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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目的和意义范文1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障;保障水平;适宜度;山东省
如何构建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议题。我国已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推进,我国医疗卫生政府支出增速加快,规模不断扩大。但社会医疗保障支出并非越高越好,而是存在一个适度区域,过高和过低的支出都会对医疗保障制度自身的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2]。如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就曾因社会医疗保障水平不适度而引起财政赤字、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等问题,并因此导致了一系列制约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现象。所以,社会医疗保障适度水平常被看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它一方面展现了政策运行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揭示出了政策运行的效率。山东省作为全国人口大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任重道远,正确评估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适度水平对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与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其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进行分析并考察其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度,以期为制度发展和政策优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1社会医疗保障水平测量模型的确定
社会医疗保障水平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测度指标,具有重要的内涵和社会价值。从量上讲,社会医疗保障水平有高低之分,衡量方法是该地区医疗保障支出总额占该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从质上讲,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又有适宜与不适宜之分,评估标准是该地区医疗保障支出总额与该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是否相适应。超越于国民经济增长的医疗保障水平,即使很高,也是不可取的。穆怀中等学者根据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提出的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模型已被广泛应用[3-4],该模型同样适用于医疗保障问题。结合医疗保障的特点,本文将社会医疗保障水平测量模型公式及参数确定如下:F=Fa/G=(Fa/W)(W/G)=QH(1)其中,F代表医疗保障水平,Fa代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额,G代表该地区生产总值,W代表居民人均收入,Q代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占居民收入总额的比重系数(又称医疗保障负担系数),H代表居民收入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又称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比重系数,一般取值为0.75)。另外,可将Q进一步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之和乘以医疗保障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的比重替代,也就是通过社会保障分项支出测度和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支出比例来计算医疗保障负担系数。
2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测定
运用社会医疗保障水平测量模型对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进行测定。根据2016年山东统计年鉴数据,2015年山东省地区生产总值为63002.23亿元,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额为820.4亿元。根据公式计算F=Fa/G=820.4/63002.23=1.30%,由此可以得出2015年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实际值为1.30%。此外,还可将山东省与全国以及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省市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进行比较(图1),以综合判断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从图1可看出,山东省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广东省基本持平。但是与北京、上海相比,仍远远落后。另外,随着山东省老龄化的日益加重,这对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险适度水平的确立提出了挑战。
3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水平适宜度分析
3.1上限值分析
在确定医疗保障水平的上限时,通常都是依据Q的上限,也就是医疗保障负担系数的上限。而Q的上限一般是按人口老龄化高峰时确定的,因为医疗保障支出绝大部分是用于老年人身上,这是由其生理因素决定的。根据国内外经验,此条件下的医疗保障支出通常占居民收入总额的10%-12%[5-7],所以本文将Q的上限取12%。将Q值和H值代入公式(1)得F上=Q上×H上=0.12×0.75=9%,即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上限值为9%。
3.2下限值分析
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限值通常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在计算医疗保障水平下限时,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障分项支出测度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支出比例来计算医疗保障负担系数。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相关文献研究,通常情况下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支出比重系数不应低于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而失业保障支出比重系数的合理范围一般在1%-1.5%左右,工伤和生育保障支出比重系数的合理范围一般在0.016%-1.5%左右[2,8]。通过这些参数的下限值就可以得出整个社会保障的下限值,再乘以医疗保障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的比重系数,即可得出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限值。根据山东统计局最新统计,截至2015年末,山东省总人口为9847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12.2%,即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支出的比重不应低于12.2%。2015年5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为2791.4亿元,其中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总额为820.4亿元,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29.4%。由此可以计算出,我国医疗保障水平的下限值:F下=(0.122+0.01+0.00016)*0.294*0.75=2.91%。
4结论和建议
