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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砍伐的危害范文1
【关键词】:强化资源;林政管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探究分析
1、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发展林业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综合体现,合理安全的发展森林资源不仅仅可以统筹兼顾好中国的经济发展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还能够提高林政资源的管理水平。所谓的资源林政管理指的就是更加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森林资源,在新形势下对各个区域林业发展的新目标做出相应的努力。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具有深刻的重要性,它主要涵盖保护好植物种类与植物的多样性、解决国家对林木的需要与调整、保证森林资源的整体质量等,森力资源覆盖范围的广泛与否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乎着可持续发展的实施与利用程度,所以要强化资源林政管理来进一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2、当前我国林业管理与森林资源的现状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主体与自然资源,它能够维持好生态环境与人们生活质量之间的动态平衡,而对当前我国林业管理与森林资源的现状有一个宏观上的掌握与了解有利于将后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就资源林政管理现状来讲,我国的森林资源在逐步的退化,林业发展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威胁,希望相关的专业负责人珍惜森林里面的稀有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林业的政策与方针,逐步调整好全国对森林林木的需求量且增加全国的森林面积。其次就森林资源现状来说,经常会出现以下几种状况:许多不法分子无节制的破坏砍伐森林、大量种植农作物、私下相互收集林木等,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急剧缩小了森林资源的占据比例,人均森林储蓄更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标准,我国占全球的人均森林覆盖率不到三分之一,使其成为一个绿色退化的国家,值得深入的反省与思考。
3、强化资源林政管理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优点
3.1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必须要通过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来保护我国稀有的森林资源,面对突出的森林资源恶化趋势,应该要采用科学的管理办法与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进一步对森林资源予以严格的控制与保护,进而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林业的稳步健康发展,从根本上保证森林资源的总量与质量。与此同时,加强培育和抚育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加强林政管理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依次从集约经营、现代栽培技术、良种壮苗、造林设计、分类经营等环节入手,这些都需要依赖森林资源的林政管理以及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最终实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目的。
3.2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的总量
一般情况下,森林资源的建设速度要远远超过森林采伐的速度,只有这样才可以达到森林资源总量增加这一终极目标,同时要协调好与森林资源质量间的关系,采用科学合理的办法进行森林资源的经营、保护与充分利用,在确保林业生产平稳有序进行的同时还要考虑到通过高精尖的技术来植树造林,最大化的增加森林资源的总量。另外,要不断强化对采伐的监管能力、坚决避免林地转耕地的行为发生,加速调解林权争议,严格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大力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还要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且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本着有利于森林经营水平提高,有利于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去实施。
4、强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有效策略
4.1建立科学完善的资源林政管理制度
要想从整体上全面的促进林业的生态建设,就要开拓全新的发展思路,使得森林资源的功能更加的丰富与齐全,要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执法建设与监督控制,在科学完善的资源林政管理制度下去改革创新林业的发展方式,更要明确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伟大目标,突出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在保证环境社会效益的大前提之下有效解决供需矛盾。此外,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进行还要以法律为依托来调节林业市场并维护市场秩序,森林资源的发展与保护二者要并重,这不仅有利于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还有利于提升林政资源的管理水平,从根本上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4.2重视森林与土地的逆转,做好防治自然环境的危害
一方面,就重视森林与土地的逆转方面来讲,首先就是要深刻认识到破坏森林的危害性及保护与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性,针对那些破坏资源、重视农业带来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林业所带来长期利益等一系列的不合理现象要通过林业局的负责人来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就做好防治自然环境的危害方面来讲,因为近年来天气状况的炎热干燥加剧了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性,最典型的就是酸雨会侵蚀大面积的森林,还望要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做好预算,这极大的有利于降低资金损耗成本,还有利于把森林资源的损失系数降低到最小化,最终实现强化资源林政管理与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目标。
4.3切实抓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严惩对森林的过度砍伐等不法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利用的不断增加,而且再加上大量对森林资源砍伐、造田围湖荒谬工作的频繁涌现,这就从客观上要求相关的专业负责人要切实抓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且严惩对森林的过度砍伐等不法行为,主要从以下几点做起: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制度、搞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使用林地的审批等流程,对不适应林业跨越式发展的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要予以改革创新与不间断的完善巩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办事,严惩不法分子,将森林保护任务落实到单位、个体中去,杜绝人类对森林的随意砍伐与盲目利用现象。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强化资源林政管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进行探究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性意义,森林资源是林木业发展的根基,而资源林政管理就是对林木业的合理化管理,现在国家大力号召积极响应“生态文明建设”,逐步重视起对大自然的保护,要求统筹兼顾好经济与环境的发展,进而更好的促进林木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同新,包应森.浅析强化资源林政管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J].林业资源管理,2014,(5):167-169
