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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分析范文1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草案;受害人范围;界定
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一个社会常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家庭暴力如普通暴力一般难以在人类历史上得以消除。这不仅是某个国家特有的问题,而是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存在的全球性问题。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及民众的基本权利。据此,家庭暴力应如国际统一认知,纳入公法的管制范围,必须介入国家强力来保证受害者得到相应的保护。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到家庭暴力一词,宣告性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后,有在多部法律和相应解释中提及“家庭暴力”,但多是概括性、模糊性条文,但此种立法措施,并不能从实践或司法的角度解决现在社会所面临的此类问题。2014年11月25日,我国终于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这意味着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即将诞生。而纵观世界其他国家,部分已经在立法时间先我们一大步,在此类法律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其中,以美国来说,家庭暴力属于社会性事务,而非简单家庭纠纷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各类针对家庭暴力展开的宣传、问题咨询及法律援助体系相对较为健全。特别是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展开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推动了美国反家庭暴力事务的快速发展。
中国虽与美国在政治体制、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等方面有一些差别,但在防制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引起的实际问题方面是有相同性的。 因此,通过比较美国及借鉴美国在家庭暴力立法及司法上的具体做法,可以使我国找到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法,并实现立法的前瞻性,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系列问题上提前关注。
从立法层面上来看,反家庭暴力法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范围等多个重要问题。首先,家庭暴力中“暴力”的定义。根据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暴力大体包括身体、精神、心理等几个方面。美国各州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家庭暴力又不同的立法说明,但在暴力的内容中都包括了非身体形式的精神虐待。而美国律师协会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这种定义的关键点在于权利控制,是指施暴者的施暴行为有明显的控制性,而被施暴者的某些权利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剥夺的状态。以经济暴力为例,经济暴力本身能否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是存在争议的,因为经济暴力不像肉体暴力一样具有人身损害或惯常认为的暴力性。但施暴者在经济上对弱势一方的完全控制,家庭主妇或无经济来源的妇女在家庭中可能遭受此种暴力,是对方对其财产权的剥夺。家庭中很难将双方的贡献以经济的形式进行表述,但经济权却可能遭到一方的控制而使另一方完全陷入一个类似精神暴力,甚至是身体暴力的漩涡。可以说,此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方式是延展性的界定,包涵了家庭暴力可能存在的各方面表现形式。而我国在《反家庭暴力(草案)》中,将家庭暴力描述为“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此种定义方式的好处是将家庭暴力的含义以一种概括性的方式来说明,给之后立法以一定的空间。但仔细分析,这种描述的延展性与上述美国对家庭暴力的延展性是不相同的。同为对家庭暴力的扩展性说明,后者是明确的拓展,整个定义可以说是包涵整个具体实践情形但反过来明确指导实践中的各类类似情况。很好地实现立法的明确性及可参照性。而前者的描述过于模糊与概括,此类描述不利于司法的规范及法律的正确适用。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可直接借鉴美国对此类问题的定义进行更加细致、系统的界定。其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范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范围牵涉到一般暴力与家庭暴力认定的矛盾。若受害人范围过窄,就是去单独立法保护的意义;若受害人范围过宽,同样也会导致上述问题。所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范围界定,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参照其他国家的部分经验。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将“家庭成员”直接描述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此种规定具有明显的限定性。而美国在此类立法中规定为:(1)配偶或前任配偶;(2)同居者或曾经同居过的人;(3)具有约会关系或曾经有约会关系的人;(4)或曾经为的人;(5)有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6)因婚姻或曾因婚姻而具有联系的人;(7)同有子女的人;(8)符合前7项之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看出,美国在对家暴受害人范围界定时,更加贴近现在社会的生活现实,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囊括了并非传统所认为的家庭关系中的部分“家庭事实”。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家庭的定义在发生改变,“家庭成员”的范围相对于以往也有所不同。如果参照社会事实,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范围进行适当扩大,更有助于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意图。
我国此次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对家庭暴力界定及暴力受害人范围定义等方面都属于概括性或模糊性的条文。与之前在各类法律中所作的宣示性条文虽有着实质性差异,但表面差异却不明显。如果我国效仿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力防制,那么至少要求法律具有可实施性。从我国现实来看,本身由于文化观念的影响和在家庭暴力法思想方面薄弱的民众基础,导致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的实施环节困难重重。由此,更应该以较明确的立法来实现立法意图,并起到法教育的部分功能。
作者简介
徐萌:女,(1991―)四川通江人,四川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
家庭暴力问题分析范文2
