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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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概念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微博 网络暴力 选择性接触 群体行为

2006年“虐猫女”“铜须门”等网络事件的频繁发生,触及了社会舆论的兴奋点,这些事件影响之大,以至于《纽约时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纸,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隐私权、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①由此“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兴名词,被社会熟知。

微博暴力是网络暴力概念的延伸,是网络暴力在一个新兴的媒介平台上的又一次复苏。微博暴力有两种类型。②一种是发端于一条特定的微博信息,通过指名道姓或者运用微博特有的@功能直接将对他人的谴责甚至侮辱发表在个人微博之中。另一种是缘于已经在现实中发生了的事件,广大网民通过微博这一平台对事件进行讨论,从而引发热点。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微博暴力都会如狂风暴雨般席卷而来,速度之快,强度之大,令人措手不及。

例如在新近发生的“埃及神庙浮雕现‘到此一游’”事件中,微博暴力的“威力”显露无疑。2013年5月24日网友“空游无依”的一条微博迅速引发热议,他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看到有人用中文刻上 “丁锦昊到此一游”,为国人轻易毁坏千年文物的行为感到震惊和羞愧。这条微博被转发十万余次,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众多网友纷纷表达了他们对这种行为的愤怒之情,并纷纷行动起来,欲通过人肉搜索将其揪出来。很快,网友“蜡笔小球”在微博上公布了当事人丁锦昊的身份,并在2天后又公布了当事人的出生年月和曾经就读学校等个人信息。由此,网络上海量的人身攻击转化为实际行动。大批的记者围堵在当事人家门口,当事人就读的学校官网被黑,对仍是未成年人的当事人造成惊吓。

从药家鑫案到小悦悦事件,再到如今的“丁锦昊到此一游”,类似的事件层出不穷。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微博暴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的呢?

一、微博快节奏阅读带来的选择性接触

140字的字数上限、丰富的表情选择意味着微博不是一个追求措辞正式、观点严谨的平台。相反,微博带来的是随性、活泼而快节奏的阅读与观点发表。微博中的信息瞬息万变,人们几乎不可能将目光长期停留在某一固定信息上。并且随着微博移动平台的建立,人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获取最新信息,观点和心情,这一特性得到进一步加强。随写、随转、随拍、随发已经成为微博最大的亮点。

快节奏的阅读使得受众往往不会花很多时间将各个方面的信息和说法综合起来考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无影灯”现象其实不一定存在,很多情况下参与热议甚至暴力的受众并不完全了解事件的全貌。同时,短暂的注意力停留、有限的精力、时间和海量的信息之间的冲突意味着受众需要对信息做出选择与取舍。拉扎斯菲尔德等认为,受众更愿意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和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而对与此对立或冲突的内容有一种回避的倾向。换言之,当受众对某件事实感到愤怒时,他们更趋向于阅读那些能够支持他们的愤怒的信息,而刻意忽略与自己意见相悖的信息。这样的选择性接触同样无法让受众了解事实全貌以做出理性判断。

二、微博的低门槛为暴力提供了基础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其著作《现代性的后果》中提出“脱域”概念,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③虚拟网络是典型的“脱域空间”,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数字化传播,让社会边缘人、草根群体等弱势群体都能轻易加入进来、聚合起来。并可以超时空、超文本地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

从这个角度来看,微博的用户准入是零门槛的,是不与社会地位等现实因素挂钩的。这就意味着数量庞大的微博用户中鱼龙混杂,各种社会地位与教育背景的人充斥其中。因此处于社会底层、素质较低的人能够比较容易地在微博中找到共鸣,而他们往往是微博暴力的主力军,这就为暴力提供了群众基础。

三、微博匿名性导致的群体行为

彼得·斯坦纳所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受众在网络终端前只表现为一个符号化的存在,其匿名的身份特点可以使人们抛开现实社会的种种禁锢和规范,创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且对自己的行为不必负任何的责任。微博的匿名制使受众得以抛开社会身份的束缚,成为由立场、兴趣等因素划分出来的群体的一部分。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其《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指出:“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集合行为的参与者通常处于昂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的盲信和盲从。”④在失去了理智的状态下,“群体感染”使事件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与此同时,由于大众传播中“沉默的螺旋”效应的存在,持有不同意见的受众在席卷而来的群体愤怒面前也不得不三缄其口。由此,群体愤怒存在着转化成实际行动的可能,“人肉搜索”等是其惯常所用的方法。

快节奏阅读、低门槛以及匿名制的特点使得网络暴力依托着微博这个新兴媒介平台不断发展,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于微博自身,在充分发挥自净能力的基础上要强化把关意识并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是大势所趋。对于受众自身,提高媒介素养迫在眉睫,这同时也是根除微博乃至网络暴力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浙江学刊》,2011(6)

②靖鸣、王瑞,《微博暴力的成因及其应对之策》,《新闻与写作》,2012(2)

③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11

④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2

现代医患关系正呈现出激化之态,日益普及的社交网络在推动医患关系和谐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回顾近年来医患纠纷及暴力事件的发生情况,从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分析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提出现代医患关系的内涵较之传统概念更加完善,同时阐明该变化的意义与实现途径;最后分析国内新兴的社交网络和移动互联网对现代医患关系发展趋势的重要影响,并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简要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

医患关系;社交网络;在线诊疗

“生物医学”模式下的疾病诊疗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获得了长足而显著的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患关系中人性的淡化。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被推向市场以后,这一弊端已逐渐显现,医患关系正趋向紧张,医患矛盾亦日益尖锐。解决医患矛盾的根源在于推动医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分配的公平,与此同时,医患矛盾的缓和需要多种方式的共同作用。本文着眼于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社交网络的兴起,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医患关系的概念,从而借助社交网络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

