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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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条件

国际贸易的条件范文1

(一)保险范围问题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在巴黎召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以下简称新《通则》)全球会,其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对外贸易一线人员应该学习并掌握新《通则》。根据新《通则》,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与保险,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虽然买方有时会办理“仓至仓”保险,但是由于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作为保单受让人。

(二)船货衔接的风险

在FOB下,根据新《通则》的规定,买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但是,如果买方所派船只因故不能按时到达,或者买方由于订舱不易或市场行情变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拖延甚至不派船接货等情况,卖方会因此增加仓储等费用。即使卖方把货物及时装船,由于时间延后,信用证遭到拒付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三)国外买方指定境外货运人的风险

境外一些不法买方运用种种手段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人,甚至以国内承运人为幌子,会通过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骗取卖方货物。虽然卖方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追讨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诉讼,但此做法效果普遍较差:1、如果卖方到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哪怕最后能胜诉,耗力耗财耗时对于卖方来说机会成本未免过大;2、如果双方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难题。

(四) 提单填写不当的风险

在FOB下,部分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以买方作为托运人。其实这种做法会增加卖方的收汇风险。买方在提单中以托运人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收货人。卖方在表面上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但货物却可能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在指示提单中,承运人签发提单后肯定要将提单交给卖方,以便其办理结汇手续,这样卖方既可以作为受益人结汇又可以作为托运人背书。但是如果把买方的名称填写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内,而又由卖方作为托运人背书,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错误。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负有在表面上审查单据的义务的银行一旦发现提单上作为托运人进行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名称跟提单正面托运人一栏内填写的名称不对应,肯定会以单据本身有疑点为由拒收单据。

(五)FOB下结算方式选择的风险

电汇(T/T)由于交款迅速,能够节约出口方的精力,并可及时收到货款,而在外贸业务中广泛使用。在实际上,买方采用T/T预付全款所承受的风险过大,所以卖方与买方在支付方式上难以取得共识。另外广为采用的30% deposit, balance by T/T after receipt of B/L copy,风险同样存在。如果买方对货物的需求发生变化的话,即使我方拿到了30%预付款,也不一定可以弥补在交易中的损失,对于专门定制产品更甚。

信用证(L/C)支付方式由于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故较易被卖方所接受。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时,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在审证时即使发现这一问题,但出于时间和金钱方面的考虑也可能忽略。但卖方结汇时,银行会出于单证有不符点,拒付并退单。

二、 FOB下卖方防范风险的相关对策

(一)理清保险范围

卖方应考虑到风险的无处不在而应自行为运往装运港的货物进行投保。

(二)处理好船货衔接问题

卖方应争取自行办理托运手续,以便了解和控制货物动态。如若不行,卖方应注意买方资信,同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买方应在派船前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信息,并以卖方确认为准。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若由于买方原因延误船期,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

(三)避免货物人引起的问题

若买方选择船公司而非货代安排运输,卖方应只接受信誉好的船公司。若买方坚持指定境外货代,那么卖方对货代的信誉要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 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使用“记名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而且会阻碍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在L/C支付条件下,使用船公司的海运提单应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

国际贸易的条件范文2

【关键词】低碳经济 对外贸易发展方式 对策

一、低碳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存在的不足

(一)低碳技术水平较低,技术创新不足

要想实现低碳经济,低碳技术必不可少,因此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技术创新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出口产业中低碳技术处于低端水平,低碳技术创新严重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低碳技术创新能力薄弱。这是由我国整体科技水平较弱,技术研发能力有限的现状所制约的。第二,低碳技术创新R&D投入不足。第三,低碳技术创新人才匮乏。

