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现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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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象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1

石颖(1988-)女,重庆交通大学思政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本研究通过对重庆高校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了离异家庭大学生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离异家庭大学生思想问题产生原因,提供了新时期做好离异家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离异家庭;思想政治教育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离婚率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趋势,以2010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当年有196.1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 [1],粗离婚率达到2‰ [2],离婚已经成为社会常见的现象。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离婚率会保持较高的水平,因而,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来自离异家庭。所以,必须要对这一特殊群体展开研究,形成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策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和自身健康成长,以促使其成为社会发展中身心健康的综合型人才。

二.离异家庭大学生思想现状问卷调查统计

本研究以重庆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大学、四川外语大学、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各200名涉及文、理、工科专业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为调研对象,其中涉及法学、语言学、会计学、水利工程、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科学及工程、自然地理学等文、理、工科专业,调查离异家庭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状况,并根据调研的数据结果进行成因分析,提出离异家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策略的几点看法,以期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共发出问卷1000份,收回问卷1000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986份,有效回收率为99%,属于离异家庭的大学生63人,占调查人群的6%。

(一)心理方面调查概况

心理上存在自卑、自责、孤独、无助、缺乏安全感、叛逆心理强,情绪低落、忧郁,自尊心、自信心下降等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明显感到离异家庭大学生负面情绪的比例是67.21%,感觉其思想与非离异家庭大学生无异的比例是31.05%,属于离异家庭大学生认为自己存在思想问题的比例是89.17%。

理想信念迷茫,缺乏活力和兴趣,易于随波逐流或自甘堕落。调查结果显示,感到离异家庭大学生甘于现状的比例为76.12%,感到其自强不息的比例是6.35%,属于离异家庭大学生认为自己必须奋发图强的比例为46.57%。

人生观、价值观出现易被扭曲。调查结果显示,感到离异家庭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过于功利的比例是92.24%,而离异家庭大学生认为自己可以平静面对得失的比例是31.96%。

(二)言行方面调查概况

远离集体,过于沉湎自我世界,孤僻冷漠,不爱交际。94.38%调查对象认为离异家庭大学生存在这些情形,24.67%的调查对象认为离异家庭大学生可以正常交往,90.61%的离异家庭大学生认为甘愿一个人呆着。

96.24%的调查对象认为离异家庭大学生非常敏感和封闭,而离异家庭大学生86.52%认为在交往过程中存在敏感和猜忌的倾向。

行为存在叛逆或偏激的倾向,情感淡泊,玩世不恭,恶语伤人,易发生自暴自弃的现象。调查结果显示,86.73%的调查对象认为离异家庭大学生言行过激或不当,21.57%的调查对象认为离异家庭大学生言行友好和善,78.59%的离异家庭大学生认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无关。

(三)解决思想问题的情况

在对相关问题调查的同时,也对解决方式方法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接近半数的离异家庭大学生(39.90%)倾向于向同学或朋友倾诉自己的烦恼,同时也有49.49%的离异家庭大学生选择自己独自承受心理的困扰,不向任何人倾诉。在调查面对学习、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压力时,结果显示,持自信乐观态度的离异家庭大学生只占27.78%,而绝大多数离异家庭大学生(58.08%)都感觉到迷茫彷徨,还有10.61%的离异家庭大学生选择逃避各方面压力。

三.离异家庭大学生思想现状原因分析

首先是离异家庭大学生家庭结构存在问题,父爱或母爱的缺失会直接影响离异家庭大学生对自己和家庭的正确认识,导致大学生心理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缓解;其次是社会对离异家庭的学生存在排斥和歧视现象,没有给予正确的关注和同情 [3];其次是社会和高校对离异家庭学生的问题没有及时予以关注,导致问题的积累;最后在离异家庭大学生自身方面也存在承受能力弱、思想情绪不稳定等现象,这些都会给离异家庭大学生带来深层次的挫折和伤害。

