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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1
安
全
防
疫
应
急
预
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2014年6月
1.总则
1.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项目部的应急能力,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伤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编制指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本项目突发的重大传染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与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项目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始终安全第一。推行人性化管理,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切实保障员工在所有和工作相关场所的健康安全,尽企业所能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工作的环境,尽力避免职业病和工作伤害;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和环保教育,树建企业文化,弘扬人文
精神,增强员工归属感、荣誉感,注重团队合作,提升企业凝聚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由引发事件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
(3)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充分考虑务工人员利益、取得务工人员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事件的各种因素。
(4)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事件,加强对务工人员的说服教育,引导务工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务工人员触电发生后,项目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6)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务工人员触电事故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教育务工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2. 项目概况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分类
3.1 发生甲类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
3.2 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是根据卫生部《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以县为单位,5 天内集中暴发病毒性肝炎 50 例,伤寒、副伤寒 10 例,痢疾 100 例,钩端螺旋体病 20 例,流行性出血热 5 例,乙型脑炎和疟疾分别发生 20 例。
3.3 发生艾滋病、新型病毒性肝炎、O157 出血性大肠杆菌、出血性肠炎等新的传染病疫情。
3.4 食物中毒事故。
3.5 发生灾后传染病及其它因灾疾病。
3.6 公共场所危害事故。
3.7 化妆品危害事件。
3.8 饮用水污染事件。
3.9 放射源丢失或者放射污染事件。
3.10 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3.11 急性职业中毒。
3.12 猪流感传染病事件
4. 应急小组及职责
4.1 应急小组成员:
组 长:马庆文
副组长:郑衍群
组 员:郑邦松 郑仲民 叶贤德 吴太德
联络调度组:张顺科 张顺汉
救护抢险组:杨文超 曹亚平 姚晓杰 王建毅
保安保卫组:姚佑森 张汝盛
善后处理组:郑金成 张顺章
4.2 应急小组职责 (1)负责本项目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与响应工作;
(2)负责及时与当地相关机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以解决问题,及安排事故调查小组赴事故发生地处理问题。
(3)救援队伍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承担抢险、救人、抢救财产、设备和疏散群众任务。
5. 预防措施
5.1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由项目部应急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
5.2 各部门应该经常对员工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密切注意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解决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5.3 安全保卫部门在值班和巡逻检查的同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现有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5.4 项目部应急安全小组需每月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施工现场以及生活区域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进行整改。
6. 响应及应急措施
发生在本项目部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项目部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的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技术交流和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项目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启动项目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项目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项目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1 组织协调各分包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6.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处理需要,调集本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项目部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6.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当地有关部门及公司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可以对本工程的施工范围及宿舍区域实施封锁。对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6.4 疫情控制措施:工程可以采取停工、限制,封闭或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5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施工人员采取预防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接触
