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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1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并非无法可依,诸多法律法规均可被直接援引为处罚施暴者的法律依据。针对被害人被侵害权益的不同,刑法亦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但刑法打击家庭暴力立法存在了明显的缺陷:除去虐待罪,其他罪名的犯罪主体均系一般主体,未能体现出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而虐待罪“情节恶劣”的严格入罪标准在客观上造成司法实践的鲜有发生。可以说,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法律的缺位导致审判依据不足,造成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不周延,大量家庭暴力犯罪亦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其实,刑法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屏障,应成为抑制家庭暴力的“良药”。
二、问题提出:家庭暴力犯罪在审判中的三重困境
(一)被害人举证难家庭暴力具有较高隐蔽性,一般仅有父母、子女等亲属在场,而目击者与施暴者之间特有的血缘或身份关系导致他们拒绝作证。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及未致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均属亲告罪,自诉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就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在受暴后,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接受检查,丧失了取证的时机。即使被害人及时取证,其身体伤害与行为人施暴事实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相当困难。证据的缺失业已成为制约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枷锁。
(二)对家庭暴力的溯源与过错认定难司法将婚姻家庭纠纷列为民间矛盾并明确“若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随之而来的是“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等认定问题开始困扰着审判机关。在实践中,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犯罪激化源头较为复杂,既可以是由偶然发生的小事、也可以是时间和双方行为累积及相互间多次行为的共同作用。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控辩双方对起因之争尤为激烈,而让法官在简单的案卷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家属各执一词的证言中庖丁解牛式地梳理出“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及过错的程度,进而在量刑时以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显得异常困难。
(三)定罪量刑中呈现出“宽严倒错”的尴尬一方面,刑法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弱软失度”。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更为常见的是故意伤害罪,但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等严重后果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人多次伤害被害人身体,却直到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时才受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刑法对“以暴抗暴”式犯罪却过份严苛。在社会机制与刑事司法程序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时,行为人“以暴制暴”式的自救行为具有防卫特征与特殊的行为对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暴抗暴”下的杀人、伤害行为往往又不符合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件,相反其犯罪手段往往较为残忍,属从重情节。受命案问责意识的影响,责任主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架空,即便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起因具有可宽恕性,两者综合考虑,被告人往往会被处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这值得我们从刑法制度上深思。
三、匡正思路: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准确定罪,摆脱单纯围绕犯罪构成和法律解释的定式思维罪名的确定只是量刑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被告人因受到虐待或因琐事一时激愤起意实施的杀人,行为人在特殊的状态下呈现出认识范围、理智情绪受抑制的状态,对行为后果往往缺乏足够地考虑,加之个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都导致法官无论适用哪种标准框定家庭暴力犯罪都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譬如家庭暴力引发杀人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明确,要求法官准确界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抑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没有实质意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仅限于对被告人量刑上的宽缓,更应体现在定罪上的从宽:将此类“以暴制暴”式杀人的家庭悲剧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显然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遭犯罪破坏的家庭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统一。