我们可以从上述测算结果看出,2015年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实际水平为1.30%,远低于其下限值2.91%。说明现阶段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水平仍较低,制度供给不足,与山东省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山东省应当适当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水平,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居民生存质量的和谐发展。如何使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处于适度区间,既满足社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又能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了当前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基于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从以下3个方面促成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总体适度平衡。
4.1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高社会医疗保障效果
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界定是确立社会医疗保障适度水平的一个重要前提[9]。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就是降低疾病经济负担,为参保人提供财务保护,从根本上减轻甚至消除参保人的疾病之忧,这是社会医疗保险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10]。从分析结果看,现阶段山东省对医疗保险的政策导向应当由控制资源投入转向关注保障效果,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缩小不同医疗保险对象之间的差距,以促进山东省社会医疗保险水平的适度化。
4.2合理设定补偿比例,完善社会医疗保险补偿机制
从公式(1)可以看出,在社会生产总值不变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额越大,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越高,反之则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越低。由此,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来达到充分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提高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目的。例如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大原则下,充分考虑基金总量、医疗需求增长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社会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参保人群经济负担。
4.3完善二次补偿方案,提高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医疗保障的目的和意义范文2
关键词:中国;日本;医疗保障制度;对比;启示
一、引言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策,在现实生活当中,长期以来,中国人面临着就医难的问题而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社会公民,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因为当时的中国社会经济并不是十分的发达而且人口基数比较大,面临着这一基本的国情,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和阻碍。日本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曾经面临着与中国同样的问题,从本质上来看也就是政府的财务危机,导致政府无力负担庞大的医疗保障财政,但是日本最终解决了财政问题,也构建起了相对完善且全面的医疗保障制度,因此通过对于日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分析,对比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能够进一步地得出构建合理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实践经验,这也是本研究的意义所在。
二、中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
当今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最早是开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随后,我国便构建起相对比较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在运行的过程当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参与人数过少、公共医疗资源浪费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这样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不能够很好的满足时展的需求,也不能够很好的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随后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进一步的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随后我国构建起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体系,国家也开始对医疗保险进行更加全方位的监督。构建起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基础的全方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并且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新的医疗保险开始纳入这个体系当中,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固有医疗保障制度当中的弊端。这种医疗保障制度所针对的对象更多的是将参保者的工作单位作为单元,并且缴纳与其待遇相关的费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建立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合作缴费以及费用共担的原则,便于国家对于这部分的费用进行管理和使用,能够更好地兼顾社会公平,这种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体现了个人与国家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的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国家管理的公正性。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构建是为了进一步的突破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因为相对于城镇职工来说乡村居民的收入并不是很高,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以及程度都不是很高,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民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所以国务院在2002年就明确指出,要构建与我国农村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大病统筹制度为主的,更多地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农民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由政府单位统筹组织,农民个人集体参保,其资金来源通过个人或者地方政府来进行多方筹资。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所能够给公民提供的医疗保障是相对有限的,所以在这样的基础上也就衍生出其它类型的医疗保障制度,具体来说包括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这些保险一般来说都是需要公民自主投保参加的,一旦投保人遇到了一些重大病患,保险公司会帮助患者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给予救助的对象更多的是经济困难的病人,给予这些病人适当的经济补偿。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构建现在已经趋于完善,整个医疗保障制度的框架体系已经逐步开始走向成熟,社会医疗保障已经在我国开始全面普及开来。这种新的社保制度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国家与个人费用的共担,通过这样的方式,既减缓了国家的财政压力,也能够解决社会公民的就医问题并且很好地控制了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这样的一种新的运作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营。