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6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配合当地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6.7 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项目部要配合当地、公司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8 开展群防群治:本项目部协助当地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9 督促检查:负责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督察和指导。
6.10 救援器材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抢救工具:工地现场常备机具和工具;
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 36V 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
交通工具:工地现场常备一辆运送车;
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7. 医疗保障应急控制及救护措施
7.1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7.2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 项目部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7.4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或确诊。
7.5 项目部积极配合做好医疗机构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施工现场、生活区域交叉感染和污染。
7.6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7.7 对现场工人不明原因疾病和新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中毒事件发生后,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8.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8.1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8.2 组织做好本项目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8.3 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检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8.4 开展项目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范于未然。
8.5 开展防止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6 根据当地及公司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9、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
办 公 室 门 卫:姚佑森 王献昌
现场出入口门卫:景国华 杜皂成 李白保 陈小红
10.善后工作
10.1 项目部负责做好详细的资料统计,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将伤亡、受困、损失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及地方主管部门,同时组织相关分包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遇难人员亲属、受伤人员及家属以及受影响人员的接待、安抚、医疗、补偿和安置工作。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善后处理组要加强监督检查。
10.2 项目部应尽快恢复生产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减少事件造成损失,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安定,在短期内将事件现场恢复到一个基本稳定状态。
10.3 项目部应根据《事故处理管理规定》NMD1-03 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调查结果和事故原因分析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同时报告地方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0.4 应急工作结束后,项目部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的人数,清点各种应急机械与设备、监测仪器、个体防护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物资等。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整理好应急记录、图纸等资料、
联志村安置楼 安全防疫应急预案 核算应急发生的费用,并及时组织参加应急的部门/项目部与人员进行总结分析,写出应急总结报告,在一个月内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11.生效日期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3
【关键词】亭下水库;水资源;分析;保护
1、概况
亭下水库位于浙江省奉化江干流剡江上游,距下游国家AAAAA级风景区溪口镇6公里,流域内有属溪口镇管辖的3个工作站、20个行政村,总人口1.6万人。水库集雨面积176平方公里,水库水面面积5.9Km2,总库容1.53亿m3,兴利库容1.0亿m3,流域多年平均径流1.47亿m3,降水量1547mm。是宁波市城区主要供水水源地,属国家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年供水量0.6亿m3左右。
2、水资源管理现状
2.1水资源保护意识有所加强
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并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参与保护水资源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水资源保护氛围。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溪口镇政府开展水环境整治,增加了居民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各级政府、人大和政协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检查、视察、调研,也让上游民感受到了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2.2强化了对水资源的保护
水库所有的1.5余万亩山林,建立国家生态公益林,做到全面封山管理,有效地保护了库区森林资源,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库面清污管护,保持水面清洁。建立较为完善水质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水库水质变化状态。同时,制定了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水库建立了水政监察中队,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法制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加大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水隐事件的发生和水事纠纷的处理。编制了《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规划》,开始实施了水库上游涵养工程项目,水资源保护有了新突破,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3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水环境整治的力度。
近几年,溪口镇政府对水库上游环境整治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村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减轻了生活垃圾对水环境的污。同时,投入了不少资金,积极开展了水库上游基础设施建设,建造了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配置垃圾收集车,分布比较合理的太阳能垃圾箱,配备了一定数量保洁员,通过集中处理垃圾,实施了“户集、村收、镇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3、水资源管理存在问题