1医患关系的困境与成因

1.1医患纠纷及暴力事件发生情况

近20年来,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均呈上升趋势。据中华医院管理协会调查显示,98.4%的医院发生过医疗纠纷,其发生率和医院床位数呈正相关;73.5%的医疗纠纷会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从经济损失上看,全国县级以上医院每年医疗纠纷索赔金额高达42亿元,占医疗收入的5.9%;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22.9%。与此同时,暴力伤医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比例亦在逐年上升。有研究数据显示,发生医务人员因医暴而受到明显损伤事件的医院的比例从2008年的47.7%上升至2012年的63.7%,每年每所医院发生暴力伤医事件的平均数从2008年的20.6次上升到2012年的27.3次[1]。各类医疗投诉、医患摩擦更是层出不穷,给医疗服务行业的正常运转带来了空前的压力。

1.2医患关系紧张局面的成因

医患矛盾的本质是患方医疗需求的日益增长与医方的医疗服务相对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的矛盾。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包括器械和技术在内的高端医疗资源大量涌向高层次医院,医疗资源纵向分配失衡状况愈发严重。特别是对于我国由政府主导、半市场化的医疗行业而言,满足医疗需求的方式相对单一,导致高层次医院超负荷运转及医疗资源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医疗资源配置问题。在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院发展靠自营创收的社会环境下,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由此出现医患沟通不畅、医疗道德建设相对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2]。可见,改变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方法是加快医疗资源合理分配的进度,同时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使更多的医疗服务需求者得到及时而便捷的医疗服务[3]。

2医患关系内涵的发展与更新

2.1医患关系内涵的发展与变化

互联网高速公路的发展与普及,为专业的健康社交网络铺设了基础,推动了医患关系概念的更新。借助网络,医生可以同时与多名患者进行信息交流,医患关系由此发展为一个医疗团队与其所负责的多个患方之间的关系,即由原来的“一对一”变为“一对多”的医患关系。这种新型的医患关系概念极大拓宽了医患关系的范围,尤其把不同的患者团体囊括其中,同一类疾病的多个患者作为一个群体的共同医疗需求得到更高效的满足,在高度互动的在线站点内,患方群体相互交流,为处理当前医患关系提供了便利;同时,医生与其负责的多个患者借助网络平台相互交流,可以更便捷地传递最新、最准确的诊疗指导,使循证医学得以更有效的贯彻。

2.2医患关系内涵变化的意义

2.2.1增进医患沟通。

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在良好的沟通基础上,但面对面的沟通不仅耗费医患双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且常常“沟而不通”。2011年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接近三分之一的互联网用户平时不愿与医生分享健康信息[3],而新概念下的医患关系利用新通讯技术弥补了这一缺陷,医患沟通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由个人发展为组群,这显著拓宽了沟通范围,提高了沟通效率。

2.2.2提高患者认知水平。

在过去,信息不对称一直是医患沟通的障碍,但众多患者因各自不同的病症可以形成相应病患团体,出于对病友的高度信任,在该团体中患者可自发地相互分享患病、治病的经验,进而能提高患者个体对于相应疾病的认知,使医患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2.2.3营造良性就医氛围。

患方对医方的低信任是阻碍和谐医患关系的直接社会原因。在新概念的医患关系下,患者通过网络能够更加了解医生的日常工作状态及其职业的特殊性;同时,患者群体还能相互监督,形成制约,减少“无理取闹”的发生,有利于对医生产生理解、信任和尊重,从而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

2.3适应现代医患关系新内涵的途径

2.3.1建立高效医疗资源整合与分配模式。

新概念的提出必将对现有的医患关系与医疗模式产生冲击,因而需建立新型的医疗咨询和治疗模式,例如网络上流行的“春雨医生”和“求医问药网”之类的新兴医疗方式,极大提高了医疗资源整合与分配效率。

2.4.2培养适应新型医患关系的医疗工作者。

面对新形势下的诸多变化及其影响,医务工作者不能将目光局限于传统医患关系上,而应加强医学知识的积累以及职业素养的培养,利用新兴沟通模式与患者进行多种渠道的交流。

2.3.3加强网络医疗信息的建设与监督。

网络信息环境十分复杂。首先,互联网时布信息门槛降低,导致各种“伪知识”大行其道,因此要加强对于虚假信息的监督力度。此外,由于网络的便捷性,患者往往会选择“患—患”沟通,因大家“同病相怜”,难免会出现误解医生的情况,所以要对于病患间的沟通正确引导。

2.3.4借助网络舆论正面宣传。

网络媒体在信息化发达的今天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医患关系的新概念下,网络媒体需要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要站在患者的角度上合理判断,另一方面要站在医生角度合理思考,处理好网络舆论与医患关系的问题,力求报道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3医患关系发展的物质基础与趋势

3.1推动医患关系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3.1.1移动互联网的推广。

回首二十年来的网络历程,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截至2013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6.32亿,普及率达46%;互联网经济总量占GDP的4.4%,达到全球领先国家的水平,高于美、法、德等发达国家[4]。2014年全球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保有量超过20亿,移动媒体成为用户连接网络的首选方式,这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与此同时,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社会步入了4G通信时代[5]。巨大的网民基数、便捷的移动设备、高速的通信网络为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社会正向移动互联网时代迈进。