论文摘要: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重问题。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区家庭暴力情况的现状和原因,寻找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自制家庭暴力情况调查问卷,并将调查收集的数据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 1.精神虐待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双方所承受暴力差异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与农村的差别不大。这主要是由于重男轻女的观念、城市与农村联系紧密、人们对精神虐待的忽视和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等造成的。因此,为了在潮汕地区消除家庭暴力,我们可以从观念和法律两方面着手,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现象。
1.引言
“不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重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现象”【1】。我国有关法律文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它不利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区位于广东省的东部。由于其独特的经济、历史和文化环境,该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会呈现自己的特点。但是,综观各种文献,研究家庭暴力资料很多。但是,它们大都把研究的对象放在全国上,很少涉及地方。研究潮汕地区家庭暴力情况的资料基本没有。而此次研究便是研究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策。这既有利于丰富家庭暴力的相关研究理论,也有利于为人们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2.研究方法
2.1问卷
根据刑法、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研究文献,自编家庭暴力调查问卷。
在潮汕地区发放问卷,问卷在市区发放300张,在农村发放300张,一共600张。回收问卷570张,回收率为95%。
2.2统计分析
收集调查数据,运用SPSS12.0进行统计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运用因素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
3.结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表1 未旋转和旋转后各因素的特征根及方差贡献率
主成分
特征根
方差贡献率(%)
累积方差贡献率(%)
特征根
方差贡献率(%)
累积方差贡献率(%)
1
2
3
根据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将因子1命名为“精神虐待”;将因子2命名为“躯体虐待”;将因子3命名为“经济侵犯”。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精神虐待”这个因子在旋转后的方差贡献率为31.266%。可见,精神虐待是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3.2男女双方所承受暴力差异很大。
表2.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性检验
因素
精神虐待
9.291±1.602
8.422±2.502
躯体虐待
6.712±1.382
6.083±1.680
经济侵犯
5.005±1.535
3.833±1.271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躯体虐待(P=0.001)和经济侵犯(P=0.018)这三个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异性显著。可见,潮汕地区男女双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显著性的差异。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与农村的差别不大。
表3.城市与农村家庭暴力显现差异性检验
在表3中,三个因子精神虐待(P=0.974)、躯体虐待(P=0.261)和经济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与农村二者的差异性不大。因此,城市与农村的家庭暴力现象的差别不大。
综述所述,潮汕地区的家庭暴力现状呈现一下几个特点:1.精神虐待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与农村的差别不大。
4.讨论
笔者认为潮汕地区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现以上几个特点,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
4.1 对精神虐待的忽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只是表现为对躯体的伤害。因此,人们会比较注意家庭中的躯体伤害事件,而对精神伤害的关注会表较少。 这是因为“由于精神暴力很难被外人直接发现,当事人自己也难以表达所遭受的精神伤害,所以这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人的伤害更加隐蔽。”【2】另外,中国的传统文化在潮汕地区有很好的保存。传统文化中爱护身体的观念也深深影响了潮汕人,使他们在侵犯时更多选择了精神,而不是躯体。这些导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成为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转贴于 4.2重男轻女的观念 “潮汕地区自古封闭,三面环山,一面向海。”【3】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闯荡海外谋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这些高危性劳作自然难以由女人胜任,而只有由男人来承担。因此,自古以来男人便成为了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他们深受传统观念,特别是三纲五常的的影响。这就导致了潮汕地区的男权主义极为严重。而女性在面对不公平时又选择了逆来顺受。所以,重男轻女的现在在潮汕地区较为普遍。这就造成了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很大。
4.3 城乡联系紧密
三面环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与粤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区广府人联系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间联系较多。在潮汕地区,城市与农村在文化和生活习惯上相互影响,相互联系。他们在家庭观念上也极为相近,差异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与农村的差别不大。
5.对策
5.1 改变观念
为了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现象,需要改变人们一些错误的观念。
一方面,我们需要改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传统观念。在上文中,我们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一般只是关注躯体虐待,而忽视精神虐待。因此,人们应该全面认识家庭暴力,全面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改变人们重男轻女的观点,提倡男女平等。不仅男性要认识到这一点,女性更要意识到这点的重要性。面对家庭暴力,女性不应该选择逆来顺受,而是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5.2 完善相关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条文大多只是与躯体虐待相关,对精神虐待和经济侵犯的限制较少。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亚林.论家庭暴力[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14(5):385
【2】何 蕾. 家庭暴力的状况[J].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1):39
【3】马发腾.潮 地 婚 姻 庭 观 念 剖 析[Z].