[2]张震海,高源.加强林政管理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J].中国林业经济(理论版),2013,(7):231-234
森林砍伐的危害范文2
关键词:林业;生态保护;天然林保护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似乎已经不能正确处理好和自然环境与资源的关系。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作为人类必须得重视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地球是人类生存的家园,为了深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保护林业生态和天然林势在必行。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是人类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自然生态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也应值得人类的尊重与保护。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保护林业生态与天然林,不是单靠个体力量就能完成,要实现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有效保护,需要人类同心协力,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工作。笔者从林业保护局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在林业保护和天然林保护中,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扶持与投资的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全面依法治国,这是我国四个全面的内容之一。一个国家各方面的发展,不能脱离法律和道德的束缚。同样对于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也需要相关部门制定一些法律,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大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扶持与投资力度,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需要一定的物质来完成,比如全面改造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不良环境,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天然林保护中引入优良树种,植树造林,全方面采取措施,改善不良土壤和水分,加强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营养,让其更加茁壮地成长。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相关部门可以对有利于林业生态保护和天然林保护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那些肆意破坏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人,制定相应的措施,给予一定的惩罚,情节严重者应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其在社会生活中也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天然林保护中,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人们的不良行为受到了束缚。加大扶持与投资的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这是保护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第一条有力措施,为了将林业生态保护和天然林保护落实到实处,国家相关部门理应重视自然环境生态,采取一些方法加强防护。
二、加强管理,防止意外火灾
“放火烧山,牢底坐穿”,这是在一些偏远农村随处可见的标语。从标语中,不难发现,火灾是自然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一大显性杀手。近年来,国家政策加强了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比如每年的清明节,人们祭祀活动时的烧冥纸、放鞭炮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由此可见在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中,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可行的办法,进而加强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一旦森林火灾发生,会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轻度的森林火灾也许能让森林资源在短期内得以恢复(两年或三年),如果是重度森林火灾就有可能造成林业生态资源和天然林资源的严重流失,短期内难以恢复原状。在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中,火灾问题必须引起人类的高度重视,保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防范火灾工作势必要加强。除了国家禁止在清明节等节日时烧冥纸、放鞭炮,还有其他措施可以加强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比如国家加强对森林的管理,加大资金的投入,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天然林保护的过程中,增加看守和管理森林的人数。以笔者的切身体验来说,在一些贫困的边远地区,人们往往想砍伐就砍伐,一些农民在耕地或进行其他农业活动时,一不小心就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缺少相关人士的监管。而在一些稍微发达的地区,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不能很好地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天然林保护中完成相关工作。因此,加强人员的管理,在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中至关重要。在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进程中,要让人类树立正确的理念,不随意砍伐,不随意点火,了解火灾对森林生态系统带来的严重危害,加强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火灾的发生进行防范。
三、科学经营,选择适宜的砍伐度
在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中,不能肆意砍伐森林,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但是从生态学和经济生态学看来,适当地对森林资源进行有选择性地砍伐,能促进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恰如其分地砍伐,不仅能很好地保护林业生态和天然林,而且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还能使其更加营养、茁壮地生长。从而有利于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笔者就这一观点举个例子:对那些生长发育不良的树木和植被,人类可以将其适当地进行砍伐,然后引进易存活且生长发育良好的树木植被,完善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还有,一些树木和植被生长在土壤、空气和水分等各种条件都不太好的环境中,人类也可以适度地将其砍伐,改良周围的生存条件。适度砍伐并没有破坏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系统,反之,科学的经营,适度地砍伐,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里的砍伐,不同于人们思维潜意识里的砍伐,而是去劣质树木迎优质树木,让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系统更加完善。不是存在于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生态系统的所有植被、树木都适合被保护,都要想方设法让其成长。有的植被和树木,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它们的存在,反而干扰了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生态系统的良好进程,所以需要科学经营,选择适宜的砍伐度。
四、结语
在对林业生态和天然林的保护中,笔者着重提出了三点保护措施。一是加大扶持与投资的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二是加强管理,防止意外火灾;三是科学经营,选择适宜的砍伐度。希望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呼吁广大人类保护林业生态和天然林。
参考文献:
[1]崔师堂.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与天然林保护分析[J].科教导刊,2015(26):35-36.