3.1.2社交网络的普及。

《2013年中国网民搜索行为研究报告》显示,经常登录社交网站的网民比例高达53%,从社交网站获取健康信息的用户数量之庞大可见一斑[6]。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为社交网络平台的涌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社交网络已然触手可及。腾讯公司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社交平台手机应用———微信,截至2014年初其用户保守估计已超过6亿,是社交网络在移动互联网中应用的成功范例之一。

3.1.3应用软件的移动化。

应用于移动互联网中的社交网络,其用途目前已远远超过了交友、聊天和分享等传统通讯功能,移动互联网融入医疗行业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市场上可以下载到的医疗健康类手机应用已超过2000款,包括面向患者求医问药的“春雨掌上医生”、面向医生学习交流的“医学文献”以及用于购买药品的“康康买药”等各类不同功能的手机应用如雨后春笋般萌生,满足了医疗行业内各方的多种需求[7]。

3.2现代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使人们对就医的时间成本更为重视,医院内咨询、挂号、候诊需花费大量时间是多数轻症患者选择在线寻求诊疗帮助的重要原因。有调查数据表明,约34%的用户曾利用过社交网络的支持寻求医疗信息;约有73%的患者在就医之后继续在线寻找医疗信息,并且其中超过六成用户认为搜索的健康信息影响了他们的健康决策[8-9]。其他民众选择通过互联网获取健康信息和指导的初衷不一,譬如寻找更经济的治疗方案、对就诊过程中的医疗术语做进一步的了解、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以佐证及甄别医生的诊疗方案、自我保健等[10-12]。同时,微信公众号、QQ群等网络社交平台也发挥巨大作用,它不仅使许多“同病相怜”的患者获得了情感上的慰藉,也让他们分享求医问药的经验,更好地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

4现代医患关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4.1网络媒介对医患关系的负面作用

在新医患关系的背景下,发挥社交网络的优势有助于医患之间的交流,但潜在的问题也不能被忽视。从患方角度来看,由于疾病具有复杂性与独特性,看似相似的疾病实则机理、治疗存在巨大差异。患者之间的好心交流、经验之谈,有可能酿成大错,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尴尬结果。此外,不排除个别人员混入患者队伍中,向患者兜售药品、散播虚假信息等现象的发生,破坏“患者圈”的正常秩序[13]。从医方角度看,社交网络平台可能会加大医务人员的工作量,这对原本已劳累不堪的医务人员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2对策

网络的开放性较大,导致医疗信息良莠不齐,很难获取有效信息,甚至出现网络医疗诈骗等问题。鉴于此,建议由各大医疗卫生机构牵头,按区域、疾病种类、医生等建立类似于“医享网”式的医疗服务网络平台。患者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进入不同的患者圈,一方面有助于患者产生同病相怜般的“共情”之效;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医生间相互竞争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由于有正规医疗机构的维护与监督,医疗信息的可靠性大大提高,患者求医问药也将更加方便快捷。同时,借助社交网络建立患者圈,还可以实现患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减少医疗纠纷,也为基本医疗常识的普及创造了条件,有利于网民医疗卫生知识水平的提高。

综上考虑,在将移动互联网应用于医疗活动时,要加大基本医疗常识的普及力度,提高患者对医学的认识,减少“病急乱投医”现象的发生,同时提醒患者不要随便采纳病友的药方,治疗详情应以专业医师为准。此外,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对不法分子严惩不贷。平台上的医务人员应以自愿为主,量力而行,并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医务工作者在留有余力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为患者解疑答惑、排忧解难。

作者:徐志杰 王经杰 戚麟 单位:第二军医大学学员旅

参考文献

[1]贾晓莉,周洪柱,赵越,等.2003年-2012年全国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查研究[J].中国医院,2014,18(3):1-3.

[2]袁晓玲,赵爱平.医患沟通技能评价方法的研究进展[J].护理学杂志,2010,25(10):91-93.

[4]麦肯锡.中国的数字化转型[J].IT经理世界,2014,17(17):12-13.

[5]欧阳盛劼.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媒体的发展趋势研究[J].卷宗,2014,4(9):262-262.

[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中国网民搜索行为研究报告[R].北京:2013.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3

一、“人肉搜索”引擎是一种技术性媒介

广义上来讲,“人肉搜索”是数字化时代的一种现象,是网民对自己不懂或含混不清的各种知识、问题等通过网络社区求助、发问,从而获得更多网友帮助和回答的一种网络活动。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科技信息,你问我答,网友互动,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2]由此可以看出“人肉搜索”从其广义概念到其狭义概念的发展,只是搜索对象从包罗万象的问题渐渐地窄化为人找人的过程,但其“互动问答分享”的本质却没有因此而改变,其原因在于支持“人肉搜索”强大搜索功能的“人肉搜索”引擎这一核心技术未曾变化。

百度百科将“人肉搜索”引擎定义为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3] 通俗来说就是在关系型网络社区里,聚集网友力量,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有这方面知识或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表现出一种鲜明的问答式搜索特征。诸如百度知道、天涯问答等都具有“人肉搜索”引擎这样的技术特征。由此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引擎是建立在传统的搜索引擎技术之上的一种搜索机制,是借助于人工参与来实现一种针对性更强,且具有双向甚至是多向互动功能的搜索方式。