Abstract
家庭暴力问题分析范文3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特性;措施
根据相关的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都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施暴,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以上数据真实的反应了家庭暴力多而惨烈的现象。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多表现为身体上的伤害,实际上精神的损害也是极其严重,并且承受家庭暴力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以及年迈的老人。然而家庭暴力的现象又是因何产生,其具有何种特性呢?
一、家庭暴力因何产生
首先,中国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为男性,这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相关,古时的男尊女卑的观念在现今社会仍然束缚着人们的思想,男性有着强烈的控制欲望,通常妇女、儿童就成为他们的控制对象,也直接的成为了他们的施暴对象。而另一方面,妇女、儿童的懦弱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关系持续期间被施暴者往往采取隐忍的措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从而为家庭加上了一道防线,使得在家庭中承受了家庭暴力人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解决,从而使得家庭暴力问题不能得到正确的解决,促使家庭暴力的行为周而复始的发生。
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政治、文化、生活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增强中国实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成为现今社会的一个严肃问题,每一个人都想要增加经济收入脱贫致富,而这一重担就落在了一家之主男性的身上,从而强化了男性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而此时家庭成员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会导致家庭暴力的出现。还有一些方面便在于一些人性格扭曲、平行不端,这些人心理扭曲,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并且没有家庭责任感,以自我为中心。
另外,中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不大,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制裁的标准,操作性不强。另外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诺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条例的规定排除了性暴力,使得对于“婚内”这一诉讼无法启动。也使得许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很难有法律依据。
二、家庭暴力的特性
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具体有肉体损伤,精神情感上的摧残。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肉体上的攻击有许多形式,比如拳打脚踢,使用木棍、皮鞭等攻击性武器击打对方,或者将受害者捆绑拘禁与密室,不让她与外界有过多的接触,对其进行精神上的折磨。
家庭暴力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暴力通常发生于家中不为外人所知,被害人常常无还击之力只能听之任之,且被攻击部位比较隐蔽,通常不易被他人发现,且精神上存在较为严重的损失。
家庭暴力的后果具有严重,家庭暴力是对人身体权利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权和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对其带来了肉体、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另外当家庭暴力超过一定界限之后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导致被害者为了摆脱暴力而心生邪念,触犯法律,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家庭暴力还会影响青少年的成长,在家庭暴力的影响下孩子也会被潜移默化,模范大人的行为从而成为另一个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也会导致青少年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
家庭暴力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家庭暴力发生于持续性的家庭关系当中,并非偶尔的发生,它具有不间断性,反复性,一般短则持续几个月,长则持续几年、十几年,甚至一直延续到生命的尽头。
针对现在社会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改善措施显的更加重要。对某些轻微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我们应该悉心加以劝导,将其引入正途。并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进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革,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呼吁一直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勇敢的站出来,保护自身权益。家庭暴力作为当今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我们不能轻视它,不能将其仅仅当做家庭问题来看,它已经由家庭层面延伸到社会问题上,为了防止由家庭暴力产生的犯罪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发动社会各界力量,通过法律、教育、管理和行政手段进行全面的整治,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2] 肖爱树.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 2005年.