(二)以客观标准把握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应以客观标准评判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对矛盾的激化与刑事案件的发生负直接的责任。就量刑而言,即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可被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情节要素。所谓的“客观标准”,即法官站在社会普通大众的立场来审视,在被害人同样或者相似的行为刺激下是否有无法克制而失控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一方面,不论面临何种侵犯,作为普通的社会人既有愤怒的权利但也有保持理性克制的义务,不能肆无忌惮地宣泄;而另一方面,采取客观标准也更符合社会大众的正义感,在客观上也会促使裁判结果更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树立司法权威。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2
1 家庭教育方式的影响
1.1 3种教育方式 儿童出生之后就生长在特定的家庭环境之中,成人的教育观点与教育水平,教育态度与方法,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及其相互关系,儿童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与扮演的角色,对儿童人格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家庭教育有以下3种重要方式:一是民主式的或宽容式的教育方式。表现为父母对孩子的活动在加以保护的同时并给以社会和文化的训练,对孩子的要求给予满足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加以限制或禁止,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非常融洽。二是权威的或武断的教育方式。表现为父母对孩子的一举一动都横加限制或斥责。更有甚者,相信惩罚的作用。如孩子做错事父母便不分青红皂白的大发脾气训斥打骂孩子,结果孩子受到惩罚后照样不知怎样避免错误的发生。甚至于为此产生叛逆心理。三是放纵的或溺爱的教育方式。表现为父母对孩子百般宠爱,过于娇惯,对他们的一些过分要求也百依百顺。
1.2 教育方式对中学生的影响 家庭教育方式的不同可产生不同的个性特征。如上述第1种类型教育方式下成长的孩子,大多会表现谦虚而有礼貌,待人亲切诚恳等;第2种类型教育方式下成长的孩子。易使孩子形成社交恐惧。做事缺乏自信。说谎,待人不诚实甚至有恶意等特点:第3种教育方式的结果,往往使孩子形成好吃懒做,依赖性强,胆小自私。蛮横无理等特点。
2 父母行为的影响
儿童期经过家庭暴力的孩子,长大成人后更可能以暴力行为对待家人。有人研究发现父母离异的孩子长大成人后最容易产生寂寞和自卑心理。父母行为的直接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家庭内外具有打麻将,玩网络游戏,吸毒等不良行为的父母往往不关心孩子,缺乏责任感,而这种家庭出来的孩子也往往如此,他们在校内常常是“问题学生”。常会以的方式行事。第二,父母的过度保护,过分干涉对孩子造成严重后果。许又新曾对此归纳以下几点:(1)独立生活能力差。由于父母的包办代替。孩子没有时间和锻炼的机会。结果动作笨拙,行为幼稚,不会料理个人生活。(2)社会化不足,社会无能。与人交往的动机缺乏。过分害羞,社会适应困难。(3)性心理不成熟。对父母过分依赖。使感情完全固着在父母身上,除了父母以外对谁也爱不起来。(4)自我中心。孩子在家里一贯处于核心或第1的地位,并产生了牢固的一切以“我”为中心的观点、态度和行为模式。第三,父母的利他对孩子的社会道德观念产生影响。孩子能从父母的一言一行中学会对待他人的方式。许多有关利他行为的研究发现。父母在孩子助人行为上的影响是其他人和社会机构无法比拟的。因此,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准应从孩子及家庭教育抓起。
3 讨论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3
一、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现状分析
青少年一般都处于心智半成熟阶段,辨别是非能力差,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处在青春期阶段的他们,充满着朝气、积极进取、富有好奇心、富于创新精神、容易接受新鲜事物,但是受到他们自身生理和心理上不成熟的影响,再加上对外界刺激的无抵抗性,因此,在他们树立人生观的过程中存在着问题。
当前,我国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失的现象严重,主要受家庭成长环境、学校教育以及社会公众传媒的影响,青少年自身缺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认知,在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生活中,由于没有受到相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熏陶,青少年极易走入思想误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严重制约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所以说,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还需要我们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青少年自身等方面出发,寻求有效的培育措施。
二、培养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措施
1.家长要在日常生活中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孩子的正确思想认知
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特别关注孩子的德育,杜绝家庭暴力和过分的溺爱,避免家庭教育的两个极端现象。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家长需要结合生活实际,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要全方位的关爱青少年的承重,另一方面要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阶段特点来开展思想教育。同时,还需要充分尊重青少年的个性特征,通过积极的引导,树立孩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认知,促进青少年德智的全面发展。而且,家长要做到以身作则,树立模范带有作用,在自己充分理解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引导并教育孩子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健康成长。