郭庆光在《传播学教程》一书中认为,传播过程的双向性增强;多媒体化和媒介功能的融合;媒介资源的丰富化;信息传播的全球化,是新媒介的特点与性质。[4]以此来比照“人肉搜索”引擎的特征我们不难发现。首先“人肉搜索”引擎实现了更具针对性的双向甚至是多向的互动功能。其次,“人肉搜索”引擎是建立在传统搜索引擎上的一种搜索机制,既可以对既有的网络数据资源搜索,也可以对网民掌握的社会现实资源进行搜索,是对传统搜索引擎功能的整合,同时也聚合了网下的现实资源,实现了媒介资源的丰富化。最后,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人肉搜索”引擎,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资源的全球化传播。正是基于上述技术与传播特点,“人肉搜索”引擎具备了新媒介的基本技术特征。

雷建军也在《视频互动媒介》一书中把媒介定义为指涉传播方式的技术实现形式。[5]他认为在数字语言与形态整合这样的媒介演进前提下,媒介形态不再像过去一样单纯,其主要形态除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物质媒介” ,“物质媒介”所负载的软件的技术形式也是媒介概念的题中之义。在这一概念的框定下,我们不难发现“人肉搜索”引擎正符合数字语言与形态整合这样一种媒介演进的规律,是软件技术形式对互联网媒介内部的搜索模式及功能的进一步延伸。所以笔者认为“人肉搜索”引擎这种技术形态,应该就是在对传统搜索引擎发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优于传统搜索引擎的一种技术性媒介。

二、“人肉搜索”是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传播方式的集合体

2008年5月的“辽宁女”事件,是“人肉搜索”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特征的典型化表现。在对该女的“人肉搜索”中,网友通过其上网的IP地址,找到其上网的具体地点,接着QQ号和QQ空间被找到,里面储存的年龄、居住地等信息被公开。随即更大的搜索网铺开,有匿名网友发帖称知道该女子的详细信息,其身份证号、家庭成员、工作地址全被“挖”了出来,其个人真实信息几乎被一览无余,该事件也成为网友高点击率、评论最多的新闻事件。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信息搜索方式,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而加入了更多人为主观的搜索因素。搜索目标对象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一切痕迹,与网民之间并交流搜索目标的现实信息资源,成为“人肉搜索”常用的信息搜索手法。

从这一搜索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人肉搜索”信息传播互动机制包含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两种模式。所谓人机互动是指在以媒介为中介进行传播的过程,界面两端的人与机器所发生的相互依存的行动。[6]人际互动简单的来讲就是指以媒介为中介进行传播的过程中,界面两端的人与人发生的相互依存的行动。[7]就互动机制来讲,人机互动的反应速度虽然优于人际互动,但其毕竟是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搜集互联网上的信息,由于网络信息海量、高重复性的特征,使得这种信息传播不具针对性,以致于网民不能又快又准地找到自己所需的信息。但人际互动却可以将网络数据资源和社会现实资源想结合,聚集网上网下的双重力量,同时发挥互联网“交互、参与、分享”的本质精神,提高对搜索需求及搜索目标的理解,以实现对信息的高度提纯和更具针对性的锁定搜索目标,从而对人机互动形成了良好的补充。“人肉搜索”正是聚合了人机互动与人际互动两种信息传播模式,才在互联网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令人惊叹的网络事件。

三、“人肉搜索”互动机制中的理性与非理性特征

“人肉搜索”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掉进了理性与非理性的质疑博弈漩涡之中。隐私权、名誉权与自由言论权、知情权的对弈,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争论等等,都是我们在使用和接触“人肉搜索”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恰恰是“人肉互动”中人际互动机制的特点,在相当程度上促成了上述情况的产生。而人际互动机制使搜索目标更具针对性,搜索任务更易实现,且在一定的搜索主题范围内,凝聚了社会正义与社会道德的力量,这些特征在诸如“虐猫”事件、“女王”王千源事件、“周至尊”事件等深度介入社会现实、关注国家政治的新闻事件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但另一方面,网民大规模自发参与,聚集了各地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也决定了参与搜索主体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与被搜索对象随意性等特征,进一步导致了网民多以道德的名义集结,而产生推波助澜的非理性群体心理,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诸如因一句“很黄很暴力”而遭到恶搞的张殊凡,因汶川地震中挪用赈灾帐篷而被误伤的绵竹县团委书记范晓华等都是“人肉搜索”中非理性倾向的受害者。

四、规约“人肉搜索”失范行为的路径寻求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信息搜索方式,既为网民的信息搜索提供了相当便利,提高了信息搜索的广度与深度,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丰富了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社会民主与社会进步。但随着“人肉搜索”活动的日益膨胀和无所拘束,的确也有蔓延为网络暴力的倾向,因此我们对于“人肉搜索”这种搜索方式应采取理性的态度,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因噎废食。因此,采取开放的态度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人肉搜索”弊端的规范,引导网络良性循环才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该从网络监管机制、网络自律、网民媒介素养培养、树立媒介批判意识等方面来进行规约机制的建设。

用法律手段规范网络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强化网络自律,应该是第一出发点。“人肉搜索”在法律与道德层面的一些“失范”现象,已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如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死亡博客事件”,争论焦点就在于主体行为之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事实。在“死亡博客事件”审判后不久,立法机关也通过了对《侵权法草案》的审议,其中第七节对媒体侵权作了明确规范,结束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该问题的“真空”现状,此举虽然还不足以改变“人肉搜索”中所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但无疑为缺乏约束的“人肉搜索”提供了法律硬性规范的前提。

