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知识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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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知识总结

法医学知识总结范文1

音乐的社会性“差异”,无非是关于作品民族风格之间、作曲家流派—社会角色之间等的差异。其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差异就是,体现在音乐作品形式内部深层的社会性别差异。对音乐作品中所具有的高度社会性别化呈现的研究,旨在印证音乐创作与表演对现行社会性别体制的反应。“音乐史很早就受到社会性别二元相对论的左右,并体现在音乐史的描绘、评估和讲述中”。①男性与女性的潜在关联,于作品主题中的维系,主要靠的是作曲家将其社会角色、性心理之归宿转述为音乐符号,并表现在某一历史时期的记谱特征上。“音乐中的差异问题在和其他形式的关联方面更呈现出一种特殊的方式,这是由于音乐对音声使用的特殊过程,而对这种使用的理解和管理都是高度性别化的。”②

而“在物质世界里,人们通常使用生物学上的差异来记录对立的文化类别,这种差异在很多文化里表现为‘男性’相对于‘女性’,这种差别是推理的(因而也是社会的)建构。由于相对立的和通常不相配的文化类别的汇合,社会不断得以繁殖、更新和再生。这种带来新生的男性和女性在生物水平上的汇合在包括工业资本主义的很多社会里都有记录。生物的繁殖再生模型就逐渐代表了文化的繁殖再生模型”。③这种潜在的性别“差异”关系,直接成为文化再创造的潜在基础,并且它隐藏的模式有史以来就一直存在。那么,由特殊且强烈的性别“差异”渗透了的音乐作品,就此成为了音乐潜在的情感意蕴的意指符号,而它的音响运动过状态,则是音乐情感意义实现的意指过程,尤以纯音乐器乐作品最为典型。

音乐学家苏珊·麦克拉瑞(Susan McClary)④曾把勃拉姆斯《第三交响曲》看做是一件文化产品,来审视这部作品所隐含的社会性别“差异”,以及情节性较强的叙事过程。她对于这部纯音乐作品的解读——由整体的曲体框架细至奏鸣曲式各部分的具体主题内容,赋予其主题风格以男性、女性之性别“差异”和矛盾,以及“父权主义”等社会历史、人文等价值观,旨在挖掘纯音乐作品中所隐含的暴力、痛苦抑或意识形态之间的争斗,并综合传统调性在奏鸣曲体结构中的安排,将该作品放置于西方社会学研究领域,以作品中占有优势地位的“叙事建构”来证明“类似交响曲这一高雅公共媒介还在不断地繁殖、传播这个建构”。⑤

当研究的个案,关注在勃拉姆斯创作的仅三部钢琴奏鸣曲之Op.5(五个乐章),我们不难发现,第一乐章(奏鸣曲式)两个主题的风格,在性格对比上的“差异”同样格外明显。作品呈示部主部主题的整体结构呈三部性再现原则,跳音音型,以及统一在重音控制下的附点音符兼快速32分音符等音型,以开门见山的形式将激情澎湃的风格倾泻而出。6小节主题的初步陈述,于f小调的正格半终止后进入中间PP的过渡阶段。接下来主题动机的复调织体通过变异,形成了一个短小的再现,顺即导入连接部。副部主题的低音背景是以bA大调的属功能组作为基础和声层,高声部则是一极为抒情的旋律线条,力度也随之转为P,渐强、减弱也渲染了抒情风格的色彩性变化,这一切使得与主部主题激烈性格对比明显的副部主题,在情感表达方面一下子变得内敛、自省了起来。

通过对这部作品第一乐章呈示部的两个主题本体的简要分析,我们看到了它们间风格形态的巨大对比。当然,这并不只是勃拉姆斯奏鸣曲式主题特有的典型对比风格。可以说,这应该是奏鸣曲式发展至成熟阶段的一个共性所在。但如该曲这般风格异常迥异的主题,从情感内质方面来分析,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音乐形式的音响运动过程。这两个主题的性格所对应的“男性”与“女性”标签的问题,苏珊·麦克拉瑞在她的论文《“纯”音乐的叙事性:勃拉姆斯<第三交响曲>中的身份和差异》做出了如下界定:

