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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理念范文1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为全面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调整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并把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的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传达市综治委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市维稳工作部署。同时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年初制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结合各股、室、处、所、中心职能逐一签订了《司法局2008――201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集中对本辖市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节假日期间的稳定。
二、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各项维稳措施
(一)深化“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推进法治××建设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动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整体发展。着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丰富农村普法形式,完善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大力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带动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做好面向社会大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横向联合工作网络,形成普法联动格局。并成立了由法学工作者、教学者、政法系统司法干部、知名律师、法制宣传志愿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市法律宣讲团,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普法工作。继续开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民主实践的发展。调整充实法制宣传业务部门,加强法制宣传骨干和普法志愿者的培训,巩固普法人才队伍的建设。
(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切实维护基层稳定
一是以创建省级示范司法局、十佳司法所为载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进一步落实政法专项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人员,加强基础建设。大力推进省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增强司法所履行职责的能力,推动全市司法所业务的规范开展,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二是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一手抓“大调解”机制建设,一手抓人民调解工作,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扎实推动“大调解”机制的完善发展。切实加强市镇村三级调调解网络建设,巩固现有基层人员调解组织、培育发展新型人民调解机构;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进一步推动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4月份,××市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推荐评选出来的十佳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表彰。年初,我们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全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强化纠纷信息预警,加大纠纷调处力度,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三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提高矫正质量。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加强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建设,提高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素质。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质量为核心,不断创新方法和载体,在社区矫正成效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学校作用,每季度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专题教育,每月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次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年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切实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四是以预防重新犯罪为重点,提高帮教安置工作成效。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法制化”的要求,做好新时期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进一步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工作机制,衔接率达到90%以上,全面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措施,安置率达到85%以上,对已衔接人员帮教安置率达到100%,当年重新犯罪率2%以下。
(三)推进法律服务改革拓展,提升服务经济发展能力
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切实提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政府接待水平。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把重点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人、财、物的需求,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农民工输入较多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与法院、仲裁、劳动、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规范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拓展宣传渠道,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办案量逐年增长,力争实现“应援尽援”。