(二)货物贸易发展迅速,服务贸易相对滞后

在贸易结构上,我国货物贸易发展迅速,服务贸易相对滞后,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中货物贸易发展异常迅猛。从表1可得2008~2014年这7年间,进出口总额增长了1.68倍,从2008年的25632.6亿美元增加到2014年43030亿美元,由比美国少8818.47亿美元到赶超美国3343.7亿美元;货物贸易出口额从14306.9亿美元增加到23427.4亿美元,增长了1.6倍;进口额从11325.7亿美元增加到19602.9亿美元,增长了1.7倍。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则相对滞后。同样在这7年中,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虽然从3045亿美元增加到6069亿美元,增长了近2倍;出口额增长了1.5倍;进口额增长了2.4倍;但是截止至2014年,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却仅为美国的近一半。此外,中国服务贸易同时也落后于中国的货物贸易。不仅如此,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并呈现总体上升趋势。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主要以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的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为主,那些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服务业如保险服务、金融服务、通信服务、电影音像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大致在0.12%~4.25%之间,国际竞争力薄弱。

表1 2008~2014年中美两国对外贸易进出口额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库(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美国经济分析局(http://bea.gov)

我国以货物贸易为主的贸易结构就必然导致了出口产品碳排放量过高,造成大量的消耗和污染。货物贸易为主的贸易结构意味着外贸产品多为工业制造业企业提供,而相对于农业和服务业而言,工业对能源的需求更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较高。

(三)加工贸易所占比重过大,一般贸易相对薄弱

在贸易方式上,加工贸易所占比重过大,一般贸易相对薄弱,对外贸易对产业的拉动力不足。1985以前,一般贸易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最小比重都为86.54%,显然其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1990年以后,加工贸易开始反超一般贸易,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567亿美元,占当年货物进出口总额的51.24%,并且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在之后的十年中一直超过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分工的最重要渠道。2010年以后,这一比例才大致维持在40%~45%之间,略低与一般贸易的比重。我国的加工贸易是通过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然后在国内组装加工出口销售的。这种“两头在外”的贸易模式本质上是发达国家在面向全球配置资源时,通过产品内贸易将高排放、高污染、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转移至中国,由此便可光明正大的将大量的碳排放转移至中国,并利用中国的要素禀赋优势榨取“要素租金”。此外,我国在国际分工中充当终端加工制造者的角色,主要赚取微薄的加工费用,企业只能选择价格低廉的煤能源作为加工的主要能源,使碳排放过大。作为全球加工厂,中国不仅承担了生产和加工这些产品的全部排放成本,包括能源燃料排放成本、加工过程以及进出通运输排放成本,而且还承担了隐含碳的转移成本,这客观上造成了与低碳经济的矛盾。

(四)出口产品结构比较落后,高新技术产品有待加强

我国对外贸易出口结构几十年来一直在不断优化这个事实应当承认。但在我国的出口产品中,中低等技术含量制成品仍然占据很大比重。2012年高新技术产品占出口占总出口的27%。但是低技术和中等技术含量制成品所占比重仍维持在55%以上(其中低技术含量制成品超过30%,中等技术含量制成品接近25%),这表明出口产品结构依然落后。同时,特别应该强调的是,所谓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也大多只是在华跨国公司组装加工后的出口(电脑、手机、汽车等组装后出口),真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由我国民族企业自主研发制造的高技术产品出口可谓少之又少。这种以中低端制成品为主的出口结构决定了出口产品附加值低,只能以依靠大量生产取胜,而大量生产又必然大量消耗资源、大量排放。这就是说,要适应低碳经济的潮流,我国的对外贸易出口结构必须逐步走向结构多元化和产品高级化。

总结得之,贸易结构上,货物贸易发展迅速,服务贸易相对滞后,货物贸易产品主要依靠工业制造,工业又是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因此,此种贸易结构直接导致了出口产品的高碳化。贸易方式上,加工贸易所占比重过大,一般贸易相对薄弱,导致企业生产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很低,利润微薄;我国现有的低碳经济条件下的对外贸易发展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健全,存在很多漏洞。以上所有方面都表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式现实存在的不足与低碳经济对其的要求相背离,由此可见,要想实现对外贸易跟随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向可持续低碳化发展,转变现有的外贸发展模式就成为必须且尤为重要了。

二、低碳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的策略选择

在低碳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存在的诸多不足与客观要求要背离,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大国形象,提升国家竞争力,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低碳化发展,转变传统的外贸发展方式刻不容缓。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推进技术创新,推广低碳技术

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而技术创新是重中之重。我国低碳技术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第一,开发低碳产品。例如,现在地板行业就已经向着研发低碳地板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第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国家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低碳技术进行战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第三,自主研发新技术。