到了19世纪,(奏鸣曲式)主题的相互对立成为重要的创作规范。这样,原本在调性音乐中以调表现身份认证和差异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一基本原则,现在由于对立的主题和副主题的加入而更为戏剧性,以后的释放和宣泄也因此变得更为剧烈……例如,理论家马尔科斯(A.B.Marx)在1845年写道:“另一方面,第二主题是作为第一主题的对照,虽然精力充沛但是要依赖并由第一主题来决定。它通常性情温柔,是一个灵活的建构,而不是断然有力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对在此之前的男性主题,它是女性的。”因为很多歌剧和交响诗的主题、副主题的创作都是依靠“男性”和“女性”这两个符号的,所以在这些音乐叙事题材中,这些符号由于它们的规定位置而变得很容易识别……

我们已经看到了在传统的调性创作和奏鸣曲式中“男性”和“女性”主题所处的特定位置,它们各自的命运在作品创作之前就早已注定了。“男性”主题的主音注定要胜利,“女性”主题的“他者”注定要(用韦伯斯特的话讲)“落叶归根”或者得到“解决”。⑥

上述引文充分说明了隐含在奏鸣曲式两个主题内部的社会性别关系。同时,笔者认为,在音乐本体的结构方面,诸如二主题间在性格上的矛盾与统一,以及相互间依赖的关系,再现部的副部主题归顺于主部主题调性的原则等,都与社会性别的“男性”、“女性”二元对立关系有着极强的对应性,勃拉姆斯的作品里体现得尤为突出。

但笔者最关切的是,构成这两个风格迥异的主题的本体素材却是来源于同一个“母题”,可谓如出一辙。为了使作品达到高度的统一与完整,在材料的一系列变奏、展衍等过程中,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勃拉姆斯所构思的“发展性变奏”(developing variation)⑦原则,始终是音乐流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动力要素。而勃拉姆斯的音乐创作中,主题或动机变奏手法的运用,始终有着作曲家自我的独到理解和演绎,小到联系每一个不同性格的动机,大至在小的“根系”基础上构成的整部作品。从对勃拉其“发展性变奏”原则所起到的“同中存异”的作用。

该作品开始的主部主题动机材料,可谓全曲音乐发展的母题。该动机音型是三个声部,高声部与低声部呈反向的声部关系。由于其动机纵向结合在三个声部中,所以,笔者发现该动机为一个复合动机,且后续部分的发展,都是以该复合动机的某一声部的动机形态进行“发展性变奏”的。

进入主部主题第二乐段的静宁风格主题,除低声部引入连续进行的重复三连音音型作为f小调的V持续调性支撑外,高声部的旋律同样延续了主部主题的“母题”复合动机,其撷取的是高声部迂回式的,连续两次的二度下行,接上行二度的旋律形态。这次对于动机的变奏,主要体现在节奏时值的变化上,即,将“母题”动机的第一个附点加三十二分音符的节奏时值扩大。

接下来,在进入连接部之前的主部动机原型回归时,所示的“母题”复合动机的高声部与低声部音型换位,并先后错位出现,先前的“共时性”状态,现呈现为复调的思维,体现的是勃拉姆斯对于“母题”动机在织体形态上的变奏。

连接部分的右手声部,是由“母题”高声部的旋律形态变化而来的。左手低声部的音型同样直接来源于“母题”动机的高声部,并伴有跳音的装饰。副部主题的抒情性旋律,三个声部的高声部形态。同样是以主题动机之高声音型引入,随即进入到一个持续上行的状态。这次的变奏主要安排在了节奏和情绪方面。呈示部的结束部分的右手高声部,一样可以窥见“母题”动机材料的音程关系贯穿至整个呈示部结束。

进入全曲的展开部,首先引入部分是将主部主题中连续下行的十六分音符直接挪用于此,并直接导入展开中心的第一部分。展开中心一,主要以展开主部主题材料为主,其后半部分展开了主部主题具有引申意味的中段的两个具有舒缓风格的声部。其变奏主要体现在了两个声部的置换上,即三连音音型改为高声部进行,母题动机移至低声部呈示。顺即进入的第二展开中心,左手低声部同样延续了先前的舒缓的旋律,分别在bD-bE-bD-F-bb-ba-bG调上游走。而接下来的第三展开中心,依然在bG大调上展开了主部主题的材料,并在展开部的最后一小节出现了F调的属七和弦,以示为再现部的调性做准备。

