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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1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1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烟者,且每天抽烟量大;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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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2
【关键词】妇女;家庭暴力;司法
伴随着经济转型,政治改革,文化碰撞,婚姻伦理关系失范家庭暴力事件日益增长,不仅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冲击着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会影响到下一代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日益提高对家庭冷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以司法机制为核心,全社会联动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平台势在必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况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家庭暴力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院还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指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伤害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据妇联的调查显示,女性遭受的家庭暴力远比男性遭受的家庭暴力比列要高很多,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历史、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形成具有历史性
家庭暴力不是一个时代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几个世纪面临的难题,在封建时期,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封建传统根深蒂固,男女之间的地位主次,荣誉高低,报酬多寡,权利先后往往不是根据个人能力强弱及社会贡献多少为判断标准,更大程度是以性别和身体强度来评判,妇女缺少法律上被赋予平等的权利,她们怀孕,分娩等生理过程,使得她们的精神削弱,体力降低,传统的男权主义与妇女的依附心理,是直接催生出家庭暴力的最合适的温床[1]。在家庭纠纷发生之时,男性面对妇女的反抗情绪及逆反行为,他们会认为自己的权威形象受到质疑,自身的中心地位受到挑战,“三重四德”的传统思想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影响着他们对妇女的态度和行为,通过经济控制及身心制裁以达到控制妻子、巩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历史遗留的观念及传统形成了妇女逆来顺受的习惯,妇女在维权及救济方面往往无从下手,不知所措。
2.家庭暴力的实施具有隐秘性
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环境一般较为封闭,初期无法被观察,受暴妇女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想法在更大程度上选择了包容和沉默,她们自身法律修养的滞后及对司法救济途径的生疏也让她们寄望于男性自我反思,良心发现来改变施暴行为,家庭暴力在苗头性阶段没有被有效制止,施暴人较少会主动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他们更不会受到教育及相关惩罚,把家庭暴力完全“家庭化”的现状使得司法干预,社会调解等第三方救济难以入手,受暴妇女在承受暴力的同时确是有口难言,心理压力进一步上升,引起心理异变。
3.家庭暴力的升级具有极速性
对于在男女平等的呼声中成长起来,当代女性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意思,希望摆脱传统女性软弱的特质,但长期受到丈夫或者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呈现“受虐妇女综合征”特征,她们在经济上,生活上依赖男性,在长期挨打中变得沉默及无助,如果情人挑拨等外部因素刺激妇女的神经时,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妇女就会以牙还牙,采取极端的手段进行自救或者报复,在云南某女子监狱调查就显示,1.1%的女性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是即时反抗的,多少人选择在其食物中投毒或施放安眠药,或趁对方熟睡,醉酒后用木棒、砍刀将对方杀害或重伤[2]。一场没有硝烟的家庭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争夺战争在暗流涌动,在权威与反权威、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中,家庭暴力极速升级并严重化,妇女常常在家庭暴力当局中成为升级者和爆发者。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分析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仅直接体现在妇女受到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更关系到个人的健康发展、家庭的和睦稳定、社会的和谐有序,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1.违反法律法规。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本身是已经或将要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而遭受暴力的妇女精神上会感到折磨,长期生活在冷漠、紧张的气氛中,导致她们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溃,在找不到正当解决途径、积愤难消的情况下,选择杀人等非理性方式解脱,使得她们触犯法律,这恰恰没有帮助妇女摆脱家庭暴力对自己的伤害,事实上是把妇女推向深渊,在法律制裁下、心理阴影下度过余生。
2.破坏家庭稳定
长时间受到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伤、破坏,直接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家庭关爱的缺失,会加剧问题儿童的孤僻、封闭行为,加重儿童的焦虑、恐惧、自卑等不良情绪,无知及无畏会使他们尝试使用暴力行为或破坏发泄感情,以至于他们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发展,变成问题少年,甚至可能敌视和报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影响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中的最基本的组成元素,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否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的不和睦促发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的形成,使得家庭得不到解决的矛盾通过社会行为表现出来,妇女报复及问题少年也提高了社会犯罪的几率,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家庭成员们,往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冲击。
二、反家庭暴力的司法现状
反家庭暴力虽然在立法上已经实现了全国与地区并存共治的局面,在总则中也是被禁止的情形,是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但司法上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还不明显,司法面临的现状也令人反思。
(一)联动局面未能形成