四.离异家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离异家庭大学生成长中的功能和作用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思想政治教育者通过某些形式、手段向教育对象传导符合我国社会发展所要求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等内容,使其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的过程 [4]。通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离异家庭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增强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更好地实现政治社会化和道德社会化。当然,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号召力和感染力,坚决避免空洞的说教。同时,要在教育活动中加强师生互动,突出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教师要学会与学生沟通,倾听学生的心声,及时准确地把握他们的思想脉搏。另外,必须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要因材施教,有意识地针对离异家庭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开展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方法和手段要灵活多样,要注重调动离异家庭大学生学习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实现思想上的认同和情感上的升华。

(二)加强自我教育意识,坚强面对现实,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念

在学习生活中,要积极主动的投入,加强人际交往,用微笑面对现实,从内心营造自尊、自信的理念,全面发展自我,培养广泛的兴趣和爱好,以便与他人产生更多层面的共鸣,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三)建立学生心理档案,进行心理辅导工作

高校要从学生入学起就开始建立离异家庭学生的档案,了解和掌握各班离异学生人数,并熟悉掌握其家庭状况,根据他们心理发展的特点以及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指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并能发现自己的长处,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肯定自我、建立自信心。引导他们能与人相处,并能虚心接受他人的意见,在与别人相处中通过别人的评价,逐渐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同时也要坦诚地接受自己的短处,努力克服缺点,不断完善自己,逐步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建立针对离异家庭大学生的社会支持体系

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针对离异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十分必要。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予以支持,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同时加强公共舆论环境建设,排除世俗偏见,为离异家庭大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他们切身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思政部)

基金项目:重庆交通大学2013年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离异家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立体化途径探析(20130137)

参考文献:

[1] 朱丽娟.单亲家庭大学生行为倾向对比及归因分析――基于单亲家庭大学生的个案研究[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1,(04):31-33.

[2] 数据来自《2011中国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2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裁条款。从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随着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深入,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断加强,已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现行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律。笔者认为应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保护令及其执行制度,从而有效维护受暴人的权利并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 

 

二、我国制约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明确,过于狭窄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人们的知识程序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做出全国性的权威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偏重于殴打这一类的显性暴力,对冷暴力一类隐性并未定义,而近几年来冷暴力一类的隐性暴力正不断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对殴打这一类的显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势。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适用解释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写入其中,其宗旨体现为维护广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丈夫对妻子或者说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有相当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内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现象,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城市女性中,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女性中,被实施过“夫妻内的性行为”的占被调查人数的7.9%,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很多。然而,我国新婚姻法中却没有将性暴力明确地列出来加以确认,有悖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立法和原则。 

(三)刑法中关于规范、制裁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不足 

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按刑法的规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序只有达到轻伤和重伤时,加害人才触犯刑律;同时也只有达到重伤时,检察院才必须提起公诉。如果只是轻伤,那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根据相关资料,在妇保机构受理的投诉家庭暴力事件中,轻微伤者占54%,轻伤者占38%,重伤者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条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济制度,但此救济手段较为单一,即损害赔偿。但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家庭中的财产一般来说是共同共有的。发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给予受害一方经济补偿,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但实质上,当婚姻关系依旧存在的情况下,一方赔偿另一方的钱物仍旧两人共同共有,补偿对受害人来说毫无意义。加害方也没有任何损失,可以更加无顾忌地加害对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 

行政法规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也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宪法等全国通用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做详细的规范。在程序法方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举证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缺陷,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使一些加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等。 

 

三、对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3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待。家庭暴力主要是强者对弱者实施的,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也往往是被施暴的对象。

特点一:女性受害者离婚难

在所进行的《家庭暴力调查问卷》及调查热线中,有占到 80%的参与者反映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些受害者基本上以女性为主体。她们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来自于男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侵害,并且在遇到家庭暴力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众多打来热线电话的家庭暴力受害女性表示,她们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始终没有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解决家庭暴力带来的相关后果。尽管众多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女性选择离婚来躲避家庭暴力对自身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的伤害,但能够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尤为少见。