三、注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行政干警政治素质
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法治理念武装头脑,使广大干警在执法思想、执业理念、工作实践等方面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民主决策,提高决策透明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执政能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牢固树立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形象意识和团结意识。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开展勤廉示范单位争创活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和政风行风建设,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加大对系统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司法行政公务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两只队伍的积极性,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社会法治理念范文2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治观念;全民构建;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所谓法治社会,就是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从总体来看,应包含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层面,包括法律权威、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等。这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二是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法治社会的制度支撑和运行机制。三是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这是法治社会实践方式和实现途径。
一、构建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
首先,构建法治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行为。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而且只有在一个崇尚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和谐社会。法治是使社会管理摆脱随意性、盲目性、以及特权的干扰,是形成有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此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由法治来保障。总而言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其次,构建法治社会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标志。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就法治社会而言,现代社会治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靠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再次,构建法治社会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对于人民群众来讲,法治社会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一方面,人民群众必须自觉知法信法守法,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基本要求,养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强烈意识和良好习惯。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有序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意见、建议,并能够被有效地吸纳到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之中。构建法治社会,不仅有利于推动全民守法,而且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推动全民守法的同时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二、构建法治社会必须依靠全民参与
(一)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契机,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和精神。首先,要围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组织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使法治文化阵地覆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次,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工程”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再次,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成为塑造法治文化的根本支撑,努力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实现社会全覆盖。
社会法治理念范文3
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公安部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公安民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公安执法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公安行政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公安执法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公安执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职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公安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公安执法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公安执法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公安执法
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
