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治理对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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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治理对策

网络暴力治理对策范文1

(一)网络暴力理论维度的探讨与现状分析

网络暴力这一名词的内涵与外延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其概念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它大致蕴含两方面,一是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散布的有一定影响力的言论;二是网络暴力是网民通过公布当事人隐私极大地影响了事人的生活。网络暴力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它无须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现实版的拳打脚踢,它建立在传统的口水战之上,又是对口水战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的崛起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我国各种时事消息的传播、公民民利的行使都依赖于网络的发展。网络的虚拟性、非理性同时也滋生出网络暴力这一现象。

“虐猫事件”真正将人们带入“人肉搜索”时代。人肉搜索像一张网络通缉令,任何违背网民意愿的事件和人物都有可能成为网友的合力追击对象。姜岩死亡博客案和铜须门事件都深受人肉搜索的影响。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网络暴力的虚拟性、匿名性。由于互联网不采用实名制,网民能最大程度隐藏自己的身份,不受现实社会生活羁绊,道德、责任意识下降,易受其他网民激烈言语的吸引。正是这样,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就会脱离一般的社会制约,而变的更为暴力。

网络暴力的非理性性。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是人类普遍具有的两大特性。人们处事奉行敌友、善恶的两极化标准。网民以青少年居多,青少年受网络暴力游戏荼毒,容易形成凡事不考虑后果、反叛易盲目和有事不废话就决斗的处事特征,加上青春期躁动的心理,在网络上容易扮演“愤青”角色。

网络暴力的群体化效应与审判性。人类具有天生的脱离群众的恐惧症,根据传播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如果个人在群体之中发出不一样的意见就会受到孤立,为不被孤立个体往往选择随大众。而且一些网民具有审判瘾,在现实生活中表达的观点无人关注,在虚拟社会中为一雪现实中的耻辱,往往发表最极端最强烈的语言。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及功能

网络暴力侵犯公民权利,践踏公民尊严。当事人通过发表一些打破道德底线且具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论践踏人权。王宝强离婚一案当中,网民人肉搜索马蓉的隐私信息,争当最高明的侦查心理学家,无视基本人权。

网络暴力扰乱网络秩序,无视法律规制。网民盲目跟风,对网络事件加以炒作,不按社会规范行事,导致网络秩序混乱不堪。网民对现实生活中对法制行政体制制度的片面刻板印象在网络上消除了后顾之忧就肆无忌惮的发表鼓动性言论,以为在群体的庇佑下可以无法无天,司法公信力的弱化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性都导致网民试图逾越道德底线,无法法律现象的发生。

事物的发展是辩证统一的。我们既要防范网络暴力带来的不良影响,又要看到其积极作用。网络是底层群众表达心声的通道。群众对现实生活不满情绪的发泄,是社会进步改革的重要力量。信息化革命时代到来以前,大部分人习惯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官僚腐败现象选择闭口不言,根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可知,人们是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做一件事付出的代价大于他所获得的快乐,人往往会选择逃避。自古以来官官相护,使人畏于强权不敢上访。信息时代反腐检举成本低廉并有极大的安全保障,网络平台的公平性给了个体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有助于将人们从对社会现状无力感解脱出来。公民的正常的利益期待得到满足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以及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网络暴力治理研究

面对日益突出的网络暴力现象和滞后的政府管理,应推进网络暴力治理在加强顶层设计和增进社会公识中齐头并进。笔者就如何规避网络暴力认为:

(一)发挥道德价值,促进网民自律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讲究教化,不经教育感化,即便列入法律,以国家强制之力予以保障,实际效用也无所发挥之地。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可知,著作权人一稿多投本属违法行为,可现实生活遵守此规定的人恐寥寥无几。法律明文规定却无人遵守,一则人们架空法律,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二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可能会衍生出很多问题。资政议员胡i泰在道德与法律之争中说,“道德的范围宽,法律的范围窄,法律是国家的制裁,道德是生于人心的。所以关系道德的事,法律并包括不住。”前人所言,于今日网络暴力之事,是具有借鉴意义的。笔者建议应弘扬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传播积极健康网络文化,加大网民思想道德教育力度,发挥思想意识的先进作用,促进网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二)立足技术发展,规范网络运行