三、日本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
当前日本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和介护保险制度。日本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所有的医疗保障服务都是由政府单位提供,所提供医疗保障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这种保险的方式更多的是由政府掌管。由各种经济组合共同承担费用。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来源更多的是来自于税收、政府单位补贴以及受保人缴纳。这样的医疗保障制度就具有十分明显的特点,首先强制参保,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是强制每一个公民必须参加的,这样一来就保证了一些低收入者也能够顺利地参加保险,在缴纳费用方面是按照个人收入所得比例缴纳的原则,不同收入的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也不是相同的;其次,个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相对较少,从一般的角度来看,病患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是个人就诊时所需要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第二是参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第三是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所补助的医疗费用。一个人在参加国民健康保险之后,就诊时所花费的费用个人只承担30%,其余的70%由国家承担,但是如果个人没有加入国民健康保险,那么所有的费用都应当由个人承担;最后,国家公共机关负责医疗保险的运营和管理,在日本医疗保险的运营和管理,更多的是由政府和地方共同运营的,这样一来才能够更好的避免对于保险市场的冲击,而这样的一种运营模式,也保证了运营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日本介护医疗保障制度,日本的介护医疗保障制度,所规定的参保对象更多的也就是一些年龄大于四十岁的日本国民,这种保险制度会更多的类似于养老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一些基本的护理服务,帮助老年人拥有更加健康的晚年生活,但是这样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却有着不同的服务内容,其收费的标准也会根据服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日本介护保险的费用支付方式,更多的按照服务项目来进行支付,不同的地区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个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也有标准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也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特点:首先,就服务内容来看,介护医疗保障制度更多的是针对于一些老年人,其服务的内容也更加广泛,不仅仅包括基本的医疗,也包括居家护理等方面,实际上是对于医疗服务的进一步细化;其次,保险基金的筹集更多的是依照日本的法案,总费用采取三方共担的方法,包括介护保险的利用者、被保险人以及各级政府。最后,对于介护对象的管理,日本政府建立了一套相对科学且合理的动态管理方式,被保险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调查,经历了这些程序之后,按照相应的等级来确定介护的内容以及费用,这样一来,能够很好的满足不同公民的实际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源的浪费。
四、中日医疗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
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整个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已经基本构成,已经拥有将近四五十年的运营经验,在运作过程当中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但是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还处在探索时期,在这一定程度的不足,有待完善。这些制度在运营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医疗保障的覆盖程度比较低,现实的情况来看,国家并不强制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参与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在逐步扩大,但是仍然还有部分公民是没有参与医疗保险的。相对于中国来说,日本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更加广泛,所参与的群体更加多样化,在日本几乎人人参加医疗保险,机普及率能够达到99%以上。其次,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水平相对比较低,尤其是参保者的住院手术等费用的报销都相对比较低,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当前我国医疗保障基金十分有限,所以报销的上限也就是2到3万元,这远远不能够满足社会公民看大病的需求,而日本则是按照患者实际支付的费用承担70%,也是上不封顶的;最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还相对比较差,伴随着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导致了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所受到的医疗待遇相差很大。尤其是建国以来保障体系并不是十分的健全,这就与日本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日本的医疗保障制度在构建过程当中十分的兼顾公平,根据居民不同的收入,居民所缴纳的费用是不一样的这就很好的兼顾了社会公平,而且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能够接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和服务。
五、日本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结合对中国医疗保障制度和日本医疗保障制度分析,可以看出,医疗保障制度在构建的过程当中应当向日本学习,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政府定位,医疗保障制度,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公共服务产品,因此政府单位则必须要承担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以及运营公共服务产品的重大责任。由于医疗保险行业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很大,因此政府单位不能够将医疗保险行业完全交由市场来运作,更多的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监管和运作。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由于当前我国公共行政部门的职能划分越来越小,所以在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会受到多方面的制约,这就直接导致了很多卫生资源浪费。所以在构建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要注重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按照区域来分配公共卫生资源,从而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最后,要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虽然近几年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扩大,但是地区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应当全方位的不知道我国的偏远地区,农村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界限,从而进一步的推动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除此之外,政府单位还需要加强老年医疗保障相关制度的构建,因为我国是人口老龄化相对比较严重的国家,所以在医疗卫生改革的过程当中,要尝试构建老年护理服务,这样一来才能够让我国的老龄人口安度晚年。
结语