(二)调整对外贸易政策,推动产业升级转型

我国外贸出口产品的能耗大、碳排放高,出口产品结构亟须调整,而产业作为外贸出口的基石,要调整外贸出口产品结构,就必须先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因此,必须把对外贸易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一方面,运用技术创新降低传统大宗出口产品的能耗和碳排放;另一方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支持低碳经济的税收体系,如严格限制高碳产品出口,鼓励低碳行业的产品出口,大力推进低碳产业发展。同时,抓住服务业市场开放的契机,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在出口贸易中的比重。

(三)调整能源结构,开发利用新能源

低碳经济的实现形式是积极开发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调整能源结构。首先,我国应把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率作为重点,加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低碳和固碳技术的研发;然后,要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推进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技术以及碳收集与埋存技术的应用,向“低碳富氢”方向发展;最后从长远看,建立以可再生能源、洁净煤、先进核能等为主体的可持续能源体系。

(四)推进低碳制度创新,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就制度政策层面而言,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参与,同时也需要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以及每个公民的参与,其中,政府引导是关键。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推进低碳制度创新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低碳技术创新机制。二是从政策上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条件。三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制度。四是从人们的消费习惯着手,倡导绿色消费,崇尚节约,引导合理消费和反对过度消费及奢侈消费。

就法律层面来说,要在熟悉掌握低碳经济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政策法规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应尽快出台《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法律上促进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和地热的进一步开发,实施强制性的最低能耗标准和节能认证,推行能效标识制度。

参考文献

[1]俞顺宏.贸易政策和气候变化:低碳经济的国际视角――以碳关税为例[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0):18~20.

[2]焦芳.低碳经济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J].经济与管理,2011(02):49~54.

[3]李D.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建议[J].节能减排,2010(02):56~72.

[4]刘磊,张猛.低碳经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机制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2,(10):8~9.

国际贸易的条件范文3

摘 要 本文在2000年至2007年的数据基础上,对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以及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分析,研究的结果指出:通过分析贸易条件调整的实际GDP指标,总体来看,我国的经济增长因价格贸易条件的变化而产生了负效应。协调整顿分析的结果则表明,经济增长与收入贸易条件以及价格贸易条件三者之间应该存在长期稳定均衡的关系, 收入贸易条件与价格贸易条件对经济的增长有着正面的影响,除此之外,Granger因果检验和方差分解以及脉冲响应也都证明了分析结果的正确性。最后在实验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对此相应的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价格贸易条件 收入贸易条件 经济增长

变化趋势的研究是长期以来学者们对中国贸易条件关注的重点,赵玉敏,郭培兴以及王婷(2002),林丽和张素芳(2005)黄满盈与邓晓虹(2008)等都是很有代表性的研究学者。由此得到的总体结论为:我国的价格贸易整体处于下降趋势,但是伴随着出口量的增加,其收入却处于一个逐步上升的过程。

一、数据说明和贸易条件调整的实际GDP

(一)数据说明

贸易条件和收入条件是价格贸易的两项具体内容。所以,在该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要探讨价格贸易和收入贸易条件的关系。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网站的在线数据表现了2001年到2007年之间的价格贸易以及收益贸易条件的数据,而且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库中也展示出了2007年两者之间的数据。为了达到减少以及消除通货膨胀等一些不利因素,GDP数据使用GDP平方指数的方式来具体针对于2001年的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二)贸易条件调整的实际GDP

表1计算了2000年至2007 年价格贸易条件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从表1可以看出:

(1)价格贸易条件的变动对经济的增长产生了负效应。虽然在观测期内价格贸易条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有正有负,起伏不定,但是年均影响是-0.38%,对经济增长的年均影响量为-822.05亿元,这表示我国平均每年因为价格贸易条件的变动而损失约0.38%的GDP,损失实际GDP约822.05亿元。[2]

(2)出口规模的大小是影响价格贸易条件变动的主体因素,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因为出口的规模小,所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不明显的。在2000年到2003年时,价格贸易条件大于基期,所以也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大,为正。到20001年的时候,价格贸易条件使得经济增长模式加快,影响为负。