其次,应该继续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在 “死亡博客事件”中就暴露出行政管理部门网站监管不严的漏洞。对原告王菲造成侵权的北飞候鸟网站,从申请注册到实际获得批准运行资格,其间该网站脱离监管部门监管违规运行长达103天。所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站不法行为,从网站注册到信息的各环节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此外,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也是可以考虑的规约方式。目前网站经营者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严重滞后的审查机制为网民的“网络暴行”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强化把关意识,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网络暴行”发生。

网站经营者也应加强自律,良性开发“人肉搜索”商业潜力。“人肉搜索”聚合众多网民的超强能力而带来的高点击率,促使一些商业网站经营者铤而走险,抛开行业道德、社会公德而不顾,恶意炮制“焦点”事件,吸引更多网民眼球掘取注意力。2008年4月在一片骂声中红起来的“兰董姐姐”,就是某网站为提升知名度而制造出来的一个虚拟身份、虚拟事件。这种对新闻事实与价值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不管是对本已争论不休的“人肉搜索”,还是对网站良性经营、提升知名度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诸如塔基草根专家网采取的较成熟的收费模式、天涯问答送话费活动等都不失为其他商业网站良性开发“人肉搜索”这一商业资源可供借鉴的范例。

而培养网民媒介素养,树立媒介批判意识,也是建立“人肉搜索”良性规范的重要步骤。媒介素养是指媒介受众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的生活、社会发展作应用的能力。[8]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掌握媒介信息的解读批判能力是应用媒介信息服务个人、社会的必要前提。从其本质来讲这种批判能力就是批判意识、思维的培养。而这种能力在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多演变为不理性、被扭曲的批判,即受众在大众媒体的牵引下,在网络情绪的感染下丧失了独立的批判意识,对媒介内容及媒介对象的批判演绎成了群情激昂的呐喊和貌似公允的歪曲。[9] 因此,学会客观、独立、公正的质疑是树立媒介批判意识的首要任务。其次,多角度、多视点的多元思维解读媒介信息也不可或缺。只有合理、规范的媒介素养,才能实现传者和受者的良性互动,同时也是规约“人肉搜索”中相关失范行为,让这种信息搜索和传播方式更为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前提。

注释:

[1]《泰晤士报解析中国独特现象――人肉搜索》,载新华网。

[2] 陈力丹:《陈力丹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对话谈人肉搜索》,载《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9期。

[3] 《人肉搜索引擎》,载百度百科:。

[4]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页。

[5] 雷建军:《视频互动媒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6] 同上,第19页。

[7] 同上,第26页。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4

Q:网络成瘾应该如何界定?是不是我喜欢上网、我每天上网的时间很长,我就是网络成癌了呢?

陶然:我们在标准里特别制定了“正常使用网络”、“过度使用网络”、“成瘾使用网络”的标准。

首先,用于非工作学习目的每天上网6小时以上,这是网络成瘾的一个时间标准。美国人的统计是每周45小时,平均下来是每天6个多小时,和我们的研究是一致的。如果我为了工作每天在网上待10小时,这不算网络成瘾,必须是“非工作学习目的”。

其次,这样的状态需要持续三个月以上,才能构成网络成瘾的病程标准。暑假,我们的病人特别多。很多病人在暑假疯狂地玩了两个月,这时是沉迷。有的人开学之后走出来了,这不是成瘾:如果开学之后还走不出来,一直持续到11月中旬,已经持续了三个多月,就构成成瘾的病程标准了。

另外,还有严重程度标准。国际医学界在这一点上已经非常明确,必须有社会功能即学习、工作和交往能力的受损。不能上学、工作和与人正常交往,就有可能是成瘾。如果上网没有导致社会功能受损,就不能算是网络成瘾。

七条症状标准中还有一个是对上网充满渴求和冲动感。“渴求”这个用词我们曾反复推敲。就是说对上网有心理依赖。

另外还有戒断反应。上网不到成瘾的地步,是不会出现戒断反应的。比如,上网的时候家长不让上,或者因为断电等原因,无法上网。这时候患者会焦躁、烦躁、发脾气,无论如何想尽一切办法,要找个地方上网。这个是网络成瘾的必备标准。我曾经问一个学生,想上网却上不了的时候,是一种什么感觉?学生说,心里像被掏空了一样。这就是戒断反应。

Q:网络成瘾是不是一种精神疾病?认为它是精神疾病的依据是什么?

陶然:网络成瘾是疾病,这是毫无疑问的。世界卫生组织有规定,凡是精神疾病必须具备两点:第一,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痛苦,第二,社会功能受损。网络成瘾的孩子都具备这两条。网络成瘾的孩子都有行为和心理问题。行为方面,就是天天跑到网上;心理方面,表现在情感、认知,他的认知有偏差,认为网上的世界是好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我们认定它属于精神类疾病。

再细分,我们认为它属于精神类疾病成瘾这个疾病的范畴里。成瘾分为物质成瘾、非物质成瘾。

烟酒成瘾属于物质成瘾。非物质成瘾最常见的是网络、赌博成瘾。美国的话,工作成瘾排在前面。可能有人会问,工作成瘾有什么不好?这会伤害到家庭和孩子。像我们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的孩子,很多都缺失父爱,父亲是工作狂。所以成瘾是会传递的,这是很可怕的。我们不光要出台网络成瘾诊断标准,可能还会借此机会出台其他的成瘾标准。所有的成瘾都归精神疾病的范畴。

Q:有些人可能没有办法接受自己被判定为“精神疾病”。您能否为我们解释下,这里提到的精神疾病。和我们平时理解的“精神病”,概念上有什么不同吗?

