约和覆盖下走向边缘化,并依附于男性话语而生存。⑤传统媒介常常是从男性视角刻画着大众眼中的女性形象,从而形成大众对于女性形象的刻板印象。这些片面的女性形象并没有全面展示真实的、丰富多彩的女性形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扭曲、压抑了女性的形象特征。

网络博客使用简单,其传播的草根性使女性网民扩大了表达的渠道,有了更多发出自己声音的机会。对女性而言,博客就是自己能够主宰的天空,在女性自己的博客中,女性不仅可以进行畅所欲言的表达,甚至可以是堪称惊世骇俗的表达,如木子美曾经把自己的日发表在博客中国网站上,博客中国网站竟然因为这一日,点击量飙升。有学者将女性的这种写作称之为“反叛式”的写作方式,也就是写自己的身体,用不加虚饰的语言,将自己的感受和心灵微妙的变化,肉体的每一丝波纹,都写进文本中,从而使自己不在男性话语中成为一种他者的角色。⑥木子美的博客对男权文化是一种不容置疑的反叛,也带来了人们对长期以来由男权文化占主导地位所形成的思维模式的思考:男性就应该是第一位的吗?女性就应该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吗?在木子美的博客中,她高举女性个体意识的大旗,极尽女性张扬之能事,男性反而居于附属地位了。木子美在博客中传播的内容从道德角度看必然会引起争议,但木子美事件的传播效果也不是简单的正面或者负面的界定和判断就能涵盖的。但无论如何,我们从中看到了这样一个关于博客传播的不争的事实:博客客观上为女性话语权的表达提供了新的平台。

网络传播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给女性提供了参与的机会,给女性话语权的表达提供了平台,于是,人们从网络传播的平台上看到了男女平等传播的曙光。那么,网络传播真的实现男女平等了吗?女性在网络媒介中的参与性和话语权究竟是怎样的状态呢?国内众多学者的研究普遍认为,网络传播中,性别仍未平等。中国女性在网络传播中处于传播主体、传播文本、传播受众三重缺席的状态。⑦但是,博客自诞生以来,尤其是近几年,女性这种缺席的状态似乎开始呈现被打破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女性因为博客的吸引而参与到网络媒介中来。越来越多的女性认识到,博客是一个可以自我控制、自我设定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自身的思想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女性的话语正在通过博客而逐渐变得有力量。16200万,这是截至2008年底中国已有的博客用户数量;9234万,这是截至2008年底中国女性用户的博客数量。⑧

女性话语权通过网络博客的表达,给女性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但同时也是挑战。博客只是提供了一个话语权的表达平台和渠道,如果新台唱老戏,新瓶装旧酒,那么这个渠道不仅不能有助于男女平等,而且还会起到相反作用:继续增强大众对女性的刻板印象,为女性按照男性的眼光来塑造自己增加了范围更广、效率更高的传播渠道。因为女性博客容易沦为依照男性视角、矫揉造作、毫无新意地展示自己的广告牌,并没有女性自己的风格和个性,从而失去了独立自主使用和享受话语权的机会。所以女性应该突破被男性观看的视角模式,充分行使网络带给自己的话语权,促进男女平等。

技术的发展送来了网络新媒体,使得女性的话语权通过网络可以得到更广泛的表达机会。但这种拥有许多属于自己特有的传播优势的媒体,对女性而言,是福音,还是噩梦?目前还不能定论。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网络的传播优势确实能够并且已经为女性带来了新的感受、新的生活局面、新的机会和新的挑战。在这片新的表达话语权的阵地上,女性应该积极参与到网络的使用中来,享受网络提供给自己的情感支持来提升幸福感,并清醒地认识到网络情感避风港的作用;享受博客平台赋予自己的话语权利,并警惕不要落入男性视角的陷阱。面对女性话语权网络表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可以引用学者戴尔•斯潘德的话作出回应:妇女必须改变信息的符号并将新科技调整到女性主义的一端。妇女确实需要做好准备,这个准备也必须做得快一点,因为信息革命已经是既成事实。⑨