全国妇联、、最高检、公安、民政、司法和卫生部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纳入了110警务工作之中,但是在实际事件处理过程中,警察接到报警案件后只进行了说明及劝解,当做一般的家庭纠纷来处置,公安司法机关在对待家庭暴力问题上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让家预工作失于软,流于宽,事实上家庭内冲突的作用与权力关系不应该被不适当地最小化,因为谁也不可能忘记它们在国家中的重要性,无论他对家庭的看法是多么的温和[3]。就被害人而言,许多家庭暴力问题受害者甚至不知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妇女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即使有些人知道家暴法,也不知具体如何应对[4],受害妇女自我防护意识的淡薄及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妇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取得保障自身权利的希望落空。
(二)家暴理念存在分歧
对于“家庭暴力”的理念各不相同,各国各地区法律法规在家庭暴力主体及类型的界定有着差异,司法实践也存在区别。在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家庭暴力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没有涉及到前配偶,同居伴侣,前同居伴侣。研究表明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更常见于有或有过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如离异夫妻之间,恋人或曾有过恋爱关系的两人之间,调查表明,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频繁程度和严重程度[5],对于同同居女友实施暴力是否也能够来适用家庭暴力法去调整,虽然在实践之中也能基于各种侵害类型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济,但统一的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无疑会对受害人提供更为便利及全面的保护。另外,家庭暴力类型上有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及性暴力等分类,就如其中的性暴力而言,法学界对“婚姻关系内强迫算不算犯罪”这观念有着分歧,在司法实务中使得类似案件判决大相径庭,如:1995年姚某诉白俊峰案及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对婚内案审理判决[6]。为了给予司法实践思想指导和智力支持,就应对家庭暴力理念进行体系化的分析,了解各国家庭暴力之共性,为我国家庭暴力理念提供新思维。
(三)法律维权面临的挑战
法院作为一个中立裁判的机构,以审判为主要职能,原则上审判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会影响在诉讼过程中对妇女的人身、财产及精神保护,法院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直接决定了审判结果,对受暴妇女影响极大。
1.人身保护令制度不够不完善
人身保护令的推及实行以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维护了受害人的权利,保障了弱势处境的妇女,但人身保护令保护时间不长,在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中缺少临时应急性救济措施,妇女对其执行效果不信任,或基于害怕施暴者对其报复,或基于舆论影响,往往申请的数量较少,实际受惠者数量不多[7]。
2.证据制度不够不完善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这使得在人证方面缺少证明,即使有亲友等知情人也会因为多种因素拒绝作证,受暴妇女遭遇到精神及性暴力时,其证据证明材料不仅收集困难,更可能会涉及到收集证据手段不当而被排除。
3.个人财产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妇女的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也对受害人财产利益所作牺牲应加以照顾与补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却得不到支持,理论上婚姻是基于家庭关系,经济独立和生存而组织的,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出适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补偿,保障已婚期间内的精神权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引起施暴者的注意,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护,对于司法效果来说也更为温和,令人接受。
三、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探究
基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结构及社会现状,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个人私事,它关系到法律问题、人权问题、平等问题,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综合治理,以司法机制基石,构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会救助大联动格局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加强普法宣传,促进联动防治局面形成
防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利,是全社会共同需要攻坚的课题,加大在各个领域内的普法宣传教育,促进思想进步,形成统一认知极为重要。实际上,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使家暴惨剧愈演愈烈,对此加强公权部门的深度培训尤为关键,可以对公检法加强性别文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维护妇女权益意识,要求施暴者到社区指定地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让其反思改正,妇联搞好素质教育培训,鼓励女性特别是贫困妇女、流动妇女加强法律素养,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8]。公安机关在接到求助电话及求助妇女时候,首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当家庭暴力构成犯罪或违反法院签发令时,公安机关可以拘捕施暴者提交公诉机关;各委员会,单位,社区可以营造反家庭暴力文化氛围,利用“三八”妇女节及“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举办社区活动,给予妇女充分心理支持,提升妇女法律维权意识。加强法治宣传,拓宽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构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全面配合格局,促进妇女自主性救济与多方救济结合,形成联动防治机制,切实将家暴问题分析清,解决好,处理掉。
(二)发展家暴理念,完善案列指导制度
反家庭暴力理念经过多年来的学术研究及司法论证,家庭暴力应该去“家庭化”,它不再只是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大到事实婚姻家庭或至同居及同居家庭;对于实务中家庭暴力施暴类型案件判决不同的问题,可以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避免同类型案件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法律理念不相同而出现判决大相径庭的局面[9]。
(三)健全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
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也要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这些法律规范都比较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进一步完善、健全反家暴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1.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