[2]王桂珍.浅谈我国天然林的保护措施[J].中国林业,2008(16):67.
森林砍伐的危害范文3
新绛县 东街学校 八年级 191班 刘淑敏
地球在等待,它在等待人们停止破坏,它在等待人们就它。
----题记。
垃圾灾害
现在的垃圾主要分为食品垃圾、 普通垃圾、 建筑垃圾、 清扫垃圾、 危险垃圾、 工业废弃物等,而这些垃圾又有什么危害呢?
垃圾主要是白色塑料袋、废电池、日光灯管、废橡胶、碎玻璃。以及建筑物中的垃圾,还有使用各种食品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如果是这些垃圾在街道上、城市里存在的话,那么其危害将是特别大的。
首先,是食品中的食品垃圾,这种垃圾如果在街道上放的时间过长,就会散发出一股恶臭。再说危险垃圾,如废电池。如果一节废电池扔到乡村的土地上,就会破坏好几平方平的地,通过这些,足以见垃圾的危害有多大。
森林危害
森林是地球之肺,森林消失等于夺走了地球上的氧气。会给人类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而且,森林在保持水土、防止风沙、保护环境和促进人体健康等方面,都起着很大作用。
近年来,由于人们砍伐森林比较严重,长江中的泥沙含量正在急剧上升。河水冲涮了两岸,造成了水土流失、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极其严重,如果不在种树保护森林面积的话,长江将会成为第二个黄河。而且,由于森林面积减少,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越来越多,促使气温升高,引起两级冰山融化,造成世界性海洋水面上升,使大量低地被淹没,这将是个严重的绿色危机。
空气污染
现在,人们生活越来越好,几乎家家都使用上了冰箱,它里面有一种物质叫氟利昂,冰箱损坏后,里面的氟利昂散发出来,就会破坏空中的臭氧层,而臭氧层能辐射太阳中对生命有害的紫外线,是地球上生物得以生存和进化的重要条件。如果臭氧层被破坏,紫外线照射到人体就会造成皮肤癌等各种疾病。
森林砍伐的危害范文4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砍伐的危害范文5
关键词:林业经济政策;租借林场;国有林;森林资源
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采取的行政管理办法和手段,其约束性和强制性不如法规、法律,但是,近代黑龙江的政权更迭频繁,多是短命政府或伪政权,法规与法律朝令夕改,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其实质就是法律。一般来讲,行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两点:一是自然增长的顺畅,二是国家政策的推动。黑龙江地广人稀,自然增长缓慢,国家法律政策的推动更显得重要。晚清末期以及民国前期颁布的林业经济政策中,尤以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发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为最。
一、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出现的背景
1896年,清政府与沙皇俄国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即《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允许沙皇俄国在东北修筑中国东三省铁路(中东铁路),修筑铁路所需枕木、电杆、建筑材料都就近取给。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签订《砍伐木植合同》。据此合同,中东铁路公司设立三处租借林场,滥伐森林。而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与清政府签订的《伐木合同》条文中规定设立的。从此沙皇俄国得到了被视为铁路生命线的中东铁路沿线(主要在现黑龙江行政区划内)的森林采伐权。
北洋政府对国有林十分重视,但山河破碎以及政局的动荡,使北洋政府又无力经营东北森林。农林部鉴于东北国有森林资源丰富茂盛,沙俄和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垂涎东北丰富的森林资源,利用不平等条约在黑吉两省占有大量永久性的租借林场,而租借林场是清朝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不仅既成事实,而且涉及外交,交涉棘手。若长此任予放弃,则中国国防与经济俱生为害,故而认定筹办林政,应从中国最著名林区入手。农林部于1912年12月11日公布《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20条,以期合理经营此地区之天然林,增进国家收益,亦保水土之安定,国防之安全。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
二、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发放的内容