注 释:

①李维:《风险社会与主观幸福》,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②柯燕:《网络对女性幸福感的影响》,《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9(8),第21页。

③宋秀岩:《呼吁出台反家庭暴力》,news.省略/20100430/n271848208.shtml

④北京市妇联研究室:《2009年北京妇女综合素质与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北京:2009年度北京市妇联系统调查研究成果专辑》,2010(4),第80页。

⑤凌睛、梁瑛:《网络媒介与女音》,《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2),第82页。

⑥荒林等:《中国女性文化NO.2》,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年版。

⑦李伟娜:《中国女性在网络传播中的三重缺席》,《青年者》,2005(3),第58~59页。

⑧陈月华、张悦:《从博客看中国女性在网络媒介中自我形象设定的特征》,《新闻界》,2009(3),第96页。

⑨苏•卡利•詹森:《批判的传播理论:权力、媒介社会性别和科技》,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网络暴力的研究意义范文6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 自由的边界 新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2-0027-02

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新生媒体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平台。可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很具代表性的“网络暴力”。从微博论坛的口水战到“人肉搜索”,种种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将着眼于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发展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探究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确行使。

一、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含义

本来,自由是一种免受控制,满足自己想法,实现自己追求的状态。言论自由是权利斗争的结果,经历了一个过程,大致来说是公民按照自己意见自由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包括表述的自由,以及发表电影、图片等的自由。但是自由也是有相对性的,严复曾经对自由做过这样的描述:“常含放诞、恣睢、无忌惮诸劣义。”①公民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有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的义务。言论自由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内涵。

互联网的出现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影,而言论自由权就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权的新发展,指的是公民可以在网上自由地发表言论图片等信息,同时自由地交流观点的权利。网络的出现拓宽了言论的传播渠道,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媒介。与此同时,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也对公民自由权的行使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网络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作用

网络的出现扩大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网络本来是一个吸收了非常多的信息和观点的虚拟空间,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给人们互相的交流提供了方便,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且也不会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给了人们更加充分的自由。

网络上的言论更为自由,有利于治理腐败的问题,最近几年,网络对于反腐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更好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平。

网络言论自由权使得社会更容易形成正义的风气。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出现的问题

自由权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如果这种自由被不当利用,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麻烦。近年来,从虐猫事件到微博门、博客事件,都反映出一些问题。

微博对于很多人都不陌生,有人喜欢把一些信息发表到微博上,这可能会引来一大群围观的人,甚至形成舆论影响,在观点不同时,就产生了冲突。还有大家都知道的人肉搜索,这本来是集合众人力量找人的一种手段,可是在不理性的使用下,却成为了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从游戏中的“铜须门”到死亡博客,人肉搜索将其强大的力量展现得淋漓尽致。在铜须门中,因一位已婚妇女和游戏里的会长发生的事情被曝光,网友们群情激愤,从游戏到现实,这件事的男主角被搞得焦头烂额,到最后竟然闹得难以收场,这难道真的是很好的处理方式吗?还有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姜某因丈夫出轨而自寻死路,在死前姜某将自己生命中最后两个月的心理状况记录了下来,将之公开,这瞬间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声讨死者丈夫王某及其第三者,他们的很多个人信息都被公之于众,两人不仅都没了工作还被人羞辱,事件走向也日趋失控。

网络作为虚拟世界,是现实生活的一种拓展,同时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具有舆论的导向作用,网络暴力的存在使一些负面的情绪从虚拟空间影射到现实世界中,很多不堪入耳的话语,偏激的言论,对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是有很大的歪曲作用的。许多人只为了自己一时的痛快,出言中伤他人,把网络环境搞得很是混乱。很多人在这种势头下,越来越不理性,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变差了,剩下的只有冲动,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很多人高举道德的旗帜,将他人隐私公布,随意地对他人进行所谓的宣判,甚至在现实中毁损他人的名誉,给别人的精神施加压力,搞得别人痛不欲生,这本身就是违反公德、违反法律的,既侵犯了宪法赋予人们的权利,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有些人有意煽动下,这种非理性会变得更为可怕,可能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引起仇视社会的行为,威胁公共安全。