通过立法明确人身保护令,赋予其明确法律地位,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尤其是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证据应说明,扩大裁定内容,增加迁出令、给付令,禁止令和财产等保护令种类[10],保护好整个诉讼阶段妇女的居住权、生命权,保障受害妇女享受到医院诊疗、心理治疗及避难场所等救助,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为妇女提供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完善证据制度
家庭冷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往往很难提出充足证据,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将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在证据采纳的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家庭暴力基础性证据的关注,日记,伤情照片,保证书,报警记录及专家对于“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证词等证据,对证据认定的态度应当适度灵活,对偷拍,诱导等获取的证据应全面看待分析,合理采纳接受,避免陷入机械法条主义的陷阱中。
3.完善财产制度
完善财产分割及补偿制度,建立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补偿机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施暴者而造成的身体及精神医疗费用由施暴者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可以适当做出精神费等补偿性费用,对于妇女在家庭工作中贡献并导致其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生活质量降低,在财产分割应受到照顾,肯定妇女的家务劳动,避免妇女离婚生活陷入困境。
在我国,系统全面的专门防治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立法还没有出台,这使得公检法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欠缺统一的执法依据,私立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联合协作协调度不高,对妇女相关保护措施难以落实,因此确立以司法机制为核心,通过全国性统一形成反家庭暴力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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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3
关键词:家庭暴力;关爱;倾听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7)04-0094
学生进入初中后,便同时进入了人生的青春期,他们面临着人格再造的“第二次诞生”,错综交织的矛盾和激烈振荡的内心世界,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显著发展,不满足于简单的说教和现成的结论。但由于还不成熟,所以容易固执和偏激。由于处在身心剧变时期,各种需要日益增长,加之此时还缺乏较强的文饰情绪的能力,所以他们容易动感情,且这种感情强烈而不稳定,具有两极性(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特点。此时,如果成长过程中存在着家庭暴力,则会让孩子心灵有扭曲感,对家庭的信任度、对家长的依赖度都会下降,厌恶家人,会有逃避、离家出走,甚至走上歧途。
在人们固有的印象中,大部分的女生都会比男生好管理。可是在2012级所带的班级中却出现了两个特立独行的女生,她们时常逃课,以致后面发展到离家出走,到朋友家住,最后变成借钱自己租房子住。从她们逃课开始,笔者就开始关注她们了。通过与她们的聊天,笔者了解到她们都有相同经历:家庭暴力。一个是父母离异,女生跟着母亲,但是母亲为了生计,早出晚归,该生的午餐问题大多数是用泡面解决,母女之间缺乏沟通,只有钱的交流。当该生出现问题时,如果母亲没有时间处理而告知父亲时,父亲基本都会对该生进行打骂。另一名学生虽有着完整的家庭,但是父亲对她的要求极为严格,经常被父母与别人做比较,如果某些行为没有按照父母的意愿做,则父亲也会对其进行打骂。所以,她们情感状态表现为孤独、苦闷的闭锁心理。为了补偿由闭锁心理而带来的孤独感和苦闷感,友谊便成了青年期最主要的人际关系,她们渴望得到安慰理解和以此充实精神生活。也许正是这样的经历,才使她们成为好朋友,通过逃课、离家出走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威胁家长。了解这一情况后,作为班主任的笔者用了大量的时间首先说服她们按时到学校上课,每一个星期要求她们把每个星期所发生的事和想法写在纸上与班主任交流;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学生家长与他们沟通教育方式。刚开始,他们并没有在意,直至逃课变成了离家出走,两位家长逐步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积极配合学生的教育工作。首先要改变暴力的教育手段。初中生已经开始有自己的思想,要改变她们一些错误的行为,不能再依靠暴力。这时候教师和家长都需要学会聆听,了解她们现阶段的想法和需求,如果不对,则需要慢慢地引导她们。改变不是一天就能成的,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耐心和责任心陪伴她们慢慢成长。然而,长期的家庭暴力对学生造成了深刻且痛苦的影响,虽然家长也为此作出了改变和努力,笔者也给家长发出了注意孩子行为,提高警惕的信息。但最终两位学生还是选择了终结生命的方式寻找她们心中的自由和快乐。
发生这样的事情令家长、学校和教师,甚至其他学生都是极其悲痛的,但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学会反思。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给孩子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一是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孩子虽然幼小,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个重要的心理特征是自尊心越来越强,打孩子是对自尊心的严重损伤。从逆反、对抗发展到破罐破摔、自暴自弃。二是迫使孩子说谎。有的孩子慑于父母的压力,表面服输,内心不服,学会了看人脸色行事的不良性格。三是容易使孩子形成暴躁的性格。家长对孩子动辄打骂,总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孩子,经常挨打不仅容易使孩子产生暴躁的性格,在行为上也是给孩子的攻击性示范。当孩子遇到问题或某些不良刺激的时候,很容易产生攻击行为。四是使父母丧失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对父母忌恨报复。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观念在具有重视子女教育传统的中国社会中根深蒂固。他们要求孩子从小就按自己的意志发展,根本不考虑孩子自身的兴趣、能力和其他个性特点。当孩子达不到自己期望的目标时,要么大失所望,撒手不管;要么就迁怒于孩子,大打出手。苏霍姆林斯基说过:“不能把小孩子的精神世界变成单纯学习知识。如果我们力求使儿童的全部精神力量都专注到功课上去,他的生活就会变得不堪忍受。他不仅应该是一个学生,而且首先应该是一个有多方面兴趣、要求和愿望的人”。?家长的心态决定了孩子的成败,成长是一个过程,家长应该在乎孩子的每个过程,而不是只盯着那个结果。用一颗平常心,培养一个平常人。
所以,家庭中需开展有效地家庭心理健康教育,要学会倾听孩子说话。记得有一位名作家说过:“人最可怕的敌人,就是自己没有坚定的信念和顽强的毅力。”在过高的要求和不断的批评下,有些孩子反而失去了信心和毅力,甚至疏远自己的父母,与父母没有太多的沟通,彼此之间的共同语言也渐渐少了。父母不了解孩子,孩子误解父母。其实,到了这种时候,父母与子女就应该需要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抛开那浓重的“火药味”,好好地交谈一次,把各自心中的话说出来,才能彼此得到理解,才能重新拥有一个更温馨更知心的家庭!
家庭应该是孩子说心里话的地方,家长要励孩子多说话。家长不能因工作忙而忽略了c孩子的思想交流。家长与孩子能相互交流各自的看法,对孩子不成熟的行为进行限制,使平等尊重与适当限制相结合,有利于学生独立性、自信心与能动性的养成。因此,父母要爱孩子,理解孩子,并用合理、科学的教养方式和教养态度来对待孩子。父母只有充分尊重孩子,从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个性差异出发,因材施教,这样才有可能达到你所期望的教育效果,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4
