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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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

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1

    在近三年重庆市某区法院所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中,89.82%的施暴者是男性。特别是在婚姻关系中,男方的猜忌或由于自身品行不端、性格暴躁,女方稍有反对,拔拳相向成了家常便饭,更有甚者会诱发家庭暴力恶性事件。这进一步说明了保护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此外,从家庭暴力与年龄段的关系来看,26岁~35岁和35岁~49岁这两个年龄段的当事人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分别是24.55%,59.38%,远远高于其他年龄段。在新婚夫妇的热恋阶段以后,随着孩子的出生,繁缛单调的家庭琐事的增多,夫妻彼此之间的感情趋于平淡,一方容易对另一方产生不满和蔑视,夫妻之间容易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冲突行为的发生[4],家庭暴力案件也随之增多起来。从职业与家庭暴力的关系来看,农民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占所统计职业的58.28%,这要远远高于其他职业所占的比例。这表明,在农村,由于受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质不高,更容易发生家庭暴力案件。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且从2011年7月1日开始,重庆市20个基层法院已在全国率先试点规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新规,遭受家庭暴力者可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但是,从调查来看,在重庆市某区法院近三年所受理的458件家庭暴力案件中仅有一起案件提到了离婚损害赔偿,暂时还没有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曾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方面说明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仍停留在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仅限于有所闻,有所了解,而不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法律宣传力度还不够。

    重庆市某区法院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现状

    防治家暴的成功经验该区法院积极探索,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不仅促进了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而且深受人们的好评。(1)对家庭暴力的整体认识有所提高目前,法院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已经对家庭暴力有较全面的认识,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家庭暴力已经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应予以干预。(2)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更加多样化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司法机关针对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比如,对一般性的家庭暴力,主要采取说服、批评和教育的方式,注重保护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和维护家庭的团结与和睦[6];对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加强批评和教育;对严重的家庭暴力则立案侦查,作为暴力犯罪案件来处理。(3)致力形成联合防治家庭暴力的合力为了更好地开展防治家庭暴力工作,该区法院与其他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深入合作。比如,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法院会在妇联、司法所等组织中选出陪审员共同参加。在“法制宣传日”,法院还联合检察院、司法所、妇联等一同到社区、街道、广场,通过发宣传单,挂横幅标语,出板报,现场解答等方式,开展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4)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努力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并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处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基本上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且,基于女性与男性在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差异,法院也更加注重保护处于在家庭中,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妇女的合法权益。存在的不足近三年该区法院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中确实取得了不容置疑的成绩,但其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不足之处,也不应该忽视。(1)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与司法的极少裁判。从调查来看,在该区法院近几年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但是,该区法院近三年里,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家庭暴力做出裁判的仅仅只有一件,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也是少之又少。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现实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极少对家庭暴力进行认定,做出裁判的现状形成巨大的反差,这不是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现象的真实反映。(2)没有将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分类专项统计。就当前而言,该区法院并没有直接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分类专项统计,基本上只是对婚姻家庭类的家事案件进行统计。法院审理案件时并没有对家庭暴力案件作专门的划分,该区法院没有家庭暴力案件确切的统计数据。(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存在认识上的不足。这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该区法院很少有人切实履行这一职责。这次调查,并没有发现该法院已审结的家事案件的卷宗中有书面向原告告知的有关记载。②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不能进行正确界定,进而未能正确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笼统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纠纷。③司法机关的部分工作人员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运用程度不够。从这次调查统计来看,近3年该区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有54%是《婚姻法》,接着是《民事诉讼法》,除此之外,很少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促进法院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综上所述,近三年该区法院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中既取得了不能忽视的成绩,也有不尽意之处,要巩固已有的成果,取得更好的成效,该区法院就应该进一步完善司法举措。增强司法人员的反家庭暴力的人权意识、性别意识增强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性别意识是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先决条件。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和认识往往决定了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力度,如果司法人员的反家庭暴力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就能够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家庭暴力审判庭或者专门合议庭我国人民法院关于家庭事务的审判多由民庭进行,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家事观念以及家庭暴力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其处理效果并不太理想。专业化的审判必将有利于妥善审理家庭暴力这类案件,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7]。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司法人员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透彻,也是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却极少裁判的原因之一。加强司法人员在防治家庭暴力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进行司法人员的专业人员培训与在职进修,让整个司法系统的办案人员深入地学习,更好理解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目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力度远远不够,一方面立法不够完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司法机关未能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因此不仅要完善有关立法,更要完善有关司法。在现有的法律资源内,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严格司法,积极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对于一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有证据证明反复性的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就应该抛弃“宁拆十座桥,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结合具体案情,用判决或调解的手段,解除对受害者来说极为不幸的婚姻[8]。防治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仅仅靠司法干预的单打独斗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控制、减少乃至逐步消除家庭暴力,除了需要积极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外,还需要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加大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构建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反家庭暴力的浓厚氛围。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才能让家庭暴力远离家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2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我作为国内较早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对这种侵权行为怎样理解,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以下看法。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为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歧视妇女,父权至尊。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我在《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上发表了《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一文,就提出了应参照大陆法系的做法,对妨害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配偶的人格权,依照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在当时,有人认为这种意见是一种奇谈怪论。其实,这样的主张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妨害婚姻关系行为所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婚姻关系,也侵害了该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同时,从侵权构成上分析,这种主张也符合法理。此外,这样做也有一定的民间基础,在民间,就有通奸事实发生后,受害配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钱赔偿“私了”的情形,这说明实行妨害婚姻关系名誉损害赔偿是有群众基础的。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一方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因此,依破坏婚姻关系行为的实质,认其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是最准确的。