在百姓的眼里,公安民警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行政和刑事执法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公安民警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公安执法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公安民警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公安民警进行行使职权的精神和灵魂。公安干警应当牢固树立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活动。所以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公安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职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职权,才能实现行使职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因此,我们每一名公安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公安工作的每一项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
社会法治理念范文4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社会制度;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064-02
作为西方学术史上的重要人物,亚里士多德在许多学科中,如哲学、伦理、物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开创性的意义,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其中《政治学》是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之一,被评为专门的政治学研究的“创始之作”[1]。《政治学》一书内容基本涵盖了希腊城邦生活的全貌,论及了奴隶、致富的方式与方法、财产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对当时希腊世界几个城邦政治制度的评述,城邦教育的设计与城市的规划等等。其中亚氏的社会制度思想、独特的法制理念与教育规划,使其与其师柏拉图区分开来,独创了属于亚氏的社会体系。
一、社会制度
《政治学》一书中开篇论述了社会制度几个基本要素:家庭、村坊、城邦、个人。首先亚氏定义城邦本质为一个社会团体,至高而广涵。其次在论述城邦形成过程中,论述了两种关系,一种是男女关系,另一种是主奴关系,这两种关系组成了家庭,在家庭中有三种关系:主奴关系、配偶关系、亲嗣关系。家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形式。若干家庭联合的初级形式就是村坊,而城邦就是村坊的集合。至此,社会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而城邦的目的不同于家庭,其目的是为了一种优良的生活,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在三者排序中,亚氏认为城邦本性上先于个人和家庭,以正义为原则,其衍生的礼法可判断曲直,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通过对上述几个基本要素的论断,在卷二中,亚氏借批驳柏拉图的城邦过度划一和妇孺公有,构建了属于自己的社会制度体系。亚氏理想中的社会制度,非妇孺公有,这个社会中存在不同的品类的人,存在着普遍的友爱精神。政治社团的组合方式必居其一:一切东西归公、完全不归公、一部分归公,而柏拉图的公妻制度实际上是不可实行的,其并未做出应有的详细的说明,过度的划一化会使城邦本质消亡。一个城邦必须由不同的品类组成,过度划一不是良好的政策。而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人们都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事物。柏拉图的社会制度还会遭到一些其他诘难,如人们不知相互间亲属关系,这样会使伤天害理的罪恶容易发生,违背伦常,而妇孺公有的社会中,友爱精神一定削弱,而友爱削弱不利于内讧的消除。
在《政治学》一书中,亚氏对奴隶进行了论述。在亚氏社会制度中,奴隶制度存在是合乎自然的,主奴关系却是友爱的。卷一中,亚氏认为奴隶属于那些本性不属于自己人格而从属于别人的人,其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确实应为别人财产,这财产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工具可以转让或出卖。通过一些证明,比如体格卑劣的人要从属于体格较高的人,有些人天赋有自由,有些人自然为奴隶等,认为奴隶现象是正当的。但是,亚氏却否定了战争造成的强迫奴役,认为在合乎自然奴隶体系中,双方各尽其职,存在着友爱和共同利益,应以善良和卑恶为准则,而不是非正义的战争强迫所形成的主奴关系。
在亚氏的社会制度中,亚氏阐释了自己的社会阶级体系,而且此阶级体系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界限明确,肯定了中产阶级的地位。在卷二中批判柏拉图《法律篇》中,亚氏提到了统治者应该与被统治者区别清楚,在从整体体制上批判柏拉图时认为各级组成分子地位欠明确。
在第四卷,通过批判柏拉图社会分工,认为其分工体系下的城邦不再是以善德为其生活目的而是仅在寻求经济供应。亚氏认为城邦组成部分包括八个部分:农民、工匠阶级、市廛阶级、农奴阶级、武士、司法审判人员、富人、行政人员。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李普塞特在其名著《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前言”之前专列一节“亚里士多德论政治人及民主秩序的条件”,其中推崇地载录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最好的政治社会是中产阶级公民组成的”[2]论述。亚氏认为公民分为三个部分: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具有中庸美德,不趋向于某一个极端,过美、过强或者过贵等,他们很少有野心,最能顺从理性。
其次亚氏在卷三定义了其社会制度中公民的定义,即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工匠不应列入公民籍,凡能够参与城邦官职与光荣的公民是最尊重种类。在卷二论斯巴达政治制度时,认为对于妇女不应纵容,要有合理的农奴管理制度。同时亚氏在卷六论平民政体时,阐述了其重农思想,认为农民是组成城邦人民中最优良级类,爱好实力而不重名位,牧业人口为次优良。
因此,亚氏社会制度几个基本要素:家庭、村坊、城邦、个人。在这个社会制度中,奴隶制度合乎自然,但是主奴关系是友爱的,公民们积极参加议事与审判事务,工匠等低下阶级不列公民籍,没有公民权。社会阶级分为贫者、中产者、富者。中产者最顺从理性,农民与牧民都是较优的人民级类。亚氏的社会制度思想,尤其是其对阶级的分类,对于当今社会结构有一定的启示。当今我们倡导的最理想的社会结构趋向于亚氏的社会结构,即“橄榄形”社会结构,这种结构是最稳定的社会结构,社会冲突大部分只是停留在政策层面,而不会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这种社会结构对于社会各种机制的形成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法治理念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以至于今之探讨法治者“几乎不可避免地都回头求助于亚里士多德”[3]的论断。亚氏在《政治学》一书中关于法治更多是一种理念,其关于法治直接的论述很少。在卷四亚氏提到了法治的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里,第一重意义强调了亚氏对遵守法律的重视,无论制定多少法律抑或法律有多么完备,不去遵守其实质只是一纸空文而已,这是亚氏的第一个法制理念:守法。在第二重意义中亚氏提到法律质量的重要性,公民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服从恶法的后果是严重的。这是亚氏的第二个法治理念:评法,即无论法律制定还是评价只有是良好的法律才可以去颁布施行。在这里之所以用“评”这个字,一方面因为在古希腊时代,法律大多是宣布的,也就是将一些惯例或者习俗宣布为法律。因此对法律的评价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制定出的法律不一定是良好的法律,还需要参与主体的评价才可以最终确定其良莠,因此用评法作为亚氏法治第二个理念。