3.1水环境保护与当地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溪口镇的班竹、董村、东岙是宁波市14个经济不发达的片区。为保护水库水环境,水源地居民作出了牺牲,产业发展受到限制,上游无一家工业企业,当地经济收入大幅减少。据统计显示,去年,奉化农村人均收入为9000多元,而保护地农民的人均收入仅为一半。如何能做到既保护水环境,又能改善水源地群众的生活条件,依然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当水资源保护同农民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水资源保护就成次要的了。
3.2缺乏一个系统协调的水资源保护机构
作为公共产品的水资源,应列入政府资源建设和管理的范畴。总之,从水资源的保护就能直接反映和衡量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力度,水污染背后公共管理体制的不足就能体现无余,找到症结所在。“九龙治水”现象突出,政府部门中涉水、管水的部门有水利、环保、渔业、农林、卫生、城建等,这种“九龙治水”的表面上看,集中了众多部门的力量,但事实上不但达不到“团结治水”的目的,还变成单一行为,使自己部门和局部利益强化,反而忽略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
3.3水库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科技力量不足
随着水资源管理要求的提高,水库管理单位已提升水资源管理职能,专设水资源管理科,配备了相关人员从事水资源管理,但缺乏科技型人才,对新科技信息理解、转化、应用远远的不足,对水库主要污染源的分析、评价不够,水体富营样化问题认识不深,新管理力量不强。目前,保护工作开展,还处于传统性、常规性阶段。
3.4农业面污染依然严重,水质发展趋势不以乐观
调查研究表明,长时间的毁林开垦,过度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有些人肆意处理垃圾和养殖畜禽,是水库污染的重要来源。这种情况如果不严格控制并加以治理,会导致污染扩大,影响水质。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亭下水库水功能区划为饮用水源区,目标水质为Ⅱ类。预测总氮、总磷长时间未能满足要求,且存在一定的富营养化风险。
4、水资源保护对策研究
4.1制定水源地保护保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亭下水库缺乏地方性水源地保护条例,很多企业、部门、个人只顾个人利益,开发水利用资源方法不得当,愈演愈烈,难以处理。因此,奉化市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针对性地制定《亭下水库水源地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水库水体功能、管理机构、保护目标和具体措施,奖惩考核等,建立“谁污染,谁出钱,谁治理”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违者必究。
4.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预案体系
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制度化建设、水源地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库区危险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建设、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预警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运行机制和应急处理方案,增加预案的可行性,以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安全监管。
4.3建立协调管理机构,实行区域联动机制
根据水库管理现状,建立由奉化市人民政府牵头,由溪口镇、亭下水库管理局、溪口旅游集团公司、水利、环保、渔业、农林、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实行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域联动机制,各方面做到位,包括组织、责任、措施,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各部门的领导考核体系,强化各部门对水资源保护力度。
4.4防治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目前我国农业面源控制困难,应制定科学的措施整治。主要涵盖规划农业种植构造、强化化肥施用规范、农业虫害治理、扩展生态农业等等。一定要站在群众角度思考问题,对群众关心问题和现实利益考虑,扩大生态公益园林补偿,进一步强化农村生活及工业污水的有效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排除、修改下水道、改进厕所、选购低毒农药等想关补助,治病要治本,我们要积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一起打理好水源地周围环境的保护工作。维护库内生态平衡,合理放养鲢鱼、鲤鱼、鳙鱼、鲫鱼等摄食藻类的鱼种,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危害。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实施移民搬迁,梯度转移,减少生活污染。搞好小流域整治,建设清水河道,全面实现流畅、水清的水环境整治目标。
4.5加强水质监测规范化建设,妥善应对水污染
水质监测工作要按统一的技术规范、方法要求,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科学的水质监测管理,做到监测流程化、规范化。把重点放在沿库的环境保护和沿溪环境治理,系统加强水库中水资源质量的监测,按照新的对水质监测的要求,对污染源的监控网络建设和水质自动化监测网的和建设全面开展起来,这可以事工作人员及时的掌握水质各项的变化趋势,优化预先制定的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办法,建立联络和快速反应机制,从应急处置和应急调度两方面加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4.6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
各个有关部门通过形式多样的媒体,积极进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科普宣传和舆论宣传,加强水源地居民对水资源保护的思想重视,改掉不良的生活习惯,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提高自觉性。同时把激励机制贯彻执行,鼓励大家互相监督,有发现违反行为主动揭发,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社会联动机制。
5、束语
水库水资源保护作为一项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和动态性的系统,如果要改善和提高水源,保证水资源安全,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重视水库生态系统的稳定,削减污染源的排放,内源和外源全方位的防治,保持水库良好的水质环境,是水库水资源保护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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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4
1 存在问题
1.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医院虽然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组织,为院长负责制,并有部分管理制度,但在执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人员配制及资金投入等明显不足,制定的各项制度及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管理组织未真正发挥其监管者的作用。
