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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1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活动主体的利益性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争端,如果不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端,将会对国际经济活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国际经济法功能失效。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贸易争端阶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各种争端具有有效的作用。WTO争端结构机构决策机制的提出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并非所有的贸易争端都能够圆满解决,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贸易争端出现的新趋势
1、国际贸易争端激烈程度增加
从贸易争端出现的一般规律进行分析,国际贸易争端出现的可能性随着一国与他国的联系的增加而增大。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全球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际经济对各国国内经济的影响不断加大,出现国际贸易争端的可能性也越大。此外,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出现不景气的现状,贸易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之下有所抬头,各国更加关注进口贸易,导致国际贸易争端的激烈程度增加。
2、国际贸易争端的领域扩大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领域从纺织品、汽车等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电讯、IT等高新技术领域。贸易争端出现的决定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业结构,另一方面是贸易结构。产业结构的设计必然会导致服务贸易增长速度高于货物贸易,最终导致国际贸易争端扩展到了服务贸易领域。
3、反倾销、保障措施与新型措施的广泛使用
WTO规则中规定成员方在以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本国的产业进行保护。国际社会成员以WTO机制为依托实现关税削减与贸易壁垒消除,实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共同繁荣。这是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保障了国际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与长远利益。但是,部分国家依旧重视自身的局部利益与短期利益,导致各种矛盾与冲突的出现。对WTO相关规则进行合理利用并不会对他国的经济造成侵害,但是部分国家未来自身利益而背弃承诺与义务,发起无端反倾销和实施保障措施,导致国际贸易争端更加频繁。
二、基于WTO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措施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之下,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确实属于较难的课题。WTO在机制建立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很多国家在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时往往会选择到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然而,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实施机制都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WTO背景下是否能够顺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最为关键的就是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性与有效性。
1、实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参与成本的降低
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本国法律队伍的建设来实现参与成本的降低,通过本国的人才对争端解决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能够提高有效性。部分发展中国家可以实现联合,建立区域性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从而解决人才方面的问题,降低参与成本。
2、发展中国家向理事会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进议案
发展中国家向理事会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进议案,进一步实现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相吻合,主要的议案内容包括:第一,进一步降低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如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出现国际贸易争端,且发展中国家为胜诉方,则由专家小组裁定由发达国家承担发展中国家所花费的成本。第二,对时间表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一般情况下,从争端开始到最后裁定中间可能需要经历近30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过于漫长。应该结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诉讼进行迅速处理,在这种思路之下对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时间表进行合理的调整。第三,禁止任何国家采取未经授权的单边措施,确保遵守规则的平等性。第四,在争端持续期间造成的发展中国家的损失,应该予以一定的赔偿。如果在国际贸易争端案件中,裁定发展中国家由于发达国家的某种措施而蒙受损失,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赔偿,赔偿时间应该从发达国家实施该项措施的具体时间算起。第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要实现法律原则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在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中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同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本国的WTO法律专家机构。
三、总结
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争议无可避免,在对其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国际贸易争端阶级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入了解可知,仅仅依靠该机制并不能够达到其预想的效果,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参考文献:
[1]赵烽.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欧美301条款争端案”为例[J].新学术,2014,03(54):192-194.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2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from China - ASEAN Free Trade Area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coordinated machine-made, the personal litigant's statu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procedure and the permanent organization and so on four aspects proposed that consummates China - ASEAN Free Trade Area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tentative plan the