近年来,我国的民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救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现在已经得到了立法的肯定。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

《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三、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配偶的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权;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权。因此,这种侵权行为构成法规竞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受害人可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究竟是选择侵害配偶权起诉,还是选择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起诉,由加害人自己决定。

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3

北京电视台BTV4黄金档,眼下正在热播电视剧《爱了散了》。这是我国第一部反映家庭冷暴力的情感伦理剧。该剧播出后,引起观众对“家庭冷暴力”的深度关注。

殷桃表示:语言暴力的能量不可想像,是一件更恐怖的事,只要对方和你说话,那种方式及语气同样让人毛骨悚然。董晓晗这个角色对于殷桃来讲,纯属心理上的一种折磨。殷桃表示:家庭暴力可能会让人受伤,但精神上的压抑会把人打垮,这是这部戏所表现更深层次的一种东西。

男说

那一“贱”的温柔

■ 文/上善若水

据说,时下流行冷暴力。

比如英国紧跟时代的“潮法”老公说老婆不漂亮也是犯罪。既然冷暴力被一个国家都能这么重视,可见其杀伤力之巨大绝不容红男绿女们小觑。

何谓“冷暴力”,意思估计人人知道,可是真要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来的确很难。大抵上来说,只要不是撸胳膊挽袖子,大耳帖子加拳头招呼,而是采取其它办法对对方造成心理摧残连带起身体被摧残,就可以算是冷暴力的范畴。

研究冷暴力这个问题,其实不能站在男人或者女人单方面的角度上去指责对方的。以历史查证,恐怕冷暴力的始作俑者还是女性。从生理上来说女性在暴力对抗中实在不是男人们的对手,所以衍生出了三大绝技――一哭,二闹,三上吊――小样,我打不过你,还不能用这些办法让你堵心吗?这种形态,实在是冷暴力的开山鼻祖。

所以,若是要指责男人冷暴力何如何如,实在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学会追溯根源。

社会发展到这个年头,观念上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男女不但平等,而且随着中国男女比例的不等,女权主义也跟随世界风潮高涨。所以像以前那样男人动辄就挥拳头解决问题的做法,只能在睡梦里YY罢了。

要说害人,程朱理学在扭曲了孔子的观念后,可谓是杀女不见血的一把冠冕堂皇的软刀子。可是现在人从小进学校开始,学习的就是如何让自己更有涵养更绅士。别说对女士们动手,就是吼上两声恐怕身边也有人带着有色眼睛投鄙夷的目光过来,小嘴一撇:“你还是不是男人,连女人都吼!”