1.2分类收集管理不完善、回收交接制度不严格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施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的关键环节,未按规定进行严格的医疗废物分类而与生活垃圾混放;在废物交接时按要求应进行规范登记,记录产生科室、名称、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经办人等,资料保存3年,个别科室存在登记不全、漏登记、错登记甚至没有登记的情况。
1.3 医护人员对疗废物管理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医院对医疗废物处置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医护人员对分类、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缺乏;个别人认识不到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及医疗废物处置不善带来的的危害性,直接将医疗废物混放入生活垃圾中。
1.4包装、运送、储存存在隐患 国家对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都有明确规定,有些科室对损伤性废物的危害重视程度不够,将损伤性废物未装入防渗漏的利器盒内,有的科室虽配备有利器盒但未做到一次性使用,而是存在重复使用问题,极易造成利器伤;运送工具使用后未做到及时清洁和消毒,未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送医疗废物等,暂存点设置及建筑不符合国家规定,极易造成废物流失从而危害社会。
1.5无医疗废物处置专用设施 国家规定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焚烧处理,但我县无标准的焚烧设施,我院曾在取暖季节自行用锅炉房进行焚烧,但由于附近居民反映气味大而作罢。
2 管理对策
2.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成立由院长为组长、主管院长为副组长,总务科、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结合我院实际,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如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在感染管理科的业务指导下,由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管理,由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等职能科室进行监督为基本框架的管理体系,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2加强培训,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坚持深入科室,对重点部门及保洁人员强化培训,科室对每日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务人员和保洁人员进行严格的分类收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装。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感染性、损伤性、化学性、病理性、药物性废物的分类分别置于专用容器内。
2.2.1感染性废物使用符合要求的、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塑料袋收集,放入标识清楚、防渗漏的临时存放容器内,待转运处理。
2.2.2病理性废物放入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处置之前低温保存。
2.2.3化学性废物可经降解处理后排入医院污水系统。
2.2.4药物性废物装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药物,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2.2.5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等防渗漏的坚固容器内。但应注意:医疗废物在丢弃过程中如已发生分类错误,切忌重新分类,更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如感染性废物误丢入生活垃圾桶内,只能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2.3加强宣传教育 管理人员深入科室,加强对医疗废物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用事实说话,使科室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的后果,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的重要性,自觉按要求进行规范分类、处置等。
2.4制定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理流程 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必须有警示标识,包装袋为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黄色塑料袋,当医疗废物收集达到包装袋的3/4时,袋口进行有效封扎,防止泄露和遗撒。每个包装袋外均系有中文标签,标注: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由专职人员负责,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用密闭的容器和车辆下科室收取并转运至医疗废物暂存点,运送工具每天用含氯消毒液终末消毒。
2.5加强督导,严格监督管理 经常进行随机性抽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指导科室进行整改,纳入经济考核。一次性物品杜绝重复使用,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用品,均作为感染性废物处置,必须置防渗漏的黄色包装袋中。我院用了近一年的时间,基本上杜绝了利器盒的重复使用问题,从而有效保护了医护人员及保洁员。
2.6加强职业防护 ①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的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②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在直接接触医疗废物前应穿好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如接触感染性废物或手粘膜有破损时戴双层手套,接触后洗手或手消毒,如遇针刺伤,要立即脱下手套用流动水冲洗,规范挤出血,用碘伏等局部消毒等。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5
[关键词]码头工程主要环境问题环评要点环境保护措施
1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货物流通量不断增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处在高速发展时期,水路运输由于其成本低廉,已成为沿海地区交通运输的优先发展对象。港口码头工程是水路的运输基础设施,在货物储运流通过程中起着枢纽作用。
作为沿海大省、港口资源十分丰富的福建省,在“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构建适度超前、功能配套、高效便捷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增强综合交通对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和国防交通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港口资源、区位优势,把港口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建设厦门国际航运枢纽港和福州、湄洲湾(南、北岸)主枢纽港,积极发展宁德港、漳州古雷港,逐步形成面向世界、连接、促进对外开放、服务临港产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规模化、大型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化海峡西岸港口群。统筹规划,加快建设海上运输大通道,重点建设大型集装箱、油气化工、煤炭矿石、工业港区四大港口运输系统,推进港口管理体制改革与口岸、物流配套体系建设,提高为发展大型临港产业聚集区服务的能力......”