关键词:CAFTA 协调机制私人当事人的地位程序常设机构
key words: CAFTA coordinated mechanismpersonal litigant's statusprocedurepermanent organization
一、增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机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机制,包括外部协调机制与内部协调机制。首先,在外部协调机制方面,协定规定当争端当事方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成员方时,它同时建议争端方选择CAFTA争端解决机制或WTO 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争端方没有这样选择,CAFTA争端解决机制应该管辖于成员方之间的所有争端。
中国东盟各国达成的双边投资协议中有不少关于“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的规定,而中国和东盟部分成员国也已加入《华盛顿公约》,相信东盟成员国也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因此,如何恰如其分的贯彻和实施《华盛顿公约》及其 ICSID 机制,将是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中所要面临的问题。
由于中心仲裁体系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而且在仲裁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ICSID 有更多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同时,实践中中心管辖权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进一步减少了东道国对争议的处理机会。由此,对适用 ICSID 机制,笔者认为,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不宜笼统规定允许把所有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都提交中心,对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即使真的要适用ICSID机制,也要恰当确定递交中心管辖的争议范围,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以及中心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其次,在内部协调机制方面,借鉴了WTO的立法,CAFTA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框架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和附加规则,列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附件。但是由于CAFTA的合作程度和实体法发展的制约,《框架协议》的附属协议很多尚未出台,所以CAFTA的特别或附加规则是否适合,现在尚无法考察。所以CAFTA的立法应汲取WTO的协调机制立法的经验教训,使自身协调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提高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私人当事方的地位
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仅限于国家,秉承国际法的传统观点。通过前面分析可知,CAFTA的管辖主体在立法上还是比较保守的。为了既避免私人滥用诉权,又使私人积极参加诉讼,我们可以考虑借鉴(以下简称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私人委托国家进入争端解决程序,即使私人参与者成为协议的有限主体。而国家可以为私人根据争端的性质或需要设置相关的申诉机制,创造私人启动争端的衔接程序,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争端。建议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是该规定符合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宏观背景,即此阶段CAFTA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敏感性,国家掌握争端过程相对私人更有利于地区的稳定性。二是CAFTA大多数成员国的国内法制水平不高,在未来CAFTA的《投资协议》中引入这样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将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改善各成员国的投资环境,促进成员国间相互投资的增长,增进各成员国间的经济合作。
三、完善CAFTA的争端解决程序
依据上面的剖析,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机制具有强制性、保密性、迅捷性等特点,而调解与调停又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不作为仲裁前的必经程序但贯穿争端解决的始终,提高了诉讼效率。磋商和调解调停程序基本符合CAFTA争端解决要求。仲裁程序是CAFTA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程序,由于各国的对仲裁程序的经济性、约束性、迅捷性、保密性等各方面的规则价值有不同的认识和要求,所以仲裁程序的规定篇幅最长,谈判时间也最长。但是,我们看到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谈判协调、各方力量妥协的结果,从现实来说基本符合各国解决争端的要求,但是从法理来分析,其还有许多尚待改进的地方。
(一)仲裁庭的组成
CAFTA仲裁庭的组成是临时组成的,仲裁庭的仲裁专家都是严格选任出来的,确保了仲裁员的素质,提高仲裁报告的权威性。但是我们看到CAFTA仍有在这方面的规定仍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首先是CAFTA仲裁员采用的是争端方推荐,WTO总干事或国际法院院长指定的方式,虽然显现出选任仲裁员的灵活性,但是由于仲裁裁员的流动性太强,不利于判决的连贯性与统一性。建议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NAFTA”)的程序,提供一份仲裁专家的名册,推荐争端方选任名册中的仲裁员,但仲裁庭的成员不受名册人选的限制。这样仲裁员选任既具有高度灵活性,又兼顾了稳定性。因此,NAFTA的仲裁员选任方式既可以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又利于促进仲裁裁决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其次,目前CAFTA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仲裁庭组成成员为3人,在处理一些专业问题上可能会显得专业知识不够,如知识产权、环境等问题。建议规定在处理某类特殊争端时规定可以配备一定的专家,以提供专业意见,辅助仲裁员作出专业正确的法律裁定。
(二)仲裁庭的职能
CAFTA仲裁庭的职能是对审议的争端作出客观评价,包括对案件事实及《框架协议》的适用性和与《框架协议》的一致性的审查。争端解决协议强调了“……本协定项下不允许提起非违反之诉”,相应的,仲裁庭的裁决只能依据“《框架协议》和争端当事方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作出裁决”。
GATT在第23条规定:“凡任何缔约方认为,依本协定直接间接享有的利益受到抵销或损伤,或者本协定的任何目的的实现受到阻碍,而这是由于:(a)另一缔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协定中的承担的义务,或(b)另一缔约方实行的任何措施,不论其是否与本协定相冲突,或(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该缔约方为使问题获得令人满意的调整,得向它认为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提出书面陈述或建议。任何被涉及的缔约方应对它提出的陈述或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条文中可以分解为三个原因与两个结果,通过排列组合,这款规定可以引申为诉状的条件有6种。
其中“(b)另一缔约方实行的任何措施,不论其是否与本协定相冲突”导致的抵销或损伤,或者协定的任何目的的实现受到阻碍,当事方就可以以此。相应的,WTO专家组或诉讼机构对此类案件就有管辖权,也就说WTO允许作出非违约之诉的裁决。规定非违约之诉是为了保护关税减让达成的平衡。它的理论基础是,关税减让中合法预期得到的较好竞争机会会被剥夺,而剥夺掉它的不仅有违反总协定的措施,也有符合总协定的措施。体现了一种“利益平衡”的思想。例如,进口国按谈判协议把某种电单车的关税降为零,而其国内又很少这类企业,它只要用纷繁复杂的各种限制措施,如国内地方普遍规定不得骑电单车,那么零关税还有多大意义呢?
