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的概念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行政学的概念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行政学的概念

行政学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学术权力;行政权力;二分法;质疑

Abstract:Some researchers think simply there are only academic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our universities, and give conceptions that academic power is a power which teachers and researchers own and control,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a power that administrators have. In fact, academic power is a power of managing academic affairs, it is not an opposite conception with administrative power.

Key words: academic power; administrative power;dichotomy; question



一、 问题的提出

学术权力最早为伯顿克拉克在《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权力模式》中提出,认为从高等教育管理的最上层中央政府到最底层的系或讲座,各个层次的决策机构及群体所享有的权力就是学术权力,包括个人权力、专业权力、院校权力和政府权力、政治权力。我国研究者则大多认为,“学术权力是高等学校中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或简单地说,学术权力是学术人员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1]。同时,把高校行政人员所享有的权力称为行政权力。这种把高校中存在的权力现象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将其作为一对对称概念使用,在已有的学术研究中成为普遍的认识。还有的文章中将高校内部权力分为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学生权力、政党权力等[2]。但也有研究认为,学术权力应该指对“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力”,并把学术权力分为学术行政管理权力和学术民主管理权力两种[3]。但在分析方面,还不是很清晰。

从已有的研究看,将高校权力分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标准有三种:其一是依据权力客体是学术事务还是行政事务的不同,认为“学术权力是在管理学术事务时的权力,行政权力是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其二是依据权力主体划分,“学术权力是学者掌握的权力,行政权力是行政人员掌握的权力”。其三是以权力的来源为依据,把高等学校的权力分为外部权力(包括政府权力、市场权力和社会权力)和内部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学生权力和政党权力等),并试图区分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其实,仅仅从概念本身而言,这种划分标准就不清晰。学术、行政、学生、政党究竟是权力的主体还是权力的客体或对象呢?什么是学术事务?什么是行政事务?实际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不是一个对称的概念。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对立,不仅在逻辑上存在错误,而且在法理上和实际生活中都不能说明高校中的权力问题。

二、 学术权力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力

什么是学术权力呢?从学术权力的对象、组织和主体来看,我们认为,学术权力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力,不仅仅是教师和科研人员等学术人员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

第一,学术事务同样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权力中的行政(administration),从词源上看是“执行事务”的意思。在通常意义上,一般认为“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等活动”,其中“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称为公共行政”,“其他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是一般行政”,在某些国家称为“私人行政”[4]。行政权力是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所享有的权力。学术事务是国家公共事务之一部分,国家的权力当然涵盖学术领域。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手段对学术事务进行政治领导,宏观调控、协调与管理,对学术上的可诉讼的争议进行司法审查,这些都是国家权力在学术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术权力实际上是指行政权力在学术领域上的表现形式。当然,不同的国家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不同,行使权力的方式也有不同,如在中央集权制国家,国家更多的是直接行使权力,而在联邦分权制国家,更多的是使用间接的调控手段行使权力。因此,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列为一对范畴就其本来意义来说并不成立。

第二,国家对学术事务享有管理权力,并不否认大学在其自身事务,特别是学术事务上的自主管理权力。由于学术性的教学与研究活动具有探究性、自由性、自主性和学科性的特点,大学应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在西方,这种自治权主要是指“大学的自治行政权”,即大学在处理与教学、研究、课程及进修直接有关的行政事务时所享有的自治权[5](P127)。在德国,大学自治是指由法律规定大学的自治事项。在法定范围内,由大学机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如何处理事务,并自我负责,国家对该事项的处理不得干涉。大学自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赋予大学对于学术、研究与教学等有关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其二,大学不受其上级机关指令、监督的约束[5](P127)。值得注意的是,大学自治的目的并非赋予大学对所有校内行政事务的完全自主决定权,大学只有在处理大学教学、研究、课程及直接有关的行政事务时才享有自治权。大学自治权始于中世纪大学,确立于近代德国的洪堡大学,今天亦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如德国《大学纲领法》规定大学事务为“大学自治事务”与“国家委办事务”,德国大学为“公法人”,对自治事务享有自治行政权,其范围包括立法自主权、人事自主权、组织自主权、财政自主权及计划自主权等,“国家委办事务”为接受国家委托所执行的国家事务。《大学纲领法》第58条规定,“自治事项”与“国家事项”均由大学内“单一行政组织”来完成[5](P148)。我国《高等教育法》也规定大学享有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在相关的《教育法》、《教师法》及《学位条例》上也都没有出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划分。即使在《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成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也不能说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对立,只是说明学术人员应当参与大学管理,特别是与学术事务有关的管理。学术委员会究竟是学术权力机构还是行政权力机构,还是一个存疑问题[6]。从司法实践看,按“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的判决,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行使的是行政权[7]。因此,从法律上分析,也并不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对立,大学自治权实质上是大学自治行政权,这种权力同样是以学术事务管理为对象的。