本文主要针对码头建设与营运过程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特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重点及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2码头工程的分类
目前码头工程主要按运输货物的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包括集装箱码头、杂货码头、散货码头、液体化工品码头,以及运输上述两种货物的组合码头――通用码头和多用途码头等,各类型码头主要运输货物情况如表1所示。
表1码头工程分类及其运输货物性质
序号 码头类型 主要运输货物性质
1 集装箱码头 运输装入集装箱的各种货物,整箱装船运输。
2 杂货码头 运输各种件装形式的货物,如石板材、钢材、木材、袋装粮食等。
3 散货码头 运输各种散装式的货物,如煤炭、矿石、碎石、砂、散装粮食等。
4 液体化工品码头 运输各种液体化工品,包括油类物品、有机溶剂、液体化工原料等。
5 通用码头 通常指具有兼顾运输散货和杂货功能的码头。
6 多用途码头 通常指具有兼顾运输杂货和集装箱功能的码头。
3 各类型码头工程环境影响的特点
3.1 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
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与码头类型关系不大,主要与其施工内容、施工方式和码头结构形式及工程用地情况等有关。典型的码头工程通常包括码头结构工程、后方陆域形成工程、辅助建筑和配套工程等施工内容,其施工期的主要环境影响为:
3.1.1施工悬浮物的影响
在码头基槽开挖、港池疏浚和填海工程施工中,由于开挖、疏浚过程搅动底泥、填海材料流失,均会造成施工现场周围局部海域海水中的悬浮物浓度增加,导致海水浑浊,对海水中的动植物影响体现在:
3.1.1.1降低太阳光的透射能力,引起海水中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能力下降,从而影响水生植物的生长。
3.1.1.2鱼类等水生动物呼吸过程,因吸入泥沙等颗粒性物质,堵塞呼吸道,从而影响水生动物的生长,甚至导致死亡。
3.1.2占用海域的影响
码头主体结构和后方辅助工程建设,将永久性占用海域并形成陆地,其主要影响体现在:
3.1.2.1被占用的海域丧失原有的功能,如水产养殖功能、小型渔船停港避风功能、沙滩观光旅游功能等。
3.1.2.2造成被占用海域的底栖生物量损失。
3.1.2.3海域被填形成陆地后,将改变原有的自然岸线形状,从而导致海水的水动力条件,包括纳潮量、海水流速、流向等发生改变,间接引起附近海域的冲淤环境产生变化,一方面可能因海水流速增大等原因引起冲刷强度增大,影响自身码头及附近码头等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安全;另一方面可能因水流速度降低等原因,引起码头前沿的停泊水域及航道淤积,影响船舶的通航和靠泊。
3.1.3施工过程污染物排放的影响
3.1.3.1施工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如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排放产生的影响。
3.1.3.2施工现场及营地产生的污染物,如施工生活污水、施工机械清洗污水、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施工粉尘、施工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
3.1.4施工期的其它影响
部分码头工程在陆域形成过程中,将大量从附近山体开采土石方,从而导致取土点的生态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而部分码头工程将占用后方陆地,直接导致现有用地的使用功能改变,同时还将因施工导致用地及其周围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3.2 营运期主要环境影响
码头工程营运期的环境影响因码头类型不同而不同,其中对环境影响程度大小依次为:液体化工品码头>散货码头>通用码头>杂货码头>多用途码头>集装箱码头。主要环境影响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对水环境、空气环境和环境风险影响程度不同,而声环境和固体废物的影响程度差别相对较小。本文重点分析对水环境、空气环境和环境风险的影响,主要环境影响程度差别对比见表2。
表2 不同类型码头营运期环境影响及其对比情况
序号 码头类型 水环境影响 空气环境影响 环境风险影响
1 液体化工品码头 主要废水包括洗舱废水、洗罐废水、雨污水和生活污水,污水特性为石油类和COD浓度高,同时可能含有腐蚀性和毒性,其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大。 主要废气包括储罐大小呼吸、装车过程产生的各种有机废气,对空气环境影响较大。 储运的油类、化工品多为易燃易爆、毒性较大的物品,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事故时对环境的风险影响程度最大。
2 散货码头 主要废水为雨污水、生活污水和少量清洗废水,主要污染物COD、SS和少量油类,其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主要废气为散货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散货堆场扬尘,对空气环境影响较大。 主要风险为船舶溢油事故,风险概率小于液体化工品码头,风险水平较低。
3 通用码头 主要废水为雨污水、生活污水和少量清洗废水,主要污染物COD、SS和少量油类,其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主要废气为散货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和散货堆场扬尘,对空气环境影响中等。 主要风险为船舶溢油事故,风险概率小于液体化工品码头,风险水平较低。
4 杂货码头 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少量清洗废水,主要污染物COD、SS和少量油类,其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主要废气为包装破损产生的粉尘和运输尾气,对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主要风险为船舶溢油事故,风险概率小于液体化工品码头,风险水平较低。
5 多用途码头 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少量清洗废水,主要污染物COD、SS和少量油类,其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主要废气为包装破损产生的粉尘和运输尾气,对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主要风险为船舶溢油事故,风险概率小于液体化工品码头,风险水平较低。