所以,CAFTA没有将非违约之诉纳入其仲裁庭管辖范围不失为机制上的缺憾,为缔约国规避《框架协议》的规定提供一个缺口。
(三)丰富仲裁方式,降低裁决约束性
由之前分析,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上借鉴了NAFTA争端解决机制精巧的程序设计,引入ADR争端解决模式的设计,磋商、调解和调停等程序给争端当事方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而且其裁决具有约束力。从法理上考察,CAFTA规定其裁决具有约束力比起NAFTA来说当然要更进步,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更朝规则型和法制型的方向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政治政策、传统习惯等。例如这里的国家一般不愿意在诉讼上成为被告,更不愿意成为败诉方,认为如果输了官司就失了国家的“体面”,产生厌诉心理,所以很多国家不愿意进入约束性仲裁,争端一般在磋商、调停与调解阶段就解决了。一方面,仲裁裁决的约束性(即有裁决约束力和较强的裁决执行力)促使争端往往在进入仲裁之前就解决;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缺乏法治意识,CAFTA要朝规则型自由贸易区发展仍需一定时日。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争端方进入仲裁程序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可以除了借鉴NAFTA柔性立法外,还可以引进目前ADR仲裁的各种灵活方式。它们包括:
1、“虚拟”审判。亦叫微型审判(Mini-trail),并非指争议案件小,而是指这种“审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审判,而是一种“虚拟”审判;
2、“高低”仲裁(Bracketed arbitration)。如果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金钱数额存在争议,并且想避免采取极端的解决办法,则当事人可以先确定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该金额一般不对仲裁员披露,如果仲裁员的裁决数额在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构成的区间内,则该裁决为最终裁决;如果在该区间外,则采取与裁决数额较近的那个数额,据此,通过设定“高低”区间降低了裁决的变动风险;
3、最终报价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它规定首先由谈判双方提出各自对谈判问题解决办法的结论性意见,这种意见称作最终报价,由仲裁人在这两个最终报价中选择一个作为解决办法;
4、调停与仲裁结合。我们知道,此种仲裁方式为CAFTA争端解决机制所采用的主要仲裁方式。
笔者认为,调停与仲裁结合仍应当是仲裁阶段的主要方式,“虚拟”审判可以为调解与调停提供极具预见性的参考意见,而“高低”仲裁与最终报价仲裁可以在达成补偿金额仲裁程序时适用。
四、建议设立常设的争端解决管理机构
建议设立常设的争端解决管理机构,行使同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类似的职能。由于CAFTA仲裁庭的组成具有临时性,其没有固定的争端管理机构,只有CAFTA所设联络处起联络、协调作用。这可能出于控制争端成本的考虑,但是不利于对各个临时仲裁庭的仲裁过程进行协调、监督,向仲裁庭及时提供法律支持,以及对与争端相关的条文、解释、案例等档案的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争端管理机构还可以管理定期的信息平台,为学者、仲裁员研习CAFTA的相关规则制度提供必要的材料,发表看法,探讨交流,让世界的智慧集中为CAFTA的法制建设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科学意见。
五、结语
中国-东盟政治和经济目标的实现,需要妥善处理好组织内部各成员方的利益。通过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政治和法律两种手段相结合,和平、稳妥地解决内部冲突,以维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部团结、稳定、合作的良好秩序,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政治经济目标。CAFTA争端解决机制借鉴了当前世界上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制度,尤其是WTO、NAFTA等贸易制度安排的争端解决经验。并且,其制定结合了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总之,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及其顺畅运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但是,该机制还存在许多亟待进一步完善之处,如其协调机制、附属协议、管辖范围、仲裁程序、裁决的效力及执行等各个方面。CAFT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不足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立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另一个是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方的经济、历史、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与差异性所制约,导致很多领域即使做出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因此,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有赖于中国-东盟之间往来与合作的加强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只有在实体法律达成一定的共识之后,相关的程序保障制度才有出台的意义,而实体法律的发展必然需要中国-东盟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经济领域共同促进、共同发展;只有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才能适时适当地修改CAFTA争端解决机制,使其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区域合作形势。相信在不久将来,CAFTA争端解决机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实践案例,随着CAFTA争端解决实践经验的丰富,必然会反过来促进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因此,CAFTA争端解决机制必然会日臻完善,但其仍需时间的锻炼和考验。
参考文献:
[1]赵秀文, 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1月版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3