通过以上的简要分析可知,勃拉姆斯音乐的“发展性变奏”原则,使得主题性材料(母题)在音乐本体的各个要素中都获得了体现和贯穿(thematic unity)。本节我们分别讨论了勃拉姆斯音乐主题的性别化风格,以及“发展性变奏”手法在其作品中的实施特点。那么,当我们对比上述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如下主题风格与音乐发展逻辑结构间的立体对位关系。

音乐性别风格的“男性”、“女性”二元对立

“结构对位”

主题材料之“发展性变奏”的逻辑性统一

“复调的思维和技法不仅仅体现在线条间关系的处理和安排中,而且还体现在音乐事件间的关系、音乐结构间的关系的处理和安排中……音乐作品的结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体,它一方面暗含了人的生命属性,另一方面也凸显出结构元素相互间的逻辑关系。”⑧由于将同源的材料结构出两个性格对比极其强烈的主题之举,使得上述两者间的关系无疑在对立中,获得了一个表达“情感”意义的统一。当然,从历史文献方面,我们也不难找出一些依据来考证勃拉姆斯器乐作品的情感表现,例如在勃拉姆斯与克拉拉·舒曼的通信里⑨,以及勃拉姆斯好友约阿希姆的回忆中⑩。瓦尔特·维奥拉(Walter Wiora){11}强调,“在绝对音乐和标题音乐之间存美学在明确区别,但其实两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在音乐现实中,极端之间有数不清的过渡。仅仅是因为争论中必不可少的简单化倾向,才带来了非此即彼的对立,中间道路其实是不应被忘却的。”{12}而从作品的风格与结构上,我们以“结构对位”的思维,综合了“差异”美学理论和“发展性变奏”的音乐逻辑手法,意在反观纯音乐阵营的器乐作品所具有的“外在于音乐的内容”之投射——破译勃拉姆斯无标题器乐作品中的情感“密码”。

注释:

①[美]里奥·特雷勒(Leo Treitler),《音乐史中的社会性别和其他二元相对体》(Gender and Other Dualities of Music History),载于《音乐学与差异——音乐研究中的社会性别和性》,[美]露丝·索莉编,谢锺浩译(Musicology and Difference-- Gender and Sexuality in Music Scholarship,Edited by Ruth A. Solie),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P3.

②[加]约翰·谢泼德(John Shepherd),《音乐中的差异和权力》(Difference and Power in Music),载于《音乐学与差异——音乐研究中的社会性别和性》,[美]露丝·索莉编,谢锺浩译(Musicology and Difference-- Gender and Sexuality in Music Scholarship,Edited by Ruth A. Solie),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P27.

③同上,P33.

④苏珊·麦克拉瑞(Susan McClary),加拿大女音乐学家,她的研究涉猎17世纪音乐风格、巴赫和其他音乐家的音乐作品意识形态分析,以及新音乐的接纳问题、流行音乐、女性主义音乐理论批判等。

⑤⑥苏珊·麦克拉瑞(Susan McClary),《“纯”音乐的叙事性:勃拉姆斯<第三交响曲>中的身份认证和差异》(Narrative Agendas in ‘Absolute Music’: Identity and Difference in Brahms’s Third Symphony ),载于《音乐学与差异——音乐研究中的社会性别和性》,[美]露丝·索莉编,谢锺浩译(Musicology and Difference-- Gender and Sexuality in Music Scholarship,Edited by Ruth A. Solie),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1,P317.

⑦详见Selected Writing of Arnold Schoenberg,“Brahms the Progress”,Style and Idea,translated by Leo Black,edited by Leonard Stein, (NY:St.M artin's Press,1975).

⑧贾达群,《结构诗学:关于音乐结构若干问题的讨论》,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9年,P149—150.

⑨可参见Litzmann ed.,Letters of Clara Schumanna and Brahms.