[关键词] “问题家庭”;青少年 ;心理 ;行为问题
家庭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是社会 的组成细胞。
是人们社会化进程 中最基本 的条件,是人们生存 、活动和全面发展的最基本环境。家庭又是青少年接触最早、受影响最深的教育环境,是未成年人社会化 的第一重要场所。
如果家庭的存在和发展健康 、正常,就会对整个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反之 ,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有关专家将不健康 家庭称为 “问题家庭 ”。它是指在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居家生活环境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整个 家庭 系统 中的一个或 者多个亚 系统 出现“阻抗”的家庭 。通常 ,家庭 的结构特点 、系统状况 、稳固性 ,特别是核心家庭成员中父母的思想意识 、文化修养、言行举止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疏状况、父母 的威信、参与孩子教育 的能力、自觉性及其教育方式、家庭居住环境等方面存在一个或多个问题,都会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问题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多, “问题家庭”使青少年产生负性情绪 、心理障碍和问题行为的现象 日益凸显 。
一
、“问题家庭”类型及特点分析(一 ) 残缺 型 家庭残缺型家庭主要是指 内部结构不完整 的家庭 ,即家庭出现夫妻双亡或一方亡故、分居 、单亲、在押等情况 ,使青少年得不到一般家庭孩子应该得到的亲情 、监护及教育,没有或者早早地缺失亲情的滋养 ,甚至根本没有经济上 的资助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很难得到保障,严重地阻碍 了青少年良好人格 的形成,诱发 了青少 年身心不健康状 况 的产生。
残缺型家庭中的孩子和完整型家庭 中的孩子相 比,更容易形成偏离常态的人格 :表现过分依赖、强迫、戏剧化 、分裂等特征;挫折耐受力 大多较差 ;认知偏离正常轨迹 ,有紊乱不定的心理特点和与人难 以相处 的人际关系。所以人格出现问题的几率较大。其 中的单亲家 长中有一部分 ,尤其是父亲性情粗暴 ,对子女要么疏于管教,要么严加看管。这样的教育方式一般子女不服教育 ,情绪相 当抵触 ;还有的家长为了弥补亏欠子女 的关爱 ,在金钱方面对子女“慷慨大方”,易使子女养成好逸 恶劳、挥金如土 的不 良习惯 。
(二)濒危型家庭
濒危型家庭 中的父母经常处 于 “阻抗”状态 ,一旦有“火星”,立刻 “战火纷飞”“硝烟弥漫”,家庭环境嘈杂不堪、气氛难耐。狰狞之词,野蛮之举 ,严重地污损了孩子无辜幼小的心灵。他们长期生活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其情绪压抑 、焦虑 ,整 日神经高度紧张,生怕稍微不慎引发“超级地震”。
一
般情况下 ,濒危型家庭从危机初露端倪到正式 “土崩瓦解”,需要经过一段时期的 “厮杀”,其 间,父母大多因为考虑 自身的境况,会忽视对子女的关注、疼爱和监管 。
殊不知,此时的孩子尤其渴望得到父母的爱 和完整家庭 的呵护。现实的缺失与需要 的矛盾 ,使子女的感情遭受沉重打击。恐 惧与怨恨 交织 ,烦恼 、郁 闷、焦虑 重重包裹 着“濒危家庭”的孩子,导致这些孩子在任何环境 中都表现出猜疑 、仇视和偏颇的看法,难以改变的病态观念及暴躁、极端的行为等 。
(三)暴力型家庭
暴力型家庭 ,是指对家庭成员用 肉体虐待或者精神摧残等手段进行侵犯 ,致使该家庭成员在身心方面受到某种程度伤害的家庭 。家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是 “问题家庭 ” 中常见 的一种带有普遍性 的现象 ,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弱者之一青少年的负性影响越来越突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 、健康权、人格权 ,成为导致婚姻家庭关 系破裂的主要原 因,同时更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阻碍社会 的进步和发展。暴力型家庭在对待问题的处理上 ,习惯采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青少年耳濡 目染,会造成不 良影响,他们觉得什么问题都可 以通过拳头来解决 ,造成他们心理上的扭曲,性格上鲁莽凶暴、易于冲动,行为上胆大妄为 、不计后果,当遇到 问题需要处理的时候 ,他们就会采用暴力的思维来解决 ,就容易导致暴力型犯罪的发生,且多属于主动或者被动攻击性行为。
(四) “留守儿童 ”家庭
本文所指的 “留守儿童”家庭是指农 民工父母外 出务工 ,被迫将子女留在农村 ,由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亲戚监护、托管、教育子女 的家庭。作 为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社会现象 ,“留守孩子族群”越来越普遍 ,其教育与心理问题越来 越突 出。
在对占 “问题家庭”中21.3%的 “留守儿童”家庭共139个学生的父母外出务工的调查情况显示 :父母 常年打工的60人 ,占总数的 43% ;父母 常年在家的 37人 ,占总数的27% ;白天外 出做工,晚上 回家的 42人 ,占总数的30%。从调查及访谈中获悉 :这些青少年家长双双外 出打工的比例最大,他们打破 了共同监护子女 ,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常规 。家长们认为钱赚多了能够更好地培养孩子上好学校、接受好 的教育 。诚然 ,子女吃、穿 、住 、用 的问题解决了,但正值青春年少的孩子由于缺失了父母 的监管 、关爱及正常的家庭教育 ,他们就像无头的苍蝇 ,无舵手 的航船 ,四处飘荡 ,易产生信任感 、安全感等方面的缺失。
(五)教养方式欠缺型家庭
指对子女教养的方式不 当或者欠缺的家庭 ,有的对子女娇生惯养,放任不管;有 的采取简单粗暴,动辄拳脚相加等方式养育孩子的家庭。
父母对教育 的态度和具体的教育方式与青少年的身心特质发展正相关 ,教育的后果对青少年未来生活 的价值及取向等都至关重要 ,但一些家庭确实存在着教养方式不 当的缺陷。在调查 的 “问题学生”的家庭中,要么对子女亲情过剩 ,娇生惯养 ,随心所 欲,养成 了他们娇横 、霸道、执拗、懒惰等不 良习性 ;要么坚信 “棍棒底下 出孝子”的观念,当子女有点 缺点或犯些小错误时 ,就要拳脚相加、打骂体罚,极易使青少年养成叛逆心理 ;要么对子女期望值过高 ,一旦达不到要求 ,往往采用高压 的、粗暴的管教方式 ,孩子的压力 过大 ,无 法承受 的时候就会 逃学 、打架等。
(六)缺 陷型家庭
缺陷型家庭指的是核心家庭 中的夫妻生理 、心理或者教养能力不足或欠缺的家庭,有 的是夫妻中一个或双方身体残障、智力低下或者是精神病患者,根本无条件或者能力给予子女应有的监护 ;有的夫妻素质极其低下 ,要么 自身道德败坏 ,吃喝赌 ,要么生活作风有 问题或参与社会违规活动。生活在这两种家庭 的青少年 ,在家庭 中不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还有可能因为生活在这样家庭 的缘故受到凌辱 、歧视等,心理承受力不强。另外一种是家长的知识和教育滞后 ,无法跟孩子更好地沟通和交流 ,甚至没有·108 ·能力进行监管。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现代化 、大众化 ,乘 隙而人的腐朽没落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给青春萌动 、追求新奇但又缺乏鉴别力 、自制力的青少年带来 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不少家长由于缺乏网络信息化知识等,而不能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
(七)不良家居环境型家庭
主要指家庭居住在出租屋、工棚或者其他临时场所等,周边是脏乱差的环境,近邻 大多是学历、道德 素质、文 明程度等较低成员的家庭。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的发育期、转折期 ,通常被称 为第二次 “断奶期”,这个时期 ,青少年缺乏对具体事物 的判断力 ,经常出于好奇的心理 ,倾 向于跟随和模仿。在受到不 良习惯和行为的浸染下,缺乏相应的抵抗和判断,往往成为犯罪分 子利用 的工具 ,并极有可能成为其中的成员 。
不 良家居环境型的家庭 中的夫妻,拥有的工作技术落后或者没有一技之长等造成 的生存压力 ,加上较低 的文化 素质和不劳而获的心理状态使居住其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使得共同居住的子女和临近的青少年受其不 良影响的浸润,更容易误入歧途。