网络技术尚不够完善,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催化剂。笔者认为,一方面,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意识,增强互联网社会责任感。各大网站仍进行实名制,网站后台运营者应做好登记备案,应对网络暴力事件难以追到幕后黑手这一大问题,但同时也要注意衡平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大网络技术研究投入,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过滤不良信息。

(三)加大教育投入,培育健全人格

许多法律意识欠缺的网民可能违法而不自知,政府应该加大教育投入,让人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网络青少年是年龄结构中最无所事事的群体,不被关注,青少年为摆脱现实世界的无助感与无力感,沉溺于网络游戏,而游戏暴力的打杀片段又会直接影响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笔者认为,教育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应加大教育投入,注重教育青少年的德育,培养青少年良好品行,对青少年注重心理辅导,使青少年拥有完善、健康的性格。通过个别教育促进集体教育的形成与发展,利用集体力量来教育个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使用文明的公共话语。

四、结语

对待网络暴力现象,我们要客观分析,不能因噎废食。通过对网络暴力现象蔓延的分析进行自我反思,从而净化网络环境,最大程度上发挥网络的使用价值。另外,网络暴力现象是层出不穷的,网络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从宏观微观方面双协调,既要合理规划法律制度、政府政策的顶层设计,又要注重社会道德规范的养成。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及规范作用等,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使人们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教育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对一个人的思想、世界观、价值观以及人生观会产生深刻的影响,通过伦理道德教育可以增强网民的认同感以及安定感。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治理对策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网络暴力治理对策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言语;道德失范;规范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209-02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手机等可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群体是网络时代的主力军。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42.1%。其中,20―29岁网民占30.4%,从职业结构来看,学生所占比重最大,占整体网民的25.1%[1]。网络为大学生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信息来源和更为便捷的沟通方式,同时也为其道德成长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强大学生网络言语道德建设,提升大学生的道德水准,是当前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亟须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网络言语道德失范的定义

言语道德,顾名思义就是“关于人类言语交际行为的道德”[2]。网络言语行为与现实的言语行为最大的区别是交际主体所处的时间和空间是分离的,交际主体具有更强的自主性。但是,网络言语行为同现实言语行为有着共通性,它们都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互相尊重、公平诚信、平等互助,这些普遍的道德规范,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李一将网络行为失范界定为: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要求,而在“虚拟的电子赛博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以及因为不适当地接触和使用互联网络而导致行为偏差的情况[3]。那么,网络言语道德失范就可以定义为:网络行为主体违反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在网络中所出现的一些违公共道德言语行为及其表现,如网络谣言、言语低俗和言语暴力等。

二、大学生网络言语道德失范的突出表现

当前大学生网络言语道德状况整体比较乐观,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散播谣言

网络为信息的快速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捷条件和宽松环境。但是,由于信息者和传播者缺乏责任意识和过于关注时效性,信息的真实性往往被放到了次要位置,极易为虚假信息的制造和传播打开后门。以讹传讹,利用网络散播谣言的情况在大学生中也比较常见。很多学生对于一些信息不加辨别就进行评论和转载,对自己所说的话完全不负责任,所折射出的网络道德责任意识的缺失令人担忧。

(二)言语暴力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热点和敏感问题,往往都会在网络上引起一场又一场口水大战。很多学生表示自己在网上聊天或发表看法时,曾经使用或遭受过言语暴力。这些言论攻击甚至还会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通过“人肉搜索”,将受害人的真实姓名、身份、照片等个人隐私公之于众。这不但会干扰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严重的还会引发暴力冲突。

(三)言语低俗

大学生已进入性发育的成熟期,关注性知识和渴望了解异性是这一年龄段学生的共同特点。网络的出现,为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广大青少年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渠道。但是,由于缺少引导和规范,学生接触到的信息良莠不齐,、音频、视频、污言秽语充斥着各大小网站。这些不良信息,不但不能代替正规的性教育,久而久之还会造成学生的道德意识模糊,影响学生的婚恋观。

三、大学生网络言语道德失范的原因

大学生网络言语行为失范问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大学生日常言语失范问题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和凸显。