家庭暴力问题分析范文4
关键词:家庭暴力刑法构想“私领域”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与我国目前社会机制转型有密切关系。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中,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正在进行,旧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消除,转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两种观念的脱节,同时摩擦不可避免并常胜冲突,直接诱使家庭暴力产生。
第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大,外部环境的压力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和谐丁一些人因为不能很好地处理社会压力与家庭生活的关系,导致家庭暴力频发。
第三,性格是影响家庭暴力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实施家庭暴力,他们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碍,社会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闭,甚至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或社会越轨行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间的暴力占绝大多数,而且有上升的趋势。而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又可大体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与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当众,妇女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为老人及儿童等。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第一,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没有有关家庭暴力的系统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并在第6章“人身权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权益”中作了规定,《刑法》只大致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关问题引起不少法律上的争议。
第二,因为证据的原因限制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目前我国大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承担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处于弱势,他们在受到伤害后往往没有能力进行证据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和配合,形成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
但是我国的这一体系并不完善,社会各方对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未做到尽责尽力,存在诸多不足,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不力;公安机关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时,出警不及时,处置不积极等情况。
三、对家庭暴力的刑法构想
(一)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只是对照现有罪名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理论界对于增设家庭暴力罪还是修改刑法相关罪名规定,各有见解。认为增设新罪名的理由大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量刑均与一般犯罪有别,此外还可能涉及情感、经济、伦理等复杂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处理。认为应修改现有罪名的理由则大多为现有罪名已能够将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纳入,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修改为妥。
笔者认为,与其在相关的所有罪名中进行补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类家庭暴力罪,作为类罪,并在该类罪下设置具体罪名。这种立法,将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犯罪相区别,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乱,也更能体现刑法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视,从而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起到威慑作用。至于在具体罪名上,应将“婚内”行为界定为犯罪,从而维护妇女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增设“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解决实践中对故意伤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长期人身危险性暴力行为的放纵问题。
转贴于 (二)适当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现行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过低,大部分为短短几年,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无恐,被害人得不到保护,甚至导致更加变本加厉的暴力惨剧发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罪比较,可见在造成相同程度结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长期性、持续性,行为人无视人伦道德和人道主义,严重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对家庭成员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如不能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那么这种暴力犯罪将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提起公诉的权利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诉罪范围。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她们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传统观念“家丑不外扬”的束缚,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动提出诉讼,甚至拒绝指控。因此,由检察机关采取积极介入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诉,才能有效惩治犯罪,为被害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毕竟,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亲情、伦理等私法领域的因素,鉴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及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公诉之前,需获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举证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一般牵涉到个人隐私,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根据妇联部门的反映,一般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访,工作人员会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伤,如有,则尽快向有关机构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以保证第一手证据不会灭失。然而,除了伤情鉴定,被害人一般很难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证据,且证人又多数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经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其利益出发,家庭暴力犯罪的举证责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这势必导致被害人处于被动地位,而行为人的罪行又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证明受害人身有伤或精神上受到伤害的事实,就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推定过错责任,即如被告人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应由其举出证据证明。
(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引入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制度如美国“国家统一各州法律专员大会”已提议并已经有6个州颁布了《统一州际家庭暴力保护令实施法令》,要求强制性起诉,起诉人自动将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带来,即使没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对这样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为零”政策规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经发现,就不分轻重,必须立案;同时,警察有权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修订案规定,对配偶、儿童和其他关系亲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指控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诉讼。
(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诉及审判工作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对犯罪人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现司法控制“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原则。在逮捕工作上,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以教育为主,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则应注意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构成,不应以犯罪处理,如不构成,则须根据情节尽量适用减轻处罚或缓刑,因为此类案件多数是由于行为人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救济而引发的,家庭施暴者的罪过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观恶性,因此,在审判过程中需对此类被告人“宽”处理。这样,才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精神真正实现在被告人身上,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国家庭暴力行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伟大的,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的共同体,她们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女性常常遭到歧视甚至家庭暴力,这种暴力既造成妇女身体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还有对生命的威胁,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社会痼疾。因此各国政府都应当充分重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建立多种救济途径和庇护机构,并通过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严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礼记·丧服》.[2]金云娥,李婷.家庭暴力初探.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3]蓝瑛波.家庭暴力根源剖析.江苏社会科学.1995(4).[4]关明慧,王婷,胡帅.家庭暴力不再是“两口子的事”.时代商报.2005年7月30日.第A04版.[5]朱渝.从法律援助角度审视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实践.湖北社会科学.2006.[6]对婚内是否构成罪,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同居义务,但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家庭暴力问题分析范文5
【关键词】 家庭暴力;危险因素;横断面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8、D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7)012-00845-04
Life Events,Social Support and Attitude to Domestic Violence of Perpetrators
HUANG Guo-Ping1,2, ZHANG Ya-Lin, CAO Yu-Ping, et a1.
