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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范文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深化年”和区委、区政府“开拓创新谋发展,真抓实干争一流”活动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劳务用工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及时查处工程建设实施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全区建筑市场秩序根本性好转。
(二)具体目标。全区新开工工程应招标率、实际招标率达到100%;杜绝因工死亡事故,负伤率控制在2‰以下;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合格率达到100%;建筑工程合同履约率达到100%,杜绝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导致越级上访现象。
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1月1日—3月1日)
认真分析我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2012年度“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13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和《2013年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要点》。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备案、转报事项手续办理流程汇编》,将住建局各项行政许可、备案等行政权力透明公开,与区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劳务用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宣传培训阶段(3月2日—3月20日)
各镇(街道)要做好各自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的宣传工作,动员并协助建设单位尽快完善开工手续,督促其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各镇(街道)和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农民工依法维权宣传工作。要组织全区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企业,通过专题培训、知识竞赛、专家讲座等形式,开展学法、守法,规范市场行为学习宣传活动。在威海日报、住建局网站开设“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专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刊发先进做法、经验。
(三)自查自纠阶段(3月21日—4月30日)
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要根据《目标责任书》及《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摆问题、剖析原因。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住建局。对逾期不报送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为复查、抽点对象;对在复查、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建局要依法从重处理。
(四)全面整治阶段(5月1日—12月15日)
由住建局牵头,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结合各施工阶段特点,组织开展手续办理、质量安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等专项检查。每季度末要分别组织“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集中大检查,重点检查市场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务工人员工资发放不到位、诚信度差的企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5月份对保障性住房和回迁房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彻底解决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及缺陷。6月份结合“安全生产月”,在建筑企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样板工地,组织全区各参建单位观摩学习,交流经验,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7月份结合“创城”工作,积极进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综合治理活动,指导各工地做好防汛及防台风准备。8月份开展钢筋、商砼、砂及防水卷材等建筑材料专项检查。9月份开展秋收前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隐患排查。10月份组织在建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全检查、质量通病大检查和“优质结构工程”专项检查。11、12月份组织在建工程冬季施工大检查及春节前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隐患排查。
(五)总结提高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各参建单位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回顾,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巩固整治成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自控管理体系。住建局要对全区各参建单位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细组织。成立“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镇(街道)镇长(主任)和人社、监察、、财政、审计、安监、国土、规划、市政、园林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分别成立由镇长(主任)任组长的相应工作机构,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住建局要强化措施,周密安排,跟踪督导,确保将“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深入到各参建企业,做到措施制定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监督到位;住建、人社、安监等部门要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劳务用工管理等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要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关;市政、园林部门要严把市政及园林绿化审批关口;住建、部门要妥善处置农民工上访事件;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把好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关和工程款拨付关。
(二)强化监管,依法行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各参建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要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建筑市场管理范文2
第一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二条开发区、各镇、办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办发号《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十个不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严禁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区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电、供水,杜绝无手续建设工程。
第六条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严重者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资质。
第七条非本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区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八条在本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组建工程项目部,必须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项目部注册备案后二年内不得变更注册隶属公司。
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缴纳配套费用,并严格遵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落实确保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区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开发专营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一千万元;
(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开发项目经批准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四条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计划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必须由区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前,须先缴纳配套预存款,按每平方米80元预存。
第十八条村民自建自用的二层以下住宅由镇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做好整理备案工作;其他的建设工程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督管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新建工程经招投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6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4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第二十二条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优良工程可给予工程造价3-5%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代表,应恪尽职守,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不得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第三十二条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三十五条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任何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必须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由区建设局质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三)规划许可证
(四)质量监督手续
(五)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文件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第三十八条建筑市场信息实行网上公开,建设工程手续办理、招投标情况、旧村改造进度及相关专业常识问题在网上平台予以公布,并由区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意见,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意见,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意见,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意见,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意见,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意见,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意见,发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承包人挤占、挪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挤占和挪用额20%的罚款。
建筑市场管理范文3
关键词:建筑市场 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为目标,突出抓好企业管理、工程管理、市场管理,努力开创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新局面。下面谈谈我对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几点想法
一、对招标项目实行强化监管
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针对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作为监管重点,抓住招投标的各个主要环节,通过对工程项目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委托、确定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招投标前期资料进行备案管理,加强对开、评标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
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主体,直接关系到评标的公平、公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一直把评标专家的管理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近年来,实现了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减少了专家选择中的人为因素。在抽取专家时做到了比例合法,专业配套,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再参与评标,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室等。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的专家一律取缔。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力度,使建筑市场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
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按时办结。
2、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执法。
一是查处违法工程。严肃查处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工程项目。二是查处违法单位,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是否按规定进场交易;工程项目建造师是否与合同一致、项目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及在岗情况;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持证上岗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执行工程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严肃查处工程监理单位、招标机构、勘察设计单位越级承揽业务、压级压价、恶性竞争行为,使无证、越级承接业务以及挂靠、出卖资质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五方主体的市场行为。
四、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
按照扶强扶优、做专做精的原则,合理调整企业结构,扶持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发展符合投资需求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大力扶持培育具有专业特色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形成大中小、综合型与专业型、总承包与分包企业协凋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五、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
抓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各施工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目标层层落实到基层各单位和企业,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