从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现状来看,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相对以前已经逐步趋于成熟,但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就是先进的完善的。在现实生活当中,中国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而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基于整个中国的现实情况以及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所确定的,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在分析日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之上,就有必要汲取发达国家构建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来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需要国家政府单位以及社会公民共同努力才能够完成的,只有中国的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所能够为我国公民提供的社保制度才能够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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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目的和意义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医疗保障;构建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045-02
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体系不仅是实现我国全民医保的一个重要举措,而且是维护学生健康、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保证学生安心就学的一个重要政策。参加居民医保,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除或减轻因大学生患病,特别是患重、大病时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健康风险并不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就可以解决的,原因有: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实行的是自愿原则,由于大学生保险意识不强、高校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大学生就会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身体身体素质好而不投保,一旦其生病或发生意外,就没有任何保险可理赔;由于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较低,最高报销上限有待提高,当学生突患大、重病时保障不足,因病导致家庭致贫、返贫的现象仍有发生。因此,构建切合大学生实际的医疗保障体系意义重大。笔者建议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应以强制参加居民医保为基础,鼓励学生参加商业保险为补充,同时加强医疗救助。
1 以强制参加居民医保为基础
1.1 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强制性原则
我国对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采取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大学生的自和意愿,与居民医保互助共济的性质相吻合。但自愿原则也导致大学生参保率低,增加了筹资成本和难度,达不到风险共担的目的,其所带来的逆向选择更是增加了居民医保运行的风险。笔者认为,从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扩大基金来源、分散风险,达到风险共担的目的出发,有必要改变当前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所遵循的自愿原则,借鉴国外经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大学生参加医保的强制性原则,即规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有参加居民医保并承担个人缴费的义务。德国、新加坡、日本等大学生医疗保险比较成功的国家,对大学生都采取了强制参保的形式,即他们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强制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不仅可以解决参保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且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要求。有利于扩大居民医保的基金来源,增强医疗保障体系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同时,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减免贫困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费用,以体现公平性。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的高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学生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1.2 对高校医院首诊制度进行改革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要求门诊以校医院为首诊机构,但大学生对高校医疗的服务满意度普遍不高,以2009年相关学者对太原市2653名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调查结果为例:大学生享受卫生服务的机构多是自己所在的学校的校医院,但对校医院的满意度明显偏低,只有2.6%的学生感到非常满意,比较满意的占11.3%,满意13.8%,而不满意72.3%。据调查,绝大多数学生对校医院不满意,原因主要是药品疗效不佳、医生技术较低、医疗质量不好等原因。而居民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人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而忽视了高校医院的初级卫生保健投入。在现有条件下,将高校医院作为居民医保的首诊医院将影响大学生的投保热情和积极性。因此,应取消门诊以高校医院为首诊医疗机构的制度,让大学生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同时,加强校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校医院工作人员的医疗水平,确保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 以商业保险为补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需要商业保险公民探索设计符合大学生需求的险种,同时还需要大学生保险意识的提高。
2.1 探索有效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原有的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比例偏低,赔付能力有限,当学生患重大疾病时往往保障不足;且因理赔时间长、手续复杂、索赔困难等而导致学生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因此,商业保险在学生中的信誉度不高,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在大学生纳入居民保险后,与居民保险保障范围和内容雷同的商业保险大多退出了竞争市场,但也有的利用商业保险的灵活性与居民医保展开了竞争,部分高校选择了商业保险而放弃了居民医保,这也直接影响了居民医保的参保率,而且没有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在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应探索有效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对其进行补充,以解决超过居民医保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
2.2 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
高校大学生对医疗保险的认识普遍偏低,一方面是各大高校和保险公司宣传力度不足,一方面是大学生自身保险意识不强,这就需要高校和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学生保险意识,在购买居民医保的同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购买商业保险。