二、“问题家庭”导致青少年心理、行为负性影响分析(一) 心理 困扰 日益严重1.退缩与孤僻生活在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 ,极怕外界知道,不敢或逃避与朋友、同学接触。由于青少年思想意识 尚不成熟 ,更不能客观、辩证地看待家庭出现的这种现象 ,总会把 自己的家庭当成另类 ,忌谈 、忌 问,内心深处萌生 自卑感 ,变得孤僻 、寡欢,极易造成 自我封闭,个性乖张 ,情绪低落等负性心理。
2.恐惧与敌对
父母喋喋不休地 的争吵,有时加上身体上互相伤害 ;或 “白炽化” 阶段随即转为 “冷战”等成为每天必定要上演的一幕幕。这种 “家庭 战争”,带给青少年 的是身心的极大伤害甚至是摧残,这种不安定 因素使青少年产生不安定、孤独感 ,日积月 累发 展成为焦虑 、恐惧 、敌对情绪 ,甚至导致过激言行 、负性情绪与违规行为。
3.抑郁与焦虑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 ,生活在一种不安定 的家庭环境中,性格内向的较多 ,几乎整 日郁郁寡欢 ,表现出抑郁 、焦虑 、惊恐等痛苦的负性情绪 。这大多是因为父母构建 的不和谐家庭氛围或者父母的某些缺 陷给子女带来的不 良情绪体验所致 ,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痛苦程度较完整、普通家庭 的青少年高得多 ,且男生尤甚。
4.挫折感与厌学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普遍挫折感与厌学行 为均较为强烈 ,表现为个性 偏执、戏剧化 、自恋 ;学习动力缺乏 、厌学、考试恐惧等紊乱不定 的心理、行为特征。
2008年 5月在对郑州市六十九中初二 ·五班发放了问卷—— “你 目前最憎恶与最愿意做的事情是什 么?”答案是 “父母吵架” “父母闹情绪” “爸妈冷战” “爸妈离婚‘最想逃跑” “不愿上学 了”等 占全班人数 的 24.7%,其中的绝大多数是 “问题家庭” 的学生。家庭结构的不健全、内部系统阻抗 、疏离、纠缠等状况 中的任何一种存在都会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5.逆反心理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在家里 由于得不到父母正确 的教育和引导 ,极易产生对父母和老师的逆反心理 ,甚至觉得父母、老师和自己过不去 ,从开始的叛逆情绪逐渐转变为偏激的逆反倾 向。有的青少年因家庭亲情 比如关爱、温暖等的缺失 ,便会 自怨 自艾、郁郁寡欢 。他们一旦心里空虚得不到慰藉 ,心理发育 出现畸形,对任何事情 的处理都采取消极 态度 :撒谎、逃 学、早恋 、沉迷 网络、打 架斗殴、吸毒 、偷 窃等 ,这些 都 是 变相 的逆 反心 理 的外 在表现。
6.极端心理
“问题家庭 ” 中的父母大多因忙于繁 重的工作 ,或者生活、工作压力过大,对子女疏于有效 的监管与教育。尤其是子女离开学校后 的时 间里 ,时常无法或者很少陪伴、照料 、监督子女 的学习、生活。由于缺失家庭的关爱 、温暖,一旦学校、社会 的支持系统不健全 ,青少年就会产生对家庭 、社会 的不满情绪 ,深感现实世界 的紧张、冷 漠、无助 ,容易流露出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甚至导致越轨等极端行为发生。
(二)学习状况 日益堪忧
1.学业成绩随情绪变化“问题家庭 ”青少年学生 的学业成 绩与家庭 的环 境、氛围的变化和父母关系的好坏正相关 ,他们的情绪也出现相应的波动 ;极大地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 习兴趣 ,导致他们学习的意志力不强,偶遇挫折便心灰意冷,因此 ,学习成绩极不稳定 ,时好时坏 ,且特别容易偏科。
2.逃学 、厌学现象普遍
“问题家庭”青少年学生一般情绪较为低落 ,注意力不够集中,上课听讲时或者课下学 习时总爱有小动作或者磨磨蹭蹭,疲劳感 自然较强 ,对学习不可能产生兴趣 ,而是讨厌情绪较浓。 “问题家庭 ”青少年学生在校学习成绩不理想或犯错误时,家长不能或很少给予及时的关心、爱护 ,而学校教师一旦疏于管理 ,他们就会 由偶尔到经常逃学 ,沉溺于网吧、游戏厅等场所 ,龟缩起来 。
3.中途辍学现象凸显
在逃学过程中, “问题家庭”青少年极易受到社会上不法分子的蛊惑、引诱 ,让他们在某些方 面得到一时的安慰和满足,最后却往往误入歧途 ,走上了违法犯罪 的道路。
有的父母 自身作奸犯科或者素质不高 ,甚至主动教导孩子一些不良行为 ,唆使他们到社会 中流浪、鬼混。致使一些青少年没有受完 良好的教育中途辍学,过早 “浪迹江湖”。
(三 )犯 罪行为 日益 突 出
一般情况下 , “问题家庭”青少年的父母大多成长的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样 的家长对其子女的期望值绝大多数很高 ,但他们缺失 了解孩子成长的规律和科学教子的方法 ,往往拼命挣钱以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 ,却忽视 或者对孩子 的精神和心理需求无 可奈何 ,孩子健全人格 、优 良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几乎空白,致使家庭教育中存在着相 当严重 的问题 ,这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青少年身体及心理上的重要特点之一表现在竭力想摆脱童年时期的依赖关系上。所以,他们需要 的内容与程度均发生了变化。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 (例如年龄的、性别的、狭隘的、习惯的以及其他种种观念)的影 响,一旦这些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得不到尊重,享受不到应有的温暖时 ,他们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给自身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 的损失。
“问题家庭 ”导致青少年犯罪行 为 日益严重 ,呈现 出低龄化、低文化层次和结伙化等特点。青少年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教育 、引导 ,很有可能学业失败 ,与社会上 自认为“同病相怜” 的人结伙 ,做 “随心所欲的事情”,进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四) 自杀、他杀现 象与日俱增
近年来 ,青少年 自杀 、他杀数量逐渐增多,且 明显呈现低龄化趋势 ,青少年 自杀、他杀的事件媒介不 断报道 。
青少年自杀 、他杀事件 日趋频繁的出现,反映了许多家庭 、学校 、社会等多方面深层次的纠结与矛盾。这些极端的现象及行为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学制体制、教育资源的选择 、教育、教学方式方法 以及 培养人才体系及 目标等各方面均是严峻的考验,一系列频繁发生 的 自杀、他杀事件最能够暴露出当前 “问题家庭”教育的弊端及缺失。
目前 , “问题家庭 ”仍在 不断增 多。家庭 结构 的改变、家庭成员的远离、教养方式的不当以及不 良居住环境等的影响使青少年的心理 、学习、行为等方面的发展受到了冲击、制约 。如何通过社会 (由其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学校 (开展宏观、中观 、微观层面的心理咨询与辅导 )、家庭 (主干 、核心家庭成员 的参与 )以及青少年(自身主观能动的充分利用)人手 ,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策略体系 ,系统 、高效 地解决 “问题 家庭”青 少年 出现的负性心理、越轨行为及其他方面的问题 ,已刻不容缓。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5
一、家庭价值观
纵观中美两国文化价值观,家庭价值观是文化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文化价值观,又叫价值取向,是人们心目中对于万事万物的相对比较固定的、成套的评价、看法或价值评估体系。价值观是一切文化的代表,是交际文化的核心内容,其内容牵涉很广,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而家庭价值观是指社会中家庭成员的行为和生活准则,是衡量这些行为准则好坏的标准,它是价值观体系的核心,是文化价值观在家庭中的体现。按照文化价值观划分的三个层次来讲,家庭价值观应该是在第二个层次,它会向外辐射影响其它所有的价值活动。可见家庭价值观的地位相当重要。
二、中美两国家庭观的差异
西方对家庭的定义较为宽泛,认为只要两个人有长远的关系,有正常的性生活或能繁衍后代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能实现继承,就可定为家庭。而中国则强调必有血缘、姻缘关系和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被法律所承认的,方能定为家庭。这种家庭观的差异,在模式、行为、义务,利益、荣誉等方面,就呈现出不同的价值特征。
(1)在模式上,中国习惯于几代人同住。人们以几代同堂、多子多福、人多势众为荣。形成以直系血缘为主的大家庭。大家庭中的众多成员之间尽力协调一致,在生产上互助、社会上互持、生活上互顾,构成经济上的自给自足。而西方不讲究这种血缘的关系,因而他们家庭的结构较为松散。美国的家庭模规模最大的是核心家庭,由父亲母亲和两三个孩子组成,通常经济独立、有自己单独的住所。