1、检查企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着力点,通过以持证上岗为抓手,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确保“三类人员”都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按要求到位。
2、安全巡查制度。针对不同施工阶段组织一次在建工地施工安全巡查活动。加强对深基坑、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垂直运输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健全和完善了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针对不同的施工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
4、建造师考核评分制。每个施工期通过对建造师质量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评分排名,实行奖惩罚并举的激励机制,督促建筑施工项目自觉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保证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并积极引导向“好”的建造师靠拢。而对“差”的建造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媒体等手段,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
5、继续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止,工程开工后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签订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6、加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管,参加各项验收的人员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六、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全行业队伍素质。
1、加强管理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清正廉洁,克服浮躁心理,扎实做好工作。
2、加强对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和一线工人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注册执业人员的定期培训和再教育,稳步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市场管理范文4
第二条各乡、镇(不含城关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县规划局审批,限额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限额以上项目包括:二层以上(不含二层)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县规划局规划许可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管线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均在县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局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已被批准;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招标人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已经批准;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各类投资建设的房地产、装饰装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必须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业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
(一)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凡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招商引资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或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下列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
(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二)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投资额不超过主体工程款项10%),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需要的;
(五)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设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实验、保密等建设工程。
直接发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后,向县招投标管理局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直接发包工程符合有关规定。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应公开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审计部门将重点予以审计。
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
(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带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等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四)将应当招标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五)泄露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八)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产品;
(九)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
(十)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凡我县辖区内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拦标价)招标,最高限价(拦标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承包。
第十五条凡在*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有《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外地进入*的施工企业,必须先到县建设局注册备案,办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
(一)转包,是指承包人中标承包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挂靠行为,是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包工程任务的行为。其判定条件:
1、相互之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财产的;
2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3、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必须在本企业选派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名单和资质证书报县建设局备案,实施压证施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主体已完工,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承接另一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凡进入*的外地项目经理必须在《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中备案登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经理在*的施工资格:
(一)项目经理越级或无证上岗;
(二)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进行建筑施工承包活动的;
(三)施工信用实绩未达到投标承诺或施工承包合同内容的。
第十九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二)中标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提供劳务的企业或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报酬的有关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和个体包工头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凡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劳务企业或包工头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三)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六)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八)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九)监理合同;
(十)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监理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工程必须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公用事业工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连片改造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凡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竣工后,要按照固政[2007]26号文件规定,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后方能结算工程款。
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落实情况、监督监理情况、资料情况、质量情况、消防情况、各种建设手续完备情况。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工程建设达不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或法定检测机构认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有合格证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不达标的严禁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县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申报工程安全监督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四)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五)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创建文明工地,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和省优、市优工程奖励的,行政许可条件下在其投标时可予适当加分。
第三十二条凡在*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个人)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县土地管理部门填写的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书;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需要拆迁的,应当提供由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人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出具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批准书);
(六)施工合同,建筑企业选派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九)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手续;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吊销。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悬挂许可证复印件备查。许可证中有关工程项目的内容应在工地围墙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公布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联系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实行巡查制度。定期对在我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企业及人员将中止其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直至全面整改结束,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并审批后,方可进入建筑市场,参加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加强全县建筑市场稽查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坚持经常深入工地巡回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创业园及偏远乡镇等的非法建设项目要重点进行检查治理,对违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十八条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并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含民营企业)或者个人(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其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发包手续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三)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包的人;
(五)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采取隐瞒建设规模、肢解工程等手段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六)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的标准、规范、规程的;
(七)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提品的;
(八)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办理工程监理的;
(九)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
因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降低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的;
(二)非法转包工程的;
(三)以受让、借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的;
(四)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的;
(五)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的;
(六)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业务的;
(七)不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文件施工,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
(九)不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未取得工程项目承建证的;
(十)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工程项目安全条件认证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形为之一,由县建设局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降低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接中介业务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中介业务的;
(三)非法转让中介业务的;
(四)县外中介机构进入县内承揽中介业务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五)同时接受多家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委托的;