【关键词】外贸企业;反倾销;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产业也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企业是各国经济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GDP的贡献率、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换、就业的增加、国际贸易的促进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国内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过程中,我国不少中小企业已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的生力军。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固有的缺陷致使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遭遇反倾销的现象十分明显。国际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是由受害企业提出,通过调查单位的调查认证,最终对企业做出反倾销制裁。虽然从基本流程上看反倾销调查似乎具有严格规定,但事实上对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反倾销调查不过是一个流程,其并不会改变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被制裁的结果。因此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首要关注的问题,并被提上了战略高度。
一、出口贸易企业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及特点
1.反倾销最大受害国。自1979年欧共体对国内企业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以来,国内企业在发展国际贸易过程中受到国际反倾销调查案例的数量就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并连续9年成为国际头号反倾销目标国。据相关数据显示,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所遭遇的贸易争端数与反倾销争端数呈现着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在2001年,我国贸易争端数与反倾销争端数分别都只有27起和8起;而等到2011年,我国贸易争端数与反倾销争端数分别增长至44起和19起,10年的增幅分别达到62.96%和137.5%。可见,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贸易争端数以每年10多件的数量增加;其中,反倾销争端数以每年2~3件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我国反倾销争端数的增长速度明显大于贸易争端数。以反倾销争端数占贸易争端数的比重来看,2001年该比重0.30,而到2011年该比重提高至0.43;说明反倾销争端数成为了这段时期内我国贸易争端数增加的主力军。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调查最大的受害国。
2.对出口贸易企业的反倾销制裁范围逐渐扩大。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十分稀少,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有限的几个地区和国家。但是随着世界贸易产业的不断发展,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在国际贸易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加大反倾销力度。这也导致国内企业在发展国际贸易过程中面临的反倾销现状日益严峻。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反映:自1979年至2011年期间,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分别为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土耳其、巴西、南非、澳大利亚、墨西哥以及韩国。其中,印度以21.9%的比例高居榜首,美国与欧盟分别以15.9%与15.3%位列第二、第三。另一方面,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后一直发展至今,包括亚非拉等地区的许多国家也纷纷对国内企业发起反倾销制裁,对国内企业提起反倾销制裁国的范围不断扩大。
3.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加。1979年我国遭遇第一起国际反倾销调查案件至今,国内企业在发展国际贸易产业过程中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种类不断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针对国内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我国出口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加。涵盖了化工产品、金属产品、机电产品以及日用品、塑料橡胶制品等等。其中由于国内企业多数是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以在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方面发展出口产业具有较大优势。但由于近年来国际许多国家对国内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种类日益增加,这就使国内企业在发展这些具有独特优势的产品出口时也很容易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目前国内企业在发展出口贸易过程中遭遇国际反倾销调查的现状日益严峻。反倾销是世界国外迎对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国际出口贸易产业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受害国,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制裁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多,且我国发展出口产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商品种类也日渐扩大。
二、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1.加强自身发展实力,提升产品质量以突破国际贸易壁垒。国内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实力不足,因此导致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开展过程中容易受到国外企业的歧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内企业要想更好实现国际贸易反倾销,就要加强自身发展实力以突破国际贸易壁垒限制。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产品质量因素,导致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发展中遭受重重贸易壁垒。企业要想突破国际贸易壁垒,就必然要努力提升自身产品质量,通过产品质量的提升以促使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营销地位,推动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更好突破反倾销壁垒。