1 The Department of Psychiatry, Mental Health Center of Sichuan Province, Miangyang 621000
2 The Department of Psychiatry, Second Xiangya Hospita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11
【Abstract】 Objective:To explore some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community.Methods: 300 households with domestic violence (DV) in past year were randomly selected in Hunan province, and compared to control group of 300 non-DV households matched for family structure. A self-designed DV questionnaire and Life Events Stress (LES), 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 (SSRS), Symptom Checklist 90(SCL-90) and attitudes to DV were assessed.Results:(1) The total score (38.6±32.4)and factor scores of SCL-90,the total (38.0±34.5) and negative LES scores (23.7±26.2) of perpetrators of DV were all higher than those in control group (30.8±28.6, 31.4±7.3, 12.8±21.8, respectively), with statistic significances (P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risk factor; cross-sectional study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DV)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催残和压迫等人身方面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待等[1]。家庭暴力不仅是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医学和心理学探讨的热点[2-3],已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家庭暴力可直接导致受暴者躯体伤害,还给受暴者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许多心理损害,如恐惧、抑郁、物质滥用等[4-5],但很少有研究关注施暴者的心理问题。本研究关注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心理问题及其对施暴行为的态度,为社区家庭暴力的心理干预提供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采用多级分层随机抽样方法[6]。在湖南省内,依据居住环境确定郴州市、湘潭某厂区和湘西永顺县分别代表城市、工矿区和农村居民,每个地区再随机抽取若干街道、厂区、村,再进行整群抽样。经初步筛查和入户访谈后,从有暴力家庭中随机抽取300户,确定施暴者316人,作为施暴组。再在无暴力家庭中,按照性别、年龄与家庭结构配对确定310人,为对照组。两组的社会人口学资料见表1。
1.2工具
1.2.1自编一般情况调查表 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家庭结构、物质滥用情况、精神病史、家族史等。
1.2.2生活事件量表(Life Events Scale, LES) [7] 包括家庭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交三方面。分正性和负性事件记录每个事件的影响程度,从无到极重记为0~4分。负性事件的分值越高对身心健康的影响越大。正性和负性事件之和的总分越高,个体承受的精神压力越大。
1.2.3 社会支持量表(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 SSRS) [8] 包括客观社会支持、主观社会支持和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三个维度。
1.2.4症状自评量表(SCL-90)[9]
1.2.5对家庭暴力的态度调查 采用如下自评条目:“您认为可以对家庭成员采取如下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拘禁、限制衣食住行、超强度劳动、人格、精神摧残、遗弃以及待等)来解决家庭问题吗?您的态度怎么样并说明理由?”答案为可以、看情况接受、不可以三种,分别记1、2、3分,分值越低说明对家庭暴力的认同程度越高。随机抽查10%样本于两周后重测,重测信度达满意水平(r=0.92)。
1.3调查程序和质量控制
调查前讲明调查目的和程序,保证报告家庭暴力有否不与司法发生关系,也不与其他家庭成员讨论。所有调查人员均接受过社会流行病学方法的系统培训。调查方法包括自评和半结构式访谈想结合。自评问卷在调查者的统一指导语和中性解释下,由受试者独立完成。晤谈则在受试者可以接受的地方,包括家里、办公室、田间等进行。两个调查成员间对家庭暴力和施暴者的认同一致率达100%。
1.4统计方法 进行t检验或z检验、χ2检验、非条件Logistic多元回归分析。
2结 果
2.1施暴组与对照组症状自评量表得分比较
表2显示施暴组SCL-90总分以及强迫、人际敏感、抑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和疑病因子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显著性。
2.2施暴组与对照组社会支持量表得分比较
表3显示施暴组社会支持量表总分及各因子分均低于对照组。
2.3施暴组与对照组生活事件问卷得分比较
表4显示施暴组生活事件总分和负性事件分均高于对照组。
2.4施暴组与对照组对家庭暴力的认同态度比较