(3)到了2003年的时候,价格贸易条件明显的恶化,再加上出口额的迅速增加,所以后几年我国经济逐渐恶化,负面影响波及到各个层面。并且到2007年的时候恶化程度达到最大值,使得我国的GDP损失到9.32%

二、协整分析和Granger 因果检验

(一)单位根检验

这里首先采用单位根检验来判断数据的平稳性,以免宏观经济变量的不稳定产生伪回归。我们首先对各个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以免数据产生剧烈波动,这样计算转换后并不改变检验结果。本文利用ADF(Augmented Dickey FullerTest)方法来确定三个变量的平稳性,为保证残差非自相关,最优滞后期则用AIC最小准则来确定。[3]结果见表2。

(二)协整分析

“尽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变量序列为非平稳序列,但它们的某种线性组合却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则这些变量之间便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即协整关系。”这一认知即为协整检验的基本思想。本文利用Johansen 特征迹检验(trace test)分析LnGDP、LnNBTT 和LnITT 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在遵守LR、FPE、AIC、SC、HQ等准则的基础上,本文选择了滞后一期作为滞后期数。本文运用了两种形式对协整方程进行了检验,它们分别为:无确定趋势有截距、有确定趋势有截距。

(三)Granger 因果检验

以上协整分析告诉我们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与经济增长这三者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但还需进一步验证这种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本文对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近一步验证所采用的就是Granger 因果检验法。“过去可以预测现在”是Granger提出的因果关系检验的基本思想,即如果X 的变化应该发生在变量Y 变化之前,那么X 是Y 变化的原因,在这一假设前提下,添加的滞后变量作为独立单一的解释变量为x,如果这一检验结果对回归模型的解释能力有非常显著的增加,这种时候,就称Y 的Granger 原因是X ,如果对回归模型的解释能力没有显著增加, 则称Y 的Granger 原因不是X 。因果关系的检验对滞后的阶数的敏感性很强,所以,为了观察处理结果是否具有一定的同一性,本文对其进行依次多滞后几阶。

三、结论与政策含义

首先,通过对贸易条件调整的实际GDP指标的分析,总体看来,价格贸易条件的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增长产生了负效应,我国平均每年因为价格贸易条件的变动而损失约0.38%的GDP,损失实际GDP约822.05亿元。

其次,协整分析的结果则表明,经济增长与收入贸易条件以及价格贸易条件三者之间应该存在长期稳定均衡的关系。

最后,协整分析的结果由Granger 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得到了充分的检验,我国应相应的采取多种措施来改善我国的价格贸易条件,以免价格贸易条件继续恶化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负面的影响。[4]

就收入贸易条件来看,由于我国的出口仍以低技术产品为主,然而这些商品因为技术含量过低所以很容易被一些后进国家所生产的产品所取代,而且这也容易引起国外的贸易摩擦,因此,目前最紧要的是通过改变单纯依靠出口数量的扩张来改善我国收入贸易条件的现况。由此看来,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的升级,同时提高我国中、高技术产品出口的相关比重,并且降低低技术产品的出口比重。

参考文献:

[1]黄梅波,吕朝凤.中国经济周期福利成本的边际分析.世界经济.2011(06).

[2]李南,王慧.我国贸易条件波动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1(02).

国际贸易的条件范文4

1.1国际贸易总体最优模型确定

在不考虑贸易顺差或者逆差的前提下,如何根据单一国家和其所有伙伴的出口产出函数来决定其对应的最优化国家贸易策略?我们将这一问题转化为数学模型,也就是求解如下最优化模型。说明:变量Ki代表国家i允许进行资本投入的上限;变量Li代表国家i允许进行劳动力投入的上限;变量Ai代表国家i允许进行技术投入的上限;变量OiAi代表国家i允许进行其它投入的上限。如果能对式(6)所表述的最优化模型进行求解,并得到具体的结果,我们即可得到四种要素投入在不同出口国的分配比例,从而最大可能地实现该国贸易出口的最优化问题。对于该问题,采用直接求解的方法很难得到对应的最优化求解。如果将其分解为单个问题,即下述所描述的单边国际贸易模型,则存在一种可行的理论求解路径。