第三,在当今时代,要把学校事务分清哪些是学术事务,哪些是行政事务,恐怕是非常困难的。实在要分的话,可以大致分学者完全自治的事务,学者和行政人共同作用的事务和一般的行政事务,但其界限仍然难以划分清楚。“当我们把学术机构当成一个团体,或更进一步,将其视为一个共同体时,将学术机构的活动看成是生产知识的不可分割的过程时,从权力的客体去划分所谓的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其实是很难的。例如,对科研经费的分配这样的活动,如果单纯作行政事务或学术事务加以管理,恐怕都会在合理性上打上折扣”[8]。即使像教师聘任这样被认为是典型的学术事务也是如此,韦伯曾在《作为职业的学术》的演讲中说道:“大学教师中谁也不喜欢那些关于聘任的讨论,因为他们很少有愉快的经历,不过,我可以说,在我所了解的无数事例中,毫无例外地存在真诚的愿望,要让纯粹的客观标准起决定作用。”[9]“让客观标准起决定作用”就是由制度化的行政权力管理像教师聘任这样的学术事务。

第四,组织化的学术活动中,学术权力主体是多样的。行政管理是以行政体制为基础,以管理职能为依归,由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所行使的一种法定权力。这种权力是由制度所赋予的,是一种授予权。当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被授权管理学术事务时,即获得了学术管理的权力,即学术权力。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也就成了学术权力的权力主体。因此,把学术权力仅仅定义为由教师行使的管理权力,是说不通的。学术权力的主体和行政权力的主体存在着交叉,这种交叉现象是在高等教育和学术机构中独有的现象,在其他组织中是不存在的。 “学术权力”是权力在学术领域上作用的反映,其主体可以是学术人员、行政机关及人员、学生等,其形式可以是教师自治或民主管理形式,也可以行政管理形式。在西方大学中,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在与政府的关系中有相对的自主管理权,“教授治校”是指在大学内部的权力分配中,以教师(过去主要是指教授)为主管理学校事务,特别是与学术有关的事务。在当代,无论是大学自治还是教授治校,其内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源自于中世纪大学的大学自治权和教授治校权都在削弱,政治的和行政的干预与民主的参与管理则在增强,“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的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10]。

三、 在西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不是一个对称的概念

在西方学者的著作里,也出现过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概念,但是他们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并不是作为对称概念使用的。西方学者用二分法(Dichotomy)分析学术权力时,说明的是大学里教授(教师)权力(Faculty Power)与行政人员权力(Administrative Power)的对立与矛盾,而不是简单地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对立相称。撇开政府和社会对大学的影响,由于学生权力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影响力上都非常有限,教师与行政人员是主要的权力主体,也是一对主要的权力矛盾主体,当然这二者的关系更多的是合作与协调。伯顿克拉克就写道:“官员成了自己院校的‘鼓吹者’,因为他们的工作奖励和职业成功比教授更直接依赖于院校表面的成功。”[11]不过,在现代高等学校里,由于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的膨胀,行政权力挤压教师权力,双方矛盾也比较激烈。