高校宣传的关键在于辅导员。在强调辅导员责任心的同时,应对辅导员进行相关保险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居民医保和商业医保的具体内容、赔付程序等,然后由辅导员配合学校通过讲座、海报、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具体解答学生的问题。保险公司也应派专人进入学校专门进行宣传,在具体赔付案件中,以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争取大学生的良好口碑。
3 以医疗救助为保障
大学生医疗救助制度是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居民医保的费用不高,但对于特困生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有的贫困生虽参加了居民医保但未参加商业保险,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因无力支付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延误病情。因此,可由国家财政、教育基金、福利基金和社会募捐构成医疗救助基金,以解决特困生缴费和部分大学生医疗费用支出过高的问题。当然,对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在法律规定下进行。
参考文献
[1]张亚亚.浅析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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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目的和意义范文4
【关键词】医疗保障 制度模式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医疗保障制度模式是指按照医疗保障制度的实现形式进行分类,同一类型的制度统称为一种制度模式。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模式因社会经济制度、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医疗卫生状况不同而存在区别。本文根据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将医疗保障制度划分成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模式、社会医疗保险型制度模式、商业医疗保险型制度模式与储蓄保障型制度模式等四种制度模式[1]。通过对这四种模式下的医患关系的发展情况及其变化的分析,总结,并能针对其间存在的问题作出指导性的建议,对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提供有益的启示。
1 四种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下的医患关系特点分析
1.1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模式下的医患关系特点分析
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模式是指政府以税收的方式筹集资金,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向医疗机构提供资金,由医疗机构向国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包括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和护理康复等一揽子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英国是该医疗保险制度的代表性国家。
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模式下医患关系的特点是:1.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模式是一种福利型的制度。政府是该制度的直接组织者,不存在“第三方支付”,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税收,个人不承担或极少量承担医疗费用,企业和个人没有经济负担。2.由于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基本上归国家所有,具有垄断性;虽然政府主导给予免费医疗,体现了公平,但效率缺失严重。3.在医患保关系中,医方:医疗服务机构是非营利的单纯服务型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缺乏约束,易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患方:患者的医疗需求往往受到限制;保方:政府过度承担医患保关系中各主体方的责任[3]。
1.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下医患关系特点分析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是国家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通过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的机制和社会互助的原则,将少数社会成员的各种疾病风险分摊到全体社会成员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德国是该医疗保险制度的代表性国家。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下医患关系的特点是:1.“资金统筹、互助共济”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主要特征。社会医疗保险遵循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即“强制性、互济性和补偿性”。 2.依法设立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组织,代表参保人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向给予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并强化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因此浪费少。3.在医患保关系中,医方: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机构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又要控制医疗费用。患方: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支付一部分医疗费。参保人一般都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保方:政府正逐渐淡出医疗保险费负担主体这个角色,取而代之的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参保患者的监管。这样既扩大了资金收入的来源,且又利用保险原理实现了风险共担,极大地减轻缓解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4]。
1.3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下医患关系特点分析
商业(市场)医疗保险(包括商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是以合同的形式将被保险人遭遇的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转移到保险人,在对疾病发生概率进行数理预测和精算的基础上,通过收取投保人缴费建立的医疗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达到补偿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目的。美国是该医疗保险制度的代表性国家。
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医患关系的特点:1. 政府的责任是从制度上规范保险市场医疗服务市场的行为,保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一般既不承担市场医疗险的经济责任,也不干预市场医疗保险本身的经营行为。2.医疗保障遵循互济性、经补偿性等保险的一般原则,责任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保险机构与参保对象之间自愿投保,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的。3. 医患保关系是在强调个人自我责任的基础上建立的[5]。医方:医疗服务提供方内部的关系比较松散。患方:医疗保险机构对投保人采取市场筛选的办法,从机制上是尽量将医疗风险小的人群即健康人群纳入保险范围而排斥社会弱者如病人、老人和穷人。由于这部分人群中大部分是低收入人群,没有能力购买市场医疗保险给他们提供的保险产品;因此无法体现社会公平。保方:国家将监管医、患双方的主要责任交给了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机构,只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维护与监督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保险机构承担了监督和管理医疗服务提供者及患者的主要责任,制定了更为灵活的作用机制。