1.2单边国际贸易最优模型确定

如何实现针对该贸易对象的产出函数确定最优化配置呢?可以通过求解如下模型得到:式(7)所表述的模型即为单边国际贸易最优化模型。下面我们将具体给出式(7)所描述的最优化模型求解结果与式(6)所描述的最优化模型的求解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如果存在,其具体关系如何。

1.3总体模型与单边模型的对应关系

为了使本处的分析更加清晰,我们首先给出结论,然后再进行对应的证明。结论为两个:式(6)所对应的最优化分析结果一定是式(7)所对应的最优化分析结果;式(7)的拓展模型的最优化分析结果在一定的限定条件下即为式(6)的最优化分析结果。下面我们依次证明这两个结论。①式(6)所对应的最优化分析结果一定是式(7)所对应的最优化分析结果为了简化分析过程,我们将式(6)所表述的模型转化为单约束的模型(具体参见公式8)。进行这种转化不会改变模型的原有结构,只是为了解决分析空间。这两者的分析之间本质上是一致的。由于该模型为单约束模型,且符合KT条件(这是因为产出函数为下凸函数,这一点在第一部分已经证明)。所以可以利用KTT定理将式(8)所表述的问题转化为如下问题:min:φ(Yμ)=-(j=1ijYi-j-μ1′(j=1ijKi-j)-Ki)(9)对该问题求解,得到互补性条件和异质性条件,具体如下:式(11)中两个条件及对应公式(10)中的第一个条件、第三个条件。由此说明,式(6)所对应的最优化分析结果一定是式(7)所对应的最优化分析结果。②式(7)的拓展模型的最优化分析结果在一定的限定条件下即为式(6)的最优化分析结果利用上述分析结果知道式(7)的拓展模型的最优分析结果知道式(11)是成立的。将此结论与式(10)进行对应,发现,如果给定一个条件的话,就能使式(11)成立,此对应的条件为如下公式:j=1ijKi-j=Ki(12)这就是说明,当约束条件,及式(12)成立时,式(7)的拓展模型的最优化分析结果在一定的限定条件下即为式(6)的最优化分析结果。

1.4单对象的总体模型最优发展路径的理论求解

通过前述的分析,我们明确了通过单对象的单边国际贸易模型的最优解求解,可以得到单对象的总体国际贸易模型的最优解。min:φij(Yμ)=-(Yi-j-μ1′Ki-j)s.t.Ki-j>0(13)由于式(13)中的国际贸易产出Yi-j的函数形式是确定的,同时资本的投入表述形式Ki-j也是确定的,只有数值μ1是未确定的。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μ1的数值,使得求得的要素最佳投入量符合最优值的要求。从式(14)可以看出,我们提前设定一个可能的最优值μ1,以此值作为依据,对式(14)进行最优值求解,即可得到对应的单边贸易最优解。将单边贸易最优解均求得,即得到对应的最优解Ki-j。将上述结果汇总,得到j=1ijKi-j。如果该数值小于Ki,就说明之前所设定的最优值μ1过大,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减小,以重新进行最优的Ki-j求解。如果该数值大于Ki,就说明之前所设定的最优值μ1过小,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增大,以重新进行最优的Ki-j求解。按照上述两类调整方向进行调整,直到出现:j=1ijKi-j的数值等于Ki时,就说明之前所设定的最优值μ1与实际最优值一致了。