在现代社会中,高等学校的活动是多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在西方大学里,形成了法人治理结构,学校组织中的各个成员或团体共同作用于学术活动。在二战以前,西方大学即形成了董事会、大学评(参)议会和教授会等自治管理机构,但其成员主要是由大学董事、校友、高级行政人员和资深教授组成。二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校园民主运动后,这些机构都进行了民主改革,其成员来源更为广泛,更有代表性。以美国为例,据美国教育行政学者吉尔模(J.Gilmour)在1989年对美国高等院校(包括四年制大学和二年制社区学院)所成立的学术参议会现况的调查报告,在402所高等院校中,大约有90%的大学已设立正式的参议会,教师、行政人员及学生共同参与学校行政管理(见表1)。在参议会里还设有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项事务(见表2)[12](P39-43)。

在英国,大学行政体制各有不同,但大学重要事务很少出自一、二位主管之手,而是由各相关委员会来决定。最重要的三个委员会组成校董事会、行政委员会和学术评议会,其成员分布极为广泛。比如校董事会包括大学主要官员、捐款者、民间和政府代表、机构代表、当地国会代表及欧洲议会代表、大学成员(包括行政委员会和学术评议会代表)等。行政委员会成员包括主要官员、学术评议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学术评议会则包括主要官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12](P194)。在学术事务决策方面,前剑桥大学副校长阿什比曾作了生动的解释:“学术事务……从下向上流动。最初它由系或部务委员会提出,然后它作为建议上升到评议会。评议会可能留下它也可能退回它,但很少改变这种建议……最后(中间可能还有好几级)它达到理事会,作为一项建议等待批准。和评议会一样,理事会可能留下它也可能退回它;如果理事会会对它作出改动的话,那将是严重地违反常规。”[13]

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民主化的结果。20世纪60年代,学生对所有校内外权威都看不顺眼,不断起来反抗,热衷于参加校外的政治运动(如反越战示威),在校内则争取对教师评定、课程设计、财务决策等大小事宜有更多的参与机会。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矛盾的缓和,大学内展现出协商的、和谐的师生关系,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特别是参与与学生事务有关的问题的讨论与决策,成为了制度规定(参见表1)。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在《高等教育总纲法》中规定,大学校务委员会里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法国的《富尔法案》确立民主参与原则,要求大学管理机构必须有学生代表。

针对我国“政府对大学干预过多,大学缺乏办学自主权”和教师在大学管理上人微言轻的现状,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学术权力是学术人员拥有和控制的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学术界获得比较广泛的认同与响应。但是,从研究的角度看,笼统地说学术权力就是学术人员拥有和控制学术事务的权力,是不准确的。当前,我们虽然要加强学术人员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增强他们在学术事务上的决策权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切实地落实高校内不同群体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合理分配学术权力,建立科学的学术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建立合理有效的权力分工与制衡的运行机制,确保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

[参考文献]

[1]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D].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1997.15.

[2]林荣日.论高校内部权力[J].现代大学教育,2005,(2).

[3]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义[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

[4]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董保诚.教育法与学术自由[M].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6]秦惠民.学术管理中的权力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02,(1):51.

[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Z].(1999)海行初第104号.

[8]苏晓秋.学术领域的合法统治[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2):42.

[9]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

[10]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6.27.

[11]伯顿克拉克.高等教育新论[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8.119.