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记载:北满中东路一带森林权之丧失,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黑龙江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兹摘录如下:
“第一条:东省铁路公司,在以下所指地段树木内只有砍各项木植材料之权。
甲、路铁自成绩成吉思汗站雅克山站,铁路两旁各卅五华里各树林。
乙、水陆在呼兰河内之诺敏河东岸至呼兰河西岸中间一带树林。其界限自此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丙、水陆在松花江之北岸权林河中间一带树木。其界限自北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第二条:铁路公司按在以上所指地段内砍备木植材料,运至铁路,核算价值,以每百分之八,认缴黑龙江省将军衙门官库票费,除铁路公司外,凡附近农民亦得砍伐自用木材,唯如有人欲在第一条所指地段内另外砍售,须与铁路公司商与,方可砍伐。
第三条:以上所指第一条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亦可允给商民砍伐,唯须由铁路公司按运至铁路核算价值。
第四条:以上第一条所指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自行设法布置……”。
1912年公布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东三省国有森林除林务局自行经营外得依本规则发放之;发放以林木为限;有民国国籍者都可承领。但关于国土保安和供公用的森林不发放。承领森林者须向林务局呈交承领书。经林务局许可后,须领取执照,并按拟伐木数量交纳保证金。木材出山到埠后,由林务局查验,按木植市价8%交纳执照费,保证金如数发还。执照的有效期为1年。承领者侵越原定界限采伐时得给予处罚。
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同《暂行规则》相比,增加以下内容:除中国人民外,依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也可承领森林。林务局收到承领书后进行核查,如无重复,再派员勘测,造具报告,呈农商部核办。承领书除记载原定项目外,还要记载运输设备和制材设备,并附承领地的图说。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承领者应缴纳勘测费。林务局勘测森林实况详报农商部,如认为该处森林不能发放,原缴纳勘测费还给一半。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核准,由部注册,发给部照。此照有效期至多为20年,期满将照缴销。承领人领取执照,按标准缴纳注册费。林木出山时,承领人应将所伐林木情况开单呈报各该处主管官厅查验。林木出售时,承领人除遵守税则缴纳木税外,应各按林木市价8%分别缴纳山本和木植票费。转让已领林区须经农商部核准。转让执照的有效期,以原领执照为准,承领森林如已超过照载期限尚未着手采伐,则撤销其承领原案,追回部照。承领人采伐林木时,每亩应保存天然下种母树2—3株。采伐后的林地,除该管官厅认为不能开垦者外,承领人可按照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承领开垦,这就规定了林地变为农地的合法性。
1920年6月9日,农商部再次修改《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修改补充内容:采伐森林,原订国际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在满期以前继续有效。农商部得于必要时收回已发放的森林,但不应损害承领人现有利益。承领森林人除禀请林务局勘测转呈农商部核准外,也可禀请县知事和其他林务机关勘测,报道尹、巡按使咨陈农商部核准。承领人提出承领书时缴纳勘测费。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批准即发给部照。部照有效期为20年,每年验照1次。领照时按标准须缴纳保证金。
三、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区别
租借林场是一种不平等条约的产物,带有明显的租借性质,不同于后来民国时期通过《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发放的国有林场。主要表现在:
(1)这些租借林场的租借人都是外国资本家,早期主要是俄国人,日本人后来居上,这些租借林场明显带有殖民性;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场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中国法人”,发放的国有林场的承租人只能是中国人,这是两种林场的最大区别。