(一)大学生的身心特点是主观原因

大学生网络言语失范问题与当前大学生的身心特点直接相关。当前的在校大学生群体以80后和90后为主,这一代人对电脑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程度较高,个性也更加多元化,做事充满激情,但是多以自我为中心,容易冲动,缺乏理性。一旦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与人在交流过程中产生矛盾,他们往往缺乏冷静思考,容易感情用事。在缺少约束力的网络环境中,直接导致问题愈演愈烈。

(二)网络自身的特点是客观原因

与传统话语环境相比,网络赋予了人更大的言论空间和自由。通过网络,人们可以更加自由、透明、平等、便捷地发表见解和言论,而不用担心身份被“曝光”。网络发表言论具有低成本、传播速度快、低风险的特点,成为大学生的首选。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赋予了每个人平等的话语权,提高了言论自由同时,也降低了言论的道德成本,极易导致言语行为失范。

(三)传统道德教育的弊端是重要原因

传统以服从为主的道德教育模式,对公民道德意识培养不够重视,忽视了学生道德观念的培养,使大学生在德育的过程中难以形成尊重他人和与人诚信的道德意识。网络社会对人的道德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培养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建立新型的网络道德体系,任重而道远。

(四)缺乏网络监管是制度因素

很多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事件都与网络传媒的责任意识缺失具有直接关系,缺乏网络监管是诱发大学生言语失范的制度因素。目前,我国很多大型网站一般采取的是商业化运营模式,注重利益和时效性,忽视了信息的真实性,为不实信息的和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设一个权责明晰、可操作性强的一套法制体系,是确保网络健康文明发展的当务之急。

(五)当前我国的道德和民主环境是社会因素

网络是基于现实的虚拟,大学生网络言语行为失范是大学生群体日常言语失范问题在网络上的延伸。当前社会问题比较复杂,大学生生活压力大,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都会不同程度折射到网络上。现实生活中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能力比较强,公民自由表达言论渠道则相对比较封闭和单一,当舆论越来越开放而不能畅所欲言的时候,人们就找到了网络作为情绪疏导和表达意见的渠道。

四、多管齐下加强大学生网络言语道德建设

大学生网络言语道德失范不仅对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还会间接地侵蚀社会基本道德标准,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多管齐下,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大学生的言语道德水平刻不容缓。

(一)加强自律教育

人在网络上的言语行为主要取决于其个人的价值选择。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言语行为,治本之道就是加强道德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和自控能力。高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担负着大学生德育体系构建的重要职责。学校要高度重视网络道德教育,掌握网上育人的主动权,把管理与教育、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手段,培养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判断能力、选择能力和创造能力,自觉构建抵御不良网络信息的防火墙。

(二)推进网络法制建设

遏制网络言语道德失范,还应该完善法律体制,为网络言语行为画一个道德底线。道德和法律二者相辅相成,网络社会的治理也必须通过这两种手段来进行。自199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包括网络监管、保护、促进和行业自治规范在内的法制体系,近期针对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新型网络犯罪现象,我国已经进行了立法。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网络法律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从我国的网络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理清网络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权责关系,突出抓好网络治理的重点环节,切实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形成网络文化管理的新格局,继续推进网络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三)发展网络监控和隐私保护技术

技术手段是连接网络主题的中介,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阻断有害信息在公众之间的传播。网络监管技术有很多种,网络实名制是指网民在公开发表言论和进行网络活动时必须以个人的真实信息进行登录,才允许用户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和进行其他活动。把实名制作为网络基本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等网络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的网络实名制正在酝酿中,计划在2014年6月出台并实施后台实名制和公民隐私保护相配套的法律制度[4]。后台实名制是指在后台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在前台用户不必使用真实名字的一种信息方式。加强网络监管,采用后台实名制,还要兼顾公民的言论自由,加强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如果大规模出现隐私泄露的现象,后果将不堪设想;同时,监管部门要控制监管的尺度,避免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四)确保信息公开渠道透明畅通,营造民主文明舆论环境

网络是社会舆论表达的重要窗口,赋予了人们平等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的话语权,也是政府掌握社会情况和民意的便捷平台。政府部门和各大网络媒体要确保信息公开的渠道透明、畅通,与网络信息传播机制相匹配,对热点类事件及时回应,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营造民主文明的舆论环境。

五、结语

大学生网络言语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规范网络言语行为,构建理性、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需要政府、网络传媒和公众多方共同努力。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可操作的网络管理体系,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北京: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2013-01-15.