行政学的概念范文2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3-0008-01

摘要:当前,高校的维稳工作总体形势较好,但依然有部分因素影响着高校的正常运转。以大学生为主体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冲击着高校的教学秩序、管理工作和校园文化,给师生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导致学校正常的育人功能降低,遗留许多负面的影响。本文探讨了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特征和成因。

关键词: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分析

引言

高校是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参加校园实践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场地。由于人员高度集聚,在受到某些诱因(尤其是能够引起共鸣的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容易致使众多的成员卷入,发生去个性化和从众现象,爆发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高校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学校管理者不得不面临的难题之一。从理论上加强对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深入研究,从实践中不断的探索、验证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策略的时效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

目前,对于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界定不一,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是自发的狂热行为;有研究者把大学生涵盖在高校中加以定义,认为特定的社会矛盾所引起,集体实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事件。笔者认为,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以大学生为主体,在具体诱因事件下突然引发的,为了共同的利益诉求临时聚集的群体,通过各种形式表达权益申诉及情绪发泄,从而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管理带来冲击的群体失范行为。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罢课、罢餐、静坐、请愿、群架;集体起哄、散布谣言;在公寓大喊大叫、敲脸盆、摔热水瓶、扔东西等。

二、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

第一,突然发生,成员联动迅速。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许多都是突然发生、事前难以完全预料的。在发生过程中,学生基于同学、舍友、老乡等关系,会形成快速的成员联动,聚集起大规模的学生群体。第二,破坏性强,消极影响持久。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违反了校纪校规,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给师生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此外,给学校的名誉也带来负面影响,长时间内难以消除。第三,参与人员同质性较高。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以大学生为主体,他们具有相似的学习背景、生活习惯、校园环境、心理特征等,极容易引起大家的共鸣。第四,网络渗透力强。借助于网络媒介,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会以滚雪球的模式向外传播信息,涉及的范围广,速度快。第五,行为过激,且持续时间短。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个体在受到个体和群体的互动之后,会表现出激进的个人行为,做出许多越轨的行为。但是,持续时间不会太久,随着事件的平息,个体会回归于理性。

三、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大背景因素的影响。

社会大背景因素是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因素,许多社会问题会引起大学生的兴趣和关注,并影响着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和态度。在各种便捷、迅速的媒介传播下,容易受到各种思潮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取得了巨大进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了1000美元。根据社会发展进程的规律,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000―3000美元时,是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既是一个发展机遇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许多社会问题凸显,并会反映到大学生群体中,从而对其思想、情感认同、价值取向产生深远的影响,极容易产生他们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意愿。

此外,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高校就成为国外敌对势力渗透、颠覆、攻击的主要场所,他们抓住所有机会大做文章,极力宣扬所谓的“自由和民主”,把一些腐化、歪曲的观念输入给在校大学生。

(二)高校内部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许多高校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过不停地整合,致使学校设施、资源、管理等出现“消化不良”的现象,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而且,随着高校扩招规模越来越大,学校资源短缺,导致高校的供给和学生需求之间出现矛盾,进而导致管理的复杂化、师生关系不断疏远。尤其是很多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如果管理不到位,非常容易成为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

由于高校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功能弱化,难以充分发挥正常的作用。

(三)缺乏处理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科学程序。

高校虽然把维稳工作当成是校园安全工作的重头戏,但是很多学校都没有比较完善的应对程序,在遇到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难以有效化解。

具体来说,存在的问题包括预防理念落后,工作执行不到位,干预不足,信息沟通不畅,尚未形成联动机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不完善,维稳经费投入不足,应急能力有待提高。

(四)大学生自身的因素。

在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对事件产生起决定性因素的就是大学生自身,包括性别、年龄、性格、气质、教育背景、社会地位、经济水平、经验及危机应对方式等均会对事件的发生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高校里,大学生承担着学生、生活、情感、经济和就业等多重压力,很多想做的事情不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和满足,很容易造成消极的心理情绪。在受到某些具体的诱发事件时,他们会把它当做一个实现自我的舞台,获得他人的赞赏和支持,达到获取成就的目的。而其他人则会在事件中和群体发生相互互动,逐渐卷入其中。

(五)媒介的介入及宣传报道。

当前媒体的高度发展,使得许多新兴的媒介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介入到事件中,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向外相关的信息。因而,如何对事件的报道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它能够影响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变。

媒体催化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当代媒体种类的增多及快速发展,在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媒体的宣传作用日趋增大,媒体的介入导致消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自由度、透明度也高。不同媒体对事件的报道角度、程度以及着力点也会有所不同,容易让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导向。当遇到问题时,便刻意模仿尝试,一味地把事情闹大,且规模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激烈,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引发公众心理危机。