特点二:施暴理由无中生有

不存在家庭暴力的人们很难想象有什么理由发生家庭暴力,将家庭成员乃至是自己的妻子打伤。但经过对收回的《问卷》进行统计发现,众多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往往是“鸡毛蒜皮之事”或是“生活习惯”引起的。在收回的《问卷》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选择这两项的占到了 89%,成为众多家庭暴力发生的导火索。很多通过电话反映情况的女性当中,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很可能就是因为“给孩子买了个小勺,他就不高兴了。”“他问我话我没听见,没有答复”等。

特点三:施暴者多有酗酒现象

酗酒,在成为引发众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的同时,也已经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打进调查热线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几乎众口一词地提到施暴者酗酒,而且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是在施暴者酗酒后。并且显示出另外一点相似之处,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时手段愈加残忍且在酒醒后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予以否认,醉酒成为其伤人的借口。而且在施暴者酒后发生的家庭暴力中孩子和母亲往往同时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使一部分人的成长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人格缺陷。

特点四:施暴者多存在婚外情

另一个导致发生家庭暴力的重要诱因是“婚外情”。家庭是以感情作为生活基础的社会组成单位,然而,“婚外情”已经成为众多家庭面对的棘手问题。《问卷》中有 50%的人反映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其中更有近 80%的人明确指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存在“婚外情”,家庭矛盾激化,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施暴者不仅自己殴打妻子、孩子,还伙同第三者对妻子进行殴打、辱骂。

特点五:同居关系纵容暴力

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方往往从各种途径寻求帮助,但如果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登记关系,就使往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改变了原有的性质,失去了家庭的概念。众多打进电话反映情况的女性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她与施暴者属于同居关系,遭遇家庭暴力时不好意思报警或是向邻居、家人、朋友寻求帮助,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特点六:身体侵害占到九成

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一方往往是男性,而且在众多可以被称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中,对身体造成直接伤害的暴力行为尤为突出。在所有收回的《问卷》中,只要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 90%以上其家庭暴力的方式都是“身体侵害”。

还有相当部分的家庭,存在精神侵害,也被称为“冷暴力”,给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压抑,甚至造成心理、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冷暴力”现象还有所上升,成为新的家庭暴力问题。

相关链接之一:新疆昌吉家庭暴力现状

200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妇联在全州各县市、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针对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就如何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调查主要以深入学校、医院、社区、企业及女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在不同层次的不同人群中进行了专题调研活动。

一.昌吉州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

1调查问卷显示:昌吉州(包括八县市)共发放调查问卷3000份,收回调查问卷2720份,收回率907%,在收回的调查问卷中有2293人的家庭稳定,反映没有家庭暴力,这部分占调查问卷的764%;有427人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一部分占被调查人的142%;其中女性被打的有247人,占被调查人的82%;受不同情况精神虐待和性摧残的有180人,占被调查人的6%。

2妇联来信来访中显示:近两年来,昌吉州妇联系统在接待受理来信来访中,反映家庭暴力的问题比较突出,2003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432起,反映家庭暴力的就有519起,占来信来访案件的362%;2004年受理来信来访1468起(件),反映家庭暴力的658起,占来信来访案件的448%。

二.家庭暴力问题已造成了社会危害

通过调查,我们深深感到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是危及生命的恶劣行为。如:玛纳斯县包家店镇一农民家庭,男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在没有能力还击的情况下,只好用剪刀自残,以此来抗争对方对她的施暴。最后女方住院治疗,男方受到治安条例的惩罚,一个美满的家庭也因此走向崩溃的边缘;二是影响和破坏了家庭婚姻关系。在调查中我们专程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作了了解,庭长语重心长地说,州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90%都是由初次的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家庭走向解体,后又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诉中院打官司,家庭暴力使女性受害,同时也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妇联组织在受理上访案件中,凡是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时,常常听到受害女性第一句话就是:“我要离婚,我不跟他过了”。因此,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的罪魁祸首,是婚姻家庭解体的导火索,其行为的结果是造成家庭关系紧张、婚姻不稳定,最终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4

近年来,__镇妇联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以强化服务、依法维权为主线,多措并举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和谐平安和稳定。