这次地,男人就算是彻底落了下风,看发展趋势将来恐怕还要一落再落。感觉上就像是因果轮转,以前女性被暴力之后无力反抗,可气愤不平发展出了一哭二闹三上吊。现在男人们也干脆放弃暴力念头,来个情绪污染,黑脸叹息,或者沉默不语算了。

女人们大惊,你竟然现在这样对我。这么温水煮青蛙,还不如直接跟我动手来得舒爽,也让你随便见识见识我野蛮女友的风采。套用郭德纲一句话说,别以为男人真暴力起来不是你的对手,动动手就要了你的小命了。

如果把冷暴力解剖细分。男人们其实大多时候的冷暴力都是一种隐忍,因为爱你所以才默默不语,你以为这样是让你堵心难堪。难道这世道男人们连一点自己的空间都没有了,打,打不得闷着头自己生生气的余地都不给了吗。

只有少部分是觉得女人实在太不可理喻,干脆用这种沉默或者玩世不恭的态度去对待。不然,还不得把自己憋屈死了。

不管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说到底,都是一种对于爱情和婚姻伤害严重的矛盾形态。要想解决,惟一的办法就是男女之间平素里要多沟通,多协调。遇到什么事情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想。

别觉得为了对方好那就是爱。红楼梦里宝哥哥和林妹妹的爱情真挚不?可一个一个都有自己的性子,自己的爱法,结果是怎么看怎么觉得两个人总是在一起拧巴,让人觉得不那么顺畅。

遭遇到冷暴力困扰的男女们是时候坐下来好好谈谈了,沟通一下,那些沉默和热嘲冷讽一样表现到底代表着什么谁对谁又有什么样的看法。

别一味地高喊对方拿冷暴力软刀子杀人,非要让对方变的硬桥硬马起来,两个人刀光剑影,鲜血崩流,未必有你感觉的那么爽快。总这么要求,只能说一个字,贱!要么你穿越一把,回到宋元明清去体验一把热火朝天的暴力时代,要么就别再耍这一“贱”的温柔。

女说

没种做,有种说!

■ 文/上上签

这年头,男人,越来越没种了。

以前的男人霸道是霸道,也有些不可理喻,欺人太甚。可起码,爱的时候轰轰烈烈,江山可抛,生死可度。即使不爱了,打吧骂吧,三妻六妾――什么都放在明处。晴天落白雨,女人心疼至少知道疼在哪。说极端点,有女人实在受不了丈夫打骂,找根绳子,房梁上一挂,脖子一伸,腿一蹬,哪怕是死,也总是一了百了的。

人世间最痛苦的事,其实不是死,也不是肉体上的伤疼。精神上的折磨比什么都来得残酷。在这个文明的新时代,男人们竟然不约而同,学会了这样的新招――它不需要体力在女人身上泄愤,也不需要语言才能对老婆大骂出声,它只要男人双手抱拳,好整以暇地作化外之态。男人无需挑起争端,也无需费心找茬寻隙女人,男人掌握了一种冷嘲热讽的语气,一种让女人绝望、甚至要抓狂的神态,时不时地在婚姻生活中放一两支至阴至毒的冷箭――然后,就可以看到女人中伤、绝望的样子。

时髦的叫法称此为“冷暴力”。男人现在放聪明了,他们知道女人是敏感而细微的动物,所以那种大咧咧的伤害方式不足以伤到她心。于是男人研究出了这样的新方法,它从细节入手,以静制动。适时地挑衅几句,将女人激怒,他们则退到一边,看女人在那残喘。再等时机,再冷嘲热讽。