2.实施多元化反倾销战略。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进程中,要重视传统的国外国港澳地区、日本以及中欧等国家的出口策略,开展多元化的国际营销策略,以应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国内企业的反倾销政策。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准入政策展开合理、适度的营销把握,从而促使自身在进行国际贸易开展的过程中,能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反倾销政策进行合理应对,促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有利发展地位。我国的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所受到的贸易政策壁垒的限制也有所不同。所以企业在迎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所设置的贸易政策壁垒的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针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贸易准入政策进行有针对性的贸易应对举措。通过有针对性的贸易保护政策应对举措的实施,从而促使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始终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推动企业在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实现营销。
3.建立企业出口联盟以遏制低价倾销。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开展的过程中,由于企业急于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抢占有利地位,因此这也导致企业往往习惯以低价倾销方式以获取国际市场消费者的认可。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低价倾销模式促使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开展中很容易遭受国外反倾销。所以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与企业间应该通过建立企业出口联盟,以促使不同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开展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约束自身贸易行径,推动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有效应对国外反倾销。
4.走专业化、差异化路线。在国际市场上,不管其它国家如何设置贸易壁垒,对于其国家所欠缺的产品在贸易壁垒的设置上始终保持相对宽松的态势。所以为了促使企业在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有效的迎对国际贸易壁垒,有利实现反倾销目标,我国的企业在进行产品研究的过程中就应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推陈出新,研制出独具创新力的新产品。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创新产品由于其本身所独有的特色,因此在进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也更容易受到国际市场的肯定。所以国内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努力坚持走专业化、差异化路线,通过差异化营销敲开其它国家和地区在发展过程中的贸易大门,促使自身以创新赢得反倾销战役的胜利,从而在国际贸易市场的大潮中稳踞有力位置,立于不败之地。
三、结论
在目前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企业应该充分认清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现实状况,在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的努力调控下实现反倾销活动的有效开展,促使企业在反倾销的过程中能够顺利达到预期目标。通过对反倾销举措的分析,以期为推动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抢占先机、实现飞速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参 考 文 献
[1]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的新趋势[J].企业研究.2007(6)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4
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
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表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从发生领域来看,在货物贸易领域摩擦频繁发生的同时,服务贸易摩擦不断发展。从摩擦的内容来看,关税减让问题逐步依赖制度化方法的解决,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仍然是一个难题,各种反倾销、保障措施被各国采用,诸如“劳工标准”、“人权标准”等非传统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被牵扯到贸易摩擦中。从摩擦的主体来看,除了发达国家之外,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摩擦发生的频率似乎更高。从争端解决方式来看,多边解决的重要性虽然在逐步上升,但由于过程复杂冗长、程序缺乏弹性,双边谈判仍然是争端解决的首要方式。
进入WTO “后过渡期”后,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某些领域的经济矛盾也日益突出,中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所针对的重灾区。我国目前面临的贸易争端可以分为两类:其一,贸易总量不平衡引起的贸易争端,此类争端以中美贸易逆差之争为典型。其二,与具体行业、产品有关的贸易争端。在此类争端中,反倾销类的贸易争端占据绝大多数,达到88.7%,而因为一些保障措施引起的贸易争端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见表1)。
1.反倾销调查
据WTO统计,中国1995至2004年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受害国。在1995至2005年6月大约10年间,国外对华出口反倾销立案473起,占中国自1979年以来26年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66.3%。从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或地区)来看,不仅有发达国家,还有许多新兴市场国家。
反倾销案涉及中国的众多出口产业,前六位的涉案产品分别为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杂项制品、纺织品、玻璃和陶瓷制品。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对华启动的713起反倾销案件中,有18起案件被提起反规避调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至今,共遭到13起反规避调查:2002年2起、2003年1起、2004年6起、2005年1―8月5起。从涉及的世贸组织成员来看,欧盟11起、美国2起、阿根廷1起。从涉案产品来看,涉及氧化锌、活页环、钢丝绳和钢缆、钢铁管配件、滚珠轴承、香豆素、活页夹、节能荧光灯、石蜡蜡烛等。在13起案件中,有9起已经结案,8起征收了反倾销税,反规避调查最终征税的成功率为88.9%。由于反规避案件的税率按反倾销裁定的最高税率计算,因此,这类案件对我国企业的损害也最为严重。
2.特别保障措施调查
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单独保障措施的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世贸组织成员加强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