1、加强宣传,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基础。一是充分利用有线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媒介,设咨询台,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二是积极协调司法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面向社会,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动员鼓励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整合社会资源相结合。近年来,镇妇联与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合作越来越紧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成效不断显现。一是调整了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小组,成立镇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在村、社区分别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和家庭暴力投诉点,为有效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与镇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联手,维护遭受家庭暴力贫困妇女合法权益;与公安派出所联建家庭暴力 110报警机制,使受暴妇女儿童及时得到救助。

3、坚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与强化源头参与相结合。

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了网络的妇女儿童之家阵地、婚姻家庭调解室来矛盾化解和个案维权的作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协调、咨询、指导等各种服务。不断推进五好文明家庭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妇女培训,提高妇女素质为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一是开展“和谐家庭”、“绿色家庭”、“学习型家庭”、“廉洁型家庭”创建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二是举办“感动母亲”、“孝亲敬老之星”等活动,表彰各类典型,倡扬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三是与劳动部门开展下岗妇女、流动妇女就业和法律培训,帮助她们自立,提升自身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成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

尽管镇妇联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时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遇到不少问题与困惑。

1、源头预防措施还不够完善。针对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如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影响,草率婚姻引发家庭矛盾,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等。此外,社会上仍然存在“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象,不少受害妇女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维权能力较低,特别是当她们受到暴力侵袭后,并不想以离婚来远离家庭暴力。

2、制裁体系还不够健全。现阶段,我们对家庭暴力的处罚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在达到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时,才能采用拘留或以上的处罚。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普遍达不到轻伤害,这样就使对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处罚停留在说服教育上,对于“冷暴力”(即精神虐待)更是无所适从。

3、跟踪服务成效还不够明显。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存在反复性、长期性,基层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维权时应进行阶段性指导,定期回访。但是,现阶段妇联维权只限于当事人的上门求访,一事一受理,一次一办,事后如何、当事人的婚姻发展状况如何却不得而知,不能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全方位的援助,使家庭暴力在隐蔽性状态下长时期存在。

反对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工程。预防暴力发生、制裁施暴者、向受害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是反对家庭暴力的三个重要环节,缺一不可。这有待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更需要基层妇联组织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下大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源头预防家庭暴力。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最关键的问题是转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基本看法。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道德的犯罪行为。一是加强伦理道德教育。要通过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等活动,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加强普法知识宣传。联合相关部门利用“三八”、“11.25”、“12.4”重大节庆日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开展法律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以举办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为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帮助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勇于与暴力行为作斗争。三是加强各级各类培训,提高维

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的培训,只要有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就要强制施暴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认识到自己错误。开展妇女素质培训,鼓励女性特别是贫困妇女、流动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增强文化素养,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家庭、社会地位。2、加大部门合作力度,抵制家庭暴力。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镇妇联要善于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积极构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机制。一是构建有效的反家庭暴力预警机制。结合“零家庭暴力村、社区”的创建,建立以生产组组长牵头的村信息员队伍,及时观察有家庭暴力隐患或倾向的家庭,进行全程跟踪调解,预防矛盾激化,防患于未然。二是推动相关政策的指导和完善。针对妇女权益受侵特别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弱势妇女群体救助帮扶等问题,联合劳动、工会、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进行调研,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落实。充分利用妇联平台参政议政,参与推动地方性反家庭暴力法规政策的制定完善,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制度保证。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刑法 量刑标准 入刑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中第1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此外,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待、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从以上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涵义在世界范围的解释有所不同。欧美国家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以及受害人同时指出了在家庭暴力行为中性暴力以及经济暴力也应当归为家庭暴力的范围,而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暴力的范围及行为,规定过于宽泛,容易让施暴人逃避法律的规制。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