⑩详见A.Peter Brown.Brahms'Third Symphony and the New German School,The Journal of Musicology,Vol.2,No.4(Autumn,1983),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1}Walter Wiora(1906—1997),德国音乐学家。

法医学知识总结范文2

[关键词] 期刊;期刊特征;非法医学期刊;期刊鉴别

[中图分类号] R19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4(c)-145-02

是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学术经验、传播医学知识、推广科研成果的主要方式,也是评审职称、取得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在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被认可,评职称也无效。为防止在非法医学期刊上发表无效论文,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医学论文写作的经验,结合有关期刊出版法律、法规及政策,将合法期刊、非法期刊的特征进行总结,并简要阐述非法医学期刊的识别方法。

1 期刊的概念

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根据发行范围不同,将期刊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期刊出版单位(期刊社,不设期刊社的为编辑部)出版、公开发行的期刊。非正式期刊(又称内部期刊)是指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后印刷供内部交流用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都是合法期刊[1]。

2 正式期刊的特征

正式期刊装帧精致,编排规范,字迹清楚,谬误极少,其论文质量也相对较高。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有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记录,通过邮局发行的还印有邮发代号,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同时印有国际刊号。期刊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2]。

3 正式期刊的刊号

正式期刊的刊号即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简称中国标准刊号)包括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简称国内刊号即CN号)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ISSN,简称国际刊号即ISSN号),前者可以单独使用,后者则不能[3]。

国内刊号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由前缀“CN”和6位数字及分类号组成,CN与数字之间空一个字距,6位数字的前2位与后4位之间用连字符“-”隔开,其结构格式为CN XX-YYYY/ZZ。其中“CN”为中国的国名代码,前2位数字为地区代码,后4位数字为地区期刊的序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期刊的顺序号从1 000~5 999。分类号用以说明期刊所属的主要学科范畴,用“/”与顺序号隔开。分类号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的基本大类给出[4],医药卫生分类号为R,生物科学为Q。

获得国内刊号的期刊,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请可以得到一个国际刊号,其结构格式为ISSN XXXX-XXXX。一个国际刊号是由以“ISSN”为前缀的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ISSN与8位阿拉伯数字之间空一个字距,8位数字平均分成两段,两段之间以一个连字符号“-”隔开。其中前7位为单纯的数字序号,无特殊意义,最后一位为计算机校验码,前7位数字依次以8~2为加权之和除以模11,再以模11减去余数所得差值就是第8位校验码。如余数为10,则校验码以大写字母“X”表示,如余数为0,则校验码以“0”表示[5]。

4 非法医学期刊的特征

非法医学期刊刊名常常冠以“世界”、“中国”、“中华”、“当代”、“现代”等响亮的牌子,主办单位尽是“中国XX研究院”、“中国XX研究中心”、“世界XX学会”、“中国XX学会”等一些很“权威”的单位,有的还在封面上印有“国际XX核心期刊”、“中国XX核心期刊”、“XX统计源期刊”,往往自称是国家级、中央级刊物,但没有明确的主管单位,出版单位、主办单位、编辑部和承印单位常常不在一个行政区域,一般都没有准确详细的通信地址,所刊文章质量不高,错谬较多,编排格式也不符合正规期刊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

5 非法医学期刊的主要表现形式

5.1 杜撰中国标准刊号

如《中国当代医学》杂志[6],国际刊号是ISSN 1810-8755,国内刊号是CN 43-8232/R。按照前文所述方法计算出来的校验码为10,以大写字母“X”表示,而不是“5”,显然国际刊号为杜撰。国内刊号CN 43-8232中的序号8232也不在1 000~5 999之间,也属杜撰。这类期刊以杜撰国内刊号为多见,主要是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擅自拿到大陆进行出版发行的境外期刊。

5.2 境外期刊在境内非法出版

香港、澳门地区可以直接向ISSN国际中心注册获得国际刊号。一些出版业者在港、澳地区虚设公司或出版机构,冒充该地区出版物,向ISSN国际中心骗取国际刊号,然后杜撰一个国内刊号就拿到大陆出版发行。如《中华现代全科医学杂志》国际刊号ISSN 1680-6344没有问题,但国内刊号CN 29-3227/R中的地区号“29”不存在,显然是杜撰的[7]。

5.3 假冒正式期刊的非法期刊

假冒的非法期刊刊名与被假冒的正式期刊相同,装帧也相似,但与同名的正式期刊相对照,可以看出假冒期刊的刊号、主办单位、编辑部、主编、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与被假冒的正式期刊不同。例如《中国医药》(ISSN 1608-3776)就是假冒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国医药》(ISSN 1673-4777)。

5.4 内部期刊“越位”

内部期刊只能在境内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发行、陈列,不得标明定价或工本费进行销售。如果内部期刊打着公开发行的旗号搞有偿发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就由合法期刊嬗变成非法期刊了。