近年来,对华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激增。其中纺织品是贸易争端的焦点。2005年1―6月,国外对华启动了16起特别保障措施案件,比2004年同期增加13起。这16起涉及纺织品案件均由美国和欧盟启动。虽然经过双边多轮谈判,中美、中欧分别在2005年的6月和11月就纺织品出口达成了谅解备忘录,但美国、欧盟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特保措施在今后仍将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较大的影响。
3.反补贴调查
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2004年,加拿大开始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与企业层面上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政策或措施,所以,一旦外国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必将涉及整个行业,且政府自身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
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通常都试图努力证明企业运作是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努力地使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按照有关国家的反补贴法,反补贴措施一般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可能随之而来的反补贴问题。
4.我国主动发起的贸易争端
随着国内市场的开放,国内产业要求运用进口贸易救济措施的呼声不断高涨。从1997年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出台以来,截至2005年10月,我国反倾销共立案41起,保障措施1起,涉及钢铁、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我国已成为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第三的WTO成员。这些措施的实施为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统计资料看,中国发起的大多数反倾销产品大都属于我国发展比较慢的技术含量高的化工行业和高级钢材产品。在已经判决的34起案件中,裁决外国(地区)存在倾销行为并征收反倾销税的有29起。
应对争端的具体手段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争端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形式:
1.双边谈判
为了避免被拖入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许多国家都首先选择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贸易争端问题。虽然双边谈判针对性强,问题的处理周期短,但这类谈判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针对某个国家做出的让步往往会在与另外一个国家的谈判中,被对方作为谈判筹码。
2.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通常较为公平合理,这些裁决与国家背景的关系不大。正是因为WTO的争端裁决具有很强的公正性,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普遍较高,巴西、印度、墨西哥等国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利用者。该机制的缺陷在于相关法律程序繁琐、解决周期长,很多裁决下来之后,原先提及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不多,到目前为止,申诉到WTO的案件只有一起(即2002年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3.企业应诉
由于很多国际贸易争端针对的都是具体产品,经常会涉及到具体的企业,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由企业出面直接应诉,也是解决争端的渠道。企业应诉需要克服所谓“集体行动的困难”,为减少个别企业“搭便车”的倾向,行业协会、龙头大企业在企业应诉中必须发挥较大作用。在国外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国内企业的应诉态度往往会对最终的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早期中国企业应诉积极性普遍不高,这是许多反倾销案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主要原因之一。
4.采取针锋相对的报复措施
当别国挑起贸易争端时,采取针锋相对的报复措施也是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有时这种做法不但不会引发贸易战,还会对贸易争端的解决产生特别的促进作用。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时一定要非常慎重,针锋相对的本意,通常是为了避免贸易争端,而不是真的打算打一场贸易战。因此,有理、有利、有节仍是采取这一措施要坚持的重要原则。
应对贸易纠纷的整体战略
从总体上看,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我国处在不利的位置。从贸易结构来看,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强,资本与技术型产品进口具有一定的刚性,大宗货品如飞机、农产品,集中采购的余地越来越有限,因此,并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筹码。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所必须遵守的规则本身就对我们不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还仅仅是现有国际经济制度的被动接受者。现有国际经济制度并没有为接受中国这样一个高速发展、迅速演化的庞大经济体,做出足够的心理准备与实质性安排。
1.逐步建立中性的贸易政策。
通过国际金融制度(汇率、贸易与非贸易收付汇、资本项目管制)、财税制度(两税合一、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环保、流动劳动人口社保)、政府管理体制(出口政绩观、地方性外资优惠政策)的改革,鼓励内生性的出动,适度提高商品的出口成本及价格水平,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贸易利得问题上来。尽量避免我国具有比较优势产品产生所谓的“中国价格”(Chinese Price)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严重冲击。保证在出口持续增长、FDI持续流入、对外经济保障能力不下降的情况下,促进国内消费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改变出口、消费、投资在“三驾马车”中所占比例。这一点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地位。
2.注重我国在多边体系、区域次区域、双边贸易安排中作用的协调。
我国国内产业结构的梯度分布、利益结构的多元化,使得我们很难确定单一的立场与多边谈判中的利益相关者打交道。而在区域次区域经济合作及双边FTA谈判中,我们有更加平等的发言权和规则制定权,能够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如果在某些区域能够建立以我国为主导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则更为有利。