这样的男人真变态。你不是爱她的吗?看到自己心爱的女人痛苦不堪,你能得到什么快乐?不过,话说回来,男人根本不想要快乐。因为他们无可救药的不快乐,所以他们看不得女人快乐。他们想让女人来和自己一起承受这份痛苦。两个人一块痛苦总比一个人痛苦来得不寂寞――他们是这样想的。所以说,自私真是让人寒心的事情。

女人其实能够理解男人:城市现代生活节奏太快,压力太大,朝九晚五外带加班,将婚姻生活中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过于紧凑的生活节奏,使得许多婚姻步入了短期无性婚姻的尴尬。都不做了,难道就不能通过加倍的彼此关怀来弥补这个缺口么?

不能。男人嘛,身心总是分开的。不像女人,任何的需求都像水,在不同的池子里流动,彼此接济。男人就不可以。做不了就是做不了,再也无能为力让自己振作,无法恢复温柔。说句不好听的,这一切都源于――男人的内分泌紊乱。

所以才会冷暴力。在心理学上,男人的暴力行为和性能力是相关相通的。男人总是希望通过暴力,来证明自己的性能力很强,这是一种自我强化认识。然而,当男人不行了,他便失去了信心,他想发泄出来,可是社会压力已经将他的能量吸空,于是他只能使出阴招,对这个世界上仅存不多的对他尚存有体贴心关怀心的妻子下手。

为什么会这么残忍?当然不是因为他的本性。当初爱得那么好的时候,两情缱绻的日子,仿佛近在眼前。男人并不是生来就那么混蛋的。只是,一个男人的软弱却会成就这些混蛋的行为。他无法把握自己的生活,他对世界失去了控制力。不管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他都乏力了。一句话,男人没种了。于是他不敢面对。无性婚姻里,她小心翼翼地说:“要么我陪你去医院看看?”他却冷笑讥讽她:“你怎么这么想啊!”女人无地自容――那语气,那眼神,倒好象女人是似的。

可是,女人是那样不堪么?当然不是。她们有自主的立场,独立的思想,勇敢的精神,婚姻中任何的问题,她们都勇于面对。婚姻中的不胜其寒,怪不得女人,追根究底,只是现在的男人太过没种。

结语

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4

在对于五年制高职英语的教学安排多种多样。以我们学校为例,计算机应用专业,公共英语课程开设六个学期,每周四个课时,为考试科目;国际会计专业,公共英语也开设六个学期,每周四个课时,但是前四个学期为考试科目,五、六两个学期为考查科目;国际贸易、报关等专业就是开设四个学期,其中,报关专业前两个学期为周课时六节,后两个学期为四节,国际贸易则一直是周课时四节。无论该专业的教学计划如何安排英语课程,但是公共英语课堂教学普遍出现以下问题:

1.第一学年学习英语比较认真,往后开始忽视英语

自参加工作至今,无论是我所教授的班级,还是同事教授的班级,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进校第一年,学生学习英语十分认真,对英语有足够的重视度;但随着学习时间逐渐增长,英语在学生中的地位似乎不断下降。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由两个原因导致:原因一,从二年级开始,逐步开始专业课程,学生清楚的明白只有掌握好专业技能,将来才能在某一专业领域有所发展。因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专业课程学习上,导致学生将英语放置于“候补”位置。另一个原因就是,长时间英语的学习,对于高职生应该掌握的语法,已经基本学完,在随后的学习中,只是不断的增加英语词汇学习,学习一些说理性文章,讲授一些做人、做事的道理。学生在这样一门课程中,看不到任何与他们将来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内容。这也就是,为什么学生常常会出现:“我们学英语有什么用啊?”“学英语干嘛?”等问题。不得不承认,学生问得也不无道理。根据中国现在的教育制度,在学生进入高职校之前,已经系统的学习了至少七年的英语,应该说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英语基础。作为职业院校的我们,如果以培养出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或者公共英语二三级的学生为目标,对于他们在今后的职场中并没有太大的竞争力。