(2)在行为上,西方人一般是寻求内行的帮助,父母对子女只提供建议,而中国人更多的足寻求家庭的支持和安慰.父母对子女可直接下命令。因此,西方人表现出对专家的敬重,对权力和威望的崇拜,中国人则表现出对长辈的敬重,对权威和等级的服从。
(3)在义务上,西方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表现为:在中国,子女要孝顺父母,父母也要为子女做出牺牲。中华民族有着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赡老扶幼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美德。在西方,例如美国,法律没有赡养父母的条文,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了解和承认的平等关系。很多家庭,子女很早就独立离开了,但与父母的关系仍较密切,认为父母也是重要的。
(4)在利益上,西方注重个人的利益,重视的是金钱;在中国,个人并不重要,家庭利益是首位的,强调的是忠诚与责任。由于西方的家庭结构较松散,家庭功能也较单一,人们强调的是自尊和创造性,因而追寻的是如何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达到自我的完善,个人的成功与否是其立足于社会的前提。在中国,家庭强调发家、兴家,尽力压制个人的欲望。由此,常把那些追求个人利益与需要的人们视为“不孝”和“叛逆”。个人的所作所为,似乎只是为了忠诚于家庭和为家庭而尽责任。
由中国传统家庭衍射出来的道德价值网络,首先是儒家所创造的“亲亲”原则和由此产生的“孝”的家庭价值观念。亲亲原则的建立不仅把“家”提高到人生最重要的生活群体地位,而且把维系家族血缘和群体感情的孝悌观念确定为最具普遍性的伦理模式和最高的价值观。
(5)在荣誉上,中国则特别强调家庭荣誉。中国对家庭荣誉的强调表现在光宗耀祖,因而望子成龙的思想特别强烈。西方的生活准则是以个人为主。连自己的姓氏都可以更改,家庭荣耀自然也就谈不上了。
三、中美家庭价值观的冲击
在跨文化交流的冲击下,中美两国家庭价值观相互渗透、相互侵蚀。其中,美国家庭价值观占据了主导地位,其家庭价值观中的某些思想行为进入乃至融入了中国家庭价值观中,对中国文化产生了影响。例如,很多中国人开始像美国人一样觉得孩子的离开是正常的,永远不离开父母才不正常,甚至认为这样可以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和独到见解。而在美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堕胎、家庭暴力、工作家庭、同性恋家庭等问题的出现,让很多美国人认识到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优势。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中美两国的家庭价值观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不能硬性断言哪种家庭价值观更好。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6
摘 要:作者认为目前中国涉及性别和女性主义研究的文章,有关妇女家庭状况的调查研究多,但理论阐释少;对问题的描述多,但系统分析少;关于性别的意识形态呼吁多,但把女性主义研究放到一个广泛的社会系统中研究少;在分析中,对文化规范注重得多,但与制度因素相关的理论解释少。有鉴于此,本文从五个方面阐述了西方女性主义的理论贡献,并阐释了研究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对中国性别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中图分类号:C91.0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1―0053―06
一、引言
在中国,随着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女性主义研究对中国性别研究的影响力日益增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关于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论著逐渐增多。许多学者借用女性主义者所倡导的概念来分析中国社会的问题,或作为意识形态因素来推进争取妇女权力的努力。但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研究向两个方面发展:一是注重研究中国实际存在的问题,如妇女地位、妇女权益保护等。这类研究或许会借用一些女性主义者所倡导的概念,但总体来说,他们认为女权理论主要反映了西方社会的现状和价值观,对于分析中国妇女的地位意义不大。二是介绍各派女性主义理论的观点,诸如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的女性主义、激进主义、生态主义女性主义,等等。然而,如何把理论介绍和实践研究这两方面统一起来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要借鉴西方女性主义理论来分析中国的实际问题,就要探讨女性主义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并用这些方法去分析实际问题。事实上,尽管人们在性别研究中承认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价值,但由于对这些理论的理解常常流于表面,因此其对于分析中国社会的作用和意义往往被低估了。由此,本文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本文将对女性主义的研究领域和研究重点作个概览,以使人们深入地理解女性主义理论的方法论;其次,本文将评估女性主义在研究性别规范和社会体制方面的理论贡献;最后,本文讨论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对中国妇女问题研究的意义。通过这些研究,本文将把握女性主义论争的焦点,帮助人们理解女性主义研究对探讨中国社会妇女、家庭、儿童等现实问题的价值。
二、女性主义的研究焦点
女性主义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和领域进行。它可以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妇女群体的社会地位,也可以从文化角度研究性别规范的内容和形成背景:在实践问题中,它可以从社会服务角度研究养老和儿童照顾问题,从社会工作领域研究犯、家庭暴力等问题,也可以从社会政策领域研究母亲津贴和儿童津贴等等。面对如此广阔的研究领域和如此多样的研究方向,我们究竟该如何把握西方女性主义研究的主线和核心,进而理解女性主义的整体视野和基调呢?我们该如何把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统一起来,使理论研究对分析实践问题有益,并把实践问题的分析引申进理论研究中去呢?为此,我们将从女性主义者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入手来进行分析。通过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涵盖从社会结构到日常生活的各个分析层次,超越但也包含了女性主义各流派的争论,从而为人们了解女性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论提供一个较为全面的概览。在本节中,我们将从以下5个方面来阐述西方女性主义的研究焦点。
第一,西方女性主义者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对社会分工和妇女社会地位的研究,并把这一研究放到广阔的社会结构和功能分析的框架中进行。
在经济地位方面,他们比较各国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率,认为妇女的高市场参与率与妇女的高经济地位相关。例如北欧妇女的高经济独立性与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高就业率相关,而南欧社会中妇女相对低的劳动就业率增加了她们对丈夫的经济依赖程度。在政治地位的研究中,女权学者常用妇女在政府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作为反映妇女政治地位高低的指征。例如安东尼强调,北欧国家妇女参政程度很高说明在这些社会中妇女的政治力量很强。类似的研究也体现在女性在企业管理层中所占比重的比较分析中。在对各国妇女经济政治地位差异的原因阐释中,一些学者把它归之为各国工业化程度的不同,也有些学者运用功能分析方法,认为工业化的发展使妇女就业成为必要。另外一些学者则强调民主制的运作增加了妇女参政的机会。还有学者指出国家的社会政策制订对妇女解放的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社会生活和社会规范的研究