2.学校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学校作为教育的基地,对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学校要积极的响应国家教育改革的号召,全面的推行素质教育,而且要特别重视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具体来说,学校可以通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机统一,在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努力配合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青少年自身成长的特点,因材施教,有效的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而且,校园文化的建设,也能够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帮助学生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观念,培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努力拼搏,为建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做贡献。
3.社会公共媒介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公共媒介的舆论导向对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培育具有直接的影响,所以社会公共媒介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社会公共媒介要尽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的传播正能量;另一方面,社会公共媒介要净化网络环境,发展健康有益的网络文化;具体来说,社会公共媒介可以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相关的影视作品或者是插入公益广告之中,来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染力和号召力,引导青少年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指导下,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4.青少年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青少年主体的自觉行动。做为青少年,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去不断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成长过程中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来说,就是在学习上积极进取,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丰富自身文化素养;在生活上加强自我约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同时,还要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基础上,积极的投身于社会实践,增强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一个全面发展的、健康成长的青少年。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范文4
[关键词]自考;助学班;管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6-0117-0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1981年以来,已走过了30多年的历史,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造就了大批人才。普通高校和民办学校积极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来已久,积累了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但由于“办学非规范性”、“好学生越来越少”、“创收重于助学”等因素影响,助学班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助学质量越来越受社会质疑。急需深化助学班管理改革,努力提高助学质量,创建助学品牌。
一、自考助学班学生的不良点分析
在普通高校和民办学校就读自考助学班的学生,主要有高考未上高职学院录取线的落榜生、高考未上本科院校录取线不想就读高职的学生、高职院校毕业未选择合适工作或暂不愿工作而选择本科深造的学生,以及初中毕业未读高中或高中肄业的学生等四类。其中第一类和第四类学生为主流。笔者对某高校1500名在校自考助学班学生进行调查,发现这些学生主要有如下一些不良点:
(一)学习兴趣不高,网络游戏瘾重。笔者调查的1500名对象中,有956人系高考落榜生,占63.7%。他们高考成绩均在200分以下,高中和初中基础知识掌握很差,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有的在小学就开始厌倦学习,初中、高中、大学自考都是父母的意愿和安排,并非本人的选择。有的从小学就迷恋电子游戏和网络,每天最大乐趣就是玩手机和电脑,没有心事学习。上课玩手机,下课回到寝室玩电脑,平时与同学和朋友交流的主要话题是电游。
(二)独生子女或留守“儿童”较多,心理问题较多。1500名被调查对象中,独生子女和留守儿童共计1052人,占70.1%。或受父母等家人溺爱,或被父母“遗忘”(留守儿童对父母的一般看法),人格不健全,不良心理问题较多。有的任性、自私、不计后果;有的过早吸烟、酗酒、早恋,以此来发泄不满情绪,导致不良心理问题越积越多,逆反、抑郁、自卑、狂想等兼而有之。
(三)法纪意识淡漠,自控力很差。被调查对象中,有的从小缺乏正确有效的管理,有的甚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法纪意识淡漠,自控力很差。有的喜欢打架闹事,甚至拉帮结派;有的通宵达旦玩电游,白天无精打采,或在教室睡觉,或在寝室睡觉,迟到、早退、旷课,随心所欲,漠视校规校纪;有的考试时企望舞弊,一旦舞弊被查,不是寻找自己的原因,而是埋怨学校“收钱不办事”,拍桌打椅,损坏公物。