[2]陈汝东.论言语道德[J].北京大学学报, 1998,(1):120.

网络暴力治理对策范文4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沉迷网络;网络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288-01

一、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界定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 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不良行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犯罪诱因, 或犯罪地点在网吧, 或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与网络有关联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行为。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多方面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二)犯罪平均年龄低龄化。据重庆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分析表明, 在22件60人的网络犯罪案件中, 年龄最小的刚满14岁, 最大的不足17岁, 其中14周岁的5人, 占81.3%;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和15周岁到17周岁的各为20人,均占33.3%;

(三)犯罪动机较为简单冲动。在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中,涉案被告人作案动机普遍简单, 多是为了索要几元赌债、言语不和等简单的事情。由于青少年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上网和生活费用而采取暴力抢劫的方式。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探析

(一)青少年自身所处心理阶段特点

发展心理学认为,“青少年期”一般是指从11、12 岁到17、18 岁,在此时,青春期个体的心理发展及其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则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影响。而且青少年的思想比较敏感,容易走“极端”。这是心理成熟前期动荡不定的时期,也正是由于这些独特的心理特点,使得青少年时期成为了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时期。

(二)家庭道德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 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家庭不和、打骂子女、放任自流、溺爱放纵、父母行为不良等诸多情况都会对青少年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错误导向, 最终成为青少年罪的一个重要导火索。另外,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 家长的“网络素质”却不见提高, 甚至出现众多“网盲”家长,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

(三)学校法制教育的不足

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场所,是青少年获得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 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 片面追求升学率, 认为开办法制教育只是形势需要, 忽视学生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 忽视学生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消极应付。学校的社会化角色没有很好的完成, 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网络犯罪之路径选择

(一)健全和完善网络保护立法

宏观上, 国家应建立、健全青少年网络保护立法,强化社会责任, 加大对青少年保护和宣传的力度。有关执法行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 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防范性的法律措施来规范青少年行为、 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微观上, 地方各级政府要针对网络市场和网络管理,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使网络行业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网吧的监管力度

网吧管理应是多个执法部门共同管理, 要经常性地对网络市场进行整顿, 对网络市场进行抽查和检查, 以防范于未然, 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网吧的有效管理。各部门在加强对网吧安全隐患管理的同时, 要把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加强对网吧的监管, 对青少年犯罪分子形成心理震慑, 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三)增强青少年的自律能力

应该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对青少年进行全方位的教育, 不断提高青少年的自律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 引导青少年正确运用网络, 从源头上遏制青少年由于沉溺网络而引发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现实生活中, 青少年要学会正确、安全、科学的上网,上内容健康的网站, 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

参考文献:

[1]黄教珍, 张停云.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与教育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4.

[2]杨恩国.论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安全研究,2004(1).

[3]肖冬梅.青少年犯罪心理原因分析及心理健康教育对策思考[J]. 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

[4]刘同舫 .社会学视野中的网络犯罪与综合治理[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2).

网络暴力治理对策范文5

关键词:中职学校;校园暴力犯罪;成因 预防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2-0067-01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校园暴力犯罪问题也得到了关注。笔者到万州区检察院了解到中职学生暴力犯罪事件的基本内容归纳为以下特点:

1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共受理审查案件2707件/3905人,其中,在校生犯罪案件38件/81人,占受案总件数的1.4%,占受案总人数的2%。在校生犯罪案件中,涉及盗窃罪占13.6%、涉及抢劫罪占24.7%、涉及故意伤害罪占24.7%、涉及聚众斗殴罪占16%、涉及寻衅滋事罪占7.4%、涉及罪占6.2%。属于未成年人作案的有27件/66人,占总件数71%。发生在校内的有9件/19人,占总数的23.7%;发生在校外的有29件/62人,占总件数的76.3%。提起公诉28件/59人,占总件数的73.7%;作出不决定10人,占总人数的12.3%;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12人,占总人数的14%。