1.4个人储蓄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下的医患关系特点分析
个人储蓄医疗保障制度模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要求雇主、雇员缴费建立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医疗储蓄账户,用以支付日后个人或家庭成员患病所需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制度。其中有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以新加坡最为典型[2]。
个人储蓄医疗保障制度模式及医患关系的特点:1.该制度模式的核心是个人账户制度,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带有纵向积累功能的医疗保险。2.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医疗消费,是一种个人或家庭的医疗资金的纵向积累,除在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调剂使用外,不能在社会成员之间互济使用,所以不具备互济性原则,社会公平性较低。3.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医疗费用由患方自我控制,促使医方针对患者不同的需求提供服务,但对医方的制约较少;患方: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支付能力自主选择医疗服务的项目,医疗费用从个人医疗储蓄帐户中按规定支付,享受的医疗服务水平越高,个人自付的费用就越多,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保方:政府的责任主要是组织建立个人储蓄医疗保障制度,保证个人医疗储蓄基金的保值增值,并对医疗机构给予适当补贴,政府的压力较小。
2 四种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下医患关系存在问题及改善策略
2.1 国家卫生服务保健制度模式下医患关系中的问题与对策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以英国为典型的国家卫生服务保健制度并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典型产物,而是经过社会改良的国家福利制度,这显然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文明作基础。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急剧增长,已使之不堪重负,难以为继。另一方面,英国的医疗保健制度也面临着欧洲一体化的冲击,其改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6]。因此,加强体制的完善以及制度的改革是十分重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另外,尽管国家承担了大部分的财政费用,而存在于该制度下的医患关系并不是很和谐。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垄断资本家的利益。所以,尽管有这样一种先进的医疗制度,由于它与垄断资本家的利益有着根本的矛盾,目前也是在危机四伏的夹缝中求生存,这样必然会畸形发展,问题重重。这也直接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现象。当前英国医患关系矛盾的主要表现是部分病人长期等待得不到及时的医疗照顾。加强医生的费用意识,提高诊疗效率,减少病人在医院的候诊时间是解决国家卫生服务保健制度下医患关系问题的较好途径。 转贴于
2.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制度下医患关系中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虽然保证了每个人都可以看得起病、吃得起药,绝不会出现有病无钱看不起病的问题。但是,要维持这个系统的运转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近年来,失业率持高不下,再加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寿命也越来越长,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育龄人口不愿生育造成了人口的负增长,社会老龄化,退休人员靠退休金生活,退休金少,缴纳的保费也少,但他们又是医药消费的主要对象。而年轻力壮,身体比较好的年轻人则选择缴费较少的私人保险公司,造成了医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现代化医疗技术和大量的新药上市提高了医疗成本。这给医疗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可解脱的矛盾。所以完善投保制度的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是解决医疗保险参保人群“逆向选择”问题的关键。由于患保双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保方有权利和义务来对相关的医疗行为加以调查,监督,这样有效遏制了医疗费用以及卫生资源的过度浪费问题。但是,由于保险人这一支付方的介入,被保险人有了更高更强的医疗意识,对于医生的诊疗行为,技术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疑虑,加之市场经济条件性医生的价值取向的变化等等都会使医患关系紧张。对此,实施一定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增强医患关系的沟通,是缓和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
2.3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下的医患关系中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医疗保险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且能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满足消费者对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的需求。由于患者的自由选择性迫使医疗服务提供者降低成本,高效率地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但是,由于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存在的逆向选择,导致了医疗保险产品的昂贵,对于低收入或无收入者很难享受到。因此,这种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欠缺。由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再加上第三方付费而医患勾结,不合理地大量使用卫生资源,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而那些没有能力加入商业医疗保险的贫困人群则仍处于健康的边缘地带。所以,单纯的商业医疗保险不能够覆盖所有的人群,其保障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能辅之以其它形式的医疗保险模式或者救助制度,比如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等,则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而处于这种模式下的医患关系,也需要有医疗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或专门机构加以监督,管理。
2.4储蓄保障制度模式下的医患关系中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储蓄是一个全国性的、强制性参加的储蓄计划,帮助个人储蓄,以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医疗储蓄运作起来就像个人的银行储蓄账户,惟一的不同点是医疗储蓄账户上的钱只能支取缴纳住院费用。参加医疗储蓄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账户,可以用自己的医疗储蓄支付个人或直系家属的住院费用,政府财政的压力大大减轻。每次看病住院都患者必须动用“保健储蓄”或“健保双全”个人账户,花的是自己的钱,这样一来,个人就会自我约束,不会无病求医、小病大治。而这种自我约束又会反过来制约医院的大处方和药价的虚高,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当然,该种医疗制度并非十全十美,由于政府规定只有在公立医院看病才能享受津贴,公立医院总是很繁忙,病人从挂号到见到医生,等上三四个小时也不足为奇。为了解决看病难,公立医院纷纷采取措施,比如建立预约制度、鼓励慢性病人在非繁忙时段就诊等,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参 考 文 献
[1]李涛,徐增光,陈冬峨. 国内外主要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与思考[J].郧阳医学院学报,2004,10:318-320.