网络世界的信息传递很自由,而且是匿名的,网民可以用一个虚拟的身份在网络的世界里畅所欲言,因为身份难以确定而不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让很多人有了肆无忌惮的心态,让一些不法分子产生了侥幸心理,将网络作为发泄工具,肆意侵犯他人权利。

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用户年龄偏低也是重要原因。因为这些网民年龄较小,所以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而情绪比较激烈,权利意识比较淡,很容易冲动。同时他们空闲时间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人挑唆,许多偏激、消极的观点就可能会产生,许多负面情绪引起了共鸣,不理性的思想蔓延开来,很多对社会的不满就被无限放大,一个很普通的事件很可能就会演变成一场难以平息的风波。

还有很多不法的商人为了利益,面对网络上的暴力行径持放任的态度,更有甚者,没有职业操守,将一些有违社会道德的内容在网上,来吸引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注意力,这在无形之中污染了网络环境。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可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每个人自由权的行使都应以尊重他人自由权为前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可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很多不良行为的实施者肆意造谣攻击他人,毁坏他人名誉,散布他人的信息,甚至在网上追杀令,进行人肉搜索,打乱别人的生活节奏,这是对别人自由权裸的侵犯。自由权的行使不应当以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为代价。我国法律保护公民行使自由权,也保护公民自由权不受侵犯。如果自由成为了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那自由也不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一种掩饰暴力的工具。

四、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建议

权利的滥用影响到社会稳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制约这些问题刻不容缓。可以采取的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

完善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是当务之急,这些问题之所以如此猖獗就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漏洞。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相关立法机构应当立足于我国当前互联网使用的现状,针对网络世界公民自由权的行使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以此来约束网络暴力,保证我国公民有法可依。同时,可以向外国学习,实行网络实名制,将个人现实中的身份证号与真实姓名与虚拟世界的信息绑定,并经有关部门作处理。很多网络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起因于网络的匿名性,这导致责任主体难以追究,网络实名制可以更好地规避这一问题。在网络实名制下,除非违反法律,否则不会被有权限的主体查身份,很多不法分子在网络实名制面前将无处遁形,对网络世界的良性发展有着明显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这个应该与网络实名制相辅相成,网络实名制为确认公民真实身份提供了条件,责任追究机制的健全可以更好地防止类似行为的l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及时对那些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能大幅度减少这种行为发生的几率。

(二)公民和网络运营商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民应当从自身做起,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认识到自由的界限,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同时要增强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做到理性的思考。面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能够冷静地对其进行分析,而不是盲目从众,以平静的心态来看待问题,摒弃偏激的言论。

网络运营商在营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保证网络世界的文明。对于一些带有暴力违法性质的言论应该予以屏蔽,将一些违法的不利于社会的信息删除,净化网络环境,降低有害信息的危害,提升职业操守。

(三)建立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滥用有时会对别人的身心带来巨大的摧残,让受害者人身财产都受到损失,这种影响可能是长远的,如果光对这些暴力行为的制造者进行惩罚,可能无法弥补受害者受到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要为那些受害者提供一些方法,维护自身的权利。②有关的网络运营商应当及时删除对受害者不利的言论,相关部门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出面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政府对于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的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鼓励和引导,倡导这样的行为,或者利用公力进行救济,比如设立相应的法律咨询援助机构,尽可能地保护那些受害者的利益。

五、结语

网络的出现为我们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可与之伴随而来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自由权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我们不能把自己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越于他人权利之上。如果超过了界限,那么言论的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培养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正确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我们每个人和社会都意义很大。

注释:

①严复.群己权界论・译凡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②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50-470.

【参考文献】

[1]严复.群己权界论・译凡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2]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4]王卫国.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5]甄树清.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钟瑛.网络传播伦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8]王利民.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