5.5 用ISBN号冒充ISSN号

ISBN(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是国际标准书号,而非期刊号。例如:《儿科继续教育》就是由于没有申请到ISSN号和CN号,而临时用书号(ISBN)出版的试刊号。所以《儿科继续教育》目前只是一本书而已,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期刊,也只能出一期试刊号,以后想继续出版,就必须等申请到ISSN和CN号[8]。

5.6 一个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这类非法期刊主要是一些科普期刊另外办的学术版。例如《健康大视野》就用同一刊号办了“医药学术版”、“医学分册”、“医药保健”、“医疗卫生版”、“医术人生”、“医药卫生”多个学术版。在这些科普期刊的学术版上发表的论文当然不被认可。一个国内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9]。

5.7 正式期刊制造的非法期刊

正式期刊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取得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后1年可出版两期“增刊”。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除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与正刊相同的版本记录外还必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未经批准擅自编发的增刊、专刊、论文集以及一年超过两期的增刊和擅自增加页码的增刊都属于非法期刊。

6 非法医学期刊的识别

6.1 直观判断

根据前文所述的非法医学期刊特征就可以初步判断。

6.2 通过中国标准刊号识别

①先看国际刊号结构格式是否正确,再计算出第8位校验码,只要格式或校验码错误就可以判断是非法期刊。如果格式和校验码都正确就只有通过上网进入ISSN中国国家中心查询,能在该中心查到国际刊号的可以肯定是合法期刊。②根据国内刊号可以把大部分非法期刊识别出来。先看有无国内刊号、国内刊号是否唯一、结构格式是否正确;再看地区号是否存在:凡地区号65,以及在16~20、38~40、47~49、55~60之间的都不存在;再看序号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期刊的序号除北京地区在1 000~5 999之间外,其他地区一律在1 000~1 999之间,序号不在此规定范围的期刊肯定是非法期刊;最后看分类号是否正确:医药卫生类期刊的分类号为R,否则就是非法医学期刊。

6.3 通过期刊目录查询

如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从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中遴选出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概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共同主持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全国8135种正式出版的期刊中评选出1 500多种期刊组成的“期刊方阵”。能从以上3种主要期刊目录里查到的期刊可以肯定是正式期刊,但查不到的需要用其他方法进一步识别[10]。

6.4 通过数据库查询

目前国内主要有六大学术期刊数据库:①清华大学中国知网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②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开发研制的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DISC);③中国人民医学图书馆数据库研究部研制开发的中文生物医学期刊数据库(CMCC);④科技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建立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与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⑤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全文数据库;⑥维普资讯网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数据库仍有收录非法医学期刊的现象,如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就收录有《中国当代医学》杂志,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数字化期刊全文数据库均收录了用《中外健康文摘》同一刊号(ISSN 1672-5085,CN 11-5062/R)出版的多个“学术版”。

6.5 通过有关网站查询

①中国邮政报刊订阅网(网址为bk.省略/)。登陆该网站后,可以根据期刊名称、出版单位、邮发代号、刊号进行检索。能检索出来的,肯定是正式期刊,但自办发行的正式期刊检索不出。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网址为gapp.省略/)。登录该网站后在网页右边“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媒体名称处输入想要查询的期刊全名,媒体类别选择“期刊”,点击“搜索”按钮进行查询,凡是能查到国内刊号的都是正式期刊。③中国记者网(网址:press.gapp.省略/)。在该网站页面左中上部“媒体查询”栏目中媒体名称处输入想要查询的期刊全名,类别选择“期刊”,点击“确定”即可。

6.6 向新闻出版部门电话查询

用以上5种方法应该可以把绝大部分非法医学期刊识别出来,最后仍不能识别的期刊再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当地新闻出版部门电话询问核实。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出版管理司的电话是010-65212787或65212785。

[参考文献]

[1]杨颖.期刊、合法期刊、非法期刊的概念[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02-12(2).

[2]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10-17(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S].2001.

[4]邢春怡, 高艳艳, 邢伟娜.中国标准刊号的识别与应用[J].医学情报工作,2005,26(1):68.

[5]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6]陈图文.非法期刊的主要特征及其判断方法[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 15(7):86.

[7]安秀敏.“另类期刊”调查[J].出版经济,2004,5(11):78 .