四、小结

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在大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之后,折射在高校场所的特殊形式。由于事件本身破坏了高校的正常教学、生活和学生管理秩序,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而做好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当然,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需要从多方面的角度考虑和开展工作,尤其是事件原因的分析尤为重要。而且,高校应该充分发挥应有的教育功能,以教育引导为基础,提前做好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参考文献:

[1]彭学君.大学生群体危机生成演化机理与控制研究[D].北京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2]李元芳.高校的特点及预防处置的原则和方法[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6(2):64。

[3]李余华等.高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4]谢怀建,叶勇.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分析与防控[J].高等建筑教育,2008,(6):157。

行政学的概念范文3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很少系统地探讨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从近年召开的哲学或行政学研讨会上的发言和已经发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学的有关论著看,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活动”是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科学”。事实上,对“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有成效有意义的研究只能属于行政科学研究范围,是理论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在行政哲学研究中,是终极意义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不可能也不能够取代行政科学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是以行政科学、行政理论为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元行政学。这种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学当成了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元行政学),因而存在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名曰行政哲学又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学科性质问题。人们必然要产生行政哲学究竟属于哲学学科还是属于行政学科的疑问。虽然行政学家和哲学家是可以而且应该联盟的,但行政学属于社会科学,它与超越科学的哲学在知识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因而行政哲学不可能既是哲学的又是具体科学的。否则,只会产生一种非哲学非科学的怪异知识和学科。目前出现的那种把哲学的概念、术语往现实行政生活贴标签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学的原理、规律构建的种种行政哲学体系的“研究”,无不是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其二是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即元行政学,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学科研究规范。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学学”或“行政学学理”。行政哲学属于“行政学学”的范畴,但行政哲学不同于“行政学学”,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学学或元行政学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行政科学进行研究,行政哲学则是从哲学角度研究行政科学的行政学,它可以属于元行政学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个元行政学。因此,行政科学、行政学学(元行政学)和行政哲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是对行政科学的哲学考察。即,行政哲学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就学科性质而言,行政哲学属于部门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