2在校生犯罪的特点

2.1犯罪动机多数是图财或逞强好胜。

在校生犯罪突发性、偶然性较大,他们作案目的和手段较为简单,初犯、临时起意犯罪的占绝大多数;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罪过心理不明显,盲目性大;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是主要类型,其中又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主要包括多发性抢劫、盗窃、寻衅滋事,侵财类犯罪人数占总数的45%。暴力犯罪案件主要因青少年逞强好胜、易冲动、易受带动。如吴某、黄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聚众斗殴一案,因琐事而产生纠纷,双方纠结数十名学生在公路上斗殴,社会影响恶劣,我院依法提起了公诉。该类案件占总数的40%。

2.2作案形式多以团伙为主。

由于学生个人能力有限,个人往往难以实施犯罪,于是他们转向同学、朋友寻找“兄弟伙”、“铁哥们”,进而形成团伙犯罪。这些团伙成员有的来自同校,有的来自同村、镇,有的是朋友的朋友,有的属于校内外勾结。如办理的李某、袁某、冯某、王某、何某、杨某等6名被告涉嫌抢劫案,6名被告来自不同学校,因沉迷玩游戏而无心向学,向家里要钱不遂,于是共谋抢劫他人财物,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2.3对犯罪的认识不清。

大多数在校生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但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严重性,不知道抢劫、故意伤害等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认识不到犯罪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在校生刘某、熊某抢劫案,犯罪嫌疑人仅因无钱购买零食、饮料而抢劫人民币10余元。

2.4再犯罪率较低。

由于在校学生犯罪突发性、无明确动机犯罪占大多数,多数在校生犯罪之后往往产生悔恨心理,经过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的系统教育后认罪态度普遍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比较珍惜机会,重新犯罪较少。

3犯罪成因

3.1家庭背景问题突出。

从犯罪人的背景看,缺乏正当家庭教育的在校生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如特别是双亲在外的留守家庭、单亲家庭等,其父母大都不能对孩子进行正常的管理和监护。如犯罪嫌疑人向某盗窃案,向某双亲在外打工,为不给家里增添负担,偷拿旅社财物数千元给自己庆16岁生日。

3.2自控能力差,缺乏抵御不良习气的能力。

青少年正处于一个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矛盾时期,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在增强,但什么是正确的幸福观、友谊观、英雄观、自由观等还搞不清楚,片面性很大。主观上报把哥们义气说成主持正义,把贪图享受、摆阔气说成自己能干,有本事。

3.3社会的不良诱因。

首先是享乐主义的滋生,很多在校生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特别是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就不惜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

3.4学校的管理、教育缺失。

一些学校在学生日常管理上、法制教育上做的力度不够,甚至有的学校根本不开展法制课程,以致于学校存在安全漏洞,学生的法律意识谈薄,给违法犯罪行为埋下隐患。如在校生谭某抢劫一案,谭某因无钱购买新款手机,便邀约朋友抢劫低年级学生,还教唆同案犯翻供,情节较为恶劣,学校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未发现。

4预防、减少在校生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4.1着力建立帮教体系。

针对在校生犯罪再犯率低的特点,应有针对的建立帮教体系,要多方位、多层面地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对于能不收监执行的,坚决不收监,对于决定不、判处缓刑、免刑的,要坚持与所在学校联系、磋商,由相关部门出面协调,争取让学生继续学习。同时,及时建立以司法机关为主、学校、监护人为成员的帮教小组,建立帮教联系制度和帮教网络,定期让他们向小组汇报思想工作状况,促进其思想转变。

4.2构建预防网络。

要加强对开展校园治安调研工作,分析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在校学生犯罪及侵害中小学生权益案件的治理和预防建议,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减少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对少年的毒害。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屡教不改、扰乱、破坏校园教学环境、危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人员加大惩处力度,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送工读学校,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责的从严处理。

4.3优化社会环境。

联系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严格管理各种毒害青少年的文化市场,特别是校园周边违规设立的网吧、娱乐会所、电子游艺室等娱乐场所。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消除不良影响,使在校生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网络暴力治理对策范文6

