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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典型案例范文1
点评: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见利忘义,弃诚舍信,有的欠债不还,甘当“老赖”;有的制假贩假,违法经营。这些个人诚信缺失行为,危害很大,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损害个人的形象和行业声誉,而且违背社会公平、公正原则,搅乱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互不信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重点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同时,选择一批重点职业人群,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并且还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非常及时,对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落实“指导意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作樽ナ郑菏紫龋抓好“政务诚信”。常言说,正人先正官,公职人员失信,带来的是政府形象受损、百姓不满。整治失信行为,公职人员应发挥表率和导向作用,为此,加强个人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率先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只有真正建起“诚信政府”“诚信公职人员”,才能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满意。其次,要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要运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同时,要抓住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大力进行宣传,对失信行为的反面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让守信者扬眉吐气,使失信者名誉扫地,直至为市场所淘汰,全面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最后,要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加大联合惩治失信者力度。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完善重点领域、重点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准确更新每个人的诚信动态信息;积极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和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实现部门之间市场诚信记录的联网;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十三五”期间将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部署加快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要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增强定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推动医改由打好基础转向提升质量、由形成框架转向制度建设、由单项突破转向系统集成和综合推进,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信用监管典型案例范文2
一、开展粮食库存检查,确保调控基础安全可靠
根据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统一部署,依据“在地原则”和检查程序,对全市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类粮食的数量、质量、仓储管理以及相关统计管理、轮换管理和库贷挂钩情况,特别是要督查地方储备粮库存情况。三市粮食局、环翠分局要及早准备,精心组织,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并建立粮食库存检查长效机制,夯实市场调控的物质基础。
二、加强粮食购销监管,深入落实保供稳价政策
认真落实2012年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常态化地组织开展企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收储等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收储库点及其延伸点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损害种粮农民利益,不得抬级抬价扰乱收购秩序,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开展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粮等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和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协议内容,防止“转圈粮”等违规问题发生。
三、推进粮食流通执法,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切实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夏粮、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与物价、工商等部门的联动,严厉打击无证收购、不依质论价、掺杂使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严把收购准入关;认真开展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为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开展粮食最高库存量检查,促进粮食市场稳定;开展军粮供应检查,落实国家军供政策;开展粮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加强对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的检查。认真做好日常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完善质量档案,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加工企业以及各级粮食部门审核认定的“放心粮油”零售企业,要实行重点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流通市场成品粮油质量监管,引导企业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
四、加强粮食执法工作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整体水平
强化执法机构建设。各市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立与本地粮食流通规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机构、队伍,并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为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打牢基础。
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加强执法规范和职业道德培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市局制定的《关于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适时举办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务研讨班,剖析典型案例,总结执法经验,探索执法规律;认真开展执法调研和执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实务能力。