(2)面积特别大,超过规定数字的几倍,所有租借林场的面积究竟有多少,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数字。1915年的调查情况显示仅中东铁路沿线的租借林场总面积达到了12074平方公里,并不是全部的数字,只是分布在中东铁路沿线的林场。如俄国巨商葛瓦里斯基所属的林场,在1921年共有林场5处,面积为2008.6平方公里,1930年增加到7004.39平方公里。在利益的驱使下,外国资本家更是深入到大小兴安岭原始森林腹地建立租借林场。而国有林场的发放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
(3)租借林场的时间长,在合同上约定是20—90年,在中国丧失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无限期的;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期限20年以内”,1912年颁布,止于1929年废除,实际上实行了17年。四、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危害及评价
清代晚期,在租借林场的“合法”掩护下,大批俄国资本家拥入中国黑龙江林区,依靠中东铁路的运输条件和其雄厚资本,大肆砍伐大小兴安岭森林。在这些租借林场内如何采伐?采取什么采伐方式?是无人过问的。所以已经采伐过的迹地,不是变成散生林地,就是变成荒原。其危害正如《北满与东省铁路》所载:“东部沿线25年前所谓林海者,今则极目远望,偶见三五杂木,杳不可寻,虽山巅之上,间有丛生幼树,也仅距铁路二、三十里之地见之”。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中东铁路修建的前后十几年的时间内,铁路两侧的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史料》记载:“按东省铁路沿线,昔日均为广大森林被覆,自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后,迄今不过卅年,沿铁路两侧五十里内森林,均已砍伐净尽,近更向远方采伐,有达百余里之远者,此种现象,无非受不平等条约之限制;加以国人在昔不知森林之可宝贵,一任帝国主义之俄罗斯之要求,将大好森林,为附属铁路之供应品。是以中东路自开办以来,举凡枕木、建筑材、皆无偿取自林中;其暴殄天物之尤甚者,则将良材,任意劈成板子,作为燃料。自通车以来,无论工厂、机车、站台、事物所、道班房、及员司工人住宅等,……是以中东路一带无限宝藏之森林,转瞬间已荡然无存,言至可痛惜也”。由于受到残酷掠夺,黑龙江的原始森林受到严重的破坏。
《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颁布以后,短短几年时间,仅黑龙江发放的国有林林场就达到了72处(尚不包括吉林省今属于黑龙江的林场),再加上不平等条约发放的租借林场,发放林场的数目更多。使黑龙江的森林资源在法规的保护下,遭到了全方位的合法破坏。从上文《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内容看,根本看不到“经营与管理”的字样,只有“国有林发放”的字样。在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只有第十七条提到“林地一亩,存留树木二株到三株,前项存留树木,以直径在一尺以上,树干正直为限。”说明发放的目的不是把东北国有林如何经营好,使森林资源得到延续和发展,林业更加振兴,而只是缴收一点这个税,那个费而已。而木商为了得到部里发放的部照,大大小小的官吏,敲诈受贿的事情常有发生,损公肥私是普遍现象。
由此可知,政府都无法经营的事业,指望民间商人代替政府来管理、经营则更不可能。商人的本性是唯利是图,其缴费获取经营权利,是为了赚钱,“经营管理”只不过是一个幌子,其实质就是获取采伐权;从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所谓“保证金”是指承领者领取执照后,如在一年内尚未着手采伐,则执照作废,保证金不发还,即保证金是必须采伐的担保。同时《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法人”,我们知道,森林的投资回报周期时间长,风险大,让资本实力有限的中国商人去经营管理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更何况在军阀混战的动荡年代了。既然中国政府和中国民间资本无力经营国有林,能否指望外国资本家呢?众所周知,以沙俄和日本为首的外国资本家来中国的目的,不是来帮助中国发展林业经济,而是来掠夺森林资源和赚取财富,骨子里就没有这种意识,那种“剃光头”、“拔大毛”的采伐方式更令人吃惊,其破坏程度远超过中国木商。
1896年黑龙江的森林面积在4000万公顷以上,而1949年前后森林面积只有1670多万公顷,50多年的时间森林面积损失竟达60%以上,丰富的森林资源在短期内发生了剧变。造成近代黑龙江森林面积和蓄积量锐减,帝国主义的侵略是最主要的原因。除此之外,晚清以后的政府在其颁布的各项林业经济政策中也加剧了黑龙江森林资源的减少,作为国人也应该进行反思。
参考文献:
[1]陈嵘.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M].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森林系林业推广部,1934:54-55.