[8]李贵存,江澜,杨锡强. 期刊刊号的标识及其真伪辨[J].中华儿科杂志,2006,44(1):6.

[9]毕丽芳,刘仁和.看CN号识非法刊[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6,(6):89-90.

法医学知识总结范文3

 

引言:基础医学从解剖学中脱胎,通过不断发展,衍生出病理学、生理学等学科。并促进了药理学与法医学的发展。在各类医学科目中,具有主干的地位和纽带的作用。随着基础医学的不断发展,临床医学也得到了更多的理论支持和指导。因此,文章即针对临床医学专业中,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进行分析。

 

1.基础医学向临床医学渗透的核心教学思想

 

基础医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医学生日后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要培养一名高级临床医师,必须把基础医学紧密联系起来,才能为临床医学解决问题。一个临床医师没有雄厚的基础医学知识,就不能在医疗工作中有所创新,有所开拓,只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在教学中必须注重基础医学同临床医学的联系。如在讲述生物化学氨基酸分解代谢内容时,介绍了谷氨酸脱羧酶催化谷氨酸脱羧生产γ-氨基丁酸(GABA),GABA是一种大脑神经递质,对中枢神经有抑制作用。谷氨酸脱羧酶的辅助因子是VitaB6,由此说明VitaB6与临床医学的联系;又进一步解释,指出在应用VitaB6治妊娠呕吐时,有可能造成新生儿抽搐症,这是由于孕妇长期服用VitaB6造成胎儿对VitaB6的需要量增加,出生后出现“戒断现象”,中枢神经的兴奋性增高,容易出现惊吓表现,而在临床上易被误诊为VitaD缺乏症。这样学生对VitaB6的知识有了更多的认识,为以后的临床知识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外,基础教师和临床教师都必须认识到学科间相互联系的重要性,加强交流。

 

2.临床医学专业基础医学教学的几点不足

 

2.1缺乏系统的知识体系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专业的划分也逐渐细化。基础医学,在当前已经被细分为生物学、胚胎学、解剖学、寄生虫学等诸多学科。不仅使学生需要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内容增加,同时,也增加了教学工作的难度。而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两者,也随着科目的不断细化,而逐渐分离。教学实践表明,这种细化划分的方式,虽然能在某一科目领域,深化教学效果。但在总体上,不利于学生构建出完整的知识体系,从这方面讲,这种教学法,略显得不偿失。

 

同时,由于科目的过细划分,导致课程内容在不同科目的教学中,出现大量重复现象。不仅浪费了较多学习时间与精力,同时还因内容简略,导致学生难以透彻理解。

 

2.2缺乏具有临床经验的理论课教师

 

综合性大学中,通常开设有各类医学专业。但这些专业与临床医学专业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同,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培养目标不同。临床医学,其教学目的旨在培养医生,这是其他医学相关专业,如生物化学、生理学等所不能替代的。

 

所以,该专业教学的教师,应在临床和基础医学上,均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和研究。而最为理想的情况,就是选用在职医生,作为基础医学教师进行授课。然而,受到各种因素条件的限制,导致当前各院校,还不具备这种条件。从而造成讲授医学基础课程的教师,虽然在医学院毕业,但多数不具有在职医生的身份。如此一来,无法更进一步加深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之间的联系。并且,还影响和限制了科研和教学的思路。

 

2.3缺少创新的教学方式

 

临床上所面对的患者疾病种类繁多,病情变化较快,医生平日里所掌握和储备的医学知识,未必能完全覆盖临床上各种变数。因此,在实际治疗当中,还会对医生的应变能力、问题处理能力等,提出诸多挑战。传统教学方法,由于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能完全凸显,所以依旧没摆脱灌输式教学的影子,无法充分提高和挖掘学生的应变能力。

 

3.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渗透式”教学法

 

3.1加强与新的医学知识相互联系

 