[2]梁浩材.国外保健制度[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2.
医疗保障的目的和意义范文5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前尚处于严重滞后的较低水平,除少数“五保”老人享受政府给予的一定照顾外,农村的其他人群几乎享受不到社会保障。近年来,农民的收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1985年起,我国农民收入的增长率总体上看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率,也低于国民收入(G)和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率,1997年后,农民收入问题更加严重,增长率逐年下降,甚至为负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想方设法帮助农民增收。但我认为,在我国仅依靠农民自己来解决农民自身问题的能量即将耗尽,在影响农民增收的众多因素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制度因素,包括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财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其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显得更有战略意义。一、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是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措施。
农民的身体健康是农民增收的前提和基础,健康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实现富裕的根本。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农村扶贫脱困力度,农村贫困人口逐年下降,但应看到,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因病致贫,一个原本殷实的家庭往往会因为医治一个重病人而变得一贫如洗,如果病者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则情况更严重。因为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农民们往往是小病扛、大病拖、病入膏肓再看病,结果是人财两空。因此在农村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农民脱贫致富显得极为迫切,探索和建立起一种可以使农民敢去看病、看得起病、有病看病、没病防病的医疗保障制度非常必要,可以先从预防疾病做起,花小钱来防病,从而达到减少农民医疗费用支出,保护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改变农民的生育观念,减少出生人口,促进农民增收。
目前在农村,农民的退休制度尚未建立,农村老人的养老没有保障。从农村老人养老费用构成来看,80来自子女供给,老人养老对子女和家庭的依赖性极强,子女养老的效益相当高。当一个农民在没有任何其它可靠的养老保障的前提下,他们惟一的选择就是“养儿防老”。在男性单系偏重的继嗣制度下,儿子成为养老的实际承担者。农民对于“养儿防老”的需求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风险预期。在这种背景下,农民通常的生育行为是重男轻女,多生多育,特别是多生男性子嗣。生得越多家庭负担越重、越穷。可以设想当在农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有可靠经济保障之时,他们对多子女及男性子嗣的偏好必将大大减弱。相应的,生育减少,生活质量提高,增收较容易实现。
三、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有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与规模效益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农民增收。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农民进城务工都是“离乡不离土”。他们农忙时回家耕种,农闲时进城打工,有些人甚至将土地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根本原因是家乡的“一亩三分地”始终是他们最可靠的保障。这种恋土情结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最小化”行为。农民不脱离土地就不能实现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有效转化,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必然受阻,按市场经济规律应该出现的农业产业化升级、农业规模经营、适度规模效益在我国农村就无法实现。因此,只有在农村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实现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化,才能实现土地的合理流转,才能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才能实现农民增收。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也有权利享受公共产品,将投入到公共产品的资金转移到生产生活中,从而实现增收。
医疗保障的目的和意义范文6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要解决制度发展中的问题,首先得回到制度的起点,弄清楚制度设计的初衷。要解决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诸如公平性不足、费用上涨过快等问题,同样也需要回到制度的起点,弄清楚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什么,它有什么样的制度定位。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内涵
从字面上理解,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指“基本医疗的保险”,也可以指“基本的医疗保险”。“基本医疗的保险”指的是针对“基本医疗”的保险,即把“基本医疗”当成保险的一个项目,对投保人的这一项目进行保障,旨在满足投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基本的医疗保险”是指医疗保险的众多类型中最基础、最基本的那一类,也就是说医疗保险的范围仅限于“基本”,只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满足投保人基本的医疗服务需求。所以,“基本医疗保险”无论是理解为“基本医疗的保险”还是“基本的医疗保险”,其核心都在“基本”一词,焦点都在“基本医疗”。一个把基本医疗作为保险的对象,一个把它作为保险的范围,二者视角虽有不同,但都是解决“基本医疗”问题。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定位
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原则和特性不仅体现在其内涵上,更表现于国家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衷和对它的定位上。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强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上述文件既明确了国家设立职工医保等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即解决“基本医疗”问题,保障全体人民基本的医疗服务需求,也表明了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制度设计思路和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定位是解决基本医疗的普遍性问题,而不是特殊性问题,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问题或基本医疗中的特殊问题,应该由另外筹资建立的基本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包括民政和慈善部门的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予以解决。非基本医疗问题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的范畴,应该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这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应该遵循自身的定位,一旦越位,必定会挤占其他制度的发展空间。然而,当前的现实告诉我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脱离自身定位的趋势,变得越来越不“基本”。