1.5多对象的总体模型最优发展路径的理论求解

此处我们首先以两个国家,国家i和国家l为例,就其如何进行最优多国贸易展开研究。需要注意,这里国家i和国家l是有双边贸易交往存在的。按照前述分析,国家i和国家l的最优国家贸易模型如下:说明:变量说明与前述一致,不再赘述。利用前述的分析结果,我们即可得到对应的最优解。将其中的国家i和国家l之间的国际贸易数据提出,即可得到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顺差或者逆差数据。说明:变量Gapi-l代表国家i针对国家l的贸易差距;变量Gapl-i代表国家l针对国家i的贸易差距。按照国际贸易相对平衡的要求,一国对另外一国的贸易顺差不能过大,否则会破坏国际贸易的平衡性与稳定性。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参见杨小凯等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在此不再赘述。基于上述理论,我们对两国间的国家贸易差距设定上限值,当分别计算所得最优国家贸易数据(即通过公式15和公式16得到的贸易数据)得到的贸易差距在此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则保持原有模型结果不变。但是如果得到的贸易差距在超出此可以接受的范围后,则需要将超出国的贸易模型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使得其针对对等国家的贸易数据下降到上限值;对于另外一方,则需要增加其对该国的贸易数据,增加的数量为对方减少的数量。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就可求出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国际贸易交易数据。将这一方法针对每一个国际贸易参与对象的所有贸易交易伙伴展开,利用遍历分析的方法,就可得到具有帕累托最优的国际贸易交易最优结果。这里所说的帕累托最优是指各国开展的国际贸易均是在保持其贸易差距相对可接受的范围内展开的贸易;最优结果则是其国家贸易开展均是对其资源配置的最为有效的分配方案。由此我们即得到了“多对象的总体模型最优发展路径的理论解”。

2结论

国际贸易的条件范文5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

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

3.一般交易条件。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

7.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典型仲裁裁决案例。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

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

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例如:在一张来自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办理。如果受益人对此没有异议,这张信用证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受UCP500惯例的约束。

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适用某一项国际惯例,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如果此项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不是来自于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于判决或裁决。

3.国内法、公约或条约中准用国际惯例。如果某项国际惯例已被吸收进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当事人所在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则此项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中国的许多立法均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可以予以适用,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是指国际或国内的仲裁、司法机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争议的方法。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具体有两种方法:

1.明示认定方法。依照该方法,判断惯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默示推定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多使用于当事人有共同选择某一惯例的意向,但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它以推定的形式适用惯例,排除当事人争执。适用这种方法的惯例一般应具备这样两个条件:第一,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第二,这种惯例, 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即从交易开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知道某一惯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贸易。

五、结束语

国际贸易的条件范文6

【关键词】 国际贸易惯例;效力;意思自治;强制性;法律约束力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77-01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一)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为了解决分歧,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及美国的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从而形成为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

(二)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

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是以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基础的。例如,按照国际商会《2000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转移给买方。然而,我国一家国有大型贸易公司在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时,为了促使卖方在装运港装货时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货物在装载时受损,特在进口合同中加订“货物越过船舷,进入船舱,脱离吊钩并安全卸抵舱底,风险才转移”的条款。按照“合同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履约时,仍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实现方式

(一)当事人的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条件

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当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某部分的适用或改变其中部分的规定。所以,当事人选择的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条款。当事人也可以完全改变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但应当指出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一经当事人自行变更,就不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惯例了,而是转化成为当事人之间的自行约定。这种自行约定明显不同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为了尽最大限度统一国际经济交往,自行约定只是为了满足合同双方的特殊需要。

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则成为合同的具体条款。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定的约束力一经当事人选择而被确定。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与法律的强制力直接结合起来。

(二)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自动适用于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否存在不经当事人选择即具有“强行法”意义的国际贸易惯例? 虽然国际法中有“强行法”的提法,国内法中也有“强制性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本来就没与权威性的意志连接起来,而且其拘束力也具有间接的普遍性,各国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未提出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别强制性。而且,国际商会作为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机构,也曾特别警告说它所制定的这些惯例仅仅是私人机构制定的,只有在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采用时,才对他们有拘束力,不可轻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某一国际贸易惯例,当然适用该国际贸易惯例; 当事人没有选择,则表明当事人不愿意受该惯例的拘束,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主动适用于当事人的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效力在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选择国际贸易惯例是对其发生拘束力的惟一方式。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不被激活,即使在国内法、国际条约均未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权主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限制

(一)当事人明示反对

国家明确表示反对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中的部分条款,则该国际惯例或其中部分条款即使被当事人选择了,也不能约束当事人。因为一般来说“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约束反对其适用的国家和当事人”。这也是国际贸易惯例是非强制性规范的体现。

(二)违背国内强制性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有可能违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国家神圣原则,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不能凌驾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之一,借口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而排斥国内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肯定是错误的。国际贸易惯例如果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矛盾,则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斥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