完善考核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活动,建立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备忘制度,采取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评分,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年内,力争三市和分局全部进入全省执法“示范县”行列。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行业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分类监管、联动监管等制度。根据对社会粮食加工转化和经营企业检查情况,做好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实施差别化监管,打击失信、扶持诚信,促进企业自律,提高监管效率。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加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政策性粮食出库、粮食质量标准规定、地方储备粮管理和轮换规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扰乱粮食购销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信用监管典型案例范文3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虚假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和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经营、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法律法规和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并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向新闻单位提出严格要求。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五)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将所有审批通过的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行为。
(七)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八)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电信管理、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对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四)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并在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各部门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信用监管典型案例范文4
一、三季度工作进展情况
三季度,我局切实加大执法打假工作力度,集中开展了酒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和建筑工地使用建材专项检查,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0人次,检查白酒生产企业6家,啤酒生产企业1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份,检查宝龙广场等3个工地使用的钢材2个批次,方桩1个批次,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我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监督和管理对象进行分类监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解决突出质量问题,提高信用水平。一是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扶持力度。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时优先推荐,给予技术扶持,以鼓励企业诚信生产与经营。二是加强对基本守信企业的帮扶工作。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实施质量改进,稳定产品质量,努力成为守信企业。三是惩戒失信企业并实施重点监督。将失信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督促其实施整改。
(二)加强动态监管,从源头抓好食品安全。我局按照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原则实施监管。食品类别按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食品企业按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为A、B、C三级;根据企业生产的食品分类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级情况,监管分为红(Ⅰ)、橙(Ⅱ)、黄(Ⅲ)、蓝(Ⅳ)、绿(Ⅴ)五等。目前,全区Ⅰ等监管企业3家,Ⅱ等监管企业25家,Ⅲ等监管企业28家,Ⅳ等监管企业8家,Ⅴ等监管企业3家,根据企业监管等级,我局制定了年度检查计划,其中我局重点对Ⅰ、Ⅱ等食品企业实施严格监控和重点监管,从而确保高风险食品和低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不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另外,我局与9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签订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其按照承诺书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认真把好生产许可准入关,督促、帮助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求,完善食品生产设施、卫生环境、检验条件等硬件建设,落实生产与质量管理制度。
(三)开展诚信教育,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我局在日常食品监管、质量监督、标准计量、执法办案等工作中,重点强化对企业诚信教育。针对白酒生产企业,我局已先后单独两次召开白酒企业培训会议,引导酒类企业依法生产,并组织企业勾兑人员和采购人员签订了责任书,法人代表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和教育全区白酒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认清形势,牢固树立诚信理念,坚决不触犯违法违规高压线。
(四)开展两节期间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我局向所有白酒企业下发《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白酒企业存在的问题,防范安全风险:一是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全区所有白酒生产企业签订了《白酒行业自律公约》;二是督促企业严格标签标注。要求白酒标签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标注。三是加大抽样检验。对白酒中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等禁用成分组织了重点抽检,均未检出禁用成分。四是开展了企业环境卫生治理,督促企业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五是实施了集中监督检查,检查白酒生产企业6家,啤酒生产企业1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份,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打好建材打假行动。按照区创建指挥部部署,我局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开展了建筑工地建材执法检查,共检查建筑工地3个,对工地用方桩、钢筋、入户门等主要建材实施检查,出动执法人员30人次,未发现使用劣质建材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信用监管典型案例范文5
关键词: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 息差 资产分布
行业基本特征及现状
我国融资租赁的历史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经过早期发展、风险爆发、行业整顿等阶段后,在21世纪随着新监管政策的落地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2015年末我国租赁业合同余额为4.4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融资租赁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及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新型融资渠道蓬勃发展,主要特征呈现如下。
(一)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市场空间较大,行业规模不断扩大
据央行统计,2015上半年我国近80%的社会新增融资来自银行体系,具体表现为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委托贷款等。融资租赁是社会融资结构中的新生力量,能够有效补充银行为主的融资体系,以中小企业为服务主体,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因此,在社会融资及结构转型期,融资租赁业有望迎来良好发展机遇。同时,我国租赁渗透率仅为3.10%,与发达国家有着显著的差距,未来市场发展空间较大。租赁行业合同余额自2007年的240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4.44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92.04%,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增长强劲。