森林砍伐的危害范文6
关键字:森林;抚育技术;作用
森林具有净化空气的作用,为人类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同时也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木材和林副产品。目前,我国有一些地区对于森林的抚育工作不够重视,导致森林生长不良,病虫害频发,降低了森林的质量和森林的生态功能。对此,国家财政部和林业局启动了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以期提高我国森林的经营质量,实现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平衡的目的。现就森林抚育的技术以及森林抚育的功效进行简要阐述。
1 简述森林抚育技术
1.1 森林的抚育强度
森林抚育的强度会因林木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异,一般情况下,公益林的疏伐强度为森林总株数的15%~20%,商品林的一次采伐强度不能超过总株数的20%。森林的抚育应该均匀地进行,采伐过后的森林,不得出现天窗,每次采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采伐后林分的平均胸径不能低于砍伐之前。森林位于坡度15°以上的地带时,应该注意保持水土方面的抚育,并且降低抚育强度。对于采伐过程中出现失误的状况,应该及时纠正,平均胸径8cm以下的没有进行全林采伐木挂号的抚育林分,应该建有1000m2的示伐标准。抚育森林时的合理面积应该达到85%,采伐的准确率应该达到98%,一般的采伐原则就是采阔留针、采萌留实、采劣留优、采密留稀等,避免出现人为天窗。在采伐的过程中,首先采伐那些散生木、枯立木、风折木等,被压木的采伐放在后面,并且严格控制树倒的方向,保护好幼苗、母树以及保留木,每1hm2的损伤不应该超过15株。
1.2 修枝的原则
对于林中生长良好、树冠均匀、干型饱满等比较有培育前途的树木,进行修枝保留,修枝的强度应该根据不同林分以及不同龄级的树木进行不同程度的修剪。一般情况下,修枝的高度不要低于林木的1/4,幼龄林木的的修枝高度不要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木的修枝高度不应该超过树高的1/2,自然枯死的树木高出标准树枝也应该修剪。不同类型的林木,其修剪时间和间隔修剪期也不相同,针叶类林木宜在早春修剪,第1次修剪后,直至林木出现1~2轮枯枝或者幼龄林冠高于林木2/3、中龄林木高于1/2时,进行第2次修剪。阔叶树一般在夏季进行修剪,间隔4~5年修剪1次即可。在对林木修剪枝桠时,要求修枝工具应该锋利,切口应该平滑,与主干紧靠并且平行。在对森林进行抚育的过程中,原则上,每hm2范围内应该保留1~3株平均胸径以上的枯木,这是为了给啄木鸟等鸟类栖息提供良好的条件,保护野生动物的多样性。但是应伐除公路两旁或者精品旅游路线两旁的枯木。应保护森林中一些比较稀有的种类,例如水曲柳、红毛柳、紫椴等珍稀树种应该给予保护。
1.3 森林抚育的剩余物处理
在采伐抚育过程中的剩余物,可以用于栽培食用菌等,科学合理地再次利用这些剩余物。对于无法再次利用的有害剩余物,应该依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用归堆法、散铺法、归堆火烧法、运出法等方式进行处理。归堆法就是把没有利用价值的剩余物,例如枝桠、梢头等,把他们截断堆在水湿地或者裸岩、林中空地等,放在不妨碍幼苗、幼树生长的地方,让其自然腐烂。一般横向堆放,利于保持水土。散铺法就是把没有利用价值的剩余物截成碎段,均匀地铺洒在林地上,一般多撒于土壤贫瘠或者陡坡、砂砾土质的林地。归堆火烧法一般适用于砂地土质和轻质粘土地,燃烧时应该严格预防烧坏林木和火灾的发生。运出法就是把森林抚育后的剩余物运出作业场地,提高剩余物的综合利用价值。