从家庭暴力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进行分类,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即指行为人对任何身体上的侵略行为,直接或间接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行为。而精神暴力主要包括冷暴力,性暴力,精神迫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的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国的家庭暴力绝对不是个别现象。广州市妇联1999年对于广州地区家庭暴力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有37.7%的被访者承认自己的家庭有暴力情况存在。该调查还显示。施暴手段出了采用传统的拳打脚踢外,还有用棍、绳、铁器等工具施暴,用冻、饿、罚跪等方法惩罚以及害。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个别地区达到50%,而其中95%以上的家庭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近年来国内家庭暴力已经呈现出多发和高发的趋势。如今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豍

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从古有之,但从以上数据不难发现,我国当下的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性高发性可能远超过去的任何时期,并且正在呈现上升趋势。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演变为一个全社会范围的普遍问题,在社会道德已经不足以改变这种社会问题的前提下,刑法对于这一问题及时的做出规制的行为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家庭暴力问题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发生与现行刑法缺失的联系与内在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的发生有着复杂的原因,包括家庭成员之间性格的差异、家庭财务问题、家庭对于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等一系列现实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家庭暴力问题的频频发生与现行刑法缺失之间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禁止了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则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较弱,致使施暴者过后变本加厉,无法真正的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从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制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绝大部分只能依靠社会道德、社会治安条例进行教育,对于施暴者并未有实际的惩罚措施,对于受害人也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护,当受害人收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时,难以找到可靠的法律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这也就从另一方面让施暴者得以在下次施暴时毫无顾忌,甚至会变本加厉。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并未对于这种暴力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施暴者缺少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错误的认为法律并未规定甚至不能规制家暴行为,施暴者心中缺少对与法律的敬畏也就使得家庭暴力行为一旦发生,只会一次又一次助长施暴者的暴力行为。

(二)我国刑法中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现状

在法学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的研究重点多集中于民法、婚姻法等领域。其实,家庭暴力与刑事法律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对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理应纳入刑法学的视野进行评价。但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犯罪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从罪名的属性上来看,只有遗弃罪和虐待罪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犯罪;从刑罚配置上来看,没有一个专门性的家庭暴力犯罪刑罚配置体系;从法定刑的设置上看,制刑标准的科学性有待考证。因此,有必要健全家庭暴力的刑事规则。

我国目前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十分缺乏,首先,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罪名与家庭暴力行为相适应。只有遗弃,虐待行为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而这两种行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如上文所述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是复杂多样的。其次,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罪名与家庭暴力行为相适应也就导致没有完善的罪刑制度对家暴行为进行规制。最后,在立法与罪刑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制刑标准与量刑标准也无法确定。

三、家庭暴力问题入刑的必要性以及完善

(一)家庭暴力问题入刑的必要性

从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缺少明确的规制上来看,刑法的明确规制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产生以及循环发生有着重要的遏制作用。从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的现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广泛性已经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最直接也是最快速的解决办法无异于让家暴行为入刑,在刑法中明确的规定何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以及何种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虽已在《婚姻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缺少严厉性,整治方法只能是教育、批评,缺乏刑法的强制性与刑罚的严厉性,从而导致施暴者产生法律无权干预家暴行为的错觉。而刑法规制在法律效力上有着以上法律文件无法比拟的优势。具体体现为刑法具有刑罚的惩罚措施,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在家庭暴力出现后,通过刑法的规制能够有效的让施暴人及时中止暴力行为,及时的保护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通过刑罚的形式让施暴人深刻的认识到家暴行为对于他人造成的伤害、以及暴力行为不只是与社会道德相抵触,同时也也是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行为。以刑法规制家庭暴力,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家暴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在根本上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问题入刑后的量刑标准

在家庭暴力犯罪的认定上,应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在对婚内行为的认定上,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作为罪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构成罪或其他犯罪。在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上,认为应从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上、施暴人与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关系上、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上加以区分。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家庭暴力犯罪应从重处罚,但应当考虑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在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认定上,认为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严格适用。在对“以暴制暴”者的量刑上,认为应从宽处罚。豐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量刑标准与原则,应当采取从重原则。由于家庭暴力问题在刑法上缺少管制由来已久,施暴者在初期对于家暴行为可能仍存在侥幸心理,无法在短期内对家暴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且刑法的价值在于预防,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并非一味的惩罚,对家暴问题采取从重的量刑标准有利于在短期内让家暴行为发生的频率减少,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问题。