(二)金融租赁企业数量相对较少,资产规模大,售后回租为主要形式
我国租赁企业分别归属商务部和银监会监管。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企业规模小,增长快,数量大,占全部租赁企业总数近99%,平均注册资本低于5亿元。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对发起人要求高,审批通过比较难,规模相对比较大,平均注册资本28.89亿元。主要的大型租赁企业多由银监会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以银行为主,客户通常来源于银行自身客户,租赁标的以大型设备设施为主,有超过一半为飞机、船舶、设备和基础设施,因而资产规模在行业中比重达50%。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种类主要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是主要的租赁安排形式,占市场总量的70%以上。(三)行业集中度低,兼并重组频繁,融资租赁公司竞争激烈
2015年末,我国融资租赁公司4508家,注册资本总额1.52万亿元,呈现业内公司数量多、中小型企业比重大的特点,行业集中度偏低。从细分市场来看,金融租赁企业侧重于大型设备领域(如工银租赁以航空、航运和大型设备作为三条业务主线),对资本金要求较高,企业数量较少,内部竞争有限。而在商务部监管的外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试点租赁企业间,其覆盖的客户重叠,同质化竞争较为严重。自2011年以来,对国内融资租赁企业发起的兼并收购交易金额增长迅速,2015年交易金额达69亿元,行业兼并重组频繁。
(四)传统融资渠道议价能力弱,新型融资渠道蓬勃发展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银行都有内部的打分评判机制,以分定评级,由此确定融资成本,因此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定,租赁公司议价能力较弱。金融租赁公司依靠银行背景在融资成本方面拥有较大优势,而缺乏强实力股东支持的民营、外资租赁公司处于融资劣势。2014年11月,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取消事前行政审批,为租赁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目前融资租赁资产成为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重要的标的资产。截至2015年12月31日,交易所ABS存续255只,其中77只产品的基础资产为租赁租金,发行总规模761亿元,占总体比例的27%,融资租赁ABS发展迅速。
(五)不同融资租赁公司产生息差分层,利差下行
目前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利差出现分层,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最低。结合上市公司披露数据,大致得到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利差水平,商务部监管的中小型租赁公司在3%~4%,商务部监管的大型租赁公司在3%左右,金融租赁资本回报率(ROA)低于非金融租赁,净利差在1.5~2.5%。
息差分层主要由各租赁公司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导致,金融租赁企业对接大型项目,安全性强,息差较低;中小型租赁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风险较大,息差较高。
从利差走势来看,2011年以来利差呈下降趋势,主要受到三方面原因影响:一是同质化竞争,对于高质量项目,还面临来自银行的竞争,压缩了租赁公司的利润空间;二是经济下行期,租赁公司为降低资产风险,倾向于选择安全性高的行业领域,收益率降低;三是近年来货币市场处于降息通道,而融资租赁公司负债端的成本刚性强于资产端,利息下降导致息差收窄,降息对行业利差水平有较大负面影响。
融资租赁行业主要信用风险特征
(一)行业成熟度较低,缺少全面完善的法律及监管体系,政策环境变化将对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产生深远影响
综上所析,我们认为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及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行业集中度偏低,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同时,我国租赁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当前法律法规不能及时反映出该行业发展的特点,不足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央行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融资租赁企业提供非强制性登记。目前租赁公司登记率较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在2015年之前,官方信用数据访问仅向金融租赁企业开放,其他租赁企业无法接入该数据。这使得向中小企业或信贷历史较短企业提供租赁服务较为困难。融资租赁公司缺少全面完善的法律及运营框架,增加了业务成本和风险。此外,行业监管分散化也造成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在法律法规、行业监管、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环境均有待完善,未来政策环境的变化将对租赁公司的发展乃至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产生深远影响。
(二)租赁行业对经济周期以及行业景气度冲击的敏感度较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分布及客户集中度影响信用资质
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实体经济部门,目标客户涉及多个行业。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化会使绝大多数行业内企业的经济行为、财务以及信用状况随之波动,进而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风险水平、经营业绩也呈现出周期性特征。目前国内信用风险暴露加快,钢铁、煤炭、机械等行业违约事件不断爆发,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也造成了冲击。
租赁企业的基础资产和客户集中度较高;相比银行而言,租赁行业对于经济周期以及行业景气度的冲击更加敏感。伴随我国实施经济结构及重心调整,未来上述波动性可能会进一步加大。此外,租赁期内不同资产类别或同一资产类别内不同承租人自身在战略、经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财务政策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行业内各承租人信用风险不一,从而影响个别租赁资产的财务表现,这种情况令租赁公司业务也存在受单个违约事件冲击的风险。因此,考察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分布及客户集中度,是判断公司信用资质的重要方法。
(三)融资租赁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是决定融资租赁公司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而达到融资目的的信用活动。融资租赁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资本金投入就难以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要扩大业务规模、形成可持续的盈利能力需要更大规模的资本金投入和通畅的融资渠道,因而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是影响融资租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这一点在判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级别时尤为重要。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依托于母行,在资本实力、融资能力上拥有先天优势,且银监会要求母公司承诺在租赁公司遭受损失时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并进行注资,强化了母行的支持力度。因此,对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信用评级时会更多参考母行的信用水平给出金融租赁公司的信用等级。
(四)融资租赁行业是风险密集型行I,风险管理能力是支持租赁公司信用状况的核心驱动因素