在女性主义的研究中,学者常常批评传统的研究强调市场劳动的作用而贬低妇女家庭照顾和家务劳动的意义,把妇女和儿童问题放在无足轻重的地位。与此相反,女性问题研究者则把关注点放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层面,倡导从家庭生活这一角度去研究国家的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关系。正如森斯伯瑞所说,传统的社会分析注重国家和阶级阶层的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而他们则从公民社会(社会基础)的角度出发,分析家庭作为研究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与政府、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间复杂的制度关系。由此,他们研究妇女在家庭权力结构中的性别角色、角色认定、角色互动等问题,进而阐释妇女的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是如何互相影响的。更进一步,他们通过跨国比较,研究妇女在家庭经济生活中与男性成员的分工情况。例如与劳动力就业情况相联系,学者研究“单职工”和“双职工”模式(one/or two breadwinner model)对妇女地位和规范的影响,并探讨一定的家庭模式在该社会形成的原因和后果。他们不仅仅描述妇女在“双职工”模式中的家庭地位要比在“单职工”模式中高这一现象,而且阐释为什么这一模式能在这些社会流行,而另一模式则在另一些社会占主导地位。
第三,对福利服务的研究
因为妇女在社会人口再生产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女权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很多就与老年和儿童照顾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当传统的社会研究把市场和劳动放到第一位时,女性问题研究者则把服务放到第一位,使儿童看护、老人照顾和儿童教育(以及与此相关的幼儿园、医院、学校等)这些问题成为中心话题。例如一些学者通过考察儿童的托保率和老人在养老院的看护比率,来比较不同的家庭照顾模式。而且,因为家务劳动限制了妇女的社会参与,女权学者就倡导发展公共福利服务,并把它看作是衡量妇女解放程度的标志之一。再者,养老和托儿等方面服务的制度化水平也反映了社会对福利服务的供给机制、组织程度和国家的福利责任,从而反映出国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在北欧,福利国家为了帮助女性参与公共生活和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在看护儿童等方面承担了许多责任。这些国家的政府不仅为儿童看护提供津贴,也为儿童服务提供支持,并形成了“公共父母亲”这样的观念。
第四,关于妇女社会问题的研究
女性主义研究也涉及到以妇女保护为核心的一
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离异行为的控制,家庭对离异行为的规范,以及艾滋病的预防等。在这些方面,女性主义活动家做了大量的社会工作去争取社会生活中的男女平等,反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涉及到家庭中的男女平等、家庭权利的分配模式、代际冲突、家长对青少年和儿童成长过程中所担负的责任等问题。另外,在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研究中,儿童照顾和儿童福利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许多社会问题,都是女权学者从社会工作角度来研究妇女问题时常涉及的内容。他们的工作对于解决具体的家庭社会问题和女性权利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五,对家庭政策的研究
女性主义理论倡导国家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特别是通过家庭政策的制定来保护妇女的利益。这些家庭政策包括儿童津贴、产哺假、母亲照顾儿童的津贴,也包括对儿童和老人照顾等方面的政策。这方面的研究中,卡默曼和卡恩的著作回顾了各国家庭政策的发展过程,并描述了这些国家家庭政策的晚近发展。蕾拉对各国儿童津贴的给付进行了比较研究,哈钦斯和莱塔比尔比较了欧洲各国的家庭政策。在这类研究中,米勒和沃曼的比较研究值得特别注意,他们的研究报告描述了欧洲福利国家的结婚离婚率、家庭政策的类型,并分析了欧洲各国的家庭规范。这些研究深化了人们对家庭妇女、儿童/青少年问题的理论探讨,强调国家社会政策的制定要考虑到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利益。
女性主义研究者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他们从独特的视角透视社会生活,关注妇女儿童在社会中的发展。对于性别研究而言,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做出了独特的贡献。这些贡献可以从三个方面概括:第一,西方女性主义理论倡导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实际政策问题的研究:第二,深入研究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规范、生活方式和地位;第三,它强化了女权理论的意识形态功能。然而,他们的工作不仅仅对性别研究做出了贡献,而且对社会分析和社会学理论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贡献。他们提出的许多观点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在以下章节中,我们将评估女权研究对于妇女研究的方法论意义,从而来考察如何把女权研究的观点运用到对实践问题的分析中。
三、女性主义的理论贡献
女性主义研究在理论上的贡献是多方面的。
首先,他们研究妇女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从而扩展了女性主义的研究领域,并对传统的社会学和社会政策理论提出了挑战
他们认为,传统的社会分析注重对市场劳动和阶级进行分析,而女权学者则要求把眼光投到劳动力市场外的社会群体(如妇女儿童)的分析中。这样,他们要求把妇女研究的关注点从阶级阶层结构、政治经济权力这些问题拉向对生活方式的分析。他们认为,如果社会科学把研究的重点狭隘地放在社会生产体制上,那么它就无形中暗示了男性比女性拥有更强的社会权力,因为在生产体系中,男性占支配地位。即使女性主义者可以倡导提高妇女就业率,但这也是用男性的视野来看待女性地位,将男性的标准运用于女性。因此,女性主义者主张社会科学对女性地位的研究要放在社会再生产体系上,强调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体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女性在社会再生产体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使她们能从中获得其独特的活动领域。只有从这一角度来看待妇女的地位,妇女才能真正被尊重。
其次,女性主义注重发挥市民社会的权力和强调社会民主,倡导妇女的政治参与
他们支持民主政治的政策制定模式,因为这一模式可以使妇女、老人、退休者都有权力影响国家的社会政策制订过程。同时,女性主义也采用大众参与的社会行动模式,强调在社会基层进行社会互动和社会运动的必要性,主张妇女要形成自己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以便在社会生活中施加影响力。在社区活动中,他们主张妇女积极地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解决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并使妇女组织成为市民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这样,通过对国家政策和基层社会活动两方面的影响来提升妇女的地位。
第三,女性主义研究深入探讨了福利国家制度与妇女解放的关系,认为福利国家制度对妇女解放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女性主义者呼吁国家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来保障妇女权益,强调发展制度性的社会服务,以便把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由此,他们支持福利国家体制的扩张,主张发展社会福利公共部门和制度化的社会服务。因为在公共福利领域(特别是在医院这些部门被雇用的大多是妇女),妇女具有很强的制度化权力,而公共服务部门的扩张,则会使更多的妇女在这些公共服务部门就业。由此,女权研究者例如普弗拉-爱费格等人认为福利国家是一个有助于妇女进步、妇女发展的工具,但他们也批评福利国家在制度化的社会服务方面发展得还不够,并认为现有社会仍存在着性别角色不平等的社会结构。