施暴组中认为家庭暴力是可以接受的有95人(占29.6%),看情况可以接受的有159人(占50.3%),不可以接受的有64人(占20.1%);对照组分别为0, 37(11.9%), 273(88.1%),认为家庭暴力是可以接受的人数少于施暴组,差异有统计学显著性(χ2=293.02, P=0.000)。
2.5施暴者态度与症状自评量表、社会支持量表、生活事件问卷评分的相关性分析
表5显示负性生活事件与SCL-90总分均呈正相关,与DV态度呈负相关。正性事件仅与SCL-90中的敌对(r= -0.15)、偏执(r= -0.10)、精神病因子(r= -0.09)呈负相关(P
2.6施暴行为的非条件Logistic多元回归分析
将单因素分析有意义的社会人口学变量如受教育年限、职业分布、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赌博、残疾者,以及SCL-90各因子,SSRS各因子、LES各因子和对DV的态度作为自变量进入回归方程,以是否有施暴行为作为因变量,采用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家庭成员中有赌博、正性生活事件、负性生活事件、主观社会支持、SCL-90人际关系敏感因子和对DV态度进入回归方程,且整个方程有统计学意义
(Waldχ2=361.33,P=0.000),Nagelkerke R2为0.631,说明上述变量可解释施暴行为63.1%的方差,见表6。
3讨 论
本研究显示与对照组相比,施暴者的受教育年限更少,有更多无业者,家庭成员中有更多的赌博、精神病、残疾者。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类似[10,11]。由于文化程度低,其社会竞争力相对低,容易失业,加之家庭中还有赌博、精神病、残疾者,更容易出现家庭经济上的紧张,则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疏泄其精神压力和不满情绪。或者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在学习与他人语言沟通的技巧方面不足,容易出现暴力行为[12]。本研究显示施暴组的年人均收入略低于对照组,尽管没有统计学意义,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施暴组可能承受更多的经济压力。
本研究还发现施暴者的心身症状更多、社会支持系统更差、经历了更多的生活事件。以往已有研究发现家庭暴力受暴者有明显的心身损害[3,4],本研究发现施暴者同样存在很多的心理问题。提示今后对社区家庭暴力实施心理干预时,不应只顾及受暴者,对施暴者的心理问题同样应予以高度关注。
值得提出的是,本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的施暴者认同采取家庭暴力方式来解决家庭问题,比例要远远高于对照组。说明施暴行为的发生和施暴者对此行为的认同态度关系十分密切。在这样的态度下,施暴者有了打的理由,加之不少的受暴者还不愿意诉诸法律解决家庭暴力,结果家庭暴力常常反复。
从本研究多因素分析及OR值是否大于1可以看出,家庭中有赌博成员、主观社会支持差、人际敏感症状明显、负性生活事件多和对施暴行为认同依然是家庭暴力施暴行为明显的危险因子。而单因素分析中有意义的变量如受教育年限少、家庭中有精神病与残疾者没有进入回归方程,从方程Wald值的大小来看,估计它们对施暴行为的影响作用已经被对家庭暴力的认同态度削减了,也就是说对施暴行为的态度可能是施暴行为的最决定性因素。尽管如此,依然发现家庭中有赌博者是施暴行为的明显危险因素。很可能赌博除了可直接导致经济损失外,还将引发人际关系和情绪不良,从而引发家庭暴力。同时发现,影响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系统主要体现为主观社会支持感差,而非社会支持客观上的不足。提示对施暴者进行心理干预时,关键不是要客观给予他们多少社会支持,而应重点教会他们主观上的识别和感知社会支持的技巧。过去一些研究发现敌对/愤怒水平与暴力攻击行为明显相关[13,14],本研究却发现人际敏感心理症状是施暴行为的危险因素。也许在我国文化背景下,施暴行为更多与施暴者的人际交往方面的障碍有关,但恰恰是这种人际交流障碍又似乎使得暴力行为成为家庭成员交流和维系关系的一种方式。施暴者更容易遭遇不良的生活事件,可能与他们受教育年限少,所学到的回避或成功应对不良应激的技巧少有关以外,还可能与施暴者本身的人格缺陷如冲动、易激惹等有关[15]。
本研究提示要控制家庭暴力,从施暴者角度讲,除了要减少负性生活事件,减少人际敏感的心理症状以外,还要提高施暴者的主观社会支持感受,更重要的是要转变对家庭暴力认同的态度。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是没有讨论施暴行为危险因素的性别差异,未来需要明确到底有多大比例的施暴者心理症状已经达到了临床意义的诊断标准。由于是横断面研究,心理状况与施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前瞻性的设计和未来实证的干预研究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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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Oetzel J, Duran B.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American Indian and /or Alaska native communities: A social ecological framework of determinants and interventions. Am Indian Alaska Native Mental Health Res, 2004, 11: 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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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Dye M, Eckhardt C. Anger, irrational beliefs and dysfunctional attitudes in violent dating relationships. Violence Vict,2000,15:337-350.