融资租赁行业也是风险密集型行业,租赁公司的服务对象涉及多个行业,且关系到出资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设备供应商等多方利益,风险管理能力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及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是支持租赁公司信用状况的核心驱动因素。融资租赁公司因监管政策、经营理念、承受风险能力的差别而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因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管理策略上会有所差异。目前,在行业分散化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受到银监会的严格监管,银监会参照银行相关的监管要求对金融租赁公司在内部治理、资本充足性、融资集中度、资产质量、经营规范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普遍较好。其他租赁公司相较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面临的监管环境较为宽松,存在部分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体系相对薄弱、管理不够规范化等问题。如某租赁公司就成为东北特钢最大长期应付款的债主,2015年9月东北特钢破产,导致其申请破产重整。
总结
总体而言,当前经济及监管趋势将继续支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强劲增长。在快速增长的同时,行业也面临成熟度不足、政策环境有待完善、易受经济周期及行业景气度冲击等挑战。在进行实际评级过程中,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分布及客户集中度、资本实力、融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母公司支持是影响融资租赁公司信用状况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当前不同监管体制的存在,各租赁企业的信用状况存在进一步分化的基础,基于资本实力、金融租赁公司的信用级别中枢明显偏高。
参考文献
信用监管典型案例范文6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市工商局的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加大农资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县形成农资打假护农的良好氛围,为“三农”发展服务,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工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红盾护农”行动。
一、20*红盾护农行动宗旨
开展护农行动的宗旨是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广泛宣传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农资打假维权的基本知识,严厉打击农资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群众和农资经营者了解农资商品质量状况,引导农民群众自觉从正规农资经营渠道进货,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净化农资市场经营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对红盾护农行动的领导,县工商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各工商所和股、室、队落实了责任制。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将加强与农业、质监、供销、公安、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特长和职能特点,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执法到位。
二、红盾护农行动内容
一是认真清理整顿农资经营渠道,有针对性地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要依法检查经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取缔非法农资经营行为。对诚信程度较差,未从正规经营渠道进货、农民群众投诉多的种子肥料及农药经营者的产品,及时开展质量监测,充分运用质量监测结果,依法查处制售伪劣和不合格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适时公布监测结果和消费警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和农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以及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使农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以农村市场为中心,加强对农资市场的规范管理。县局机关和工商所要切实承担起农资市场监管及农资打假主力军角色,加强市场巡查和检查力度,强化监管执法。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作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农民投诉。
三是深入普及农资基础知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与有关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人员一道经常深入到乡村集贸市场,面对面地向农民群众宣传农资商品质量知识,提供技术咨询,宣传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要把红盾护农行动同“三农”维权,消费维权紧密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共同促进,整体联动,确保行动收到实效。
三、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4月中旬以前)
根据流通领域质量状况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开展种子和肥料的商品质量监测和专项整治行动。要在4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种子、肥料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规范种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种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肥料质量监测和专项整治要有针对性,对问题较多的品种,要组织开展监测和整治。严禁伪劣种子、肥料流入市场,严防坑农害农行为发生。
2、第二阶段(4月初至7月中旬)
主要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以农药复配剂、杀菌剂等产品监管以及禁用、限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农药产品市场管理与质量监管。尤其要将高毒、高残留农药产品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行为,确保我县*基地的安全。要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规范农药商标及广告行为,提高农药产品质量。要继续加强灭鼠剂市场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灭鼠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要从农民群众反映好的企业中选择部分作为联系点,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农资企业通过引进连锁经营、专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实现农资商品流通现代化。
这一阶段要健全完善四项监管制度。实行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准入管理制度。依法确认主体资格,规范农资经营渠道,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逐步建立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以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为基础,以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为补充,以农资商品监测为手段,以加强日常监管为保障的农资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案件县局和辖区工商所必须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
3、第三阶段(20*年7月初至10月中旬)
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继续健全对农资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并与企业“经济户口”管理结合起来,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企业身份记录,公开违法行为记录,曝光典型违法违规经营农资企业和案例。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