每门基础课程都能解释一些临床知识。我们从生物化学的教学改革谈谈这方面的体会。医学生物化学的特点是在讲透一般生化基本理论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与医学实际的联系,使学生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学以致用。过去的生物化学在教学过程中能够解释的临床医学知识并不多。近年来,随着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在医学领域中的迅速发展,有许多医学难题在分子水平上得以阐明。比如,发现了控制肥胖的ob基因;发现了调节肿瘤细胞生长的癌基因、抑癌基因;找出了许多基因突变导致某些酶或蛋白质功能丧失而扰乱了物质代谢等等。实际上,在生化教材中与临床医学联系的例子很多,有些还是当今医学研究的热点。例如: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脂肪代谢紊乱与高脂血症、酶学在整个医学领域的应用等,因此联系临床医学贯穿于整个生物化学的教学过程。当然,值得一提的是,引用医学实例要恰当,不要“喧宾夺主”。内容要精选,不要生搬硬套,要以基本理论知识服务临床为目的。

 

法和技巧进行总结。并通过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方式,向学生进行讲授的一门学科。

 

3.3PBL教学模式

 

PBL教学方式,强调在教学过程中,以问题作为主导。将相关知识通过问题引出,并加以串联。首先提出问题,而后针对问题,并结合之前所学知识,建立假设。由学生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和他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最后在针对问题予以解决。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不仅加深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问题处理方法的记忆程度。同时,还提升了学生搜集资料,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其在将来的临床治疗中,面对各种疾病时,都有着较强的处理和应变能力。

 

结束语

 

基础医学对临床医学专业具有指导作用,是每个医生所必须掌握的,也是继续深造、终生学习,不断更新自身知识储备的基础。在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中,应完善基础医学理论知识体系,同时加强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之间的联系,选择先进、高效的教学方法展开教学。从而提升教学效率与学生的学习效果。

法医学知识总结范文4

[基本案情]2003年6月8日上午7时左右,成都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犯罗俊因用水与另一罪犯李明松发生斗殴,斗殴中被告两次拳击李犯头部,造成李犯口、耳、鼻出血昏迷。抢救无效于2003年6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犯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被告罗俊发案前系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我是8月6日最终接受委托的。说心理话,当时我并不想接这个案件,我认为这个刑案没有什么特色,很普通的伤害致死案,只是情节有点严重,更想到被告最终很可能被判处死刑。可是禁不住被告家属的恳求最终还是接了。为了稳妥起见,我同邀了本所专办案的资深律师、知名刑法学家向朝阳教授共同出庭辩护。

人命关天、事不宜迟。第二天,我就去了成都监狱,狱侦科的警官很热情地接待了我,他们很详细地给我介绍了案情,情况和家属的叙述基本吻合。随即我会见了本案被告罗俊。罗俊个子不高,大概165公分的样子,38岁,从外表看身体很结实,他自述喜欢体育运动,对于李明松的死,他显得毫不在意,他认为那是因为李身体虚弱的原因。当时我看来,本案已知的事实控辩双方基本没什么争议,关键是新的事实的发现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我现场教育了被告,告诉他不管出于什么考虑,必须悔过,而且还得诚恳。被告也很聪明,很快明白我的意思。就这样第一次会见结束。

根据以往办案的经验,象这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一般开庭时间都会比较长,可是这次我失算了,而且还和主审法官之间弄处很不愉快。

第一次会见结束后,我列出了本案需要律师调查的证据目录。首先被告自述改造表现不错,这一块最好能取得狱方证明或同监室其他犯人的证言。其次是被告和死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负责此案侦查工作的警官说他们之间的关系一直较好,这一块的证据必须取得,可以间接证明被告对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故意。由于忙于其他案件,这事也就一直耽搁了将近一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一周后的星期四下午我和监狱狱侦科通话时,他们无意间透露了第二天要开庭审判!我忙打电话给另一辩护人向老师,他说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律所行政助理也说没有收到。下午我给本案审判长打电话询问此事,审判长是刚从外地调来了,我和他之间也不认识,他在电话中给我解释是由于书记员工作疏忽导致没有通过到,同时表示希望我们次日继续到庭,我当即借口这两天另案出差没有时间。审判长说了很多,大概意思是他们都通知了那么多人,我们不给法庭面子。就这样通话在不愉快地气氛中结束了。

不过更不愉快的还在后头。

和审判长通话结束后还不到五分钟,合议庭的书记员就怒气冲冲地打来了电话。通知下周二开庭,让我们必须亲自去取出庭通知,否则就怎样怎样。我开始态度温和,说法官应该都是大肚量的,应该体现法律的宽容,后来脆说刑诉法规定是法庭主动通知,而没有规定律师来取诉讼文书。这样,他也就没有说什么,正好我们有个同事此时正在中院办事,顺便就将出庭通知带了回来,这样开庭时间就定在下周二,也就是今年9月9日上午。此时我连控方的指控证据都还没有来得及复印。但由于对法官说了要出差,至少这两天是不能去法庭复印了,下周一再说吧。