对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国内一些学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学的论著中也作了一些简略的描述。如王沪宁认为,行政哲学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性质、行政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动中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原则等基本理论范畴[1]。薄贵利则将对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政府的责任问题作为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2]。颜佳华在《行政哲学论》一书中构建了一个行政哲学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动论(逻辑起点)、行政主客体论、行政认识论、行政实践论、行政方法论、行政价值论[3];后来,他又在《行政哲学:一个亟等进一步开拓的领域》一文中,将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界定为:行政哲学导论、行政学对象论、行政学结构论、行政学功能论、行政学评价论、行政学发展论等[4]。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行政哲学的上述两个研究主题之间存在着逻辑的与历史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对“行政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对“行政问题”研究的“次一级”的研究,是对实际的“‘行政问题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任何行政问题的研究总是先在地包含一个方法论,即总是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立场来研究的。这种角度、立场尽管可能不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却客观地存在着。而且,这种角度、立场本身就制约着对行政问题的认识结果。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出发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要对这些结论的可靠性做出判断,就必须检讨他们的方法论。按照荷兰著名经济学家库普曼(197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无论是在自然科学中,或者是在社会科学中,任何系统的理论体系均表现为一个“价值观假定+逻辑推理”的结构[5]。库氏的这一逻辑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战。显然,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均是从某种价值观或方法论见解出发的逻辑推理系统,其中的价值观或方法论假定,只能表现为某种行政哲学。因此,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都是以某种行政哲学的逻辑展示的,它不能不内含着某种行政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学哲学”是以“行政哲学”为思想资料的和最终归属的。我们也只有对行政学的根本问题进行了哲学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自觉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从历史上说,对行政活动根本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都对此做过深入的论述。而对行政学根本问题的研究则不过是近100年来的事。按照时间顺序,对行政活动的研究先后产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或行政学、行政科学、行政哲学。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论的分散的、不系统的、粗浅的行政理论;行政理论则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较完整、系统、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学说或行政学往往是较为完整、系统的关于行政的知识体系;而行政科学则是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行政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行政哲学则是对行政理论、行政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思辩的产物,是行政科学的哲学。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出现了独立的行政科学时才出现的,是行政问题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对行政学活动的哲学思考是人类的行政认识和行政实践从童年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条件。行政学哲学与行政科学研究的问题是显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学是通过对行政活动的考察——这种考察主要包括历史上的各种行政思想、行政理论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动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论并给出某种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说,行政科学主要关注的是为实际的行政活动提供一套具有普适性的系统的行政知识、思想、原则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点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学为行政学哲学提供思想,行政学哲学则对行政科学起指导作用。任何时代的行政学哲学,除依据各自的一般的哲学观外,都必须吸收以往的以及现时代的行政科学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学研究要接受行政学哲学的指导,这不仅体现在任何行政科学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学观的指导下从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学体系的构建、其逻辑分析与论证也要符合哲学方法论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考察的是行政科学的基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便是行政学哲学的研究主题。那么,这个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行政学者以及行政人员较少或不特别考虑的问题。情况也许就是这样,人们通常是在一种没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识的增长,提出概念、形成理论,获得某种高效的行政方法。这一切都是围绕着行政活动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学者为的是行政知识的不断增长,而行政人员则是把行政学者的研究成果,诸如理论、方法、模式等,作为正确的东西应用于行政活动之中。他们的问题常常是一种理论或方法对他们的行政活动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种理论或方法才能够达到一种活动的预期目的。人们一般并不考虑一种理论或方法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比如当理论或方法的功用开始减弱或失效的时候。一些人才可能会对已有的关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论和方法本身进行反思。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正在进行着对行政中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或批判。而所谓的对行政科学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就是对关于行政科学元问题的研究。这个元问题就是行政科学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学正是以此作为出发点而展开讨论的,对“行政”这个基本问题的明确和把握,就构成了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哲学是对行政本质以及行政科学发展进程进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学。行政哲学能否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为行政科学呈现出实质性的理论进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实际的行政活动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这首先取决于我们对行政哲学本身是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不要说对行政科学的发展不会起到推动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学本身的发展和存在,都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笔者在本文的讨论中,就是试图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学”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对象上存在的歧义性和含糊性。当然。我们在这里给出的关于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的讨论还只是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学的精神实质,研究主题的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难题了。因为,它将会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得到扩展和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

[2]薄贵利.中国行政学:问题、挑战与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1998(12).

[3]颜佳华.行政哲学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行政学的概念范文4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在区域公共竹理的研究上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区域行政就是在一个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协调关系,才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区域公共竹理是区域内的多元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问交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行政学的概念范文5

一、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及“新公共管理运动”

关于西方学者对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暂且不谈,仅就中国学界的研究来说,我国早期历史文献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当20世纪80年代行政学在中国恢复时,学者们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随着国家而出现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活动,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便不属于行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把行政确定为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不仅更符合汉语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国宪法对行政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把“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简称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这一含义表明: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学又叫行政学、政府管理学”。(注:曾明德,罗德刚:《公共行政学》,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体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我们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扩展了。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所以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成为所有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注: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的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博士访谈录”,《中国行政管理》,2000,(11):44.)人们今天所讲的公共管理,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中那些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开放式管理体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若干配角。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与之相伴随的“新公共管理”,其实践背景正是各国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运动。

正因为如此,台湾学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编的书中,加进十分醒目的副标题,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詹教授在书中写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历程及内涵,我们可以发现,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学科发展的一部分。”“无论就理论及实务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内涵。”(注:詹中原:《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1.1.)作为特定历史范畴,无论是从内容还是究其实质,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学的分支内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绝不能把“新公共管理”与我们所讨论“公共管理”混为一谈。