(四)生活自理能力差。自考助学班大部分学生家庭条件较好,不差钱。父母对孩子不灌输劳动理念,有的甚至生怕孩子累坏了,一切包办代替。学生从小没有养成劳动习惯,生活自理能力很差,有的不会自己洗衣,有的不会自己折叠被子,寝室卫生脏、乱、差。
二、助学班管理不良现状分析
(一)创收重于助学。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想学的孩子更好地求学。但是,学生底子差,管理难度大,要管好不容易,不但要花精力,更要花财力。有的学校面对管理难度,不得不算经济账,不能做亏本买卖,只好将助学让位于创收。有的学校办助学班的出发点首先就是创收,然后才是助学。大部分助学班与主办学校签订了经济合同,完成经济创收任务是主业。为了节约课时费,教学课时一再压缩,师资尽量低廉。指导思想错位,导致助学管理松懈。
(二)管理方法简单。为完成经济创收任务,管理者一切以经济利益为重,确保学生不流失是管理者的主要任务。在管理上,只要不出大事,一味迁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敢严管和细管。
(三)对教师和辅导员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助学班很少有自己正式编制的老师和辅导员,大部分是外聘人员,更换频繁。老师和辅导员队伍不稳定,严重影响队伍建设。有的老师受聘来上课,是为了上课费,不是为了来助学,匆匆忙忙讲完所谓的重点,拿了课时费走人,并不关心学生的学习质量。对“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置之不理。有的老师说想将“教书”与“育人”相结合,但课时不够。有的辅导员其实是保安员,只负责寝室和教室财产安全,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深化助学班管理改革之路径
(一)深刻认识自考助学的性质和作用,增强办学责任心和改革意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有效形式之一。社会助学伴随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产生而产生,是自学考试很难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特色的教育形式。助学既是提高个人自学质量不可或缺的途径,也是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自考信誉、降低考务管理压力的重要手段。尽管早在2005年,教育部曾约法三章:“普通高校原则上要停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的办学”;教育部直属高校从2007年起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但是,自考助学班仍然存在。其存在的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1)满足部分家长的心愿。有些家长虽然在小孩小的时候不太关心他们的学习,或教育无方,或恨铁不成钢;但在小孩高考以后,面对无语的成绩,仍然没有泯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之心愿。他们千方百计要求小孩继续上学,哪怕小孩不读,只要小孩有学校愿意收留,他们就像抓住最后一根稻草一样怀着不绝之希望。可怜天下父母心。高校自考助学班自然肩负着满足这些父母心愿的重任。(2)满足部分学生求学的心愿。在高校自考助学班中也不乏已“醒悟”要读书的学生。虽然他们醒悟有些晚,但终究是醒悟,终究认识到了知识的重要性和求学的紧迫性。当大学之门在他们面前已关闭之时,高校自考助学班给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这是他们人生中的一大幸运,有些学生非常珍惜这美好的象牙塔时光,如饥似渴地学习,也有不少因此而成才的典范。(3)满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践行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治国理政的国策。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高考落榜生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不管是什么原因所致,他们毕竟是人之一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不能遗忘他们,更需要给予他们帮助和扶持。只要全体国民的素质都进步了,才是真正的进步,才能实现更好的全面发展。因此,无论助学班的学生是父母要求来的,还是学生自愿来的,都是一件有利于国民素质提高的好事。作为助学班的管理者们都应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每一个学生,要按照孔子“有教无类”的原则,深化助学班管理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国民素质全面发展。
(二)将“立德”与“树人”有机结合,以教促管,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和效率。正如武昌理工学院自考学院(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自考)2012年招生简章中所说: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素质和过硬的非专业素质,指导学生学业成功、就业成功,并为今后的创业成功和事业成功奠定坚实基础,以成为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这是自考助学班应遵循的办学宗旨,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只有遵守这样的办学宗旨,将“立德”与“树人”有机结合,将育人贯穿教书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以教促管的科学管理。具体要做到如下三个方面:(1)在课程开设方面,要改变“自考考什么,就开什么课”的单纯做法,增加德育课程。一些学校的助学班为了节约课时费用成本,精简课程,除自考所开课程外,其他课程一律不开,德育课程也不例外。这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更何况一些助学班的学生存在诸多不良现象,更需要以德育攻心,唤醒他们“为中华崛起而读书”。助学班不单纯为了自考,其终极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德才兼备,德为先。开设德育课程,是培养人才的需要,也是加强助学班管理的需要。以德育心,有利于学生自觉接受管理,服从管理,遵纪守法。(2)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以活泼、喜闻乐见的形式,承载潜移默化的德育功能,寓教于乐,提高学生德育素养。(3)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体验德育重要性,用社会事实教育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