3.深化“走出去”战略与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结合。
事实已经证明,单纯依靠出口多元化战略不仅无法解决对个别国家市场的依赖问题,而且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引起争端。因此,应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围绕着市场因素“走出去”投资,通过带动投资所在国的生产与就业,缓解矛盾。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那些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企业向国外转移。
4.从战略高度看待国际跨国公司问题。
加工贸易及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我国出口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在现阶段这类经济活动对于解决我国剩余劳动人口的就业问题来说必不可少。但是,政府应更加直接地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所承受的压力转移到他们身上。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其在我国获得经济利益、国民待遇的同时,应更多地改变其在贸易等诸多问题上的态度及归属感。
5.借助于贸易伙伴国国内利益的多元化格局,防患于未然。
与主要国家贸易关系的发展,将在这些国家内部形成相关利益集团,深化这些国家内部利益多元化的格局,进而使得这些国家越来越难以置现实经济关系于不顾,制定偏激的对华贸易政策。在与贸易伙伴交往过程中,应更多地将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与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以及技术、专利的进口问题捆绑起来一起讨论。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5
1我国面临国际贸易摩擦的新形势
(1)国际贸易摩擦表现形式多样化。2008年10月以来,我国遭受的贸易救济调查涵盖了“两反“”两保”全部4种形式。除此之外,还涉及了知识产权调查、技术性贸易壁垒、反规避、汇率摩擦等形式。
(2)贸易摩擦涉案产品种类不断增加。目前,我国钢铁、鞋类、玩具、铝制品、轮胎、纺织品等行业仍为“重灾区”,并不断向彩电、电信等产品转移。
(3)贸易摩擦涉及领域广泛。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迄今为止,国外对我国发起的贸易调查涉及到纺织、轻工、机电、医疗保健、食品等行业,已从货物贸易领域拓展到了知识产权、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
(4)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别范围扩大。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10月以来,全球5大洲有17个国家对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美洲25起,涉案金额53.25亿美元;欧洲6起,涉案2.5亿美元;亚洲36起,涉案35.05亿美元。
(5)低碳经济将使我国面临新的更频繁的贸易摩擦。现在适逢全球经济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关键期,从保护本国新兴产业出发,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措施和绿色贸易措施,贸易摩擦发生更为频繁。低碳经济时代,碳关税、碳配额交易、碳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各种制度层出不穷。
2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策略
2.1建立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有关国家肆无忌惮地对我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贸易救济体系,使得外国在对我国产品采取歧视性做法时,不必担心会遇到我国相应的报复。因此,我国应根据WTO规则,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这样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慑,使国外不敢轻易挑起贸易争端,变被动为主动。
2.2改善外贸出口结构,提高商品市场竞争力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之所以不断升温,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外贸出口结构严重不合理。中国出口企业要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首先,充分利用国内劳动力和原材料市场,保持价格优势。除此之外,创立自己的品牌或者通过兼并国外知名品牌,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改变外贸加工的局面,开拓具有中国品牌效应的市场。改变劳动密集型和低科技含量的商品出口结构,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出口;减少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加速资源的有效利用。
2.3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抑制摩擦升级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们应熟练掌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国际贸易摩擦,打赢国际贸易摩擦做好准备。一旦发生国际贸易摩擦,解决争端的一种办法就是拿起世界贸易组织这个武器。
2.4培养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国际型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正缺乏一批熟悉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这些人必须英语流利,可以与外国进行谈判交涉。拥有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对于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具有重要作用。在反倾销国际贸易摩擦中,由于我国此方面的人才奇缺,企业反倾销应诉不利。所以,政府、企业、教育界应该积极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
2.5开征碳税,降低中国在贸易摩擦中受损风险一些发达国家已在讨论开征碳关税,如《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但如果我国已在国内征收碳税,其他国家再征碳关税就涉嫌双重征税,违反WTO协议。因此征收碳税可以降低我国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受损的风险,并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摩擦;新特点;应对措施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晓,柳阳.再论我国崛起之“国际经济摩擦时代”[J].国际经济评论,2005(4).
3、杨仕辉.国际保障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5(1).
4、李春顶.企业非市场策略与国际贸易摩擦的形成及化解[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