星期五,我第二次到成都监狱,主要任务是补充辩方证据,再会见被告就开庭中的注意事项作交待。

关于被告和死者之间的关系证据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我主动邀请办案警官现场监督很快就取得了,应该说可以证明被告和死者关系不错。但是就被告的改造表现狱方却将我象踢皮球一样支来支去。问了知情人方知,狱方已经照会成都中院,要求严惩被告,口头传达要重判。原来如此,只好作罢。

什么叫重刑?故意伤害罪一般不会判死刑,但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可能判死刑。我也很清楚,一个被判15年的黑社会老大在狱中致人死亡将可能面临何等刑罚处罚。此时我还面临被告家属的压力,由于被告入狱前在达川一带小有名气,其在监狱打死了人的事也传得很快,被告老家的司法机关很快得知,其中一些熟人认为被告这次是“死定了”,弄得被告家属三天两头问我把握有多大。甚至有一次我在给被告姐姐通话时,被告姐夫地旁边反问:都枪毙了的人还说他做啥?

2003年9月8日,星期一,一早法院刚上班,我就去复印控方材料,回到办公室关掉手机专心阅卷。

已知的事实材料基本没有争议,最后我的眼光落到了死亡鉴定报告上,凭我的医学知识初步判断,鉴定报告很可能有重大问题!为了进一步证实我的想法,我请教了本所专门办理医疗案件的律师、法医学副教授伍长康老师,伍老师的说法更进一步的印证了我的观点,我决定就拿鉴定报告作辩护的切入点!

2003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本案如期开庭,除了被告和死者的家属之外,我通知法学院的部分实习生到庭旁听。

不知是疏忽还什么原因,被告的手拷没有打开就开庭了,更让我恼火的是被告完全曲解了我先前让其“老实”的意思,一开始回答法官提问时就承认是自己打死了死者。公诉人问完轮到我发言。我首先向法庭陈述了被告应该在不处于羁押状态下接受讯问,请求法庭打开被告手拷,审判长准许。然后我讲了死者是在医院18天后死亡的,对此事的后悔不是说非得把不该认的罪揽到自己身上,当庭的陈述可能作为对其不利判决的依据,按着问被告是否肯定死者的死亡就是其打击所致,被告答不能肯定。目标达到。

对于控方指控证据的事实部分的真实性辩方基本没有持异议,这个过程中,辩方主要是就有利于被告的情节重复提请法庭予以注意。

直到举证部分快结束时,控方才陈述鉴定报告,我说这份鉴定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除了不能证明死者的死亡结果为被告所致之外,反面证明了医院在对死者的诊疗过程中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我提出了四点意见:1、病历书写不规范,抢救的具体时间没有记载,只具体日而没有按规定具体到分,这严重违反病历书写规定,还着实让人怀疑医院的救治是否及时;2、院方耽搁了救治时间。鉴定报告记载死者上午8:30就送到医院,而医院入院证上记载入院时间却是10:40,就就是说死者在医院,耽搁了整整2个多小时处于无人救治的状态。3、手术失败,脑血肿既然已在当日清除,怎么会在18天后又因脑血肿死亡?4、出事现场所有的证据和入院CT检查记录均表明初始伤只有左脑,而死亡分析中认为左右二脑的损伤共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也说明医院对死者的右脑进行开颅手术失败也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

很明显,我对鉴定报告的反应完全出乎控方所料,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发表任何评论。此时,形势很明显转向了辩方这边。在法庭辩论阶段,我除了详细阐述对法医鉴定报告的几点意见外,我还大篇幅地陈述了脑血肿的形成、危害、治疗注意事项、最佳治疗时间。此外综合被告与死者的身高、年龄、所从事的岗位分析认为,被告和死者体能接近,正常斗殴不会致死。控方在三轮的法庭辩论中对此均没有实质答辩,甚至在我第三轮发言中,公开点头表示赞成。最后向朝阳律师对辩方观点作了总结。在被告最后陈述时,被告双目含泪,向死者家属深深鞠躬以致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