1.4 森林抚育的其他注意事项
应该及时清理影响幼苗生长的灌木,伐除森林里一些枯立木、濒死木、病腐木、风折木。清除层林分化比较明显的森林中一些影响保留木生长的下木,层林分化不明显的幼龄林中比较影响保留木生长的下木也要进行清除。影响保留木生长且没有培育前途的被压木也应该清除,比较弯曲、冠型不好的非被压木,应该根据郁闭度的高低判断是否清理。对于丛状萌生阔叶树,可以采取分次定株抚育的方式,伐去比较弱小、不健康的树木,保留健康的树木。保留那些比较珍贵的或者具有观赏价值的林木。
2 森林抚育对林木生长的影响
2.1 森林抚育可以提高林木的胸径径级
经过抚育砍伐,伐去了胸径比较小的林木,降低了林木的径级密度,扩大了单株林木的生长、营养空间,调整森林里各径级林木的分布,径级株数比较多的林木有所降低,森林的林木胸径径级有所提高,使胸径径级比较高的林木有更充足的养分,提高了林木的生长条件和林分生长力。
2.2 森林抚育可以普遍提高林木的高度
森林中的林木胸径越大,其林木高度也就越高,因此,森林抚育可以普遍提高林木的高度。这是因为在某个范围内,森林林木的高度与森立抚育的结果呈正态变化,但是超过某个临界点后,林木的树高与林木胸径变化的关系就不太明显了,也就是说森林抚育在过了某个临界点之后,与林木的高度变化就不大了。
2.3 森林抚育对树种的影响
森林抚育前,乔木层、灌木层、草本层等树种比较单一,都是一些比较常见的树种,同时,森林中的死木、枯倒木也比较多。森林经过抚育后,有些珍稀物种得到保护,保留优势树种,扩展保留树种生长空间,有利于优化林分内树种组成。同时,林木的生长环境也得到明显的改善,间伐后的森林,变得比较齐整,生态环境也有所改善。
2.4 森林抚育可以提高林分质量
森林抚育对林木的林分质量的影响是可以从多个方面评估的,例如林分出产的规格材种数量、林木的形质和木材的物理机械性质等方面进行衡量林分。经过抚育后,林木中同径级的优质林木比例有所增高,林分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抚育过后的落叶松类的林木,其优质木和油松比例都相应的有所增加。
2.5 森林抚育可以提高林木的健康状况
森林抚育伐去了森林中的各种有害林木,提高了森林中的光照、通风等生态条件,改善了林木的卫生状况,降低了病虫等对林木的危害性,对于提高树种抵御自然灾害和抗病虫害的能力有很大的提高。经过修枝、间伐、砍灌等措施抚育后的林木,其枯死、遭受病虫危害的机率有所降低,林地的各类树种都呈现出良好的健康趋势。
3 总结
综上所述,抚育间伐是森林经营的主要措施之一,对于森林的林分生长、总收获量、生物的多样性以及土壤因子等都有很大的改善,可以为林木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提高森林的生态功能。积极的贯彻森林抚育政策方针,是对国家实施现代林业发展战略的响应,可以促进林区职工就业,提高林业职工的经济收入,实现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经济目标。
参考文献
1 李宇昊.我国森林抚育技术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世界林业研
究,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