(三)家庭暴力问题在刑法中完善

首先,要对我国现行刑法进行适度改革,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这一类罪,适用于发生在家庭领域中所有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具体而言,应做到如下几点:

(1)明确家庭暴力的涵义,从刑法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做出诠释,以便相关罪名的确立。

(2)细化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便于在刑法中对不同种类、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分别作出具体的、相适应的刑罚。

(3)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刑罚规定应遵循“从重原则”。

其次,家庭暴力罪在类罪的基础上应当制定细致明确的具体罪名,如规定“强制堕胎罪”、“婚内性暴力罪“等。

再次,提高现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的法定刑。家庭暴力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明确,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施暴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提高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法定刑,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刑法上,对家庭暴力进行具体的规制应做到如下几点:

明确家庭暴力的涵义,从刑法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做出诠释,以便相关罪名的确立。

细化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便于在刑法中对不同种类、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分别作出具体的、相适应的刑罚。

家庭暴力现象范文6

[关键词]家庭暴力;文化根源

家庭暴力一词近年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也是方兴未艾,很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寻找产生家庭暴力的根源,以期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的专家认为产生家庭暴力与个人的生长环境有关――社会环境说:有的专家认为产生家庭暴力与个人的心理健康程度有关――个体心理说;还有的人认为酗酒和社会压力产生家庭暴力――情绪宣泄说等等,可以说这些观点在一些实施家庭暴力者的身上得到体现,但这些又不足以说明深层次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后,我们会发现人们以往的研究的偏颇之处,以往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自然联想到夫妻间的暴力,或者更具体的说丈夫对妻子的暴力。由于对家庭暴力的这种狭义或者是外延缩小化的理解限制了人们对家庭暴力根源的研究。也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缺乏明确的认识。使得一些常见的家庭暴力现象被遮蔽,使家庭暴力现象难以得到彻底根除。

家庭暴力的根源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从社会文化中去寻找。众所周知――人们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支配的,人的思想意识是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人的思想意识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同时又塑造新的社会文化。文化可以是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记载和传承,也可以是非书面的形式在社会成员间不断的延续。那么,究竟是社会文化中的那些因素催生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呢?在笔者看来有这几方面的文化因素的影响,既崇尚强权文化、对家庭暴力的纵容文化、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或者漠视文化。下面详细阐述这些文化是如何影响家庭暴力的。

一、崇尚强权文化

崇尚强权文化是指人们对强势和权力的崇拜,人们相信强权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一旦得到了强权就可以降伏那些比他们弱小的群体。这种强权文化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那时由于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比较弱,部落之间为了生存的需要展开竞争,那些身强体壮的部落在战斗中取得胜利,进而把被征服者变成奴隶,任由他们驱使和奴役。这种胜者王侯败者寇的思想逐渐成为一种文化,随着家庭的出现,这种文化也逐渐渗透到家庭中。一旦发生家庭矛盾,身体强壮或者社会地位强的人就占据上风,他们通过简单而粗暴的方式就可以解决问题。

这里所说的崇尚强权包括两方面意思,即包括“强”和“权”两方面的内容。“强”可以理解为身体力量方面的强大。表现在家庭方面一般意义上,夫妻间丈夫的体力要优于妻子,年轻父母的体力要优于年幼的孩子,年轻力壮的子女要优于年老体迈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往往是强的一方在家中占有统治地位,弱的一方处于依附地位,要顺从强者。如果家庭里出现矛盾或分歧,这时前者地位就表现出来。比如家庭暴力中的父母对子女的暴力,由于孩子年龄小可能在某些时候表现出顽皮或任性的特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孩子不听话的时候,这时有的父母可能是采取循循善诱的方面去教育开导孩子,使他们听从自己的话,然而更多的时候,更多的父母可能是在教育开导不起作用的时候,甚至是有些时候根本投有教育开导的情况下采取一种简单的方式――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孩子在屈于暴力的情况下顺从了父母的意志。发生在夫妻间的暴力亦是如此。“权”可以理解为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强大,家庭中经济收入决定了每个人的家庭地位,经济收入高的一方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命脉,而经济收入低者或者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依赖于另一方。在发生家庭矛盾时,有权势的一方占据着主动的地位,如果他们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家庭责任或者能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势,而不是认为自己的权势就应当是生活的主宰,其他人就得顺从和依附于自己,就可能避免家庭暴力。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那么一部分人,由于他们不能正确看待权势,权势就会演化成为家庭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根本原因。这样恶性循环,周而复始,这种文化逐渐的被复制。