6 集装箱码头 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少量清洗废水,主要污染物COD、SS和少量油类,其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主要废气为运输尾气,对空气环境影响很小。 主要风险为船舶溢油事故,风险概率小于液体化工品码头,风险水平较低。
注:船舶废水通常由船舶自行处理,因此不列入表中。
4码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4.1 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评价要点
4.1.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当地城市规划、环境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
4.1.2项目选址是否符合不占用并不影响海上自然保护区、重要海洋渔业水域和珍惜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的法律规定。
4.1.3分析项目选址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居住环境(声、大气、环境风险)及周围敏感目标影响的可接受程度。
4.2 环境现状调点
除根据项目性质调查监测环境背景现状外,重点调查工程附近各类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及与本项目的相对位置关系。
4.3 工程分析重点
4.3.1项目建设概况需阐明清楚
重点阐明项目建设规模、储运货物种类和性质、项目平面布局、项目组成、装卸工艺方案和施工工艺方案。
4.3.2污染源分析需详细准确,主要环境问题需阐明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除分析施工期可能产生的污染源和影响源外,营运期的污染源和影响源应根据码头类型特点进行详尽的分析,各类型码头污染源分析重点内容为:
4.3.2.1液体化工品码头
废气:准确分析储运过程中的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车船装卸过程产生的各种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的排放源强,并阐明排放去向与方式;
废水:准确分析船舶洗舱废水、储罐清洗废水、装卸车台清洗废水及初期雨污水等的产生源强、拟采用的处理措施和排放源强,并阐明排放去向;
固体废物:主要关注储罐底泥、污水处理污泥等的废物特性分类和处置方案。
环境风险源:进行风险识别和源项分析,识别风险源等级,确定最大可信事故。
4.3.2.2散货码头
废气:准确分析散货在装卸过程及堆放(存)期间各环节的粉尘产生源强和排放方式;
废水:重点分析港区生活污水及清洗废水堆场、码头面雨污水等的产生源强、处理措施和排放源强;
固体废物:主要关注各种污水处理污泥的产生量和综合处置方案,还应分析扫舱垃圾的产生量和综合处置方案。
4.3.2.3杂货码头
废气:重点分析杂货包装物破损可能产生的粉尘源强;
废水:重点分析港区生活污水及清洗废水等的产生源强、处理措施和排放源强;
固体废物:主要关注港区生活垃圾及维修废油的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4.3.2.4集装箱码头
废水:重点分析港区生活污水及集装箱洗箱废水等的产生源强、处理措施和排放源强;
固体废物:主要关注港区生活垃圾及维修废油的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4.4 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各类型码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见表3。
表3不同类型码头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序号 码头类型 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1 液体化工品码头 ①预测废水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对纳污水体及周边海洋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
②预测各种有机废气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及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卫生防护距离。
③预测储运过程最大可信事故下的燃烧、爆炸、毒物泄漏、伴生事故的影响范围和伤害程度,计算事故风险值,判定可接受程度。确定安全防范距离和事故紧急撤离疏散距离。
④预测船舶事故造成油品、化工品泄漏的影响范围和伤害程度。
⑤预测分析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水动力及冲淤环境、声环境的影响程度。
2 散货码头 ①预测废水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对纳污水体及周边海洋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
②预测散货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及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卫生防护距离。
③船舶溢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④预测分析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水动力及冲淤环境、声环境等的影响程度。
3 杂货码头 ①预测废水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对纳污水体及周边海洋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
②预测船舶溢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③预测分析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水动力及冲淤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等的影响程度。
4 集装箱码头 ①预测船舶溢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②预测分析项目建设对水环境、生态环境、水动力及冲淤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等的影响程度。
注:综合性码头根据货种情况确定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5码头工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