第四,女性主义研究把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联系起来
例如斯姆在研究中强调,福利国家的发展使公民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空间融为一体。因此在考察妇女地位时不仅要考察她们在社会公共活动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经济中所具有的地位),也要考虑他们在私人生活中占有的地位,因为妇女的社会地位高不能说明妇女的家庭地位高。只有同时关注社会和家庭两个方面,才能真正提高妇女的地位。为此,许多学者采取比较的方法研究家庭类型和妇女在其中的地位。例如特罗斯特讨论家庭理论和比较社会制度,哈钦斯和莱塔比尔对家庭模式进行了类型学研究,而林卡和阮塔拉湖的研究涉及家庭政策类型与社会体制背景的相关性。通过这些研究,女性主义者把妇女问题的研究和家庭体系和对社会体系的分析联系起来,并试图寻找家庭政策制定的依据。这样,对妇女问题的研究就涉及家庭政策的分析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政治背景的分析,并强调要通过国家的家庭政策制订去保护妇女儿童和支持家庭照顾。
第五,女性主义研究也具有意识形态的意义
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女性主义反对父权主义的权威,批判父权主义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并希望通过争取平等的性别权利来促进社会平等。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上,女性主义支持国家干预。她们不赞同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对家庭生活的干预越少越好这种看法,而支持社会民主主义的普遍主义的政策观念,因为普遍主义的社会政策有助于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他们认为国家有义务为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保障。由此,在北欧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普遍主义的福利观念支持了女性主义发展,而女性主义意识形态又反过来支持了这一福利体制模式。
再者,女性主义倡导社会服务的意识形态,强调家庭政策对社会服务理念的支持。女权研究者强调公民权和妇女儿童的福利权力。例如赫内斯等人把马歇尔(Marshall)的公民的一般福利权力理论扩展
到妇女和儿童的福利权力,并进而提出了北欧“公民权国家”(citizenship state)的概念。他们也倡导儿童权力的理念,强调儿童津贴的社会意义。在她们看来,国家给儿童提供社会津贴是基于保障儿童作为未来的国家公民所具有的权力,因为儿童既不具有影响政策制定的政治权力,也不是劳动力。这样,女性主义者通过研究妇女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这一问题,探讨了福利国家制度与妇女解放之间的关系,强调福利制度对于妇女解放所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他们这些研究所提供的视野、角度和观点,对于我们研究中国妇女问题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四、对中国性别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鉴于中国的公共福利服务体系尚不发达,妇女的家务劳动和福利照顾很少得到公共机构的支持这一情况。第一,女性主义理论向我们提出了发展社会公共服务的要求,以便把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女性主义者强调家务劳动、儿童看护、老年照顾这些与社会再生产过程相关的妇女工作的价值,认为妇女的家务工作应该得到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持。他们强调由于妇女承担了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劳动的双重任务,因而她们付出比男人更多的劳动。国家应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特别是家庭政策)来补偿妇女所从事的社会再生产工作。他们认为,男人在市场上劳动可以获得工资回报,而妇女却得不到社会的补偿,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这样,女性主义者要求我们从社会再生产这一角度去评估女性作用,国家也要对妇女的再生产工作予以政策上的支持。我们有必要考虑在中国发展家庭政策的可能性,尽管中国目前在这一领域中的政策制定基本上是空白(除了与独生子女相关的家庭政策)。
第二,妇女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也是性别研究的中心问题。在中国,妇女问题是与国家的制度建设和体制特征相关的。这一方面体现在中国女性就业和工资水平是由党和国家的力量来保证的,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中国妇女解放的道路上,国家通过政治运动和自上而下的方式把妇女组织起来,并使用“低工资、广就业”政策,使中国女性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在妇女保护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例如实施女工保护制度和生育保障制度等。即使这样,妇女作为一个特定的利益群体,它的政治力量仍然很弱。因此,如何发展妇女的利益群体,推动妇女参加基层社会活动,维护妇女利益,并进而影响国家的政策制订,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这些方面,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借鉴。这些理论论及公共领域与私权领域的关联,把市场、国家和家庭联系起来考察,并涉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特征。在这一意义上。女性主义理论为中国的性别研究提供了一个宏观的视野。它引导性别研究从狭窄的妇女保护问题扩展到对国家体制和政治力量的研究。在此,女性主义的研究对中国通过政策制定提高妇女地位具有意义。
第三,女性主义者批评至今为止人们对妇女地位的认识还是从男性的视野出发,即把妇女简单地理解为劳动力,并从这个角度来界定妇女的地位。他们提出要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重新评估妇女的地位和妇女家务工作的重要性。这种观点给中国的性别研究者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即去研究中国社会再生产体系的性质、特点及其对妇女解放的限制作用。事实上,在社会再生产体系中,中国妇女地位已经得到很大的提高,但在社会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广泛地存在着,人们在观念上对女性的歧视仍时常显现。导致这些现象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对社会再生产制度缺乏研究(甚至是忽视),从而低估了妇女所从事的社会再生产活动的价值和意义。把握了这个关键点,我们就容易理解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女性主义在中国从来都没有真正流行过,而妇女对于争取自己的权利的努力也没有得到社会充分地评估这些现象。
第四,在意识形态上,女性主义者倡导公民权理念,支持国家干预的社会政策,主张发展普及主义的、平等的、普遍的公民权的理念。他们批评父权主义的观点,主张重设家庭与社会界限,强调公共组织对家庭干预的必要性。因此,当自由主义者批评福利国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时,女性主义者则认为社会政策的制定不应该屈服于市场的力量,社会政策不应该屈服于经济政策。女性主义者强调福利服务的市场化使人们依赖家庭福利和自我保护,这种观念不利于提升妇女的社会权利。因此,他们认为妇女地位提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扩张以及国家家庭政策的保护。在这方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妇女观的影响下给女性职工提供了生育保障制度,包含女性职工的产假制度、哺乳制度,以及农村妇女的生育补助制度等等,但中国目前对非劳动群体(例如家庭主妇)的保护问题则很少关注。这反映了在中国,生育保障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妇女权利,而这一状况也反映在家庭服务方面缺乏公共服务系统的支持。在此,女性主义理论为我们发展保障妇女权益的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家庭政策和服务政策,提供了思考。
五、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