陶然:有心理、行为问题的人,都归于精神疾病。包括抑郁症、神经衰弱、癔症。一提到精神疾病,就想到“疯子”,这是很浅表的理解。实际上,精神疾病涵盖的范围非常之广。并不是常人理解的“精神病”、“疯了”。网络成瘾的患者有行为能力。

Q:有这么多孩子网络游戏成瘾,这个责任归咎于谁?是归咎于网络游戏本身吗?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陶然:第一个是家庭因素。可能有的家长喜欢暴力、批评,中国人的教育方式多数是“控制”的、暴力的,学什么、干什么都是由父母决定的,孩子没有长成应该长成的“自我”。另外,夫妻关系不和谐,夫妻用孩子向另一半开战的情况比比皆是。

第二个是学校因素。老师或多或少存在着情绪暴力,爱发脾气、爱训人,学校评价体系单一,用成绩好坏评价学生。有的孩子可能学习不是太好,但是其他方面非常优秀,这样的孩子就有可能网络成瘾。

第三个是孩子自身的因素。如果一个孩子有多动症、品行障碍,就有可能网络成瘾。

第四个是网络游戏和网吧。多人玩的角色扮演游戏,孩子容易被其他的孩子控制,几个孩子都玩,出于从众心理、义气――“哥们都玩我不玩不讲义气”,这个孩子可能也玩。网吧,一天24小时开,为孩子整夜上网提供了场所。

Q:有中国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一共收治了多少例网络成瘾患者?在性别、年龄层分布上有什么特点吗?

陶然:将近4年来,基地总共收治3000多例病例。男孩子占到90%。男孩子比较认同父亲。父亲长期不和孩子交流,孩子的性格就容易受到影响,因为父亲代表权威、榜样、规则。年龄方面,基地收治的孩子15~21岁的孩子最多,其中尤其17岁的病例最多。可能是初二开始,玩上两三年,到高一的时候,症状就显现出来了。所以敬告家长,初一下半年一定要关注孩子的这个问题,否则发展成为网瘾就会很麻烦。

Q:有主要采取什么治疗方式?

陶然:主要采取的是心理、医学、军训、教育和社会体验“五位一体”的治疗模式。

心理治疗是实施个体、家庭、团体循环疗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及行为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干预,促进个体心理不断完善,家庭幸福和谐。具体进行自我控制与行为技能训练,帮助学员了解自己的心理动态,通过艺术治疗包括音乐、绘画、舞蹈、心理剧等手段激发孩子心理潜能,有效表达自己,同时通过系统家庭治疗,处理家庭问题,促进家庭心理功能完善。

医学治疗方面,可能一小部分学员伴有严重的神经症。需要实施药物治疗,调节神经内分泌平衡。

除此之外,我们还通过军训,让孩子们体验军营生活,规范日常行为,调节生物节律,锻炼意志和勇气,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惯,促进体格的健康发育。

另外,我们还有一些生活体验,比如,安排孩子们去少管所,让他们看到有些孩子因为网络成瘾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去孤儿院,有的孩子感受非常深,他们在家的时候觉得母亲爱唠叨,但是孤儿院的孩子们听不到父母的唠叨,让这些孩子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幸福的。另外,还会到清华、北大去参观,为他们树立人生目标和理想。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 网络公共领域; 网络话语权; 网络问责; 话语民主

中图分类号: D082;G2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2-0019-04

The Public Spher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Discourse Power and the Realization of Discourse Democracy

SI Lin-bo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066004, China)

Abstract: The internet as an important platform of the public opinion, which makes the citizens’ discourse power gets a new realization completely in cyberspace. The 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anonymous, open, interactive ,etc. what the discourse express has owned in the internet public sphere, which makes the internet discourse power have more unparalleled advantages than traditional media,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form of the citizen accountability and the discourse democracy practice.

Key words: internet public sphere; internet discourse power; internet accountability; discourse democracy

话语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网络以其自由开放的特点上升为公众舆论的重要平台,网络话语权的研究开始引起关注。笔者将在对网络话语权相关概念考察和界定的基础上,对网络话语权的公共领域特征及其边际限度,以及与话语民主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网络话语权和实践话语民主的基本路径。

一、网络话语权的基本概念

在对网络话语权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前,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话语,什么是话语权?话语本是语言学上的概念,意指“说出来的能够表达思想的言语”[1]。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再仅仅是语言学上的概念了,话语的应用领域得到广泛拓展,特别是在社会学和政治学中的广泛应用,使得话语开始成为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力量,这就演化成一种新的概念——话语权。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认为“话语”蕴含了极为复杂的权力关系,“真正的权力是通过话语来实现的。”[2]我国学者也提出了自己对话语权的认识,但大多是从权利的角度来定义话语权的。

综合国内外学者观点,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权力”和“权利”都是话语权的内涵所在,作为“权利”的话语权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当话语表达对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的时候,则这种“话语权利”就演化为“话语权力”。

话语权力表现为一种影响力和控制力,虽然每个人都拥有说话的权利,但其影响力和控制力是有巨大差异的,这种差异取决于话语人所掌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的多寡。资源的多寡决定了其社会地位的高低,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个人及其群体的话语声音就会被放大,表现出较大的“社会音量”,也就是拥有较多的话语权,反之则具有较少的话语权。这是话语权在传统社会环境下的基本表达形式,也可以说这种话语权主要是“权力精英”话语权。