5.1 施工期环保措施重点
码头工程施工期应针对施工期的主要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的环保措施,重点应考虑:①防止疏浚施工和填海工程施工悬浮物入海的环保措施;②工程用海范围的水产养殖拆迁安置补偿措施;③防止施工过程对项目周围水产养殖及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措施。
5.2 营运期环保措施重点
营运期环保措施重点因码头类型不同有所侧重,各类型码头工程应重点采取的环保措施归纳见表5。
表5不同类型码头应重点采取的环保措施
序号 码头类型 应重点采取的环保措施
1 液体化工品码头 ①废水处理措施重点:洗舱废水、洗罐废水、雨污水等生产废水(包括机修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与处理措施,同时应考虑事故水的收集处理措施。
②废气处理措施重点:液体化工品、油品在储运过程的大小呼吸及车船装卸过程的废气控制措施,并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拆迁安置措施。
③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重点:
风险防范措施:储罐泄漏、燃烧、爆炸等风险防范措施;船舶事故泄漏风险防范措施;道路运输过程风险防范措施;管廊输送过程风险防范措施;伴生事故防范措施;事故泄漏物料收集处理措施;消防水收集处理措施;安全防护距离内的拆迁安置补偿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应急预案与应急计划;燃烧爆炸应急救援措施;毒物泄漏应急救援措施;毒物危害消除措施;伴生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紧急撤离计划与措施;
④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重点: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移交和处置措施。
2 散货码头 ①废水处理措施重点:堆场及码头面雨污水(包括机修废水)收集与处理措施;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②废气处理措施重点:装卸船船粉尘控制措施;堆场防扬尘措施;转运站(料仓)粉尘收集与处理措施;并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拆迁安置措施。
③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重点:船舶溢油事故防范措施、溢油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计划、污油收集与危害消除措施。
3 杂货码头 ①废水处理措施重点:生活污水处理措施,港区卫生清洗废水(包括机修废水)收集与处理措施。
②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重点:船舶溢油事故防范措施、溢油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计划、污油收集与危害消除措施。
4 集装箱码头 ①废水处理措施重点:生活污水处理措施,集装箱洗箱废水、港区卫生清洗废水(包括机修废水)等收集与处理措施。
②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重点:船舶溢油事故防范措施、溢油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计划、污油收集与危害消除措施。
注:综合性码头根据污染源情况确定重点环保措施。
6 码头工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探讨
6.1 港口码头环境保护主要问题
根据对我省各地港口环境保护状况的调查,目前港口码头工程存在的主要环境保护问题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港区选址存在问题:如闽江内岸长乐营前段约有10个泊位处在长乐市炎山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符合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对炎山水源地的水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②港区布局存在问题:如部分作业区将煤炭泊位与粮食泊位紧靠布置,造成煤炭码头对粮食码头的污染影响。
③港区公共环保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建设滞后:除少量大型港区外,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港区没有配套船舶垃圾收集船、船舶废水收集船,致使船舶污染物排放对港区造成污染;大部分港区没有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站,造成港区内到处都是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排放口的局面;除少量大型港区外,其它港区的溢油应急器材、应急救援系统建设滞后。
④部分码头环保设施配套设施落后,如部分散货码头防尘设施落后,导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粉尘污染,甚至引起与居民产生纠纷。
⑤各码头由于投资等原因,应急器材配备不足,往往造成应急救援时间长、效果差、影响消除慢的局面。
6.2 码头工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议
①环境保护工作应早期介入港口建设中,即在港区规划时,对港区的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对港口规划布局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同时提出对整个港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合理规划的要求。
②加强港区公用环保工程设施建设,港区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口应根据港区码头工程的开发建设进度,可分期建设,其进度应适当超前,保证港区内码头工程废水进入集中处理系统的进度要求。
③港区应配套完善满足港区船舶污染物收集上岸处理设施,如船舶垃圾收集船、船舶污水收集船等,防止船舶污染物在港区直接排放造成的海域污染。
④港区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配备满足港区应急处理要求的应急队伍和应急设施。各码头应根据码头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队伍和应急器材。