二、公共管理学是一门新学科

既然传统行政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政府管理为基本内容的,那末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一门新学科的建立已势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业管理(学),以此去研究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般规律一样,不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的公共组织作为管理主体,人们都可以从他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践中,找出关于研究公共事务管理的一般性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公共管理学的基本内容。诚然,它也会包括政府管理学的内容。企业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有它们共同的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作为研究所有管理活动规律的一部分,但它们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领域的不同而获得的特殊规律。探求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的一般性规律,实际上在传统的行政学中早已开始。不过人们误以为政府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是它的全部内容,而这些理论与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中心”所总结得到的。

作为独立的新学科,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框架是什么?它与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框架有何异同?构成它的基础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编写《公共管理学》教材时,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回答,否则《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会无实质性区别。

公共管理包含着两方面要素:管理性与公共性。从管理性分析,法约尔等早就指出,为实现管理中高效,需要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手段,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样,“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毫无疑问,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计划、组织、控制等问题,但人们已从大量的《管理学》著作中对此非常熟悉。从公共性分析,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主体(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他们拥有着公共权力,承担着与企业目标不同的公共责任。这些目标是有效公平地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为了实现目标,公共组织需要不断制订与实施,旨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广义)。为了保证达到这些目的,需要强化公共监督,倡导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对公共管理可从两方面定义:

从区别企业管理与各种形式的私域管理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所进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定义的前半部是区别企业管理,定义的后半部是区别非企业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从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内容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在运用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同样,公共管理学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规律的科学。具体地讲,它要以那些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共组织,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为基本研究对象,它是一门实践性、综合性与操作性很强的新学科。”所以,公共管理要研究如下基本内容:

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公共管理系统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公共责任公共问题公共决策公共产品(服务)公共资源管理公共项目管理公共监督公共道德法与公共秩序战略管理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控制、协调、激励等)公共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义

在我国,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对自身与社会两个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这确实是理念上的一场变革。从这个变化中,人们容易注重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主体从仅由政府发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内的多元化主体;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下放给社会非政府组织,甚至部分公共产品允许私人企业生产。这些结论基本上属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们认为,推行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开展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更大的意义是推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们不能从“政府中心论”出发看待这场变革,而要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进行探索。具体地讲,现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动员全社会一切可以调动与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体系。政府不仅要下放权力,更多地是要认真考虑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政府权力太大,剥夺了大量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造成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缩,使得在如何发挥政府功能与社会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对应目标,应该是经济改革的市场化、公共管理的社会化与政治发展的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取向,人们对此已有了共识。而行政体制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机构的改革上,更多地是从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较好的互动关系。这样,政府职能定位很难跳出自身设定的圈子。不实行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就不会彻底。

社会的共同事务应由社会自身来做。由政府独家包揽一切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由此所带来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否认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错误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几个技术性问题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实质是政府管理,它与我们所讨论的公共管理是有区别的。而我国研究生专业目录中,把一级学科定为公共管理,二级学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项目又把人们以往经常译为“行政管理”的一词改为“公共管理”,那末为了防止混乱,又能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如下建议:

1.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行政管理”改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译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公共管理”译为"PublicAdministration",与MPA的译法相同。

3.在中文译为英文的过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一词时,是否可译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而涉及到“公共管理”一词时,均译为"PublicAdministration"。

行政学的概念范文6

关于西方学者对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暂且不谈,仅就中国学界的研究来说,我国早期历史文献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当20世纪80年代行政学在中国恢复时,学者们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随着国家而出现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活动,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便不属于行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把行政确定为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不仅更符合汉语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国宪法对行政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把“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简称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这一含义表明: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学又叫行政学、政府管理学”。(注:曾明德,罗德刚:《公共行政学》,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体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我们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扩展了。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所以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成为所有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注: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的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博士访谈录”,《中国行政管理》,2000,(11):44.)人们今天所讲的公共管理,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中那些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开放式管理体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若干配角。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与之相伴随的“新公共管理”,其实践背景正是各国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运动。