网络技术的兴起和普及化,改变了传统的话语权表达形式,形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平等的话语表达方式,在网络环境下,网民通过论坛、BBS、博客、微博等新媒体形式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发表自己对社会现象及问题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当这种看法和态度获得一定量网民认同的时候,就会产生“共鸣”效应,形成一种巨大的话语场力,对事态进展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左右公共政策的方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权力精英”的“话语霸权”。这种力量来自于网络新媒体所承载和传达的公民话语权的表达。由于网络表达的匿名性、互动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公民话语权的表达摆脱了传统表达渠道的限制,也就使得话语人的资源多寡所占有的表达优势大打折扣或不复存在,从而在话语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平等的表达关系,有利于社会平等观念和政治民治的推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给网络话语权简单下一个定义,所谓网络话语权,是指网民依托网络新媒体平台,享有的平等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态度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表达对他人的思想变化和行为选择产生的影响力。

二、网络话语权的公共领域特征及其边际限度

随着公民意识的崛起,网络话语权快速成长为一种重要的公民权利,由于网络表达的匿名性、平等性、自由性,使得网络话语权的行使成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和发表个人观点的重要途径,特别是网络话语权下兴起的网络问责给草根阶层提供了问责政府的机会,成为行政问责的新形式和新手段,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民行使网络话语权及开展网络问责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行使得好,不仅可以促进利益诉求和相关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利于社会平等观念的养成,促进政治民主的进程。可以说,网络媒体的发达为政治民主进程插上了翅膀。

网络话语权行使得当,其积极作用巨大。然而,如果这种蕴含巨大能量的网络话语权的行使走向失范,其破坏力也可想而知。因此,虚拟世界的网络话语权和现实世界的其他公民权利一样,都不是绝对的,可以说,网络话语权的表达自由是相对的,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必须维持在不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之内。网络话语权的行使不绝对是公民的个人自由,也不是一种纯粹私权利的行使,因为网络空间虽然具有私人空间的性质,但一旦引起其他网民的广泛关注,这种私人空间的言论就会被广泛传播和放大,这是与记录个人笔记本上的日记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的。因此,网络空间的私人性是相对的,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的跨度仅在一瞬之间,或者说网络空间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作为公共领域的特性。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特性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个领域,[3]既不属于私人领域,也区别于国家公共权力领域,它不是政府机关的附属,为政府所控制。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有三个基本特性:(1)开放性。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是一个公开的公共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观点,同别人交流与辩论。[3]16(2)理性原则。“他们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4]通过“共识”的舆论压力以影响政府决策和行动。(3)公共性。这是公共领域的根本特征。在这里的观点交锋不是为了解决私人事务和寻求私人利益,而是就公共议题进行交流,是为了寻求公共利益。[3]17

网络空间同样符合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特性描述。网络空间向所有网民开放,网络公共舆论共识的达成主要来自于网民的共同兴趣以及出于公共利益和价值规范的认同,网路舆论的焦点不是私人事务而是公共议题等。既然网络空间同样是一个公共领域,就必须遵循公共领域所必须遵守的价值和行为规范。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为网民提供的是一个“公共话语空间”,既然是公共领域特性的话语空间,那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就不是个人的私事了。和传统媒体一样,“以事实说话”是网络话语必须遵循的第一规范。也就是网络话语权的边际限度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性思考为准则,不能夸大事实、造谣生事、恶意诽谤,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否则就应该向传统话语表达方式一样,接受监督和问责。

三、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效应与话语民主的关系

网络话语权在当下行使最广泛的形式是在网络问政和网络问责中的运用。网络问政和网络问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网络话语权下的民主参与和舆论监督,是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对话语民主的实践。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话语民主”模式,[5] “话语民主”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在政治领域的延伸,其实现途径是公民围绕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平等的辩论、对话、商讨并最终形成政治共识。[6]

诺曼·费尔克拉夫也指出:“话语的民主化意味着消除话语权利和语言权利、义务和人类群体声望方面的不平等和不对称。”[7]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的实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话语主体具有广泛性。在网络空间,网民便是话语的主体,也就是说,话语民主具有广泛的主体,而且这一主体的主要成员(经常发言或表达利益诉求的网民)具有相对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对社会与政治的关注热情,民主意识较强,参政议政能力较高。虽然网络空间的话语主体数量尚不能完全覆盖哈贝马斯关于传统社会话语主体的内涵,但素质相对较高,完全具备行使网络话语权的能力,同时,只要是能够上网的公民都可以参与网上讨论和意思表达。因此网络空间的话语主体具有向传统话语主体的无线延展性。

2. 话语主体的公开讨论必须坚持理性准则和遵循公共领域的公共利益要求。在这一点上,由于网民参与谈论的情绪化、私利化等因素较多,使得网络话语权的行使可能存在非理性的取向,也可能存在对公共利益侵害的可能,这也是网络话语权下网络问责对于“话语民主”影响的不规则变化因素,即可能是正向积极的影响,也可能是负面消极的破坏。

3. 话语民主的实现要求以公平、公开、理性等原则作为讨论的基础,通过互相协商形成“大多数人的共识”。网络空间共识的达成大多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规范的认同,共识的达成更多是发自本意的,“因为许多集群是基于公共兴趣,而不是资本投资,在网上很难用金钱购买注意力,更难以压制不同意见。”[6]

因此,网络公共领域话语权的形成是有助于话语民主的实现,但其对于话语民主的实践程度,则取决于网络话语权行使的理性和客观程度。另一方面,由于网民意思表达的匿名性和地域广阔性,使得各个话语主体之间的意思表达缺乏稳定的信任关系,话语表达理性不足,缺乏组织性,也难以结成代表公共利益的稳定团体。