2.教学脱离“以实用为主,以应用为目的”的高职教育理念

基础英语内容基本上是初中英语的延续和大学本科英语的简化和压缩,重视传授基础语言知识的教学理念大大超过了“以实用为主,以应用为目的”的高职高专教学指导思想。教学内容老套,脱离生活实际,尤其严重脱离学生未来职业岗位要求教学方法模式化,学生不感兴趣,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学耗时而收效甚微教师无所适从。以我们学校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为例,他们所学的教材是《走出牛津》。学生从预备级开始学习,一般可以学习到第二册结束,共三本教材。在讲授第二册 UnitFour—Marriage and Family 这个单元时,当涉及到家庭伦理时,书上有道题目,是让学生去进行一个口语对话练习,主题则是讨论如何防止家庭暴力。这个话题确实是来源于生活,但是对于一群二十岁的孩子,让他们去讨论家庭暴力,又显得不切实际。更何况,对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他们并不需要懂得如何 用英语去表达自己对家庭暴力的看法。

高职公共英语的改革趋势

在现实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以上存在于教学中的问题。为了提高我们英语教学的有效性,高职公共英语改革迫在眉睫。高职公共英语,到底该如何改革呢?很多学校发现了改革的必要性,也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普遍的做法是开设一些专业英语课(或者说是学术英语),就像我们开设的会计英语、电子英语、物流英语、艺术英语等等。对于上过专业英语课的学生,只有一个感受:“枯燥,上课就是纯粹的文献翻译,课后是短语背诵”。我们不能忽视,专业英语课的开设对学生是有用的,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将职业英语加入到高职英语中的必要性。在上文中,我已经提到,所谓职业英语,是与学生将来职业相关的。那么我们,必须根据不同的专业,开始适合他们的职业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将来可以从事文秘工作,那么必须学习商务电话用语,信函的处理等听、说能力;计算机和电子专业,则不需要过分重视听说能力的培养,对于该专业的学生,只要能够看懂电脑屏幕上出现的错误指令的意思、产品说明书的介绍就可以了。进行职业英语的学习,可以让学生真实体会到对将来工作的益处,也就大大提高了学习兴趣。也就是说,要坚持高职教育与学科教育并行,按照基础英语——专业英语——职业英语的顺序依次开设课程,坚信“职业性”是高职英语课程改革的必然趋势。

高职英语改革途径

要想做好高职公共英语和职业英语的衔接,教师必须从观念上有所改变。

1.要做到由单一的语言教师向“双师型”教师转变

要想做一名优秀的职业英语教师,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为依托。专业知识的获得,可以是平时教师所说的到企业挂职锻炼,也可以是学校提供的专业培训。往往在学校中有这样一个误区,上级部门组织的国际商务、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课程的进修培训,就应该选派相关专业老师去进行学习。事实上,对于担任这些专业相关职业英语、专业英语的老师,更需要这些培训。一堂优秀的职业英语课,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为依托。除去上面提到的方法,英语教师还应该加强与专业教师的交流学习,以此来弥补他们专业上的不足。

2.改变教学环境,开发模拟情景教学

职业英语,最佳的教学方法不是一味的讲授,而是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演练。这就要求教师进行充分的课前准备,设定出适合所学内容的情景演练。以导游英语课为例,作为外语导游必须有较高的外语交际能力。那么教师可以为学生设计一个常见的情景:一名学生做外语导游,一名学生做酒店前台接待人员,两名学生做外国游客。现在出现一个问题:预先预定的一个房间,现在无法入住,导游如何在游客和酒店之间做好协调工作。在学习了相关用语之后,让学生自由发挥,看他们如何处理这类情况。这种教学方式,充分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教师的辅助作用,也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

3.选择合适的职业英语教材

现在市面上,高职高专的公共英语教材非常多,但是职业英语教材的可选度比较小,尤其是要选择一本符合专业需要,又紧扣地方特色的教材,那是难上加难。因此,应该鼓励教师,多方面积累材料,进行校本教材的开发。

总结

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5

选择配偶,您更在意什么?