[关键词] 网络谣言;大学生;对策

网络提供给了人们认识世界的方法和获取信息的手段,公众在享受生活服务、创造和分享健康文化的平台的同时,也承受着网络化负面效应的冲击。近年来国内外网络谣言事件,如“碘盐防辐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谣言甚嚣尘上,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深刻影响,也给新时期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及特征

网络谣言是个人网站(网页)、电子邮件(列表)、电子公告(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新闻组、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即时通讯等网络工具传播的,旨在使人相信的信息,一般与时事话题相关,在网络中广泛流传的未经证实的信息。根据概念的界定和分析,网络谣言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虚假性

网络谣言的含义是在“谣言”内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辞海》对谣言的解释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或捏造的消息”。随着网络的发展,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越来越接近,使网络成为了滋生谣言的温床,对身处信息时代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

2、快速性

网络信息以小时乃至分钟为周期更新,提高了人类信息和资源的利用率。据CNNIC第27次报告,“2011年,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18.7个小时,较2010年同期增加0.4小时……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每一天网络上都产生数量庞大的信息,采取文字、图片、音频以及视频等形式,以“爆炸性”信息或“趣味性”信息吸引网民眼球。

3、破坏性

“技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特别是那些未知的风险,这是一个令人不安的利弊共存的问题。”新兴的网络媒体是极重要的战略阵地,对国家安全、社会人心影响巨大,在纷繁复杂的网络谣言世界中,久而久之,民众失望的不仅仅是网络本身,而是网络背后的现实世界。

二、网络谣言对大学生影响

当代大学生“反思与批判意识,不愿再一味地信任权威的意见、服从父母的安排,而希望有自己的生活世界、思维空间、个性特色和处事风格”。网络呈现的弊端对大学生危害主要体现在:

1、主流价值观的偏离

“不同价值体系和道德标准的碰撞和融合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历史转型必然促使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并冲击原有的价值体系和道德标准。”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大学生身心尚未成熟、思辨能力简单,对网络世界的多元化思想尚不具备准确的判断力,容易遭受负面事件和网络风险的冲击,价值取向出现偏差,自身陷入到迷惘与现实冲突的困境。

2、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2011年3月伴随日本地震海啸的发生,有学生就通过QQ平台相互转发因海啸造成核辐射泄漏致食用盐短缺的谣言消息,引发全国抢盐风波,酿成人心恐慌和社会秩序不安。过度依赖网络的行为让大学生思想意识越来越偏离现实社会,夸大个人意识,漠视集体主义观念,逃避责任约束和道德约束,这些现象折射出大学生公民责任意识淡薄,毫无社会责任心可言。

3、网络行为的失范

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是指大学生在使用网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切违反道德和违法犯罪的非理包括网络失德、网络违法、网络犯罪。当代大学生缺乏社会阅历和是非分辨能力,法律意识淡薄、从众心理较强,当谣言中包含负面信息时,大学生的非理性情绪逐步凸显,甚至出现有意无意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的犯罪行为。

三、治理网络谣言的途径

面对网络谣言这一网络软暴力,如何对治网络谣言,成为当下亟须正视的问题,需要政府、学校和媒体共同努力,构造健康网络环境。

1、政府应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网络体系

政府及其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政府干预和管制的程度。首先政府要对网络进行宏观管理,建立起网络监管的日常工作机制,让造谣者无机可乘。其次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审查、执法三方面打击恶意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最后需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挤压谣言传播的空间,在谣言形成之后,政府应第一时间澄清谣言,并主动权威信息和事实处置结果应对网络谣言,消除民众的误解。

2、高校要加强学生教育,提高网络道德

学校要做好网络谣言治理,应多管齐下,强化管理。首先要通过系统的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对网络谣言的认识,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观和法制观。其次,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校园网,通过论坛、BBS、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及时制止并澄清不良言论。最后应发挥学生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一支“反谣联盟”,让正面的声音占据高校网络舆论阵地。

3、媒体需注重自身建设,维护网络环境

媒体工作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和社会导向性,首先公信力相对高的传统媒体在获取网络新闻时,应通过严谨的审核机制和流程来核实新闻的来源及内容的真实性;而作为重要的战略重地的新兴网络媒体,要及时传递信息和引导舆论正向发展。其次,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公约,做到不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平台,并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治理谣言。此外,还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甄别机制,发挥好“防火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