综上所述,网络话语权的行使有推进话语民主的积极要素,但也存在着一些非理性的不确定因素。相对于传统话语表达的主体确定性、形式确定性、利益确定性等特征,网络话语表达表现出明显的主体匿名性、形式非正式性、利益模糊性等特征,给话语民主的实现提出了挑战。然而,挑战不代表不能实现,只要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网络话语民主依然能够实现并大行其事。下面,我们对网络话语权的行使与话语民主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为探索如何实现话语民主提供分析路径。

网络话语权在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使,必然产生一种影响力,表现为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效应,这种效应可以分为正效应、负效应和中间效应三种,正效应指的是对事件过程本身的理性思考、准确反映和自由表达,表现为网络民主的形式;负效应指的是对事件过程本身臆测的、误解的或有意歪曲的反映和表达,表现为“网络暴力”的形式;中间效应指的是对事件本身持观望态度,没有明确的态度取向和意思表示。

当正效应居于主导地位的时候,可有力推进话语民主的发展和危机事件的解决,反之,则产生阻碍和破坏作用。我们可以根据话语效应与话语民主的互动关系,构建网络话语效应—话语民主关系模型二维坐标图,如图1所示。

X轴代表网民舆论的话语效应,Y轴代表对话语民主的影响。y1曲线代表网络舆论的正向效应与民主关系程度,y2曲线代表网络舆论的负向效应与非民主关系程度;a和b分别表示公民对公权力的信任和不信任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国内地方政府公信力欠佳的情况下,即公民对政府的言行持怀疑态度较多的条件下,有a

当│y1│>│y2│时,从长期来说,有利于推动话语民主;从具体事件来说,有助于本次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解决;

当│y1│

当│y1│=│y2│≠0时,网络舆论处于平衡状态,从短期或具体事件来说,这种网络舆论的影响不明显;但长期如此,社会充满不确定因素,将会进一步削弱政府的公信力,破坏社会的信用关系,影响社会的稳定,危及话语民主及政治民主化的推动。

当│y1│=│y2│=0时,没有形成网络舆论,网民对社会公共事件持冷漠态度,表明网民权利意识淡漠,但更可能是对参与政治缺乏信心,缺乏实践话语民主的兴趣和动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与社会关系处于潜伏的危险期状态。当然,在实践中,网民完全冷漠的状态是很少见的。

四、规范网络话语权,实践话语民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网络话语权为草根阶层的话语表达和利益诉求提供了与传统“权力精英”几乎平等的话语平台,打破了“权力精英”的话语霸权,有利于社会平等观念的养成和政治民主化进程。但同样由于网络空间话语表达的不规则性,以及表现在实践中的虚假信息、造谣诋毁等恶性表达等“网络暴力”形式的存在,使得网络话语权行使的积极效应大打折扣,也影响了作为一种新的政治民主形式的话语民主的实践。为了规范网络话语权,积极推进话语民主的实践和政治民主化,笔者提出如下两点建设性思考:

(一)规范网络话语权行使,维护网络公共领域秩序

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新的公共领域,与传统公共领域具有极大的区别,因此,对网络公共领域的规范也必然不能照搬传统公共领域的做法。同时,由于网络公共领域主体的不确定性、表达的非正式性和利益的模糊性,也很难根据传统方法锁定管理对象。但这并不表示,对于网络公共空间的管理就束手无策,应该充分发挥伦理、法律和技术三方面约束机制:(1)加强网络伦理研究,尽快形成网民能够达成共识的网络伦理规范,并通过大力宣传教育,内化为网民的内在心理约束机制,从而为网民话语权的正确行使打造一道心理防线;(2)加强网络安全与管理立法,制定具有制度刚性的网络规范,比如在部分领域推行网络实名制等;(3)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技术研发与升级,锁定问题用户,严肃处理“网络暴力”事件。

(二)引导网络话语的正向效应,实践话语民主

根据上文对网络话语效应与话语民主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引导正效应,争取中间效应,问责负效应”应该是实践话语民主的有效途径。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引导网络话语的正效应,争取中间效应,问责负效应呢?其根本途径在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透明度和回应力。首先,如果政府树立起较高的公信力,广大网民就会信任政府的声明和举措,谣言诋毁就会不攻自破,使得正向舆论更加强大。同时,中间派何以持冷漠态度,也是因为对政府持有半信半疑的态度,如果政府公信力提高,那么自然能够鼓舞中间派的信心,使得中间效应向正向效应转化,同时也能分化负面舆论集团,削弱负向效应的影响。政府如何树立较高的公信力呢?一是靠政府的透明度。政府对社会透明,让公民不仅仅听其言,还能观其行,使得公务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在公民的监督之下,必然能够提高公民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信任和支持。二是靠政府的回应力。回应力是政府对于社会公民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应答和回复的能力,如果老百姓的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必然能够提高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威信。因此,透明和回应是政府赢得社会公信力的两大支点。

参考文献:

[1]陶然,萧良.现代汉语名词词典[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 社,1995:195.

[2]王治河.福柯[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182.

[3]闫军帅.对网络话语权下一种新型问责方式:网络问责的研究 [D].长沙:中南大学,2010.

[4]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M].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81.

[5]〔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北京: 学林出版社,1999:231-244.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家庭暴力  特征  危害  防范措施

        1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 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2.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2.2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 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2.3 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 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2.4 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①身体暴力。②语言暴力。③性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2.5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6 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3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1 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

        3.2 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4 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