是人品、性格,还是感觉、价值观、才能?《小康》调查发现,男性更重视配偶的外表,女性则更重视对方的经济条件。

男重外表、女重经济

单身者在选择配偶时最重视的五个条件是:人品(89.5%)、性格(76.9%)、孝顺(64.6%)、感觉(55.4%)、价值观(38.2%)。

2011年10月,《小康》杂志社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人婚恋幸福感”调查。本次调查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的287个城市,涉及公司职员、公务员等十余种职业。为确保样本的代表性,调查利用NetTouch系统对参访者所在城市、性别、职业、收入等配额指标进行了后台控制,本次调查在95%的置信度水平上,可将估计误差控制在3.2%。

参访者男、女比例为52%和48%。已婚人士与未婚人士比例为7:3。受访者的年龄分布为80后、70后、60后及其他,分别约占四成、三成、二成及一成。已婚者婚龄分布为3年以下、3至7年、7至10年、10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房产、私车等作为被社会舆论常常拿出来讨论的择偶条件,在本次调查中没有进入择偶条件的前10位,而是分别排名第13、14。

处于转型期社会的中国人在选择另一半的时候,既广泛受到了西方婚恋价值观的影响,同时又在骨子里深深坚持着某些传统价值观,纠结由此产生。

让我们乐观的是,不论社会上如何批判现代人的浮夸与虚荣,大部分人仍然坚持,人品、性格、孝顺父母等是远高于经济、家庭背景、房、车的条件。

上海社科院的徐安琪研究员在《择偶标准:五十年变迁及其原因分析》中提到,职业、收入、住房等社会经济条件,和容貌、身材等外表形象是人之常情的指标,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物质利益”和“金钱万能”曾被视作万恶之源屡遭批判,看重异性的长相、身材也曾被指责为庸俗的择偶观。

自《非诚勿扰》火爆后,带动了全国各个卫视纷纷推出此类电视相亲节目。一时间,周一到周日的晚上9点,随便你调到哪个频道,几乎都能看到一帮俊男靓女寻觅爱情。

江苏广电总台台长周莉曾在接受《小康》记者专访时说:“有人说平民的最大政治是婚姻。电视的功能就是呈现世间百态、多种个人的诉求和不同的择偶标准,呈现与表达多元价值选择。”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小康》记者说:“受传统因素的影响,过去我们都说‘男人是挣钱的耙子,女人是管钱的匣子’。传统的价值观还是在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择偶标准。男女之间的性别角色定型不同:女性常常希望男性更有能力,更能挣钱;男人希望女人能持家,比较贤惠、温柔等等。我们的社会在发展,传统的社会定型里,男人女人在家庭里的角色已经不那么明显,因为大家现在都在工作,可能都要做一些家务,导致性别之间的差异减小,这是一种进步。”

社会学家穆勒里尔认为,人类的婚姻具有经济、生育子女和爱情三大动机。现实的婚姻生活不仅仅是爱情,还有许多复杂的考量。

收入、情感、住房受重视;孩子还是两个好

收入(70.6%)、情感(66.4%)、住房(53.9%)、孩子(48.6%)、沟通(47.9%)是影响中国人婚姻幸福感的五大因素。

对于婚姻而言,究竟是什么影响了我们的幸福?