⑤各码头产生的各种废水,在进入港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前,应进行适当的预处理,保证达到进入集中处理系统的水质要求。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6
【中图分类号】R101.7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8-0160-02
某部通迅营和警侦连于2010年3月发生一起甲型H1N1流感疫情,先后有69人发病,发病率为38.5%。接到疫情报告后,师医院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上级卫生部门的领导下,及时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现将本次疫情防控体会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某部通迅营和警侦连是在同一大营区内毗邻的两个单位,警侦连住在下风区,平时人员往来密切,两个单位共有官兵179人。疫情发生地为某部通迅营,通迅营一名战士出差回营区后出现发热(体温38.9℃)、咳嗽症状。与之密切接触者先后发病,24小时内两单位共有43人不明原因出现发热、咽痛、鼻塞流涕、咳嗽等流感样症状,连队值班首长立即向师卫生科及师医院汇报,师医院派防疫军医到疫情地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初拟呼吸道传染病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上级批示在未确诊前,先按甲型H1N1流感防治。
1.2 方法:
1.2.1 成立医疗队:师医院拟定临时领导小组,由业务副院长带队,启动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抽调全院有关科室医护人员参与,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照《军队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及时与驻地卫生局通报疫情。
1.2.2 物资准备:估计疫情爆发区可能发病人员的数量,携带消毒药械、防护用品、车辆、通迅装备,常材2个营基数,流感疫苗等物资。
1.2.3 疫区管理:对发热患者就地隔离治疗,按照传染病房设计流程设立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把污染区设置在下风处,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标识清晰醒目。医用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临时病房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提供饮食饮水方便,每个房间配备一个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和一瓶“84”消毒液,并教会患者使用方法。每位患者均配戴口罩,禁止互串房间,同时对进出病区的工作人员也进行严格管理,进、出污染区需更换防护服,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使其符合消毒、隔离要求。对所有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教育和心理辅导。实施患者与密切接触者隔离管理与治疗,密切接触者每天进行体温筛查,有发热者立即隔离,密切接触者宿舍内每天消毒两次,并开窗通风,人员仅在营区上风区或宿舍、食堂周围活动。对无并发症患者隔离满2周且体温连续正常3天者可出隔离病区。未发热者继续实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满7天,同时无新增发热病例后全部解除隔离。
1.2.4 预防和治疗:对易感人群进行流感疫苗预防;对发热患者给予达菲(每次75mg,每日二次,口服)抗病毒治疗,对高热者给予降温、补液等对症处理,鼓励多饮水,并做好个人卫生;对无症状密切接触者给予预防性口服莲花清瘟胶囊,每次4粒,每日3次。
2 结果
经过近1周的联防联控,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实施隔离后第一天,有流感样症状者11人,第二天,有9人,第三天有5人,第四天有1人。第5天后,无新发病病例,收隔离病人共69人,11例咽拭子送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提示病毒核糖核酸阳性。医学观察满7天体温正常者,解除隔离,所有病例均在营区临时病房内隔离治疗,无一例发生严重并发症。
3 讨论
近年来,全球传染病发病率大幅度回升,爆发事件不断。呼吸道传染病在生活高度集中,任务特殊的部队人群中更易发生传播和流行,甚至发生规模不等的爆发,其危害性和对部队战斗力的影响往往较其他伤病更为严重。本次某部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是由输入性病例所致,爆发的特点是传染性强,数小时内多人出现感染症状,临床症状以发热(体温超过38.5℃)、咽痛、咳嗽、乏力为主,但病毒毒力较弱,无重症及严重并发症患者,这可能与本宗呼吸道传染病发生于年青战士,相对于普通人群其体质较好,机体免疫力较强有关。
回顾与总结了某部爆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师卫生科的统一协调下,以师医院为主要救治力量,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明确传染病性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组织各科室医护人员携带防控物资赶赴疫区,临时设立隔离病区,按照患者与密切接触者进行分类隔离管理,避免了交叉感染,防疫军医兼职负责收集、统计、报告传染病相关信息工作,使上级卫生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全面了解疫情发展与防控情况,做出准确的疫情防控评估,为拟定进一步的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实施中采取人员防护、消毒隔离和人员体温监测筛查等措施,进行科学、有序的联防联控,仅在5天内即完全控制了疫情,所有病例痊愈出隔离区,无一例发生严重并发症。
从防控非典型性肺炎(SARS)开始,我们不断从传染病预防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完善传染病防控预案,全体医护人员树立危机意识,平时加强人员的配备和医疗救治技术培训,防疫物资的准备,防控工作流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演练,同时发挥驻地卫生部门信息和技术上的优势来指导防控。通过这次军地联合防控甲型H1N1流感,为未来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伤病员的救治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作者单位:362200 福建省军区卫生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