其次,在卷三中集中了亚氏对于法治一些代表性的论断:(1)“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使谁都难免有感情”[4]166。(2)“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4]166。(3)“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者补充。个人的智虑虽然可能比成文法更为周详,却未必比所有不成文法还更广博”[4]171-173。(4)“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4]173。(5)“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做较好的裁断。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更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4]167。
以上可谓是亚氏经典法治论述。其中第一段(为论述的方便,简称为论一、论二、论三、论四、论五)揭示了感情因素对治事的影响,指出了法律和人在感情问题上的区别[5]。论二强调了法律对于整个城邦的重要性,即一切政务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则去运行,而且法律要有基本的权威来保证其施行。虽说亚氏提到了法律不足时个人智虑重要,但是其侧重点还是法治普及性的重要性。论三亚氏则是明确告诉我们对于法律修订和更新的重要性,只有如此才可以使法律尽可能的完备与周详,同时也强调了不成文法的重要性,不成文法也可以作为法制完备的一个重要因素。论四亚氏则指出了自己对于法治的客观评价,法治与亚氏正义以及实践哲学相互响应,其影响到亚氏的哲学理念。论五则指明了法治是大多数人的裁断,甚至我们可以指明是整个城邦政务的运行原则,而大多数人比一个人做更好的判断,也更加不容易腐败。这里亚氏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表明了法治的重要性,无论对于公务裁判、腐败行为还是一个人的统治形式都是更优的。
三、教育规划
亚氏最优政体中关于教育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释:(1)遵循生理性自然阶梯论教育观;(2)基本教育理念。在卷七中,亚氏认为育儿应以健康和天赋为主,重视体格教育。儿童和青年以与习惯为主,侧重于行为教育。青年至成人以思辨和理性为主,重视其哲学教育。而在儿童阶段,亚氏进行了大体的划分:婴孩期末―五岁止为儿童期内,此阶段要安排游戏或其他娱乐方式,这一方面需要教育监导去具体负责。七岁以下教育主要在家中进行,全邦需要杜绝一切秽亵的语言与图画以及戏剧,要端正语言。亚氏大体是按照出生到七岁(儿童期),七岁到14岁(少年期),14岁到21岁(青年期)三个阶段来安排其生理性教育阶段内容的。当然,亚氏重视体格的培育,如冬季生子为宜,婴孩就应尽早去训练其耐冷的习惯,可见其对体育锻炼的重要性的认可。
其次亚氏在卷八也有一些关于教育的理念:(1)强调了政体对教育的影响,教育应作为公共要务安排的集体措施。其小学四门课程基本为:读写、体操(以培养未来士兵为目的,多模拟军事等课程)、音乐、绘画。由此亚氏强调了政府在教育中的整合作用,教育应是一个国家的公共项目,表明了教育在城邦中的重要地位。(2)人们繁忙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闲暇而已,而闲暇是有其内在的愉悦与快乐的幸福境界的,课目并不完全非得必要的切合实用,事事求实用是不合豁达与自由的精神的。在此亚氏运用了一个闲暇的概念,通过此概念教育人们闲暇其实是一种人生境界,也是一种人生追求。而后面对课程实用的论断则是亚氏对知识的一种看法,过于追求实用而忘记了学习知识的本质。其实如亚氏所说学习或许就是为了一种闲暇,既是对于以后忙碌的练习也是对心灵幸福感觉的准备。(3)关于音乐方面的论述。亚氏认为音乐的作用有三种,娱乐与憩息、操修善德、操修理智。不让少年们亲自演奏尤其是在比赛中,音乐的三种利益:教育、祛除情感、操修心灵。由此亚氏强调了音乐对于个人的作用,既可娱乐又可利于修养,当今流行乐充斥社会之中,社会过多地忽视了一些不同类音乐的作用,音乐地位亟待得到当今社会基础教育的认可。
以上的关于亚氏法治两重意义的论述以及其五个经典法制论断、亚氏遵循生理性自然阶梯论教育观和基本教育理念共同构成了亚氏理想政体的法治与教育体系,其对于我们当今的法治与教育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恩裕.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3]高道蕴,贺卫方,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21.
社会法治理念范文5
就象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的描述那样: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法院,是一种光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肖扬院长的论断振聋发聩: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我国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建立法院,不是为了建一座宏伟壮观的帝国之都,人民赋予法官审判大权,也不是为了法官们的尊荣显贵。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法院与法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版权所有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广大法官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英国大法官培根的比喻尽人皆知:一次不公的裁判的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只是触犯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的源头。在他眼中,失败的司法,竟然是比犯罪更大的邪恶!诚非虚言,中国古代的司法就不乏这样的例子,很多时候,“屈死不告状”竟然成了经验之谈,这经验背后,有多少惊心动魄而又无人问津的苦难?明朝成化年间的刑部尚书刘铁斋号称铁石心肠,但他在看到三法司门前以头抢地、辗转呼号的百姓时,也不禁为之动容,叹一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人民有要求,法院就必须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回应。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是我们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于是,就有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不是一个装点门面的宣传口号,它需要我们用热血和汗水去兑现。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是人民法院的时代责任,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
社会法治理念范文6
关键词:社会控制理论;青少年犯罪;成因;预防
一、社会控制理论的基本内容
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秩序的存在,而这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则是社会控制的结果,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种控制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学校中老师对学生的教导、工作中领导对职员的监督等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具体表现。因此社会控制就是要把彼此完全不同的单个人的社会行动整合成有序的社会秩序,使人们的社会行动既千差万别,又符合社会要求而不发生偏离、越轨,但是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实现这一目标,总有一部分人或者极少数人突破社会控制走上犯罪的道路。