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过高背离“保基本”的制度定位
随着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投入的加大,特别是新医改以来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缓解了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保障水平过高等偏离制度定位的现象,没有很好地把握“基本医疗”这个范畴。一方面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在不断扩张,有的甚至将挂号费也纳入报销(如北京市从2014年起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将取代挂号费和诊疗费的医事服务费纳入医保报销),被纳入医保报销的诊疗项目越来越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也在迅速扩展,如北京市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224种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的常用药品纳入社区药品医保报销范围,且报销比例达90%。另一方面,报销比例也在不断提高。2013年,全国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其中乡级达80%,县级超过60%;门诊实际补偿比超过50%。城镇居民医保方面,以上海市为例,2014年起上海市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100元,三级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标准报销:(1)60岁及以上,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2)60周岁以下,一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职工医保方面的报销水平则更高,2014年北京市职工住院报销比例普遍在90%以上。考虑到各个省份之间的社会经济水平差异,可以肯定并不是每个省份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保障待遇都有北京、上海那么高。但是,基于经济越发达报销比例和待遇水平就越高的逻辑,我们不难推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的结论,因为理论上每个省份的经济都在变得越来越好,中西部尤甚。但是,这种逻辑是靠不住的。一般而言,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刚性提高是必然的,而且是好事,但是,提高必须有限度,这个限度就是不能脱离“基本医疗”范畴。如果“基本医疗”的范畴在不断地无限制扩展,保障水平越提越高,那么这与吃大锅饭时代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又有何异呢?越来越多的地方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为由,纷纷提高报销比例,有的甚至提高到了90%以上,接近或者达到了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报销水平,个人承担很少的费用,使得已经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分担机制遭到破坏,不但刺激了过度医疗,造成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也可能使我国多年来的医疗保险改革成果毁于一旦,重蹈公费和劳保医疗的“福利陷阱”。
三、国家层面界定“基本医疗”意义重大
由于保障水平受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起付线、封顶线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单一地提高报销比例并不会对整体的保障水平产生影响。现在的问题在于报销范围,即医保的支付范围。现今三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均以1999年6月原劳社部等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为参照,该文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但是这种用排除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做法,虽然简单省事、方便了政策的制定,却给政策的执行带来不便。在排除支付范围以外存在的大量的模糊空间,不仅使得政策的实际执行比理论确定更加困难,而且也为“基本医疗”范围的不合理扩张埋下了隐患。尽管国家也允许各省(市、区)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内采用准入法具体列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项目,但是各省实际上也因国家对“基本医疗”的界定不明未能对支付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在学术上,对于如何界定基本医疗的争论由来已久,学者们从公共产品的性质、公共财政能力、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消费者偏好以及领导者的认识等角度进行研究和界定,但是至今尚无一致的观点。从长远来看,国家层面界定“基本医疗”,明确基本医疗的具体内容意义重大,它不仅是保障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也是防止基本医疗保险偏离制度定位的必要前提。
四、界定“基本医疗”的意义还在于明确个人健康的国家责任
以保障基本医疗为目的的医疗保障制度要求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明确确定“基本医疗”的边界,边界以内国家负完全责任,边界以外国家负有限责任。国家负完全责任的部分应尽可能免费向全体人民提供,而负有限责任的部分,国家可引导设立更多层次、更多种类的补充医疗保险来覆盖。明确界定基本医疗的意义就在于:第一,明确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完全责任界限,即基本医疗;第二,明确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有限责任界限,即非基本医疗。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我国不走全民免费医疗的道路而选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坚持的个人、企业和国家多方风险共担的机制,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明确的个人健康责任的划分的基础上的。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基本医疗”范畴一方面有利于延续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更有利于我国构建高效、有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