《小康》调查显示,不同年龄段的中国人对于“影响婚姻幸福感的因素”这一问题的答案基本趋同:收入、情感、住房是最受重视的三个因素;在这个基础上,80后更重视孩子,70后、60后的受访者相对更看重双方沟通、理解的意愿和能力。婆媳关系、相互忠诚、性生活依次排名第6、7、8位。

对这个排名,蒋永萍认为,在婚姻中,既对情感有很高要求,又有很多现实需要,这是大多数中国人对婚姻的矛盾状态:“现代社会人们不是特别坚持从一而终,更多强调两个人在一起的感觉,如果不好就离婚。忠诚的基本含义就是你要对我忠实,更强调的是婚约的束缚。感情则比忠诚更强调婚姻实质的东西。”

蒋永萍认为,受目前社会发展阶段与传统观念的限制,“男高女低”的婚姻形态在一段时期内仍是主流:“婚姻会使女性有安全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她的生存状态。男性可能会强调婚姻实用的价值。在传统观念中,通常鼓励女性‘上嫁’。而那些处于顶端的黄金女性最终发觉自己在婚姻市场里并不受欢迎。‘剩’的问题大多集中在了两个结婚希望渺茫的群体里:没有社会地位的男性和社会地位过高的女性。而当全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脱离物质的束缚,对男高女低的要求就会越来越小,在美国和北欧,好多女博士嫁给一个蓝领阶层,中国人会觉得特别不可思议,但是人家活得也挺好的。”

本次调查显示,婚内性生活的次数与年龄段有很强的相关性。对于80后而言,27.1%的人一周有3~4次性生活,而在60后这个群体,27.7%的人一周还不到1次性生活。

无论是哪个年龄段的人,他们对于孩子数量的理想选择,都集中在2个:有超过半数的80后想生2个孩子。70后、60后想生2个孩子的比例与此相当。

结婚3~7年是危险期;出轨是离婚最大诱因

促使已婚人士产生离婚想法的五大诱因是:出轨(60.4%)、对方的不良嗜好(30.9%)、家庭暴力(29.3%)、婆媳关系(24.6%)、对方强调权利淡化义务(23.7%)。

《小康》调查显示,结婚3~7年是吵架的活跃期,“没吵过”的夫妇仅占8%,而一年吵过“5次及以上”的则占34.8%。

不管结婚多少年,“生活琐事”永远是婚姻中两个人争吵的首要理由,其次才是情感、孩子、钱、生活习惯等。值得关注的是,不同婚龄的争吵理由也不同:比如“情感”一项,随着婚龄的增加,位置在不断下落。

结婚3~7年,不只是吵架活跃期,同时也是离婚风波产生最多的危险期,有36.3%的已婚人士表示在这个阶段都经历过离婚风波,比其他婚龄的人都高。

北京会明成长咨询中心的婚姻咨询师肖慧明告诉《小康》记者,前来进行婚姻心理咨询的人常常处于内心分裂的状态。中心的问题都是一个:离,还是不离?既要考虑工作、仕途、面子、孩子以及父母等外在因素,也想兼顾自己内心真正的情感。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选择忠于内心、忠于自我的人渐渐多过了坚持忠于配偶的人,这也是婚外恋的源头之一。《小康》调查显示,婚外恋发生的可能与性别有显著性相关,遇到心仪的对象,14.8%的男性表示会“婚外恋”,比例明显高于女性的8.1%。

培根在《论婚姻》中说:“一种好的风俗,能教化出情感坚贞严肃的男子汉,例如像尤利西斯那样,他曾抵制美丽女神的诱惑,而保持了对妻子的忠贞。”而现实证明,在面对和人类喜新厌旧的天性相矛盾的婚姻制度时,一种好的风俗,实际起源于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著名作家万方在接受《小康》记者专访时表达了自己对性别与婚姻的看法:“女人为情感而生,男人为野心而生。女人真是情感动物,她可以为情感而生,男人不是。对于男人来说,最重要的事情是社会承认,这不光是把自己全身心投入就行的,而是需要计谋的。”