正因为如此,台湾学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编的书中,加进十分醒目的副标题,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詹教授在书中写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历程及内涵,我们可以发现,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学科发展的一部分。”“无论就理论及实务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内涵。”(注:詹中原:《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1.1.)作为特定历史范畴,无论是从内容还是究其实质,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学的分支内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绝不能把“新公共管理”与我们所讨论“公共管理”混为一谈。

二、公共管理学是一门新学科

既然传统行政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政府管理为基本内容的,那末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一门新学科的建立已势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业管理(学),以此去研究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般规律一样,不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的公共组织作为管理主体,人们都可以从他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践中,找出关于研究公共事务管理的一般性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公共管理学的基本内容。诚然,它也会包括政府管理学的内容。企业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有它们共同的规律,这些规律构成了作为研究所有管理活动规律的一部分,但它们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领域的不同而获得的特殊规律。探求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的一般性规律,实际上在传统的行政学中早已开始。不过人们误以为政府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是它的全部内容,而这些理论与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中心”所总结得到的。

作为独立的新学科,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框架是什么?它与公共行政学的研究框架有何异同?构成它的基础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编写《公共管理学》教材时,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回答,否则《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会无实质性区别。

公共管理包含着两方面要素:管理性与公共性。从管理性分析,法约尔等早就指出,为实现管理中高效,需要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手段,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样,“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毫无疑问,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计划、组织、控制等问题,但人们已从大量的《管理学》著作中对此非常熟悉。从公共性分析,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主体(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他们拥有着公共权力,承担着与企业目标不同的公共责任。这些目标是有效公平地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为了实现目标,公共组织需要不断制订与实施,旨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广义)。为了保证达到这些目的,需要强化公共监督,倡导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对公共管理可从两方面定义:

从区别企业管理与各种形式的私域管理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所进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定义的前半部是区别企业管理,定义的后半部是区别非企业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从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内容出发,公共管理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是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在运用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同样,公共管理学可以定义为:“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规律的科学。具体地讲,它要以那些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共组织,在维护、增进与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众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服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为基本研究对象,它是一门实践性、综合性与操作性很强的新学科。”所以,公共管理要研究如下基本内容:

公共管理的基础理论,公共管理系统 公共利益 公共权力 公共责任 公共问题 公共决策 公共产品(服务) 公共资源管理 公共项目管理 公共监督 公共道德 法与公共秩序 战略管理 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控制、协调、激励等)公共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义

在我国,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对自身与社会两个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这确实是理念上的一场变革。从这个变化中,人们容易注重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主体从仅由政府发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内的多元化主体;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下放给社会非政府组织,甚至部分公共产品允许私人企业生产。这些结论基本上属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们认为,推行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开展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更大的意义是推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们不能从“政府中心论”出发看待这场变革,而要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进行探索。具体地讲,现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动员全社会一切可以调动与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体系。政府不仅要下放权力,更多地是要认真考虑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政府权力太大,剥夺了大量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造成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缩,使得在如何发挥政府功能与社会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对应目标,应该是经济改革的市场化、公共管理的社会化与政治发展的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取向,人们对此已有了共识。而行政体制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机构的改革上,更多地是从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较好的互动关系。这样,政府职能定位很难跳出自身设定的圈子。不实行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就不会彻底。转贴于

社会的共同事务应由社会自身来做。由政府独家包揽一切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由此所带来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否认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错误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几个技术性问题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实质是政府管理,它与我们所讨论的公共管理是有区别的。而我国研究生专业目录中,把一级学科定为公共管理,二级学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项目又把人们以往经常译为“行政管理”的一词改为“公共管理”,那末为了防止混乱,又能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如下建议:

1.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行政管理”改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译为"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公共管理”译为"Public Administration",与MPA的译法相同。

3.在中文译为英文的过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一词时,是否可译为"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on"?而涉及到“公共管理”一词时,均译为"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