(六)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机构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资料的;
(七)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八)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
(九)监理企业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为切实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有力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对县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分责任,依法追究各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按照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市场管理范文5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近几年特别是2001年以来,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参与配合下,持续开展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场行为是手段,规范市场秩序是目的。我区这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范围,是本区2003年在建及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今年的工作重点是五个方面,一是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二是依法严厉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签订阴阳合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等问题;三是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恶性压价和无证建设、无证施工问题;四是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问题;五是纠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狠抓管理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尤其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住宅工程和窍缃岷喜俊⒖⑶⒃冻乔ㄑ!⒋遄图蚺┟褡越ㄈ阋陨献≌捌渌こ探ㄉ杌疃募喙堋?SPANlang=EN-US>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今年,我区要通过艰苦努力和扎实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总体工作目标是六项:一是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二是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恶性压价和阴阳合同等问题得以有效整治;三是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建设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的状况得以基本扭转;四是以不合理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五是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严惩;六是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和执法主体不严格执法得以纠正与规范。要求2003年以来和今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做到“八个必须”: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必须实行招标,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也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做到不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依法应当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审,否则一律不准使用;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行监理;依法应当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应当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应当实行竣工备案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法定建设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委托监理。
2、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如该工程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首先应当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要协助建设单位履行或者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在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和实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关键在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2、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规范其运行。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易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依法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如果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并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5、认真贯彻(2003)94号,抚府办发[2004]11号和省政府赣发(2004)17号及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狠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担保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
2、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甚至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3、按“二法”、“二条例”的要求,对我区现行投标资格管理办法、评标办法等进行清理,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规定,对勘察、设计、监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统一明确。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逐步改革建管模式。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尽早出台我区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担保办法,培育工程建设同业担保主体。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要依法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轨道。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资质等级审批,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列为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六、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区和城区环境的污染及危害。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
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还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
1、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建设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遵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行好企业资质、执业资格等行政审批,落实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须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筑市场的监督执法,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机构的作用,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建筑市场管理范文6
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下,我国建筑市场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日益暴露,管理秩序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甚至出现了违法分包、隐性转包、恶意压价等严重现象。一些建筑企业中,无证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施工材料等问题日益严重,而相关管理部门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则是得过且过,更有甚者,强行干涉。在这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漏洞百出,毫无法制可言。当前的管理模式下,建筑市场势必难以形成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局面,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更影响到建筑市场的施工安全,在败坏社会风气的同时也降低了经济收益。因此,建筑市场的有序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国家对于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也随之有所提升。积极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建筑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各种暗箱操作行为,这不仅有效净化了建筑市场的空气,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建筑工程质量以及企业效益的一种保障。由于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各地建筑市场的管理效果也必然是不尽相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公正的交易环境以及合理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势必会对当前建筑市场的秩序规范产生积极作用。从建筑市场管理机制的建设意义来看,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管理秩序的完善使得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
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建立从法律角度规范了一切建筑活动和建筑行为,使得各建筑主体的行为受到相关规章条文的约束,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或是私下交易等现象的产生。公开建筑市场的工程建设信息,就使得以往炒卖建筑工程信息、非法建筑交易、违法建筑施工等不正当手段毫无立身之地,使不正之风得以改善。同时,建筑市场的管理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步走向正轨,逐渐形成了自身规范、科学、完整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促进了建筑市场和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市场的有效管理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提供了可能
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使得政府对于建筑市场管理的办事程序得到了有效调整,这就导致相关建筑企业必须在市场管理的约束下进行工程的报建、工程招标以及必要的合同备案,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了保障。在这样的程序作业下,规避管理及暗箱操作的行为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市场模式的建立,规范了建筑活动实施的固定场所,在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也加大了管理的力度,使得建筑市场的主体行为得到约束,大大明朗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执行程序,压制了建筑腐败的嚣张气焰。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过程中,现代化的办公环境、优良的工作作风,无论是行风建设还是主体利益都得到了有效提升,有效提高了自身的管理质量和水平。
建筑市场管理的提升策略
经济体制的改革对于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影响,也让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提升举步维艰。因此,只有切实面对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到对症下药,才能改善当前建筑市场管理的现状,从源头解决建筑市场管理的困境。
提升建筑市场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
建筑市场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服务于各建筑主体的利益关系,从建筑信息的、投标和招标的处理、企业信用的管理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干预,建筑市场在其中都起到了很好的公共服务作用。所谓的建筑市场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应切实摒弃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的思想意识,从建筑市场的根本发展需要出发,不断创新公共服务的职能,从根本上保障建筑市场的发展潜力。此外,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还建立在规范市场执行秩序的基础之上,只有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秩序,才能根本保障市场服务职能的最大发挥。
加大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力度
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能够从根本上实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了管理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约束了不良的建筑市场行为,形成自身建筑企业的管理特色。在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下,建筑市场应加大统一管理的力度,实现整体管理、分层管理与集体管理有效结合的模式,完善建筑市场的入场规定,只有符合规定和遵守管理规则的建筑单位方能进入市场。统一建筑市场的整体管理秩序和管理方法也必将在今后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依法规定建筑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定位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的各参与主体,从自身定位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建筑主体的经营性质还是市场地位,都应该在管理条文中都明确规定。若是无法落实市场定位,则势必会出现企业职能不清、市场定位模糊,甚至还会导致市场分割的严重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建筑市场的和谐有序发展,应当在建筑市场各机构基本性质的基础之上积极进行市场定位,从而为建筑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结语
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不仅能够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更对建筑工程交易的透明化有着本质的监督与管理作用。在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指导下,建筑市场的管理应从源头着手,完善各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严厉打击各项行为,保障建筑市场的主体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