意大利导演费里尼说过,男人根本不适合待在婚姻这种容器里。这也是万方的看法。“男人绝对不是一个女人可以满足的,而且很多男人是‘喜新不厌旧’。要保证婚姻的可持续,我觉得对女人来说,就是少要求男人情感的投入。情感就这么多,你用掉了,它就越来越少,它不是能够不断产生的东西。”

《小康》调查显示,促使已婚人士产生离婚想法的五大诱因是:对方出轨、对方的不良嗜好、家庭暴力、婆媳关系不和睦、对方强调权利淡化义务。

同时,《小康》调查显示,导致男女产生离婚想法的诱因有所不同:男人比女人更在意性生活这一项;而女人比男人更在意家庭暴力;此外男人还比女人更在意权利义务关系;女人则更在意家庭收入。

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偏向强者是误读

《小康》调查显示,对已经步入婚姻的中国人而言,超过7成的人觉得幸福,感觉不幸福的人不超过2成。

根据2011年6月民政部的报告,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与2009年相比增幅达8.5%(近五年来,离婚率年平均增幅为7%)。同时1240万对夫妇结婚,结婚增长率为2%。

《小康》调查显示,中国人的结婚年头越长,感到不幸福的越多:在婚龄3年以下的受访者中,近八成人觉得幸福,只有7.1%的受访者觉得不幸福;在婚龄10年以上的受访者中,只有六成受访者觉得幸福,14.2%的人感到不幸福。

在所有年龄段的受访者中,12.4%的人觉得“非常幸福”;59.9%的人感到“比较幸福”;9.4%的人觉得“不太幸福”;1.3%的人感到“很不幸福”;还有17%的受访者对自己的婚姻幸福程度“说不好”。

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的,是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婚姻法解释(三)》在今年应运而生,并引起了巨大争议。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日益成为焦点。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官王振中认为,新的婚姻法解释只是厘清了一个界限,婚前贷款买房归谁,父母出资买房归谁。

“总体上说,该解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就此而言,司法解释很好地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佳益认为,所谓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偏向强者是误读。

作家万方写过不少有关婚姻的作品,她觉得对每个人来说,婚姻中有很多妥协。单位不喜欢你可以躲开,但婚姻却是无法回避的关系。因为爱才在一起,但是这个爱的作用是什么,能够维持多长时间,却因人而异。由尖锐走向平和――这是男人、女人都不可避免要走的一条路。“缓和是生命结局的一种必然。生活是一个不断妥协的过程。”

(感谢董思思、王悦对本文的贡献)

对于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6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当中,80%都是由女性提出来想要离婚,男方一般一开始不想离婚,可是如果女方一再坚持非离不可,或者表现出态度很强硬,男方就会表示“算了,算了,离婚算了,赶紧签字”。为什么离婚多是女方提出来的?其实,看似女方提出,并不是说妇女的权益提高了,很多女人离婚之后表示,离婚是最无奈的选择,是因为男方的坏习惯是在太多,无法和他过下去。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中,60%的夫妻都曾表示:“调解员,这次你不用调解了,没用,我们在几年前或者多久之前就已经来过这里,给了他(她)很多机会,可是你看,对方还是没有改变,没用,我真失望,现在我们是真的要离婚。”很多男同志都表示,自己最受不了的是老婆,总是动不动就说离婚。在家庭中有矛盾,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为什么会导致离婚,我总结了一下,这些导致离婚的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有一对90后的小夫妻,男方(__)对工作没有上进心,整天在家玩游戏,玩手机,连小孩都不愿意要,所以导致女方对其失去信心,导致分手。在这里我要谈谈自己的看法,什么样的人你不能和他结婚?唯一的一条原则是,“在溺爱家庭长大的孩子,你不能和他结婚”,因为这样的人,他不知道什么叫做责任,称其量只能叫做“巨婴”

受封建思想和原生家庭的影响,有的丈夫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再之女方在沟通是语言过激,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如果出现家暴事件,妇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

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同时,不能很好的和对方父母和好的相处,也会进一步激发家庭矛盾。

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太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