14 Parrott DJ, Zeichner A. Effects of trait anger and negative attitudes towards women on physical assault in dating relationships. J Fam,2003,18:301-307.
家庭暴力问题分析范文6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更有甚者,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故意伤害或杀人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导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1.传统文化的根源。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独特的文化体系,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大肆宣传,还成为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在政治生活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传统观念和意识,所以才会有很多的受暴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一直忍受,不去也没想到要去寻找别的方式自救,结果可想而知。
2.社会经济根源。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收入差别,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根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这种依附关系致使丈夫施暴时更加有恃无恐,而妻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一忍再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巨大差异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实质原因。
3.社会救助的缺失。社会救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它与受害着贴近,对其生活有较大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包括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地进行虐待。
二、受害者自身的原因
1.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中国妇女存在文化弱项,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其次是就业弱项,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很容易放弃自我,在处理问题时缺少应有的主见。第三个方面就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暴力面前,既自卑又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
2.妇女维权意识低下。很多受到虐待的妇女不敢甚至也不懂得向妇联和当地的公安机关、村委会求助,在这样的一些情形下就使得更多的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也不愿声张,因此致使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到这些暴力行为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院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助。正是因为妇女维权意识较低,所以才会导致有如此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例。
三、建议
惩治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笔者在上文中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这种社会现象以及其现状危害,并着重对其进行深刻的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和意见。笔者认为,一从法学角度,家庭暴力的立法应该制定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哪怕是司法解释,例如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等。二从社会角度说,应该从实际出发,从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一些对预防,减缓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三从别的社会角度来说,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例如,社会组织团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等。只有从各个方面都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负起相应的责任,那么笔者相信经过上面对家庭暴力综合的论述,我们会发现社会、司法者、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一个都不能少。但这之间最重要的就是社会的责任。只有社会各界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才会从根本上制止家庭暴力。在这一领域,只要社会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综合体系,那么所有问题便会迎刃而解,相信到时候我们的家庭、我们的社会甚至我们的世界便会变得更加美好。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