很多犯罪行为理论都假定,如果听任人们自行其事,他们都会自然而然地遵守法律,并且认为是生物的,或者心理的,或者社会的特定力量驱使人们实施了犯罪。而控制理论持有与之相反的观点。他们假定,如果听任人们自行其事,他们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问题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实施犯罪?控制理论通过探讨抑制人们实施犯罪的“控制”力量来回答这个问题。在特定的环境中,这些控制力量会崩溃,结果导致了犯罪和其他“失控”行为。因此,人们之所以实施犯罪,被认为是因为抑制他们实施犯罪的力量薄弱,而不是因为驱使他们实施犯罪的力量强大。
著名的美国犯罪社会学家特拉维斯赫希认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准则的越轨和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的时候,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赫希的理论基础是依恋,即因为有了青少年对家庭、学校等的依恋,青少年在做出一定行为时才会考虑父母、学校等的感受,从而放弃自己的不良行为,才会增强遵守社会共同价值规范的意识。
二、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理论解释
从赫希的“社会纽带”来讨论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可以得出一个很准确的解释,因为社会控制理论是用很多青少年为研究对象,在进行试验调查研究后得出的结论。青少年只有依恋于家庭、学校以及朋友,才能在人与人的交往和老师家庭的教导下参与更多的有意义的活动,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正确的信仰,最后才懂得奉献,追求自己的梦想以及获得更高的价值追求。
从家庭方面来说,家庭是青少年生活时间最长的团体,家庭对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起到最直接的影响,也是最长久的影响,青少年对家庭的依赖表现在行为时考虑父母的感受,很多时候会遵从父母的意志,因此好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很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家庭存在暴利行为,这都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他们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暴利行为的影响,成为有暴利倾向的人,脾气暴躁、易怒、遇事不理智,家庭暴力会对青少年在肉体上和精神上带来折磨、伤害,从而使其性格变得扭曲,更容易实施犯罪。从家庭结构异常上看,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使得父母教育角色不完整,从某些方面不能发挥出正常的教育功能,父母照顾不到或者将其丢下不管的情况下,青少年的心理会产生偏差,这样环境成长的青少年存在潜在走向犯罪的危及。
从学校角度分析,学校是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中心,也是学习知识的主要场所,因此除家庭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大外学校也占据无可替代的地位,学校通过提高青少年对学校的依恋度,多提供青少年参加活动的机会,减少其接触不良行为来控制青少年做违法犯罪活动。但是现在学校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只注重升学率,而忽视了素质、体制等方面的教育,尤其是学校分快慢班等,使得分入慢班的学生受到歧视或者使其自己放弃对自己的要求,破罐子破摔等现象不断出现,使得这些学生产生对学校的抵制,这样学校本来的教育功能不可能发挥作用。现在注重分数的教育直接导致学校忽视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学生没有远大的目标、理想,没有正确的观念,没有纪律性,法制观念淡薄,使学生很难抵制社会中不良因素的诱惑,很容易在不良外因的引诱下走上邪路。从社会角度看,社会中存在各种腐败现象,某些行业和部门党风不正,社会环境“垃圾”增多,这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这些行为直接导致青少年对社会产生很大的负面看法,使他们鄙视社会、反叛社会。并且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教育、预防犯罪等工作欠缺完善,使得保护、预防政策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缺乏具体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各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常发生。社会文化监管不严,使得暴利文化无所不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很多地方充满暴力内容和镜头,青少年在思想不成熟的情况下分辨能力较低,模仿能力较强,并且大众传播媒介是很容易渗入青少年中,青少年无力抵抗媒介的说服力,暴力文化也正迎合了青少年的需求,因此暴力等不良文化影响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社会控制理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分析
因此要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就要将社会控制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加强青少年对家庭、学校、社会的依恋程度,减少家庭暴利、单亲家庭等家庭问题的存在,使青少年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只有加强青少年对家庭的依恋,他们在做出行为前会先考虑父母的感受,并且只有存在了子女对父母、家庭的依恋,他们才会结束父母对自己的教导,从而使家庭、父母在使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或者说符合社会主流的世界观、人生观上起到应有的作用。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里度过的,因此学校教育的成败决定着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成败,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并改进学校的教育方法,提高学校的教育理念,增强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青少年在校期间不仅要学习文化知识,还要学习做人的道理、做人的原则和标准,只有通过全面的学习,他们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对不良意识的抵抗能力。并且学校应该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吸引青少年积极参与学校的活动,只有参与一个群体活动,他才会对群体产生感情,对这个群体产生归属感,这样也有助于减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社会预防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应该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净化社会中不良的习性和风气,增强青少年抵制外来诱惑的能力以及辨别是非的能力。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共同关注,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使青少年形成对家庭、学校的依恋,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树立正确的理想,使他们在一个健康、幸福的环境中成长,只有这样才能使各个控制环节发挥作用,达到理想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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