“强权”在家庭中是相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身体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原来弱小的一方会变得强大起来,而原来强大的一方会出现衰老变得不再强大,或者曾经的孩童长大成人后组成家庭生育了自己的孩子,新的强势关系产生。经济上也会出现这样的变化,当一个人处在有劳动能力的时期,经济收入高就有权势,而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了劳动能力之后就没有了权势。

实际上这种家庭中强权文化也是受社会文化的影响的,国家之间的纷争也是这样,这种弱肉强食的文化不可避免地使家庭生活受到影响

二、对家庭暴力的纵容文化

这种文化存在于民间,可以说是一种民俗文化。这种文化体现在民间的一些俗语中,比如反映夫妻间家庭暴力的俗语“媳妇三天不打就上房揭瓦”、“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等等,这些俗语从什么时候开始流传已经无从考证,但这些文化却在社会人群中世代的传承着。这种文化的流传还具有一个奇怪的特点,那就是传承这种文化的往往是那些曾经饱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妇女,一位妻子在年轻时可能经常遭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她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伤害,当她们成为婆婆时,难免与儿媳发生摩擦或者看到儿子与媳妇发生矛盾,这时她们则从儿子的角度出发,会对儿子说“这样的媳妇就是欠打,搁在我们年轻的时候媳妇哪敢不顺从丈夫”。有的时候儿子就是在母亲的诱导或者是纵容下殴打妻子的。另外这种文化在同龄男子之间的交叉感染性特别强,如果在经常交往的圈子里有人崇尚家庭暴力或者有家庭暴力的倾向,那么在日常的交流或者遇事的处理方式就会受到感染。

这种文化还反映在家长对孩子的暴力现象上,自古在中国就流传着“棍棒之下出孝子”、“小树得砍小孩得管”的说法,当小孩子顽皮、惹祸或者学习不好的时候,往往会听到这样的话,你再不听话(好好学习)我就打你,再不老实看我怎么收拾你等等。可以说这种文化的流传范围之广,深度之深是难以想象的。这种文化不仅在文化水平低的家庭,甚至是许多高知家庭中都有着很深的影响力,有时他们甚至把这种家庭暴力式的教育方式当作经验在公共场合进行传授。现在有很多父母小时侯就是在自己父母的责打下长大的,他们教育子女的方法自然就沿袭了传统的教育方式。所以这种文化的传承更具有隐秘性和危害性。

三、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或者漠视文化

这种文化反映的是公众对待家庭暴

力的态度问题,是属于社会舆论道德范畴的问题,是社会对家庭暴力如何进行价值评判的问题。这种文化所形成的舆论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这种文化具体表现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私密性,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作为家庭之外的人无法对家庭暴力做出判断,无法直接干涉他人的私生活。像自古以来流传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等等。这种文化直接影响的是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比如当你发现在街头管教孩子时采用了暴力手段,你会采取有效的手段加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吗?在这种文化熏陶下成长的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这么做的。由于受这种传统的宽容漠视文化的影响,对家庭暴力的处理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

这种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漠视文化还表现在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归结于受害者,认为是受害者的某些行为的不当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以此来解脱或宽恕施暴者。主要体现在:往往认为是小孩子顽皮、刁钻任性。大人不得已采取的行为,而不是从家长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上分析;对待夫妻间的暴力行为也认为是受害方存在着某些缺点导致的暴力的发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